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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优质8篇)

时间:2023-10-07 21:07:03 作者:温柔雨最新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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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篇一

中共果瓦乡委员会 果瓦乡人民政府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各村、乡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和经常性的开展,着力破解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全面提高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保实现“双降”目标。根据《贵州省人口出生率等责任目标考核统计口径的规定》、《大方县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进村入户个案密查的实施方案》、《大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过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 “双降”目标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果瓦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林有

常务副组长:曹一含 孟光富 副组长:田培昌 李 箐

成 员: 李平郝家荣 施 建 徐永富 杨香梅

孙明凤 彭佑发 刘 静 申开儒 刘汉军 孟光武 蒋琼芳 李才勇 杨旭香

2、成立果瓦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督检领导小组: 组 长:李林有

常务副组长:曹一含 孟光富 副组长:田培昌 李 箐

成 员:刘 静 申开儒 龙章芬 唐久贵 丁发勇

李龙海

3、成立计划生育宣传突击组,刘汉军任组长,许朝明任副组长,成员有:宋维毅、余安富、张仕林、李凤兴、沈 雷,在紧急情况下,计划生育宣传突击组有权临时抽调全乡任何一个乡村干部协助工作,被抽调人员必须服从安排。负责督促妇检、手术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二、考核

1、考核内容和标准

(1)人口计生信息数据全面、准确、及时、有效,责任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全部纳入管理与服务,人口计生信息全员管理,无漏人漏户和逻辑错误。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达100%,无出生人口漏报、错报、迟报。实行生育计划孕情监控月跟踪管理服务制度,对辖区内生育计划对象进行孕情逐月跟踪服务,并逐级上报逐月开展工作情况。

(2)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无常住人口政策外生育。(3)实现全程管理服务,管理措施前移,无常住人口(含流入人口)手术库存,最大限度消化流出手术库存。避孕节育手术结扎及时率和落实率达90%以上。常住人口(含流入人口)每季度妇检率达100%,无常住人口漏检人员。

(4)优质服务及其它专项工作。达到国家、省、地、县评估验收标准。

2、考核方式

(1)计生工作督查督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实际,安排成员采取随机个案密查、定期抽样调查、举报核查、经常性调研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考核结果直接兑现奖惩。

(2)计生工作督查考核组根据督查结果对包村帮户乡村干部下达督办通知,包村帮户乡村干部根据督办内容和要求及时办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复核。未及时办理的加倍兑现处罚。

三、奖励

1、在省、地、县的各类检查中受到上级奖励的,所有奖金全部兑现给相关单位或人员。

率达100%的村,由乡奖励本村2000元,3、每落实一例二女户结扎,经计生办站审核并报计生局认可,由乡奖励请术人员10000元。

4、社抚费收缴。以计生宣传突击组征收为主,每月完成乡下达的任务,收缴金额的40%奖励给宣传突击组,用于车辆用油和相关人员奖励。未完成乡下达征收任务的,不足部分扣工作人员工资。

5、优质服务及其它专项工作被县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2000元,被地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4000元,被省级评为工作创新亮点的,由乡奖励相关集体或个人6000元。同时上级的奖励也全部兑现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6、计生站办人员在计生工作上被县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500元,被地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1000元,被省级评为先进个人的由乡奖励2000元。在参与县级及以上计生系统组织的调研文章评选中获奖的由乡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奖励。

7、乡村干部在宣传报道乡计生工作的文章被县级媒体(含计生局编发简报)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50元,被地级媒体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100元,被省级媒体采用的由乡每篇奖励200元。

8、计生工作的处罚资金收入60%划归计生宣传突击组,用于宣传突击组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和工作奖励等。40%用于优秀村的工作奖励等。

9、四术任务每月按乡实际分配。超任务按每超一例结扎奖励1000元计算,欠任务按差一例扣1000元处罚。

四、处罚

1、在省、地、县各种调查中,有下列情形的,除兑现上级的处罚外,由乡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含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干部)给予下以经济处理,并根据情节分别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或停薪停职、解聘、免职等。

