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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个人总结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通用5篇)

时间:2023-10-03 11:35:09 作者:薇儿2023年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个人总结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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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个人总结篇一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面试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可承担面试考务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面试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面试方法、实施步骤与流程、考场设置要求、面试题本命制与管理以及面试工作人员职责等。

第二章面试试题命制与管理

第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命制或审定面试试题。根据职责分工,省级以上组织人事考试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有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面试试题命制等支持与服务工作。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可以组织命制适合本单位(本系统)的面试试题。

第七条命制面试试题应制定工作方案,科学设置面试测评要素、试卷结构、试题数量等。测评要素根据招录职位所需能力素质确定。

第八条试题命制单位应按照命题规范开展试题命制、征集、评审和组配,编制面试题本。

面试题本一般包括面试试题、测评要素、评分参考等内容。

第九条面试命题人员应当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命题规范和要求,掌握一定的人才测评理论与技术,具备相应题型的命题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命题场所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命题时应当使用专用设备,设备和命题素材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面试题本应当在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

第十二条面试题本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封装和配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

第十三条在面试题本传递、交接、保管、分发、使用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查清失泄密范围和原因,并向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面试题本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回收,保存至面试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面试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面试考场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安静、便利的地方,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面试考场根据需要设置面试室、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办公室等,各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面试期间,禁止在面试考场内使用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等设备,面试组织实施工作必需的相关设备除外。

面试考官、考生和相关面试工作人员应将手机等禁止使用和携带的设备交由指定的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面试过程全程记录。

第四章面试考官管理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比较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等方面的经验或具有一定年限的机关工作经历,品行优良,公道正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恪守行为规范。

担任面试主考官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能够讲普通话,口齿清晰,表达流畅。

第十九条担任面试考官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面试考官参加培训情况、面试场次数量和行为表现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建档登记;对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五章面试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面试工作需要,配备计分、计时、核分、引导、技术保障和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人员。每个面试室应当配备1名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面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面试工作要求和流程。

第六章面试考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面试前,应当对考生提交的有关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凡有关材料和主要信息不实,影响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面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面试考生应遵守面试考场纪律,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管理,诚信参加面试。

第二十六条考生有权事先获知面试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竞争的权利。

第七章面试实施

第二十七条面试前应当发布公告。面试公告应当载明面试人员名单、报考职位、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面试方法以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为主,也可以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九条面试时,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条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第三十一条面试前,应采取考官和考生抽签的办法确定面试室和面试次序。只有1个面试考官小组的,考官实行差额抽签确定。

第三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根据职位特点、面试方法和试题情况,合理确定面试时限,确保能够有效测查考生素质。

第三十三条面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由主考官主持,面试考官按照面试题本要求,依据考生表现进行评分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应对本面试室所有考官履行职责和执行考试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评分表上签字确认。面试监督员未到面试现场的,不得进行面试。未经监督员签字认可的,面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考生的面试成绩,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考生。

第八章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面试安全工作制度,加强面试相关材料和信息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准确。

第三十七条面试题本及其相关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面试组织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含数据和音像资料等),由专人建档保管,保存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

第三十八条考生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凡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知晓范围,不得面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面试命题人员、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面试考生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凡与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增加面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面试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五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个人总结篇二

我叫,毕业于工业学院数理科学系。于xx年8月透过xx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xx年9月正式到xx镇财政所工作,至xx年9月试用期已满一年。下面,我将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如下汇报。

一、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必然,也是更好的做好自身本职工作需要。

在xx镇工作的一年,我按时参加镇党委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和国家政策理论,个人政策理论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用心向党组织靠拢,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二、坚持强化实践,锻炼实际工作潜力

参加工作以来,我一向担任xx镇组织人事干事,另外,也先后在党政综合办公室和民政办公室轮岗学习。组织办和民政办强调专业性,党政办注重综合协调,应对考验,我认识到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教训,才能逐渐提升工作潜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做好日常工作。组织办日常事务繁琐细致,很多工作都有固定的工作程序,刚开始很多工作都不明白如何开展,遇到问题,多向同事请教,坚持从实践中学习。同时,还系统地学习了《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干部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参加了全县组工人事干部培训班,逐渐熟悉了工作程序。一年来,我坚持熟能生巧,顺利完成了新进人员转正定级、干部调动、工资变动、党员发展、组织关系转接等各项日常工作。xx年7月,我进入民政办公室,两个月来,我熟悉了低保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民政优扶、残联、临时救助、救灾救济等各项工作有了基本了解,目前正在进一步熟悉中。

二是注重实战锻炼,做实重点工作。xx年9月至xx年2月,我镇全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办,我负责日常值班工作,包括每周工作小结、各类统计表格填写、文件分发、各参学支部材料督交等。五个月里,我坚持在认真细致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用心配合领导顺利完成了各个阶段的工作。xx年6月底开始,我镇全面启动创先争优活动,档案工作成为了一个重点,我们坚持按照考核细则要求,不折不扣地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当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在xx年7月至8月的几次暴雨灾害中,用心配合领导迅速核查灾情做好统计上报,及时发放了各项救灾资金,完成了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三、注重日常反思,坚定今后努力方向

