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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保障妇女权益的心得体会(通用15篇)

时间:2023-10-22 06:56:08 作者:笔尘

在写培训心得时,我们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描述所学内容,同时也要体现个人的思考和感悟。总而言之,撰写一份优秀的培训心得需要我们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对所学知识和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和分享。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培训心得范例,供大家借鉴参考。

妇女保障心得体会

妇女保障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这涉及到妇女的安全、健康、平等和权利。在现代社会里,妇女虽然已经获得了很多进步,但是她们仍然面临很多挑战,尤其是对于那些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缺乏资源的妇女。作为一个女性,我也曾经感受到过这些挑战,但是通过多年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促进妇女保障的重要性,并且在此分享一些心得与体会。

第二段:关于教育和职业。

教育和职业是提高妇女保障的关键要素之一。在现代社会里,妇女应该有机会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发展自己的技能和智力,以便实现平等就业,并且获得公平的报酬。对于妇女来说,职业和经济独立是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实现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这不仅有助于减少妇女的贫困率,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段:关于健康与权利。

保障妇女的健康和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每个妇女应该拥有保障她们生殖健康的权利,例如计划生育和避孕措施等。同时,她们也应该被允许选择她们自己的生活方式,不受任何形式的压迫或暴力。此外,妇女应该得到公平受教育的机会,以容易自我定义从而更好地实现自我实现和发展。

第四段:关于妇女的社会参与。

妇女的社会参与对于促进妇女保障至关重要。妇女应该被允许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以便有更多关于性别问题和妇女问题的对话和解决方案。此外,妇女组织、志愿者团体及其它非政府组织应该支持和信任妇女,并且提供他们参与社会发展和久居参与的机会。

第五段:结语。

总之,保障妇女的权利、安全和健康需要加强国际和国内社会对女性及其问题的意识。我们需要切实地行动起来,促进性别平等,打破妇女在诸多领域的贫穷和受辱行为。虽然仅仅一个人或组织的努力有限,但是这是一个从环境、文化和历史的三个方面体现的远超个体或组织力量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不断实现妇女的保障,在实现平等和可持续性发展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

保障权益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个人和组织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我们越来越意识到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在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我想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了解自身权益。

首先,了解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当我们清楚自己的权益是什么,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它们。比如,作为消费者,我们有权享受合理价格和优质产品;作为员工,我们有权享受公正的劳动条件和薪酬;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医疗。了解自身权益不仅是权利意识的觉醒,也是自我保护的基础。

第三段:合法维权的重要性。

其次,合法维权是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在与他人或组织产生纠纷时,不能盲目采取激进或不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只会加剧矛盾,并可能招致法律责任。相反,我们应该秉持法律秩序的原则,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我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合法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第四段:团结与合作。

此外,团结与合作也是保障权益的重要策略。在争取权益的过程中,单打独斗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相反,当我们能够与其他人共同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时,我们的力量就会大大增强。组织成立协会或社团,加入相应的行业组织或工会,与其他有相似利益的群体联合行动,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团结与合作是实现权益保护的关键。

第五段:持之以恒。

最后,持之以恒地保障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保障权益不是一时的行动,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并积极参与到保障权益的行动中。权益保障需要付出时间和努力,可能会遇到挫折和阻力,但只要我们坚持下去,不屈不挠地追求,最终一定会取得成功。因此,我们不能半途而废,要坚持不懈地为保障自身权益而努力。

总结:在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中,保障自身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必然选择。通过了解自身权益、合法维权、团结合作和持之以恒,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借此机会呼吁更多的人关注权益保护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劳动者的行列中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曾在暑期工中亲身感受到了一些问题,同时也从中汲取了许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定期的宣传和培训能够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我所参与的企业,每个员工进入公司之前都需要参加一次劳动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大家对自己的权益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并且在工作过程中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十分重要。对于需要重视的问题,必须依法控制权利的行使方式,不能以权力主导工作人员的利益。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曾遇到过无合同工作、超时工作未支付加班费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企业未能有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导致的。因此,加强执行的力度,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此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监督部门更好地发现和解决违法劳动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例如,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举报和曝光力度,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进行处罚和公示,这不仅可以给劳动者以警示,也可以起到对其他企业的警示作用,进一步促使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的建设。劳动争议是很常见的问题,应建立多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如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这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争议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最后,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也是解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途径。劳动者本身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努力提高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从而更好地融入劳动市场,获取更好的工作机会和待遇。在我的暑期工作中,我发现那些有一定技能和知识储备的员工,在拿到工作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与单位协商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维权的成功率。

