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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安全文明办案演讲稿(大全9篇)

时间:2023-10-03 20:06:10 作者:影墨最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安全文明办案演讲稿(大全9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一

安全文明办案学习活动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党章、中纪委、省市纪委的相关文件和贺国强同志、何-勇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上的讲话。通过学习,我真实的体会到,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时刻把安全文明办案这一原则放在心上,一刻不放松。以下是我通过学习得到的体会: 一、在办案中,要将安全文明办案牢记在心,一颗不放松。办案工作很辛苦,没有休息天,值班时间很长,有时候还要值夜班,即使这样,在工作中也不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思想上不能有一丝松懈。经过这些天的学习和对以前工作的反思,我认识到,安全文明办案的意识一刻不得放松,安全文明办案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基本要求,在办案工作中,要加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办案章程,切实履行安全责任,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办案工作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将知识融会贯通,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通过加强对办案规程的学习,精通熟悉相关业务,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查办案件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对调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判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培养注重细节的习惯。细节决定成败。要做到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需要办案人员从小处入手,注重细节。例如:“两规”期间随时关注被调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谈话室进行认真细致的清理等。这些所谓的细节问题,千万不能忽视和大意,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对我们的调查工作的全局产生负面作用,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成败。

四、坚持人性化文明办案。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注重事实和证据,用事实说话,用党纪条规说理教育,用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去感化,充分发挥政策教育的作用,让被调查人员心悦诚服,在心灵深处真正接受教育,悔过认错,从而实现案件突破。

定了演讲的成功与失败。

演讲稿像议论文一样论点鲜明、逻辑性强,但它又不是一般的议论文。它是一种带有宣传性和鼓动性的应用文体,经常使用各种修辞手法和艺术手法,具有较强的感染力。

演讲未必都使用演讲稿,不少著名的演讲都是即兴之作,由别人经过记录流传开来的。但重要的演讲最好还是事先准备好演讲稿,因为演讲稿至少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通过对思路的精心梳理,对材料的精心组织,使演讲内容更加深刻和富有条理。其二,可帮助演讲者消除临场紧张、恐惧的心理,增强演讲者的'自信心。

演讲稿特点

主要区别

演讲和表演、作文有很大的区别。

见的一种社会活动。

其次,作文是作者通过文章向读者单方面的输出信息,演讲则是演讲者在现场与听众双向交流信息。严格地讲,演讲是演讲者与听众、听众与听众的三角信息交流,演讲者不能以传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情绪为满足,他必须能控制住自己与听众、听众与听众情绪的应和与交流。所以,为演讲准备的稿子就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主要特点

第一、针对性。演讲是一种社会活动,是用于公众场合的宣传形式。它为了以思想、感情、事例和理论来晓喻听众,打动听众,“征服”群众,必须要有现实的针对性。所谓针对性,首先是作者提出的问题是听众所关心的问题,评论和论辨要有雄辩的逻辑力量,要能为听众所接受并心悦诚服,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其次是要懂得听众有不同的对象 和不同的层次,而“公众场合”也有不同的类型,如党团集会、专业性会议、服务性俱乐部、 学校、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各类竞赛场合,写作时要根据不同场合和不同对象,为听众设计不同的演讲内容。

第二、可讲性。演讲的本质在于“讲”,而不在于“演”,它以“讲”为主、以“演”为辅。由于演讲要诉诸口头,拟稿时必须以易说能讲为前提。如果说,有些文章和作品主要通过阅读欣赏,领略其中意义和情味,那么,演讲稿的要求则是“上口入耳”。一篇好的演讲稿对演讲者来说要可讲;对听讲者来说应好听。因此,演讲稿写成之后,作者最好能通过试讲或默念加以检查,凡是讲不顺口或听不清楚之处(如句子过长),均应修改与调整。

第三、鼓动性。演讲是一门艺术。好的演讲自有一种激发听众情绪、赢得好感的鼓动性。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依靠演讲稿思想内容的丰富、深刻,见解精辟,有独到之处,发人深思,语言表达要形象、生动,富有感染力。如果演讲稿写得平淡无味,毫无新意,即使在现场“演”得再卖力,效果也不会好,甚至相反。

第四、整体性演讲稿并不能独立地完成演讲任务,它只是演讲的一个文字依据,是整个演讲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演讲主体、听众对象、特定的时空条件,共同构成了演讲活动的整体。撰写演讲稿时,不能将它从整体中剥离出来。为此,演讲稿的撰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根据听众的文化层次、工作性质、生存环境、品位修养、好愿望来确立选题,选择表达方式,以便更好地沟通。

