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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模板8篇)

时间:2023-10-14 13:51:43 作者:曼珠最新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模板8篇)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篇一

与实体经济相比,虚拟经济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信用性、高度流动性、高投机性和脆弱性。

一、信用性

虚拟经济的信用性根源于虚拟资本的信用特征。首先是货币的信用特征。从货币的演变看,最初的商品货币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信用特征,因为它本身具有实际价值,就几乎不需要事先的承诺,商品货币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纸币出现后,由于其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就要完全依赖于一种相互承诺和信任或者国家的法定。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接踵而至,各主要经济国家先后被迫脱离金本位和银本位,所发行的纸币不能再兑换金属货币,信用货币于是应运而生。信用货币是一种金融索取权,它构成了所有发行存款机构的.总负债。这些金融索取权并没有商品货币或纸币的流动性特点,它并不代表即时的购买力,也不是完全可接受,它有信用风险,要支付利息。也就是说,无论是商品货币、纸币还是纯粹的信用货币,都要以信用为基础。其区别在于:货币本身越是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它所需的信用方面的要求就越弱;而货币本身越是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它就越需要凭借人们的信任,凭借制度的规定,即信用方面的支持(如纸币,电子货币)。随着经济发展,就其形态讲,货币的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浓重,就其本质讲,货币的信用特征越来越显著。其次,各种虚拟资本体现着不同形式的信用关系。几乎所有的虚拟资本都体现不同形式的信用关系。比如,纸币(或信用货币)体现着政府信用,银行券是银行信用的表现形式,商业票据体现着企业信用。由于同一笔货币资本可以反复使用而产生虚拟资本,可以认为这些虚拟资本实际上是货币虚拟化,是在信用流通替代货币流通意义上的虚拟资本。虽然这些虚拟资本通过金融创新又以新的形式出现,但各种金融衍生产品本质上都体现着信用关系。当前迅速发展的信用衍生产品本身就是“信用”的一种衍生形式。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整个虚拟经济体系就是靠一种信用而存在。虚拟资本虽然没有实际价值,但人们还是接受它,还会参与虚拟经济活动;这完全出于人们的信任,即相信这些符号背后的支撑因素,相信虚拟资本只是实物的代表,而虚拟资本与实物之间的转换又是完全有制度保障的。因此,虚拟经济具有强烈的信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可将虚拟经济体系看作信用制度。基于此认识,可以认为,虚拟经济的信用特征决定了它的存在和发展要受两类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一,人们对虚拟经济体系的信任程度影响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这种信任度由于是基于心理预期,对虚拟经济就没有特别强的约束,虚拟经济的扩展就具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考虑到这种信任本身“只可以成长,却无法构造”,虚所经济也会担心失去信任从而感到一种压力,但这种“软约束”毕竟不足以使虚拟经济的扩展维持在实体经济可以支持的限度内,因而还是可能出现信用的崩溃。其二,具有信用特征的虚拟经济归根到底要由实体经济来支持,信用不过是一种权宜的手段,“它不能无中生有,信用只是对于使用别人资本的许可,人们不能由以增加,而只能由以转移生产手段”。客观因素(如实际资源)是虚拟经济扩展的硬约束,不过,这种约束常常在虚拟经济的膨胀超过了实体经济可以支持的限度时才以危机的形式体现出来。

二、高流动性

虚拟经济是虚拟资本存量的持有与交易活动,只是价值符号的转移,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其流动性很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股票、有价证券等虚拟资本存量无纸化、电子化,其交易过程在瞬间即刻完成,更加突出了虚拟经济的流动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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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篇二

推荐虚拟地理环境,是以虚拟现实理念、虚拟现实技术为核心,基于地理信息、遥感信息、以及赛博空间网络信息与移动空间信息,研究现实地理环境和赛博空间的现象与规律。通过虚拟地理环境,可以促进实验地理学、地理遥感信息科学、信息地理学、以及虚拟地理学的研究与发展。

虚拟地理环境研究的作用与意义,具体包括:

以虚拟地理环境为基础,可建立虚拟地理实验室,为研究和解决区域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资源开发、环境保育、大型工程建设等重大科学问题,提供一个集定性与定量两种方法为一体的、以人为核心的、人机交融的地理“研讨厅”,由此促进实验地理学的研究,推动地理科学的发展;虚拟地理环境,把现实地理环境中的地理(遥感)信息环境、以及现代网络信息世界(赛博空间)作为客观实在进行研究,从而突破了“虚拟地理环境”作为信息技术系统的狭义理解,为“虚拟地理学”的发展建立了基础;以虚拟地理环境为基础,开展遥感、遥测实验方法研究,发展遥感信息科学/遥感科学;虚拟地理环境,是以人为核心的、面向大众与网络社会的三维虚拟环境,可用于虚拟地理野外实习、地理远程教育、生态环境教育、地理游戏与娱乐等;由此,并可推动“大众地理学”以及“地理美学”的发展;虚拟地理环境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的数字信息工程(数字地域、数字城市、数字流域)建设提供理论与方法基础。

虚拟地理环境的具体研究,是结合科学计算可视化、信息可视化、遥感信息模型和虚拟现实技术,在城市、地质、煤矿、水文、海洋、林业等领域,开展地学可视化与虚拟地理环境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应用。在案例和原型系统的基础上,对虚拟地理环境、地理遥感信息科学和地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原创性的探索研究。

虚拟地理环境研究方向的子方向包括:

研究方向一:虚拟地理环境系统

(1)投入式虚拟地理环境系统该方向研究投入式虚拟现实用于地理景观模拟,地学数据分析,地学模型计算与模拟等的理论和方法。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三维数据模型,实时三维图形显示和实时交互,地学模型计算算法与可视表达的融合,面向大众和面向地学专家的人机交互界面设计,虚拟环境空间认知,群体决策等。该虚拟环境可用于数字城市、虚拟旅游、地学模型计算模拟等研究和应用领域。

(2)分布式虚拟地理环境系统该方向研究基于网络的分布式虚拟地理环境系统的建立方法和应用。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分布式三维数据模型,大数据量虚拟世界的网上实时显示和浏览,分布式多用户的`共享空间和实时互操作,地学模型远程计算与地学试验,地学智能体,元胞自动机,应用程序服务器开发等。该系统可用于建设虚拟社区,支持区域可持续发展参与式规划、管理和决策,建设虚拟教育实习基地等。

(3)移动虚拟地理环境系统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移动式gis、gps和虚拟现实技术的集成和融合,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合成理论,支持地理学野外工作与实验的方法特征等。

研究方向二:地学可视化与地学知识发现该方向结合数据挖掘技术,研究图形/图象/地图表达和图形思维用于地学知识发现的理论和方法。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地学可视化与地学图解,地学计算,(集聚)知识表达,数据挖掘方法,多样化图形表达,面向地学问题求解的人机交互界面,多感知投入式问题求解方法,分布式群体合作研究方法,地图视觉认知,地理空间认知等。

研究方向三:虚拟地理环境与虚拟地理学该方向以网络信息空间、虚拟现实以及数字地球发展为背景,研究信息社会/知识社会下虚拟地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探索虚拟地理环境的基本规律,以及虚拟地理环境和现实地理环境的相互关系和作用特征。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虚拟地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框架,虚拟地理学与赛博地理学、信息地理学的相互关系理论,虚拟地理环境的时间维、空间维特性,虚拟地理环境的演化驱动力机制,虚拟地理环境与数字地球等。

研究方向四:信息/虚拟地理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在信息社会大背景下,从信息地理/虚拟地理角度,探索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方法与实践,主要的研究从全球化/本土化、虚拟经济、网络社会(虚拟社区、网络教育等)、复杂性信息系统、公众参与、群体决策等角度开展研究。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篇三

一、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

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逐渐分离,使用权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转到了农民个人手中,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农户分散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保持着土地改革所形成的格局,即仍归集体所有。[1]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但农民集体没有一个人格化的组织彰显其主体地位,并且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过严,从而导致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出现了主体虚位、权能残缺及效力不强等一系列弊端。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徒有虚名的状况。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但集体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内涵模糊不清。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民集体自创立以来一直缺乏明确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实质上形同虚设。[2]由于所有权主体不明,集体所有成了既非法人所有、又非集体成员个人共有的高度抽象化了的悬空状态所有,集体成员缺乏对土地的有效介入和控制,从而造成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对其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3]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但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性。然而,我国法律通过土地规划、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行政审批、土地征用等制度过分限制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使其成为一种权能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使用权残缺。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而对于房地产等有巨大经济效益的用途则严格禁止。其次,收益权残缺。一方面由于农地受到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限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其收益大为降低;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低价征购农产品拿走了大量土地收益。最后,处分权残缺。[4]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其土地发展权被剥夺。法律的过多限制与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和权利行使方式单一,降低了土地价值,削弱了土地的融资功能,不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二、变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创新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于弊端明显,改革已势在必行,但是在彻底变革的风险与利益无法预测时,以任何暴风骤雨式的运动来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做法不仅是不可取的,而且是危险的。[5]因而需要按照改革稳定稳妥的要求,把我国的特殊国情与传统民法理论结合起来,在创新的基础上指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笔者认为,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切实可行,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需要。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类似于总有而独具特色的所有权形态。[6]总有是指多数人结合而不具有法律上人格的共同体,以团体资格对特定之物享有所有权,其成员享有收益利用权的制度。这种制度会产生主体模糊的现象。任何一种权利必须和一定的明确的主体相结合,权利的存在方有意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制应变革为一种权利主体明确的特殊共有——不可分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7];或者因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其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之所有权者谓之共同共有[8]。

不可分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对于同一项特定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但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是: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共有关系的主体即所有人不具有单一性,是两个以上;依据共同关系或法律规定而发生;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财产不分份额且不能分割;权利主体对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创立不可分共同共有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和私有的划分标准有二:其一是从所有权的主体划分,若权利主体是个人,则属私有,权利主体是多人,则属公有;其二是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划分,若财产属于公共需要和公益目的,则属公有,反之为私有。[9]我国衡量公私的标准是前者,那么集体土地由一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共有就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并且这种特殊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可以长期存在,没有必要担心私有化的产生。

其次,它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是一种团体所有,集体作为单一主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变革为不可分共同所有,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是每一位集体成员,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是明确的所有者权利,农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所有者行使的自物权,而不是基于承包合同基础上的用益物权。这样,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就更有据可依,从而不会出现像征地补偿款留于集体而农民无法享有的情形。

再次,它有利于用物权制度规范土地权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机制,其要求主体特定,权利明确。不可分共同共有土地权利制度可基本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尽管在我国当今社会制度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是,我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可交易的财产权,利用物权法加以改造,通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流转,让其发挥土地所有权的功能,从而达到推动市场经济运作、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三、不可分共同共有:走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困境的最佳选择

当代中国,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问题上,无论是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国有化、股份化,还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所有并存,都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而不足取。于是在承认农民既得利益和保持农村社会安定的前提下,选择不可分共同共有方案是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的最佳选择。改革的初步设想是:

1.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就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所有。对于土地这一特殊财产,规定为不可分共有财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个成员。这样,农民个人对集体土地就享有了共有权,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对土地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健全行使共有财产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每一位成员,但对于共有财产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组织机构来行使管理权。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改革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自治组织不失为一条捷径。根据各地实际,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管理机构,法律应承认其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在这种管理体制中,集体成员当然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与选任和罢免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集体成员利益,法律应赋予被侵害者诉权来保障其合法权利。

3.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和权利行使方式。集体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同样可以进入市场流转。农民作为享有共有权的集体成员应享有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有期限的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使其进入市场优化配置的轨道,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4.限定集体土地的公法义务。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充分自主权;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社会利益作为一种价值载体被引入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也就成为必然。但这种义务必须合理适度,否则所有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严重伤害。集体土地所承载的公法义务主要是:保证用于农业用途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不减少,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因此,必须对集体土地重新规划分类。笔者认为集体土地应该规划为:(1)基本农田用地,(2)宅基地与公益事业用地,(3)资源性土地(包括草原、林地、水面、矿藏地),(4)经济发展用地。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少量耕地应划入经济发展用地,赋予农民“土地发展权”,可以用于二、三产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对于土地转让因区位优势而获得的巨大利益,可以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用于全国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事业,以平衡不同地区的利益差别。

5.改革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当前,我国的土地法律管理体系是一种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不是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现实不符。实际上,土地法律管理体系应是一种综合法制体系,国家的管理应主要集中在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国家因公益目的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环境保护上,而对于集体土地的处分,除要求遵守城乡规划外,要基于国情给予合理引导。同时法律必须明确,政府应以指导、扶持、服务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为其主要经济职能,杜绝政府对集体土地利用的不当干预,把政府的管理转到宏观调控上来。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篇四

针对我国货运站场仍主要以单个站场为中心,站间物流服务协同相对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物流系统,经营状况不佳的目前状况,应用物流系统化的观点和方法,以经济和物流活动存在空间的广泛性和联系性为基本依据,提出了货运站场连锁化这一发展模式,并对这种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给出了实现连锁化的三种模式,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现有站场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具有积极的启示功能。

公路货运站场是公路运输网络乃至综合运输网上的重要节点和基础设施,对运输和物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组织、衔接和保障功能。随着各种运输和物流业务的不断增长和新情况的出现,传统的孤岛式货运站场已不能满足物流业的发展,自身经营也面临着许多的困难。针对这一新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工程学、协同学理论,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市场竞争力、适应现代物流发展的角度出发,探究了对公路货运站场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连锁化运营的新问题。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篇五

矿产资源亦称矿藏,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即采用“矿藏”一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壳的构成部分。这一自然事实就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与有关土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各国的矿产资源立法都必须解决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一关系的解决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乃至整个采矿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以土地与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线索,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述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是否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是否有独立于土地所权的法律地位。本文以下分析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利弊和发展趋势。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坚持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由于法律规定拥有土地即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者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交易即可就资源的开发和开发资源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达成协议。这一制度也有诸多缺点:(1)不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采矿业事关国计民生、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矿产资源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客体。如果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力就会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的制约,难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2)增加交易成本。上文提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个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由于矿床往往位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之下,矿产资源的开发者需要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达成协议,交易费用就会增加。(3)易于引发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由于某些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等具有流动性,在一幅土地上开采时有可能影响另一幅土地之下的矿产资源,对此类案件,难以取证和确定赔偿数额。在有关的土地所有权人都将其自然资源让与同一开发商时,由于对价往往是根据出产矿产品的数量和品质确定,也难以确定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各自应得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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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篇六

矿产资源亦称矿藏,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即采用“矿藏”一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埋藏于地下或裸露于地表,是地壳的构成部分。这一自然事实就决定了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与有关土地的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各国的矿产资源立法都必须解决土地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一关系的解决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乃至整个采矿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拟以土地与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为线索,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论述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有关的法律关系。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各国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这两个制度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承认矿产资源是否为土地之构成部分,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是否有独立于土地所权的法律地位。本文以下分析这两个制度的内容、利弊和发展趋势。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坚持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

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由于法律规定拥有土地即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者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交易即可就资源的开发和开发资源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达成协议。这一制度也有诸多缺点:(1)不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采矿业事关国计民生、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矿产资源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客体。如果实行土地所有权制度,国家权力就会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的制约,难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2)增加交易成本。上文提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一个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从而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由于矿床往往位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之下,矿产资源的开发者需要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达成协议,交易费用就会增加。(3)易于引发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由于某些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等具有流动性,在一幅土地上开采时有可能影响另一幅土地之下的矿产资源,对此类案件,难以取证和确定赔偿数额。在有关的土地所有权人都将其自然资源让与同一开发商时,由于对价往往是根据出产矿产品的数量和品质确定,也难以确定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各自应得的对价。

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美国的土地分别为联邦、州或个人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也就分别为联邦、各州和个人所有。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资源主在美国的西部;而在美国东部,大部分的自然资源都属于私人所有。此外尚有少量矿产资源位于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之下,属各州政府所有。美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格局是在其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在美国早期,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形成除了受到英国法传统的影响外,至少还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在美国早期移民到达北美洲时,人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反对建立对私权进行大量干预的政府,其民众的法律心理要求建立矿产资源私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而对矿产资源私有权的确认只能以土地所有权为标准。第二,在美国建国之前和建国之初,人们主要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矿产资源。在当时,矿产资源被认为是无主财产,任何人皆得以先占方式取代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美国政府也鼓励人们积极探矿、采矿,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矿产资源的先占在客观上只能以对矿产资源所在之土地进行先占而实现。因此美国就实行了矿产的所有权制度,使先占人同时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以确认私人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鼓励人们努力探矿和采矿。后来美国联邦政府颁步了一些处分公共土地的法律,在19之前的'这类法律要么仅仅规定联邦政府保留某些种类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要么完全未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出保留。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的法律也使一些矿产资源被私人所有。

