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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合同的论述(优秀5篇)

时间:2023-10-08 19:23:42 作者:温柔雨最新电子合同的论述(优秀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电子合同的论述篇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殷武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艰难情形规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principlesfor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1994.以下简称《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之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艰难情形规则”在英美法系被称之为“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contract)1,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情事(势)变更原则”2或“情势变迁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之规定及《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第242条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它对我国合同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艰难情形”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尽可能地履行合同,并且不管履行当事人可能承受的负担如何,即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损失而没有得到预期利益,合同都必须得到尊重履行,这是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称之为合同严守原则。但是,随着二次世界大战引起的物价飞涨的客观现状,使得在合同履行中坚守这一原则变得越来越困难,严守这一原则有时会造成明显的对一方极大的不公平;对此,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开始创设了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之例外的规则――艰难情形规则。根据《通则》第6-2-2条的规定3,艰难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其法律特征如下:(1)它是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之例外。合同约束力的一般原则是合同必须尽可能的履行,艰难情形是特定情势发生后合同可以变更或终止履行而不必严守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2)它是一种客观的非当事人合理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涵义:(a)艰难情形是一种客观事件;(b)艰难情形不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合理能预见的;(c)艰难情形是意外事件,非当事人所造成的。(3)它是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均衡即公平、合理。合同的“根本性改变”,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4)艰难情形的立法价值充分体现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它免除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情势的风险。

二、艰难情形的构成要件

从《通则》第6-2-2条的规定分析,艰难情形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客观上,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这是适用艰难情形的前提条件。“事件”必须是指客观发生的,而非意想的。“根本性改变”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并且该事件的出现必然导致合同履行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极大不公平。(2)时间上,该事件发生或当事人知道该事件的发生,是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后且在合同履行之中。即艰难情况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艰难情形规则。(3)主观上,须有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不能合理的预见该事件,即该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4)范围上,该事件的发生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之当事人所能控制。即事件发生是在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范围内,否则不会必然导致根本性改变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5)结果上,该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这是适用艰难情况的实质性条件,是该规则的归宿,体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

三、适用艰难情形的程序

当艰难情况出现后,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必然会出现对其极大不利的履行结果,而这样的结果从立法者及社会正义、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角度来讲,都是极大的不公平。艰难情形规则是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的一种救济,但该当事人不能自行贯彻该规则,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来运用该规则。《通则》第6-2-3条规定的程序是:若出现艰难情况,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1)应立即向对方提出重新谈判的要求,并且针对其要求同时说明理由。在这里,“说明理由”是其法定的义务,如不说明理由,另一方当事人则视同其没有提出请求。(2)如果重新谈判未能达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重新谈判,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诉求,或要求变更,或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3)法院或仲裁机构接到诉求之后,运用其自由裁量权,依据公平原则可做出判(裁)决终止合同,或以恢复合同均衡作为目的,修改合同4。通过这个程序,可以使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在出现艰难情况时要求的救济得以实现。

四、艰难情形的效力

艰难情形的效力,是指适用该规则时出现的法律后果。《通则》第6-2-3条对艰难情形的效力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以排除艰难情况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第二次效力:指当第一次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后果时,而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具体说,艰难情形的二次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重新谈判,变更合同。即指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而适用艰难情形规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5:

(1)、增减履行标的之数量。实践中增减履行标的数量可同时进行,使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发生变更,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如在商品房买卖或货物销售合同中,如遇严重通货膨胀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增加应支付的金钱数额并减少自己应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使双方履行标的均发生变动,以分担交易风险。

(2)、变更履行期限,分期或延期履行。从鼓励交易的目的出发,如果采取分期或延期履行能够消除情势变更所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的,即应采取此种方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变

更标的物。因情势变更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交付原合同标的物,其如果是特定的种类物,可以允许该当事人以同一种类物替代履行。

