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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汇总14篇)

时间:2023-10-23 15:26:34 作者:书香墨2023年安全管理制度方案(汇总14篇)

在项目策划中,我们需要考虑项目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项目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安全方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各生产单位安排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安全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生产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列超出一定范围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深基坑(槽、沟)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槽、沟)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的基坑(槽、沟)开挖及降水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

(1)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滑模模板系统。

3、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超过50m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

4、起重吊装工程。

(1)起重量超过200吨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

(2)2台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5、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1、生产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家组应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3、生产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专家组认为专项安全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方案编制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安全专项安全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生产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5、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安全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专项安全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安全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2、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3、在专项安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各生产单位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安全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

4、各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安全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各生产单位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各生产单位组织。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车间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规范员工对生产现场的整理,实现均衡、安全、文明生产、提高业务素质,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具有重要意义。

2 范围

青岛世豪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所有人员。

3内容

3.1生产纪律

完不成当日生产任务的班组,若影响了公司的总计划,自行加班完成任务。

3.1.2 着工装上班,不允许穿拖鞋、短裤、赤背或衣帽不整,并配带所要求的防护用品。

3.1.2上班前员工严禁酗酒,如有上班前过量饮酒者当日不得出勤,并按旷进行工处理。

3.1.3上班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3.1.4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产品规格要求生产。

3.1.5员工必须服从合理的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岗位的工作。

3.1.6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打电话、吃零食、睡觉,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严禁私自外出,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经班组长同意方可离开,根据情况规定时间,一周累计不超过3小时。

3.1.7保持车间环境卫生,不准在车间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严禁随地乱扔烟头。每次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将地面和设备清扫干净。

3.1.8当生产能加工出现不良状况时应立即停工并上报,查找原因后方可继续生产。

3.1.9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离开工位时必须关好水电。爱惜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各种工具耗材,严禁损坏,杜绝浪费。

3.1.10严禁跨越或坐任何机械部位,严禁随意拆除、挪动设备,新安装的各种设备未经测试、试转,不得擅自开动。

3.1.11上班时除查阅公司有关信息及发、收公司邮件外,一律禁止上网查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资料,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

3.1.12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将车间卫生打扫干净,关闭电灯和各设备电源开关。如无夜班人员上夜班,下班时锁好门窗。

3.2操作规程

3.2.2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3.2.3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如有违规操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3.2.3操作机器要切实做到人离关机,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3.3安全生产

3.3.1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3.3.2 经常开展安全活动,开好周例会,不定期进行认真整改、清除隐患。

3.3.3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3.4 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3.3.5 特殊工种作业应持特殊作业操作证上岗。

3.3.6 学徒工及其他学员在不熟悉机床操作情况下,上岗操作必须有师傅带领指导,不得独立操作。

3.3.7 生产、检验记录即时填写,班后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关好门窗,对重要材料要严加管理以免丢失。

3.3.8 非本工种人员或非本机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3.3.9 重点设备(如数控中心),要专人管理,卫生清洁、严禁损坏。

3.3.10 消防器材要确保灵敏可靠,定期检查更换(器材、药品),有效期限标志明显。

3.3.11 加强事故管理,坚持对重大未遂事故不放过,要有事故原始记录及时处理报告,记录要准确,上报要及时。

3.3.12 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及时上报。

3.4文明生产

3.4.1 车间清洁整齐,各图表美观大方,设计合理,填写及时,准确清晰,原始记录、台帐齐全、完整、按规定填写。

3.4.2 应准确填写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班组、产品规格、生产数量、合格数量、报废数、班组成员等。

3.4.3 下班提前5~10分钟进行地面清洁、设备保养、规范物品摆放。

3.4.4 车间地面不得有积水、积油、尘垢。

3.4.5 车间内管路/线路设置合理、安装整齐、严禁跑 、冒、滴、漏。

3.4.6 车间内管沟盖板完整无缺,沟内无杂物,及时清理,严禁堵塞。

3.4.7 车间内工位器具、设备附件、工作台、工具箱、产品架各种搬运小车等均应指定摆放,做到清洁有序。

3.4.8 车间合理照明,严禁长明灯,长流水,长风扇。

3.4.9 坚持现场管理文明生产、文明运转、文明操作、根治磕碰、划伤、锈蚀等现象,每天下班要做到设备不擦洗保养好不走,工件不按规定放好不走,工具不清点摆放好不走,相关记录没填写好不走,工作场地不打扫干净不走。

3.5工艺管理

3.5.1 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

3.5.2 对新工人和工种变动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 经考试合格并有师傅指导方可上岗操作 , 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检查工艺纪律执行情况。

