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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银行涉刑案件专项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个人体会(实用5篇)

时间:2023-10-03 05:25:44 作者:文锋2023年银行涉刑案件专项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个人体会(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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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涉刑案件专项治理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

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银监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决定是否组成督查组。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督查组的组成,实行专案督查,负责指导、督促或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协调相关办案部门。

银监会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

(一)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机关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部门参加。

(二)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案件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

第二章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九条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立即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二)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及银监局接到《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督查组,确定主办人员。

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

(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三)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

(一)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案件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的督查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视案情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二)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情况,由牵头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三)银监局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银监局。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完整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 案件审结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局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十七条

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送银监会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负责对案例材料进行整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第五章 案件后续处置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将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情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涉刑案件专项治理篇二

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坚决遏制案件多发势头,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银监会决定开展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查防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经过第一阶段的学习,现将本人的心得体会浅淡如下:

一、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造成的。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除暴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视党纪国法、私欲膨胀的人来讲,诱惑力是引发了作案的主要因素。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几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求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学习教育走过场。

俗话说“十案九违规”,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为案件产生埋下祸根。一方面,无视规章制度,有规章不执行,颁布的法令、制定的规章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讲义气,凭感情用事,以感情代替制度和原则,不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导致案件发生。对案件防范工作部署少、落实少,致使工作存在空档和缺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二、预防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找履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就必将使我们农村信用社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我个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人,农村信用社务必牢固树立人本观念。

一是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常到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

二是抓好员工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严防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三是抓苗头,抓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案防措施到位。对于地处边缘的网点及员工作为案防工作的重点,强化稽核人员的岗位责任,采取现场稽核,重点审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序时检查和岗位离职审计。

银行涉刑案件专项治理篇三

为提高我行员工案防合规意识,掌握案防监管要求,平安银行总行修订完成了《员工案件防控指引》,其中包含客户经理篇、运营篇和信用卡3篇,我认真学习了以上“案件防控指引”。经过这段时光的学习,结合自身工作岗位状况,本人对案件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

我认为近年来金融机构发生银行风险案件居多,案件引发的原因可归结为:

1、思想认识不充分,对案件防范重视不够。

大部分银行注重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银行,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职责意识,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2、教育培训不重视,部分员工行为失范。

许多银行不能够正确认识员工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状况,忽视员工相关规章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等应知应会的培训,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潜力较差,许多金融机构的案件都是因为对员工的思想和不良行为教育、管理、监督和约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指导而产生的。

3、选人机制不科学,重要岗位用人失察。

在人员选用上,重关系轻品行,重“社会潜力”轻专业水平,谁能拉来客户、业务,谁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就能够拿高薪酬。缺乏对高管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日常考核和履职效果评价,对其思想、行为变化缺乏监督约束,个性是对异常行为视而不见或见而不察,让有问题的人长居关键岗位,为将来埋下后患。

针对以上的问题,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觉得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实效性:

1、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案件防控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就应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个性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对每一位员工都就应有很强的震憾,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和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爱岗敬业的思想意识、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严守法律底线,增强遵纪、守法、合规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不仅仅要培训岗位职责、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还要培训日常业务操作风险的识别、防范技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风险文化、合规文化,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2、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有章不循、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状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农商行队伍。

3、加强对案防工作的监管。

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分析,对辖内机构风险点进行提示或实施现场检查,建立常态化地监督制度,督促辖内机构增强风险意识,监督落实监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对管理松散、内控不力、风险突出、案件频发的机构及高管人员,要及时采取监管促使。监管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职责。

4、合规操作要到位。

“合规操作,从我做起”。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一是培养良好习惯,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二是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从事贸易融资业务要时刻关注外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更新变化状况,用心贯彻人民银行、银监局下发的各项通知以及总行、事业部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制度规章及相关规范要求办理业务。三是监督别人。不轻易相信别人,留心观察身边人,善于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对自我经手业务持续高度警惕性并且负责跟进、追踪到底。四是正确处理好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只有合规经营,业务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平台上到达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合规。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做一名优秀的平安银行员工。

银行涉刑案件专项治理篇四

20xx年x月x日,我有幸参加了联社组织的xxxx城监狱案防警示教育活动。活动中,我们依次参观了服刑人员的工作车间、宿舍和活动室,了解了服刑人员的生活、生产情况,观看了警示教育影片,并听取了两名服刑人员因职务犯罪被判刑的现身说法。这两名服刑人员都曾是处于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有着很好的工作环境、稳定的收入和幸福的家庭,对国家有过重要的贡献。但是他们放松了对自身的严格要求,面对金钱的诱惑迷失了方向,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给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把自己送入了监狱的大门。

通过对监狱环境的参观和服刑人员的现身忏悔,让我真切的体会到了自由的可贵,在心灵敲响了长鸣的警钟。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建设,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时常反思检查,把握好人生航向,珍惜岗位,珍爱生活。

通过本次活动,自身感触良多。现结合自身实际,就如何做好以后工作谈三点体会和认识:

一、要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思想水平和精神境界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不管是一线柜员,还是管理人员,都和金钱有着最亲密的接触,所受的诱惑也最大。因此,一定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只有坚持把学习常抓不懈,才能拥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同时还要向身边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学习,通过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时时刻刻牢记自己是为人民服务的银行从业人员,要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常怀律己之心,清清白白做人做事。