(4)、拒绝先为履行。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得先为履行,在履行期到来时,相对方因情势变更导致财产状况恶化,或信用发生危机等情况,难以做出对待给付,则一方当事人在他方不能提供依合同而做出对待履行的担保时,可拒绝先为履行。

(二)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果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艰难情况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则该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适用艰难情形规则解除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力。

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称为“情事(势)变更”或“情势变迁”,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情事(势)变更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虽表述不同,却有异曲同工之妙,“艰难情形规则”是衡平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旨在排除因情势出现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而“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乃是合同的实质公平问题6,情势变更原则无非是公平原则的体现7罢了。如此好的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着手起草新的统一合同法时,曾对情事变更原则十分关注。从1995年学者提出的《合同法草案建议稿》,到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合同法(草案)》审议稿第77条,都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即“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动,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业风险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这一原则在立法审议中未被通过,究其原因,立法机关的解释是:“关于情事变更制度,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这次大会审议,就有不少代表提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做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也难以操作…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此不做规定。”8但从我国经济发展及商事交易活动实际运行看,迫切地需要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制度。

1、我国《合同法》应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1)我国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员国,派员参与了《通则》的起草,并已批准加入《通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我国应自觉遵守《通则》。同时,我国已经加入wto,应履行我们的承诺。(2)在涉外合同关系中,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实际上必须遵守该原则,而因合同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作为普通的非法学研究的一般商事交易者很难知晓该原则,这样在国际贸易中,极可能对我国企业、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3)在国内的商事交易中,为了充分贯彻合同自由、公平原则,客观上也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应尽快在我国《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以弥补我国法律上的空白。

2、拟建立的情势变更原则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建议拟建立的情势变更原则制度应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艰难情形规则的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立法惯例,具体可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2)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目前学者有不同的叙述。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而显示公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a、须有情事变更事实;b、情事变更必须发生于法律行为成立后,法律效果消灭前;c、情事变更须非当事人为法律行为时所能预料;d、情事之变更必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e、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

(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基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宜对“情势变更”做太宽泛的界定,以免难以操作,建议将“情势变更”界定为在合同订立后,排除正常的商业风险而出现的不可抗力。

(5)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应包括(a)赋予不利一方地位的当事人提出重新谈判的权利,要求其同时说明理由。(b)在无法重新谈判或无法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均享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要求终止合同的权利。

(6)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如同《通则》中“艰难情形规则”的效力一样,它应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效力:重新谈判,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以排除艰难情况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第二次效力:解除合同,即当第一次的效力尚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结果时,则采取消灭原合同关系的方法以恢复公平,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24页。

2、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24页。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26页。

5、林诚二,《情事变更原则之再探讨》,载法律论文库,法律图书馆。

6、韩世远,《情势变更原则研究》,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440页。

7、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页。

8、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制日报,1999-3-15(2)

电子合同的论述篇二

9月21日晚,花园生物(300401)公告称,当日公司举行了金西科技园项目投产仪式,宣告金西科技园项目建成投产。这也标志着公司基本完成了维生素d3全产业链的布局,建成了羊毛脂胆固醇、维生素d3、25-羟基维生素d3、精制羊毛脂等四大类产品的全球最大生产基地。

花园集团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要拥有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材料、红木家具与木制品、新建材与建筑、文化旅游与教育卫生等五大产业。作为花园集团下属高科技产业的代表企业,花园生物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维生素d3生产和出口企业。

在新的发展阶段,花园生物公司具备厚积薄发的条件,提出“一纵一横”发展战略,既挖深维生素d3领域的护城河,又能利用企业现有的全球化市场渠道优势。金西科技园项目的全面投产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产生积极影响,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行业优势地位,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东阳市南马镇花园联合党委书记、花园村党委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花园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邵钦祥表示,科技园项目主要涵盖维生素、药物以及研发等三大板块,致力以维生素d3为基础,有序扩展其它维生素品种,形成维生素全产业链,全面提升企业市场主导地位和竞争力。为花园集团生物医药产业打开全新发展空间,为增强浙中城市群建设贡献一份花园力量。

