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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模板10篇)

时间:2023-10-08 17:17:23 作者:书香墨最新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模板10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一

受让人(乙方):_______

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建房用地,现达成以下协议:

宅基地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村集体规划社区。这个宅基地有四个:南邻,北邻,西邻,东邻,面积______平方米。

双方协商同意,宅基地转让金额为人民币3.3万元.00元)。双方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3万元(3万元.00元)。

自双方签署付款协议之日起,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甲方本人和异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乙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及房屋建成后,甲方负责办理所需水电手续,上述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乙方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转让给乙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建房时,如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果协调处理不能顺利解决土地产权纠纷,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后悔违约:造成乙方损失(如基础设施费、装修费、安装费)的,甲方应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违约的,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转让金全额退还乙方,以抵消乙方的违约金。

由于国家需要征用宅基地,甲方需要提供相关程序,甲方不得拒绝。因征用所得的赔偿金由乙方所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签字):_____证明人(签字):______

20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村民小组村民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同意将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订立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将该处平方米的荒坡地调换给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为:______________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甲方将该处平方米的地方调换给乙方永久使用,四址为:______________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一切责任后果由违约方负责。

三、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乙方应负责调处。

四、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土地纠纷,甲方应负责调处。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小组长意见:______________村委会意见:______________(公章)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三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位于句容市华阳镇肖杆徐家村的房地产和宅基地永久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1、房地产及宅基地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小杆徐家村,四至分界处东至王斌住宅,南至四米,西至大宅一线,北至调基一米,房地产上下两间及附属房屋,土地面积131.6平方米。(由于原华建97020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已登报无效,暂以本证为准,重新领证后以新证为准)

二、转让金额:双方约定房地产及宅基地使用权现价为人民币陆拾陆万整(6.6万万.00元)。

三、付款方式:乙方分两次付款。双方首次在协议签字之日起七日内支付5万元,余额在协议签字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

四、甲方保证房地产和地籍的产权真实合法,受托人应保证受托事务真实有效,不妨碍乙方的建设和建设权。

5、产权所有权:自协议第一次付款之日起,房地产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有权在宅基地上建房或转让他人,甲方无权干涉。

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收到房屋后,甲方必须在法律、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转让手续,所需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处理:乙方在建房时,如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甲方负责协调处理。

8、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后悔违约。甲方违约的,应赔偿乙方的基础设施费、装修费、安装费等损失,并按合同总价的30%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违约的,按合同总价的30%赔偿甲方的损失。

九、房地产、宅基地被国家征收的,乙方享有拆迁补偿、安置等所有资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签字):_____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四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自愿将位于 ,面积_________亩农用耕地承租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具体以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1.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

2.承租形式:家庭承租经营。

三、土地的承租经营期限及承租金交付:

该地承租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至 年。

每年租金为 元/亩,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十年的承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五、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

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按照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本合同转租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租合同不能履行,给转租后的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1988 年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

同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又对《土地管理法》相应修改,将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从而正式将土地租赁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9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国有土地租赁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该《意见》第六条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做出规定:“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分类,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下面主要对上述以各种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

首先对比谈一下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如前所述,该条款将以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称为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严格讲是不对的,因为本次出租是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次出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则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上述法律政策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皆规定了以下同样的限制条件: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

不过,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满足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的条件之后,还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合乎租赁合同约定(指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出租或禁止出租或出租须经出租人同意),而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无类似的明文规定。

本人认为,上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同意”,应理解为对是否已经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条件的审查和监督,除此之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同意出租的决定,否则将出现权利滥用等人为因素而阻碍租赁交易市场的发展。

从国家有关规定看,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

实际上,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承租人不是对出租人现有的租赁物加以占有和使用,而需要继续投资完成土地的开发、利用。

而一般的财产租赁,承租人不必投资对租赁物加以改造”(赵红梅《论土地使用权租赁》),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出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人,仍应负担交纳原相应土地税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取得承租权后必须受原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土地开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上述因素都将大大减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投机性。

因此,个人认为,不宜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给予过多限制,比如《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仅对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规定了限制条件,但对转租未设置限制条件。

此外,可以尝试将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引入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