(1)每漏报常住政策内外一孩1人或政策内二孩1人,处罚包村乡干部400元、包村村干部200元。每漏报1个政策外二孩,处罚包村乡干部400元、包村村干部200元。每漏报1个政策外多孩,处罚包村乡干部300元、包村村干部3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2)每查出一例常住政策外超怀的,分别按政策外二孩和政策外多孩出生经济处罚标准执行,同时下达督办通知限期补救,因工作不及时造成超怀对象外出或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加倍处罚。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3)每漏报一个已婚育龄妇女,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4)每查出一例常住上环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500元;属于早婚无孩的,按1例结扎计算。每查出1例结扎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0元。同时下达督办通知限期请术,未按时请术或造成手术对象外流的加倍处罚。剖宫产和手术禁忌症必须在事件发生的当月交证明录入,否则按库存手术经济处罚标准执行。

(5)每出现一例二女户结扎库存,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2000元,宣传突击组未及时到位,导至手术流失的,按4000标准处罚宣传突击组。

(6)在各季度妇检中,重检对象当月未妇检1人,处罚包村帮乡村干部各50元,并督促妇检加收拒检罚款。将常住人口妇检对象错统为流出人口或漏统妇检对象的,每查出一人,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50元。

(7)所有婚育、流出、返回等信息每错报一处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20元。

(8)流出人员、返回人员漏报1 个重点管理对象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

(9)查出期内代捡养小孩,不能提供相关计生证明的,且居住时间达1月以上,每代捡养一个期内无相关计生手续出生的小孩处罚包村帮户干部3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10)全员信息核查,每漏一户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每漏一人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11)流出库存手术返回一周之内不落实、不上报即视为漏报

常住手术库存,流动人口生育小孩返回一周之内不上报一经查出即按常住生育漏报兑现处罚,流动人口新婚对象返回一周内不上报一经查出即按已婚育龄妇女漏报兑现处罚,流动人口超怀对象返回三天内不上报、不采取补救措施一经查出即按常住政策外超怀处罚。

(12)常住人口结扎对象必须在生育当月内兑现手术,否则按手术库存兑现处罚。

(13)将高孩次改报为低孩次导致属性更改、将政策外生育改报为政策内生育、将本地生育改报为县外生育、将内生育改报为外生育、未按规定补报往出生人口的,每查出一例,除兑现漏报处罚外,另处罚包村帮户乡村干部各100元。被乡计生督查组、宣传突击组核查出的,将按此处罚标准处罚。

接到孕情消失报告后15天内未查处的,处罚计生办主任或相关人员300元。

(15)包村帮户的乡村干部因工作不力而造成已育龄妇女漏报、人口出生漏报或手术对象、手术库存返回后不及时落实相关避孕措施等情况的,第一次作经济处罚,第二次诫免谈话并作经济处罚,第三次对包村帮户乡干部作待岗三个月处罚、对村干部作免职、双停处罚;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包庇亲友、故意瞒报等情况的包村帮户乡村干部,一经查出,对乡干部直接待岗、村干部直接免职、解聘或双停处理。

(16)在接受省、地、县检查中由于基础不牢、底数不清、信息不灵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联系村领导、包村帮户乡村干部、村支书、主任、人口主任除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外,对乡干部实行待岗三个月处罚、对村支书实行免职、村主任双停、人口主任解聘的处罚。

2、专项工作

各专项负责人负责乡级专项资料完善,并定期下村督查指导工作,各项资料做到日清月结,在省、地、县检查中未达到评估验收标准的给予计生协管领导各1000元处罚,给予专项负责人,同时给予村联系村领导1000元处罚,受检村村支书免职、村主任停薪停职、人口主任免职的处罚。在县、乡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

(1)优质服务。站办人员严格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做好群众服务工作。旷工一天处罚100元(无假条离岗视为旷工),离岗半小时以上且不明去向一次处罚50元。责任区(含公共区域和科室)卫生不清洁查出一次处罚50元。责任科室有过期药品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150元。

(2)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栏、宣传栏季度未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0元。群众未参与村规民约及章程的讨论,分别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0元,诚信协议书未签订1 户处罚包村帮户干部各20元。文件资料缺1份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20元。以上每季度考核1次。

