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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犯罪读后感(精选5篇)

时间:2023-10-07 02:15:20 作者:雁落霞最新犯罪读后感(精选5篇)

认真品味一部作品后,大家一定收获不少吧,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读后感吧。读后感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好一篇读后感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些优秀的读后感范文,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犯罪读后感篇一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依据的一门学科,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既具有和前的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它从心理学角度研究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过程和规律,为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惩戒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矫治犯罪提供心理科学依据和方法。

人的犯罪心理是不是可以认识的,这是犯罪心理学是否具有科学性的前提。如果犯罪心理不能认识,那么犯罪心理学就不是一门科学。反之,如果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人的犯罪心理是能够为人们所认识的。犯罪本质上是危害社会的,触犯社会所制定的刑事法律的行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犯罪心理在本质上是人的心理活动,是一种运动方式。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普通属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运动的,运动不是虚无的,运动就会留下痕迹或印象,犯罪心理活动也是这样。犯罪人在犯罪动机的激励下,为追求一定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具体的犯罪行为实施后,不仅会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直观物质痕迹,也会在生理上留下犯罪心理印痕。例如,犯罪人对自己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现场情况、接触过的人和物、行为过程等会有心理上的感知,犯罪的具体情况在犯罪行为实施后并不是消失得毫无踪迹,而会继续引起犯罪人大脑皮层的兴奋,与案件有关的记忆仍会在大脑皮层中重现,随之情绪波动,进而产生肌肉紧张,皮肤出汗,呼吸急促等生理反映。许多犯罪人在犯罪店都有担心犯罪暴露受到惩罚的恐惧感,不仅作案时紧张,作案后在与犯罪有关的因素刺激下还会有耳鸣心跳、口干舌燥、胸部郁闷、心惊肉跳、坐立不安、睡眠食欲异常等生理反映,有些心理和生理反映还可以通过外部观察或科学仪器的测试而感知,如犯罪人在说谎的时候,不论如何伪装,体电都会发生变化。

犯罪心理学具有科学的学科理论体系。

现代科学技术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同时也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人们更加认识到犯罪心理并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诸多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犯罪心理运动过程中,影响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因素很多,其中必然有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如对一个性格暴躁、攻击性强的人来说,他暴躁的性格和易发生攻击性行为可能是遗传的原因,也可能是病理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或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片面夸大社会因素而排斥自然生理因素,或过分强调自然生理因素而忽略社会因素都是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科学性原则相违背的。

实践是检验犯罪心理学科学性的唯一标准。

任何一门学科的产生都是社会实践需要的结果,并且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价值,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也同样适用于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知识在打击、预防犯罪的实际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在侦查破案时,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对犯罪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方式和作案过程等做出假定、推理和判断,分析犯罪人的经验、知识、性格、兴趣等特征,可以帮助侦查破案。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实际上是直接的心理对抗,审讯人员除要掌握证据外,还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状态,并根据其心理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审讯策略,使用适当的审讯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在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要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明确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准确认定其犯罪性质。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要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改恶从善,监狱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并采取有效手段促使罪犯的心理向好的方向转化。

总之,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活动需要犯罪心理学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而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性则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检验,实践是检验犯罪心理学科学性的唯一标准。

犯罪读后感篇二

读完一本书以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这时候,最关键的读后感怎么能落下!到底应如何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论犯罪与刑法的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xx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犯罪读后感篇三

在这本书里,既让人感受到了莫名令人后背发凉的深深恶意,也令人看到了成长环境对人格塑造的影响。当你凝视深渊的时候,深渊也在凝视你。善意能够传播,但恶意更令人刻骨。

翻开作者戴西的简介,发现她不仅仅是一名作家,更是从事法医职业多年,目前在刑事科学研究所工作。大概正是这样的身份,这样的工作经历,令她笔下的故事在诸多细节之处和专业知识方面有着其他悬疑犯罪小说难以拥有的真实感。也正是因为她如今从事刑事科学研究,所以能够接触到非常多的案例,令她能看到更多关于犯罪分子的种种人生经历,因此在这本《犯罪心理:记忆迷宫》中我们能更多的了解那些冷血无情的恶意之源。

