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为多少篇一
彭某某系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年10月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聘回的待遇照本单位在职同等职工工资发给。
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办理。每月发给彭某某工资500余元后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修养老金单位支配,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不再聘用彭某某时返还彭某某。”2003年6月30日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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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为多少篇二
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5年的保费。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为多少篇三
1993年6月1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4亩,承包期限为十年。后来,李某进城务工。,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1.5亩土地在蔬菜基地范围内。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7月6日,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1.5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为多少篇四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生产车间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为3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1000平方米,该工程由某生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兴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被告)承建,分包单位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原告)。197月甲乙双方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合同约定为施工承包范围内(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由乙方及设计院编制经甲方批准)的工程总价包干,合同价为3820万元。合同价由工程实物量清单的报价加报建、临时配套设施费用组成。年8月乙丙双方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承包范围略,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价款按总包合同约定计。工程竣工后,甲乙双方办理了竣工结算,乙丙双方因工程量计算、签证变更工程计价等问题迟迟未办理结算,丙方向法院对乙方提起诉讼。
三、审计方案:1、乙、丙双方均未提供报价时的预算图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明确涉及几何尺寸变化的计算增减工程量,单价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明确涉及几何尺寸变化仅涉及工程实物量清单项目的内容变化,不计算增减工程量,合同价款不作调整。2、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明确涉及项目变化的,计算增减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深圳市计价规定计。3、对属于主合同(或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外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计算增减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深圳市计价规定计。4、合同价内的报建、临时配套设施费用。报建费按支付凭证计,临时配套设施费用按完成的工程比例分摊。
四、审查结论:根据深圳某法院委托的审计要求和送审资料,经核算,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1620468.73元,其中土建工程造价合计28567284.11元,安装工程造价合计3053184.62元。
合同纠纷的诉讼期限为多少篇五
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