服务室工作记录、领导小组例会记录、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例会记录等每缺1次处罚村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以上季度考核1次。

宣传栏小样、协会12.1、5.29、7.11活动记录。民主监督评议记录,育龄自管小组长诚信管理活动记录。当年生育手术对象的随访记录,为计生户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方面的记录,妇检对象花名册、流出、流入人员花名册、村务公开记录,缺1次或记录不规范,达不到要求,有错别字、记录不清洁,每份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以上记录逢3、6、9、12月考核。

被县级以上部门检查出的加倍处罚。

(3)依法行政。督查村级主要是上报的政策外二孩、多孩是

被县级以上部门查出的加倍处罚。

(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乡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每少一次活动简报处罚计生办主任50元。村级上报的性别准确,打击“两非”每年宣传四次,每少一次处罚支书、村主任和人口主任各50元。

被县级以上部门查出的加倍处罚。

(5)流动人口。流出人口“查无此人”准确率错1个处罚包组干部20元、村支书、主任各10元,上报的流出、返回、流入人口未填写流出登记薄和流出育龄妇女登记帐,每个处罚包村帮户乡干部、包组村干部、村支书、主任和人口主任各10元,被县级以上部门加倍处罚。

乡内外村流到本村的手术对象、超怀对象、生育对象,流入村要及时反馈信息给流出村,否则一经查出,流入村的包组干部将承担50%的处罚罚金。

(6)利益导向。在兑现奖励扶助、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奖励、二女绝育户节育奖励和农村“两户”优惠中,对不按工作程序操作,遗漏或出现不符合奖扶条件对象的,处罚包组干部200元。

村级上交的利益导向不按时上交县计生局处罚计生办主任200元。

(7)协会。资料每缺一样处罚责任人30元。

(8)在检查中,对连续三次月报单和各项计生资料不合格的村人口主任接受解聘的处罚。

(9)信息化建设。村级上报的月报单和基础信息采集表、提示单、录入错误的,根据错误的项目比照村级经济处罚标准给予微机统计员处罚。不按规范操作pis系统,不按时上传上报数据,数据准确率和完整率低、逻辑错误大、提示单未规范运行指导工作等导致工作被全县通报或处于全县倒数5名之内的,处罚计生办主任、微机员各200元。

五、本方案自公布起执行。本方案由党委政府负责解释权

大方县果瓦乡委员会 果瓦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计生工作 过程管理 方案

送:县计生局5份、乡领班子成员各1份

———————————————————————————— 自存3份 共印60份

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篇二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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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收集:

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篇四

过去的一年,我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校园”为主题的活动,切实贯彻落实市、局、镇“综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重点抓了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学校周边环境整治、消防安全整治、交通隐患整治、法制教育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我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围绕教育教学这个中心,在切实维护校园稳定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的安全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

学校首先成立了以校长挂帅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详细分工,建立健全了各种组织机构,安排了具体的负责人,完善了各级领导责任制。

1、建立健全了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成立了以学校校长为组长,德育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认真学习和领会安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各安全领导组和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市、局、镇“综治”工作的文件,领会文件精神,明确分工,切实贯彻执行。

1、建立健全了各种组织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制。

2、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教育管理制度、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师德师风管理制度、门卫制度等。做到各项工作、各个部门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并且都与教师年终业绩考核挂钩。

3、建立健全了综合治理工作档案等,并由学校综治主任管理。

1、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五有五无”工作。五有(课堂有纪律,课间有秩序,言行有礼貌,心中有他人,差生有进步),五无(地上无痰迹,墙上无污痕,桌面无刻划,门窗无破损,卫生无死角)。这“五有五无”是我校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提出来的,很具有时代特征,从学习、劳动、卫生、安全、守纪、待人处事、和谐办事等方面进行要求。开学的第一周就在大会上提出“五有五无”,要求每位同学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使每位同学都成为掌握学习方法、热爱劳动、爱护清洁卫生、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具有坚强意志,自觉守纪的好学生。

