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贿赂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一
经查,杨淑华在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投标、工程款拨付以及征地手续办理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9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系受贿未遂);此外,杨淑华还贪污公款人民币8万余元,挪用公款398万元,另有人民币394万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判。
为留“后路”,反断了“后路”
——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钟季执
升迁无望转而谋求“后路”
“几万可以拿,几十万也敢要,几百万也不在话下”
在刚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时,杨淑华一度有着很强的事业心,对自身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曾作出过一定贡献。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淑华未能做到善始善终。
杨淑华在担任局长的最后几年中,自感升迁无望且面临退休。恰逢这个时候,她看到别人腰缠万贯、挥金如土时,心理逐渐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杨淑华的眼中,官场成为了一个市场,权力变成了交易的资本,官位当做换取金钱的商品,她开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几万可以拿,几十万也敢要,几百万也不在话下。”杨淑华开始琢磨着为自己找“后路”,将精力放在对金钱的疯狂攫取上,最终把自己推进了违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为感谢杨淑华在三宝镇河滩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送给杨淑华35万元,后者欣然接受。
从在单位报销丈夫出国的费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补助;
从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帮助亲友承建工程自己从中分钱,杨淑华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疯狂敛财,甚至达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
铤而走险大搞“权力寻租”
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并迫使其签订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资源,一些利益主体总想从中分一杯羹,土地领域“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中,对土地征用的条件、征用租用的价格、补偿费用的标准等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如在处理具体的土地事务中,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有关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杨淑华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要求,并迫使其签订合同,以掩盖索取巨额贿赂的事实。
眉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洪雅县从事项目开发时,杨淑华在土地拆迁及征地手续的办理中为该公司提供过帮助。2014年5月,杨淑华在该公司所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中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该公司总经理易某索要100万元。同年6月至8月间,杨淑华收受易某给予的所谓“分红”款50万元并退得所谓“本金”50万元。
产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资分红”600万元,后因案发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储、土地拆迁、土地平整、土地测量、土地规划等由国土部门管理的事项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权。300万的工程,好处费要拿70万,杨淑华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断地铤而走险,最终轰然倒下。
手段隐蔽多样用心良苦
从以“借用”为名索贿,到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在大肆收受、索取贿赂的过程中,杨淑华采取多种隐蔽手段,可谓用心良苦。
20xx年,杨淑华为洪雅某电力公司水电站工程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提供帮助,后将该公司一辆小轿车长期“借用”,直至案发。
除以“借用”为名外,杨淑华还多次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杨淑华的200万元“好处费”折算成杨勇名下某企业的60%股份送给杨淑华。
大权独揽缺乏有效监督
管理全凭“一支笔”和“一张嘴”,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杨淑华担任县国土资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时间,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设、土地整理、征地办理等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材料,但都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线,使得其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
本案中,权力失去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是杨淑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监督体制不合理。众多监督主体发挥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杨淑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其担任部门“一把手”期间,很多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她往往一个人决定许多重大工作事项,即使研究也是走走过场,或者是先确定后补办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长意识强,民主作风差,独断专行,唯利是图,杨淑华将公众赋予的权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办理征地、工程招标、款项拨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全凭“一支笔”和“一张嘴”,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局是垂直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监管上衔接不够有效,存在空当。
链接@办案者说:
在查处杨淑华这样的典型案件的同时,我们还应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更要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官商勾结的制度和监督漏洞。
一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对权力集中岗位的领导干部加大交流力度。严厉打击官商勾结、违规投资入股、权力“期权化”等问题。严格落实重要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二要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深入推进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及其他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都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结果公示制度,严肃查处破坏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
三要在“治官”的同时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各领域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将行贿人划入“黑名单”,在法定期限内或永久性禁止其进入市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运用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约束行业行为。
评论:
有效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现象