下面看一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六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单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看,似乎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但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管部门批准且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出租,若如此,在办理完出让手续后实际上就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相应的应受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的约束,也就谈不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因此,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讲,国家是不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独出租的。

不过,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一起出租的,法律是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大家知道,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详细规定,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问题。

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权、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

关于此,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农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呢?从实务上看,因农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请到免费的'宅基地,从而很少存在承租别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法理上看,既然法无禁止,应理解为是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而且允许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承租者范围是否有所限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由此可以认为,受用途和资源所限,宅基地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建设住宅,外村乡村民不具备使用主体资格,城市居民则只能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出租虽然不变更使用权属主体,但也只能出租给具备建设使用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

其实,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1条曾规定允许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后因容易导致房地产投机炒卖而在新《土地管理法》中予以删除,由此也可见立法之用意。

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是否也应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而必须达到一定开发程度呢?如前所述,本人还是认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与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前者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主体,因此,不宜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时的开发程度过多限制。

至于农村居民出租住房,从上述规定中看不出对承租人资格条件的任何限制,从现实看,农民将住房出租与城市居民、本集体外村民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于乡镇经济发展的人流与物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农村居民出租住房并不因此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因此,本人认为应予以肯定和鼓励农村居民出租住房。

2、关于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相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则更具有市场性,它对农村工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但关于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仅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且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有众多分歧。

《土地管理法》在“建设用地”一章第六十三条这样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该第六十三条前半句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农业建设的。

结合看一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上得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其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因此,可以看出,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应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至于承租人范围,是应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之内,还是同时允许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承租呢?本人未看到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过从鼓励乡镇经济发展角度看,应打破该界限。

不过,个人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语言表述是有问题的,其下半句所说“除外”是针对前半句所述“出让、转让”之土地使用权转移而言,显然不是针对企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因为作为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属的转移。

该条的实际用意是,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用地企业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该企业经营不再属于农业建设范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办理国家征地和出让手续,即所谓的“依法发生转移”。

因此,该条款无论用语还是逻辑上,皆欠准确,正确的做法是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另行单列表述。

至于集体企业房屋的出租,并不因此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本人看法同前面农村住宅相同,应予以支持和肯定。

首先,必须弄清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二者之间的区别。

所谓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其承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人丧失土地使用权。

而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小于其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在原租赁期限内转租与次承租人,且不丧失其作为原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地位的法律行为。

该两者存以下区别:前者的转让人要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经过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登记后,受让人成为原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直接附有向出租人缴纳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享有转让人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

后者的转租人不退出原租赁合同关系,仍然是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附有缴纳 租金等原租赁合同约定义务,接受转租的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国政策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

如《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可见,该规定将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让的限制条件规定为两点,即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其与租赁地使用权对外出租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目的主要为了防止囤积土地等投机行为。

但参照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时应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等限制规定来看,该《办法》所规定的“完成开发建设”之条件有所苛刻,将不利于租赁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发展。

为此,有些地方做了变通规定,如2003年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不改变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承租人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后,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让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新承租人,并重新向出租人登记。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已经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进行投资开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不得不指出,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仍遵从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其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如前所述,随着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实行,以及将来逐步设制实施的物业税收制度,土地投机买卖的可能性逐渐减小,本着鼓励发展土地市场交易的原则和趋势,建议逐步取消承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关于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参考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规定,不再论述。

五、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

再看一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 15日内申请登记。

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

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

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

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

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有人主张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受该规定约束,尤其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租期过长,将难以公平确定若干年之后的租金数额。

本人认为,过短的租赁期限,将影响土地使用权承租人的投入,影响建筑投资的回收以及建筑安全寿命的保障,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

关于租金标准的确定,可以通过市场租金评估等体系,建立科学的租金调整机制。

其实,从本质上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实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种方式,其只不过是将数十年的承租权一次性买断而已。

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应受20年的限制,而应参照出让期限的有关规定。

再看我国《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可见,我国政策规定是将土地出租最高期限等同于同类用途土地的出让最高年期,即已超过20年,但该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值得立法界进一步明确。

