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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节能监察工作计划(优秀5篇)

时间:2023-10-07 16:53:55 作者: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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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篇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节函〔201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

为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推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制定了《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附件: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3月7日

2016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依法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围绕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依法开展节能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等工作,实施重大工业节能监察专项任务。

(一)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工业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对2015年度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纠正措施,予以处理。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65号)要求,对电解铝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警监察。

(三)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监察,核查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

(四)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七部委《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实锅炉能源利用效率及落后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能,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依据《节约能源法》赋予的职责和要求,继续做好对工业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促进节能监察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确保精准、高效。

(一)工业企业贯彻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各地应积极组织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执行《节约能源法》等节能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及国家、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要求,监察重点工业企业能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前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对工业企业执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三、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一)创新工业节能监察机制。组织不同地区的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域节能监察交叉检查,强化节能监察督查,促进节能政策落实和监察执法交流,创新节能监察机制。组织技术能力较强地区的节能监察机构,支援监察能力较弱地区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带动和促进不同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二)提升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制定工业节能监察执法规范,选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编制节能监察实施指南,组织宣贯培训,统一执法程序、监督程序和要求。继续开展节能监察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研究建立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平台,不断提升各地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水平。

(三)健全节能监察组织体系。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推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精干工作人员,保障节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科学合理配备节能执法装备,着力强化监察力量不足的市、县级节能监察能力,为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供支撑。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形成目标统一、职责清晰的节能监察组织体系,不断提高节能监察工作效能和业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规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监察计划,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确保各项监察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助推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整改和处罚措施。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区要定期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督促用能单位落实好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严格监督检查。我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2016年度工业节能监察计划;于11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和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及监察结果等)。

煤炭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充分发挥节能监察在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监督约束作用,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制定本计划。

一、专项监察任务

(一)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530号)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880号)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及时对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用电情况、生产工艺等信息进行统计、核查,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程序,配合省级价格部门明确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执行电价标准,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二)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按照《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xx〕78号)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在对电石、铁合金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标准执行等情况企业自查、地方核查基础上,落实电石、铁合金行业贯标实施方案进度任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及时组织复查,重点监察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情况、能耗达标情况。

(三)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

各地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xx-20xx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xx〕226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和地方实际情况,加强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重点企业的监察,按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作。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开展对电机生产企业贯彻执行《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163-20xx)、《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xx)、《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3-20xx)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

各地要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xx〕2451号)要求,加强对重点锅炉制造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察,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严禁制造企业生产达不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xx)限定值的工业锅炉;严禁工业企业使用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xx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等的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

二、常规监察任务

(一)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

严格对照《节能法》有关节能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

按照《节能法》、国家以及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要求,监察重点工业企业能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对照国家已发布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见附件),结合各地区发布的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开展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四)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设备(产品)情况开展监察。

(五)其他工作。

鼓励节能监察机构按照能效“领跑者”制度要求,为高耗能行业企业提供能效水平核验等支撑服务。继续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工业品核查工作,确保核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能力建设任务

(一)提升节能监察机构业务水平。将充分利用中国工业企业能效促进项目培训示范基地,组织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人员开展节能监察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通过专家教学、案例剖析和现场示范监察,提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尤其是地市和县级一线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充分利用中美能效论坛、中日节能环保论坛等国际合作机制,组织各地方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学习发达国家工业节能领域的先进理念、政策手段和实践案例。

(二)强化节能监察机构执法能力。

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建设,支持地方节能监察机构配备完善节能监察执法器具。创新监察模式,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开展本地不同地市节能监察机构跨市异地检查,进一步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力度,促进节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具体工业节能监察计划,明确目标进度,精心安排部署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各地节能监察机构要细化措施手段和工作责任,强化与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合作机制,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业节能监察计划任务。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对部分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依法行政。

实施节能监察要规范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为,注意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树立工业节能监察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对在监察中发现生产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超能耗限额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要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

(三)做好监察落实。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各地区要定期公开节能监察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节能监察工作的社会影响。请各地区于20xx年底前向我部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四)开拓工作领域。

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在完成好传统节能监察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低碳等方面的监察任务,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充分发挥队伍力量,为工业节能减排做好全面支撑。

煤炭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心,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十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吨柴油或者38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6月30日起施行。

煤炭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篇四

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围绕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规,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依法开展节能工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突出抓好重点用能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工作,实施重大工业节能监察专项任务。

一、围绕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节能监察

(一)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在钢铁、化工、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现行能耗限额标准,对工业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78号)要求,对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纠正措施,予以处理。

(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53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企业电耗核查手册的通知《(工信厅节〔〕65号)要求,对电解铝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75号)要求,对水泥企业落实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预警监察。

