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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保行动计划(通用5篇)

时间:2023-10-07 12:23:08 作者:文锋2023年环保行动计划(通用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环保行动计划篇一

为有效防治和应对秋冬季节大气污染,实现

2016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2016

年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

300

天、

pm2.5

年均浓度下降到

55

微克

/

立方米,有效防范和减少重污染天气。

2016

9

22

?12

31

日(根据气象条件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百日攻坚行动重点区域。

3000

272

号)有关规定。

1

8

项强制性监管措施,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工地停止施工。

2

8

小时实施一次冲洗、洒水,在空气重污染时段每

6

5

项作业质量标准、冲洗清扫作业频次、道路保洁质量和绿化带积尘控制、绿化种植覆土整治等情况。

3

.市政、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冒装撒漏运渣车辆和带泥车辆的执法力度,开展运渣车“三定”(定工地、定线路、定渣场)执法检查,临界污染天气要开展夜间执法,严查无准运证违章运输。重点督查上路运渣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落实建筑运渣车辆密闭装置的升级改造情况,以及建筑渣土消纳场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围挡并硬化出口和场内道路、冲洗外出车辆和控制场内扬尘情况。

4

.交通部门要加强国道、城郊道路的清扫保洁,严格城区以及高速公路运输车辆冒装撒漏违法行为的监管与执法。环保部门要重点督查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厂、采石场、大型燃煤企业堆场及货运码头堆场控制粉尘、烟尘、扬尘情况。

5

.园林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扬尘的控制,对城区绿化带种植覆土高于路沿石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城区绿化带冲洗和剪枝工作,减少积尘污染。

重点查处城区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重型载货车辆违反内环快速路限制通行规定、加油站成品油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落实《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6

.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型载货车辆在内环快速路限制通行措施,严格查处城区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加强主城区道路交通管理,采取必要措施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降低城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7

.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主城区柴油车道路抽检执法力度,开展冒黑烟车辆违章行驶行为的有奖举报,督促车辆及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确保治理后达标排放。加强城区黄标车限制通行执法,严禁黄标车违章上路行驶;鼓励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更新,对残存价值较高的黄标车推行“黄改绿”,减少尾气排放。

8

.工商部门要加大成品油尤其是车用柴油质量监管执法力度,在今年

12

月底前重点对

16

座油库、

300

余座加油站开展执行“国五”车用汽油、柴油标准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9

.环保、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

73

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开展检验工作,严厉打击伪造排放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

10

gb15097?2016

),禁止进入主城区江段的机动船舶使用重油、渣油,全面使用普通柴油。交通、环保、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基供电,新建码头全部使用岸基供电,将主城区的现有码头加快改造为岸基供电,积极研究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电价优惠、电力改造和供应保障等配套措施。

重点督查火电、水泥、钢铁、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及使用燃煤锅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汽车和摩托车整车生产、汽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维修服务、印刷包装生产、有机化工、医药制造等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11

.经济信息部门要督促合川区、江津区、綦江区及万盛经开区等辖区内火电企业在冬季使用优质低硫煤,督促其他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业在中度污染及以上天气时采取减产、限产或临时停产减排措施。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适当增加达到超低排放火电机组发电小时数。环保、经济信息部门要督促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合川区、璧山区等辖区内水泥、玻璃生产企业,在气象不利条件的时段减产、限产或临时停产,减少烟尘、粉尘、扬尘排放。

12

.环保部门要督促

161

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和

76

家国控重点废气排放企业采取“五步工作法”(原辅材料低毒、工艺升级改造、废气末端治理、排放在线监测、建立运行台账)完成治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的企业可依法实行停产整治,集中督查市民投诉的大气污染案件,重点推动拉法基水泥南山工厂、重庆川东化工公司、长寿捷圆化工公司、远大印务公司、南桐矿业公司电厂等企业完成关闭搬迁。

13

3

次生产经营场所和周边道路,在污染天气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粉尘、烟尘污染。

14

10

月底前完成分类整治。

重点督查违规使用煤炭,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以及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生活污染整治情况。

