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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案例20篇)

时间:2023-10-25 01:32:20 作者:JQ文豪

宣传语的设计需要考虑目标受众的需求和喜好,同时突出公司的特色和竞争优势。创作公司宣传语时,我们可以多角度思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找到满足他们需求的关键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公司宣传语的重要性,我们整理了一些成功案例供大家参考。

医院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一、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消毒隔离与预防知识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医务人员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二、医务人员上班应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进入手术室、产房应换专用鞋;不得穿工作衣随意出医院;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标准预防,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三、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应分室安置,同类感染病人可安置一室,特殊感染病人应单间隔离。日常工作中应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疾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与预防措施。

四、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五、治疗室应分清洁区、污染区,标识清楚,医务人员进入时应戴口罩、帽子;操作时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抽出的药液不得超过2h,各种溶酶不得超过24h,并注明开启时间。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容器每周灭菌2次(也可使用一次性小包装消毒液,使用时间为7天)。开放式的储槽不应用于灭菌物品的包装,置于储槽中的灭菌物品必须使用小包装。

六、医务人员应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腔隙,或接触人体破损的皮肤、粘膜、组织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皮肤、黏膜的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七、根据物品性能选用消毒灭菌方法。耐高温、耐湿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可选用低温灭菌;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去污染,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其中特殊感染病人用过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或灭菌。

八、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必须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置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要求进行监测做好记录。更换灭菌剂时,必须对用于浸泡物品的容器进行灭菌处理。

九、病人使用的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呼吸机面罩等要一人一用一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并干燥保存。湿化瓶里应加灭菌水,每日更换。呼吸机的螺纹管、湿化器、接头等可拆卸部分应每周更换2次。

十、体温表、止血带应一人一用一消毒。血压计袖带应保持清洁,如有血液、体液污染应及时清洗,并用含有效氯500mg/l消毒剂浸泡消毒。

十一、普通病区的物品表面、地面无污染时,需采用湿式清洁。当受到污染时先去除可见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擦拭布巾、拖布按要求清洗、消毒,干燥备用。特殊科室如手术室、产房、口腔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地面与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每天进行消毒,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消毒剂湿拖或湿擦,遇明显污染随时去污、清洁与消毒。各室抹布要分别使用,不得混用。

十二、病人出院、转科或死亡后,床单元必须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各科室需监督检查保洁员的清洁消毒工作,有特殊要求时应向保洁员交待清楚。换下的被服放入污物袋内,不得在病房或走廊清点被服。

十三、病房、治疗室、厕所应有专用拖把,标记明确,分开使用,悬挂晾干,并定期消毒。

十四、手部皮肤的清洁与消毒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十五、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合理处理医疗废物。

企业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一、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二、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三、接待主体。现场准备有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室、接待室的布置、材料准备由党政办负责;后勤保障由机关伙食团负责;就餐服务由党政办安排。

四、简化接待。来客原则上在镇伙食团就餐,伙食团安排不了的由伙食团长在机关外安排,班子成员和机关其他职工不直接安排来客用餐;公务接待一般不上高档菜,不上高档酒,不发包包烟,不赠纪念品。

五、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

六、严禁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七、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公务卡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八、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不得接收包包烟。

二、车辆购置。凡申请新购或报废公务车辆,必须遵照程序审批。

三、用车调度。优先保证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用车。一般人员4人以上、班子成员2人以上下村或出差,由分管后勤领导调度用车。驾驶员未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用车。

四、用油管理。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刷卡管理、每月公示。油卡由财政办统一购买、充值。

五、车辆维修。发现故障要及时报告,5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分管后勤领导审定,500元以上维修先做预算,报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打卡结账。

六、车辆管护。驾驶员必须爱惜车辆,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实行定点洗车、集中结算(打卡)。

七、纪律要求。公车一律不进景区、酒店、娱乐场所,一律不得私驾私用,一律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一律不用于红白喜事,节假日公车一律入库管理;驾驶员必须随时检查车辆安全,按规定实施保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一、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公款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必须将个人往返时间、路线、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等详细情况上报。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因私外出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

七、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规范“三公”经费管理,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建立“三公”经费管理长效机制,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和市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三公”经费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第四条“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下达后,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三公”经费支出应在“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公务用车购置”科目中分别列支,并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填报,不得列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到其他单位列支或由个人支付。

第六条“三公”经费预决算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时间为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

