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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学类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论总结(精选5篇)

时间:2023-10-08 10:36:30 作者:影墨2023年法学类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论总结(精选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法学类论文开题报告篇一

论文题目: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角度

论文语种: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经济法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是

您的国家:上海

您的学校背景:四点要求

要求字数:2500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bachelordegree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补充要求和说明:

从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国家在市场中的作用,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派是受到哈耶克的自由经济主张影响的自由放任主义,另一派则是国家干预主义。从现实状况看,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尽管程度不同,国家队经济的适度干预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这种国家干预机制特别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上。经济法的实质,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保障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保障。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从十九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而产生和逐步完善的。在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阶段,崇尚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宏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资源的配置是按照供需关系的原理进行的,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能自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各个产业部门的有序生产,政府应当尽量减少甚至停止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但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弊端,包括垄断、缺少计划的盲目生产带来的产品过剩以及随之而来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等。这说明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从根本上保证经济的有序发展的。从20世纪开始,不少国家开始接受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要求国家全面广泛地参与经济生活,有效运用财政手段影响经济发展以克服“市场失灵”。这就是国家干预制度的起源。特别是二战期间和战后初期,国家干预制度对于全民族有效利用资源,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和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体现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对经济秩序的规范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逐渐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了以市场调节和政府适度干预的综合发展的道路。突出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之一。这一干预政策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职能上。在我国,经济法的职能是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领域的一切活动。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活动是有限度的,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并不拘于主导地位。因此,那种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就是政企不分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的。我国目前推行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让市场资源配置在良性化的经济运行中有序健康地进行。国家增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并不是干预具体的生产过程和微观企业管理,而是规范企业外部环境,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因。本文从经济法的反垄断的法律责任和职能出发,探讨了适度的国家干预对于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的重要意义,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和企业管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2.研究现状

3.论文提纲

4.主要参考文献

[1]陈虹,吕忠梅:经济法原理新说之一:国家干预[j]法学论坛,-18(4)。

[2]胡元聪,国家干预行为的经济学研究——基于经济法的认知视角[j],河南社会科学,(2)。

[3]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4]曹天玷.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

[5]王晓晔.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6]阮方民.欧盟竞争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7]王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其借鉴[j].当代法学,,(9).

[8]郑鹏程.论垄断罪的依据、构成与刑事责任[j].河北法学2003,21(2).

[9]张天虹,刘荣.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归责原则[j].生产力研究,2001,(5).

[10]姜彦君.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3).

[11]刘泽军,论国家干预的宏观性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j],福建论坛(社会科学版),(2)。

[12]张金艳,国家干预——经济法的基本内涵——从经济法的产生看国家干预本质[j],浙江金融,2007(9)。

5.研究方法

法学类论文开题报告篇二

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进一步探讨各个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20xx年x月申报论文选题方向,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20xx年x月日与论文指导教师讨论,确定论文题目,下达任务书;

20xx年x月日完成开题报告;

20xx年x月日完成论文初稿,提交论文指导老师;

20xx年x月日根据老师意见修改论文,定稿,获得参加答辩资格;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赵天红:《“雇凶杀人”案件中的犯罪中止》,载《检察实践》第6期。

[2]袁忠民:《雇佣杀人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其侦破对策》,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3]郭海宁:《浅谈雇佣杀人案件的成因、特点及侦破对策》,载《公安学刊》第3期。

[4]杨鑫森:《雇凶杀人案件犯罪心理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第12期。

[5]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6]郭子贤:《雇凶杀人犯罪研究》,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6期。

[7]聂立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版。

[8]赵秉志,阴建峰:《审理死刑案件的若干问题》,载《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版。

法学类论文开题报告篇三

(包括选题的意义、可行性分析、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结果、研究进度计划等)

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直接言辞原则对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讲,适格的证人只有亲自出庭作证,陈述证人证言,回答控辩双方的询问,参与质证过程,证人的证言、陈述、结论等才能作为法庭最后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此,如何建构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成为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

1.1选题的背景

自我国实施新的刑诉法以来,在审判实践中不难发现,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并没有随着立法的确立而逐渐进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使许多案件的关键证人处于长期流动的过程中,很难及时取证。第二,证人不诚实作证的情况较多,或模棱两可,或借口搪塞,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第三,翻供和串供行为时有发生。第四,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困扰审判工作和公诉工作的重要障碍。上述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必将导致新刑诉法确定的刑事庭审改革流于形式,最终导致改革失败,使法律得不到正确实施,难以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意义重大。

