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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赔偿诉状格式(通用12篇)

时间:2023-10-20 13:37:18 作者:雁落霞

公益活动不仅有助于改善社会问题,也能够为自己带来心灵的成长和满足感。参与公益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和支持。9.对于那些还在犹豫和观望的人来说,希望这些公益范例能够给他们带来鼓舞和启发,让他们积极行动起来。

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一: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xx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字[]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2012月1日经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赔偿清单。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女,195x年1x月3x日生,汉族,xx省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号1xx户。残疾证号:鲁xx字第x9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男,职务:局长。责任人:于,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xx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1986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

(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被上诉责任人于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

(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

(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正是被上诉人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和这11份文件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专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大大优于这11份文件,一审裁定严重违背了政府部门和法院法官应该知晓并实施执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识。多部国家法律也早对此做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一审裁定不应明知故犯。

(3)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是其经上诉人多年数次艰险危难的逐级上访申诉之后下发给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其令人发指的虚假强霸之度暴露无疑,上诉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着艰险之危难,历经五年坚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这些书面答复意见也是上诉人状告被上诉人持续严重行政乱作为的部分确凿的证据,但是,一审裁定并没有依法审理查明与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诉人合法私有房产是在被上诉人非法管理、经营期间而形成随时都有倒塌可能、并已严重威胁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存在楼塌人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还造成了上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现实是被上诉人无法无据不能抵赖的铁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没有依法据实审理查明认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呈交的16份确凿证据,枉法裁定“属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实属枉法裁定。

(5)一审裁定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莱芜二路2号甲原为赵炳麟的自留房……”等内容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根据xx市中级法院()民上字第56号、()青民监字第16号、xx省高级法院(1999)鲁民监字第147号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赵炳麟顶名的赵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属赵仲如为二分之一。此纯属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再三认定的家族内部继承问题,与被上诉人依政执行落实其“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的三项决定和一项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对抗法律,越权违法干涉上诉人家族内部事务,并以此为由掩盖其严重行政乱作为之罪行。

(四)一审裁定丧失法律尊严,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本案的真正事实和确凿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抗政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根本就不能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xx市委依据国家和省委“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也专门下达了“(85)第9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不作为必须严惩。此案已经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受案范围之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四项条件。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38号第三条之规定是没有真正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错误裁定。

(2)依据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规定,《宪法》是国家大法;《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等都是特别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而一审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释,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审裁定适用最下位法律条款公开对抗上诉人依据国家大法、特别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无疑是极其错误的枉法裁定。

(3)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38号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同时,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以应该“废除违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将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非法列入“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在严重枉法错误的裁定中,没有“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审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裁定。

(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没有进行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所呈交证据的程序。上诉人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向合议庭呈交的证据。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由法庭转达的答辩状副本。

(2)上诉人原来完好无损的合法私房成为了破烂危房和遭到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事实都在眼前明摆着,这都是最确凿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后而得出的,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对此提出疑义,是法官替代被上诉人提出质证。同时,上诉人也依法据实当庭诉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诉人周边房屋价格等因素进行损失数额的评估。但是,一审法庭当庭就枉法予以否决,并以没有证据为由被否定。法庭严重违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忠实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诉方所聘请的代理人作用,上诉人对此强烈反对。

综上所述,事实真相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裁定没有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审理过程中,枉法袒护被上诉方,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人为设障,上诉人誓死不服,依法据实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x年12月26日。

行政赔偿上诉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市____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赖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____,副局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____区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___区法院()___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2.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建楼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上诉理由:

1.上诉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___村___街___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__建字第___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梭,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2.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由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撤销原判决,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胡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1份。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z,女,1x年1x月3x日生,汉族,山东省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号1xx户。残疾证号:鲁xx字第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新,男,职务:局长。责任人:于守贤,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x年3月份至20xx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x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

(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被上诉责任人于守贤早在20xx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

