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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治思想课件(模板14篇)

时间:2023-10-22 22:08:38 作者:紫薇儿实用法治思想课件(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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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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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培训总结

我院为了加强全院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法律法规掌握和应用能力,在工作中很好的应用法律法规的武器来保护病人,保护自己,更好的`、更有效的完成本职工作,医教科组织职能科室和相关人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法律法规的讲解和学习,从而提高了临床医师们的法制观念,能够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学习的内容有:

(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处理程序;

(2)《处方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5)法律法规(医疗核心制度的考核);

此次培训参加人数245人,需要考核的人数是270人,(值班人员除外)此次培训达到90%以上,使培训人员提高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从诸多方面得到了启迪,此次培训收到良好的效果。培训合格率达到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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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培训总结

“团场主要道路两旁最近新增了许多法治宣传牌,让我们在生产生活中接受法治熏陶,提高法律素养。”近日,第二师二十二团职工李明感慨道。

入冬以来,第二师铁门关市司法局充分利用兵团职工群众冬闲时节开展法治大培训活动,普及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律常识,受到职工群众普遍欢迎。

为开展好此项活动,师市司法局制定《师市冬季法治大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人、局机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及时分解任务、划分责任、指定内容、提出要求,确保活动落到实处。同时,组织公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所干警组成法治宣讲团,深入辖区各团镇、连队(社区)进行普法宣讲,将法律知识送到职工群众身边。

各基层司法所积极组织协调团机关各科室、连队、社区,通过“法律六进”活动,向职工群众宣传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十三团司法所开展“点餐式”法治培训,由连队“两委”委员根据辖区近年来发生的.矛盾纠纷特点,向普法小组“点餐”,授课人员根据需求进行授课。

二十五团司法所到辖区6个连队(社区)宣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宪法相关内容,不断增强基层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的法治意识。

第二师铁门关市司法局还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通过抖音、快手平台,不定期发布普法短视频,并及时回复群众留言,零距离服务大众。截至目前,师市司法局开展各类法治宣讲96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解答群众法律咨2100余人次,受教育人数达6万人次,为“文明二师”建设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荀子的法治思想

[摘要]荀子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发扬儒家思想的同时,吸收了法家思想,形成了其法律思想。

主要有法律比附思想、法定主义思想和法律正义思想,并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荀子比附法定主义法律正义。

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的荀子,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

他立足于儒家,而又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主要观点是荀子重法,主张以礼统法、明德慎罚,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废除族刑;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本文拟将荀子的“类”作为法范畴的概念,来把握荀子的法治思想。

在秦代,将裁判中的类推适用称为“比’。

秦代已经实施了法律类推。

荀子以“类”来说明法律类推:“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王制》)即,有法律条文规定,就必须要遵从条文规定,而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案件,可以从律条中选择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决。

“比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术语,相当于现代法学术语“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比附的传统在汉代以后亦行于世。

汉高祖七年(前2)诏曰:“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即,当律令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廷尉无法断罪之际,需要上奏皇帝,由皇帝下达所当比附的律令。

然而,在此后的实际裁判中,司法官吏比附断罪的案例不断增多。

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决事比”是指在司法官吏裁判时,法律中不存在对于某个具体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前例(判例)时,需要寻找类例以行判决,即比附决事。

本来,比附定罪是对于法律所不及处罚的社会性犯罪行为,由裁判官的类推解释进行弥补,即具有由司法来填补立法之缺陷的特征。

但由于司法官吏频频滥用比附断罪,使司法变成了凌驾于立法之上,给整个法律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面对这种比附断罪产生的弊端,晋代刘颂上疏惠帝,建议禁止比附断罪,依律定罪。

这在形式上符合于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罪刑法定的原则。

为了确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司法官吏必须严格遵守律文规定,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应变性,还分别赋予大臣与皇帝以不同程度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可以说是赋与皇帝以超法之权限。

在赋与大臣与皇帝以司法裁量权这一点上,刘颂所谓“依律断罪”与西欧近代罪刑法定主义亦不相同,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

将不同的司法权限分别赋予司法官吏、大臣、皇帝的这一思想,盖源于荀子的礼法思想。

进入唐代,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断狱律》第十六条),罪刑法定原则在律文上大体上被明文化了。

然而,唐律又设立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纂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名例律》第五十条)这一明文规定。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法律的精神观之,对于凡是带给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的案件,依据比附定罪判刑。

总而言之,唐律虽然制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同时为了弥补律令的不完备,实现律令之目的,承认比附判决。

但是在唐律中,“举重明轻”“举轻明重”这一比附基准的明文化是值得我们注目的。

根据比附所做的判决,在原则上应当基于法律规定进行,将类推适用制度化的这一主旨,无非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滥用比附援引。

在限制刑罚权限、防止司法擅断这一点上,也可以认为唐律中存在着罪刑法定原则。

唐代以后,明律、清律中也有关于比附的明文规定,类推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中国废止类推制度,是进入20世纪之后。

光绪三十四年(19),晚清政府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吸收了欧洲近代罪刑法定思想,其中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其后宣统二年(19),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下,制定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其第一条就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采用西欧近代法律的罪刑法定主义同时,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由于清朝于19灭亡,《大清新刑律》虽得以告成,但是未及正式实施。

这部《大清新刑律》,19由中华民国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之名公诸于世。

其后,1935年颁发的《中华民国刑法》也继承了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在形式上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刑法原则而遭受排斥。

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虽然始于1950年,但是在此后近三十年间一直处于没有刑法典的异常状态。