一般来说,读悬疑犯罪类小说,我们更多是站在警察或者侦探这些破案者的角度来看故事,故事的发展往往是破案者如何如何历经千难万险最后看穿犯罪分子的诡计,将真凶捉拿诡案。至于作案动机,往往也就几段话就说清楚了。但真实的情况往往并非几句话就能交代清楚的,背后往往有很多深层次又处于某些习性难以启齿的过往。

在本书之中,固然依旧是以破案者——刑警为主角,但为了破案,破受害者多人的连环凶案,里面还有陈年积案,线索极少,犯人手段高明,就需要通过有限的线索对犯罪分子有更多的认识。本书就是通过一点点线索慢慢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逐渐锁定嫌疑人的范围,再从有限的范围内去了解嫌疑人的过往,从而找出更多的线索,从最深处挖掘罪犯的动机的本源。

读这本书的时候,我们作为读者,是跟随故事的主角——刑警队长李振峰去寻找嫌疑人的过往,从而看到了那些罪犯的成长。读这类小说,不仅仅要体验主角探案的惊险刺激,还要去体会嫌疑人犯罪的根本动机。不是所有跟罪犯有相同经历的人都会去犯罪。普通人,轻易不会也不敢去犯罪,而每一名罪犯也曾经都是普通人。只是某一刻他的人生轨迹踏错了一步,心中生出了一丝恶念,而后万劫不复。

作者想通过本书传达的内容简单而深刻,认识犯罪是为了预防犯罪,预防犯罪要趁早。成长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很大,固然不会直接促成犯罪,但也许会在某个时机成为影响犯罪的潜在因素。

这就是不可抗力的不利因素。最可悲的是因为有些女性经济未能实现独立等原因,遭到家暴只能承受。关于这方面,戴西在书中固然没有明说,但她肯定是希望借此来传达,当遭遇不公之时女性应当学会用法律来捍卫自己,有没有效果先不说,至少有了选择。如果一直不采取行动,更多的可能性是情况越来越恶劣。

本书作为小说,构思了一些令人不敢置信的场面,会怀疑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虽然是小说,虽然是虚构,虽然看似狗血,但在当下,亦是有可能发生的。你只要细细体味对那些嫌疑人的心理的分析,人生过往的展示,就能明白发生这样的事是有可能的。

戴西在本书之中虽然到最后才完全展现出罪犯的过往,但这些其实都是早早就打下的基础,蛛丝马迹都反映在每一起案件之中,两者之间是有着关联的。

破案其实就是犯罪的倒推,先有犯罪,而后破案。犯罪是从嫌疑人的成长——犯罪契机——犯罪,这个由因到果的过程。破案则是由果到因,从犯罪现场倒着回去找到犯罪动机,从而锁定嫌疑人。

犯罪读后感篇四

《论犯罪与刑罚》写于公元1764年,作者贝卡利亚在这本薄薄的小册子里明确提出了许多时至今日仍闪烁着理性之光的原则规则、至理名言,表达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程序公正等一系列刑事法治理念。其缜密的逻辑,朴素的哲理,精辟的语言,读来令人拍案叫绝、荡气回肠。

在法学院,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进行系统阐述的论著,《论犯罪与刑罚》是修习刑法课必读的书目;而在检察系统,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力认为所谓“转变司法观念”,在品茗之暇读贝氏几页书,要比大会小会耳提面命、标语口号、三令五申有效得多。

走过两百多年,时光的尘埃未能掩蔽此书的光芒,反而使其历久弥新,着实令人感叹。在我走出校园,步入检察队伍的今天,再一次重温这一不朽名篇,思考如何成为检察队伍中合格的一员,感触良多,以下是我的粗浅体会:

一、在检察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刑法理念

贝卡利亚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结合他对刑罚权起源的论述:“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

重读这段论述,让我想起侦监部门的前辈天天挂在嘴上的八字原则“当捕则不,不当不捕”,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捕与不捕、当与不当,其中的标准为何?是法律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同时,谨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正确的刑事法治理念指导工作,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同时,他还提出了罪刑适应原则,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相应的、由强到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为了说明这个原则,贝卡利亚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举例:“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这个例子简单、易懂,看完以后甚至每个人都轻松一笑,但就说理而言它是雄辩的!保有这种理念,这种原则,检察工作中,我没有理由不严谨、慎重地用好量刑建议权。

