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生评语>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2篇)

2023年食品处罚申诉书(模板12篇)

时间:2023-10-20 21:15:21 作者:琴心月

一分钟,是我们与他人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时间段,我们应该善于利用它。如何在一分钟内给别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一分钟成长的案例和讲解,希望能够激励大家更好地发展自己。

行政处罚申诉

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_________________。

食品处罚心得体会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政府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逐渐加大。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面临巨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甚至刑事处罚。通过参与一次“食品处罚心得体会”的学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处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远影响。

首先,在学习活动中,我看到了一些被处罚的食品企业的典型案例。这些企业有的以次充好,有的不按照生产标准操作,有的甚至直接使用劣质原料。这些企业都是因为为了追求私利而放弃了对消费者健康的责任。在我看来,这种个别企业的行为使人深感愤慨,也加深了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我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该把消费者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违法违规生产。

其次,在活动中,我了解到了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具体内容。这些法规详细地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保证食品的安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

此外,在活动中,我还参观了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了解了他们公司的质量控制流程。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包括原料采购、生产流程、质量检测等。这家企业将质量控制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通过这次参观,我深刻体会到了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责任感和重视程度。这也让我认识到,消费者选择食品时应该注重选择那些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的企业的产品,以确保自己的健康安全。

最后,学习活动还给我提供了一个与相关专家以及其他参与者交流的机会。在这些交流中,我了解到了很多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专家们通过丰富的实例和数据,深入浅出地解释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危害。与其他参与者讨论后,我收获颇多,不仅扩展了自己的知识面,也增强了自己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参与一次“食品处罚心得体会”的学习活动,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处罚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深远影响。我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消费者的安全放在首位,加强企业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那些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的企业的产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一个安全可靠的食品环境,保障每个消费者的权益。

处罚申诉书

同安药食监局:

您好,我是同安林回香饭店的负责人***,我店xxxx年11月底我店由于经验不足(新开业的钣店),在给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送餐的有不合格食品()导致同安药食监局(以下简称食监局)接到通知后及时对我店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食法》第九条:经营者食品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我店做出了处罚人民币30000元的告知。对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裁定,我店要求降低处罚申诉的法理基础有以下几条:

第二、目前厦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全凉解我店的过失形为,

裁定,降低对我店的处罚额度。

此致

敬礼

日期: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条例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xx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

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20xx年全国游泳冠军选拔赛于4月18日落下帷幕,比赛期间,青岛市市南区食药局负责大赛人员接待酒店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为确保赛事期间驻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南区食药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制定保障方案,派出2名监管人员对两家接待酒店的餐饮安全实施重点监管。

赛事期间,监管人员认真对宴会菜单进行审查把关,加强对食品原料及食品加工过程的监管,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细致地检查,督促酒店落实集体用餐留样制度。同时与酒店签订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责任书。

对其食品安全管理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岗位培训。赛事期间共保障7620人次的用餐安全圆满完成了监管工作。

食品安全处罚报告范文

为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安全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的、和谐的校园环境。学校长期以来把安全卫生工作放在第一位,抓平时,重细节。根据《麻栗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我校食堂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食堂卫生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开学初,学校专门召开食堂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食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后勤人员会议,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切实认识到学生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中。

后勤人员,都持正上岗。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搞好食品卫生宣传,由卫生教师做好对食堂每周一次的检查。

(1)、把好采购、加工关: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2)、把好“消毒”关。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蒸汽消毒。

(3)、把好“个人卫生”关。做到身体不适的职工不能进入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经过食品卫生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必须做到“三白”。

(4)、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关,保证放毒现象发生。

为有效的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做好各类事故隐患监控,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学校卫生室、食堂要通过会议教育,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同时,也使食堂的工作人员自觉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操作营业。

(2)、加大管理力度,杜绝校门流动摊点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生产加工加强卫生监管,严格操作规程。

(3)、全面停止使用一次性碗、筷和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学校通过健康教育,告诫学生不吃霉变食品,不买三无产品,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学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三是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专题讲座,开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倡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加大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监控力度,禁止学生到无证摊点就餐或购买副食、饮料等商品。

(1)、学校因经费原因,学校食堂配套设施标准不高。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都是临时工,工资低,不够安心。

总之,要持之以恒做到上述几条,才能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我们一定在本学期中再接再励,把食堂卫生工作做得更好。

食品处罚心得体会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食品企业进行处罚已经成为常态。自己正好就是一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在参与过整改和接受处罚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食品处罚的重要性及其带来的影响。通过这次经历,我正确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只有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才能够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并发展。在此,我愿意分享我对食品处罚的一些体会和感悟。

首先,食品处罚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小觑,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作为食品企业的一员,我们的产品直接与人们的生命健康联系在一起,一丝疏忽就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规食品企业的处罚,就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是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通过处罚,可以惩罚违规企业,提醒全行业警钟长鸣,促使食品企业形成自律意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其次,食品处罚可以促使企业正视食品问题,主动整改提升。食品问题的发现和处罚对于企业来说常常是一个警示和机会。当食品问题暴露出来,并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耻辱和打击,但也是一个反思和改进的契机。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对待食品处罚,正视食品问题,主动整改提升,就能从失败中汲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自身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我们企业就是在经受处罚之后,加大了投入,优化了工艺,提高了质量,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顾客提供更加可靠的产品。