2、制订班级公约。开学初,每个班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学生们制订了班级公约,利用公约来检查自己的学习,约束自己不良的言行。学校主要负责安全的同志还根据学校“综治”工作的特点,下发了一些关于禁止上网、禁止在室内打闹。

3、以学校广播站为窗口,对学生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进行表扬,不良行为给予及时提醒,制订了文明班级评比细则和卫生责任制度,设立了校园值周管理岗。发扬成绩,纠正不良行为。

1、突出安全工作重点,防范事故发生。

我校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利益和学校财产安全,学校采取了积极相应措施,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了落实。

(1)进一步完善了安全责任制,强化日常安全管理。

(2)加强了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升旗仪式和安全课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学生中开展自救、互救的演练活动。

(3)加强对学生食堂、宿舍、教室、厕所、用电等重点部位的监测和管理。

(4)加强了门卫工作人员职责,认真杜绝一切不适宜进入学校的闲杂人员。

(5)认真清查校内和学生中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和管制刀具。

(6)做好了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

(7)做实学生课间、课余休息的安全工作。

(8)做好了卫生防疫工作,加强了对食品卫生和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

2、依法治理校内外环境。

(1)充分利用校园内现有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

网条件和机会,教育学生远离黄色网吧,不到营业性的网吧观赏、上网。

(2)开展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和读好书的活动,定时开放图书室,为学生提供了读书的机会,禁止不良或有害读物在校内传播。

(3)加强了对小卖部的监管,杜绝三无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进入小卖部,保证了学生购买到满意、放心、安全的商品。

(4)加强了考风考纪教育和诚信教育,把它提到了品行优劣的高度认识。

3、协调各方关系,注重学校周边环境。

(1)做到了随时注意和掌握学校周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处理了在学校门口摆摊卖小吃的问题。

(2)积极配合派出所、工商、交警、司法、环卫和城管部门做好了消除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种隐患,为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学校无重大案件和事故发生。

(3)扎实做到了矛盾纠纷排查和查处工作,坚持了实行矛盾排查责任制,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特别是去末、今初涉及到教职工的绩效工资问题,教师情绪较大,但我们分头向每位教职工做了大量工作,协调了方方面面的关系,化解了矛盾,保持了稳定和睦的同志关系。

毒事件,无一人信仰邪教,无吸毒贩毒事件,无一人越级上访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师生中无违法犯罪现象,学校教学秩序良好,学生中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教师勤奋敬业,务实争先,学校展现出一派祥和、安定的`工作局面。

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篇五

计生服务站(医院、卫生院)no________:

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对象生育状况:一孩、二孩

接受避孕节育服务原因:生育后、脱环、带环怀孕、结扎失败、其他避孕措施失败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计生办

年月日

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篇六

20xx年,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建“平安xx”为主题,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着重抓好综治维稳、防邪、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圆满完成工作目标。现就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镇党委政府一班人始终将综治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孙锐为组长,付文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村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综治工作专题会,研究部署综治工作。将综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初与9个村、1个街道居委会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并与xx市交通机械厂、xx镇中小学校等重点企事业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镇建立健全了综治维稳、防邪、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等专项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各专项机构明确责任,默契配合。每月由综治办牵头召开综治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对综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采取措施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一)认真摸排,落实责任。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全年多次对全镇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排查,对摸排出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分析,落实各级责任,限定时限,分级处理。使不稳定因素得到及时化解、不升级。对突发性事件制定可防性预案,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全年共调解各种纠纷成功率98.9%以上。巡逻大队年内参于综治维稳(海霸王项目的拆迁、安置、奠基,企业进场,违建拆除等)7件,未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全部圆满完成任务。今年我镇新回归刑释解教人员均已安置并落实帮教小组予以帮教。全镇现有数名回归人员,帮教率100%,全年无一例重新犯罪。

(二)坚决取缔邪教组织。经镇综治办全体工作人员对原“xx”习练人员进行认真帮教,截止现在,全镇原有“xx”习练人员共61名其中一般习练人员60名,重点人员1名。目前我镇未发生一起练功人员赴蓉滋事、聚集、串联等事件,圆满完成“三零”目标任务。经排查,我镇尚未发现除“xx”外的其他邪教组织存在。