二、在检察工作中重视诉讼程序的作用

“在进行审判时,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这是因为它们可以使司法者无从随意行事;因为这样可以昭示人民:审判不是纷乱和徇私的,而是稳定和规则的。”贝卡利亚以此指出了诉讼程序的重要意义。理性的程序观念告诉我们在追究犯罪的同时,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保护其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惩罚其应受惩罚的行为。在检察工作中,应该要拥有这样的司法理性。在出庭公诉时,正视辩护律师的作用,将法庭真正看成思辨之所,论辩之地。以真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准确、深刻的法律主张来追诉犯罪;我们不需要、更不能凭借独占诉讼资源的方式在论辩中占得先机;我们提出的证据和指控需要的是在辩护人的质疑中仍能岿然屹立而不倒。我们应该要认识到质疑及辩护力量的强大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在工作中,我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加强练兵,提升自己;通过立足本职,履行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三、在检察工作中采取规范的执法手段

贝卡利亚专立一章来表述其对刑讯的态度。他认为“这种方法能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他嘲讽地说:“每个人的气质和算计都随本人体质和感觉的不同而不同,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的更好: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他认罪的痛苦量”。刑讯更为荒谬之处还在于它必然产生一种奇怪的结果——无辜者处于比犯罪者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但罪犯的情况则对自己有利,当他强忍痛苦而最终被无罪释放时,他就把较重的刑罚改变成较轻的刑罚。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同时,贝卡利亚在论述中始终强调人的自然感情的重要意义。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再来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的要求,我认为不应归入“高标准、严要求”的范畴,而应成为我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基本标准,坚决贯彻。在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融法、理、情于一体;真正做到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真正做到规范办案环节,严格遵守流程,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

读《论犯罪与刑罚》,我想从中获取一种智慧,而不仅仅是知识。智慧是让我们认识世界、解读世界的法宝;而知识则会因为时间的更替而被淘汰。在以后的工作之余,我依然会常翻动这本小册,这是一本常读常新的书,能在不同的阶段给我不同的启示。尽管目前我对检察工作的了解还很有限,但我相信,贝卡利亚分析问题的智慧,科学理念的根植必将对我的工作有所裨益!

犯罪读后感篇五

一、作者简介

切萨雷·贝卡利亚

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米兰的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9月毕业于意大利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后曾担任米兰宫廷学校经济贸易学教授。1771年4月29日,贝卡里亚被任命为米兰公共经济最高委员会委员,先后从事经济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大学毕业后,贝卡里亚参加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组织的进步青年小团体“拳头社”,受到启蒙思想的影响。1763年,他在“拳头社”伙伴的建议下开始研究刑法问题,次年7月,年仅26岁的贝卡利亚出版了他的传世佳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二、内容介绍

《论犯罪与刑罚》共42章,实际上是42篇小文章。该书从逻辑上可以概括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部分阐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刑罚人道化原则。从刑罚的起源到如何预防犯罪,该书囊括了刑事制度的各个方面,既有总体性的论述,也有对某一类犯罪甚至是某一个犯罪的论述,既有对刑事立法理论的思考和推理,也有对具体的刑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概括起来,该书中涉及的主题有:(1)刑罚的起源;(2)法官不应该具有法律解释权;(3)罪刑法定和刑罚相适应;(4)刑罚人道主义;(5)刑罚以预防为目的;(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无罪推定;(8)取消刑讯;(9)废除死刑。

三、心得感悟

由于学界对于死刑的存废问题争议较大,所以我重点关注此书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并总结了贝卡利亚的观点并加以我自己的理解,并在文末提出了我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切萨雷·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关于死刑的观点,概括说来就是:主张废除死刑这一极刑,并用同等强度的劳役刑等替代死刑。从这本书说,此书系统论述了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此外,在议论上还具有罕见的说服力,逻辑很清晰,作者善于使用演绎推理的方式,将利弊娓娓道来。贝卡里亚已投身于一场反对时代的偏见,反对他当时所处的社会的特权,反对18世纪初仍然统治着刑法的中世纪残余的公开决战之中。当代学者讨论的死刑问题,直至今天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废除剥夺人生命的死刑,而贝卡利亚却坚持废除死刑他认为这违背了人类向往的自由以及人权等精神、原则,他在书中写道“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 作者顺势而为提出要以人权为主,要为人道打赢官司。足以看出他所宣告的思想具有深刻的革新意义,并且更具有革命的意义。

