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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精选9篇)

时间:2023-10-05 15:44:38 作者:飞雪最新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精选9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一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对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依法实行保护的一项土地行政措施。基本农田保护的对象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生产基地。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二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三

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下面小编就基本农田保护找来相关的条例,供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 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 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 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 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 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基本农田与耕地有何区别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称为基本农田。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概念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

什么是自留地、口粮田、基本农田。

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60条”)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留地了。

口粮田是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一种方式。有些地方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为了更合理地配置土地生产资料,同时又为避免向其他农户秤谷买粮带来的矛盾,把承包地分成“劳力田”和“口粮田”,无劳力或劳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只承包口粮田,不用承担农业税和征购任务。

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保持农业基本生产能力而对农村土地实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可以说是一个保护区的概念。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可见,自留田,口粮田,基本农田虽然都有一个田字,但却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某一块田有可能过去是自留田,现在是口粮田,同时又是基本农田。

一般农田从定义上来看,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四

(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计划、城建、财政、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例不低于耕地面积的80%。各市、县(市)和农垦、森工系统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比例,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执行。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及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高产、稳产农田和有良好基础设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的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城市和工矿区蔬菜生产用地;

(五)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六)农垦、森工系统及国营农、林、牧、渔场、部队农场、劳改农场集中连片的耕地。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和还湖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非农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田的,按照规定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使用基本农田手续而未使用的,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撂荒满2年的,由原发包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营造用材林、薪炭林。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应坚持因害设防、防治并重的'原则,占用耕地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公墓、建坟、建砖瓦厂、建房;

(二)挖沙、采石、取土;

(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

(四)侵占或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

(五)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十六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建设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农田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治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中的中低产田制定改造规划,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综合技术措施分期分批进行治理。改造后的中低产田应提高一个地力等级。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地力监测基础设施,做好基本农田地力监测工作。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和地力情况档案,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培肥地力指导。

第二十条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兴修农田水利,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二)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四)提倡种植绿肥、秸秆还田;

(五)建立合理的耕作、轮作制度;

(六)塑料地膜使用后应及时回收清除。积极推广使用易分解无害地膜。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农田位置、范围、面积、地块、地力等级、种类;

(二)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四)奖惩事项等。

农业承包合同中应载明承包方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施有机肥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管理,建立基本农田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将耕地转为非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基本农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5元至2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地,并处毁坏耕地每平方米按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倍至2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基本农田造成污染危害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由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向受害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基本农田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造成污染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每吨5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责任者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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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五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全文)

一、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依据《土地管理》、《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22号)有关要求进行。

2.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3.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对验收内容与标准做进一步量化,以便操作。

4.通过验收,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统一,数量长期稳定,质量逐步提高,并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5.各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要在6个月同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要抓紧进行验收工作。各省(区、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争取在2000年年底完成。

6.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过程中,要防止不正之风,不吃请、不增国基层及农民的负担。

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各地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时,重点按以下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一)组织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班子,做到工作方案和计划周密,专项经费落实。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有专门力量负责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二)调查核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以实际需要出发,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对原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了核查,掌握了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实地核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划、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指标要求、划入范围的地类和地块图斑是否与实地一致。发现实际情况与规划不相符合的.,做到了及时调整纠正。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在原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基础上进行的,做到与原有基本农田保护成果相衔接。

(三)调整划定

根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调查核实情况,绘制了乡级(或村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并落实到地块;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标出了地块位置和地块编号(以上内容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可直接反映的,也可不再绘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面积登记表,县级填写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汇总表。做到图、表与实际情况相符。

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和基础数据做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基础数据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适应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特别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等周边地区没有规划炎建设用地的耕地,优先划入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有条件的地区采用了微机制图和微机化管理。

(四)建立标志

主要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保护区建立了明显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立符合经济、实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讲求实际效果,保持常年清晰。能够充分利用原有基本农田保护片。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明显位置向社会长期公告。

(五)建立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成果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到有关图、表和文字报告齐全,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汇总表上报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管理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的需要。

(六)建章立制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定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三、验收方法与步骤

按照验收基本要求与内容,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可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初验。地(市)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与成果进行初验。对申请验收县(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情况,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面积不低于30%。符合要求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初验意见和申请的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三)复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初验成果进行复验。对重点地区,要进行实地抽查。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限期纠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四)公布。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下发验收合格的通知或证书,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五)总结。验收结束后,省、地(市)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六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项目在通过“县级-市级-省级”验收后顺利结束了,回顾这三个多月,感慨颇多。有对基本农田保护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有对团队协作重要性的共同认知,有对与甲方或者院各部室之间良好沟通必要性的认同。

