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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分析论文(通用5篇)

时间:2023-10-08 17:07:43 作者: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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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分析论文篇一

【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有关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关于研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下规范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设想。

【关键词】

会计准则; 研发费用; 信息披露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项目中反映企业当年开发阶段资本化支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另外,在财务报表附注“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的“无形资产”条目下反映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除此之外,准则并没有对研发费用的披露作更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也使我国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一、我国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

现行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将研发工作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并且仅允许开发支出资本化。但如何划分两个阶段却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导致难以准确计量各部分支出的金额。

为了解上市公司是否披露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笔者选取在沪深股市上市的医药制造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因为这两个行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一般均比较大,且投入力度关系到其核心竞争力)的 60 家上市公司,选取其 2007 年年报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公司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部分,对其年度报告中与研发费用有关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的统计数据如表 1 所示。

在所抽查的 30 家医药制造企业和 30 家计算机应用服务企业当中,只有 3 家(占 5%)企业披露了研究与开发阶段是如何划分的。医药行业有两家披露,占抽取数量的 ,医药制造行业中进行了披露的两家为双鹭药业和复星药业,概括起来即为:医药行业的研发项目在取得国家临床批文前是研究阶段,取得国家临床批文后是开发阶段。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中进行披露的只有 ,仅为金智科技一家企业,说明计算机行业对研发划分的披露较之医药行业更困难。金智科技披露的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条件是:已完成项目的需求分析、方案设计、技术预研,进入开发阶段。但其实这个核算方法的披露还是较为笼统的。其余57 家企业中有的一点都未进行披露,有的即使披露也只是照抄准则中关于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定义划分。但准则的定义只是笼统的划分,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其具体确定标准应该是不同的,每个企业的分法应该更加明确。

(二)开发阶段“资本化”五个条件的确认

供了便利。尤其是无形资产占企业资产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医药制造行业、计算机软件业等。

如表 1 所示,在所抽查的 30 家医药制造企业和 30 家计算机应用服务企业当中,只有 6 家(占 10%)企业披露了开发阶段资本化的条件。医药行业相对好一些,有 ,计算机行业只有 ,再次说明计算机行业对资本化条件的确认较之医药行业更为困难。其他 54 家企业有的一点都未进行披露,有的披露了也只是照抄现行准则中开发阶段资本化的“五个条件”。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中披露的两家企业为金智科技和亿阳信通。金智科技披露的较为详细,有具体表述,可以看出金智科技对资本化的五个条件作了很好的说明,但仍未确定出一套很好的标准。亿阳通信为了更好确认多了一个条件,但还是很笼统。

(三) 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

为了解上市公司研发费用信息披露的现状,经查阅沪深股市 60 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以“规范、全面披露”、“粗略披露”、“无任何披露”三个档次加以分级,得出的统计数据如表 2 所示。

从表 2 中可以看出,医药制造行业和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的披露所占比例均为 。虽然两个行业披露比率均已达 ,但是进行规范、全面披露的企业还不多。医药制造行业中,有 7 家,占 的企业进行了规范、全面披露。而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中,仅有 2 家,占 的企业进行了规范、全面披露。所以可以看出,尽管两个行业的披露比例是一样的,但医药制造行业的披露质量更高一些,详细披露的企业较之计算机行业更多。计算机行业虽然披露比例也较高,但大多数也只是粗略披露,并不能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全面的情况和信息,不利于他们做出决策和预测。

二、我国上市公司研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研发基础数据的公司不多

为了解上市公司研发费用披露的具体情况,经查阅 60 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研发费用的披露,得出统计数据如表 3 所示。

从表 3 中可以看出,医药制造行业披露比例为 ,而计算机应用服务行业仅为 20%。按一般惯例,这两个行业的投资人会根据研发投入数量及其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变化趋势等信息预测和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并做出正确的决策。但从两个行业整体来看,只有 16 家,占 的公司披露了研发的数据。虽然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研发信息的面在扩大,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被抽样的 60 家公司里只有 5 家进行了完全的披露(医药 3 家,计算机 2 家),只占到。另外,的公司披露了研发费用的金额,但只披露了开发支出的期末期初数,或者是研发投入的一个总额。至于计入损益金额、计入无形资产金额都没有披露,这对于信息使用者进行判断、分析还是很不充分的。

(二)披露未来研发投入计划过于简单

企业,是否应为该企业投资。而在有所披露的企业中,将近一半的企业只提到了未来要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这种几乎雷同又无实质性内容的陈述,难以发挥信息披露应有的作用。