综上所述,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和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措施。只有通过各种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权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权益不仅与我们个人的利益直接相关,也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在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保障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保障权益需要加强司法保障。法律是保障权益的基石,唯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够保证权益不被侵犯。作为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法律的学习和宣传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对法律的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通过司法保障,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保障权益需要注重教育引导。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教育,我们才能够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尊重他人的权益。同时,教育也能够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他们更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

第三,保障权益需要强化组织保障。在现代社会,组织是公民维权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在企业中还是在社会组织中,都有着相应的维权机构和机制。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这些组织中,通过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重组织的规范和壮大,提高组织的维权能力,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得到保障。

第四,保障权益需要加强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日益紧密。权益的保障也需要跨越国界进行。我们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共同制定和执行各种保障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对国际法律的学习和应用,提高对外交往的能力。通过国际合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

最后,保障权益需要注重个人自我保障。作为个人,我们应当主动参与到维权行动中去,不仅依靠外部力量,更要依靠自己的努力。我们应当学会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和应对能力,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主动采取行动,并且坚持到底。同时,也要注重个人形象和声誉的维护,避免陷入各种纠纷和争端。只有通过个人的自我保障,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总而言之,保障权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保障权益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司法保障、教育引导、组织保障、国际合作和个人自我保障,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社会进步和全面发展。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妇女权益保障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且重要的话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进行保障。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其中之一,通过对该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对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迫切性以及诸多的争议。下面我将从妇女权益草案的内容、意义、现实困境、改善措施以及个人感悟来论述。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稿。该草案内容丰富,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妇女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劳动权益、妇女教育权益、妇女卫生权益等。其中,我认为对于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最为重要。过去,妇女在劳动就业中常常受到歧视和压迫,草案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禁止性别歧视,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待遇和权益。这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不仅有其重要性,更是因其所带来的现实困境与争议。首先,虽然妇女权益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实际上,女性的地位和权益仍然受到很多现实的制约,例如性别歧视、女性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等。这就需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草案来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其次,制订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还需要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例如传统文化观念的束缚、法律执行的难度等。这些困境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去解决和克服。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改善妇女权益的现状,可以采取许多措施。首先,教育是改善妇女权益的关键,需要加强对于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机制,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确保草案的有效执行。另外,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的保障中来,例如企业可以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媒体可以宣传关于妇女权益的正能量等。只有通过多方合力,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

对于我个人来说,通过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紧迫和重要性。作为一个女性,我见证了过去妇女地位的局限和制约,也看到了现在逐渐改善的趋势。然而,妇女权益保障仍然存在相当的困难和挑战。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的事业之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平等的实现。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够为妇女权益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妇女将能够真正地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制订和实施对于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草案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我们克服多方面的困难和争议。只有通过教育、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各界的参与,才能够真正地保护和改善妇女的权益。作为个人,我将积极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之中,为实现妇女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权益而努力。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妇女权益保护的目标最终会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心得体会

近年来,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角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然而,仍然存在着一些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问题。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我国政府最近出台了一项妇女权益保障草案。通过深入研究和审议这一草案,使我深刻理解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性,并对该草案提出几点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给予了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机会。草案规定,妇女在就业、教育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在过去,妇女在职场上往往面临着性别歧视和职业发展上的瓶颈。而草案的出台,将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妇女的职业发展,为她们提供更多平等而公正的机会。只有当妇女的劳动价值和贡献得到公平对待时,整个社会才能实现更高的经济发展。

其次,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强调了妇女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是每个妇女都要面对的一项重大责任和挑战。然而,不少妇女在婚姻中面临着家暴、离婚等问题,并且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常常面临着弱势地位。草案规定,拒绝暴力和性别歧视是每个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于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要及时提供帮助和保护措施。这一条款将有效地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减少妇女面临的风险和伤害。同时,草案还规定,婚姻关系双方应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这一条款的出台有助于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和谐,为夫妻双方都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妇女权益保障草案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妇女的健康权益。草案规定,妇女在生殖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应得到重视和关注。这一条款的出台非常重要,因为妇女的健康问题与整个家庭和社会的健康息息相关。目前,我们社会中对妇女健康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妇女,她们在这方面的医疗资源和保障远远不及城市女性。草案的出台将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妇女的健康问题,提供更好的医疗资源和服务,保障每个妇女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

第四,妇女权益保障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妇女的权益诉讼机制。草案明确规定,对于妇女权益的侵害和违法行为,妇女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和寻求司法救济。这项规定对于保障妇女权益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突破。过去,由于资源和信息不对称,妇女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面临着困难。而草案的出台将打破这种不对称,让更多的妇女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这对于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非常重要,并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总结起来,妇女权益保障草案的出台是我国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大举措。该草案明确规定了妇女在经济、社会、家庭和法律方面的权益,对于解决当前妇女面临的问题和保障她们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草案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真正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在于执行。因此,我们要鼓励更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来,为妇女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真正落实妇女的平等权益。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实现更加公正、平等和繁荣的未来。