对于工期短、任务重的项目,前期的技能培训和理论学习,以及项目所关联到的时事政治要闻,都应该是我们所要掌握和熟悉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项目自三月初开始,在科室领导与技术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了集中培训和各县区人员分配。一人一县,对于我们是挑战、也是机遇。每周1-2次的工作总结会议大家集中反馈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没有前车之鉴的引导,从一开始我们都在摸索中前进,不论是组内组外或者片区成员之间,大家同心协力,共享经验。

对于在外业项目部待了四年的我来说,基本农田项目的顺利完成我个人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信心+责任心+耐心+虚心,四心齐聚的初心

不管是基本农田还是其他项目,我个人觉得,只要怀有“努力不一定会成功,但放弃就一定会失败”的信心,就已经事半功倍了,加上工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责任心,以及遇到各种问题后,在与甲方、领导或者同事间沟通时的耐心和虚心,定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微软董事长比尔.盖茨曾对他的员工说:“人可以不伟大,但不可以没有责任心。比尔.盖茨说这句话,是建立在他对执行力重要性认知的基础上的。因为一个人只有具备高度责任心,才能在执行中勇于负责,在每一个环节中力求完美,保质保量地完成计划或任务。

不论我们身处何种位置,扮演何种角色,当新的工作内容交付于我们的时候,我们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坦然面对、欣然接受,敢于直面一切未知的结果,而这样的我们应该是有强大自信心的。

独断思维、秉持唯真

在基本农田项目建库过程中,我们一遍遍“投石探路”,免不了会有返工,我们有过焦躁不安,但这些情绪都在每一次尝试成功后悄然淡去。从农经权数据收集时与外单位的多次沟通交流、到初步确定划定图斑后做图件模板、再到县、乡级利用“邮件合并”责任书的.制作、直到后期过国家质检软件利用“二元二次方程式”思维修改问题等等,每一个新生的捷径都离不开领导和同事之间的默契和配合。

叔本华曾说过:“单个的人是软弱无力的,就像漂流的鲁宾逊一样,只有同别人在一起,他才能完成许多事业”。写到这里,我特别欣慰在野外项目部的那四年多,锻炼了自己的沟通交流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在建库过程中,遇到问题尽可能先个人思考,然后多方面尝试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一遍遍过质检,一遍遍梳理思路总结,从而避免了“地鼠式”问题的出现。

善始善终、尽美两全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我们的精心播种,也一次次开出良果。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曾经在中学当教师,有一天他对班里同学说,我们来做个甩手游戏吧。游戏很简单,就是把手使劲往前甩三百下,再往后甩三百下,但要求每天都这样做。同学们纷纷说这个游戏容易,保证能做好。一个星期以后,苏格拉底问同学们游戏完成得怎么样?同学们全都举起了手。一个月以后,当苏格拉底再做统计时,全班仍有百分之九十的同学在坚持做。一年以后,当苏格拉底在课堂上再次向大家了解情况时,只有一位同学举起手,他就是后来成为大哲学家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中,凭着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自觉锻炼自己的意志,终于在哲学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其哲学思想直到现在仍然放射着智慧的光芒。

基本农田项目中最为熬人和影响进度的应该是最终划定图斑的确定,一次次的调出和调入,没有时间节点,没有确定性,甚至在验收后,还会进行图斑的调出和调入,再次过国家质检软件修改问题,频繁的改动,打磨着我们每个人的棱角,直到现如今,提及那段时光,我们开始坦然自若的各发感慨,分享经验,更会感激那段忙碌带给我们的充实和收获。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项目并没有结束,一场“口粮”战,才刚刚开始……“从一而终,尽善尽美”是我们地信人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决心,不管以后还会接触什么性质的工作内容,就让我们同心协力、团结协作,相信“没有办不成的事,只有办不成事的人”。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七

一、自然环境概况

××乡地处县城西南部,东经99°14′,北纬23°58′,东与大山乡新寨隔河相望,南与明朗乡接壤,西与勐板乡和镇康县忙丙乡相连,北与德党镇毗邻。境内山河相间,地域海拔高程为1020―2423米,相对高差1403米,年平均气温16.6℃。整个地形呈西北高东南低,河流方向由西北流向东南,山高平地少,山区面积占90%以上,有一平方公里以上的坝子两个,面积不到40%,耕地面积80%属于胶泥土,20%属于砂壤土。

