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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报告的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10-09 03:49:38 作者:JQ文豪转报报告的报告(优质5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转报报告的报告篇一

为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局长,政务服务局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对苏副局长一行莅临我乡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乡为民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为民服务中心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完善为民服务工作机制

一是领导到位。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党政办、经济办、社会事务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所、国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推进乡为民服务中心和村委会为民服务站建设领导组。各村委会也成立了以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组长,村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和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领导机构。领导组切实加强对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工作,为推进我乡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使为民服务工作部署有硬任务,督察有硬指标,考核有硬标准。二是思想认识到位。对各中心、站所、村委会的为民服务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细化服务内容,使他们切实树立起为民服务的思想。三是宣传发动到位。充分利用各种会议进行动员,并通过入户宣传、发放资料等形式宣传为民服务工作的新理念,使为民服务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加强阵地建设,健全各级服务网络

1.整合项目,不断提升服务功能。结合我乡实际,将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纳入大厅办理,推进“一站式”服务模式的发展。整合乡政府文化站一楼,建成++乡为民服务中心,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硬件环境。同时,不断强化对村级为民服务站的建设。

2.健全制度,切实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县政务服务局的要求,制定了《++乡为民服务中心工作职责》、《++乡为民服务中心工作流程》以及包括为民服务事项报备制度、为民服务事项集中公示制度、为民服务事项联合办理限时办结制度、为民服务大厅负责人列会制度、为民服务事项评估制度、为民服务事项约谈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预约服务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和办事十则、八项工作承诺、服务准则等为内容的《++乡为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同时,按照“应进必进、进必授权”的原则,在为民服务中心分别设置经济发展类、社会事务类、综治维稳类、党建群团类服务窗口,并梳理出42项服务事项纳入乡为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村委会也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村委会为民服务站的建设工作。积极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ab角限时办结、公开承诺等制度,为保证落实效果,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积极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切实把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服务水平。为配合各项制度落实,我们还实行了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跟踪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针对农村土地、宅基地、债权债务等纠纷突出的情况,我们为民服务中心积极协调,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所等部门开展联动服务,对群众反映和排查出的各种矛盾,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从而消除了许多群众上访和越级上访的隐患。

3.狠抓落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一是公开监督制度。在为民服务工作中,凡是需要公开、能公开的事项和程序都进行了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和实施监督。对办结时限、收费标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承办内容进行了公开上墙,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并设立了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有效防止了违规代办、失职渎职等现象的发生。二是督查考核制度。对申请事项受理率、代办事项办结率、承诺事项兑现率和群众满意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代办员各自的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为民服务全程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好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要工作成绩

1.实现了资产效益的最大化。截止目前,我乡共完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14项,总交易额164.68万元,节约资金2.04万元。同时,将各中心、站所贮存收集信息、设置场所、置办设备整合为一,节约了大量的交易工作成本。

2.发挥了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作用。通过各项公共资源交易从项目审批到办理备案手续各个环节实行统一集中监管,使交易过程更好地实现了“阳光操作”,更有效地杜绝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很好地发挥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乡党风廉政建设的顺利开展。一年来,没有出现过群众共反映领导干部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以权谋私的问题。

(二)主要做法

1.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为确保交易工作有序运作,我乡制定了交易服务指南、操作流程、工作职责、一次性告知制度、专家评标工作须知、评标室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信息发布及数据报送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具体规范的操作与监管办法,规定了必须进场交易的范围、额度和审批权限,形成以制度管人和管事的机制。

2.加强学习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素质。一是切实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大家认识到交易中心同时肩负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和指导基层三项职责,而要履行好这三项职责,首先必须精通业务,否则就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二是抓紧了大家自学业务的工作。积极参加县里组织的业务学习,将所学知识有效地运用于指导自己实施监管、指导和服务的实际工作中。

3.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健全统一交易市场。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交易,各环节发现漏洞及时完善,建立了比较严谨的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创造交易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二是认真履行提供优质服务的职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政府各类交易设置的平台,能否为项目的交易提供优质服务,直接影响到交易能否顺利有效地进行,体现着政府的形象。对此,我们狠抓了“制定完善服务规范、掌握服务规范要求、践行服务规范和实施服务质量评价”四项工作落实,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认真履行乡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定期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每月公共资源交易情况,对不断完善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强交易中心努力营造依法依规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进场交易。

4.强化内部事务管理。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强化了对内部各项事务的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了对人的管理。除了特别抓好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外,还十分注意政治素质、上班纪律和敬业精神的教育。做到严格要求、监管到位。二是加强了对财物的管理。制定了中心财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了对财产的管理。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场地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开标室、评标室未安装监控设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评标工作的开展。

2.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性人才。工作人员为兼职干部,没有经过专业业务知识的培训,专业水平低,从事招投标业务不熟。

3.保密制度难以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尚属初步发展阶段,各项制度、措施还不完善,在报名环节,大多是实行现场报名的办法,方式比较单一。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这一年,我乡为民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一步转变了机关作风,即方便群众办事,又规范了各类项目交易,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仍与发展的需要和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针对为民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实际,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推进为民体系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

(一)为民服务中心

1.拓宽服务领域。只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在事关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发展、农业科技等方面深入开展新的服务,才能真正取得群众的信任、依赖和支持。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坚持做好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为到中心的群众提供好服务,同时又要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形式,开展上门服务,延伸服务链条。

2.加强中心队伍建设。针对农村发展实际,为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既要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乐于奉献的精神,又要有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到一专多能、一岗多能。因此,抓队伍教育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今后,一要强化宗旨教育,二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

3.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板、宣传栏等载体对为民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人物、典型事例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报道,()教育、发动社会各界群众关注、参与、支持为民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为民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营造为民服务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加强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制定规范的统计报表格式文本,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上报各类数据,并加强研究和分析,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的意见和建议要求。