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情况较为不同。在英国,一般来说,土地的所有权人拥有其土地之下的所有矿产资源,但是成文法和普通法对此作出了一些限制。英国法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逐渐具有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的色彩。这一趋势最早是与金矿和银矿有关。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煤炭法》(coalact1938),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coalcommission)。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先后被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nationalcoalboard),英国煤炭公司(britishcoalcorporation)。在煤炭工业私有化之后,现在由煤炭局(coalauthority)享有。英国矿产资源国有化的最新发展与石油有关。根据英国《石油法》(petroleumact)第2条,位于地层中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石油为国家所有。

(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矿产所有权制度认为矿产资源不是法律上的土地的构成部分,坚持矿产资源的独立性,分别设立土地和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人并不当然成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一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弊病是权利制度复杂,但它也有很多优点:(1)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可对作为基础产业的采矿业进行调控,从而带动对其他产业的调控。国家也可以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作出规划,合理地有步骤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有利于进行战略物质储备和维护国家安全。(3)有利于组织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4)有利于平均社会财富。矿产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因此应当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

较早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是18《拿破仑法典》。该法第55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得在地下从事其认为适当的建筑或发掘,并采取掘黄的产物,但矿山法规及警察法规所规定的限制,不在此限。以后的1865年普鲁士《普通采矿法规》和《德国矿业法》都坚持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制度,但并未宣布所有矿产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后来很多国家都规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成为发展的趋势。

我国也采取了同样的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和《矿产资源法》第10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据《宪法》第10条,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就是说,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国家所有。基于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原则,我们可以认为,中国采用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

二、矿产资源和土地

成分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比如我国,确定矿产资源的法定范围的一个意义就在划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在这一制度下,土地和矿产资源为不同的不动产。土地中的沙、岩石、地下水等,为土地的成分,为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矿产资源由资源所有权人所有。在划分土地成分与矿产资源时,一般采用排除法,即矿产资源之外的部分为土地的成分。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构成成分之间有如下关系:(1)在形态上相互紧密结合,矿产资源往往被土地成分紧紧包围;(2)在外观上难以区分,有些矿产资源与土地的普通构成成分之间的区别较小,普通人难以将这二者区分开来;(3)在范围上此消彼长,矿产资源的范围越大,土地的成分的范围越小。矿产资源范围的扩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人类不能将某种物质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它仅仅是土地的构成成分,当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可以将它作为矿产资源利用时,同样的物质就转化为矿产资源,因此矿产资源本身就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其外延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而逐渐扩大。

由于这些特点,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由于矿产资源的范围的扩大会导致土地成分的减小,这必然致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冲突。比如有些岩石既可作为矿石,亦可作为建筑材料。在中国,集体土地中的矿产资源为自然资源之一部分,由国家所有,而作为建筑材料的岩石则由集体所有。国家希望保存矿产资源而集体希望出售建筑材料增加集体收入,国家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尤其是该矿产资源为低品位矿石,或是现在未计划开采的矿石时。在中国,扩大矿产资源的范围还可能会导致对集体土地的征用。由于以上原因,矿产资源的范围和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应由位阶较高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矿产资源的范围以及改变矿产资源范围的程序都不是由《矿产资源法》规定,而是由《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有修改的必要。

以上特点也可能导致在利用土地成分中的认知错误问题。在利用土地成分,比如取土、采石时,土地所有权人或经土地所有权人授权的人有可能错误地将矿产资源作为土地的普通成分使用或出售。对此种问题法律也应提供解决方案。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侵害矿产资源的故意,应当免于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买受人也应当取得所有权。

三、矿产资源和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确定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间的区别对于划定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与下文论述的采矿权的性质也有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与矿产产品之区别在于是否被人类劳动从地壳分离。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前,为矿产资源;在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为矿产产品。矿产资源未凝结人类的劳动,而矿产产品凝结着人类的劳动。不管是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还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均为不动产,矿产产品为动产。当矿产资源被人类劳动从地壳中分离之后即成为矿产产品,实现了从不动产向动产的转变。经过合法的采矿作业之后,采矿人取得矿产产品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对自其矿产资源分离出的部分失去所有权。

在某些情况下,矿产产品也可能被重新置于地壳之中。一种情况就是在矿井关闭之时,已采出之矿产产品由于各种原因被置于矿山之上,并且被复垦所用之泥土掩埋,甚或未被掩埋而仅置于地表。本文认为此情形应被视为采矿人抛弃其所有权,并且已采出之矿产产品复归于地壳,重新构成矿产资源之一般部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有。

另一种情况就是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以地壳为容器贮存其油、气等矿产产品。在此情况下,矿产产品所权人没有抛弃其所有权的意思,但其是否可保有其所有权,则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行土地所有权制的国家,如果某人拥有土地或拥有有效的矿租,该人可以将矿产产品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保留取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置于地壳之矿产产品由于地理原因进入他人土地之下,则成为他人的矿产资源,因为原来的矿产产品已转化为矿产资源,复归于自然,依土地所有权制,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所有。这一规则也有例外。例如美国堪萨斯州议会的立法就规定公用事业机构可将油、汽置于地壳之中并且仍保留所有权,即使其油、汽进入他人的土地之下。中国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对此问题如何解决,法律本身未作规定,学界也未见讨论。如果坚持一切复归于自然的矿产产品皆为矿产资源,则矿产产品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四、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