二、××乡社会经济状况

××乡共辖6个行政村,79个自然村,113个生产合作社,4711户,其中农业户4599户,总人口20901人,其中农业人口20269人。有耕地面积26275.2亩,其中:农田11235.5亩、旱地15039.7亩,农业人均占有耕1.29亩,人均产粮250公斤,人均纯收入498元。林地面积157985.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82323亩,灌木林21746.9亩,疏幼林14401.5亩,经果林18365.5亩,森林履盖率达32.6%。粮食作物以水稻、包谷为主,经济作物以茶叶、烤烟、经济果林为主。全乡国民生产总值达2991.4万元,农村经济总收入为1741.2万元,乡镇企业总收入为960.8万元,工业总产值553万元,财政收入60.22万元。全乡6个行政村都已通电,通电率达100%,113个社已通电112个社,通电率达99%,4716户已通电4676户,通电率为99%。全乡截止末,共建有大小水利设施306件,其中:引水沟125件,蓄水塘94个,总容量33.2万立方米,烟地蓄水池39个,容量为151立方米,有引水石坝24座,拦砂坝24座,灌溉100亩以上的骨干工程的23件。

三、积极发动群众,大干冬春农田水利建设

,我乡境内由于前期干旱和后期暴雨袭击,造成全乡大小水利设施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了大、小春增产增收。因此,为确保粮食增产增收,人民、国家财产不受破坏,加强基本农田水利建设,保证今冬明春水利工作顺利进行。

我乡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布署,同时结合我乡6个村的实际情况,在县委、政府召开的农田水利工作会议后,我乡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了农田水利建设专题研讨会,并对99年农田水利工作进行了布署。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把任务落到实处,乡党委、政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同时下达了各村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的通知。为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增强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抓住一个“早”字,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针,实行工程早计划、物资早落实,人员早安排,造就大干农田水利建设的高潮,为我乡农田水利建设顺利进行打开新局面。

3、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力争办一件成一件、发挥效益一件。

各村在搞好安排布置的基础上,利用土地延包工作与农田水利冬春修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土地延包召开的干部群众全进行宣传发动。全乡共召开大小群众干部会120场次,宣传面达4800多人,利用广播宣传20多次,宣传面达3500多人次。全乡3月28日止,共掀起四次冬春修高潮:在××阿克水小河掀起第一次高潮,上阵人数达2500人;2月18日在忙岗中条沟掀起第二次高潮,上阵人数达1000人;3月14日在××村龙田坝大沟掀起第三次高潮,上阵人数1500人;3月25日在户乃电站沟掀起第四次高潮,上阵人数1750人。四次修复水利工程场面颇为壮观,乡党委、政府领导亲自参加与群众一起投入到修复工作中,在大家共同努力下,现阿克水小河、龙田坝沟、忙岗中条沟、户乃电站沟面貌已焕然一新,渠道疏通了,有效的加固了渠道,填补了水毁路段,并安置了排水设施。

四、20至20重点工程面上工程复修计划完成情况

根据县上安排,结合我乡实际,今年全乡面上计划复修项目150件,其中:沟90件,塘40件,坝20件。计划完成工程量34.88万立方米,计划投入劳力积累238.75万个。计划新增灌溉面积350亩,改善4500亩,新增除涝面积20亩,治理水土流失2.4平方公里。计划解决人饮250人、畜饮180头。重点工程计划完成4件,其中:龙田坝石坝1件,龙田坝大沟配套渡槽1件,大坝色林脚水塘1件,大龙洞沟石坝1件。截止年3月28日止,全乡面上冬春修共完成142件,其中:沟84件,塘58件。完成工程量12.59万立方米,完成劳动积累工14.37万个,完成新增灌溉面积0.028万亩,改善0.21万亩,完成新增除涝面积0.0022万亩,治理水土流失0.2平方公里。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饮0.01万人,畜饮0.015万头。重点工程完成新建石坝一座,复修水塘1件,其它两件由于目前资金不到位,现在还没有完成,其中龙田坝大沟渡槽正在动工实施,计划投资3万元,资金来源80%靠群众自筹,20%属缺口资金,还需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五、农田水利建设管理

为确保所建工程能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我乡抽派了一名专职人员配合县局项目负责人至始至终抓好工程质量,一切按工程程序办事,对工程使用材料和施工技术进行认真检查,对于不合格材料与工段,要求停用与返工。为把好工程质量,合理把握好资金,工程资金统一按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期拔下。一般情况,开工支付该工程总投资的30%,中期支付30%,工程结束支付30%。其它10%留作工程风险金,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再支付所留下的10%。