2.进一步完善项目进场交易的规范化管理,重点解决交通项目进场交易、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的规范化管理问题,促进以上交易更臻规范。

3.不断完善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各环节工作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制定包括工作纪律、投诉处理、交易程序、内部审批流程等规章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联络工作,确保各项交易更为公正规范地进行。

转报报告的报告篇二

每当毕业季来临,不管是学生还是学校,都会忙得一团糟,因为有一大堆的文件要处理,有档案的,有学籍的,有户口的……这些文件如果没有处理好,那将会带来巨大的麻烦。比如,其中的党员关系的调转就是一个麻烦的事情。

对于党员关系,一般都需要进行调档,即档案的调转。一般程序是这样的:

2.如果是写某单位人事处收,那就直接发到人事处,你再去人事处协助调档,按照人事处对你提的要求补全各种手续。

3.若你的档案寄存在某人才交流中心,那你也得去那自行办理或协助办理。

4.档案调回后,学校就会根据原单位的各种材料进行政审,一般不会有问题。最后发出通知书。

不可超出,否则无效。

6.在职人员估计程序较为复杂,事业单位可分为“离现职”与“离公职”两种。前者可保留工龄,今后若再在事业单位就业可继续算工龄。后者无保留工龄,一般可把住房公积金等领出结算,医保一般不可兑换为现金。二者可由自己决定选择。

在调转档案时,常常需要用到调转函,关于调转函的填写,许多人可能不清楚,为此新疆英才网招聘顾问专门搜集了一些调转函的范文,可以作为一个模板进行填写,方便而快捷,可以省下许多功夫。

范文一

党组织关系调档函档案调档函模板兹有我单位xxx同志,因工作关系需将本人的组织关系调至我单位,请贵单位予以接洽配合,为盼!

(党委章)

xxxx年xx月xx日

单位名称:

单位电话:

地址:

邮编:

转报报告的报告篇三

新监管机制,凝聚合力,形成统管机构统一指导、协调。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归并集中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形成统一的有形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能够实现立项授予权、工程发包权和监督执法权的分离,有利于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有利于推进我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市场化配置。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有利于创新政府管理体制,落实我县反腐倡廉防范体系,从体制机制上预防和惩治腐败,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建设“信用xx”,以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以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社会信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吸引市场投资,保持市场活力。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是规范当前频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从宏观层面来看,县(市)级基层是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目前我国每年政府投资达4000亿元左右,其中市、县地方财政投资2600亿元左右,占政府投资额65%左右。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矿产交易、林木经营权、广告位经营权、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等公共资源年交易项目达400个左右,年交易额达8亿元左右。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同样相当必要。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原则

(一)遵循法律框架原则。在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框架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不改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资格,不会出现法律障碍。

(二)充分整合职能原则。撤消现有各专业招标投标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分散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划转到公共资源交易统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责,实现管理与监督分离。

(三)协调和高效原则。对照“四大交易”,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属类别,在统管机构分设若干内设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关系协调,效率提高。

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方向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体制机制,可以尝试以下改革措施:

(一)建立统管体制。一是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挂帅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组织协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的'相关办法和配套制度,审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规则和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创新监管机制。建立“三位一体”、互为制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一是市场监管,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综合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的监管;二是职能监管,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纪检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和综合交易中心实施纪检监督。

(三)构建统一平台。将政府采购与工程交易两个中心合并,将土地、产权等交易机构从原主管部门剥离,纳入综合交易中心,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明确界定进场交易范围:工程交易方面,凡在我县招标发包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等各类工程,包括工程的施工、监理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均应进场交易;土地交易方面,凡在我县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交易和国有租赁土地、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的非公开交易等,均应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方面,凡在我县境内进行的各类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的转让,法院执行、银行抵贷涉及的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和政府特许经营权等社会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等,均应进场交易;政府采购方面,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虽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设备、材料和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项目中的重大设备等,均应进场交易。

转报报告的报告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简称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六)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水产、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二章交易目录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国家、省对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规模(限额)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单位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场交易:(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权限内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结果、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国家或省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资料和现场监控音像资料及文字记录整理、归档、保存,提供查询服务,为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文件或者成交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竞得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报价等交易结果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因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应当中止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期间的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的,应当中止交易。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派员进场,依法实施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受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处理答复。

第二十一条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并互通情况。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三条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体系,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本部门对项目单位、竞争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直接由市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黄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黄政发〔〕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转报报告的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落实《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意见》,依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促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运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物权)。

社会资源指在公用事业领域内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

自然资源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行政资源指政府为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国有资产产权(物权),是指市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中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政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能:

(一)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

(三)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三个事业单位实体,即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和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

第四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将所持有的公共资源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共资源有偿配置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进场交易原则。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以及交易类型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原则。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第六条以下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公开运作:

(五)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由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组织运作,范围包括: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水利、水电、地热、采砂、海域使用等)的商业性开发利用;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权益性资产以及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等有偿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其他如房屋拆迁拆除委托业务,罚没资产招标拍卖,公务车有偿转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直管公房出租,向社会开放医疗卫生市场等交易。

第七条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权属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必须在依法界定权属关系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八条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监督、行政监察、日常监管和市场交易服务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监督管理体制。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领导小组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具体操作,负责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并为各类进场交易活动提供统一的服务平台。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行为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督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行政监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或举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市发改、财政、国资、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房产、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本单位主管事项,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方案和交易监管办法,组织督促有关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督查力度,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市国资、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或招标人提供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或土地交易鉴证或建设工程项目成交确认书,依法办理有关国有产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受理政府性建设工程交易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资的,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有条件的要抓紧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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