据悉,金西科技园项目依托“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等一大批国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融合当今先进的生产设备与控制手段,建成了数字化、智能化的现代化工厂。

“我们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产品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市场和人才等,做全做大做强产业链,进一步提升全球vd3一体化龙头的国际主导地位和发言权,”花园生物董事长邵徐君向记者表示,随着项目全面投产,要让规模效应逐步转化为规模效益,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目前,花园生物公司正积极围绕‘一纵一横’发展新战略,以维生素d3产品为核心,向医药领域纵向延伸(一纵),同时开展维生素产品横向扩张(一横),向综合性大健康营养公司迈进,推动企业实现持续快速成长。”

电子合同的论述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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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论述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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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震荡市场中,一些主动权益类基金还能卖出不错的规模,基金业内人士分析,主要有几大原因:一是在近期市场回调以后,部分投资人认为布局的时机到了;二是一些基金经理中长期业绩优秀,震荡中表现稳健,受到市场认可;三是渠道和基金公司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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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指出,楼市长效调控既要“打补丁”,也要加强贯彻执行力度。相比一季度,市场热度虽有所消退,但买家预期还是很高。因此,各地楼市调控的内容涵盖范围明显增多,调控内容更趋于精细化。

数据显示,目前逾900家企业在排队ipo,有观点认为新股又出现了堰塞湖,但本栏认为,注册制之后,不能与此前的堰塞湖情况简单对比,因为上市门槛有所降低,故满足条件的公司也增多了,排队企业数量增加也就可以理解,但投资者也要小心新股发行速度加快的风险。

现在的新股发行上市成功率并没有过去那么高,虽然排队新股数量很多,但是考虑到管理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审查很严,那么就会有部分公司无法成功通过审核或者无法成功注册,那么这900多家最终能够成功发行上市的公司数量就不会有那么多,这也是投资者觉得压力不大的一个原因。

随着上市公司一季度业绩浮出水面,部分高成长公司亦崭露头角。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1000多家公司披露了一季报,从相关公司业绩表现来看,绝大多数公司取得较大增长,即使考虑到2020年一季度较低的基数,高增速公司数量依旧占比较大。具体来看,一季度归母净利润增幅超过200%的公司有262家,占比26%;增幅在100%—200%之间的公司有197家,占比19%;增幅在100%以内的公司有421家,占比41%;增幅为负的仅138家,占比14%。

有媒体援引消息源报道称,摩根大通正准备向部分客户开放由自己主动管理的比特币基金,推出时间最快将落在今年夏季。根据报道,摩根大通本次开放的基金将由nydig作为托管机构。相关报道援引多个消息来源表示,本次摩根大通推出的比特币基金将是主动管理基金,相对之前发行的产品是明显的突破。此前,pantera capital和galaxy digital等公司提供的被动管理基金,仅仅是允许富裕客户通过它购买和持有比特币,但自己并不进行主动管理。

比特币在最近24小时走出先抑后扬的行情,虽然在北京时间昨日凌晨稍作持稳之后从50000美元附近急跌,但6时许在47200美元附近触底反弹,随后除收复50000美元之外更越走越高,连续突破多道整数关口。根据coindesk的行情数据,截至发稿比特币报美元,24小时上涨,总市值为万亿美元。

针对市场担心组合类财务指标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容易被规避,退市新规特别设计“营业收入扣除项”,以扎紧退市制度的“篱笆”。此次对st南化的监管实践,也反映出上交所事后审核、严格把关取得实效。据悉,上交所已形成一套事前预判、事中监管、事后审核的“组合拳”,以确保营业收入扣除指标落到实处,打击规避退市。

退市新规发布以来,上交所坚决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退市监管,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正在这样的推动下逐渐形成。2021年至今,上交所已对7家公司作出终止上市决定,13家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目前仍有3家暂停上市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从退市新规执行效果来看,退市逐渐常态化。

电子合同的论述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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