(三)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专项监察。各地区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年度淘汰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监察,核查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督导企业按要求完成停止生产和淘汰的任务。

二、依法履行职能,持续做好日常节能监察

依据《节约能源法》赋予的职责和要求,继续做好对工业企业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促进节能监察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确保精准、高效。

(一)工业企业贯彻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各地应积极组织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执行《节约能源法》等节能法律法规情况、重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及国家、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要求,监察重点工业企业能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前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对工业企业执行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三、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

(一)创新工业节能监察机制。组织不同地区的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域节能监察交叉检查,强化节能监察督查,促进节能政策落实和监察执法交流,创新节能监察机制。组织技术能力较强地区的节能监察机构,支援监察能力较弱地区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带动和促进不同地区节能监察工作平衡发展。

(二)提升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制定工业节能监察执法规范,选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编制节能监察实施指南,组织宣贯培训,统一执法程序、监督程序和要求。继续开展节能监察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节能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研究建立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平台,不断提升各地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水平。

(三)健全节能监察组织体系。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推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精干工作人员,保障节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科学合理配备节能执法装备,着力强化监察力量不足的市、县级节能监察能力,为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提供支撑。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形成目标统一、职责清晰的节能监察组织体系,不断提高节能监察工作效能和业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规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监察计划,明确目标进度,细化措施手段,确保各项监察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助推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对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整改和处罚措施。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区要定期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节能监察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引导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督促用能单位落实好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严格监督检查。我部将组织对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请各地于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工业节能监察计划;于11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和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及监察结果等)。

煤炭节能监察工作计划篇五

各有关企业:

20xx年是全县实现工业经济转型跨越的重要一年,也是能源需求刚性增长的一年,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挖掘工业节能潜力,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拓宽工业发展的能源资源空间,增强工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根据《20xx年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工作计划》(酒工信[20xx]180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计划,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科学发展为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作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工作部署,把节能监察作为节能降耗的重要手段,扩大节能监察的覆盖面,促进节能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完成市上下达我县的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节能量和用水量的约束性指标。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突出、全面推进。以年耗能20xx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为重点,把节能监察覆盖面扩大到资源综合利用、关闭小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实施。

(二)部门联动,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各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坚持部门联动,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总结推广节能监察经验,形成工作合力。

(三)依法监察、规范行动。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和《甘肃省节约能源监察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监察目标和范围

对20xx年耗能20xx吨标准煤以上的7户重点用能企业和年耗能1000—20xx吨标准煤的8户一般用能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节能和节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产品属于国家27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的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四、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察

为督促企业加快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按照国家已颁布的27项能耗限额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企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工作。具体由瓜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瓜州县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实施,按照上级通知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的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予以依法进行处罚。

(二)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情况监察

按照工信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继续加大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作力度。一是对仍未进行自查的重点用能企业,督促其尽快进行自查,制定淘汰计划,力争按期完成淘汰;二是对落后机电设备淘汰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我中心将集中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督促加快淘汰落后机电设备节能监察工作;三是督促已完成自查的企业按预定淘汰计划实施淘汰,对不按计划要求淘汰在用落后机电设备的重点用能企业,我中心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定期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四是积极争取节能奖励资金,鼓励淘汰设备数量大的企业加快淘汰工作进度。

(三)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情况监察

对重点用水企业节水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立节水领导机构,健全完善节水制度情况;淘汰高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情况;执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企业用水统计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配备水计量器具情况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察。

(四)节能基础管理情况监察

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情况进行日常监察。要注意加强对新建成投产企业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组织领导和监察任务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节能监察中心负责7户年耗能20xx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和年耗能1000—20xx吨的一般用能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并负责全县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六、时间安排

本年度节能监察工作从5月开始至12月结束。

七、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重点用能用水工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明确分工,加强协调,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技术标准,认真完成今年的节能降耗计划。

(二)我中心在上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节能监察程序和规定,深入现场、扎实工作,防止走过场和流于形式。各重点用能、用水企业要积极配合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节能、节水监察工作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要把淘汰落后机电设备与推广应用先进设备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抓好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作,另一方面抓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控制、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方面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降低单位产品能耗。

(四)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列入20xx年节能监察计划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xx]第67号公告)、《27项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目录》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工产业[20xx]第122号公告)进行自查。各重电用能、用水工业企业要如实填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表》(附件二)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在用情况表》(附件三),并于20xx年5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县工信委节能监察中心。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要在本年度内将其淘汰完毕,限期淘汰确有困难的企业,须要我局提出暂缓淘汰的申请报告。存在超限额用能的企业,要认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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