1979年,终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略称“旧刑法”,7月6日公布,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在这部旧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主义,明文规定类推适用。

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对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后,3月14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以下略称为“新刑法”)。

在新刑法中,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旧刑法第79条的类推规定,彻底废止了类推制度。

新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原则加以明文化:“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以上所述,类推制度在中国刑法中是具有漫长历史的法律制度。

自从荀子明确地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的思想后,类推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固定成文,并延续实施了两千年以上,20世纪后经历了“废止”“存置”“废止”的过程,于20世纪末在制变上彻底消夫。

中国法律史是防止司法擅断与保持司法自由裁量权,保持法律稳定性与寻求法律应变性的冲突与协调的历史。

对于这个二律背反的法理学问题,荀子持有怎样的见解呢?以下,我们通过对荀子以前的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以及法家法治思想的内涵进行概述,来探讨荀子法治思想的内容。

虽然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也有为了防止刑罚权滥用的罪刑法定思想。

在春秋时代,罪刑法定思想与非法定思想之间存在着对立。

公元前536年,郑子产制定并公布了成文刑法(铸刑书),而晋叔向对此提出了反对。

公元前5,对于晋范宣子制定的成文刑法,孔子提出了批判。

这些均为罪刑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对立冲突的事件。

叔向与孔子反对成文刑法的制定与公布的理由是,如果人民知道存在着刑罚所不及之处,就会“不忌于上,并有争心”,而且人民会以律文为根据,寻找逃避刑法制裁的方法等。

因此,叔向与孔子主张和成文法的司法相比,“议事以制”的司法更为合理。

在这种非法定主义的法思想的根底中,存在着对于法律统治的怀疑,即成文法由于受其自身的固定性所限,无法对千变万化的法律现象进行有效的对应。

在古代中国,明确地提出法定主义思想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

在法家的法定主义主张中,可以看到他们试图通过成文法制定与严守来防止司法专断,并根据法律的公布来威胁人民,从而实现犯罪预防主义。

《韩非子·难三》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主张成文法的制定、编纂与公布。

又云:“奉公法,废私术”(《韩非子·有废》),“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

私者所以乱法也”(《诡使》),极力排斥恣意的擅断,呼吁确立作为客观规范的法律支配。

又如“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好劫弑臣》)等文所述,韩非子思想中还存在着以重刑主义预防犯罪的逻辑。

那么,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的对立,荀子又采取了怎样的立场呢?首先,荀子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如其所云“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即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依法处理,反之则以类推适用进行处理。

为了依据类推适用处理案件,其前提是必须有成文法律的存在。

对于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荀子的态度没有法家那样明确,从以下几段记述可以看到荀子的态度:

“(圣王)起礼义,制法度。”(《荀子·性恶》)“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论。”(《荀子·君道》)“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

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荀子·成相》)表明荀子基本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又如:“政令已陈,虽睹利败,不欺其民。”(《荀子·王霸》)“百吏畏法循绳,然后国常不乱。”(《荀子·王霸》)“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荀子·成相》)。

荀子主张为了抑制与禁止司法上的恣意擅断,通过客观的法律统治,防止出现由于主观的人治而产生的擅断等弊端。

然而,荀子虽然承认成文法的统治,但同时也彻底地站在了主张人治的立场上。

因为在“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等法律适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欠缺的。

荀子之前的非法定主义与法定主义两者态度的对立,是人治(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对立的体现。

法家排斥主观人格的人治主义,主张具有客观基准的法律支配。

法家将法比喻为“规矩绳墨”,并将度量衡的性质导入法律。

因为度量衡向任何人都提供一定的标准,与度量衡一样,法律也必须摆脱恣意性因素,彻底发挥作为客观规律的机能。

法家认为,度量衡具有非人格性,在运用中也排除人格因素的介入。

与此相同,法律也是非人格性的,在运用之际必须排斥个人智能与道德等人格性因素。

实定法为了有效地发挥机能,必须确保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固定性,因而无法机动地对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状。

如果法律不能对应时代的变化,那么法律与现实之间必定产生乖离,必然要向实定法寻求法律正义。

法家的法思想中,找不到关于法律正义问题的讨论。

当然,法家主张应当根据时代的变迁来改进法律,即“变法”。

然而法家的“变法”主张,主要是为了反对“守株待兔”的尚古主义与保守主义而发。

法家最终强调的不是法律正义或变法,而是法律的稳定性。

从法家的立场观之,自己禁止议论、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讨论法律正义等问题。

法家还坚持批判君主制定的法律(“法而不议”),这种法思想当然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的擅断,确立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

而荀子则将法律正义视为重要的问题,主张“法而议”。

荀子则将礼比喻为度量衡。

荀子的法,正如其所云“礼者,法之大分”(《劝学》),“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是从礼的精神出发而制定的。

法的理念具有礼的价值,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礼的秩序,法是实现礼的价值的工具。

因此荀子的法治思想虽然重视法的稳定性,即成文法的制定、公布以及遵守,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正义的问题,实现礼的价值与秩序。

荀子云:“加义乎法则度量。”(《王霸》)对于法,经常要求法义即法律正义。

荀子又云:“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

荀子认为,若不能理解“法义”,即法律正义、精神与原理,即便熟知“法数”即法律条文,也无法对于现实中多样化的法律现象进行一贯性处理。

荀子所谓“法义”即“礼义”。

既然法律正义、精神、原理乃礼义,那么荀子的法当然不会排除伦理与道德,相反将法定位为实现伦理、道德的手段,而此思想与法家迥异。

荀子认为:“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王制》)主张对法律进行充分讨论。

如果法律的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法律正义与原理没有经过充分议论,在法律所不及之处定然出现错误的处理。

