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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利工程安全措施费费率是多少 浅析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论文(大全5篇)

时间:2023-10-09 21:49:14 作者:笔尘2023年水利工程安全措施费费率是多少 浅析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论文(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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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安全措施费费率是多少篇一

摘要:安全在任何施工中都要放在首要位置,安全施工是工程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水利工程施工安全也是如此。文章在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对水利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做出一些探究。

关键词:安全教育;安全性;规范性;安全管理制度

引言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是为了让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重视安全问题,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处理,防患于未然,以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必不可少。要把安全作为水利工程施工的重要前提,加大对安全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人员责任。

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部分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小的安全隐患,这些小隐患将来就有可能引发大事故。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高低决定着施工过程的安全性高低,因此,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不能存在得过且过的侥幸心理,要重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和安全知识的专业培训。由于水利施工环境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施工难度较其他项目更大,因此,一定要确保施工人员的专业性,加强培训和监督指导,以足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来面对水利工程施工,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2合理安排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

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是并存的,缺一不可,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只追求速度和效益而忽略安全问题。工程管理人员应该合理地在安全管理方面投入资金,包括及时更换老旧设备、对施工设备按时进行检测、及时引进先进技术、为施工人员安排安全问题相关培训等,只有确定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后期施工才有长远进行下去的意义。

3建设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要保证施工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套完善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首先要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养提出明确要求;其次,要严格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条例,责任和权限具体到人,奖罚制度分明,让员工时刻保持警惕,加强员工的责任心;最后,相关负责人要担负起监督检查工作,掌控整个施工的节奏,确保各种设备和安全设施都处于安全的工作状态,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

4细化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配备

要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性,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保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严格执行。要把安全责任细化、明确到个人,从而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只有安全管理人员自身的专业性和安全意识要足够强,才能及时的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能对其他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宣导和普及教育,把安全意识灌输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脑海中,时刻重视安全问题。

5结语

综上所述,在水利施工管理中,管理人员要合理地为施工安全做一些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保证安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整个施工团队进行安全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施工人员要认真接受教育、认真学习,培养安全意识,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安全与质量的双重达标。另一方面,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层级的人员都要各司其职,总结改进,不断学习,提高安全施工及管理水平,以确保水利工程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林旭明.关于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的相关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8):221.

[3]苏水.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j].水利技术监督,(4).

[4]王勇.水管单位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分析[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4(8):32.

水利工程安全措施费费率是多少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

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

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

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

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

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

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六条 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

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九条 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理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五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

(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水利工程安全措施费费率是多少篇三

在进行施工质量管理的时候,首先应当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正确评估施工质量事故带给水利工程的损失,从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或者将工程损失降到最低。表1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此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等都应该进行交流和沟通,明确项目的要求,明确技术标准,为展开施工组织奠定基础;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于各个部门的施工任务和责任进行明确;此外,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能够对于水利工程的各项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通过数据的采集、分析、整合等,能够有效找到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并及时解决,提高施工质量。

2.2提升施工技术人员素质

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水利工程的质量好坏,所以在进行施工管理的过程中,着重提升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下,新时代对于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技术人员不仅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还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所以,在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中,要不断加强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现阶段先进的施工技术,保障施工质量。此外,还应该加强思想教育,培养技术人员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积极加强技术人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打造一支专业水平高的技术团队。

2.3创新施工管理理念

施工管理理念,是指导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思想,是一切管理行为的依据。为此,施工管理人员应该突破传统管理理念的束缚,积极掌握市场动态,创新施工管理理念。对于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施工管理人员都要进行控制,做到事无巨细。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施工管理人员应该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在工作中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

2.4加强施工设备及材料控制

施工设备及材料是保障水利工程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所以在施工管理中,对于施工设备及材料进行控制,是保障工程开展的关键所在。在对施工设备和材料进行管理时,首先应该严格控制其质量,保障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实际的施工要求。此外,对于施工设备和材料的数量也应该进行合理控制,避免出现浪费现象,也不能因为过少而导致水利工程的进度受到影响。