15

.环保部门要牵头督促有关区加强

2700

余平方公里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划定和监管执法,禁止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使用煤炭、木材、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及时查处禁燃区内工业用燃煤、民用散煤、“柴火鸡”餐饮店使用木材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6

.农业、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城市发展新区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农田杂草等行为的劝阻、查处和执法力度,关注环保部发布的环境卫星监测火点信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17

.市政部门要开展重点区域露天焚烧垃圾、焚烧落叶、烟熏腊肉等专项执法检查,会同乡镇(街道)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污染天气及时劝阻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等行为。

18

.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排放油烟污染行为的执法监管,查处油烟污染长期扰民、排放污染物不达标、油烟净化装置闲置等违法行为。

19

.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污染天气的综合研判和会商应对,建立大气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关注国家成渝城市群大气污染预报中心潜势预报,及时发布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按程序迅速启动污染天气预警,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0

.气象部门要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准备工作,当具备作业条件时及时采取高炮、火箭、飞机等方式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督促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加大地面人工增雨作业频次,确保大气污染物浓度得到有效降低。

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生态环保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百日攻坚行动,严查问题、严格整改,坚决遏制各类污染源。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市农委、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参与,采取实地检查、明查暗访、夜间检查等措施,分组分片分时段对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实行半月曝光、按月通报,将发现的问题纳入迎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内容。。市政府新闻办要指导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发挥舆论引导和公众监督作用,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工作,公开曝光一批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营造全民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浓厚氛围。

环保行动计划篇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吉政办发〔

2016

33

号)和《通化市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市政办发〔

2016

16

号)相关要求,确保我市自然保护区、矿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危废场地、辐射场地(以下简称“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集安兴达选矿公司双兴石墨矿区、集安霸王潮国家级湿地公园、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集安市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危废场地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6

6

10

日至

2017

9

月底,全面完成“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工作任务,着力解决“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和破坏问题,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有效维护全市生态安全。

坚持

“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重在修复、注重长效”的工作原则,着重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综合整治。

重点整治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逐步扩大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植被破坏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违规采伐问题,违规开垦、养殖等行为破坏保护区森林、植被和湿地问题。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非法排污行为,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单位是否建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是否达标。自然保护区周边是否有污染物直排情况。重点清理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和建筑物,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合规履行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检查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管理、生态准入等要求。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人类活动频繁、侵占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破坏生态系统等问题,旅游设施是否具有庇护野生动植物功能,重点整治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砂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生活行为。重点检查

“三区、两园、两场地”内资源开发建设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核实资源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超限、超域、超额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资源开发,如生态经济沟养殖等问题,开采、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检查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整治保护区周边对饮用水源水质有直接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重点检查矿区的环评审批与验收手续,范围界限与土地权属问题,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实施以及有关部门对其监管职责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湿地公园内及周边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检查湿地公园周边人为污染物排放情况,集中整治并清理湿地公园周边的污染源,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擅自进入湿地公园进行资源开发、开采等活动。重点检查危废场地项目环评审批与验收手续,危废的监管执行情况,许可证有效期,设施、制度、标准、标志是否完好齐全,等级制度、管理计划、防范措施、应急预案管理问题。重点检查

“三区、两园、两场地”有关部门监管职责是否到位,是否严格履行生态准入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环评等行政审批制度,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生态保护、恢复和补偿等工作措施是否到位等。

各相关部门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单元,是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统筹部署,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实施方案。要组织相关科室,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协同推进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打破现有重点生态功能区管理体制的束缚,具体组织落实生态修复、污染治理等各项综合整治任务。为顺利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汇总和总结材料上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立项、技术措施、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类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要重点向

“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修复、污染治理、拆除搬迁等整改项目倾斜。

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开展自查。

市政府根据专项检查和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专题进行研究,制定总体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责任和时限。分区分类制定整改措施,停止湿地公园内及周边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对于湿地公园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检查危废场地以及矿区的审批手续和各项许可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整治、清理、关停或迁移对周围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污染源,对危废场地及矿区周边生态植被破坏进行恢复。整改方案经通化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综合整治工作推进组。