否定“法而不议”,主张“法而议”。

荀子认为“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议兵》),极力主张严格执行法律,但又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正论》),提倡罪刑相当。

法家持有重刑主义的刑罚观,而荀子则持有称刑主义的刑罚观。

荀子的称刑主义不仅限于犯罪与刑罚之称(相当),也是社会状况与刑罚之称。

荀子“治则刑重,乱则刑轻”,提出治世则行重刑,乱世当行轻罚。

即,治世时人类生活富足,基本上没有犯罪的理由,若触犯刑法则当重罚。

而乱世时生活穷乏,容易犯罪,故当从轻处罚。

根据世之治乱来判断刑罚之轻重,这一思想源于“先礼后法”“先教后刑”的儒家礼法观。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荀子主张礼的教化优先于刑罚,应当先进行礼的教化,之后再行刑罚。

这一点与传统儒家法思想是一致的。

荀子认为犯罪的预防作用,与刑罚相比,依靠礼的教化更为有效。

荀子对于犯罪行为,不是仅仅把握为自我责任的问题,还作为社会性责任的问题来进行思考。

而且,荀子认为法律制定与运用的主体乃是人自身,从这一法理学的见解出发,他主张人治:“有治人,无治法。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君道》)。

法律具有治理机能,然而法律自身无法发挥机能,是由于人类的运用而发挥机能。

对于法律规定所不及的犯罪,适当地运用类推解释进行对应,归根结底也是由于人的作用。

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

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王制》)荀子认为治理的关键并不在于良法的存否,而是杰出的法律运用者即君子存在与否。

即,“无法者以类举”这一法律类推中,总是寻求法律正义、精神、原理,并以此为基准下结论。

对于“无法者以类举”即法律类推上所要求的法律目的、精神、正义(法义),荀子特别用“统类”这一词语来表达:“法其法以求其统类。”(《解蔽》)“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儗作。

张法而度之,则晻然若合符节。

是大儒者也。”(《儒効》)荀子为了妥善对应法律所不及的犯罪行为,将类推适用的必要性用“无法者以类举”一语来表达。

而荀子明确地认识到,类推解释之际需要相当于法律正义与精神的统类性原理(法义)。

找出统类性原理,以此为准进行裁判终究是人的工作。

因此,荀子法治思想不排斥人治,反而积极要求人治。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排斥个人的知能、道德等人格性要素,而荀子的法治思想则不然。

那么,荀子对于法运用上的擅断问题采用了怎样的对策呢?荀子所讲的对策是将司法上的“议事以制”这一司法权的行使限定于特定阶层。

首先,荀子做出了如下的区分:“臣谨修,君制变。”

(《成相》)臣下需要严谨地遵循法令,而君主持有制定与变革法令的权力。

君主具有立法权,臣下则基于君主权下所制定与公布的法令进行司法活动。

不过,荀子在臣下之中又设立了司法权的区别。

例如,对于司法官吏,荀子要求“官人守数”(《君道》)。

“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职也。”(《荣辱》)“吏敬法令莫敢恣。……吏谨将之无铍滑。”(《成相》)司法官吏应当像度量衡的规定那样,严格遵守法令,禁止源于恣意性判断的司法活动。

然而,由于仅知遵守法数的司法官吏“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从而暴露出司法的限界,荀子强调认识法义,基于这一认识来发挥司法判断之存在必要。

其存在乃“无法者以类举”“举统类而应之”这一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持有者,荀子称其为“大儒”。

“知通统类,如是则可谓大儒矣。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儒勃》)荀子所谓大儒乃“天子”与“三公”。

而对于天子之外,具有基于礼义的统类性处理能力的三公,也需要赋予其“议事以制”的司法权。

荀子根据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有无,来区别司法官吏与大儒的司法权,一方面是为了确立实定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期待防止法律固定化与确保法律正义。

荀子的法治理论,仅仅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议事以制”的权力,此乃以儒家立场为基本,将法与礼统合的产物。

综上所述,荀子的法治思想赞同成文法的罪刑法定,要求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另一方面认为在法律运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故而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类推解释等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对应法律应变性要求的同时,实现法律正义(礼义)。

荀子的这种法治思想,在汉代以后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荀子的法治思想

摘要:荀子是从儒家转向法家的过渡性思想家,反映其思想的作品《荀子》也渗透着法家的思想。

在春秋战国的时代,社会“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严重,荀子推崇“礼”的制度,同时加入“法制”的元素,树立“法”的严肃和威慑力,彰显公正明察的法制规范。

关键词:《荀子》;法治思想;礼法结合;严肃威信;公正严明。

荀子是战国后期儒家学派的大师,他着重发挥孔子的“礼”,主张礼、法并重,既主张尊王之道,举贤能,又主张法后王,讲礼法。

荀子是从儒家转向法家的过渡性思想家,反映其思想的作品《荀子》也渗透着法家的思想。

在春秋战国的时代,伴随着激烈的政治、军事、外交的斗争,感受到社会“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荀子进一步推崇“礼”的制度,同时加入“法制”的元素,对社会的'各方面提出法治融入礼制的想法。

一、在政治上,“礼”“法”相结合。

荀子曾说:“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礼”和“法”同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二者的施用本有异曲同工之效,因此荀子将“礼”和“法”二者相结合。

《荀子·王霸》中“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譬之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意思为国家没有礼制,就治理不好。