其次,演讲稿不仅要充分体现演讲者独到、深刻的观点和见解,而且还要对声调的高低、语速的快慢、体态语的运用进行设计并加以注释,以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

另外,还要考虑演讲的时间、空间、现场氛围等因素,以强化演讲的现场效果。

第五、口语性

口语性是演讲稿区别于其他书面表达文章和会议文书的重要方面。书面性文章无需多说,其他会议文书如大会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稿等,并不太讲究口语性,虽然由某一领导在台上宣读,但听众手中一般也有一份印制好的讲稿,一边听讲一边阅读,不会有什么听不明白的地方。演讲稿就不同了,它有较多的即兴发挥,不可能事先印好讲稿发给听众。为此,演讲稿必须讲究“上口”和“入耳”。所谓上口,就是讲起来通达流利。所谓入耳,就是听起来非常顺畅,没有什么语言障碍,不会发生曲解。具体要做到:

把长句改成适听的短句;

把倒装句改为常规句;

把听不明白的文言词语、成语加以改换或删去;

把单音节词换成双音节词;

把生僻的词换成常用的词;

把容易误听的词换成不易误听的词。

这样,才能保证讲起来朗朗上口,听起来清楚明白。

第六、临场性

演讲活动是演讲者与听众面对面的一种交流和沟通。听众会对演讲内容及时作出反应:或表示赞同,或表示反对,或饶有兴趣,或无动于衷。演讲者对听众的各种反映不能置之不顾,因此,写演讲稿时,要充分考虑它的临场性,在保证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要注意留有伸缩的余地。要充分考虑到演讲时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应付各种情况的对策。总之,演讲稿要具有弹性,要体现出必要的控场技巧。

主要功能

第一、“使人知”演讲。这是一种以传达信息、阐明事理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它的目的在于使人知道、明白。如美学家朱光潜的演讲《谈作文》,讲了作文前的准备、文章体裁、构思、选材等,使听众明白了作文的基本知识。它的特点是知识性强,语言准确。

第二、“使人信”演讲。这种演讲的主要目的是使人信赖、相信。它从“使人知”演讲发展而来。如恽代英的演讲《怎样才是好人》,不仅告知人们哪些人不是好人,也提出了三条衡量好人的标准,通过一系列的道理论述,改变了人们以往的旧观念。它的特点是观点独到、正确,论据翔实、确凿,论证合理、严密。

第三、“使人激”演讲。这种演讲意在使听众激动起来,在思想感情上与你产生共鸣,从而欢呼、雀跃。如美国黑人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在林肯纪念堂前的演说》,用他的几个“梦想”激发广大的黑人听众的自尊感、自强感,激励他们为“生而平等”而奋斗。

第四、“使人动”演讲。这比“使人激”演讲进了一步,它可使听众产生一种欲与演讲者一起行动的想法。法国前总统戴高乐在二战期间的英国伦敦作的演讲《告法国人民书》,号召法国人民行动起来,投身反法西斯的行列。它的特点是鼓动性强,多以号召、呼吁式的语言结尾。

第五、“使人乐”演讲。这是一种以活跃气氛、调节情绪,使人快乐为主要功能的演讲,多以幽默、笑话或调侃为材料,一般常出现在喜庆的场合。这种演讲的事例很多,人们大都能听到。它的特点是材料幽默,语言诙谐。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二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类法律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对办案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培训中心组织了一次关于“安全文明办案”的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了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性,并且得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在培训过程中,首先介绍了办案过程中的相关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在办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如被告或证人的不合理行为、自然灾害等。这些意外情况给办案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因此,办案人员必须了解安全问题,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确保案件的安全顺利进行。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各种应对措施,如与被告或证人的正确沟通方式、安装监控设备、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这些知识不仅能提高办案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还能避免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

其次,培训中还介绍了办案过程中的文明问题及应对方法。办案人员作为法律执法者,必须遵守法律规范,言行举止要文明得体。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情绪波动而对当事人发脾气,更不能使用歧视性语言或行为。这是对我们的一种要求,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保持冷静理性并尽量避免争论,如何使用正确的语言表达。通过这次培训,我明白了文明办案不仅是办案人员的职责,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机制,只有做到文明办案,才能充分体现法治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培训中,还为我们展示了一些办案中的实际案例,从而更好地理解办案的复杂性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实际案例涉及不同类型的案件,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们深刻意识到办案工作的艰巨性与重要性,培养了对办案工作的敬畏之心。同时,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总结出一些办案经验和规律,为我们今后的办案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最后,培训的收获还在于我们与其他办案人员的交流与互动。通过与其他办案人员的互动交流,我们可以互相分享经验和技巧,学习他人的优点并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同时,通过与其他办案人员的沟通,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办案工作的复杂性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感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明白了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性。我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保持对办案工作的敬畏之心,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为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希望培训中心能够继续开展类似的培训活动,为广大办案人员提供更好的学习和交流平台,推动办案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制建设逐渐完善,司法实践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为了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近期我参加了一次安全文明办案培训。通过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性,并对办案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次培训中,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了更深刻的感悟,下面就是我的培训心得。