妇女保障心得体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得到了显著提高。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把妇女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快推进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的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普及、宣传和服务,进一步增强妇女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妇女的地位和权益保障水平。在这过程中,我有一些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重视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妇女是半边天,是家庭和社会的基石。保障妇女的权益和地位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全面建设性发展新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妇女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妇女的教育、培训和意识提升工作,打造更加公正平等的社会环境。

第三段:加强青少年妇女教育和培训。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青少年妇女是一个重要的群体。政府应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和意识提升等方面的工作,降低青少年妇女的心理压力,增强人生规划能力,培养自信和自尊。在这方面,可以加强女性领袖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性别意识和问题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与儿童青少年发展和健康成长等方面的配套机制和服务体系,将妇女地位和权利保障不断推向前进。

第四段:加强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

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问题,保持合理的人口增长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方面,妇女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因此,政府应加强妇女劳动力的培养、技能的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创造,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保障,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和贫困地区,政府应该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强妇女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地位。

第五段:加强妇女权利保障和差异化问题的应对。

不同阶层和不同性别、民族等群体的差距问题是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如果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就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公正。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女性在劳动、教育、医疗、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同时加强对女性暴力和性别歧视问题的宣传和打击力度,倡导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针对不同性别、民族、教育程度等群体的特殊需求,加强差异化问题的研究和应对,使政策和制度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

结语。

总之,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地位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的基石,也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和进步的关键之一。因此,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持续推进全社会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立法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研究、体系的建设等工作。同时,个人和家庭也应该关注和积极参与相应的工作和活动,逐步提升妇女的意识和行动能力,实现全社会的妇女权益保障。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案情回放:赵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职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刘莲告到法院,说他不拿钱给需要做心脏二尖瓣置换手术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万元给她做手术。南岸区法院调查得知,刘在10多岁时就患心脏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导致半边瘫,生活无法自理。刘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诉女儿的病情和无奈,甚至还将女儿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尽扶养义务。”南岸区法院维权合议庭承办法官黄家琴经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节,赵明还出钱给妻子治疗。赵是聘用人员,每月800多元工资,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况后,黄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开始,赵仍以无钱为由拒付医疗费。法官跑了10天,赵终于多方筹集了一笔巨款交给妻子做手术。手术期间,黄法官还三次前往西南医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钱,终于感动了刘,去年5月18日,刘主动向法院撤诉。经历了这个官司后,二人也因此离婚。

案情回放:,张芹和吴建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建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芹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建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芹抚养,吴建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建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芹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建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芹应该得到补偿。5、离婚欲割腕调解去心结案情回放:今年45岁的刘军和王兰是大学同学。10多年前,他们在同一所重点大学读书时,曾谈过恋爱。毕业时,被同学们称为“才子佳人”的刘军和王兰却因种种现实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刘军和王兰在同学会上不期而遇。此时,他们才发现双方居然在同一个城市工作。这次偶遇让两人埋藏10多年的恋情突然爆发,他们告别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终于走进婚姻殿堂,圆了两人10多年前的梦。

然而,他们此时才发现,同为重点大学教授的两人,个性都很要强,经常为家庭琐事各不相让,矛盾逐步升级。去年年底,刘军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要求与王兰离婚。而王兰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被刘军的一句气话刺激,突然打开随身携带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兰异常表现的主审法官当即冲过去,夺过小刀,这才化险为夷。事后,经法官精心调解,女教授最终答应离婚,两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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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心得体会

段一:引言(200字)。

权益保障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有一个能够确保自己权益的机制和措施。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法律咨询和诉讼案件,从中学到了很多关于权益保障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从这些经历中学到的重要经验和教训。

段二:了解权益(200字)。

首先,要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必须首先了解我们的权益是什么。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仔细研究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我们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认识。例如,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包括产品质量保证、退货和维修等。同样地,作为雇员,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等。只有当我们知道我们的权益是什么,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它们。

段三:寻求专业帮助(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通常需要专业的帮助。当我们遇到与权益相关的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支持。例如,如果我们遇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我们可以咨询消费者协会或律师。如果我们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我们可以咨询工会或雇佣律师。他们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并保护我们的权益。

段四:维护权益的重要性(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当我们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我们也在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权益负责,那么社会将更加公正和和谐。此外,维护权益还能够激励企业和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段五:从困难中成长(200字)。

