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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 长春市劳动合同的(大全8篇)

时间:2023-10-17 09:30:38 作者:GZ才子2023年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 长春市劳动合同的(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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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临时用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为期_________日/月。

乙方负责组织工人从事甲方安排的各项生产劳动等工作。

1.乙方的工作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调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安排工人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乙方应严格管理自己的员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全体员工需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4.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按实际出勤人数计算人工工资,工资为(男工:_________元/人/日,女工_________元/人/日),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薪资调整或变化,则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乙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适用于乙方。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因乙方违纪,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此时,不需按上款规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时,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协议到期或过期,如双方未续签,自行终止本协议,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均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手续后方能离开,否则,甲方不予结算乙方工资。

1.乙方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甲方不负责处理与乙方人事档案有关的任何事宜。

2.因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临时性劳务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乙方员工任何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3.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篇二

每一名销售,都要学会增加自己的知识面,多方面多领域多掌握知识,和顾客聊天的时候才能找到共同话题。今天,我们是时候准备一下销售类合同了。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长春市劳动合同范本”,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文书送达地址: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3、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部门,从事_工作。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第四条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条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其它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七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保证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本条事项未完全处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期届满的,则相应顺延到本条事项处理完毕。

第八条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

1、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使用,此保密期间不限于劳动合同期限。

2、乙方自双方劳动关系以任何形式结束之后,在两年内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此条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帮助他人从事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工作。

3、如乙方违反此条规定,则须向甲方赔偿万元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当事人严重违背本合同约定条款而导致本劳动合同解除的,则须向对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第十条其他事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达地址发生变动,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

甲方:__有限公司

乙方: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路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篇三

出租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此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乙方如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转租或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新的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_____元,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交纳方式为__付,分四次付给甲方。

第一季度租金_____元,交付日期:签订合同当天

第二季度租金_____元,交付日期:__年_月_日

第三季度租金_____元,交付日期:__年_月_日

第四季度租金_____元,交付日期:__年_月_日

第四条房屋内的家具的确认

双人床衣柜鞋柜电脑桌衣架燃气炉具共六件

窗户玻璃问题:现有一块损坏,其余均完好。在租住期间有损坏需乙方维修,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2.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水、电、气底数各是:水____吨,电____度,气____方。

第七条甲方收乙方押金____元,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费,交还钥匙后,由甲方退还乙方押金____元。

第八条违约责任

租赁双方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违约方须赔偿给对方违约金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第九条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门锁,灯具性质特殊属性消耗品,如在乙方租住期间有损坏,需乙方自己维修。

2.马桶,自来水,暖气需甲方自己维修。

3.乙方避免做影响邻居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住址:住址: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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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篇四

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单位住所: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个月;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须的生产工具和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劳动报酬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_______工资制度,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试用期月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元。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甲方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保险福利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解除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终止合同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经济补偿金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协议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篇五

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契约社会化的产物,已经不再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它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重大区别,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其所具有的附合化特性。那么签订长春市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长春市劳动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用人单位地址 :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 省 市 街道(县、乡镇) 社区(村)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即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开发 部门程序员 岗位(工种)工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 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

2、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长春市 从事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可另附):

软件开发及相关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1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进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周六、周日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 带薪年假 。

四、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工资为 元/月或按 执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3、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 险义务。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乙方发放 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4、乙方为女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 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申 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者:(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单位住所: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家庭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 个月;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 职业危害。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须的生产工具和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 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_______工资制度,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试用期月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 元。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甲方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 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保险福利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解除合同条件 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终止合同条件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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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维护户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户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共有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户主共有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公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户主共有的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备、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等设施设备。

本条例所称户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或者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买受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户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并从事物业服务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民政、价格、园林、环保、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户主依法设立户主大会,并直到监督户主大会、户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户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户主、户主大会及户主委员会

第七条户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户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户主管理规约、户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户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户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户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户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户主管理规约、户主