杨淑华案涉案金额较大、发案环节典型、作案手段隐蔽,是发生在基层国土资源领域中的一个典型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和矿产作为稀缺资源,社会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着土地和矿产两类稀缺资源,集行政审核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大额资金预算分配权于一身,权力运行的环境复杂、涉及面广、关联度高,牵涉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多个方面,一些个人和单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这个平台进行权力寻租,导致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目前深入推进的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目前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认真了解,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决不姑息迁就。与此同时,应认真剖析研究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强化办案的治本功能,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应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国土资源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法规,对自由裁量度过大的权力明确行使标准,规范运行程序。如在国土资源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较为集中的招标投标环节,现有的《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化,对招投标的一些具体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导致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时有发生,需尽快出台相关实施条例,对上述问题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权力与监督是对立统一的共
同体。杨淑华的违纪违法事实再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行为,不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自身加强监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体会审制、专家论证制等,更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作用,将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杨淑华案中,其手中握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从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国土资源领域之所以腐败行为易发多发,有其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只有推进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分解国土资源领域过于集中的权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这一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全国规则统一、程序科学、公开透明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应深化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能够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罗发玉违法违纪案件为各
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一、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虏。
贿赂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二
受贿罪作为一种违反公职人员职责,在公安民警中发生的情况时有所闻。受贿罪不仅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还严重威胁了社会治安和司法公正。作为公安民警,我们应该明确受贿罪的严重性,并从中汲取教训,以避免自己走上错误的道路。
第二段:受贿罪对公安民警的挑战
公安民警作为执法机关的一员,处于多方利益关系的交织中。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接触到的案件和信息往往涉及到巨额财物以及人们的利益。这也为那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试图通过贿赂公安民警来谋取私利。公安民警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严防不法分子的诱惑。
第三段:受贿罪的危害和对社会的影响
受贿罪对公安机关的危害不可低估。一方面,受贿会导致公安机关内部的腐败现象,破坏整个组织的稳定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受贿罪会导致案件的不公正处理,甚至会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这对社会来说是无法接受的,严重损害了人们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期望。因此,公安民警要时刻保持廉洁奉公的原则,始终保持公正的执法态度。
第四段:个人心得和反思
在参与一些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我亲身经历了受贿罪的危害。有一次,一名现场目击者通过贿赂我,试图掩盖真相以逃避法律的制裁。面对贿赂,我曾陷入矛盾纠结,但经过深思熟虑,我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我必须始终做出正确的决策,不能被诱惑所驱使。通过这次事件,我更加坚定了廉洁奉公的信念,明白了要守护一颗廉洁的心才能保持公正的执法。
第五段:呼吁公安民警坚守廉洁原则
作为公安民警,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时,我们应该坚守廉洁原则,始终保持敬业、自律、正直的态度。我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增强自身的抵抗诱惑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履行公安民警的使命,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结:
受贿罪对公安民警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也激化了社会的矛盾和不公。公安民警应该汲取教训,时刻保持廉洁奉公的原则,坚守法律和职业操守,始终保持公正的执法态度。只有如此,我们才能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贿赂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三
典型是一个汉语词汇,指旧法、模范;足以代表某一类事物特性的标准形式。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20xx年9月23日10:45中国纪检监察报杨淑华,女,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洪雅县人,大学文化,曾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局长,2014年1月起任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20xx年2月23日,眉山市纪委对杨淑华立案调查,并于4月23日移送眉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杨淑华在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整理工程、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投标、工程款拨付以及征地手续办理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直接收受15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9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系受贿未遂);此外,杨淑华还贪污公款人民币8万余元,挪用公款398万元,另有人民币394万余元、美元2652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判。
为留“后路”,反断了“后路”
——杨淑华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钟季执
升迁无望转而谋求“后路”
“几万可以拿,几十万也敢要,几百万也不在话下”