在xx镇一年来的工作学习中,我在学习、工作和思想上都有了新的提高,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回顾一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始终与组织持续高度一致。在工作、学习中,我深深体会到,镇党委政府是一个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群众,在那里的每个人都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身的信念。在这样的氛围中,只有在思想上与组织持续高度一致,用心上进、努力学习才能融入到这个群众之中。所以我务必更加深入地学习科学发展观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加强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让基层之路越走越宽。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服务群众潜力。作为一名合格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有精湛的业务潜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对于我的工作来说,尤其是民政这方面,直接和很多弱势群体接触,很多次看到来访群众拘谨的言行,听着他们讲述生活的的艰辛,感慨万千。熟悉了相关业务,才能尽快为他们排忧解难,早一个季度为一户困难群众落实低保、早一月为一名残疾人办理免费康复治疗手续、早一周下发救灾救济款项……对于我来说只是一件日常工作,对于群众来说却是一件大事。

三是要进一步锻炼协调潜力,用心促进工作顺利开展。自从xx年3月份开始,我一向带着两个办公室的工作,刚开始是组织办和党政办,那时由于两个办公室隔的较近,工作相通的也较多,感觉还能协调好。7月份带组织办和民政办的工作后,明显感觉比较吃力了,想法是将两项工作都尽量做好,实际却是两边工作都不尽如人意,还需进一步加强交流沟通,合理做好两个办公室工作的协调。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写作锻炼,注重做好重点工作宣传。做行政工作写作是考核个人潜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我在这方面做的很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写作锻炼,做好重点工作的宣传总结。

总之,这一年里,我在领导同事的关怀帮忙下,完成了在校学生向一名机关工作人员的转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完善自己,扬长避短,脚踏实地,扎根基层,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个人总结篇三

20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

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个人总结篇四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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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民警试用期满个人总结篇五

我于年月经过县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考到区政法委,被安排在政法委综治维稳信息中心工作。工作一年来,在委领导的言传身教、关心培养下,在同事的支持帮忙、密切配合下,我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对工作精益求精,个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本事都取得了必须的提高,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工作学习情景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

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我的政治理论水平。始终坚持认真贯彻党的xx大精神,深入领会执行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开展坚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为重要契机,加强对马列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现代经济、科技、法律等与工作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使思想认识和自身素质都有了新的提高。

二、学习方面

今年以来,我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的基础上,还十分注重个人自学,深化了对《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任__、徐__、李__等先进事迹的学习,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并自觉地贯彻落实到行动中去,统一到区委的重大决策上来。坚持每一天阅读各类文章,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努力做到融会贯通,联系实际,举一反三。注重学习效果,做到活学活用,学以致用。并根据日新月异的形势发展变化,注重学习新知识,熟悉新学科,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本职工作的要求,不断拓宽知识视野。在工作中我有强烈的工作事业心和职责感,有多做事、干好工作的强烈愿望。敢于应对困难,能吃苦耐劳,加班加点毫无怨言。

三、业务方面

我作为政法委的综治维稳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主动为分管领导服好务。今年以来,我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景,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景,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认真完成了领导交办讲话及各种汇报、通知、总结、经验交流材料等材料的起草校对工作,及时编写了各类政法方面的信息;对领导交办的各类信访案件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报送。全年跟随领导5次下基层进行调研,并撰写了有价值的调研。听从领导,服从安排,今年根据工作的安排,我参加了20__年度综治考核,在考核过程中,我逐步完善提高业务知识,认真完成考核任务;参与了20__年区公安协勤人员的招录考试,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受到了委领导的表扬,年底获得了社会管理创新先进个人奖励。

四、学习生活方面

今年以来,我严格要求自我,认真遵守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值好班,上班不迟,下班不早退,按要求及时签到,异常是在有急事、到其它单位办事、下单位调研等情景都自觉向办公室请假。在工作过程中,我深深感到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性,一是向书本学习,坚持每一天挤出必须的时间不断充实自我,端正态度,改善方法,广泛汲取各种“营养”;二是向周围的同志学习,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谦虚谨慎、虚心求教的态度,主动向领导、同事们请教,学习他们任劳任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三是向实践学习,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实践中检验所学知识,查找不足,提高自我,防止和克服浅尝辄止、一知半解的倾向。

作为一名机关工作者,我时刻提醒自我,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和人格品质的锻炼,增强奉献意识,把清正廉洁作为人格修养的重点。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生活中勤俭节朴,宽以待人;工作中严以律己,忠于职守,防微杜渐。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帮忙身边需要帮忙的人。

五、存在的问题及打算

一年来,我在组织、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忙和支持下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我深知自我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业务知识不够全面,工作方式不够成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倍努力工作,不断完善自我,克服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自觉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坚持高度一致,做到戒骄戒躁,坚定政治信念,加强理论学习,积累经验教训,不断调整自我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实践中磨练自我,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工作人员。

请组织和同志们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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