如果要使矿产资源发挥其作用,就应开采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产品,以取得经济效用。在矿产资源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有些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愿或不能亲自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将矿产资源所有权让渡他人,以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在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国家,矿产资源一般由国家所有,国家既是所有权人,也是管理者。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国家既应履行作为管理者的职责,也应实现作为资源所有人的利益。在这两种制度下,都有一个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问题。为此目的,法律创设了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制度,以使非资源所有人可以与资源所有人合作,共同分享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从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角度来看,探矿权、采矿权、租矿权等权利实为所有权实现的方式和法律机制。在这些制度中以探矿权制度和采矿权制度最为完善。以下主要分析这两个制度。

在分析这两个制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矿业权。有学者认为矿业权亦可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权。也有学者认为矿业权是非土地所有权人或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政府许可登记在特定的区块或矿区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地质资料或矿物及其他伴生矿的权利。尽管这两个定义有一等的差异,但都认为矿业权既包括探矿权,亦包括采矿权。这一定义本身也许并无不可,但以此为基础分析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却是错误的,因为正如下文所指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本文认为矿业权是一组权利的总称,我们不能从总体上对其作物权属性分析,而只能对其所包括的每一个权利进行分析。

(一)探矿权

先授予民事主体以探矿资格,然后再根据该民事主体的申请授予探矿权,也可以在授予民事主体探矿资格的同时授予探矿权,而不要求探矿人就某一区块提出个别申请,或仅要求探矿人对其勘探区块进行登记。国家既行使了社会生活管理者的权力,也行使了资源所有人的权利。虽然国家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职能,但在理论上,我们仍应对它们作出区分。

探矿权在性质上为用益物权。这是基于以下理由:从主体上看,探矿权的主体是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有权勘探其矿产资源,但一般不将这一权利称为探矿权,因为它仅是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不具有独立性。从客体上看,探矿权的客体是一定区块的地壳之中的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客体不包括特定矿区内的地下土壤。即使在探矿中利用了该矿区的土壤,这只是对其土地使用权的运用。从内容上看,探矿权是以勘探的方式对矿产资源之有无、种类、多少、优劣进行考察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以取得地质资料为目的,以考察研究为其方式,虽然可能消耗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如提取标本),但不以消耗客体为主要方式或目的。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探矿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因为所谓用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所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在矿产资源土地所有制度下,矿产资源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授予另一民事主体以探矿权,以及决定是否要求对价。在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下,国家一般应要求民事主体在取得探矿权时应支付对价,但国家为鼓励探矿,也可不要求对价。

(二)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取得采矿资格的非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同意在特定的区块和矿区采取矿物及其它伴生矿的权利。采矿权不同于采矿资格,后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矿资格与采矿权之间的关系与上文探矿资格与探矿权的关系相同,故不累述。

关于采矿权的性质,学界颇多争议,而且往往将采矿权作为矿业权的一部分进行论述。有学者认为它具有债权性。有学者认为它是准物权。也有学者将它定性为用益物权和特殊物权。

采矿权是物权而不是债权。因为债权是存在于特定载体之间的可请求并受领一定给付的权利,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不是对债务人给付行为的支配,也不是对债务人应为客体的支配,而仅仅具有请求债务人给付之力,保持债债务人所为给付之力,免除、抵销、让与债权之力。它没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采矿权却是直接支配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及相关地下部分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此它不是债权,而是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准物权也有含混不清之处,没有很好地解决采矿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采矿权也不是用益物权,因为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采矿权的行使过程就是绝对消耗矿产资源的过程,是对客体的处分,而非对客体的利用。因此从性质上看,采矿权不是用益物权。

将采矿权定性为特殊物权的观点较为可取。若以物权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地役权、权利物权及特殊物权。采矿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权利,而是获取一定的物,因此,称之为特殊物权。

(三)采矿权的取得

根据是否需要支付对价,我们可以将采矿权的取得分为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两种方式。由于矿产资源开发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征,在早期,由于科学技术水平不发达和人类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不足,为了鼓励采矿业的发展,很多国家都规定了无偿取得制度。

在现代,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对矿产资源有限性的认识的提高,很多国家都放弃了对采矿权的无偿取得制度,而改实行有偿取得制度。现在有些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矿产资源不适用无偿取得制度,比如英国19《石油法》第3条规定在取得石油资源开采权时必须支付对价。我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也规定“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我国应该实行和完善有偿权得制度。有偿取得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人们寻找替代性的可再生资源,进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在我国,国家代表全民对矿产资源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允许无偿取得或变相地无偿取得采矿权实际上是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放弃,而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无权放弃自己的所有权。为了更好地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可以实行申请公示和招投标制度。法律可以规定在一个人提出采矿申请后,该申请应经过一定的公示期。在该公示期内如果有他人对同一区块提出同样的申请,国家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权利授予最优申请者。在确定采矿权的费用时,国家也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矿产资源的价格反映开发该种矿产资源和利用其矿产产品时的环境代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吕忠梅尤明青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篇七

公路货运站连锁化是以货运站系统为理论依据的。货运站系统是指在经济活动和物流活动相联系的区域范围内,以物流线路和物流节点从连成的通道网络为基础,以运输工具接力运输为特征,以计算机网络为信息交流、管理和控制平台,以物流运作过程协同化为机制,以公路货运站为主体,衔接其他类型物流节点的公路货运站群体。实现货运站系统化是经济、物流活动空间的广泛性、联系性和物流过程各环节联系性的客观要求。