3.5.3 严格贯彻执行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生产,对图纸和工艺文件规定的工艺参数、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按规定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3.5.4 对原材料、半成品、附件进入车间后首先进行自检,符合标准或有让步接收手续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3.5.5 严格执行标准、图纸、产品工艺要求,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提出申请,并经试验鉴定,报请技术部审批后主可用于生产。

3.5.6 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新材料应用必须进行试验、鉴定、审批后纳入有关技术、工艺文件方可用于生产。

3.5.7 新制作的工装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判定无异常且首件产品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5.8 生产部应建立模具及工装台帐,按规定办理领出、维修、报废手续,并做好各项记录。

3.5.9 合理使用设备、量具、工位器具,保持精度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3.6定置管理

3.6.1 定置摆放、工件按区域按类放置,合理使用工位器具。

3.6.2 勤检查、勤转移、勤清理。

3.6.3 做到单物相符,流转卡与产品数量相符。

3.6.4 加强对不合格品管理,有记录,标识明显,处理及时。

3.6.5 安全通道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3.7.6 消防器材定置摆放 , 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 保持现场清洁卫生。

3.7设备管理

3.7.1 车间设备原则上是谁用谁负责管理。

3.7.2 严格执行公司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设备保养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7.3 做到设备管理“三步法”,坚持日清扫、周维护、月保养,每天上班后检查设备的操纵控制系统、安全装置、润滑油路畅通,油路、油压油位标准、并按润滑图表注油,油质合格,待检查无问题方可正式工作。

3.7.4 设备点检记录、运转记录齐全、完整、帐卡相符、填写及时、准确、整洁。

3.7.5 实行重点设备凭证上岗操作 , 做到证机相符。

3.7.6 严格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 一般事故 3 天内 , 重大事故 24 小时内报生产主管或公司领导。

3.7.7 坚持八字要求 , 即 : 整齐、清洁、安全、润滑,做到“三好”“四会”“五项纪律”。

三好:管好、用好、保养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五项纪律:即: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整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通知维修人员检查、处理。

3.7.8 设备运行中 , 观察设备响声、温度、压力有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维修。

3.7.9 操作人员离岗位要停机 , 严禁设备空车运转。

3.7.10 保持设备清洁 , 严禁泡、冒、滴、漏。

3.7.11 设备应保持操作控制系统 , 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3.8工具管理

3.8.1卡物相符,个人长期使用的工具做到领用卡与实物相符,丢失赔偿,使用量具时轻拿轻放,不敲刀刃具,不乱拆工装模具。

3.8.2各种工具量具刃具应按规定使用,严禁违章使用或挪作他用。

3.8.3各种工具分类摆放,精密、贵重工具、量具应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3.8.4 严禁磕、碰、划伤、锈蚀、受压变形。

3.8.5 车间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或已损坏的工具、量具、刃具。

3.8.6使用人员要努力做到计量完好、准确、清洁并及时送检。

3.8.7量具必须保持完好无损,零件、附件无丢失,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送技术品质科以便检查、修理、鉴定。

3.8.8禁止使用过期或不合格量具,做到正确使用、轻拿轻放、严禁碰撞,使用后擦拭干净,较长时间不使用时要涂油,正确放置。

3.8.9 凡自制或新购计量器具均送技术品质科检测中心检查,合格后办理入库、领出手续。

3.8.10 严禁用精密度较高的计量工具测量粗糙工件,更不准作为他用,不得使用非法计量单位的量具。文件、报表、记录等不得采用非计量单位。

3.8.11 对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或造成损坏、丢失者,应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罚款。

3.9质量管理

3.9.1 各车间应严格执行《程序文件》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协调工作。

3.9.2 对关键过程按《程序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使质量始终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3.9.3 认真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巡检),操作人员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要做到自检,检查合格后,方能转入下工序,下工序对上工序的产品进行检查,不合格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如发现质量事故时做到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排除不放过,预防措施不制定不放过。

3.9.4 车间要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绝不流入下道工序。

3.9.5 严格划分“三区”(待处理区、报废品区、流转区),做到标识明显、数量准确、处理及时。

4奖惩

4.1 生产部每周最少2次不定时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按上述要求打分评比

4.2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无故旷工一次罚款100。

4.3生产部每天上下班对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按上述要求进行打分、评比,进行全厂公示。对于全月综合评分超过90分,分别给予前三名100元、80元、50元的奖励。连续三月获奖的,奖金翻倍。

4.4 对全月评分不足60分的,少于60分的部分按2元/分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4.5对于车间现场管理的奖惩金,在连同当月月底统一发放。