首先,培训中强调了“安全”二字的重要性。我们作为办案人员,时刻面临着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特别是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时,更容易引发暴力事件。因此,要保证办案的安全,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做好各种防范措施。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一系列安全知识和防范技巧,包括维护自身安全和维护案件现场的安全。通过实际操作和模拟演练,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安全问题解决的复杂性。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确保安全高效地办案。

在安全的基础上,办案工作的文明化也非常重要。文明办案是一种素养,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当事人的关爱。在培训中,我们不仅学习了办案流程和操作技巧,还强调了文明待人的重要性。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注重言行举止的文明和礼貌,保持内心的平和与从容,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只有通过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和理解,才能更好地办理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在办案中我们还必须严守法律道德底线。作为司法人员,我们要时刻坚守法律、正义和道德的底线。在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一些案例分析,并通过讨论来明确底线。案例中的警示与反面教材,教会了我们如何在办案过程中避免违法和不当行为。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是办案的底线,只有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法律,才能作出公正的司法决策,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安全的法治环境。

此外,办案中的科学性也非常重要。随着科技的进步,办案的手段和工具也在日益更新。在培训中,我们接触了最新的科学技术和设备,学习了如何运用科学手段来办案。科学性不仅包括科学的办案方法和技术,还包括科学的思维和分析能力。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素养,运用科技手段来办案,才能更加高效、精准地完成办案任务。

最后,培训中我还深刻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办案是一个集体行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培训中,我们通过小组合作和角色扮演,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合作,如何在团队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只有通过团队合作,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团队合作不仅体现在办案中,也体现在多部门、多领域的合作上。只有通过广泛合作,我们才能共同应对新情况、新挑战,更好地完成办案任务。

通过这次安全文明办案培训,我对办案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安全文明、法律道德、科学性和团队合作是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我将牢记培训的内容和教诲,不断修炼自己,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四

近期,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安全文明办案的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性。下面我将通过总结心得体会,分享我对于这次培训的理解和收获。

首先,我学到了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安全是办案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这次培训中,我了解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以及应对措施。通过研究案例和分析案发原因,我认识到只有保证办案过程的安全,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我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将始终牢记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注重安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其次,我认识到了文明办案的重要性。在这次培训中,专业人员向我们讲解了案件中的文明办案标准和规范。我深刻认识到文明的办案方式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作为一名从业者,我应该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以文明的形象示范自己,影响他人。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我将注重细节,用文明的行为和言辞与他人交流,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然后,我了解到科技在办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这次培训中,专业人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应用软件,这些工具能够极大提高我们的办案效率。通过这次培训,我发现科技在办案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还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获取相关信息,增强办案的准确性。因此,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我将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办案质量。

另外,我深刻认识到办案过程中的合作意识。在这次培训中,我们通过分组演练了解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团队合作中,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责任和角色,只有紧密配合,才能完成任务。通过这次团队合作,我体会到了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很重要,每个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因此,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我将主动与他人进行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最后,我认识到办案过程中的反思与创新。在这次培训中,我们进行了案例分析和研讨,通过找寻案件中的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出创新的办案方法。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反思自己的工作,不断创新办案方式,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办案质量。因此,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保持反思的态度,不断探索创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通过这次安全文明办案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文明办案的重要性。同时,我也明确了今后需要从多个方面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包括安全意识、文明办案、科技应用、团队合作以及反思创新。我相信,只有不断努力,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办案人员,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反思自己,不断学习与进步,为安全文明办案做出更大的贡献。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五

尊敬的市院领导

办案安全问题一直以来被视为是我们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办案过程中,我局始终将“办案安全”放在办案过程的首要位置。为了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在案件的初查;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逮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等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办案流程办案。截止到今我局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一、我局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办案安全防范保障

(一)案件初查中的安全防范

1.初查阶段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四不原则”,侦查工作秘密进行,不接触被查对象。

2.条件成熟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由案件承办人拟好《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安排专门的安全监查员,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对案件展开全面侦查。

(二)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1.强化办案人员办案安全意识

(1)运用各种方式加强办案安全教育,使办案人员深刻认识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院不定期组织干警学习各地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组织办案人员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为反面教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学习中注重对照自己在办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进行查漏补缺,居安思危。