“三区、两园、两场地”的污染破坏问题,停止污染破坏行为,限期解决违法排污、开采破坏、人为干扰等问题,拆除、迁移违章建筑物;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和修复,着重解决自然植被恢复问题。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后,起草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集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验收申请。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部署,逐一进行排查,全面梳理

2016

9

10

前报送集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自查和综合评价情况,按照

“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直接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治理,组织各整改单位全面落实生态修复、污染治理、违建拆除等方面整改任务。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调度、指导和督查,对相关责任部门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通报一批;整改工作责任不清、进展缓慢的挂牌督办一批;对严重损害生态、污染环境,且拒不整改的典型违法案例处置一批。

加大对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开展公安、环保、国土、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公安、司法部门先期介入,形成震慑。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生态损害、环境污染等问题,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限期恢复或赔偿。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律师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支持和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公益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用司法手段解决一批严重损害

“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制度,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严禁建设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是完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重点区域执法监管,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特征的管护能力,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矿区的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确保“三区、两园、两场地”生态环境安全。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集安市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健全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急预警体系,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完成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要采取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履职缺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加强示范引领,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加大对典型示范的支持力度。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对一些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形成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环保行动计划篇三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下发的《张家口市

2017

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张政字〔

2017

47

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1+16

”文件确定的阶段性“清零”任务。强化冬季治标,对重污染行业和原材料及产品实施错峰生产与运输,对扬尘污染实施全面管控,对重污染天气提前预警、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削峰降速”。强化联防联控,努力做到联防有效、联控有力。强化督察问责,细化落实各方责任,加大监察督查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

2017

10

1

日至

2018

3

31

日期间,全县秋冬季取暖期细颗粒物浓度比

2016

年—

2017

年同期下降

4%

以上。

1.

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

2017

10

月底前,确保完成电代煤、气代煤

2088

户(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局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实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销售、燃用散煤,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县发改局、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替代的煤量和污染物减量可用于新建项目替代方案(县发改局、县环保局负责)。

2.

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

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农村地区,应使用生物质、型煤、兰炭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严禁燃用劣质散煤,加大洁净燃料生产供应力度,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各乡镇政府负责)。积极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县农牧局、相关乡镇政府负责)。

3.

加大劣质煤和散煤执法。

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对已设立的“禁燃区”“禁煤区”,全部取消煤炭销售网点。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顶格处罚(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格落实以乡、镇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乡、镇领导驻村,村村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各乡镇政府负责)。

4.

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依托各检查站点,查验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是否持有《质检报告》,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通报抽检结果(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加大燃用超标煤炭处罚力度,严格落实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报验制度,督促燃煤企业建立用煤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县环保局负责)。

5.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

加大工程减煤和企业节煤改造力度,确保完成省下达的

2017

年全社会压减煤炭消费量任务。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县发改局负责)。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县发改局负责)。

6.

完善燃煤锅炉台帐管理制度。

按照全县燃煤锅炉排查结果,对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进一步完善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县环保局负责)。

7.

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

2017

10

月底前,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部淘汰

10

蒸吨

/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各乡镇政府负责)。已实现集中供暖、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及时划定“禁燃区”、“禁煤区”,燃煤采暖小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取缔(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负责)。

8.

严格燃煤锅炉淘汰标准。

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符合准入条件且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淘汰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县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县环保局负责)。

9.

实施燃气燃煤锅炉(设施)提标改造。

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

2017

10

1

(

)

。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

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县环保局负责)。

10.

加快分类处置“散乱污”企业。

2017

9

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县工信局、县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负责);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去产能、调结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核定企业名单,重点集中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没有手续的排污企业(县工信局、县环保局负责);对列入关停淘汰的,实施“两断三清”,挂账销号,严禁供水、供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负责);列入整合搬迁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整治改造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县环保局负责)。

11.