2.5加强施工成本控制

企业为了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在保障质量的情况下,适当降低施工成本能够有效增加企业效益,有利于其长久的发展。为此,在施工管理中加强施工成本的控制极为关键。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应该根据成本预算开展工作。首先,要保障采购环节的资金状况,不能因为人员的疏忽而导致采购价格不合理的状况;其次,应该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浪费现象,节约成本投入。

3结语

施工管理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工作,在奠定施工项目基础、保障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进度和成本方面具有关键作用。为了完善水利工程施工管理,首先,应当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设备及材料控制、施工成本控制;其次,还应该提升技术人员的素质、不断创新施工管理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够提升施工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顺利进展。

参考文献:

[1]包安全,魏朝森,王留伟.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和对策措施[j].绿色环保建材,2017(1):177.

[2]刘旺富.浅议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和对策措施[j].江西建材,2016(21):126+125.

[3]秦高念.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和对策措施[j].科技风,2015(21):167.

[4]陈仁强.刍议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和对策措施[j].四川水泥,2014(7):253.

水利工程安全措施费费率是多少篇四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措施 第一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为保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施工全过程中实现安全生产,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小组。

作证、动火证、灭火证、监护人);(6)严格执行现场“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规定;(7)夜间施工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灯光,用于地下的照明电应为 36 伏的低压电,以保安全;(8)现场机电维修人员应该经常检查设备触电漏电保护是否完好有效;(9)现场用电机具较多,电线不得乱拖、乱拉。材料运输、堆放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电线,防止碰砸电线,造成电线包皮破碎剥落,一经发现有电线露芯或电线包皮破损要及时修调;(10)现场施工用的机电设备均应有良好的二级防护装置;(11)电动机械及工具应严格按一机一闸制接线,并设安全漏电开关;(12)塔吊等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业指挥人员,无指挥人员不得作业,指挥人员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帽标志;(13)塔吊在作业时,严禁将起吊的物体凌空于人行道上空;(14)小件材料(如扣件、紧固件、拉结螺杆)吊运用集装箱或料斗,钢筋、钢管等细长物件必须两端捆扎牢固后方能吊起;(15)所有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16)操作使用的脚手,在施工范围及高度均应铺设好海底笆和栏杆。

(17)上下基坑必须搭设方便牢靠的爬梯,基坑四周的维护及支

撑上的扶手,必须经常维修、整理。

(18)施工人员不得用抛运方式传送小件材料,杜绝高空坠落事故发生。

(19)长钢筋运送过程中要有统一指挥,搬运工人动作要一致,防止砸伤事故发生。

(20)楼面上各种预留的孔洞四周没有覆盖或围栏设施大的洞口需每层安装一道安全网。

(21)钢管排架拆除前,须由技术人员全面检查砼养护时间并视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还需要留设一部分临时支撑架。钢管排架拆除前必须编制钢管排架拆除方案,不得擅作主张改动拆除方案,整个拆除排架的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

(22)电梯门洞拆模后,用钢管扣件搭设栏杆,用竹芭围护,电梯井道内每隔 2 层安装一道安全网。楼梯拆模后,用钢管扣件安装栏杆扶手。

(23)翻装集料平台时,须全面检查,与有关模板支撑和脚手架相碰时,应加代替支撑后才许拆除相碰的支撑。

(24)现场成立安全值日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 2 次。

第三节、消防安全保证措施(1)项目副经理、安全员组成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防火安全工作。

(2)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动火申报制度。严格执行“十不吊”规章制度,动火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才能进行。

(3)在建筑物楼层内、脚手架上、临时设施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由安全员检查落实到位,现场安置干粉灭火器、消防铁架、消防水桶、铁锹、钩子、铲子等消防用具齐全。