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不总是容易的,很可能会遇到困难和挑战。然而,正是在这些困难中,我们才能成长和学习。每一次挑战都是成长的机会,教会我们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困难和挫折,我们可以变得更加坚定和有信心。同时,我们也会变得更加理性和成熟,学会更加冷静地处理问题。

结论(100字)。

维护权益是每个人的责任。通过了解自己的权益,寻求专业帮助,重视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并从困难中成长,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整个社会才能够更加公正和和谐。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权益保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工作。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深刻体会到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性,并有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框架下,法律是保障人民权益最有力的武器。法律一旦确立,就会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逾越的防线,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有强大的法律支撑,我们在个人权利受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我个人经历中,通过依法维权,并且协助利用法律武器,成功地解决了一家企业和我之间的劳动纠纷问题。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人民权益的坚强保障。

同时,法律也是人民的尺度和规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意味着我们在行为举止上要合乎法规的规范要求。只有遵守法律的底线,我们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国家通过颁布各种法律法规来对我们的行为进行规范,禁止不合法的行为,确保公平正义。作为公民,我们首先需要自觉践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守法,做到遵纪守法,让法律的规范意识植根于我们的思想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法律框架下生活得更加安心和放心。

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还需要我们拥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虽然是保护我们权益的工具,但不是所有权益的保障都能通过法律来实现。我们需要主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面临侵犯权益的情况下,迅速寻找法律支持,并采取相应的合法行动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同时,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也需要我们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治理。只有通过参与,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和体验到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更好地了解到法律对于我们生活的影响和意义。我们需要关注社会热点,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只有通过参与社会管理,我们才能真正体会到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性,并且能够更好地为自己和其他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后,我认为,人民权益的保障离不开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打造更加科学和完备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提高人民权益的保障水平。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只有这样,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能够真正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为人民谋求更多的福祉和幸福。

总之,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守法,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努力为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在法治建设的大环境下,我们才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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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心得体会

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权益保障不仅关乎个人的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我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我深深认识到了维护权益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现代社会中,权益的维护需要遵循法律的保护。我始终相信,法治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石。在面对侵犯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我总会积极寻求法律渠道,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例如,我曾在一次购物中遇到了商品质量问题,经过一番交涉后,我主动提请解决方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和补偿。通过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我感受到了权益保障的正当与公正。

第三段:倡导个体权益的尊重。

权益的保护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我积极倡导与宣扬个体权益的尊重。在日常生活中,我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此外,我还会在工作中着重宣扬并践行公平竞争、打击舞弊等原则。通过这些尽己所能的努力,我希望能够唤醒更多人对权益保护的重视与认同。

第四段:情绪管理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性。

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情绪管理对于取得良好结果的重要性。在与他人交涉时,平和的心态和合理的言行必不可少。过激的情绪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行为和不必要的冲突,进而影响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会时常提醒自己保持冷静与理智,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以达到最好的倾听与沟通效果。

第五段: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与权益保护。

权益保护不仅仅只是个人行为,也需要以集体的力量来推进和实践。因此,我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正而努力。例如,我曾在一个无偿法律援助团队中担任义务律师,为缺少法律知识和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些公益活动,我不仅为更多人维护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也加深了自身对权益保障的理解和体会。

总结:

通过对权益保障的思考和实践,我明白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在维护合法权益之外,我也更加注重倡导和宣扬个体权益的尊重,以及发展健康的情绪管理能力。同时,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我为更多人争取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尽自己的一份努力。在未来的道路上,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深化对权益保障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权益保护尽一份力量。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天津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

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重视对妇女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妇女在领导和管理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

第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人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担任正职的女领导干部,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妇女比较集中单位的领导人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村妇女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中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有计划地培养、任用女干部。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妇女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

对获得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妇女,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

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

(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妇女接受教育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女性和残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举办适合妇女特点的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妇女生理、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学生、幼儿的生理、心理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性别现象,树立性别平等意识。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发挥妇女在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创造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

用人单位每年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第三十九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

第四十二条妇女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处分权。

第四十三条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

第四十四条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

第四十六条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其遭受性侵害,维护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妇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向各级妇女联合会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调查处理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妇女联合会接到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根据情况可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六十日内将查处结果予以反馈。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为什么强调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对女职工退休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正确理解这一新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着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其退休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利益。因此,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利益。

(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退休的,女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失。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6、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7、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8、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二)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问答

为什么要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了哪些权益?那么,下面请看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一)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统称为“一般工资”。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二)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仅侵害了女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利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对女职工退休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正确理解这一新的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一)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着所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以及其退休后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利益。因此,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利益。

(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退休的,女职工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赔偿给女职工造成的损失。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

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6、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7、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8、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二)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正是在这个背景下,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是为了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促进国策的贯彻落实。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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