礼制之所以能治理国家,好比权衡能秤量轻重一样,好像绳墨对于曲直,规矩对于方圆。

礼制设置之后,人们就没有不相信的。

《荀子·成相》中“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意思为治国的根本是礼义和刑罚。

君子修身、百姓安宁。

张扬美德、谨慎地使用刑罚,国家就能安定,四海之内都太平。

荀子认为礼义法制,明德慎罚,是当时所能实现的理想的政治。

“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下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也。”(《荀子·性恶》)要想保证人类的生存,必须要有社会管理,而社会则必须持守德礼政刑的规范准则。

荀子以礼制比作权衡、绳墨、规矩,以正人的行为。

由此能看出荀子将法制引入礼制,使礼治带有强制的性质。

孔孟的“礼”的思想重于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仁义道德来说教,没有强制的要求;而荀子的“礼”的思想则不仅停留在思想道德的教化,更重要的是法制的强制性,表现为人们必须做到“礼”的要求。

孔子曾说,外在强制性的政令和法律,能够使民众免于违法犯罪,但却不能使民众形成知耻向善的道德意识;而荀子继承儒家重视德治的思想,但也强调法治的作用,认为德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法,称之为“隆礼”与“重法”。

荀子在政治方面,强调“法”对于“礼”的重要性,并且指出“法”的强制性能规范“礼”的约束,使得人民的行为符合规范。

二、在军事上,强调“法”的严肃性和威信力。

“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荀子·议兵》)法制、政令,要严肃而威重;庆赏、刑罚,要坚定有信用。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君道》)在军事管理上,荀子要求在公正诚信的基础上执行法律,树立起法律在民众的威严和信度,增加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这样才有效地发挥法制在治理军队、国家的作用。

《荀子·议兵》中“将死鼓,御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

闻鼓声而进,闻金声而退。

顺命为上,有功次之。

令不进而进,犹令不退而退,其罪惟均。”由此谈到军队中的纪律,作为将军,宁死也要听从鼓声;驾车的,宁死也不能放松手里的缰绳;百吏用生命殉自己的职务,士大夫死在自己的队伍里。

听到鼓声就前进,听到鸣金就退却。

服从命令是上等,有功劳在此等。

命令不要进兵而进兵,和命令不要退兵而退兵一样。

他们的额罪过完全相等。

在军队的建设上,荀子认为,治军不仅要重视具体的战略战术,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更为重要的是把礼义作为军队建设的根本,加强对士兵的礼义和法制教育,从而统一军队纪律,规范士兵行为。

特别强调治军要重视军队纪律的建设,认为强大的军队,必须是一支纪律严明、集中统一的军队。

主张军队要做到号令严明,赏罚分明,保证军队绝对服从君主的领导和指挥,绝对不允许出现大权旁落的现象。

可以看出荀子对于军队的管理,体现出严格的纪律性,行为要规范,奖惩要有根据,“法”在军事的体现是严谨和严肃的。

三、在法律制度上,公正明察、刑罚相当。

“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开端。

荀子充分地认识到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张为政要制定和公布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在社会治理中,君主不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执法,更不可随意更改法律。

在《荀子·成相》“臣谨循,君制变;公察善思论不乱,以治天下,后世法之,成律贯。”意思为,臣下谨慎地遵循法令,君主掌握变更法制的权力。

公正明察,原则不能扰乱,以此治理天下,后世的君主都效法它,成为规范,世代相传。

由此能够得出,君主有改变法律的权力,但应该让它变得公正明察,让所有人都依照法律规范来做事,使得法律留传后世。

法律制定规范,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一定的刑罚,而荀子认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意思为刑罚与罪行相当,国家就平治;刑罚与罪行不相当,国家就混乱。

刑罚适度,是治世的标志之一,也是治世的保证。

他指出,实施控制管理,必须以人的具体行为为依据,做到赏罚分明,公正无私。

赏多而过分,则恶人就会得到不应得的利益;罚多而过分,则善人就会得到不应得的伤害。

“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刑罚和罪行相当,法律才有威信,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也才能起到惩罚扬善的作用。

做到赏罚分明,事物就能互相协调,事情变化就能得到恰当的处理,进而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境界。

荀子多方面的治国方略都渗透着法制的思想,是儒家从孔孟以来较大的突破。

受到荀子法制的思想影响,荀子的学生韩非子、李斯成为了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荀子的法治思想是对儒家“礼”的发展,将“法”融入“礼”中,让“礼”能够规范约束人的行为,有了“法”的制约,对国家、百姓起到严格制约,使国家有序的发展。

法治思想培训总结

为常态化开展好“冬季法治大培训”工作,六十九团党委多措并举推进“冬季法治大培训”取得实效。

一是提升课程针对性。为进一步提升六十九团“冬季法治大培训”课程吸引力,为职工群众提供喜闻乐见的法律知识,在第一期培训班结束之际,采取向参训学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建议,给课程打分等方式,适时在第二期培训班调整课程,增强课程针对性,及时回应职工群众最渴望最迫切的法治需求,确保职工群众对“冬季法治大培训”的内容感兴趣、学法用得上。

二是营造氛围激发主动性。在各个班级建立学习园地,统一制作学习宣传展板,公开培训课程,公开学员名单,公开学习心得,选取班级班委,建立红黑榜,进一步激发广大学员的集体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从而更好激发学员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三是创新课堂教学形式,增强学员参与性。为加深课堂教学的理解能力,编创《民法典》顺口溜,通过一问一答等形式,寓教于乐,让参训学员积极参与到教学中去,加深学员的理解程度。