(4)泡沫灭火器由专人维修、保养,定期调换药剂,标明换药时间,确保灭火器效能正常。

(5)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如汽油、油漆、氧气瓶、乙炔瓶等)都必须按“规定”设置,妥善保管。

(6)楼层必须配有消防供水总管、消防栓、消防带,底层设置高压水泵,并保持器材完好。

(7)严禁在工地利用灯泡和明火取暖;严禁利用煤油炉、电炉烧煮;如有发现则严加处理。

(8)进入安装、精装饰施工高峰阶段,制定专项安全、消防、防盗措施,报请业主同意后实施。

(9)加强警卫人员上岗责职,每天下班后对工地临时设施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消灭事故隐患。

(10)每层楼梯口处挂一组灭火器(2 只酸碱型、2 只干粉型)。

(11)现场消防通道保证畅通。

(12)现场严格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布设地下消火栓。

(13)施工现场禁止吸烟,控制火源。

第四节、施工用电安全措施(1)现场设工地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负责各种电机设备的用电许可证发放.对进入工地的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操作交底并检查监督工地用电安全。

(2)必须执行交接班记录制度。

(3)从配电室到施工场地均使用埋地电缆,埋地深度 0.6 米,电缆线必须埋管穿线,地面设标记。

(4)值班电工对新进入工地的各种电机和电器设备必须检查,必要时进行绝缘性能测定,符合要求并得到用电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5)按照“三级控制,两级保护”配电,变电室设总配电箱,现场楼内设分配箱,分配箱与开关箱不能混用,分配箱,开关箱(包括流动闸箱)都要设置漏电保护器,其中末级保护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 秒(s), 开关箱距初控设备距离不大于3 米,每台闸具标明控制设备名称,避免误操作,闸箱内保护零、工作零严格分开。

(6)动力箱与照明箱分设。

(7)楼内每层、段安装一台分配箱,两台开关箱(必须时临时再增设)即每个分配箱控制二台开关箱,流动闸箱由开关箱供电,流动闸箱垂直使用增设 0.6 米高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

加装漏电保护器,室外灯杆上安装碘钨灯要加设“灯叉弯”隔热,水银灯要加装圆型灯罩。

(9)楼内照明线不论 220v、36v,使用硬塑线的一律穿管保护,走直线固定的层面上(下涨管做卡具固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特别是电闸箱处。

(10)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与原电器配套的胶皮电缆和插头,中间不得随意用其它电线加长使用,除加装漏电保护器外,操作人必须穿戴齐个人防护用品。

(11)电焊机设屋脊式铁制四腿防雨罩,一、二次线防护罩齐全,电源由漏电断路器(空气开关加漏电保护器)供电,焊机外壳保护接零,一次线长度不超过 3 米,穿塑管保护,接线柱螺栓齐全,线过路时,穿钢管保护,三台以上集中使用时,四周围护栏,挂警示牌。

(12)现场电工持证上岗,认真做好日巡视,周巡视检查,及时整改电气隐患。

(13)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有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检查验收资料,日巡视、周巡视记录,电气绝缘值摇测记录等。

第五节、脚手架安全技术措施 本工程结构施工外脚手架采用整体提升挂架进行防护,随楼层增高逐步提升。室内脚手架采用满堂钢管脚手架或碗扣架逐层搭设。

各类施工脚手架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技术防护标准和搭设规范,脚手架立网统一采用绿色密目网防护,密目网应绷拉平直,封闭严密。

钢管脚手架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纹的钢管。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壁面不得大于20 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施工层脚下一步架处蔸设水平安全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步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 1.5 米。