文章首先就对死刑的益处和公正提出质疑,首先作者认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应该算是一种维系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既然作为一种手段那么必然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公正。其次,作者对采取死刑是否能永诀后患抱有疑问的态度。死刑仅仅是解决了一个已经存在发生的问题,并不能永远阻止这类问题的存在和产生,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否真的有益仍值得我们深思,这也不难用一些资料佐证:联合国1988年和2002年对死刑的改变和杀人犯罪率的关系进行调查研究表明:“令人信服的事实是,统计数据继续指向统一方向,如果国家减少对死刑的依赖,不必担心犯罪率会发生迅速而又重大的变化。” 可以看出,死刑和犯罪率的关联并不那么密切。换而言之,死刑的存废对社会秩序影响不大,死刑的效用仍待考究。

其次,作者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本质不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表征的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刑罚的延续性。曾经有一个处死小偷的悖论:在万恶的小偷被处死的时候,人们津津有味的欣赏,而他们不知道,有更多的小偷在他们之中一边欣赏绞刑一边继续的盗窃。有时,死刑成为一种表演,它的威慑力远远不够,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或者对有些罪大恶极者而言,死亡是一种解脱、甚至是达到了至高无上的境界。但如果把死刑替换为为劳役刑,让劳役犯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劳役的影响是持久的、深入人心的,而死刑无法唤起人们内心的敬畏感而是夹杂着同情和怜悯,换而言之,这不是“健康的畏惧感”,并未达到设置刑罚的情感目的。并且作者也就死刑的替代刑提出了意见,他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而,取代死刑的终身苦役的强度足以改变任何决意的心灵。” “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终身苦役能让罪犯清醒的感受持久的痛苦,每日都在忏悔罪恶中度过,心灵受到反复的煎熬,这样的影响力确实比短暂的死刑要深刻。再者,作者认为死刑影响最大的是旁观的“审判者”们,但这样的影响也只是短暂的,甚至会产生一定的悲允怜悯情怀,一定程度削弱了其影响力。苦役使旁观者比受刑者更感到畏惧,因为,前者考虑的是受苦时间的总和,后者则分心于眼前的不幸而看不到将来。在前者的想象中,刑罚的恶果变得昭彰了;而后者却“从他那麻木不仁的心灵中汲取旁观者所无法体验和理解的安慰……”

作者对死刑的性质也提出了质疑,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但作者并不认为那个公众的杀人犯就是罪魁祸首,这仅仅只是死刑的表象,说到底也只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良善公民。其实,最根本的厌恶、排斥死刑的原因是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已经根深蒂固。正如作者所言,“自己的生命不受任何用其铁腕统治世界的人的支配,除非出现这种必要性。”

但作者也并未完全否认死刑,他认为政府需要有条件的适用死刑。“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除非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这是死刑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罚的第二个理由。”简而言之,理由一是从国家环境这个大角度思考:剥夺自由不足以消灭其危险性;混乱取代法律时。理由二是从公民的自身利益角度思考:死刑只能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唯一手段:在其他手段都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能考虑使用死刑。贝卡利亚的观点也为当代学者探讨关于死刑的存废开拓了新思路。

我认为,作者废除死刑的想法过于理想不太符合时代的趋势。当今世界,仍是采用死刑的国家占绝对多数,这必定是有一定原由和历史追溯的。死刑可以说是统治阶级的斗争,也可以是“犯罪与道德的论战”,执行死刑既是对犯罪者相应的惩罚,也是对受害者的尊重。生命是平等的只有死亡才能震慑对生命的威慑,古语就有“杀人偿命”,既然做出了越轨的行为,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等的代价,社会秩序就好似一杆天枰,必须始终维持在平衡的阶段,任何一方的变动都会打破平衡引起全局的改变。尽管死刑不能保证绝对的公正,但它仍可保持一定范围内相对的公平公正,在我国核准死刑、执行死刑的程序是严格复杂的,必须经过层层审核,《刑事诉讼法》中有严格程序规定第247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等等。随着程序的逐渐严密、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刑罚的改良致使我国的死刑误判案件非常少,足以达到相对公平,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实质正义。其实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服劳役更加节省财政开支,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次性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持续不断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不仅无法达到最高的社会效益,而且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当然此处处决的前提必须是“罪有应得”。据调查研究表明,决定人们支持死刑的主要因素是人们认为死刑具有“威慑他人,预防犯罪”和“维持社会秩序”两项功能,所以说死刑的威慑性、预防性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至少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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