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

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

2017

10

1

2017

9

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12.

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

2017

9

20

日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县环保局、县工信局负责)。

13.

完成重点领域

vocs

治理任务。

2017

10

月底前,完成河北畅行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整治任务,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重点工业源安装在线监控或超标报警装置(县环保局负责)。大力推广使用低(无)

vocs

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县工信局负责)。

14.

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2017

10

月底前,砖瓦企业及其他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90%

;对数据传输有效率达不到

90%

或一个月内辖区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逐一销号(县环保局负责)。

15.

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2017

10

月底前,完成全年去产能任务。(县发改局负责)。

16.

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坚决落实企业持证排污制度,

2017

10

月底前,全部完成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2017

12

月底前,完成农药、原料药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把企业持证排污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县环保局负责)。

17.

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

建立柴油车等货运车辆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

2017

12

月底前形成遥感监测能力。

2017

10

1

日起,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县主要卡口等,每日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加油站(点)等,并向社会曝光。建立问题突出单位“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并限制其在我县开展相关业务(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8.

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加快谋划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县住建局、县交通局负责)。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牧局负责)。以施工工地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

19.

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在高速、国道和省道推广销售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2017

10

15

日前完成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加油站(点)及油罐车进行全覆盖排查建档和集中整治;对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立即查封取缔;对环保、安全、油品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营业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县商务局、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0.

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

强化乡、镇政府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

2017

9

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加大生物天然气等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负责)。

21.

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强化工程现场管理,

2017

9

月底前,各类工地全部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停工整治。对现场管理问题突出、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工程承建单位,限制其投标资格(县住建局负责)。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定位和密闭装置,按照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顶格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

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其严格监管。施工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顶格处罚,向社会公开(县住建局负责)。

22.

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对未整治达标的矿山,强制采取洒水抑尘等临时性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一矿一策”加快整治进度,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加强执法巡查,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无证非法开采反弹(县国土局、县环保局负责)。

23.

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参照执行市中心城区及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及万全区制定实施建成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县公安局负责)。

24.

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

2017

10

月底前,完成增设

1

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工作。按省要求进行降尘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县环保局负责)。

25.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行第三方运营维护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检比对力度,对数据异常的站点进行现场检查和专业评判,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县环保局负责)。

26.

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负责)。

27.

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源排放实际情况,列出污染排放企业清单,核算全社会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

2017

10

30%

及以下的企业、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铸造、板材加工等企业,可免于停限产(县环保局负责)。

28.

严格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省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加强重污染过程科学预判断,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

aqi

)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

24

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

36

aqi

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

12

aqi

连续

3

小时达到重度污染以上级别时,各乡镇、部门应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工业、燃煤、扬尘、机动车、露天焚烧等涉气污染源的监管和执法巡查,全力“削峰降速”(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负责)。

29.

落实预警减排措施。

按照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

20%

30%

50%

以上。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驻厂员的环保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监督效果(县环保局负责)。

,

坚持从严从实的原则

,

细化目标

,

分解任务。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

1+16

”文件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统筹协调,县政府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机制,对落实治理责任和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1+16

”方案牵头部门要分别对牵头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度慢的部门专项调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调整各项措施。开展集中式、交叉式、“点穴式”、突击性等执法行动,加大巡查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实行采暖期重点排放企业驻厂员制度,对典型违法案件集中进行公开曝光,坚决杜绝超标排放和非法排污,形成高压态势。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导落实力度,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全力做好煤改电、煤改气供应保障,对规划在建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及时完善手续。建立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应急保供方案。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向电代煤、气代煤等项目倾斜。财政、环保等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资金统筹,拓宽筹融资渠道,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全面落实清洁能源供暖补贴政策。

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县大气办

43

对监察督察问题整改不力、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量化问责。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造成环境损害和恶劣影响的乡镇或部门严肃问责。

宣传部门要全面落实专项宣传方案,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群众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宣传、参与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治霾的良好局面。

环保行动计划篇四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

39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全省

2007

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7

72

号)等规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环境保护大会及市委、市政府太湖水污染防治会议精神,针对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去年成立的市和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今年继续承担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职能,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如有部门、人员调整,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

“回头看”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

2006

2000

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沿江重点的化工园区和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重点风险源要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2006

年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超出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依法停止其生产,并予以罚款。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依法停止其生产。七是对工业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1.