不得不注意,上述《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仅规定了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土地出租的期限,对于以出让、划拨、土地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行出租的期限,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可参照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自己决定在国家规定的流转方式中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出租合同的写法,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的条款进行签订。

你可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进行书写即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农民土地是否可以对外出租:可以由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如果对外出租集体土地,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要通过上级政府批准。

采取土地流转形式的,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就可以了,当然如果是转让的,还要经过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转包、转让、出租:《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转包、出租都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流转,特别是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租赁土地等诸多实际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其中限制性条款是对外承包、转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就土地经营权租赁是否适用同样表决方式未予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土地转包定义,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笔者发现,此处转包仅指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且是农户。

这部农业部规章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比关于所转包主体给予限制,显然超越法律,故转包给谁,合同主体是宽泛的,程序上则涉及表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出租定义,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笔者发现,较之转包,土地承租主体此处未做规定,再看《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土地程序也无明确规定。

于是,有人理解租赁土地主体、程序无强制性规定,采取租赁代替承包方式,笔者不同意该观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或租赁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权利义务无根本性区别,如果仅理解为承包主体和程序有强制性规定,租赁没有要求,势必造成法律冲突,出现法律规避,均为租赁,承包一词退出。

还有个法律问题是《合同法》关于租赁最长期限是20年,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期限则是三十年或以上。

土地承包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承包人代替原承包人。

承包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目前,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承包转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理解一是转让遵循《合同法》规定,其次,转让同样涉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主体和程序性规定,即承包合同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五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 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 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六

出租方: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1、租期___________年,租期内甲方终止合同,包赔乙方全部损失。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租金______年共计________万元整,从签合同之日一次付清。

3、乙方在承租宅基地内只准搭建简易活动板房,不准用砖混结构建房。

4、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收益情况下,在该宅基上有临时的休息权。

5、合同到期,甲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拆除地坪以上附属物,合同终止。若甲乙都愿续写合同,根据当时市物价再做商议。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七

出租方: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1、租期___________年,租期内甲方终止合同,包赔乙方全部损失。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租金______年共计________万元整,从签合同之日一次付清。

3、乙方在承租宅基地内只准搭建简易活动板房,不准用砖混结构建房。

4、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收益情况下,在该宅基上有临时的休息权。

5、合同到期,甲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拆除地坪以上附属物,合同终止。若甲乙都愿续写合同,根据当时市物价再做商议。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八

出租方: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租赁甲方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1、租期___________年,租期内甲方终止合同,包赔乙方全部损失。乙方终止合同,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租金______年共计________万元整,从签合同之日一次付清。

3、乙方在承租宅基地内只准搭建简易活动板房,不准用砖混结构建房。

4、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收益情况下,在该宅基上有临时的休息权。

5、合同到期,甲方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拆除地坪以上附属物,合同终止。若甲乙都愿续写合同,根据当时市物价再做商议。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九

受让方(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房产及宅基地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达如下成协议:

一、宅基地总面积平方米,房屋层间共平方米。宅基地使用证编号为:,使用证记载于名下,与甲方为关系。该宅基地四邻至:

东邻:。西邻:。南邻:。北邻:。

1

利益。如因甲方原因给乙方带来损失,按甲方违约处理。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签订合同后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金额。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一切与该宅基地及房屋有关的权利证明文书和材料。

四、涉及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无偿的全力配合乙方共同解决妥善。如因此发生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五、乙方接收房屋后,如法律、国家政策允许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所需税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责任没有过户到乙方,按甲方违约处理。

六、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与甲方无关。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无偿的积极、主动、有效配合,甲方懈怠或不配合的,按甲方违约处理。

2

地上有户口,甲方负责全部迁出。

八、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双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等等),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

九、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农村宅基地边界协议篇十

甲方:

乙方:

甲方就位于 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使用权属,甲方自愿将 平方米 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分给乙方使用,现甲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房屋宅基地坐落、四至界限

2、房屋宅基地总面积 平方米。

现甲方有 平方米,乙方有 平方米。

3、甲方双方权利、义务(即明确房屋宅基的的分割前的产权问题,分割后的管理、使用权属问题)

4、违约责任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小组备存一份。

甲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___身份证号码___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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