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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听证会上的陈述 案件再审律师心得体会(通用6篇)

时间:2023-10-03 10:55:43 作者:HT书生申请再审听证会上的陈述 案件再审律师心得体会(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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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听证会上的陈述篇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案件再审是我作为一名律师的日常工作之一。在过去几年中,我参与了多起案件的再审工作,从中收获颇多。案件再审既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案件再审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件再审的重要意义(200字)

案件再审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道重要关卡,其意义不言而喻。首先,再审程序提供了一个重审案件的机会,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其次,再审对于改正错误判决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再审程序能够依法纠正初审中的错误和不公,给予当事人公平待遇,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因此,案件再审对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再审案件所需的准备工作(300字)

案件再审不同于一审和上诉程序,其特点决定了律师需要做更多的准备工作。首先,律师需要对初审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全面仔细的研究,分析其中的法律漏洞和错误,找出可以揭示案件真相和合理性的证据。其次,律师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并了解他们的诉讼要求和期望,以及再审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新事实和法条。最后,律师还需要严谨而全面地编写再审申请书,以确保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重视和审议。准备工作的细致和全面直接关系到案件再审的成败。

第四段:案件再审的注意事项(300字)

案件再审过程中,律师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找出并针对初审中的判决错误提出合理的申请。其次,律师需要保证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循法律程序,以及充分尊重司法解释和司法权威。再次,律师要注意申请书的语言和文风,语言要精准简练,逻辑严谨,以便于法院能够清晰理解申请的意义和理由。最后,律师还需要提前准备好可能面对的对手辩护意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反驳。

第五段:案件再审的成果与展望(300字)

在案件再审中,我所代理的案件多数得到了再审机会。通过再审程序,我成功纠正了一些不合理的判决,还原了事实的真相,为当事人讨回了应有的权益。这些成果不仅对当事人具有重大意义,也对法律确立了正确的导向。然而,同时我也看到了再审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再审周期较长、质量参差不齐等。因此,我期望再审程序能够更加高效和精准地运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总结(100字)

案件再审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对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在案件再审中需要做好准备工作,注意事项,并积极争取再审机会。通过案件再审的努力,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帮助当事人讨回应有的权益。同时,我也期待再审程序的改进和完善,以提升再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申请再审听证会上的陈述篇二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家电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粮食局职工,住山东省xx市文汇路4号。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请求:

一、 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涉案房产,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再审申请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再审的法定事由: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

申请再审理由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第6页上出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年2月20日书面承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同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按所购房地产在抵押财产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该公司在xx市岗山信用社借款”。一审判决并由此在判决书第7页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则同意代被告xx公司偿还欠第三人的相应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法定的涤除权。……原告作为抵押房产的买受人要求行使涤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3号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于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组织“证据交换”,x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x年7月2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对所谓的原告“承诺”进行过质证,更何况根据法释【】33号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责任期限届满”,所谓的原告“承诺”根本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予以采纳。

因此,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定”,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皆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处理。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予以审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

故,一审、二审判决均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既然,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为“无效合同”,那么,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返还、补偿、赔偿。除此之外,依法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一审、二审判决均适用了《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一款、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一审、二审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才享有所谓的“涤除权”,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至今也没有取得。第二,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逻辑前提,即抵押权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本案中,抵押权人即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确反对!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在一审过程中,和上诉状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二审判决置抵押权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三、一审、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楼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违约金576300元(从x年5月27日计算到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马向原告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得利83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转让合同条款的违约金4328900元(从x年8月2日计算到x年8月12日);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该上述4项“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书中亦没有任何变更。

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上诉。

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一审判决书将“买卖协议”错误打印成“抵押协议”,且二审未对一审的这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的重要错误进行审理、更正!)

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是: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上诉人(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贷款本息或由被上诉人xx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一审程序中两被告均未提出反诉。

一审被告马未上诉。

显然,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二审应当针对并围绕“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审的“裁判结果”却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偿贷款后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的楼房(医药大厦大门中心线以西以上1-5层楼房建筑面积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购买款666480元。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照一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一审第三人并未请求“原告代偿”一审原告也未请求“代偿”。这也就是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为“顺利”、“合法”取得“所有权”铺平道路;并且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也没有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代为“部分清偿”,这样xx公司也就丧失了“涤除权”的适用前提。

故,一审判决系“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纠正。然而,二审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围绕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一审没有“论述到位”的部分,进行“润色”、“加工”,从而使一审判决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表现得“很无奈”,不好论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法释【】33号第64条),只能以“理由没有依据”,一言以蔽之!并最终以“原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妥之处”,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二日

申请再审听证会上的陈述篇三

再审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它被用来对已经作出的法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理。作为再审程序中的一员,法官肩负着责任和使命,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在这个过程中,我从多个角度对再审程序及法官的角色进行思考和观察,产生了一些深入的体会与思考。