对涉铅的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加工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依法停产整治。三是对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依法予以取缔。

2.

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

1.7

万吨

/

2007

年底前淘汰

3.4

万吨

/

年以下化学草浆生产情况进行调查,督促各地制定淘汰计划和措施,年底淘汰到位。三是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停产整治。四是对现有造纸企业进行单位产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强度跟踪分析,为下一步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促进造纸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3.

燃。

各辖市、区要对

2003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化工、制药、印染、钢铁、水泥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入园进区”工作;四是着手开展武进港、采菱港、在通河、南运河等太湖上游河道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及重点污染源的尾水改道工作;五是加大力度推进太湖一级保护区内重污染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六是压缩长荡湖、滆湖围网养殖面积,加快河道清淤工作。

2007

8

31

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

9

10

日、

9

20

日和

10

10

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辖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

2007

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

11

10

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认真做好省专项领导小组对我市考核准备工作。

各辖市、区要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停产整顿,予以罚款,并足额追缴排污费。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在其单位和产品参加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评选中,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予以通报。

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以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联合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要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辖市、区要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凡是各级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凡是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提前组织对重点区域、行业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

50%

。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五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9

月底前将本级查处的

5

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结合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开展的表彰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专项行动中组织有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各辖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配合做好评选表彰活动,同时加强考核推荐工作,及时将结果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保行动计划篇五

4

月起,利用

2

年时间,开展城区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我市作为煤炭和电力之城,由于特殊的产业结构和地理位置,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始终摆在重要位置。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大生态保护工作力度,全市生态环境有所好转。但由于历史原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较多,生态环境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市政府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启动实施此项工作,是促进科学发展、打造生态宜居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既是一项顺应民意、反应民愿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福祉的生态工程。

以打造生态宜居城区为目标,以城区重点污染街路和区域为重点,以扬尘、粉尘治理为核心,坚持统筹兼顾、立足长远、源头治理、务求实施的原则,采取管治结合、疏堵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整治的措施,对城区空气环境全方位进行整治,努力建设空气清新、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城区环境。

2015

4

10

日起,利用

3

个月时间集中整治;利用

2

年左右时间,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管理。

初期目标:到

2015

6

3

个月至半年内实现明显改善。

远期目标:到

2017

6

月末前,源头治理重点工程完工,城区功能逐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毕,城区环境薄弱地段脏乱差、扬尘和粉尘污染问题得到彻底根治,城区整体形象明显提升,初步形成生态宜居城区。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主城区内。

1

、加快城区道路硬覆盖建设。

着重对城区内主干道交叉延伸的辅路、没有硬覆盖的小街小巷、人行步道及破损路段进行改造和修缮,做到城区道路平整完好,边石齐全。(

2015

12

底前完成)

2

、加大城区绿化覆盖率。

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对区管路段、住宅小区内空地及绿地内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

2015

12

月末前完成)

3

、做好城区拆迁和施工现场降尘。

积极与市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利用市现有设备用于城区扬尘和拆迁、施工工地的降尘工作。

4

、做好城区街路的净化工作。

加大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力度,提高城区主干道的机械化保洁频率。对遗撒严重的路段,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使用高压清洗车进行清洗冲刷,确保城区主次干道整洁干净。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落实企事业单位、个人“门前三包”责任制。

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结合方式,因地制宜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区道路两侧绿化、养护管理。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支队细河大队

配合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及六家管委会

1

、严格实施密闭施工。

城区内各建筑施工和拆迁施工现场要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进行封闭。

2

、严格管理进出施工现场车辆污染。

施工工地出入口硬化处理不小于

8

米,其他裸露地面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工地出口内侧必需设置洗车平台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等设施,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3