(一)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要求,切实加强综治维稳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各级综治维稳的领导责任制,完善了组织指挥系统和工作机制,将综治维稳与经济发展工作列入同等地位,纳入镇对各村一级目标考核,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制”。采取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具体抓,镇综治办负责组织落实的办法。

(二)完善了综治维稳工作网络体系,建立了各村(单位)的情报信息网络、预警处置网络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网络。

(三)强化了工作力度,落实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坚持每天值班和情况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四)坚持排查报送制度。对矛盾隐患坚持“月查月报”,重点对项目拆迁、劳资纠纷、农村用水、用地纠纷的排查,把各类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大信访接待、情况调查和预案制定工作。

(五)继续加大防邪工作力度。按照上级要求,充实调整了镇防邪领导小组和帮教干部,进一步完善了对“xx”分子的监控、帮教、转化、打击的运行机制。xx年制定了xx镇关于对举报“xx”等邪教活动给予奖励政策,有效地动员全民全社会参与到防邪工作中来,使邪教组织和人员无立足之地。

(六)建立综治办、派出所、相关村参加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对治安复杂的重点村、重点部位进行定期分析研究。

(七)进一步建立对“见义勇为”的表彰在机制。目前已表彰综治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个人29名、先进集体5个,共发放奖金5000余元。

今年来,随着镇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加之xx市北门片区的改造,涌入我镇的外来人口已逾10万,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由85人组成的镇治保巡逻大队,由去年的组建到现在,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镇上投入20万元,新增摩托车12辆,对讲机10台,警用器械20套,摄像机、照相机各1部,统一巡逻队员制服。投资近20万元,新建了雍渡、方碑、沙湾等村治安警务室5个。镇治保巡逻大队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巡逻,共查获本地及外地机动车余辆,随派出所出警余次。年内聘请武警和公安干警对全体队员进行为期15天的业务培训的技能训练,队员素质不断提高。镇村分别出台了对治保巡逻队的鼓励政策和考核办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和奖励,涌现曾志友见义勇为的典型,同时对不适应工作要标和工作能力差的队实行淘汰制,使他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已成为区域管理的主力军。今年6月2日在雍渡村协助派出所干警抓获抢劫嫌疑人9名。林湾、喜安、方碑、雍渡等村治保巡逻队先后受到表彰。镇治保巡逻大队的成立,切实起到了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震慑作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各村治保巡逻队在镇派出所的牵头下,通力合作,及时有效地开展了“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了“两抢、两盗”等犯罪活动。为巩固整治成果,切实加强重点部位的整治,我镇将洞两路、犀安路列入重点整治区域,重点对交大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完善了治安防范机制,坚持每日巡逻,与之配套的行政管理工作得到了落实,治安形势得到了改观。对暂住人口、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等管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管得住,确保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一)以派出所为中心的“联动”指挥部,下辖的林湾、沙湾、高桥、喜安、主碑、雍渡、靖地七个整体联动点已覆盖我镇的主要路段,有效地遏制了“两抢”案件的发生。坚持治安防范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各综治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村专职治保巡逻队实行平时轮流值班巡逻,逢年过节或重要时期由镇上实行集中统一安排巡逻值班。镇综治委与友邻新都大丰、xx区的洞子口乡、土桥镇、天回镇等镇建立了整体联动体系,确保了边界无死角、无空档。加强了对治保队员、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发挥院落长在院坝联防中的重要作用,全民防范意识得到了增强。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综治法制宣传形式,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小组,同各村企事业签定了“xx”普法和依法治镇责任书。镇党委政府中心组坚持每半年集中学习一次的制度,镇村干部结合农村工作不定期学习涉农法规,全年组织集中学习10余次。继续抓好群众性普法教育,进一步强化了普法和综治培训力度,扎实开展了宣传月活动,采取设立咨询点、张贴书写标语、宣传车进村等多种形式,主要宣传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环境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行政许可法》、《法律援助重要条例》等法律法规,发放相关宣传资料5000余份。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到“农家乐”,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为镇域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依法治理工作井然有序地开展,聘请法律顾问当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尤其针对今年村级财务收归镇管,镇政府建立了更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为民办实事上。