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即执行。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一、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2年国务院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2012年123号令、12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1、学校使用和配备的师生接送车辆必须是县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签批备案的专用校车,驾驶人必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即要具备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2012年123号令124号令规定的校车使用标准和驾驶人资质。

2、使用专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

3、学校要科学严密地制订本校(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跟车护送老师和驾驶员在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4、学校每月要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师生接送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会议有具体详实的文字记录。

5、要根据校车法定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数。认真填写具体的车次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校车接送师生线路及停靠点需经县交管部门审批,禁止在批复以外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及停靠。

6、学校校车应按规定时限参加机动车验审、交足保险并依法交纳规费,凡证照不全或有效期满后不及时补办的,校车必须停止营运。

7、学校应对班主任、跟车护送老师、驾驶员每学期组织进行不少于二次校车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培训应有图文资料记载。

8、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辆性能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校车必须停运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同时,作好学生护送工作,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严禁校车带病运行。

9、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老师跟车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0、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车况安全检查、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跟车教师、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乘驾记录。

11、学校应设有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安全稳靠的校车专用停放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校车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2、学校一旦发现外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摩托车、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接送学生校车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降低事故损害,保持社会稳定。

14、突遇恶劣天气,学校应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学生家长,校车停运。

15、严禁租用、租借校车。严禁将校车用作其他用途。学校(幼儿园)放假期间,校车要停运保养,禁止将校车用于其他用途。

16、按照“一人一车一档”要求健全校车档案,并按时整理更新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和县交警部门备案。

17、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18、学校每期末将校车安全运行总结情况上报辖区中心学校备案。

二、校车驾驶人的聘用、审核确认及培训教育。

19、严把驾驶员资质关。校车驾驶员需证、照齐全有效、凡有酗酒、嗜赌和吸毒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以及影响安全驾驶的生理疾病患者,不得担任校车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校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运,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20、校车驾驶人实行一正一副制,校车驾驶人须具有校车准驾资质,实行人车绑定,保持人、车的相对稳定。学校(幼儿园)聘用、更换校车驾驶人,要报交警大队和教育局审核确认备案,同时,对不再从事原校车驾驶的驾驶人应报交警部门注销其本校车驾驶资质。

21、中心校要定期对辖区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校,幼儿园应每月对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驾驶人有交通违规现象的要进行强化教育培训,并责令改正。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人,要坚决辞退。

22、校车单位负责人和校车驾驶人要积极认真的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校车安全检查。

23、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及三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24、校车单位应每月对校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使校车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检查资料完备。

25、除正常的定期检查外,校车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天校车出行前必须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26、校车检查要有完整的记录资料,并存入本单位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四、校车安全行驶。

27、全县所有校车必须统一规范安装“校车运行轨迹监控系统(北斗导航系统)”,并确保全天24小时接受适时监控。

28、学校应当向县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站点,经审批后执行。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路线、停靠站点运行。

29、校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核载人数载人,严禁超载。

30、除驾驶人员外,学校、幼儿园还应安排人员随车护送,随车护送人员负责维持车内纪律、人数的清点、学生的交接、处理突发事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31、校车驾驶人应严格执行公安部123号令和124号令车安全运行规定,谨慎驾驶,确保校车交通安全,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校车时聊天、接打手机等交通违法行为。

32、严禁将校车交给无驾驶资质人员驾驶,严禁交给非本车专职司机驾驶。

33、学校校(园)长为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即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中心学校负责对辖区学校校车进行督查监管,中心校校长是辖区学校校车安全督管第一责任人。

34、中心校学年初要与辖区校车学校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校(园)长在每学年初开学第一周内,完成与具体管理人、班主任老师、跟车护送老师、校车车主、驾驶员、乘车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35、教育局与各县直学校乡镇中心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学校、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校车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36、教育局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违规操作的,责令整改并予法规处理,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将予以吊销办学许可。

37、对校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38、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局原校车管理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1、有防火安全领导组织,有灭火疏散预案,层层签定有消防安全责任书,有宣传标语。

3、单位职工达到“三知两熟悉”即知火灾特点、知重点部位、知灭火器材位置和性能,熟悉岗位职责、熟悉灭火对策。

4、有健全的防火档案,有防火检查记录,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幼儿园的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应超过3层:200m2以上建筑必须有两个疏散楼梯,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

6、幼儿园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小得小于30m,幼儿园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门向外开启,出口处不准有踏步。

7、幼儿园不应直接设在汽车库的上面,下面或毗邻处,幼儿园用房不宜设在地下人防工程内或用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8、幼儿园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允许距离为:

(1)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之间的房间为25m;

(2)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的房间为2om。

9、安全疏散楼梯间内不能附设烧火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

10、幼儿园内不能装设蒸汽锅炉房。

11、幼儿园内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不小于1.3m,灯头距地面应不小于2m。

12、学校内荧光灯和超过60w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白炽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能使用纸或其它可燃物遮光。

13、幼儿园的儿童寝室内不能随意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器等。

14、配置使用空调的`幼儿园,空调应有接地线,周围不能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上,供电接线板和电表等应扩容,达到相应的负荷。

15、灭火器应完整好用,按照50m“二具,一个放置点不多于5只,不少于2具,应急灯每10m一个,楼梯间和走道内必须安装室外消火栓完好。

16、疏散指示标志设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上边缘距地面不大于1.0,标志的间距不大于20mi袋形走道的尽端离标志的距离不大于10m。

17、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幼儿园应安装自动报警系统。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1、有防火安全领导组织,有灭火疏散预案,层层签定有消防安全责任书,有宣传标语。

3、幼儿职工达到“三知两熟悉”即知火灾特点、知重点部位、知灭火器材位置和性能,熟悉岗位职责、熟悉灭火对策。

4、有健全的防火档案,有防火检查记录,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幼儿园内不能装设蒸汽锅炉房。

6、幼儿园内电源开关、电闸、插座等距地面应不小于1。3m,灯头距地面应不小于2m。

7、学校内荧光灯和超过60w的白炽灯,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白炽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不准使用落地灯和台灯照明,灯泡不能使用纸或其它可燃物遮光。

8、幼儿园的儿童寝室内不能随意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器等。

9、配置使用空调的幼儿园,空调应有接地线,周围不能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上,供电接线板和电表等应扩容,达到相应的`负荷。

10、灭火器应完整好用。

11、疏散指示标志明显。

12、幼儿园自动报警系统保持完好。

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1、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宗旨,由幼儿园管理事务后勤的老师专门负责。

2、按照消防有关条例,在厨房及各楼道口配置消防灭火器及消防栓,并定期请消防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更新。保证各设备使用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3、由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安排,定期向幼儿园各位保教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讲座,传授消防安全知识,并组织响应的消防演习活动。

4、定期检查幼儿园用电线路以及煤气、电器等器材的使用安全,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请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解决。

5、在干燥季节,进一步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巡查,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6、在各班及食堂、仓库等部门建立安全责任制,由班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园的消防负责人员汇报,万一发生火灾,首先应迅速组织幼儿按园定的路线进行疏散,严禁组织幼儿参加救火行动。

7、由各班教师负责做好幼儿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幼儿玩火、玩电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严把入园关,严禁幼儿带危险物品上幼儿园。

8、有各班的班老师负责做好对家长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严禁家长在幼儿园内吸烟,或给幼儿购买易燃易爆的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

2、门卫对校外来校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明来意,查阅证件,并填写会客登记单,否则不准进入。上班时间一般不会私客,政治学习、全校性大会一律不会客。

3、上课、自习时间,学生一律不得外出,确有要事,需持班主任批准的假条,因病需外出治疗的,凭班主任或值班老师批准的假条方可出校。

4、校内教职工、学生一律不准私自安排外来人员在校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或物业科批准登记,否则,造成后果概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5、携带大件包裹物品出校时,应出示本人证件,门卫有权检查并进行登记,携带公物(包括材料、设备)要有校内有关部门加盖公章的出入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扣物,并交物业科处理。

6、外单位大小汽车入校,须经门卫允许,方能进入,并在指定地点停入,不准在校内鸣放喇叭,不准在校内停放过夜,载物机动车辆出门,应接受门卫检查,自行车经过大门应自动下车推行,违反者予以批评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

一、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二、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紧固情况,检查车辆制动、电路、油路、灯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灵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驶,如发生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

四、严禁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车、酒后驾车。

六、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从事道路运输。

七、严禁车辆超载、乱停乱放、闯红灯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八、严禁车辆在出车前未经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检查私自出车,防止车辆"带病"上路。

九、严禁在行驶途中将车辆交给与工作无关人员驾驶。

十、在特殊天气、特殊路段,应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

十一、收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能正常行驶。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安全指标和奖惩办法。

(2)安全教育制度:对新进企业工人进行公司、项目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使工人掌据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特点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学会使用施工现场配备和设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并认真填写“安全教育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每个分单项(体)开始作业前,必须由项目安全员和施工技术负责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性防护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本工程项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操作证不得超期使用,名册齐全。并上报监理公司审核批准后,由项目部安全员统一管理。