1。1经济和物流活动的空间广泛性

从宏观方面来看,物流的生成和呈现出的时空分布特性是经济活动派生的结果,而物流供给系统和机制的优劣反过来也对物流产生反功能。经济活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体系,具有空间上的广泛性。经济活动的这种空间广泛性决定了物流流动空间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各地域间都有着较强的经济联系,其空间结构标志是地域间经济圈和经济带的形成。地域间经济联系强度不均匀性的存在,必然派生出物流在空间分布上的不均匀性,也必然存在着和地域经济带对应的物流密集带。经济活动和物流活动联系的普遍性存在,是货运站系统化的经济、地理基础;而不均匀性的存在,使得首先在经济和物流活动联系较强的区域内整合区域货运站系统更成为必要和可能。一个货运站和物流活动联系强或较强的其他货运站所构成的货运站系统的系统化是货运站系统化概念的关键内容,而联系的普遍性的存在,又决定着货运站系统不能仅停留在这种联系之上,而应该向更大范围内推进,实现全国范围内公路货运站、火车货站、港口、重要仓储设施等物流节点之间的互联。

1。2物流过程各环节的联系性

经济活动广泛性派生的物流活动空间的广泛性和物流对象的批量、种类、价值的多样性、物流供给体系的多样性结合在一起,使物流过程呈现出多主体、多环节、多区段的复杂性特征。只有通过先进的组织管理方式和信息技术、物流标准化技术将运输生产联系在一起,实现物流供给资源的系统化,使其紧密衔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为社会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是现代物流的最基本思想和理念[1。

因此,公路货运站的连锁化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改造以单个货运站为中心的传统运作模式,促进各类基于货运站的物流活动的深入发展,是货运站连锁化的本质要求和实际价值所在。

2货运站场连锁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连锁化的必要性

货运站场连锁化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摘要:

2。1。1孤立的货运站场普遍经营状况不佳。目前全国大中城市都有货运站场,在计划经济年代他们都担负起大量货运任务,但如今货运站场的服务对象都已起了很大变化,而其经营方式都是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经营状况大多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摘要:

(1)激烈竞争。由于进入门坎较低,许多郊区的农民随便平块土地,就挂上货运站或物流园区的牌子。由于他们地价便宜、劳动力成本低,因而价格很低,很轻易占据货运市场。

(2)经营模式落后,服务单一。许多货运站场只有单纯的仓库和停车场,没有分装、配送、加工等功能,附加值较低,而且各据一方,没有和蓬勃发展的连锁商业相呼应。

(3)功能定位不明。由于没有准确的定位和建设目标,一方面,发达地区的货运站场往往超需求建设,导致许多的设施和功能被闲置;另一方面,不发达地区的货运站场则往往设施陈旧、简陋,不能满足货运需求。

2。1。2社会化分工的必然趋向。从社会化分工和国外的经验来看,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个企业不可能小而全、大而全。就货运站场来说也要逐步向“第三方物流”发展,即物流网络系统的节点支持由专业的连锁货运站场来承担。因为连锁化的货运站场专业化程度高,站场网络及配套设施完善,成本低,能明显降低流通费用,有利于物流业的发展[2。

2。1。3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资金和土地。许多企业之所以要自建物流体系是因为公共货运站场普遍都是孤立的,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和功能,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如能将现有的货运站场连锁化,并对其进行物流现代化改造,则至少还能体现两点好处摘要:(1)避免了自建物流网络的巨大耗资,有利于企业的发展。面对外资物流巨头的不断进入,还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物流业不应被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拖住发展的步伐。(2)货运站场的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如能将对站场的需求进行有效的整合,则能节约不少的土地,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连锁化的可行性

货运站场连锁化的可行性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摘要:

2。2。1传统货运站场有着良好的资产和设施,只要有客户不愁没地方。有的场地还可以置换,以便在交通集散地建造现代化的物流中心。

2。2。2有着一支具有丰富货运站场工作经验的管理者和员工队伍,具体操作和管理都比较得心应手,只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就能再上一个台阶。

2。2。3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当然有些制度必须改进,使之更符合现代化物流的要求;有的制度则仍要强调,如消防平安,火种管理,货品溢损等制度,被实践证实是行之有效的,是必须的。

2。2。4有较广泛的业务联系。现有的货运站场,长期以来管理较规范,平安有保证,信誉好。因此在客户中信任度较高,兄弟单位之间也有一定的联系。

2。2。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成功案例可以借鉴。虽然连锁化的公路货运站场还没有过先例,但连锁业在各个行业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如在物流业中,锦程物流就通过连锁加盟的形式合并了100多家货运企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各种有关连锁化的理论、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非常丰富,通过对其进行适应性改造,有理由相信连锁业也会在货运站场中取得成功。

3货运站场连锁化的`实现模式

货运站场连锁化的实现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摘要:

(1)直营连锁摘要:由企业的总部通过独资、控股、兼并等途径开设门店,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和规模的一种形式。

(2)加盟连锁摘要: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依靠契约结合起来的一种形式。

(3)自由连锁摘要:是企业之间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合作关系,是独立个体之间的横向或纵向的联合。

