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发言稿篇一
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
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应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应统一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简称管理系统)开展。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担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审员能力测试题库维护、评价机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配有满足工作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主管机关应与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工作任务、要求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管理维护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不满足第九条要求或不能履行合同承诺的,主管机关应解除合同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发言稿篇二
首先,应做好水利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引导工作,处理好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标准统一化,并制定合理的考评机制。其次,还应坚持一下2个原则:第一,分类指导;第二,重点推进。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具体特点,将某些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如水利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评估等,这些环节不能出现问题,否则将会影响工程的整体安全性。并积极总结这些环节的工作经验,积极发现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提供充分的依据。此外,其他方面的工作也要同步推进,如不断改善工程建设装备,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等。
3.2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想更加有效的推荐你水利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必须保证企业所有工作人员对标准化的建设内容和重要性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以使所有工作人员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一个感性认识,然后再通过专门的培训,使其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各方面要求,如标准化建设内容、目的等。此外,企业还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写标准化建设教材,以让员工平时加强学习,创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良好氛围,让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工作及其要求,并要个要求自己,从而为更好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3.3安全投入
不可否认,充分的安全资金投入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顺利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想进一步扎实有效地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就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前,某些部门通过预算得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需要的安全资金投入过大,因而,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问题上存在思想上的不坚定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进度和质量。必须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投入工作,做到资金合理利用。
3.4培养人才,夯实基础
为有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一,对单位各部门员工进行培训,以增加其专业知识,提高其业务素质;第二,通过招聘的方式来吸收一批高素质人才,并对其进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素养进行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进入单位工作。3.5考核评价单位应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并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进行考核。若标准化建设存有问题,则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将惩罚对象具体到个人或部门。同时,还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这样可有效激励员工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发言稿篇三
第六十二条 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管理维护单位、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评价机构和评审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示公告等机制,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省级主管机关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一级评价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通过管理系统上报。
第六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组织抽查本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抽查内容应包含:机构备案条件、管理制度、责任体系、评价活动管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第六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对下级管理部门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向行业通报。
第六十五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等级证明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1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评价机构应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核查,不满足原等级要求的,应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15号)确定。
第六十六条 负有直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中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后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公布邮箱、电话,接受实名投诉举报。
第六十八条 主管机关接到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实名举报或投诉的,经确认举报或投诉事项是属本单位管辖权限,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十九条 投诉举报第一接报主管机关对确认不属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建议其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主管机关举报。
第七十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违背承诺,其备案信息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一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对评审员、评价机构发生的违规违纪和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见附录c)进行记录。
第七十二条 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等级按其扣分情况分为aa、a、b、c、d共5个等级,未扣分的为aa;扣1-2分的为a;扣3-8分的为b;扣分9-14分的为c;扣15-19分的为d;信用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的列入黑名单。以上信用扣分按近3年扣分累计。
第七十三条 部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一级评价机构、评审员3年内违规行为和信用等级汇总情况,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评审员发生信用扣分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告知评审员登记的评价机构。
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评价机构,以及评价机构所颁发等级证明的企业及其近5年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七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应用,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十六条 主管机关和管理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员发生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发言稿篇四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评价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评价机构向省级主管机关备案。
一级评价机构可承担申请一、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二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三级评价机构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社团组织;
(三)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有评审员;
(六)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八)评价机构同一等级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五款评价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进入评价机构名录后,备案信息有效期5年,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公布内容应包含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可在登记备案期届满前1个月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延期备案,延期备案符合下列条件,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结果不影响延期备案的,自动延长备案期5年。
(一)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三)满足该等级评价机构登记备案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从事专职管理和评价工作的人员变动累计超过25%的,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价过程管理,并对评价和年度核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按年度总结评价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管理系统报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在妥善处置其负责评价和年度核查相关业务后,可向登记备案的管理维护单位申请注销其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维护单位核实相关业务处置妥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注销工作,并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申请注销的,2年内不得重新备案,所聘评审员自动恢复未登记评价机构状态。
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发言稿篇五
第十二条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
(三)具有5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3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在线测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撤回。
第十五条评审员应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学习,自登记备案进入评审员名录后,每12个月周期内均应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评价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部管理维护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评审员继续教育测试大纲,评审员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报备。
第十八条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70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