(三)披露的格式和内容缺乏具体规定

现行准则只要求研发费用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不能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可予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已完成的计入无形资产,未完成的在开发支出中反映。其实强制反映出来的只有资产负债表上的开发支出的期末余额,至于这个余额是怎么来的,准则对其在附注中的披露并没有要求。在所抽查的 60家企业中,披露的也只有开发支出的期末和期初金额,至于研究阶段有没有费用、有没有开发阶段已经完成的计入无形资产并没有披露出来。只提供开发支出的一个期末余额,披露内容不具体,不详细。

(四)披露有关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缺乏个性化

从表 1 可以看出,在 60 家被抽样的公司中,只有 3 家企业详细披露了研究与开发的划分,6 家披露了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其余企业披露的有关研发支出的会计政策基本都是照搬会计准则,缺乏个性化。企业应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制定有关规范,这样才便于内部管理、产品控制及外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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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分析论文篇二

内容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日益成为经常性的支出,且数额越来越大。综观各国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看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实际上只有两种: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本文提出融合这两种方法的优点,弥补各自方法的不足,创建资本化与费用化融合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全部费用化部分费用化研究开发支出主体公积

各国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中规定:当期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活动结束后不论成功与否,均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英国在标准会计惯例公告第13号中规定: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开发费用如满足特定的标准,即表明这些费用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应确认为资产,即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中的规定和英国类似,也是主张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开发费用如符合规定的资产确认标准,就应确认为资产,否则均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我国的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又指出: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无形资产入账,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综观各国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看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实际上只有两种:全部费用化,如美国;部分费用化(也可称有条件的资本化),如英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现行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不足

美国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全部费用化。其不是表现为不符合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原则,研究开发支出在研究开发期间往往金额较大,若一概列作费用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那么研究开发期间的利润相对要低,开发成功后产生经济效益的期间,而与收益相配比的费用为零,有违配比原则;全部费用化会计处理,无视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符合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开发项目成功,将使企业以后年度直接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费用理应属于资本性支出,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则有违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也影响了其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因为当期费用容易受研究开发支出的影响而大起大落,从而使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大打折扣;未能体现重要性原则,随着企业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也将越来越大,信息使用者必将关注企业的科研活动,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未能体现其重要性;助长企业削减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短期行为,并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若开发成功形成无形资产,不能真实反映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如果仅以开发成功年度的开发支出计入资产,则其无形资产价值既不真实也不全面;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研究开发的投资效益,由于研究开发支出的记录方面显示出的极大随意性,将使研究开发项目成功无从查考其投资总额,在将来考核无形资产投资效益时便失去了一个可靠的分析指标。

部分费用化会计处理的不足之处

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属于部分费用化,即有条件资本化。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部分费用化条件下,资产确认标准带有太多的主观性,从而给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也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因为研究开发往往会跨年度,如本年度研究开发尚未完工,将其发生的支出列入当期费用,而当下年度继续研究开发取得成功时,将该年度发生的支出计入资产,这二者的会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影响了当期支出的纵向可比性;若开发成功形成无形资产,如果仅以开发成功年度的开发支出计入资产,则其无形资产价值既不真实也不全面,因为这要求对以前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重新计算,并在会计记录上也要将已费用化的支出对以前年度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影响进行调整,会给会计核算带来麻烦,若不予以资本化,则研究成果就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反映,作为报表使用者,很难从会计报表中了解该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的含金量,也无法了解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是否投入和投入多少;另外也未能体现重要性原则,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研究开发的投资效益。

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创新

合理会计处理方法应能恰当地解决研究开发费用的内在矛盾性。承认其确定性,就须在财务报告中对其有所反映;承认其不确定性,就决定了反映须是谨慎的反映,即适当的反映。

设置“研究开发支出”、“研究开发失败准备”、“主体公积”和“研究成果”等四个账户。“研究开发支出”账户用来反映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该账户应按研究支出、开发支出设置二级账户,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若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则可按项目设置明细账。“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账户用来反映所计提的研究、开发的.失败准备金,是“研究开发支出”账户的备抵账户。“主体公积”账户用来反映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取得成功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带来的权益的增加数,设置该账户的目的:是为了在考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时,有利于将其与实现的净利润结合起来进行评价,避免评价的偏颇,从而可避免经营者为了达到利润目标,而减少研究、开发投资的短期行为发生,也有利于将其与“资本公积”账户区分开来。“研究成果”账户用来反映企业在研究过程所形成的研究成果。若企业有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时,可增设“科研经费”账户,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所收到的科研经费及其支用情况。

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发生各项研究开发支出时,借记“研究开发支出”,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账户;同时还应按全额计提研究、开发的失败准备金,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