、严格管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

建筑施工和拆迁施工场地内堆放的残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散物料必须做覆盖、喷淋等防尘处理,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专职负责人和扬尘污染值班管理制度。

4

、严格管理建筑垃圾排放。

处置、清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必须取得垃圾排放手续,并按指定地点、指定路线排放建筑垃圾。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市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全程管理。在城区内施工的施工单位要及时清运施工残土、砂石废料,做到工完料净地清。

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市综合执法支队细河大队

1

、严查散流体运输洒漏。

对城区人民大街、玉龙路、出口路等散流运输车辆重点行驶街路,开展运载煤炭、泥土、沙石、水泥等散流体的机动车专项治理。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必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扬撒脱落。(

2015

6

月底完成)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支队细河大队

配合部门: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阜新市交通局直属分局

2

、实施货车限时限路段通行。

2015

6

月末后,中型以上物流货运车辆全天

24

小时不得进入主城区主要街路行驶,其他中型以上货车限时段、限路线通过城区。

3

、依法查处货运机动车违法运输、运营,实施文明运输保证制度。

结合散流体运输专项治理,对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和超载、超限擅自改装改型的货运车辆进行查处;对运载洒漏货运车辆收回交警部门签发的通行证。

责任单位: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阜新市交通局直属分局

1

、加大城区重点排放企业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对城区内废气排放重点企业的全天候监测、监控,对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厂区内有煤炭、粉煤灰、炉渣等露天堆场,采取棚、库、罐密闭,进行喷淋、苫盖操作,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2

、规范城区餐饮油烟排放。

2015

6

月底前对全区开展一次普查,严禁餐饮企业不按标准安装使用排烟装置。

3

、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现象。

及时查处并制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它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现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细河分局

此次城区环境空气综合整治行动集中在

2015

4

10

日至

6

30

日期间开展,分四个阶段进行:

4

15

日前,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六家子管委会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整治工作。

4

15

日前,开展部署动员工作,签订责任书,下达任务分解表;

4

月中旬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查、建档工作;

4

25

日前完成整改通知下达。区宣传部门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集中开展城区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4

17

日开始,各牵头单位组织配合部门,集中力量抓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拆迁改造、废气排放、露天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行动。区监察局对整治行动全程开展督查问责,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6

22

日前,各责任部门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纠自查。

6

25

日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

月末前,组织全区拉练检查,考核验收。

建立环境空气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各有关部门要将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空气环境综合整治与城区环境建设统筹考虑,保障整治行动所需的人力物力,细化量化责任落实,把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重要任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责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坚决依法查处。区法制办要为整治行动提供准确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细河公安分局要保障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及时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区纪委监察局要对各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问责,强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区城区空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工作情况,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行动开始后,各牵头单位要在每周四

16

时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到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在联系会议上通报批评。同时,区政府将约谈主要负责领导。

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发动企业和群众广泛参与,营造环境空气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区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治理工作进行采访、报道,表彰先进、曝光问题,全面推动整治行动不断深入。各责任部门要以此次空气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为契机,加快源头治理工程建设,制定完善相关的长效管理办法和制度措施,使空气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步入立足长效的经常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为加强此次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空气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

区长

副组长:李秀廷

常务副区长

副区长

副区长

员:

辛立石

区监察局局长

赵红艳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福山

区督查室主任

孙丽娅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何广源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亚兴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魏艳华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文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洪鹏

区财政局副局长

朴成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国土资源局细河分局局长

李耀军

细河公安分局副局长

佟德生

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大队长

市环境保护局细河分局局长

李志文

市综合执法支队细河大队大队长

阜新市交通局直属分局局长

王云成

细河区国税局局长

佟炳忠

细河区地税局局长

安成军

四合镇镇长

北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包振和

东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冬梅

学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彬彬

中苑街道办事处主任

白宝玉

六家子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清理整治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验收、总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魏艳华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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