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户主大会的决定和户主大会授权户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户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户主组成,自首次户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户主大会。户主较少且经全体户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户主大会的,由全体户主共同履行户主大会、户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户主大会决定:

(一)选举户主委员会,更换户主委员会的委员,监督户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户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审议决定户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改变和撤销户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户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户主同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户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户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户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户主大会。

第十二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户主代表提议后十五日内,指导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户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户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推荐户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确定户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确认户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户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首次户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确定户主委员会具体人数,户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于户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公告送达全体户主。会议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采用书面形式召开户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户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户主大会定期会议由户主委员会按照户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占建筑面积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户主提议,户主委员会

应当组织召开户主大会临时会议。

提议应当附上提议户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栋号室号、投票权数。户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户主身份;无法核实户主身份的,提议无效。

第十八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户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户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户主与户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户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户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户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户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新一届户主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户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照本条例户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户主委员会。

户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助户主召开户主大会,重新选举户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户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户主管理规约;

(三)户主大会、户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户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户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户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户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户主委员会会议。

户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户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户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记录、纪要;

(二)户主大会决议、户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户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的材料;

(四)户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户主委员会任期由户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户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报告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原户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户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户主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原户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户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户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因参加户主大会会议的户主达不到法定人数等客观原因户主委员会未能如期换届的,原户主委员会仍可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户主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五条户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户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

理区域内户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户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户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户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被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户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规划、设计、建设物业项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为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应当配置建筑面积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二)规划部门审查物业开发项目时,应当在规划设计平面图和单体方案中,确定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应当便于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户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户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十五至二十五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用房交付时应当达到正常使用功能。未经户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第二十七条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详图及书面证明;

(二)物业共有部分的明细表;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

建筑区划内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同时报送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房屋的清单及相关资料,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确认、记载、存档。

第二十八条户主、户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二)现售商品房在正式销售三十日前;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业,经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

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价格、内容、标准、期限以及资质等级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户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与物业买受人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其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后,对物业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首次户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失效。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需要维修完善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建设单位应当向户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

(二)设施设备订货合同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含随机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户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有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前期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应当向户主委员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移交下列资料和资产:

(一)实施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改造、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

(三)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和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

(四)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益节余;

(五)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期间应当移交的其他管理资料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户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户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由户主承担;未售出的空置房屋,按照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户数或者面积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户主收到入住公告并办理完相应手续;户主收到入住公告后在限定期限在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事先书面公告的,以户主办理完相应手续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字样,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

(五)妥善保管财务收支账目和原始凭证;

(六)按照规定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非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事先持资质证书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服务事项、服务及收费标准、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户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建设单位或者户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户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户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户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由人民政府制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门应当每年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信用合同、提供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对评定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市行政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一年内在本市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建筑区划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依法承担建筑区划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户主选聘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费用由全体户主承担;选聘房屋维修人员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户主承担。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维护与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户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户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户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户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维修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给有关户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补偿。户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他人维护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提供便利,因户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改变、损坏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摊点、市场,张贴、涂抹、悬挂物品;

(五)乱倒垃圾、乱堆杂物、随意停放车辆;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

(八)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一次会议通过,20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篇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民族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址:省市街道(县、乡镇)社区(村)。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即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特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开发部门程序员岗位(工种)工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

2、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长春市从事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可另附):

软件开发及相关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1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进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带薪年假。

四、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满乙方工资为元/月或按执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应当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3、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为乙方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4、乙方为女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续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用人单位(公章)劳动者:(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长春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码篇八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

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单位):

乙方 (个人)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___ 月___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终止日期___年_月_日。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可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四)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名义、影响力以及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参照我区同等级别、同等类型单位,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六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甲方每月 15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合同约定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缴纳有关费用,乙方应缴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服务时间、岗位特点酌情核发年终津贴、职务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方将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薪酬水平、完善员工福利制度。

六.劳动纪律

第十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违反劳动纪律,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的;

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在下列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八.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依法经双方签字或盖章订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日期以第一条为准。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劳动者)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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