在刚担任洪雅县国土资源局领导职务时,杨淑华一度有着很强的事业心,对自身的要求也比较严格,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曾作出过一定贡献。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淑华未能做到善始善终。
杨淑华在担任局长的最后几年中,自感升迁无望且面临退休。恰逢这个时候,她看到别人腰缠万贯、挥金如土时,心理逐渐失去了平衡。慢慢地,在杨淑华的眼中,官场成为了一个市场,权力变成了交易的资本,官位当做换取金钱的商品,她开始或明或暗甚至赤裸裸地进行权钱交易。“几万可以拿,几十万也敢要,几百万也不在话下。”杨淑华开始琢磨着为自己找“后路”,将精力放在对金钱的疯狂攫取上,最终把自己推进了违法犯罪的泥沼。2014年,洪雅某建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为感谢杨淑华在三宝镇河滩地土地整理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送给杨淑华35万元,后者欣然接受。
从在单位报销丈夫出国的费用,到授意造假套取补助;
从挪用公款截留利息,到帮助亲友承建工程自己从中分钱,杨淑华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疯狂敛财,甚至达到了雁过拔毛的地步。
铤而走险大搞“权力寻租”
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并迫使其签订合同
土地是典型的稀缺资源,一些利益主体总想从中分一杯羹,土地领域“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中,对土地征用的条件、征用租用的价格、补偿费用的标准等仅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如在处理具体的土地事务中,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决策权,有关决策人员、经办人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给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杨淑华对有求于己的开发商提出投资分红要求,并迫使其签订合同,以掩盖索取巨额贿赂的事实。
眉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洪雅县从事项目开发时,杨淑华在土地拆迁及征地手续的办理中为该公司提供过帮助。2014年5月,杨淑华在该公司所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中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向该公司总经理易某索要100万元。同年6月至8月间,杨淑华收受易某给予的所谓“分红”款50万元并退得所谓“本金”50万元。
产项目结束后一次性收取“投资分红”600万元,后因案发未能得逞。
在土地收储、土地拆迁、土地平整、土地测量、土地规划等由国土部门管理的事项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不小的自由裁量权。300万的工程,好处费要拿70万,杨淑华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断地铤而走险,最终轰然倒下。
手段隐蔽多样用心良苦
从以“借用”为名索贿,到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在大肆收受、索取贿赂的过程中,杨淑华采取多种隐蔽手段,可谓用心良苦。
20xx年,杨淑华为洪雅某电力公司水电站工程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提供帮助,后将该公司一辆小轿车长期“借用”,直至案发。
除以“借用”为名外,杨淑华还多次授意家族成员出面收受贿赂。
杨淑华的200万元“好处费”折算成杨勇名下某企业的60%股份送给杨淑华。
大权独揽缺乏有效监督
管理全凭“一支笔”和“一张嘴”,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杨淑华担任县国土资源局“一把手”近十年时间,有不少反映其在工程建设、土地整理、征地办理等方面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材料,但都因种种原因没有进入相关监管部门的视线,使得其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
本案中,权力失去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是杨淑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监督体制不合理。众多监督主体发挥作用不到位,在本案中,杨淑华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其担任部门“一把手”期间,很多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她往往一个人决定许多重大工作事项,即使研究也是走走过场,或者是先确定后补办手续,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看“一把手”的眼色行事。
家长意识强,民主作风差,独断专行,唯利是图,杨淑华将公众赋予的权力完全私有化。在土地整理、办理征地、工程招标、款项拨付和经费管理等方面全凭“一支笔”和“一张嘴”,自己签了、说了就算数。
局是垂直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监管上衔接不够有效,存在空当。
链接@办案者说:
在查处杨淑华这样的典型案件的同时,我们还应强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更要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官商勾结的制度和监督漏洞。
一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对权力集中岗位的领导干部加大交流力度。严厉打击官商勾结、违规投资入股、权力“期权化”等问题。严格落实重要岗位上的“一把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二要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深入推进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及其他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种公共资源的配置,都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结果公示制度,严肃查处破坏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
三要在“治官”的同时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各领域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将行贿人划入“黑名单”,在法定期限内或永久性禁止其进入市场,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运用行规、行约、行业标准约束行业行为。
评论:
有效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现象
杨淑华案涉案金额较大、发案环节典型、作案手段隐蔽,是发生在基层国土资源领域中的一个典型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和矿产作为稀缺资源,社会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着土地和矿产两类稀缺资源,集行政审核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大额资金预算分配权于一身,权力运行的环境复杂、涉及面广、关联度高,牵涉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多个方面,一些个人和单位借助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这个平台进行权力寻租,导致国土资源领域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目前深入推进的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正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在目前已经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
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认真了解,注意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决不姑息迁就。与此同时,应认真剖析研究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强化办案的治本功能,加强职务犯罪预防。
切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应加快制定和推出涉及国土资源领域关键环节的相关法规,对自由裁量度过大的权力明确行使标准,规范运行程序。如在国土资源领域违纪违法案件较为集中的招标投标环节,现有的《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化,对招投标的一些具体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导致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时有发生,需尽快出台相关实施条例,对上述问题予以有效治理。
三要进一步强化外部监督。权力与监督是对立统一的共