四是加强指导检查,强化班级管理规范性。成立由团纪委、政法办、司法所组成的'“冬季法治大培训”指导检查组对授课教师到位情况、学员参训率、课程质量进行适时检查指导,确保“冬季法治大培训”工作有序规范推进。本周共计开展检查指导3次,印发专报3期。

截止目前,六十九团第二期“冬季法治大培训”新开班5个,覆盖职工群众、连队两委、联户长、网格长共150人。

为激发“群众法治大培训”参训学员学习积极性,努力营造职工主动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近日,六十九团举行第二期第一周“群众法治大培训”周总结暨表彰会。

表彰会上,团政法办副主任卢雪玲、司法所所长蒙克那生分别为本周学法积极分子陈萍、渠玉春颁发奖品。同时嘱咐他们“你们是全团职工群众学习的榜样,希望你们继续做表率,以实际行动带动更多职工群众比学争先”。

团政法办副主任卢雪玲说:“我们就是要通过以奖促学的方式让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积极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增收致富。这样的表彰活动我们今后还会继续举办”。同时,团司法所所长蒙克那生对本周授课教师到位情况、教学质量、学员参训率等情况进行通报说明。

思想道德与法治教案

x月24日,在潘南小学参加了以“提升学生思辨力”为主题的道德与法治研修活动。在本次研修活动中,三位老师针对《我是一张纸》这堂课进行了现场讲课展示,令我印象深刻。

三位教师都以“我是一张纸”的角度出发,围绕“浪费”与“节约”两个主题,启发学生展开思维想象,体会浪费纸对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影响,引导学生领悟节约的重要性。那在这个过程中是如何提升学生思辨能力的呢?巩革老师在一开始抛出了这样一个话题:纸的苦与乐。通过出示生活中出现的大量浪费纸张的`现象,让学生思考该现象背后所蕴含的道理,再通过一组组数量的对比,让学生进一步深刻体会到即使每一个人只浪费一张纸,对这个社会也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后半堂课中,巩老师引导学生说出自己想对“纸”说的话,通过让学生自己思考,自由感悟,将本节课所思所想与自身生活实际相结合,在生活当中做到真正的节约与利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呈现出德法课真实的价值,启发学生的思辨能力。

在教学过程当中,学生如果具备一定的思辨能力,就能够促进其思维品质和语言素养的提升。因此,在课堂教学中,作为教师,要本着为学生发展的思想,根据教学的需要,及时地设计有价值、贴近现实的思辨话题,引导学生针对思辨话题进行真诚地、有效地交流与对话。我相信经常进行这样的练习,一定会有助于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思想道德与法治论文

教材贴近学生的现实生活,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善于使用好教材,推开那扇门,走进学生的生活。如一年级《品德与生活》教材中编排的我们的校园主题活动。教材用半个页面呈现了一组校园生活场景,有教师办公室、医务室、门房、厕所、饮水处、大队部、图书室。一旁的小兔贝贝说着:试着和同学一起找自己学校里的这些地方。每找到一处给自己奖励一朵小红花。很显然,教材直接传递给我们这样的信息,通过找一找等教学活动,引导刚入学的小学生尽快熟悉学校的环境。在课堂教学中,很多老师也是这样做的。小伙伴们也很快地找到了校园里各处地点。试着想一想,教学真的就这样圆满结束了吗?我们都知道,当上这节课的时候,孩子们对厕所等与他们校园生活紧密联系的地方早已知道了。我们的课堂教学对学生生活的引导与提升到底体现在哪里呢?或者说体现得充分吗?其实,仅仅找到这些地方还不是教材所要传递给我们的完整的意思。对照《课程标准》我们不难发现,熟悉学校环境,能利用学校中的设施解决自己的问题。是内容标准中健康安全地生活的具体要求。在教材中,图画、照片等是教材主要的语言形式,其实教材所要表达的还有很多言外之意。如果说图画、照片等呈现的贴近学生现实生活的场景是教材所要表达的显而易见的意思的话,那么探究言外之意则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好教材的重要环节。像教材中所呈现的那紧闭着的写着男女的厕所大门一样,刚入学的孩子知道厕所在哪里固然重要,但一年级的新生会上厕所吗?有谁推开那扇门指导他们会用、用好厕所里的设施呢?这就是一个盲区学生生活中急需指导与关心的关键所在。当我们推开那扇门,进入孩子们的天地时,会发现那是一个大有作为的天地,我们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的价值在那里有很好的体现。

2.关注细节,培养学生对生活观察的习惯。

《秋天在哪里》的找秋天内容,教师引导学生从身边的变化感受秋天,学生从学校里的树叶变黄了、天气凉了进而观察身边的生活现象:稻子成熟了;水果多了;农民忙绿了;螃蟹肥了;蛐蛐唱歌了;秋风伴奏了这样的交流展开后,丰富了学生的观察角度,引导学生从身边的生活细节展开观察,学生对季节的变化、对生活的影响的感受也随之加深了。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的课堂教学中,学生对生活观察的学习习惯得到了良好的养成。