(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

(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正是被上诉人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和这11份文件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专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大大优于这11份文件,一审裁定严重违背了政府部门和法院法官应该知晓并实施执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识。多部国家法律也早对此做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一审裁定不应明知故犯。

(3)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是其经上诉人多年数次艰险危难的逐级上访申诉之后下发给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其令人发指的虚假强霸之度暴露无疑,上诉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着艰险之危难,历经五年坚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这些书面答复意见也是上诉人状告被上诉人持续严重行政乱作为的部分确凿的证据,但是,一审裁定并没有依法审理查明与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诉人合法私有房产是在被上诉人非法管理、经营期间而形成随时都有倒塌可能、并已严重威胁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存在楼塌人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还造成了上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现实是被上诉人无法无据不能抵赖的铁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没有依法据实审理查明认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呈交的16份确凿证据,枉法裁定“属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实属枉法裁定。

(5)一审裁定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莱芜二路2号甲原为赵炳麟的自留房……”等内容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根据青岛市中级法院(1990)民上字第56号、(1994)青民监字第16号、山东省高级法院(1999)鲁民监字第147号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赵炳麟顶名的赵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属赵仲如为二分之一。此纯属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再三认定的家族内部继承问题,与被上诉人依政执行落实其“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的三项决定和一项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对抗法律,越权违法干涉上诉人家族内部事务,并以此为由掩盖其严重行政乱作为之罪行。

(四)一审裁定丧失法律尊严,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本案的真正事实和确凿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抗政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根本就不能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青岛市委依据国家和省委“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也专门下达了“(85)第9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不作为必须严惩。此案已经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受案范围之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四项条件。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之规定是没有真正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错误裁定。

(2)依据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规定,《宪法》是国家大法;《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等都是特别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而一审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释,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审裁定适用最下位法律条款公开对抗上诉人依据国家大法、特别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无疑是极其错误的枉法裁定。

(3)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xx]38号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同时,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以应该“废除违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将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非法列入“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在严重枉法错误的裁定中,没有“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审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裁定。

(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没有进行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所呈交证据的程序。上诉人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向合议庭呈交的证据。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由法庭转达的答辩状副本。

(2)上诉人原来完好无损的合法私房成为了破烂危房和遭到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事实都在眼前明摆着,这都是最确凿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后而得出的,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对此提出疑义,是法官替代被上诉人提出质证。同时,上诉人也依法据实当庭诉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诉人周边房屋价格等因素进行损失数额的评估。但是,一审法庭当庭就枉法予以否决,并以没有证据为由被否定。法庭严重违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忠实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诉方所聘请的代理人作用,上诉人对此强烈反对。

综上所述,事实真相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裁定没有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审理过程中,枉法袒护被上诉方,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人为设障,上诉人誓死不服,依法据实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z。

20xx年12月26日。

承包工伤赔偿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曾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住长沙市望城区_____地。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湖南某某石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钟某某;。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钟某某。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某地。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人仲案字(20__)第1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8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8400元;。

五、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错误。

1、被告在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支付的2200元系医疗费以及部分伙食补助费,而并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雨花区劳动仲裁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并以此抵扣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护理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护理费5040元。

2、原告出院后因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原告只得回乡下进行基础治疗,包括打针消炎、换药等,原告为此花费786元,望城县村卫生室开具了证明,后复查花费258.8元,但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对这两部分医疗费未予认可,仅认定原告住院期间的8141.2元医疗费,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共计9187元。

3、原告提供了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工伤花费交通费861元,而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却只酌情认定5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

4、原告工资标准为4800元每月,被告亦未到庭予以否认,而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仅按照20__年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酌情认定为3658元每月,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相应的赔偿金数额计算错误,严重偏低。

综上所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错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行政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女,195x年1x月3x日生,汉族,山东省总公司退休职工,租住本市龙江路号1xx户。残疾证号:鲁xx字第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住所地:本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培新,男,职务:局长。责任人:于守贤,男,职务:房政处主管副处长。