1.2国内外反腐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缺陷:在作证制度方面,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孙长永教授认为,这种制度相对而言显得缺少灵活性和难以操作,弱化了证人作证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应发挥的作用。而在证人资格认定方面,我国法律确立的是以证人对案情能否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为作证资格界定标准的。中国人民大学毕海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原则,难于确认最佳证人和最佳证据。在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方面,我国法律规定显得空洞,不成系统,周璐怡就认为,我国缺乏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配套制度,证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充分保障和履行。

相较于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严峻的立法与司法现实,汤维建教授研究国外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后认为,两大法系国家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所形成的各具特色的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息息相关的立法例有着明显的优势与先进之处,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带来了崭新的思路。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传闻证据规则、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等,都是十分有特色的立法例。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拒证制度、经济补偿制度等也值得我国借鉴,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

2研究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中最广泛、最普遍的证据,莫过于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暴露出许多问题。本文基于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以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为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首先对‘证人’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主体范围;其次剖析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第三,在做好理论准备的前提下,研究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从立法、司法、制度因素、社会因素等多个层面探寻原因;第四,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立法例,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

2.1基本框架

1、引言

2、证人作证制度的理论准备

2.1、“证人”概念的界定

2.2、不同法系对证人的资格确定

2.3、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主体范围

3、证人作证制度的意义

3.1、维护司法权威

3.2、实现实体正义

3.3、保障程序正义

4、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

4.1、立法上过于模糊

4.2、司法上困难重重

4.3、制度上的缺失

4.3.1、证人保护制度

4.4.2、证人补偿制度

4.4、公民作证观念缺乏

5、改革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建议

5.1、立法层面的提升

5.2、司法实践中建立并落实配套制度

5.3、鼓励公民提升证人作证的法律意识

2.2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研究我国刑事庭审实践中证人作证制度的前提下,借鉴他国的经验与实际案例,找出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里最突出的现实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建议。本文研究的难点在于卷帙浩繁的国内外文献。证人作证制度是理论研究的热点,各种资料数不胜数,去芜存菁,去伪存真,任重道远。

2.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二:一是分析、归纳、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有代表性的'问题;二是如何借鉴其他法系国家成熟而有特色的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例,来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

3研究的方法及措施

本文将证人作证制度作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力图详尽分析当前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性质、特征、构成要素、现实意义、现状、问题等等,希望能抛砖引玉,为该制度的完善贡献一点心力。

本文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文献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既借鉴了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理论方法,又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出发,突出证人的主体特点进行研究,对当前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具体采用下面的方法:

资料文献分析法:采用国内外比较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证人作证制度相关文献的分析研究,厘清基本概念及其特征、现实意义等。

理论分析与演绎推理法:重点从我国审判改革的趋势等出发,探求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及其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证人作证制度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当前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进行理性判断。

实地调研与访谈法:主要是访问调查,即针对特定问题对笔者所能接触到的公、检、法各级国家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和律师进行访谈,以获得了第一手文献与访谈资料,并借助资料深入分析,以准确判断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探索完善这一制度的途径与方法。

4预期成果

资料翔实,内容完备,有一定的创新,通过这次研究,希望能够尽可能提出一些有实际意义的提议,对改变现状有所帮助。

5研究工作进度计划

12月8日-12月25日收集资料

12月28日-1月17日列出提纲

1月18日-3月12日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

3月13日-4月20日初稿写作

4月23日-5月3日论文检查

5月5日-5月15日论文修改

法学类论文开题报告篇四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开题报告是我们学生需要去撰写的一种文稿。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欢迎阅读。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9~2019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级、2019 级及 2019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9 级 62 名,2019 级 74 名 ,2019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 年。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选题范围 243 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 1 和表 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培养护理学本科生具备护理研究的基本能力是高等护理教育的目标之一。 指导老师在科研选题、文献查阅、科研设计与科研实施、数据统计分析等标书撰写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指导过程中,进一步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以及科研设计能力。许多导师本身是护士长或护理部主任,她们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了学生护理管理意识;在与导师的接触中也锻炼了学生的沟通技巧〔2〕。 导师制论文指导的关键是指导教师的科研素质和指导方式。 在现有条件下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导师选拔制度,是培养本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关键〔3〕。 而指导老师应充分认识本院的特色及自己的专长开展课题研究。

分析243 份开题报告的撰写质量,发现部分护生及临床导师对于开题报告的重视程度不够。建议开题报告应作为护理学本科生毕业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以期提高护生对于开题报告的重视程度。护生开题报告的评定应作为临床导师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以提高临床导师的积极性。