六、五小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做法、经验和教训

我乡始终联系县局工作,把五小水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来抓,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但由于乡内各地区水利发展情况不平衡,加之大部份属山区,分布在各村各社的五小水利工程主要由所属生产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加强群众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意识和保护意识,采取谁破坏谁负责,当年破坏当年复修的管理方法。每年冬春季各村社都积极发动群众自筹资金,修复小沟、小塘、小坝、饮水工程,对新建工程也出钱出力,积极配合乡上的工作。

近几年,在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上,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还有很多不足。现××村已配有一名专职的供水管理员,投入五小水利工程资金20万元,其中:地区投资3万元,县投资3万元,乡投资1.8万元,群众集资12.2万元。整个工程受益13个社,250户,1450人,700头大小牲畜。99年度共收取水费4500元,其中:支付管理人员工资3600元,维修管道支付430元,其它支付200元。从目前状况看,必须加强管理,补充水源,保证供水,提高水费单价,完善供水设施,避免乱用水、偷水的'现象发生。

七、水资源、水土保持工作

关于水资源、水土保持工作费用的征收,在县局水资源股、水保办的领导下,通过宣传搞试点,基本工作开展得井井有条,在我乡现已形成取土、取水、取砂、取石要办证的良好现象。此项工作开展至今共收取水资源费、水保费4000元,其中:80%上交水保办,20%用于站上办公室经费。同时,发动群众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不懈努力。

八、存在问题

我乡由于没有列入扶贫乡,近几年在水利上的投入较少,甚至没有,加之几年来,病害水毁工程又不断的增加,该复修工程得不到完善,该列项目列不上,而大部分工程有待复修。从目前我乡财政收支情况和群众的生活水平看,修复水毁工程单靠集资,远远解决不了大笔应支付的工程款和所需投资,所以,大部分还得靠上级支持帮助。目前主要上有待修建工程有:××供水工程的扩建、××人民坝、龙田坝石坝、大沟渡槽配套、户乃电站沟大石坝,虽然已完工,至今工程款还无法支付,还需上级有关部门帮助上报列项。

九、今后的打算

我乡从目前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看,虽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从今后的发展思路看,今后我乡的主要努力方向:1、加强水利水电法规的宣传,搞好水资源水土保持两费的征收管理;2、进一步加强、管好××乡乡级机关人饮工程,争取2006年内完成扩充改建工程;3、争取电站沟大坝、××小流域治理、小竹箐水库建设上报列项。

总之,冬春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重视与帮助下,虽然当前困难重重,任务繁重,但我们有信心做好此项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帮助下,定会迎刃而解。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八

6月9日,姜治莹市长主持召开长春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专题会议。市政府陈巳副市长、孙亚明副市长、王路副市长、贺兴国秘书长、邹德东副秘书长、赵显主任、逄吉春副秘书长、张海治副主任等领导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由市国土局李成员局长汇报了全市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工作进展情况,并报告了6月4日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刘国洪司长、闫刚副司长等领导在王路副市长带队到部里汇报工作情况时提出的三条指导意见。一是对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批准的用地项目,要有具体的'用地范围和立项文件,明确具体位置和面积;对没纳入变更调查的“非耕地”,要区分情况举证。二是消除对基本农田划定的疑虑,引导城市跳出现有的城市发展圈,实行“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市”发展。基本农田划定后,国土部在下轮规划修编时,将根据实际情况更加合理科学布局基本农田。三是在空间上要以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等四类土地规划管制分区进行核实举证,有保有压统筹安排。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写土地租赁合同一样吗篇九

近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意义、原则以及加强特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把最优质最精华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尽管我国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增’,但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把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资源、集聚力量实行特殊保护,有利于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国土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

他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目前,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已提前完成。

当前还面临三项任务:一是指导和推动划定工作向所有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展开,确保年底前按时保质完成划定。二是落实全面划定各项任务,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形成划定成果。三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绝不允许搞“狸猫换太子”

该负责人强调,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坚持“优进劣出”,绝不允许借规划调整完善之机随意改变原有基本农田布局,更不允许擅自把不稳定耕地、劣地、坡地、生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搞“狸猫换太子”、滥竽充数。

实行特殊保护要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该负责人说,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通知》提出,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的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该负责人解读,这意味着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作为不能随意改变的红线,把“红飘带”固定下来,变成了带电的“高压线”。

实行特殊保护,要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全面推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等级。

实行特殊保护,要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该负责人说,上半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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