3.揪住问题,让学生到生活中去体验。

实践德育教育的核心是培养道德思维能力,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能力和道德辨析能力水平的提高,这就要求教师在德育课堂教学中,在教学内容的选择、方法的运用、问题的设计上都要重视和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当学生的思维被道德情境激活时,要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发挥自己的内在的创新潜能,拓宽认识和思路。老师切忌按自己备课的固定思路去引导学生,应诱导他们从多种角度看问题,同时注意接纳不同的价值观,把握好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尺度。让学生学会灵活运用已有的道德知识去分析所面临的事件或问题,学会在开放的社会现实中灵活解决问题,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学生的一些认识和新的道德观念在生活中是否能得到广泛的认同,这是儿童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实践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儿童的一些正确的、善良的思想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各种挫折,这使他们对思品学习产生怀疑。因此,我们的教学所给予学生的不应是一个简单的结论该怎么做,而是要让学生亲自去试一试你会怎么做?人们会有什么评价,从而在生活实践中真正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建立起自己的道德标准。例如我在教学四年级《品德与社会》时,就碰到这样一道讨论题:在你的生活小区里遇到陌生人向你问路,而无论你怎样说他都不懂,那你应该怎么办?我先让学生带着自己的思维、道德观念、生活经验说出自己的看法,接着让他们进行探讨、辩论,最后师生共同总结,达到知行统一,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因此,我认为我们的教学应该向生活开放,让学生到生活中去体验、实践,才能更好地发挥思品课程的重要作用。

平法治思想心得体会

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长期以来对法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方略。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旨在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和平稳有序发展。我相信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与演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在实践中,我深感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的振兴发展。

第二段:理论指导。

平法治思想提出,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必须依法保障,必须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意味着平等、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将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公正的司法体系才能让人民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和分享法治成果。

第三段: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做到对事情和人都要依法办事。法治的力量不仅可以规范政府行为,还可以引导政府工作的方向和方式。政府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更好地落实为民办实事、解决民生问题。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政府权力运行规范、透明、高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种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

第四段:依法行政。

平法治思想还提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依法行政旨在确保政府工作合法、公正、透明。这对于改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行职能,依法行使权力,依法推进各项工作。同时,政府也要遵守法治原则,加强管理能力和落实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效履行职责,为社会提供稳定、可靠的法治环境。

第五段:依法执法。

依法执法是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推动社会进步。依法执法要求执法者依法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不仅如此,依法执法还要求执法者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尾段。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那样:“平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治的重要指标。”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支持,它强调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环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念和实践方法。我深感只有坚持平法治思想,努力推进依法治国,我们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平等、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治国的目标定会更加明确和具体,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平法治思想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理念,深入人心,带动了社会治理的转型。通过学习实践,我深刻领会了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意义,体会到了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从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机制、法治保障和法治文化五个方面,阐述我对平法治思想的心得体会。

首先,平法治思想弘扬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指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和文化观念,它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平法治思想强调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治手段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在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全社会逐渐形成了良好的法治意识,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和规则的必要性,充分尊重和信任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用法治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减少了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发生,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和谐。

其次,平法治思想引领了法治理念的变革。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可为”长时间存在,顺序反过来的现象较为常见。然而,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以效果为导向的法治理念,使法治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开始重视按法治守,强调少法治害,鼓励创新和突破,更加注重实际效果和问题解决,法治的力量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第三,平法治思想加强了法治机制的构建。法治机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平法治思想提出要健全完善法治机制,着力提高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应法五个环节的能力和水平。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各部门职能更加明确,审判体系更加规范,使法治机制日益完善,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四,平法治思想增强了法治保障的力度。法治保障是指通过法律保护人权、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平法治思想强调要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通过有力的法治手段提高司法公正度,保障人民依法享受公平正义。为此,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切实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有序的运行。

最后,平法治思想推动了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包括法治信仰、法治道德、法治教育和法治精神等多个方面。平法治思想提倡“尊法治国,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廉洁办事”,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道德准则。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育法治文化,逐渐形成了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弘扬了法治精神,提高了法治水平,加强了法治的深入人心。

总之,平法治思想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具有鲜明的理论特色和实践价值。通过学习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和意义,认识到它对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当前和未来的法治建设工作中,我们应更加注重平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改革创新,加大力度,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思想

法治思想是指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理念和体系。近年来,我深入学习和理解了法治思想,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深刻含义。在实践中,我不仅充分感受到法治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变化,还深刻体会到了个人在法治中的责任和角色。本文将结合自身的思考和感悟,就法治思想给我带来的启示和心得体会进行阐述。

法治思想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代表的是民主、公正、平等和人权的尊重。法治让社会更加有序,为人民提供了稳定和安全的生活环境。通过坚持法治思想,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就。在我看来,法治思想是构建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基石,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提高公平正义,保护民众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学习与领悟法治思想,让我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更应当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和自觉遵循。法律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约束,是规范行为的准则,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法治思想启示我要遵守法律,做到知法守法,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力。同时,法治思想也提醒我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知识解决问题,为自己和他人争取合法权益。

第四段:个人在法治中的责任和角色。

作为普通社会成员,我认识到法治思想赋予了每个人一定的责任和角色。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守法守纪,不得违法乱纪。作为公民,我要积极参与和支持法治建设,积极参与民主决策,关注重大法治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我也要注重个人行为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树立和践行法治意识。只有每个人都切实履行自己的法治责任,才能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段:对未来的思考。

法治思想启示了我对未来的思考。在全球化进程和社会变革的形势下,我深知法治思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希望将来能够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为实现公正、平等、民主的法治社会而不懈努力。我将继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将不断提高自己的公民意识,践行法治精神,做到自觉守法守纪,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意识。

总结:

通过对法治思想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作用。法治思想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每个人应有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将继续坚持法治思想,践行法治意识,为构建和谐、公正、稳定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期待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到法治建设中来,共同实现法治社会的中国梦。