同体。杨淑华的违纪违法事实再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防治国土资源领域腐败行为,不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自身加强监督,如在管理方面更多地采用集体会审制、专家论证制等,更需要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群众的监督作用,将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杨淑华案中,其手中握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公共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从而使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国土资源领域之所以腐败行为易发多发,有其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只有推进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分解国土资源领域过于集中的权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这一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加快建立全国规则统一、程序科学、公开透明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应深化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能够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
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罗发玉违法违纪案件为各
级领导干部提供了很好的明断得失的镜子,作为我,也从中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和警示,。思考这个典型案件,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认识。
一、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
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虏。
贿赂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秉承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职责,我们必须保持崇高的道德操守和廉洁自律。然而,受贿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作为新时代的公安民警,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受贿罪的危害,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廉洁意识。
第二段:分析受贿罪的危害
受贿罪不仅是一种个人利益的追求,更是对公共利益的背离和破坏。一个警察机关如果存在受贿问题,无疑会降低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破坏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引发社会不公、腐败以及社会治安秩序的恶化。此外,受贿罪行还会导致机关内部秩序的紊乱,破坏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因此,公安民警必须提高警觉,警惕受贿罪的存在,并以零容忍的态度来打击和预防此类违法行为。
第三段:认识自身问题
公安民警人数虽众,然而职业道德水平却存在着差异,一些个别民警在面临利益诱惑时不能坚守原则,屈服于金钱的诱惑而犯下受贿罪。这种违法行为背后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贪婪深入人心、对职业及使命的理解不足、工作压力过大等等。作为公安民警,我们应当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追求精神丰收,不断提升自身的师德师风。
第四段:坚决打击受贿罪
面对受贿罪的肆虐,公安民警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底线,坚守警察的职业操守,守住清廉底线。其次,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受贿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制度规定,并定期对公安民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培训,提高公安民警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增强公安机关的廉洁Fight。
第五段:加强廉政建设
为了有效打击受贿罪,保持公安机关的廉洁和高效,我们需要加强廉政建设。一方面,公安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确保廉洁从警机关的各个环节,以确定每一名民警都要接受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应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对民警的选拔和培训,确保每一名公安民警都能担当起廉洁从警的职责。
总结。
作为公安民警,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受贿罪的危害,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廉洁意识。对于存在受贿问题的民警,应当自查自纠,找出问题根源并及时改正。公安机关要通过加强监管、严肃制度执行和廉政建设,确保公安队伍的廉洁从警,维护公平正义,守护社会和谐稳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贿赂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五
公安民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的岗位,其责任重大、使命光荣。然而,在这个光荣的职业中,也不乏一些人因贪欲腐化堕落,涉嫌受贿罪。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曾经深陷受贿的泥淖中心灵动摇,但却从中领悟到了许多道德和精神的真谛。
第二段:错误的代价
当初陷入受贿的诱惑时,我陷入了迷茫,不知如何抉择。然而,错误的选择给我带来了沉重的代价。首先,我的道德底线因受贿而崩溃,良知深处的警钟仿佛被层层迷雾遮挡;其次,我被捆绑在财富的枷锁下,背负沉重的内疚与愧疚;最后,我不客观公正地履行了公职,犯罪世界渗透入警察的队伍中,破坏了公信力与社会安定。
第三段:苦涩的教训
然而,每一个错误都是一次机会,从错误中汲取教训才是我们能够走出困境的根本。我在痛苦的受贿经历过后,意识到一切来之不易,自己身上的公立形象以及社会的尊重都是宝贵的财富。从这段经历中,我深刻认识到金钱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幸福和满足,一个人只有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顽强的意志品质才能获得内心的平静与宁静。
第四段:重树信念
受贿罪不仅粉碎了我曾经的自尊心和荣誉感,更是给我上了一堂深刻的道德觉醒的课程。我理解到作为一名民警,要忠于职守、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同事和社会的尊重与信任。我决心以受贿罪为镜,时刻警醒自己,坚守底线,将自己的一切付出于服务人民的天职,修复损坏的公信力,用实际行动树立起良好的警察形象。
第五段:砥砺奋进
尽管受贿罪给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挫折,但我没有沉沦于过去的错误中。我明白只有通过扪失经验,坚守那份执着与崇高,才能重新获得人民的信任与尊重。因此,我将受贿罪作为人生中一次宝贵的经历,时刻提醒自己保持清正廉洁,时刻警醒在权力面前要明晰自己的底线。面对社会上的波澜,我会时刻保持警醒,为公平正义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结尾段:总结
公安民警受贿罪的心得体会是我在错误中汲取教训的宝贵财富。通过这段经历,我明白了金钱的无尽诱惑和危害,真正的幸福和满足只能来自于内心的宁静和道德情操的升华。我决心以受贿罪为鉴,恪守底线,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并以实际行动为人民服务,修复损害的公信力。我相信我们每个公安民警都会从不幸中醒悟,踏实前行,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发挥应有的作用。
贿赂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六
受贿罪徇私舞弊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受贿罪徇私舞弊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曾经深入参与处理过一起受贿罪徇私舞弊案件,对其中蕴含的教训与体会颇多。下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就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进行一些思考与体会。