上诉人坚决不服xx市市南区人民法院(x9)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依法据实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9)南行初字第104号行政一审裁定,应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

(2)依法据实确认被上诉人和被上诉责任人因其行政乱作为的过错责任以及应由被上诉人负责承担的赔偿责任。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据实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a.房屋大修费用暂定80万元;(也可判令被上诉人限期保质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出具相应书面证明文件)b.自1988年3月份至x9年底近二十二年的房屋租金损失95万元;c.多年来,被上诉人毫无妥善解决问题之诚意,以其顽劣霸权的行政乱作为逼迫上诉人诉讼、上访、在外以市场价格租房、给上诉人造成身心病疾等人为灾难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合计人民币共188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理由和相关依据: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明确规定,被上诉人的行政级别属“县级以上”,并且,此案经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多次披露报道,属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一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和相关证据就盲目结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一审裁定的案由错误。上诉人没有诉被上诉人“行政违法确认”。正相反,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按省委[83]13号文及市委[85]81号文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并以此专用文件为关键的直接证据上访、诉讼。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的主要过错是“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纵容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而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定责任。”一审裁定没有依据被上诉人于1986年2月对本案房屋下达的[86]青房私字第6号专用文件三项决定、一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审理被上诉责任人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的关键事实,严重违犯了《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明确规定。

(2)没有相关依据和证据及枉法否认铁的事实,就草率盲目的将本案定性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一审裁定的原则性事实的严重错误。被上诉责任人于守贤早在x1年1月就已明确告知上诉人:你们私房的落实政策工作已经结束,挤占户不迁户腾房等诸多问题应由你们起诉到法院解决。因此,才发生上诉人与挤占户在区、市两级法院打了八十多起诉讼仍没完结,仍在继续、并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事实。被上诉人虽然在本案庭审中又主张“此案属落实私房遗留问题,法院不应受理。”但是,被上诉人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依规、依政而作为的真正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没有任何解决此所谓“落私遗留问题”的计划和措施,纯属干扰司法公平公正的持续乱作为。

(3)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根本理由、证据和事实是:被上诉法人缺失应有的法定监督管理责任,被上诉责任人肆意违法、违规、抗政并已具体下达实施的编号为707号的二次发还产权通知等多项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为灾难。一审裁定却故意否认这些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极为荒谬的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列为落实私房政策范围,这是对党和政府落实私房政策的极大抵毁和抗拒,也是对上诉人为维护私有财产合法权利依法据实行使合法诉讼权的非法侵犯。

(4)由于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而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上访、诉讼等人为灾难的事实已被国家及省级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多次及长期的披露报道,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审裁定枉法认定为“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是没有依据和事实证据的极其错误的裁定,是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的“土政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了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明确规定:一审裁定采信的证据严重错误及违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明确规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庭提交了7份直接证据、6份间接证据、2份“庭审陈述状”和1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市房管局出具证据、核实答复的十个问题”等书面材料,以确凿无缝隙的证据链证实了被上诉责任人严重行政乱作为的过错和给上诉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等较全面而且不容抵赖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竟然枉法对上诉人提交的确凿证据没有依法据实核查、审理并认定,枉法侵犯了上诉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诉讼权,显失公平与公正。

(2)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11份文件证据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本案的审理已经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况且,被上诉人没有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向法庭提交能够证明其依据这11份文件精神针对此案已经实施落实解决的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86]青房私字第6号文件正是被上诉人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和这11份文件的规定精神向上诉人合法私房下达的专用文件。因此,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大大优于这11份文件,一审裁定严重违背了政府部门和法院法官应该知晓并实施执行的最基本法律常识。多部国家法律也早对此做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一审裁定不应明知故犯。

(3)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是其经上诉人多年数次艰险危难的逐级上访申诉之后下发给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其令人发指的虚假强霸之度暴露无疑,上诉人誓死不服,因此才再度冒着艰险之危难,历经五年坚持到法院打行政官司。这些书面答复意见也是上诉人状告被上诉人持续严重行政乱作为的部分确凿的证据,但是,一审裁定并没有依法审理查明与此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就枉法予以裁定。