三种模式的比较如表1所示。

目前我国有不少大型物流公司或从大型母公司分离出来独立经营的物流部门已形成了自己的站场网络,可以通过直营连锁或加盟连锁的模式来完善和扩大自己的站场网络,形成更为完善的站场体系。而对于目前传统的独立运营的货运站场,在缺乏大型物流公司作为核心企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由连锁的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规模优势,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但不论采取何种模式都须按连锁要求,统一营运模式,统一管理,统一标饰,各连锁站场之间计算机联网,共享信息,统一调配站场资源,以达到信息、设施、资源、人才、资金的最高利用效率和最优化的配置,从而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4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货运站场设施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货运站场的经营理念、模式和和站场相关的现代物流活动的开展还普遍比较落后。本文采用系统的观点,并结合现今在各行业均取得广泛成功的连锁模式,分析了货运站场连锁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公路货运站场连锁化这一发展模式及三种实现模式。

货运站场连锁化这一模式的提出,对于摆脱传统的各自为政的运营模式,对现有站场资源进行整合和开发,以及探索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启示功能。

参考文献摘要:

[1徐双应。公路货运站网络系统及运作模式[j。交通运输工程学报,,4(3)摘要:70―71。

[2李本弘。有关商业储运业连锁的思索[j。上海管理科学,(1)摘要:37。

[3张晔清。连锁经营管理原理[m。上海摘要:立信会计出版社,摘要:28―33。

虚拟所有权初论论文篇八

与实体经济相比,虚拟经济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信用性、高度流动性、高投机性和脆弱性。

一、信用性

虚拟经济的信用性根源于虚拟资本的信用特征。首先是货币的信用特征。从货币的演变看,最初的商品货币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信用特征,因为它本身具有实际价值,就几乎不需要事先的承诺,商品货币具有较强的可接受性.纸币出现后,由于其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就要完全依赖于一种相互承诺和信任或者国家的法定。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接踵而至,各主要经济国家先后被迫脱离金本位和银本位,所发行的纸币不能再兑换金属货币,信用货币于是应运而生。信用货币是一种金融索取权,它构成了所有发行存款机构的总负债。这些金融索取权并没有商品货币或纸币的流动性特点,它并不代表即时的购买力,也不是完全可接受,它有信用风险,要支付利息。也就是说,无论是商品货币、纸币还是纯粹的信用货币,都要以信用为基础。其区别在于:货币本身越是具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它所需的信用方面的要求就越弱;而货币本身越是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它就越需要凭借人们的信任,凭借制度的规定,即信用方面的支持(如纸币,电子货币)。随着经济发展,就其形态讲,货币的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浓重,就其本质讲,货币的信用特征越来越显著。其次,各种虚拟资本体现着不同形式的信用关系。几乎所有的虚拟资本都体现不同形式的信用关系。比如,纸币(或信用货币)体现着政府信用,银行券是银行信用的表现形式,商业票据体现着企业信用。由于同一笔货币资本可以反复使用而产生虚拟资本,可以认为这些虚拟资本实际上是货币虚拟化,是在信用流通替代货币流通意义上的虚拟资本。虽然这些虚拟资本通过金融创新又以新的形式出现,但各种金融衍生产品本质上都体现着信用关系。当前迅速发展的信用衍生产品本身就是“信用”的一种衍生形式。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整个虚拟经济体系就是靠一种信用而存在。虚拟资本虽然没有实际价值,但人们还是接受它,还会参与虚拟经济活动;这完全出于人们的信任,即相信这些符号背后的支撑因素,相信虚拟资本只是实物的代表,而虚拟资本与实物之间的转换又是完全有制度保障的。因此,虚拟经济具有强烈的信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可将虚拟经济体系看作信用制度。基于此认识,可以认为,虚拟经济的信用特征决定了它的存在和发展要受两类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一,人们对虚拟经济体系的信任程度影响着虚拟经济的发展。这种信任度由于是基于心理预期,对虚拟经济就没有特别强的约束,虚拟经济的扩展就具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考虑到这种信任本身“只可以成长,却无法构造”,虚所经济也会担心失去信任从而感到一种压力,但这种“软约束”毕竟不足以使虚拟经济的扩展维持在实体经济可以支持的限度内,因而还是可能出现信用的崩溃。其二,具有信用特征的虚拟经济归根到底要由实体经济来支持,信用不过是一种权宜的手段,“它不能无中生有,信用只是对于使用别人资本的许可,人们不能由以增加,而只能由以转移生产手段”。客观因素(如实际资源)是虚拟经济扩展的硬约束,不过,这种约束常常在虚拟经济的膨胀超过了实体经济可以支持的限度时才以危机的形式体现出来。

二、高流动性

虚拟经济是虚拟资本存量的持有与交易活动,只是价值符号的转移,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其流动性很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股票、有价证券等虚拟资本存量无纸化、电子化,其交易过程在瞬间即刻完成,更加突出了虚拟经济的流动性特征。

虚拟经济的流动性要比实体经济强,虚拟经济的调整速度也必然快。虚拟经济的这一特性使它对外部的冲击反应迅速;而一旦偏离均衡状态,要恢复到均衡也很快,并在恢复过程中有越过均衡水平再返回来的特点。虚拟经济的这种性质已被应用到经济分析中,如多恩布什提出的关于外汇的矫枉过正模型就是利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流动性之不同的特点,而弗兰科鉴于基本商品与制造品流动性之不同也做出了关于基本商品的矫枉过正的模型。