《诗经》蕴含的法治思想

设问,它是一种教学手段,它在教学中有很重要的作用。设问是深入的阶梯,是触发的引言,是觉悟的契机。设问效果的好坏,往往成为一堂课成功的关键。课堂提问,不仅要讲求提问的语言艺术,还要讲求所提的问题要蕴含创新思想。教师的每一个高质量设问,就会像一颗石子投向平静的水面,激起学生思维的涟漪。为此,教师要在“提问的艺术殿堂”里进行潜心修养。设计的问题要蕴含创新思想,教师要千方百计地考虑如何打开学生思维的匣门,激起学生求知的浪花。只有这样,教师的设问才会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有利于学生主动思考;有利于学生主动探索;有利于展开想象翅膀;有利于教师渗透德育;有利于启迪求异思维。

一、设问要蕴含创新思想,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

教育心理学告诉我们,只有学生感兴趣的东西,才会积极地开动脑筋,以最简捷最有效的方法去获取知识,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学习活动。教学中,教师应善于挖掘教材中蕴含着的创新因素,精心设计问题,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在《颐和园》一文中,有这样一句话:“游船、画舫在湖面慢慢地滑过,几乎不留一点儿痕迹。”教学时,我设计了这样的问题:“这句话中的‘滑’字能否换成‘划船’的‘划’字?为什么?”问题的`提出,引起了学生的思考与争辩,而且学生通过换词比较的方法,不仅理解了“滑”与“划”的区别,还深刻地体会到了“滑”字用得确切巧妙,它从另一个角度写出了湖面如镜,而且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教师这样提问:“作者在这句话中用这个‘滑’字有什么好处?”就不会取得这样好的教学效果。

二、设问要蕴含创新思想,有利于学生主动思考。

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在学生的脑力劳动中,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背书,不是记住别人的思想,而是让学生本人去思考。”教师的精心设问,有利于学生主动思考。在教学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教师应有意识地设计一些蕴含创新思想的问题,这才能起到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发展学生思维的作用。例如在教学《十里长街送总理》一课时,我抓住了文中的两个“矛盾”,精心设问:“‘焦急’和‘耐心’是一对反义词,老奶奶在等待灵车时的心情怎么既是焦急,又是耐心呢?这里矛盾吗?”在教学第二部分时,我问:“指挥是有声音的,为什么说好像有谁在无声地指挥?‘无声’和‘指挥’搭配在一起,得当吗?”在教学实践中,我捕捉教材中貌似矛盾或不得当的地方,精心设问,其目的就是让学生体会到作者正是借助矛盾的对立和统一来表达思想感情、突出人物和事物的特点,貌似矛盾,实则统一。教师以设问引发矛盾,激起学生思考与争辩、求得理解、消除矛盾。由于教师精心设问,不仅使学生正确、全面地理解内容,还发展了学生的思维。

三、设问要蕴含创新思想,有利于学生主动探索。

教育专家袁微子指出:教师的主要作用就是引导学生如何动脑筋,如何自己探索,如何自己运动。这一主导作用表现在教师精心地设问上,引导学生自己去探索,自己去学习。教学《新型玻璃》这课后,我这样设问:“我们了解了五种新型玻璃的特点和作用,那么同学们知道这五种新型玻璃为什么能防盗、夹丝、变色、吸热、消音?”我相机引导学生从课外书中寻找答案。第二天,学生捧着一本本课外书告诉老师自己学到的知识。通过教师的精心设问,激起了学生心中好奇的涟漪,还有利于培养学生主动探索精神。这种探索精神正是学生创新力发展的基础。

四、设问要蕴含创新思想、有利于展开想象翅膀。

想象是思维的体操,是拓展思维空间的内驱力,是人们对头脑记忆表象进行加工改造而建立新形象的心理过程。教学中,教师精心地设问,充分挖掘教材因素,有利于教师对学生想象力的培养。例如教师在教学《滥竽充数》这则寓言后,教师设问:“南郭先生偷偷地逃走以后,他会做些什么?他生活得怎样?”这一问,学生兴趣盎然,积极地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已有知识储备并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进行想象。教学中,教师通过课文情节的假设和延伸来唤起了学生头脑中储备的有关表象,让学生展开想象的翅膀,翱翔于想象王国,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其意义无疑是重大的。正因如此,爱因斯坦说过:“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步的源泉。”

五、设问要蕴含创新思想,有利于教师渗透德育。

语文教学中,教师应自觉地有目的地充分利用课文中的精彩的语言,生动的形象,丰富的感情来陶冶学生,影响学生、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形成正确的世界观。通过教师精心设问,引导学生对情节进行剖析,在理解课文内容的基础上,体会人物的思想感情,从而以情激情,掀起学生情感上的波澜,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如教学《狼牙山五壮士》一课,在学习第五部分时,我这样设问:“五壮士面对着敌人的重重包围,他们已经无路可走,他们真的胜利了吗?”这一精心设问,激发了学生的讨论。有的说:“他们胜利了,因为他们把敌人引上了狼牙山顶峰。”有的说:“他们没有胜利,因为他们被敌人包围了,无路可走。”……这时,我引导学生再读书,深入理解课文内容,我问:“五壮士为什么脸上露出胜利的喜悦?此时他们会想些什么?”学生在反复读书的基础上,领悟到了五壮士以牺牲作为代价,胜利地完成了这次掩护任务,领悟到五壮士早已把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因为在他们的心中只有党和人民。此时,学生立刻产生了对五壮士的崇敬和怀念之情。由此可见,教师精心设问,有利于调动学生的情绪活动,激起感情的波澜,而学生在思考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也受到了感染和教育。