首先,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的产生与整治是一场长期斗争。在我参与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行贿和利益输送已经存在多年,类似的行为在该单位内司空见惯。这充分说明了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的根深蒂固和复杂性。从而可以看出,对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的整治需要长期而艰难的持续努力。仅靠单一的打击行动远远不够,还需要各个方面的协同配合,从源头控制、监督督促等方面加强治理。
其次,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的整治需要改革制度机制。在这起案件中,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的产生与单位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领导权力过大、管理模式不科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加剧了受贿罪徇私舞弊的滋生。因此,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和监督机制,实现权力的公正行使;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完善奖惩机制,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反腐意识。在整治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反腐意识。加大廉政教育力度,严禁公务员谋取私利,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法规教育,让他们清楚地知道受贿罪徇私舞弊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第四,要依法严惩受贿罪徇私舞弊分子。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受贿罪徇私舞弊必须加大力度打击。打击力度不仅要从行贿者层面入手,更要针对受贿者和背后的“保护伞”进行严厉制裁。同时,对查处受贿罪徇私舞弊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做到“要重点依法惩处、要宽严相济”。
最后,要在整治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中注重预防为主。在这起案件中,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问题长时间没有被发现和侦破。预防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的发生应当从源头做起,加强监管,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他们始终以公共利益为重,自觉抵制受贿和徇私舞弊的行为,真正做到廉洁奉公。
综上所述,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通过对一个案件的深入参与与思考,我认为整治受贿罪徇私舞弊问题需要长期斗争、改革制度机制、加强思想教育、依法严惩和预防为主。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根除这一社会毒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贿赂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七
由:受贿起诉书号:xxxx检刑诉(2011)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受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两次的庭审,法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未提出异议。下面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庭审情况,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应当采信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一致的,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xx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根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的获取过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证据都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且每个证据的内容都对案件事实做了强有力的指控证明,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举证,起诉书指控的每节事实都有证据证实,每节事实中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都有两个以上的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且有的直接证据是检察人员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收集的。另外,公诉机关所运用的证据都不是孤证,都是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确实充分。综上,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故本案事实清楚。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构成自己写。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较轻主要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社会影响方面论述。
五、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这个标题就够具体了,法律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上的规定,量刑的规定:考虑实体法、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采纳。
贿赂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八
审判长、审判员:
在我国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人权保护不断加强的今天。一起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清树强迫妇女卖淫案在这里开庭审理。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十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刚才,法庭就我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田清树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调查的结果表明: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为了弘扬法制,揭露和打击犯罪,为了有利于法庭的判决和促使被告人田清树认罪服法,特就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就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发表以下的公诉意见。
卖淫、xxx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强迫他人卖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封闭了妓院惩办了老鸨,使卖淫、xxx这种丑恶现象很快在我国基本绝迹了。但改革开放以来,卖淫、xxx等丑恶现象又有抬头,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也在滋生。不仅严重损害和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因此,强迫卖淫罪成为我国新刑法惩办逼良为娼的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关于强迫卖淫是这样规定的:“所谓强迫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使卖淫者违背自己的意志而实施卖淫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自由权利。被告人田清树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被害妇女卖淫。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请看下面的犯罪事实。
1、蓄谋已久,挟持人质。被告人田清树早在二00三年八月中旬,就曾在吉首市商业城附近一饮料店,看到被害人程某的湖北老乡“小田”在一起玩,就曾以程是小田的女朋友为由,要求程替小田还200元钱,后因程借故逃脱,被告从索债未果。之后,被告人几次到程某打工的美容厅寻找均未果。八月二十七日晚被告人田清树又邀集向军(已劳教)一起到美容厅找程某。待找到程某后,被告人田清树、向军及另一名男子强行将被害人拖上一台面的车,将程某挟持到宏运招待所203号房并不准程某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