(三)我镇“平安创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综治委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平安创建”工作。xx年底,将完成镇内两个重点企业(xx市交通机构厂和四川省泉城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平安创建和验收工作;前期已进行了布标宣传、展板制作,后期将对整个“平安创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细化,以求完善。

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篇七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是为了强化目标管理,促进我镇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深入发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而签订的,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20xx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原则,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_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

1、承担对乙方计生干部的业务指导与培训,督促乙方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2、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外省流动人口和_____省户籍未婚育龄妇女)或《_____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_____省户籍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未办理上述证件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3、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检查督促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和接受查环查孕服务。

4、指导和帮助乙方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乙方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

1、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代表人责任制,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助社区工作站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不能招用、容留无证或未经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_____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20至49周岁育龄妇女,积极协助甲方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查验证件。

3、建立健全本单位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督促乐清市户籍已婚育妇办理《_____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按规定支付本单位员工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用。

4、组织本单位20——1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结扎者除外)每年不得少于两次查环查孕(含随住男职工家属)。

5、对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人员,应当予以教育,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教育无效的给予辞退解聘。

6、对计划外生育的员工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三、每年年终,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计划生育管理任务的给予表彰

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内有效。(注:责任书一年内有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市各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深入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_____镇党委、政府向各村下达20_____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奖惩到位。

2.围绕“婚育新风进万家”,继续加强新型人口文化建设,结合重大节假日、纪念日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传播婚育文明新风尚,创造良好的人口舆论环境。

3.围绕“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思路,不断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和能力。

4.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有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做好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让计划生育家庭得到更多实惠。

5.持续深化计生依法行政。

6.大力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7.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

9.加强计生协会工作,充分的挥计生协会作用,继续开展计生协会“四联创”活动,大力推进生育关怀活动,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建设。

10.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扎实做好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工作,保持基层计划生育队伍的基本稳定,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二、目标管理办法

1.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切实加强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对本村履行计划生育情况每年进行1至2次自我检查评估。

2.制定规范村级奖惩措施,村主要领导、包片干部、计生管理员对村计划生育工作指导、督查不力,情况不明,数字不实的要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完成责任目标任务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3.严格按照《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产实施意见》(南委{20xx}46号)要求,健全完善计生离任审计移交、责任追踪考核和“一票否决”制度。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不受班子换届和领导变动的影响,村干部变动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并视本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实行追踪奖惩。

中共_____镇委员会

_____镇人民政府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局面,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期限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责任内容

各科主任对全科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要组织全科同志,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条例。

(1)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

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2)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怀孕、

生育。

(3)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节制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

(4)实行优生优育,做好婚前检查和孕期保健。

(5)医院每年三月、十一月组织对全院育龄人群进行

“三查”(即:查病情、查环情、查孕情),要求各科室要做到百分之百参与,“两清”(计划外怀孕补救清、节育措施落实清),“一服务”(对查出的妇女并给予治疗服务)。

三、责任追究

各科室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科室目标责任制内容之一,认真执行。对于违反生育政策者,院方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取消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科室当选各级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之日起生效,由院方和科室各保存一份。

院 方(盖章)

科 室(盖章)

二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篇八

书记xxx;

分管副校长xxx、xxx、xxx;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提高认识,增强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心和自觉性。

2.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做到本单位教职工无计划外生育。

3.计划生育率100%,期内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100%,优质服务率100%,知识普及率90%以上,信息统计准确率100%;学校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加强青少年生理卫生、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协助计生部门搞好对学生家长计划生育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中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4.对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办理入学、入园时,要查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合格的《婚育证明》,如发现要及时上报。

5.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办理教育储蓄。

6.定期向教育局提供有关数据落实情况,年中和年终要向主管计生工作的教育局领导做书面汇报。

7.经年终考核完成上述指标者,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专干给予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因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上述指标者、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专干给予处罚。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否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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