(2)在我局建立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实行安全教育月活动,局里每年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在这个月里对安全问题进行集中学习、对照查找,组织整改。通过教育使办案人员对安全问题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2. 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办案安全防范体系

(1)做好安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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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在启动每一个案件之前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在案件启动前由我院检察长吴青山、副检察长陈小兵、刘运章组织召开办案安全工作会议,并拟定《侦查安全预案》与《侦查应急预案》,同时确定具体的安全督查员。

(2)加强安全检查力度

我局在办案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制度主要分为如下包括几个部分

第一,讯问场所的检查。在传唤和拘传每一个调查对象之前都会对讯问室及其延伸场所进行仔细检查,不放过一个死角。包括洗澡房、卫生间、休息室等,同时将洗澡房与卫生间的门锁卸掉,卫生间里不能有塑料牙刷、玻璃杯子等任何尖锐的物品。调查对象上卫生间必须跟随出进,要实行盯人看管,必须把调查对象的一切活动置于侦查人员的视野控制之下,防止自杀、自残现象的发生。 第二,对调查对象身体的检查。调查对象到达讯问室后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将影响办案安全的相关物品予以暂时扣押。如男性调查对象的打火机、钥匙;女性调查对象的发卡、金属首饰等尖锐器件。

第三,在对调查对象进行讯问前,我们会先行了解该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身体状况不好的对象会安排已经进行过相关保密培训的一至两名医生对其进行一次身体状况的检查,主要侧重于血压和心脏状况,并询问其自我感觉及病史,并将其检查结果和建议如实反映给我们的承办人员。

第四,注重对调查对象心理状态的检查,在讯问现场除了两名讯问人员以外还安排了一名安全督察员,时时刻刻观察调查对象的心理变化和情绪波动,一旦发现被调查人员情绪激动,举止异常我们将马上停止讯问并及时通知司法警察到场。

何没有经过授权的移动存储介质是是无法连接到办案电脑。

第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自身安全保护。在整个讯问过程中,讯问室内始终保持三个工作人员在场,讯问室紧邻法警大队值班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可以迅速来到讯问室保障办案人员安全。

(3)强化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第一,加强与法警队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安全防控能力,检警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共同提高安保实效,并做到每次用警都必须填写用警审批表,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警。每次押解都必须有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在场,并由院里的专职司机驾驶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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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六

第一段:引言(100字)

办案安全是每位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切实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是每个办案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多年的执法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段:提升自身防范意识(250字)

首先,执法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经常面对的是各类不法分子和危险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警惕。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心理,以便更好地防范和应对。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身体锻炼,保持良好的体能状态。只有身体健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和疲劳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段: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250字)

除了提升自身的防范意识,我们还需要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来保障安全。在实地勘察和行动中,我们应该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比如头盔、手套、护膝等,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在处理危险物品和爆炸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另外,在工作中我们还要善于利用科技手段来提升办案安全水平。比如,安装监控设备、使用安全通讯设备、利用无人机进行侦查等。这些工具的使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获取情报,减少对抗和危险情况的发生,提高办案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四段: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300字)

在办案工作中,团队协作和沟通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团结一致,共同协作,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和挑战。在团队中,我们要坚持相互支持,及时分享情报,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和社会各方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犯罪分子,保障办案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五段:总结(300字)

办案安全是每位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保证的工作。提升自身防范意识,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加强团队协作和沟通是确保办案安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时刻牢记这些原则,不断总结和提高,提升自己的执法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我们必将能够将办案工作做到更好、更安全、更有效。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七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单位负责,出借单位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作出统一安排。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对新入警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检查、信息采集

第十条 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民-警进行。

对检查情况,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全身检查,重点查明是否藏匿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体表有无外伤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不得由其随身携带;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 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讯问、询问

第十五条 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办案区讯问室、询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三)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第十七条 进行讯问、询问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问、询问。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第十八条 在讯问、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询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讯问、询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案区应当安装门禁系统,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第二十四条 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第二十六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二十七条 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第二十八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办案区。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并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第三十二条 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办案民-警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岳阳市出台《办案场所现场巡查制度》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e#

岳阳市为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场所的监督管理,强化办案场所现场管理干部职责,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办案场所现场巡查制度》。

制度规定:

1、办案场所现场巡查是指办案场所现场管理干部在案管专干的配合下,按照相关规定,对办案场所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实行案件承办室指定的现场管理干部负责,案管专干配合的制度。