然而,食品处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挑战。首先是处罚力度的不足。虽然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食品企业进行了处罚,但是有些违规行为却只是面罚而非实质性的处罚。有些企业可能能够通过一定的手段逃避处罚,这就导致了处罚的效果不彻底。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姑息迁就,以起到震慑作用。其次是处罚的公开与透明度不足。有些企业经受了处罚,但是这一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导致公众并不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也无法对有问题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选择。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公开和管理,让社会公众能够清晰地了解到食品企业的安全状况。

最后,作为一名食品企业的从业人员,我认真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将食品安全视为企业的命脉。我会时刻关注食品监管政策和标准的变化,不断学习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我会积极配合食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工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主动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够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赢得顾客的信赖和市场的支持。

在食品处罚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处罚,追求食品质量安全,企业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赢得市场的认可和消费者的信赖。通过这次经历,我更加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食品企业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使命,将更加努力地为确保食品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食品监管部门能够加大力度,完善制度,提高处罚的公开和透明度,为食品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食品安全法处罚案例食品安全法处罚金额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对应罚则。

备注。

1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3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4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

8

9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含标签不符合标准和gb2760、gb14880。

1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11。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责令改正。

12。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3。

责令改正。

14。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5。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6。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7。

责令改正。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19。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责令改正。

20。

21。

2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79号令58条。

79号令81条。

责令改正。

2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82条。

责令改正。

24。

79号令52条。

79号令83条。

25。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79号令52条。

79号令86条。

26。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79号令59条。

79号令94条。

27。

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79号令12条。

79号令94条。

责令改正。

28。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

79号令59条。

29。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比对检验。

79号令38条。

79号令95条。

责令改正。

30。

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

79号令55条。

31。

79号令16条。

79号令100条。

32。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质量法26条。

质量法49条。

33。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质量法32条。

质量法50条。

34。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质量法29条。

质量法51条。

3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法30、31条。

质量法53条。

附:几个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标签问题。

1、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gb28050。

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

二、食品添加剂。

1、备案问题:79号令55号明确规定。

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36有规定、可按食安法86条处理。

3、许可证问题:实行目录管理,共17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标签问题: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

5、复合添加剂:同时符合: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以及gb26687―2011规定;在产品中如何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一、学校食堂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5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食品安全管理员持有效合格的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配合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负责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情况(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信息)和违法行为,并研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按时参加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培训。

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落实“五病”患者调离相关岗位。

六、负责本单位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本单位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账记录及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使用管理进行严格检查并做好记录,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及登记工作。

八、建立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食品安全处罚制度

4.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当天得到清运。

5.禁止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7.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8.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相关范文推荐
  • 10-20 2023年企业微信群公告(模板19篇)
    环保宣传是向公众传递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行动的一种重要手段,它能够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让大家共同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最近我们应该多关注一下环保
  • 10-20 2023年纪检委员工作意见建议(模板13篇)
    优秀的文明礼仪能够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提升个人形象和社交能力。一个好的文明礼仪总结应该全面、客观,并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接下来,我们看一看一些关于文
  • 10-20 热门民警队伍建设心得体会(模板13篇)
    通过写培训心得,我们可以发现学习中的不足和问题,从而找到改进和提高的方法。培训心得是对培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的总结,能够帮助其他人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要
  • 10-20 2023年文旅公司工作计划(通用19篇)
    安全工作计划包括对潜在危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公共卫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是一些公共卫生总结的范文。xx是公司高速发展的一年,
  • 10-20 实用入库申请书(通用12篇)
    当劳动关系出现问题,劳动仲裁申请书可以帮助双方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是一些经典的入党申请书范文,它们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标准高,值得学习。尊敬的校领导:
  • 10-20 2023年公司厨师通报批评范文(19篇)
    答谢词是对别人付出的一种回报,它能够让对方感受到我们的知恩图报之心。在写答谢词时,我们可以适当地参考一些经典的答谢词文本,但千万不要照搬,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
  • 10-20 2023年部队带训个人心得体会(通用13篇)
    在实习期间,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值得总结和总结。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实习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不同的观点和思考。部队带训是中国军队培养战斗力的重要环节,
  • 10-20 2023年软件正版化工作计划(通用13篇)
    党委党支部工作计划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动指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护师计划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为全面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根据文件精神
  • 10-20 2023年个人特长和爱好及自我评价大全(16篇)
    民族团结是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共同繁荣的根本目标。怎样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强民族团结宣传和交流?以下是一些关于民族团结的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 10-20 2023年社区安全生产简报(案例13篇)
    运动会既是竞技的舞台,更是快乐的盛宴,我们需要一个宣传语来传递这种享受。如何引起运动员的积极参与和主动投入,让运动会更具挑战性和吸引力呢?这是校园广播台为运动会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