学生开题训练, 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促进了科研实际能力的提高,增加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及探索精神,拓展了科研思路和知识面。在临床实习实践过程中,护生在临床导师的引导下,勤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并找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及方法, 有意识地加强护生创新性思维和评判性思维的训练。对于开题报告撰写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书写体例的不规范、语句的欠通畅及个别用字错误等在组织撰写开题报告前应进行多次的专题讲座指导。

综上所述,毕业科研实习是护理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与方法的全面检查过程,是集中训练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佳时机〔4〕。 开题报告是完成毕业论文的重要一环,不仅是护生对临床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的体现,更是对导师指导能力的一种检验。在现有条件下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导师选拔制度,也是培养本科护生科研能力的关键。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9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法学类论文开题报告篇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始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过整整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蛋糕”已经做大,人们对蛋糕的分配问题越来越关注,党的十x大要求经济发展从“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向的这种转变是必然的趋势,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都会寻求这种转变,但对于一个被“不患贫而患不均”传统思想影响着的民族,一个从大锅饭历史中走出的国家而言,这种转变却隐藏着极度的危险,为了追求公平而忽视效率,面临着平均主义思想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的潜在危险。

我国正在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发展,同时财政支出也在逐年扩大,国际上的对外援助不断加强,财政压力较大,经济发展如果不能满足财政需要,那么会影响到税法的稳定性。税法的税率增长是有着滞后性和谨慎性,如果没有效率作保障,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又会不自觉的陷入“黄宗羲定律”当中。

税法有着很强的行政性。体制改革在我国稳步推进,政府职能正在发生变化,政府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服务型的政府是一个有着高效率的政府,税法效率的深层次研究必将推进税收体制效率的提高,从而为整个社会的体制改革起到借鉴作用。

在这样的环境下研究税法的效率原则有着如下意义:

第一、效率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对于经济法而言尤为重要。效率也是任何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改革的目标。没有效率的制度是无法持久存在并发挥其本身作用于价值。

第二、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未根本转变”,如何使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税法效率原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税法效率原则从宏观上讲可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和产业结构,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从微观上讲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促进企业自身改革,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下,不断向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前进。

最后、税法效率原则可以提升税收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税法效率的深层次研究必将推进税收体制效率的提高,从而为整个社会的体制改革实践提供理论基础。

二、选题的基本情况

税法效率原则在我国所有税法教科书中都有论述,也都基本认同税法效率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个方面是经济效率,另一个方面是行政效率。主要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认识上:

第一是对效率一词的基本内涵有不同的认识。

第二是对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存在分歧。

第三是基于对以上两问题的不同看法而采取的不同措施。

以上三个问题也就是本文主要阐述的焦点,本文将通过对效率原则内涵的重新认识,在公平与效率两极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进而为实现税收效率原则的实现给出相应措施。

三、论文提纲

〈一〉、引语:介绍研究税收效率原则的意义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发展历史

(一)介绍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税收改革,得出改革的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通过对经济制度的改革增加财政收入。比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等。一种类型是通过对行政机构的改革增加财政收入。比如:张居正改革,郭炎改革等。总结税法效率原则的基本内容。

(二)介绍威廉·配第,攸士第,亚当·斯密,萨伊,瓦格纳,凯恩斯等人关于税法效率原则的最初理论,仍然集中在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

〈三〉阐述税法效率原则的正确内涵

介绍法律原则的含义。

(一)狭义的效率认识。这种效率只注重结果,认为只需要将蛋糕做大就可以,忽略成本问题。

(二)广义的效率认识。这种效率不但强调结果,而且注重成本问题,把利益的最终分配也纳入到效率的内涵当中。

(三)正确介定效率原则的含义,详细介绍效率原则内容。

〈四〉效率与公平原则关系问题论述

(一)西方国家强调效率原则,兼顾公平的介绍。

(二)当前中国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又好又快”发展情况介绍。

(三)效率与公平矛盾消除的两种方法。1、效率的最大化吸收公平,公平的真正价值在于效率最大化。2、划分历史阶段的方法,在经济发展起步阶段强调效率,在经济充分发展阶段注重公平。

〈五〉实现税法效率原则的思路及措施

(一)以经济制度维度思考。强调经济制度结构,税收制度结构的优化,从而保证税法经济效率的实现。

(二)以体制改革维度思考。强调行政体制现代化,税收手段信息化,税收程序简便化,从而保证行政效率的实现。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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