(6)班组“安全喊话”及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每天作业前由班组长对所属工人进行班前安全喊话,强调当天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提醒工人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并监督工人相互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作好记录。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措施,在重点防火部位(油漆库房、乙炔、氧气瓶库房、)以及旁边有可燃物的焊接作业点均按要求配备必消防灭火器。并且建立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的消防应急小组,负责消防应急救援。

(8)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对各楼层周边、通道和楼梯两侧边以标高大于2米的平台临边均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现场施工人员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系紧安全带,并挂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所有电路、配电箱、电机等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管理和维修,电器、用电机具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

(10)工伤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报告,认真做好“四不放过”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整改合格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周围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1)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采用江宁区安全监督站统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资料,资料填写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责任制、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

安全管理制度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网吧职责,落实网吧安全管理措施,做到依法经营。

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上网消费者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动、色情、宣扬迷信、暴力等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如发现含有上述内容的网页或网站,应立即向网吧安全管理人员及公安机关报告。

3、实名上网制度。网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进行实名上网管理,认真录入上网人员信息,坚决杜绝假身份信息上网的现象。

4、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及场内巡查制度。网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对上网消费者做好上网安全教育。同时,要经常性的对整个网吧进行安全巡查,发现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网吧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制度。网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保持网吧安全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和使用,防止非管理人员操作、使用或关闭网吧安全管理系统。

6、违法犯罪报告制度。网吧安全管理人员若发现上网消费者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动、色情、宣扬迷信、暴力等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提供有关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7、备份制度。网吧内上网计算机的上网信息内容和记录备份必须保存60日以上。

8、安全防火制度。网吧内不准吸烟,要悬挂禁烟标志;不准使用明火取暖;不准携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要配置必要的防火设备,时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安全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加强职工安全管理,特制定“九禁止一注意”如下:

一、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违者罚款200元。引起火灾的负完全责任,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禁酒后上岗,违者罚款200元。

三、严禁在操作过程中戴手套,违者罚款200元。

四、严禁不戴安全帽、不戴防护镜进入车间,特殊工种必须戴防尘口罩,违犯一项罚款20元。

五、严禁衣冠不整进入车间。不准在车间内穿凉鞋、拖鞋,不准在车间内不系上衣钮扣,女职工不准把长发披散在安全帽外。违犯一项罚款20元。

六、严禁在车间内串岗、打闹、打架斗殴,串岗打闹者违者罚款50元,打架斗殴者违者罚款200元。

七、严禁不经车间主任许可随意操作设备,违者罚款50元。

八、严禁在车间内私拉乱扯,违者罚款50元。

九、严禁带非工作人员进入车间,违者罚款20元。

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纪律,确保路上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宿舍冬季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含外聘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管理部总务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各住宿人员必须保证楼道畅通无阻,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及危害大家安全的物品。

员工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利用灭火器、消火栓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本着对公司、及所有住宿人员安全负责的原则,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特制订以下之规定:

1.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2.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3.禁止烧煮、烹饪等。

4.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等电器(限800w以下)外,其它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使用电脑等电器的人员需至总务课登记,并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其它取暖、制热电器(小太阳、热得快、电热毯等)、自制电器均不得使用。

4.禁止用其它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私自修理供电设施。宿舍电器、线路损坏、故障、异常应及时联系、上报总务课,以便及时维护。

6.禁止在床头点烛设灯看书。

7.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

8.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9.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窗户及电灯、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

10.禁止在宿舍内聚众赌博、酗酒、扔摔酒瓶、故意起哄、打架斗殴、吸毒、色情等一切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11.禁止攀爬及破坏门窗、阳台、防护网。禁止站在窗台或活动物体上收晒衣服,以免造成危险。

12.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进入宿舍,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请主动上交总务,若查到将给予处分。

13.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处分。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

以上之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尽请各部门主管及时向员工倡导!

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操作的起重机械结构、性能、载重量等,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二)操作人员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联系好、机器检查好、扎紧提放好、统一指挥好。

(三)当起重电梯行走接近终点位置时,应及时停止电动机工作,尽可能不动用终点开关。

(四)在开动起重电梯时,禁止二个动作同时开动,防止产生斜力,使吊件摇晃或损坏起重电梯,直至撞伤人员。

(五)必须定期定人检查钢丝绳接头和钢丝绳与卡子结合处的牢固情况,卡子有压板和螺帽的一面,应在靠钢丝绳长的一面,以免松动脱落。

(六)起重电梯工作时,如发现制动器,电气设备、开关等有故障,或电压突然下降,必须尽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断电源,并挂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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