六、设问要蕴含创新思想,有利于启迪求异思维。

江泽民总书记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每个学校,都要爱护和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帮助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保护学生的探索精神、创新思维,营造崇尚真知、追求真理的氛围,为学生的禀赋和潜能的充分开发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教学中,教师应创造条件激发学生的求异的火花,并积极助燃,这样既能增进学生的钻研兴趣,又鼓励了学生探索精神,还启迪了学生的求异思维。如教学《跳水》一课,在学习第四部分之前,我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孩子走上最高横木,非常危险,你有什么好办法救孩子呢?”学生纷纷要求发言,有的说:“用帆布张开,让孩子跳向帆布。”有的说:“让水手爬上去救孩子。”有的说:“请直升飞机救援。”……此时,我引导学生再读书,让学生通过深入理解课文,认识到让孩子跳水,是使孩子转危为安的最好办法。学生的讨论并没有结束,我相机设问:“如果孩子不跳水,放弃了这唯一的生路,船长会不会开枪呢?”这一问,引导学生认真思考,鼓励学生讲出自己的见解。学生在讨论问题时,情绪热烈,兴趣盎然,激发了他们强烈的创新愿望和兴趣,由此可见,通过教师精心设问,并鼓励学生的求异思维和递向思维,提倡学生发表与众不同的见解,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动机和兴趣,也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

总之,要想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那么教师要先具备创新意识,精心设计课堂提问,并且使提问蕴含创新思想,这样才有利于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其思考、探索,对其进行品德教育及求异思维的培养。

思想道德与法治教案

首先王老师先分析了德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德育课堂教学严重脱离儿童的现实生活。课堂教学局限于书本的世界内,回避了纷杂的现实生活,人为地造成了“纯而又纯”的教育,很多老师基本靠说教进行道德教育,学生没有良好的道德情感体验,他们所经历的书本世界无法与生活世界沟通起来。反思我之前的课堂教学,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今后的教学中一定要和学生的生活结合起来,不能脱离孩子们的生活。

专家又深入的分析了问题的根源所在。首先明确《道德与法治》课程是以儿童生活为基础,以培养良好、乐于探究、热爱生活的儿童为目标的活动型综合课程。这个课程具有:生活性、开放性、活动性、综合性。课程以儿童生活为基础,用“三条轴线”、“四个方面”|组成课程的基本框架。其中,“健康的、安全地生活”是儿童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愉快积极地生活”是儿童生活的主调。“负责人、有爱心地生活”是儿童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切记不能照本宣科,教师必须能够真正的理解教材、驾驭教材,凭借教材所呈现的话题、范例来学生激活自己的思想,得出自己的结论。不能光看图说话,要切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教师要学会“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

然后专家结合三年级的教材给我们详细的解读了新教材。三年级上册教材的学习对象是刚刚升入中年级的学生低年级学生:形象思维为主,思维直观、具体、形象。三年级学生:抽象思维开始形成,逐渐向深刻发展。三年级教材既兼顾儿童特点,又注意教材具有的思维含量。每个单元的问题域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道德与法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课程,承载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具有其它学科课程所不能替代的育人功能。

接着,老师就每一单元,每一课进行了简要解析,让我们对教材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她又给我们讲解了用好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的整体教学建议。最后老师又让我们观看了一节优秀的课堂实录,让我们更直观的看到了《道德与法治》的课堂是什么样的?真是到学生中去,到生活中去,让学生在生活中去体验,才能获得最直接的感受。

通过培训,我知道了教材只是媒介,我们要灵活运用教材。要根据自己本班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学目标,搞一些适合自己本班学生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感悟,熏陶。老师要引领学生开展活动。玩耍也是学习,在玩中学,不是贪玩。关键是会玩。老师要引导学生,在玩中有收获,在玩的过程中受教育,懂生活规则,遵循游戏规则。让学生认识遵循规则的重要性。就像遵循交通规则,不遵循交通规则,后果会很严重的.在活动中树立正确的道德观,有好的品格,有好的性格。在德,智,体,美,劳中,德育为首。让学生在活动中做人,让学生懂得感恩,爱自己的学校,爱老师,爱父母。接纳父母的不完美,接纳老师的不完美,接纳同学的不完美。允许同学的不同,换位思考,团结同学。

《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教育中必不可少的。此课程不仅能使学生树立正确合理的三观,在不良诱惑面前说no,而且能够促进学生心理上的健康。这门课程以树德立人为引领,在尊重儿童生活独立价值,体现道德教育回归生活的同时,更加重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的培养。让小学生能够了解法律知识,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学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使他们能够从小就具有社会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让他们积极投身到社会法治实践中去,从中更好地了解法治,运用法律知识,体现“知行合一”的理念,做一个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执行者。

青少年接受信息的途径丰富多样,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道德与法治教学。所以,在小学阶段做好《道德与法治》教学能够在思想上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避免学生误入歧途,从精神层面向学生传递健康的思想意识,减少和杜绝青少年犯罪的情况,规避校园霸凌等不良情况的出现,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学习进一步营造更加健康规范的校园环境。在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的过程中,传统教学方式过于关注对学生知识的灌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这就需要教师及时的优化升级个人的教学思想,更要积极地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对需要学的内容不断的创新整合,切实的提升教学的整体水平。通过有效的《道德与法治》教学对学生的行为举止进行规范约束,建立健康积极的道德评价体系,能够在学生内心有一杆道德的撑杆,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奋斗目标,为学生以后的成长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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