三、高投机性

投机是指根据虚拟资本价格的预期,买卖虚拟资本以赚取价差为目的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与投资并没有什么两样,在操作上也难以区分,但在本质上却根本不同。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取股息、红利等以使资本增殖而买卖证券的行为,具有与实体经济同步成长性;投机则更多地依赖于对虚拟资本价格的预期,与实体经济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对而言,投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投机则具有短期性和不确定性。随着电子技术和网络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巨额资金划转、清算和虚拟资本存量交易均可在瞬间完成,这为虚拟资本存量的高度投机创造了技术条件,提供了技术支持。越是在新兴和不完善、市场监管理能力越差、防范和应对高度投机行为的措施越差的市场,虚拟经济越具有更高的投机性,投机性游资也越容易光顾这样的市场,达到通过短期投机、赚取暴利的目的。

虚拟资本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由于客观世界的不确定性,人们无法完全了解未来实际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基本面的变化,因而缺乏对虚拟资产价格的完全了解,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孕育着风险。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虚拟经济的交易规模增大和交易品种增多,又使虚拟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人们极易出现决策失误,因而使虚拟经济演变为一种投机风险很高的经济活动。

四、脆弱性

虚拟经济的脆弱性表现为:虚拟经济固有的虚拟特征和固有的经济周期波动使虚拟经济易受到冲击导致虚拟经济系统的不稳定性。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虚拟经济的脆弱性是相对于实体经济而言的,正足由于虚拟经济系统容易出现问题,所以人们广泛关注的是“虚拟经济的脆弱性”,而不是“实体经济脆弱性”。二是理解金融脆弱性的关键在于价格。据此,我们可给出金融脆弱性的明确定义;虚拟经济的脆弱性可以理解为虚拟资本(或资产)的价格过于敏感,很小的冲击就可能把虚拟经济系统推向危机的边缘。

虚拟经济的脆弱性来自三个方面:货币的虚拟化、虚拟资本的“虚拟性”以及正反馈机制。

首先,货币表现出显著的虚拟化特征。货币与金本位和金汇兑本位脱钩之后,货币的内涵与外延更加广泛,各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形式、各种创新的金融工具与传统的货币一起发挥货币信用的作用。虽然货币具有支付手段的使用价值,但已经不再具有真正能以某种实物来衡量的价值了,货币纯粹只是一种价值符号,体现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关系的价值符号。货币虽然作为其他价值的表现形式,但本身没有任何价值。这时货币的价值只能用其购买力来衡量,而货币的购买力又要受货币发行量、利率、汇率、人们消费行为等因素影响。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发展,货币的表现形式发生着重要的变化。宏观经济中m1和m2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二者之间的转化越来越频繁,导致社会总的货币供应量已很难控制。同进,电子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也改变着“货币”的存在形式,货币更加抽象化、社会化。因此,货币的虚拟化就会增强虚拟经济的不稳定性。

融产品是“心理预期定价”。在实体经济当中,产品的价值往往存在实物支撑,产品的价格比较稳定(稳中有降)。相反,虚拟资本特别是现代衍生金融产品只不过是规定了相关权利的一纸契约,缺乏实物依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因此,金融产品的价格是一种观念上的价格,要受到投资者信念、心理及所带来的.行为方式的影响。由于投资者心理状况很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其行为也很容易被其他投资者所感染,从而形成所谓“集体的歇斯底里”,导致市场的狂热和恐慌,加剧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金融资产的“心理预期定价”方式是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重要根源。第二,从价格的内涵上说,虚拟资本产品的价格是一种“平均价格”。也就是说,金融产品的价格标注了目前存在的所有相同产品的价格水平。而对一般商品而言,价格仅仅是标明了当前买卖产品的价格水平。也就是说目前的交易价格(不管参与交易的有多少股)就是每只股票的价格,这样就会产生杠杆效应,少数股票价格的变化使所有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立刻感觉到手中财富的增加或减少,产生买进和卖出的动力和压力。而一般商品的价格是“边际”上的,当前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的仅仅是那些潜在的购买者,对那些已经买人该商品的人基本没有什么影响。可见,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相对影响面要大的多,特别是在人们财富中金融资产的比例越来越大的现代经济条件下,金融产品价格的细微变化有可能被不断放大,最后导致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上述两个特点反映了金融产品价值的“虚拟”特征,决定了虚拟资本价格的内在不稳定性。不仅如此,由于电子和网络通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采用,金融产品在存在形式上也日益虚拟化,这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为投机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进一步加大了金融产品价格的不稳定性。此外,金融产品需求的弹性为其价格创造了更大的波动空间。对于一般产品而言,其吸引力无论如何之小,人们通常也有一个最低需求量,以适应消费或生产之需;其吸引力无论如何之大,人们对它的需求也是有限的,受人们消费或生产能力的限制,这样就决定了其价格波动是有限的。而金融产品没有类似限制,从理论上讲,只要吸引力足够大,人们对它的需求就可以无限大。

最后,正反馈作用机制直接影响着虚拟经济脆弱性。对一般商品而言,价格的上升会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由于买的人少了,市场自动的趋向平衡状态;但在虚拟资本市场,由于存在着正反馈作用,虚拟资产的价格上升,在许多投资者看来正好表明未来的市场前景乐观,反而刺激出更大的需求,会有更多的资金进入市场进行投机,进一步推动虚拟资本价格上升。这种正反馈作用会造成放大效应,使虚拟资本的价格大起大落,使虚拟经济系统更加不稳定。

总之,虚拟经济是市场经济中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包括银行信贷信用,如期票和汇票及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产权、物权等各种金融衍生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经济的虚拟化程度不断加深,虚拟经济活动占总经济活动的比例也越来越大;金融深化的程度日益提高,其结果是资本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工具大量创新。由于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存在大量的投资机会,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和金融活动本身的产值迅速增长,将形成规模不断扩张的虚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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