(4)上诉人合法私有房产是在被上诉人非法管理、经营期间而形成随时都有倒塌可能、并已严重威胁到其他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存在楼塌人亡的特别重大事故隐患,还造成了上诉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现实是被上诉人无法无据不能抵赖的铁的事实。然而,一审裁定没有依法据实审理查明认定其根本原因,枉法否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呈交的16份确凿证据,枉法裁定“属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实属枉法裁定。

(5)一审裁定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莱芜二路2号甲原为赵炳麟的自留房……”等内容属违反法律的严重错误。根据xx市中级法院(x0)民上字第56号、(x4)青民监字第16号、山东省高级法院(x9)鲁民监字第147号等已生效法律裁判认定:涉案房屋是由赵炳麟顶名的赵仲如家族共同共有的自住房,属赵仲如为二分之一。此纯属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所再三认定的家族内部继承问题,与被上诉人依政执行落实其“青房私字(86)第6号文件”的三项决定和一项规定没有因果关系。一审裁定枉法支持了被上诉人以此为由对抗法律,越权违法干涉上诉人家族内部事务,并以此为由掩盖其严重行政乱作为之罪行。

(四)一审裁定丧失法律尊严,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本案的真正事实和确凿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违法、违规、抗政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根本就不能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xx市委依据国家和省委“落实私房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也专门下达了“(85)第97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在落实私房政策中的不作为必须严惩。此案已经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私房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再者,此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受案范围之规定,同时,也完全符合第四十一条所明确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四项条件。因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x2]38号第三条之规定是没有真正事实和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错误裁定。

(2)依据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之规定,《宪法》是国家大法;《行政诉讼法》、《物权法》等都是特别法;《民法通则》等是普通法。而一审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只能算做司法解释,在上述法律中,只能是最下位法。一审裁定适用最下位法律条款公开对抗上诉人依据国家大法、特别法、普通法等上位法律条款之明确规定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无疑是极其错误的枉法裁定。

(3)一审裁定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x9]38号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同时,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的明确规定,以应该“废除违法限制受案的土政策”,任意“以非法定理由为借口”将被上诉人严重的行政乱作为非法列入“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在严重枉法错误的裁定中,没有“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五)一审裁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裁定。

(1)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没有进行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所呈交证据的程序。上诉人没有看到被上诉人向合议庭呈交的证据。上诉人至今也没有接到由法庭转达的答辩状副本。

(2)上诉人原来完好无损的合法私房成为了破烂危房和遭到巨大经济损失等人为灾难的事实都在眼前明摆着,这都是最确凿的证据。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向有关专业人员咨询后而得出的,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对此提出疑义,是法官替代被上诉人提出质证。同时,上诉人也依法据实当庭诉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上诉人周边房屋价格等因素进行损失数额的评估。但是,一审法庭当庭就枉法予以否决,并以没有证据为由被否定。法庭严重违背了以保持中立的裁判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忠实的起到了疑似被上诉方所聘请的代理人作用,上诉人对此强烈反对。

综上所述,事实真相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裁定没有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违规、抗政的行政乱作为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法定程序等审理过程中,枉法袒护被上诉方,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和公开,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人为设障,上诉人誓死不服,依法据实上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x9年12月26日。

民事赔偿起诉状

原告:谭女士(性别:女,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漳州市城市改造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诉讼请求:

1、确认谭女士为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房产的所有权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开《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原房屋住址为漳州市大通北路,后因漳州城区改造,被安置在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被告曾向原告出具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漳城改办证字66666号)》,以便原告办理安置房产的产权登记。

原告不慎将《私房拆迁安置产权登记证明》遗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便请求被告向其补开上述证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补开上述证明。原告因此无法办理漳州市北桥新村323号的`房产的产权登记。