二、要端正职业态度,强化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单位的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取好处,这种行为最终不仅会损害联社的利益,同时也会害了自己。作为一名一线柜员,绝不能把工作岗位作为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应该端正职业态度,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做到爱岗敬业、踏实进取,严守职业道德底线,以最优的服务给予客户亲切感、信赖感和舒畅感,不辜负领导和客户的信任,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三、要吸取经验教训,筑牢法律法规和道德意识防线

通过这次参观活动,听取着发生在身边鲜活的腐败案例,我的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撼。监狱之门离我们每个人都不遥远,一步错、步步错。人一旦心生贪念、利欲熏心、恃权轻法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成为阶下囚,让社会遭受损失,给家人带来无尽的悲痛,断送个人大好的前途。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要顶得住歪风,守得住小节,扛得住诱惑,从思想深处筑起法律法规和道德意识防线,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规范操作和消除风险隐患,严格遵守银行从业人员的操守和道德规范,不做有损国家利益、单位利益和客户利益的事。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强化思想认识,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不触红线,坚守底线,筑牢防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珍惜美好生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教育批评和监督,做好本职工作,做到问心无愧,走好脚下的每一步,为联社的发展贡献出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

银行涉刑案件专项治理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定义)数据治理是指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数据治理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数据治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覆盖监管数据。

(二)匹配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持续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持续开展,建立长效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数据治理应当推动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六条(监管数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监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有效组织开展,监管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第七条(依法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数据治理架构

第八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制定数据战略,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数据治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第十一条(高管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数据治理体系,制定和实施问责机制与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任职资格许可应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实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协调落实数据管理运行机制,组织推动数据在经营管理流程中充分发挥作用,负责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设置监管数据相关工作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当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确保准确记录和及时维护,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执行监管数据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岗位设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数据治理归口管理部门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岗位,在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

第十五条(团队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一支满足数据治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按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科学规划职业成长通道,确定合理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数据文化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数据文化,树立数据是重要资产和数据应真实客观的理念与准则,强化用数意识,遵循依规用数、科学用数的职业操守。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七条(制定数据战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监管要求等,制定数据战略并确保有效执行和修订。

第十八条(数据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协调机制、安全保密、系统保障、监督检查和数据质量控制等方面,并根据监管要求和管理实际,持续评价更新。

第十九条(监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与监管数据相关的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及时发布并定期评价和更新,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制度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数据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覆盖全部数据的标准化规划,遵循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政策及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完善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并具有可拓展性。信息系统应当有完备的数据字典和维护流程。

第二十二条(监管统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监管数据加工的自动化程度。

第二十三条(数据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的统一管理,明确系统间数据交换流程和标准,实现各类数据有效共享。第二十四条(数据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安全策略与标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数据,依法保护客户隐私,划分数据安全等级,明确访问权限,监控访问行为,完善数据安全技术,定期审计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资料存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归档制度,明确存档交接、口径梳理等要求,保证数据可比性。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应急预案,根据业务影响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处置流程,保证在系统服务异常以及危机等情景下数据的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二十七条(数据治理问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定期监控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二十八条(自我评估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治理自我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周期、流程、结果应用、组织保障等要素的相关要求。

评估内容应覆盖数据治理架构、数据管理、数据安全、数据质量和数据价值实现等方面,并按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第四章 数据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质量控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控制机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条(业务制度—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数据质量管理需要,涉及指标含义清晰明确,取数规则统一,并根据业务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技术工具—质量控制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源头管理,确保将业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能自动提示异常变动及错误情况。

第三十二条(日常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对数据质量持续监测、分析、反馈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对重大问题要按照既定的报告路径提交,并按流程实施整改。

第三十四条(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本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实现数据质量持续提升。

第三十五条(整改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质量整改制度,对日常监控、检查和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监管数据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 要求报送法人和集团的相关数据,保证同一监管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七条(监管数据质量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键监管指标数据质量承诺、数据异常变动分析和报告、重大差错通报以及问责等。

第五章 数据价值实现

第三十八条(数据价值实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业务经营与内部控制中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发挥数据价值。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合理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监控执行情况并适时优化调整,提升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应遵循更高的标准,对照有效风险数据加总与风险报告评估要点的相关要求,强化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风险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改善风险管理方法,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四十一条(数据加总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数据加总能力,明确数据加总范围、方法、流程,加总结果要求,满足在正常经营、压力情景以及危机状况下风险管理的数据需要。

加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产品、地域、行业、客户 以及其他相关的分类。加总技术应当主要采取自动化方式。

第四十二条(风险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风险报告质量,明确风险报告数据准确性保障措施,覆盖重要风险领域和新风险,提供风险处置的决策与建议以及未来风险发展趋势。

第四十三条(风险定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积累,优化风险计量,持续完善风险定价模型,优化风险定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重大收购、资产剥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兼并收购、资产剥离等业务对自身数据治理能力的影响。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明确整改计划和时间表,满足银行集团风险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条(新产品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新产品新服务的数据管理相关要求,确保清晰评估成本、风险和收益,并作为准入标准。

第四十六条(客户营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准确理解客户需求,提供精准产品服务,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业务流程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量化分析业务流程,减少管理冗余,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四十八条(业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第四十九条(内部控制评价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 可量化导向,完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质量控制机制,前瞻性识别内部控制流程的缺陷,评估影响程度并及时处理,持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监管方式—持续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管。

第五十一条(监管方式—审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其数据治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报送审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不能满足本指引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与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监管评级挂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施行范围)外国银行分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本指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执行和废止)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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