首先,在再审程序中,律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提供案件材料和证据,对案件进行陈述和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对于案件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为一个法官,我意识到要认真听取律师的陈述,仔细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尤其是在涉及到再审的案件中,律师的意见和论据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对案件进行研究和探讨。因此,我会尊重和重视律师的观点,认真倾听他们的陈述,并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再审程序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再审程序是为了确保公平和正义,旨在纠正原始判决中的错误。作为法官,我会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意见,并确保他们在案件中有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我会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再审过程中获得公正和公正的待遇。我会倾听他们的意见,考虑他们的诉求,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再次,在再审中,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再审程序通常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判例的解释。法官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书和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确保自己具备专业知识和判断力。同时,法官需要具备严密的思维和分析能力,仔细审查案件中的证据和材料,并进行合理的推理和判断。作为一个法官,我会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保持谦虚和审慎的工作态度,以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再审程序是一个集体工作,需要法官与其他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密切合作。法官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可能需要向其他法官咨询,与他们共同研究和讨论案件的细节和争议点。此外,法官还需要与其他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会主动与其他法官和专家学者保持沟通和合作,共同努力,确保再审程序的成功进行。

总结起来,再审程序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它有助于纠正原始判决中的错误,保证正义和公平。作为一个法官,我在再审中深刻体会到了律师的重要作用,再审程序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法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再审需要法官与其他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合作。通过这次再审的经历,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和认知到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责任和使命。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为维护公正和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申请再审听证会上的陈述篇四

引言:

案件再审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案件再审律师,我长期以来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经历和心得,就案件再审的重要性、案件再审的工作方法、案件再审的挑战与应对以及案件再审对律师的成长与影响,进行探讨和分享。

重要性:

案件再审作为司法救济的一种形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再审程序的开展可以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通过再审,有可能挽回误判所带来的不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行。因此,案件再审是司法干警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工作方法:

在案件再审工作中,律师需要持有公正的立场和专业的态度。首先,律师应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等进行把握。其次,律师需要针对案件关键问题,制定合理的证据收集和论证策略,确保证据的完善和法律的有效运用。再次,律师还需充分沟通当事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诉求,并将其合理合法地表达和提请法庭考虑。通过这样的工作方法,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利益。

挑战与应对:

案件再审工作并非易事,同时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首先,案件再审往往需要律师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案件审查和文件准备。其次,案件再审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包括原审法庭对于再审申请的处理、当事人的态度和证据的确凿性等问题。此外,再审申请的成功率通常较低,再审案件的办理周期也较长。面对这些挑战,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耐心和毅力,以应对各种不利因素。

对律师的成长与影响:

案件再审对律师的成长和影响是深远的。通过参与再审工作,律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掌握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的执业能力。同时,再审工作还能让律师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培养公正客观的价值观和情操,提高律师的法律道德素质和职业责任感。因此,再审工作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也是律师个人成长的宝贵机会。

结论:

案件再审是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且困难的工作。通过再审,可以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再审工作中,律师需要做到公正、专业、细致,以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帮助。尽管再审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但通过不断学习和进步,律师能够实现个人的成长和进步。我相信,在不断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再审律师们将继续发挥作用,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申请再审听证会上的陈述篇五

申请人: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三: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xx市xx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007xx11-3。

申请人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20xx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听证会上的陈述篇六

案件再审是司法机关对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进行复查,以便更正错误、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程序。作为案件再审的重要参与者,律师在整个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执业,我深刻体会到案件再审对律师的挑战和压力,同时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和经验。下面将结合自身实践,就案件再审的律师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作为案件再审律师,最重要的是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分析能力。案件再审往往是对原判决的细致研读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辩护。只有对法律条文背后的含义和精神把握准确,才能在案件再审中充分行使辩护和抗辩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我时常需要与国际法、刑事法、民事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进行对照,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因此,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功底,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是成为一名成功的案件再审律师的基本条件。

其次,案件再审要求律师具备严密的证据搜集和分析能力。案件再审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纠正认定事实错误的判决。因此,律师在案件再审中需要深入挖掘案情,收集并分析各种关联证据,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针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律师需要通过质证、辩护或反质证等手段进行深入剖析,揭示事实真相。在实践中,我经常要求当事人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同时也不断学习新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技巧,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再次,案件再审要求律师具备优秀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在案件再审中,律师需要善于辩护、论证,并运用法律术语和理论来说服法官和陪审员。律师的陈述和辩论应该明确、有力,能够清楚地传递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同时,律师还应准备充分的书面文件,包括再审申请书、辩护意见书等,以便在案件再审过程中提供详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在实践中,我不断磨练自己的辩论和论证能力,学习更多的法律文书写作技巧,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此外,案件再审律师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案件再审往往是当事人最后一次获得公正裁决的机会,因此律师应该对案件再审充满使命感,并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且保持高度的敬业态度。在实践中,我时常与当事人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提供案件进展情况,并为他们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我相信,只有真正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取得最好的案件再审结果。

最后,案件再审律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个人成长。法律变化迅猛,每个案件都是一个新的挑战,因此律师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通过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交流案例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同时,案件再审律师还需要保持谦逊和开放的态度,虚心向其他专业人士学习,吸收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只有不断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案件再审律师在实践中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证据搜集和分析能力、优秀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以及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个人成长,案件再审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实现公正裁决的目标。作为一名案件再审律师,我将坚守以上原则,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当事人争取公正权益,为司法公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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