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其不补开上述证明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原告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贵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xx街xx号。

电话:*****。

被告:北京市xx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住宿费xxx元、伤残赔偿金xxx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x万;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月3日下午四时许,被告司机白某某驾驶京kxxx号红灰相间的公交车在北京市大兴区新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将王某某撞伤,后被送往大兴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年12月29日出院。年3月4日经北京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四级伤残。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司机在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由于该司机是被告原告,且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依法应由被告向原告进行民事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签名或按手印。

**年三月十二日。

注:诉状部分写出事情经过便可,不宜用过多篇幅展开论述自己的观点。

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男,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赔偿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略。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不服岳市仲裁字[20xx年]第58号仲裁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了20xx年第58号裁决第二项的内容。以平均月缴费工资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的标准。

2、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年第58号裁决第三项的内容。依《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

3、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年第58号裁决第四项的内容。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依法理,确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被告从20xx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24日受伤不足三个月,且我公司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所以应以其受伤前2个多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以被告银行的查询单上的金额作为本人工资,其依据是以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个内部文件《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指示的复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且文件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的法理冲突,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仲裁裁决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8个月。而依《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省工作保险停工留薪期标准,暂按省劳动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中的鉴定前医疗期的标准执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正式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以《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颁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所以应以《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仲裁裁决第四项:“申请人因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有效处方在被申请人处实报实销。”该裁决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继续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己正当的法律权益,原告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

上诉人因身体权一案不服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长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葛某因被告陈*、陈二人在育苗场干活影响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场地与被告陈*、陈发生口角,进而四人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谩骂,而被上诉人是葛某后来叫去的帮凶,并不是四人发生厮打,而是被上诉人和葛某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殴打,二人只是用身体抵挡,防止自己被打伤,并没有主动去打原告和葛某。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2、一审法院认定“陈爸、李母、陈女闻讯赶到现场与原告和葛某发生争吵并再次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陈爸、李母、陈女到现场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殴打,都没有还手。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3、一审法院认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陈女持一根铁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对陈爸、李母进行了殴打,是作案工具,而陈女手持的一根铁管是为了来育苗场维修,【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儿子电话时,急忙叫上陈爸和陈女去育苗场,因为上午说过育苗场要维修,所以带上铁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铁管,从常识来判断不可能是把它作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陈用铁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却证明了没有用铁管打人。

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错误的。

葛某和被上诉人对五位上诉人进行无辜殴打,五位上诉人都没有主动出击进行防卫,而是被动用身体抵挡葛某和被上诉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诉人停止殴打后,没有再与其二人有身体接触。五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对葛某和被上诉人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诉伤情无证据证明系自伤、他伤或伪诈伤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的病历记载其半月板是盘状半月板,而该半月板是病理状态在我国发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盘状半月板对膝关节生物力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盘状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运动给膝关节带来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这种剪力除易造成盘状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还易导致胫骨平台及股骨髁软骨面的损坏。在上诉人的6月15日上午9:30医院的体格检查记载是“神志清,左眼眶内侧有一长约3cm纵行伤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右肘活动可,左膝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此处没有存在肋骨处疼痛、外伤之类情况,众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种疼痛是难以忍受的,说明在此时还没有肋骨骨折情况,那么可以证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发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记载是:“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散在皮擦伤”、“略肿痛”说明没有较大外力置于膝盖处。在没有较大外力的情况下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是不可能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长岛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已明确表明被告没有故意伤害行为,在现有证据下不能适用《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即使适用64条,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因上诉人是正当防卫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不应承担责任。

五、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请求贵院依职权启动对被上诉人的测谎程序。

六、请求贵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会引起百姓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会使不法分子纷纷效仿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法院将会成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减少讼累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不要发回重申。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23日。

赔偿起诉状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现住……)。

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_____,职业_____(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_____,住址_____(现住……)。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x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相关部门的'鉴定书、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单位证明等。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_____(要求本人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份数与起诉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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