第六节、临边及洞口防护措施 a、临边防护 a.基础工程期间对所有基坑周边均采用 1.1m 高的钢管进行防护。

b.脚手架外围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安全封闭。变压器周围采用杉木杆加密网防护。

c.建筑物内各楼层作业时临边在未砌墙前均设置两道钢管护栏并封严立网,防护标准是上杆距地 1.2 米,下杆距地 0.6 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 米,栏杆与建筑物砼柱打夹杠索牢, 栏杆的任何部分均能承受 1000n 的外力。

b、洞口防护 a.各类小型孔洞均有专用盖板封严固定。

b.所有楼梯及楼梯口在安装扶手之前,一律搭设临时护栏,搭设标准与临边防护栏相同。

c.在所有 1.5 米以上的洞周边加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设安全网或满铺板固定。

d.在进出口底层处,设置护头棚,顶部铺竹脚手板,两边设护栏。

第七节、垂直运输设备安全施工要求 垂直运输机械和电机设备使用前应经调试达到运转正常,并经动力部门和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方准使用。司机和指挥人员应有考试合格证。

进入施工现场的通道应搭设安全遮栏,在主要入口处张挂醒目的安全、防火宣传标语牌。

第八节、中小型机具安全使用要求 a、搅拌机、砂浆机、木工、钢筋机械等一律安装在防雨棚内,每台设备由一闸一漏控制,开关箱距被控设备不大于 3 米。

b、各类机械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械运转正常,无“带病”运转现象,现场设专门机械修理人员。

c、乙炔瓶垂直放置,严禁平躺,与氧气瓶保持 3 米以上安全距离,电气焊同时作业保持 10 米以上安全距离,氧气瓶、乙炔瓶均有胶圈,瓶帽防护。

d、作业后拉闸断电,设专人巡视检查。

第九节、集料平台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a、由楼面通向平台的通料口必须严密、安全、可靠。

高、超重。同时应绑扎牢靠、不得散乱。

c、每次使用前,应对平台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方可进行使用。

d、无安全部门、专职安全员验收,不得使用。每次安装和拆除必须有安全员监督,严禁违章作业。

e、卸料平台设置 结构施工期间,每主楼三层以上顶板、梁的模板与支撑等周转材料通过卸料平台来倒运。卸料平台主构件用 20 号型钢加工,用钢丝绳拉接到结构上。

卸料平台的型钢规格、焊缝尺寸及钢丝绳规格等受力部件要经过严格计算,并有限载说明与安全管理规定。

绞车安装安全技术措施-措施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月度工作汇报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月度工作汇报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措施情况

水利工程安全措施费费率是多少篇五

细致有效的管理手段是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首先,要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并且合理利用法律措施,强制明确施工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从而有效避免因为分包原因导致管理出现漏洞。其次,通过施工日记法,要求水利工程中的所用施工人员,要依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记录,从而达到对工程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再次,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要全部掌握施工图纸和施工人员的意图,及时发现问题的所在,并且能够依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施工单位要依据反馈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避免对工程的最终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最后,工程竣工后,要对工程进行合理验收,要安排相应的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合理验收,确保工程合理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环节。

3.2树立管理意识

水利工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具体施工中,施工管理对于确保其质量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重要性的宣传,从而使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对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意义及内容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此外,政府部门要依据实际情况,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对施工单位进行强制限制,使其加强对施工管理的重视。对于一些缺乏管理意识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要依据施工单位的规模而定,不能让施工单位觉得“不痛不痒”,只有这样才能引起施工单位的重视,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建设水平。

3.3加强企业素质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水利工程与一般工程有着相同之处,施工管理者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会对工程施工质量产生巨大影响。因此,要加强对施工管理者的重视,通过专业培训等方式,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具体要做好以下几项内容:一是管理者要具备良好的管理意识,尤其要对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性有一个明确意识,从而确保水利工程施工中后续管理工作的合理进行。二是管理者在工作中通过合理的措施,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同时应通过培训、自学、实践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素养,明确自身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为水利工程质量提供强有力保障。三是管理要以人为本,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发挥施工人员主体效应。此外,要加强资本投入,提高施工单位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从而使施工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对管理方式进行创新,提高施工管理质量。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施工中要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从而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并且最终质量能够达到要求标准。施工管理人员要意识到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加强对成本管理及预算管理的重视,并且要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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