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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的论文选题(精选5篇)

时间:2023-10-10 11:37:16 作者:XY字客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法的论文选题篇一

劳动合同乃劳动关系之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并由此展开。而劳动关系之历史演变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遵循着一条以私法理念和原则调整的过程。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是劳动关系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社会化已必然。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他方负 担对待给付的纯债法关系已不完全能够适应日益高涨的人权发展活动。以重视劳动力之支配权与保障劳动力所有者之人格权相互并重,劳动法要求独立地调整劳动关 系的要求,得以立法支持。以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在私法原则的基础上,更多重视进行公法规范,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雇佣关系最终从私法中脱离出来,以重视对劳动合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共同调整的劳动合同法,成为劳动法的特别法而被许多国家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动基准法,又要建立有利于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既要承认和维持劳动规则的权威 性,又要防止劳动规则的滥用;既要重视单个劳动合同的调整,又要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为了确保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工作权的实现,建构成了以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争议权的整合体系。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实质上 的平等与和谐,使劳动合同制度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 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又对 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 任;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期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且不再续签的,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此外,还进一步规范了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事项,劳务派 遣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和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和计酬标准,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劳 动合同制度,也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等一系列制度设计, 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裁减人员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遵守关于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但是,相比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更多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劳 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法》秉承《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合同法》最为鲜明的法律特征。

第三,《劳动合同法》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等事项开展劳动监察,规定了用人单位 违法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查处用 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

合同法的论文选题篇二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论文选题篇三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论文选题篇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同关系越发达、越普遍,则意味着交易越活跃,市场经济越具有活力,社会财富才能在不断增长的交易中得到增长。然而,这一切都取决于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说,合同自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关系发展的基础和必备条件,而以调整交易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法当然应以此为最基本的原则。

合同法确认合同自愿原则不仅表现在明确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而且在法条表述中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才依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例如《合同法》中许多条文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合同法》对合同自愿原则的确认还表现在:

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作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愿。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所“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这些条款都是示范性条款而非强行性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合同成立。

第五,在合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废除了传统的继续履行原则,允许守约方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赔偿损失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绝对的.、不受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愿也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时,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合同法中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持和弘扬恪守信用、一诺千金的传统商业道德,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的合同意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并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准绳。

三、合法原则

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也确认了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论文选题篇五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之间因私人利益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因此合同法为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合同法通过任意性规范或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或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完整。合同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是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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