若能够明确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当某研究项目结束时:若失败的,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研究开发支出”。若成功的,立即准备开发的,则借记“研究开发支出――开发支出”,贷记“研究开发支出――研究支出”;若暂时不准备开发的,则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研究开发支出”,同时按相等的金额借记“研究成果”,贷记“主体公积”;当研究成果转入开发时,再借记“研究开发支出――开发支出”,贷记“研究成果”;当某项研究成果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研究成果”,其差额计入“主体公积”;若某项研究成果已失效或企业不再准备转让、出售、也不再准备开发的,则借记“主体公积”,贷记“研究成果”。

当某开发项目结束时:若该项开发项目取得成功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究开发支出”,同时还应按相等的金额,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主体公积”;若该项开发项目失败的,则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研究开发支出”。

若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开发结束时,若该项目失败的或未能形成无形资产,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研究开发支出”;若该项目取得成功形成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究开发支出”,同时还应按相等的金额,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主体公积”。

若企业有从外购入研究成果进行开发的,则购入时,借记“研究成果”,贷记“银行存款”;若开发成功形成无形资产的,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究开发支出”、“研究成果”,同时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主体公积”;若开发项目失败的,则借记“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贷记“研究开发支出”,同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研究成果”。

若有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研究开发的,当收到其所拨付研究、开发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科研经费”;当研究、开发项目结束或年末按完成进度法结转研究开发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研究开发支出”,同时借记“科研经费”,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若是与其他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的,则由本企业负担的研究开发支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独自进行研究开发的会计处理相同。

研究、开发支出的披露

研究、开发支出应在资产负债表内作为与无形资产同等重要的项目列示、披露,设想如下:

研究开发支出

期初研究开发支出

本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减:本期转出的研究开发支出

其中:研究成功所发生的研究支出_________.

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_________.

减:研究开发失败准备

研究开发支出净额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研究开发支出净额是个零,但不能因为该项目是个零就不披露了,通过在表内列示,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息;当本单位有接受外单位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投资时,则该项目所列示的金额就不再为零了,因为只有本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需要计提失败准备金,而接受外单位委托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是不需计提失败准备金的;若研究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的,则“本期转出的研究开发支出”下面可列示“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主体公积”作为单独一项权益,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单独披露,并详细披露研究成功所形成的主体公积数和开发成功所形成的主体公积数。另外,若还需披露更详细的研究或开发支出信息的,则可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补充说明,如某项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进度、成功的可能性,研究或开发费用的支用情况,可能获得的收益等等。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是:更合理,也更符合逻辑性,兼容了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两者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避免了部分费用化的主观判断,也避免了全部费用化当开发成功时不确认为无形资产价值的弊端;其所披露的信息更充分,也易于被信息使用者所理解,并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原则;能够真实地反映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使信息使用者了解资产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的经营实力做出正确的评价,避免会计信息不准确而误导信息使用者;有利于充分调动经营者、投资者对研究开发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增强潜在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研发费用分析论文篇三

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对研究和开发分别进行了定义,但没有制定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准则将“研究”定义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他们而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将“开发”定义为“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之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显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这项工作更是难上加难。从另一角度来看,由于没有制定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企业管理层对内部研发活动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包括会计人员在内的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因而这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

(二)初始计量阶段

新准则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形成无形资产时,其支出至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由此看来,无形资产成本的确认过程需要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

首先,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否形成无形资产本身就是主观判断的过程;其次,支出至预定用途前时间段的确定带有的主观意愿很强。企业管理层可能由于某些利益驱动利用这两点来进行盈余管理。同时,新准则还规定在企业实践中对因故未能研制成功的新产品进行研究开发的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也间接表明,企业管理层即便在当初判断能否形成无形资产时存在人为的失误,也是不违背会计准则的,甚至可以在后期通过会计更正或者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错。这显然又为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

此外,新准则规定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但这五个条件,例如“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或出售的意图”,“……当无形资产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等,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同时满足上面五个条件的开发支出是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不是必须的。显然,企业管理层选择将开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也并不违背会计准则。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管理层对开发支出资本化额的确定具有最终的决定权。企业管理层也可以通过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来实现盈余管理。

(三)后续计量阶段

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本化后必然形成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又会涉及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包括摊销、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首先要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其次,根据无形资产利益的实现方式来选择适当的摊销方法。最后,在进行减值测试后,确定其应摊销金额。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和减值测试没有作出相关的具体要求。关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新准则没有作统一的要求,只是规定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需要分析和判断其使用寿命。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上打破直线摊销法的单一方式,只是要求企业选定的摊销方式能够反映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通过合理确定其使用期限、根据其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适当的摊销方法以及通过减值测试来确定其摊销额,企业管理层可以实现某种特定利益驱动下的盈余管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虽然其成本不予摊销,但是企业管理层可以通过每年年度终了的减值测试来间接盈余管理。例如,当企业会计利润为零时,管理层可能将本应该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不计提任何减值准备以便适当提高会计利润。

