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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汇总8篇)

时间:2023-10-10 11:38:17 作者:雨中梧最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汇总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篇一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xx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xx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xx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本案而言,从原告所提供户籍证明来看,其难以证明原告父亲的户籍性质,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12880元(具体算法如下:15644×20=312880元),而不是原告所计算的803760.00元(40188.00元乘以)。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xx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父亲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请求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并且,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xx年三月十三日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篇二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xx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xx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9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xx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篇三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篇四

答辩人刁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电话:xxxxxxxx。

答辩人刁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电话:xxxxxxxx。

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刁某甲、刁某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被告刁某甲、刁某乙作如下答辩:

一、肇事车辆xx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险(限额12元)和商业险(限额300000元)。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分担(被告刁某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自己应承担其原告经济损失的30%,被告承担原告其经济损失的70%。被告刁某甲、刁某乙承担原告其经济损失的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30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分担(被告刁某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诉讼费应由原、被告按照过错及赔偿比例承担。

综上所述,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刁某甲、刁某乙的诉讼请求。

2答辩人:年月日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篇五

答辩人:xxx,男,生于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x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就原告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诉答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不成立。xx年x月xx日,原告搭乘答辩人驾驶的xxx(车牌号)货车为原告的雇主xx区xx石材经营部送货,由于车上石材落下将原告打伤。在这一过程中,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上并无不当,其车辆也不没有任何故障,原告受伤并不是因为答辩人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原告受伤一事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xx市xx区交通警察支队在既没有出警勘验现场,也没有具体说明答辩人在驾驶操作中有何不当的情况下,仅凭答辩人违反了“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就出据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xx公交认字〔〕第x-xx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的规定,属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请求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原告在答辩人车上受伤是因为原告自己疏忽大意造成,

跟答辩人没有关系,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xx年x月xx日,受雇主派遣,搬运石材上车,并随车送货,被告只是负责驾驶,并不负责石材的装卸、堆放等工作。在车辆行驶中,捆绑石材的绳索断开,致石材掉落将原告打伤。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的驾驶操作有任何不当,石材掉落是因为原告自己堆放的石材不安全,捆绑石材的绳索不牢固造成的,是原告自己疏忽大意。原告受伤是因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答辨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续医费,残疾人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xx元。其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医药费和续医费没有医疗费发票,也没有相应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且事故发生后,原告的雇主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xx元,原告不能就同一事故既得雇主赔偿又得侵权赔偿。因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2.误工时间,必须以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结合其住院病历为准,原告没有这两个证明。且原告作为xx区永宏石材经营部雇工,因工作时受伤,是属于工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伤未康复时,其雇主不得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原标准给原告发工资。因此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理由不成立。

3.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不充足。原告于9月13日

在第一次起诉中,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28元,而在第二次起诉中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08元,前后矛盾,充分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完全是信口开河,无凭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现原告既主张残疾人赔偿金,又主张精神抚慰金,是同一事项的重复请求,于法无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残疾赔偿金理由不充足。残疾赔偿金需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以及因伤致残致使实际收入减少的多少来确定,原告既无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又无实际收入减少证明,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答辩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篇六

答辩人:

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因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___份。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篇七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

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

在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范例篇八

答辩人因与马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上诉人返还答辩

人进店费是正确的。上诉人向答辩人收取进店费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议中的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1、根据《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适用本规范。”上诉人在该《规定》的调整范围。根据此《规定》第十一条的第(三)项规定:“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据此规定,上诉人不得收取答辩人的进店费。

2、双方协议中的交纳进店费的该条款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答辩人交纳进店费10000元。

二、上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没有违约,更没有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没有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任何关于答辩人违约的证据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上诉人也没有明确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合作费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一审中,

上诉人没有对经济损失合作费提出反诉,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请求事项,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进店费是正确的,上诉人无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以上意见,请法院予以考虑。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

乐祥立

年4月12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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