2、巡查对象为承办室在办案现场的“两规”、“两指”对象身体状况及陪护人员、值班人员,协助办案人员、案管值班人员。其他承办室的对象不属巡查范围。

3、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材料归档情况,保密制度执行情况,本室值班人员和办案场所值班人员在岗情况,陪护人员履职情况,被调查对象身体情况,被调查对象休息房及物品安全情况等。

4、巡查要求:办案现场管理干部现场巡查必须由案管专干陪同,两人同时进行巡查,每天不少于4次,巡查时间为凌晨3时、上午9时、下午15时、晚上23时;根据查办案件实际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增加巡查次数。

5、实行巡查台帐登记制度,现场管理干部要建立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逐项登记,由案管专干签字认可。

6、实行重要事项直报制度。现场管理干部如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重要安全隐患,可直接向分管副书记直至书记报告。

7、严格责任追究。现场管理干部不按要求巡查,发现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两次以上的,由分管进行诫勉谈话,并停职检查;如在巡查中不负责任,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其纪律责任。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八

第一段:引言(150字)

办案安全是法律工作者的首要任务之一,也是司法机关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在多年的办案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办案安全的重要性,并形成了一些心得体会。办案安全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包括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案件资料保密措施的加强、人身安全的保障等。本文将结合自身经历,分享我对办案安全的理解和体会。

第二段:加强安全防范意识(250字)

办案安全的首要基础是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明确自身职责和任务,时刻关注案件风险。在办案中,我们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包括勤检查、勤备案、勤安排,确保案件办理过程安全有序。同时,大力加强培训,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以面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

第三段:加强案件资料保密措施(250字)

案件资料的保密涉及到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重要领域,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办案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设置案件资料的权限和访问控制机制,避免泄露和滥用。此外,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提高技术防范能力,防止黑客入侵和恶意攻击。同时,加强对案卷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案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段:保障办案人身安全(250字)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时刻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威胁,包括案件相关方的报复行为等。因此,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人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其次,要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及时获取情报和警报,做好前期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场所的安保措施,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物品,保护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300字)

办案安全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不断提升。在今后的办案工作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加强案件资料保密措施,保障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提高整体的安全保障水平。只有做好办案安全工作,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办案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篇九

办案点管理制度

为确保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经费,做到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现将办案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案件调查需要设立办案点,必须按照中、省纪委有关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要求选择办案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办案点的设立在服从办案需要的前提下,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案件承办室主任为办案点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办案点的工作、人员安排、安全工作。

四、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分工明确,高质高效完成办案任务。

五、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要及时登记,由谈话对象签字后交专人保管。对谈话对象亲属转来的物品,经检查后方可交本人使用。

六、办案人员要强化安全意识,确保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谈话对象离开办案点时,案件承办室主任或主办人员要与有关部门、单位等做好安全交接工作。

八、严格请假制度,因事请假的需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

九、办案点的后勤保障由专人负责,对在点工作人员、涉案人员应列出名单,登记造册。并根据在点人员增减情况及时调整食宿安排。

十、办案点所需日常办公用品、必备的简单生活用品,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后统一采购,专人保管,登记发放。

十一、特殊情况下在市区短途调查取证确需乘坐出租车的,需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同意。出租车费报销时应由案件承办室主任签字证明。

十二、为便于工作联系,由案件承办室主任明确1-2个房间开通长途电话,其他办案人员住宿的房间不开通长途电话。

十三、同一案件需要变换办案点的,应对原办案点开销的全部费用进行总计;在同一办案点先后查办多个案件时,应逐个计算每个案件的费用。

十四、结算办案费用,应由案件承办室主任、办案点后勤工作负责人与办公室财务人员共同进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保障办案安全,促进规范执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以及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将其立即带入办案区;除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的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组织调解、听证,或者对违法嫌疑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在接待区进行。

第五条 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应当由所属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办案区的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借用其办案区,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借用其他单位办案区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借用单位负责,出借单位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共用或者借用办案区作出统一安排。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的使用纳入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对新入警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进行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检查、信息采集

第十条 办案民-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妇女的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民-警进行。

对检查情况,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第十一条 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全身检查,重点查明是否藏匿危险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体表有无外伤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拍照并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对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或者使用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不得由其随身携带;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 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对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讯问、询问

第十五条 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办案区讯问室、询问室进行:

(一)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三)对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违法犯罪嫌疑人较多,办案区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的,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第十七条 进行讯问、询问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一人因故暂时离开时,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讯问、询问。禁止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室或者询问室中。

第十八条 在讯问、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行为举止和表情,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询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讯问、询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案区应当安装门禁系统,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第二十四条 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并由专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第二十六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二十七条 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第二十八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以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存放在办案区。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并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第三十二条 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办案民-警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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