当企业需要在以前年度的基础上管理盈余时,管理层可以利用准则中“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未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方式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的规定来进行盈余管理。管理层可以借复核之机在需要时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摊销年限及方法进行重新选择。

研发费用分析论文篇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第4点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从字面理解,那就是在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好像等到了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至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

对此,笔者的心得是,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称的“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在3年内追溯享受”应理解为: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按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在3年内可追索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也许这样表述还不够直白,那就以两个案例来表述:

甲公司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按当时的政策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没有加计扣除。这种情形,不能在2016年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即在计算20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的规定执行。

乙公司在,发现在计算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及五险一金作了加计扣除,而没有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进行加计扣除。这种情形,在20可以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此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从2016年纳税年度才能适用的理由: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六条“执行时间”明确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

这就表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规定的与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不同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能是计算2016年获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才能适用,此前年度不能适用财税〔2015〕119号文件。

(二)从行文规则和惯例来看,如果可以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20及往前追溯3年(2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事项进行追溯,那么,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属于对纳税人(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规定,完全可以按照《立法法》以及《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或者从2015年11月3日(公布之日)或12月3日(文件公布30日)起施行,在2016年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纳税调整即是。

(三)从政策的连贯性和税收征管实务分析,财税〔2015〕119号文件较过去的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不仅在加计扣除项目上有诸多增加,而且在行业限制上也变化很大,以往规定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方能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现在是对列举的几个行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的行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且还增加“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很显然,也不可能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2016年以前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二、规定追溯期为3年的依据

很多网友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不理解。在大家的印象中,都是5年,如有税友就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5号)可以允许5年(即: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为什么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只允许追溯3年。

对于该问题,笔者的理解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5号公告是对正常纳税事项中应扣未扣或少扣除支出的纳税事项的处理,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可在5年内追补扣除。

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是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税收减免”事项的规定,如发生“2016年以后发现应享受而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属于“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关于“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的规定,财税〔2015〕119号文件依法作出了“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的规定。

以上为笔者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一个分歧较大的问题的个人理解,最终应以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时间不早了,从0时开始打字现已是凌晨3时,就匆匆写到这里,不妥之处,欢迎广大税友善意讨论。欢迎转发和署名)

研发费用分析论文篇五

国际上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核算,在处理时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费用应当计入损益,而开发费用则应资本化;英国会计准则认为, 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资本化;而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会计准则规定全部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全部费用化)。

我国学者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提出了如下的处理方法:1.全部费用化,即发生的所有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2.全部资本化,即发生的所有研究与开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以后再予以摊销;3.有条件的资本化,即将无形资产达到技术可行性之后的支出资本化,此前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4.追溯资本化,即在研究与开发的无形资产制造出商业上可行的产品之前,先将其支出全部费用化;待制造出可行的产品之后,再将先前费用化的支出资本化,同时将此后发生的支出全部资本化。

新准则的规定实现了国际准则趋同,企业研发费用的处理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使用此方法的优点:避免全部费用化和全部资本化的缺陷,遵循了客观性和配比原则。而旧准则采用全部费用化主要是因为研发活动本身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

(一)全部费用化的缺点

1.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如果无形资产开发成功,经济受益就是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但如果研发支出费用化,那么以后的这些受益期间的费用就很小(只包括注册费等相关费用),而研发期间的受益很小,却需要承担巨大的研发支出,并且这些支出全部列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违背了收入和费用在时间上的配比。

2.不能体现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的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而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结果导致在研发过程的当期虚减利润,研发成功后的会计期间又虚增利润,这样就不能反应企业的经营成果,不能体现真实性原则。

3.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企业外购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支出全部计入无形资产,自己研究开发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资本化,同样的资产因其取得的渠道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致性原则,使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可比性。

从会计行为来讲,费用化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因为企业管理者的收入通常是同企业当期利润直接相关的,如果采用费用化,必然会使企业利润直接下降。

(二)全部资本化的缺点

1.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全部资本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因为无形资产的研发活动风险较大,能否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尽管研发活动与企业未来的收益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种收益只是潜在的收益,能否取得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不能将其发生的费用完全资本化。尤其现在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研发费用的发生越来越频繁,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经营性支出,如果全部资本化,会延长企业的投资回收周期,增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而且,如果项目研发失败,会直接影响企业后期的经营成果。

2.会计操作难度较大。

在实务中企业若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有的项目成功,有的项目失败,对于成功项目在资本化时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确认其费用并予以资本化,资本化后又怎样摊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操作中不易把握。

(三)有条件的资本化的优点

即符合条件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其它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种符合一定标准加以资本化的方法比较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一种较为公允的做法,可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但是部分资本化条件下,资产确认的标准带有太多的主观性,从而给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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