第七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三公”经费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和报销程序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佳财行〔〕2号)。

第九条严格公车购置审批制度。必须按照规定的配置范围、配置数量和配置标准进行车辆配置,严格按照使用年限规定更换旧车,不得擅自添置公车。凡车辆报废、购置、更新由各单位(部门)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当建立台帐,包括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油卡使用台帐等。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实行一车一档,油卡应实行管用分离,集中管理。车辆使用台帐、车辆维修保养台帐、油卡使用台帐每季度统计一次并归档,作为“三公”经费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佳木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佳发〔〕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改革政策。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范围、费用结算等严格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佳木斯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佳办字〔2014〕12号)。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开展常态化的明察暗访,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严肃查处,不仅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还要对相关单位及相关领导严格实施问责,典型案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以及经费的核拨,并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监督。对于无预算或超预算、超标准安排“三公”经费支出,不按规定履行“三公”经费审批程序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审计项目时,依法对市直部门、单位“三公”经费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四)“三公”经费是否统筹安排、计划开支、合理使用;

(五)“三公”经费支出公开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对“三公”经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未经预算批准安排出国(境)任务;

(四)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及土特产品等;

(五)变相公款消费,将公务接待转入环境奢华的私人会所;

(六)采取分开发票或变通入账的方式报销大额招待费用;

(七)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过节送礼;

(八)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接待定点饭店制度;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三公经费”治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境)国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

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参照因公出(境)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院各系(部)、处(室)、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均适用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坚持先行审核制度,归口学院涉外教学中心管理。学院涉外教学中心应结合学院重点工作及财务预算资金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学院教学人员出国(境)培训归口学院涉外教学中心及人事处管理。涉外教学中心应建立教师出国培训审批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教师出国(境)培训补助标准;人事处应明确教学人员培训任务与目标,严格培训考核制度;对教师参加出国(境)培训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学院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额度内。

(二)学院各部门购置、使用公务用车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院办根据学院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院办根据学院各部门工作情况安排公务用车。

(三)学院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

(一)编制公务出(境)国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

编制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应符合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并提供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及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二)编制公务接待费应控制在学院下达的控制数内,全院各部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学院下达的控制数。

(三)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应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

车辆运行费预算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六条学院各系(部)、处(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避免高标准、高消费,不上高档的菜肴和酒水。

学院各系(部)、处(室)内部工作用餐、对外接待,原则上在学院食堂教工餐安排,并一律通过内部转账结算;如工作用餐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校内食堂就餐,按照每人每餐20元标准据实报销;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确需在校外接待的,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接待上级单位和外单位来宾,根据来客情况从紧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本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本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1/3。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在食堂接待的,按月转账结算;在校外接待签单结算的,按次结算。

学院各系(部)、处(室)报销接待费应填制《公务接待(就餐)报告单》(附件一),注明审批人、接待事项、来宾单位、主要来宾及随行人数、主陪姓名及人数、就餐地点、人均就餐标准等信息,接待按桌餐结算,每桌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金额的接待还应付明细菜单。

报销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工作,需同时提供上级部门出具的接待函。

外宾接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按照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第八条学院各系(部)、处(室)应加强会议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场所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充分做到保障公务、杜绝浪费、降低成本。避免有意提高会议规格、发放贵重纪念品等铺张浪费现象,杜绝借会议名义变相搞公务接待。

第九条推进学院后勤服务、公务用车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一)车辆更新购置严格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二)公务用车运行支出应严格按部门、按单车核算。

公务用车燃油费支出采用限额充补油卡的形式结算;公务用车保险费、维修费采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车辆维修采用定点维修;不得在公务用车运行费中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

第十条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应控制按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职工因公出国(境)。

报销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支出应填制《因公出(境)国、出(境)国培训费用报销单》(附件二),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杂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省规定及学院规定报销标准,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附相关批准文件、资料。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安排与本系(部)、处(室)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安排与考察或者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出国(境)的、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得在公务出(境)国、出(境)国培训项目经费中列支。

严禁违规延长在国(境)外的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一条学院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季度公布学院及各系(部)、处(室)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责令改正,并由组织人事或者纪检部门视情况对责任人员及经办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_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条例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局对本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进行了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李xx同志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刘x同志为副组长的'"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我局通过制定和完善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进一步确保了"三公"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三公"经费自查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5我局因公出国(境)经费年初预算数为0.2015年我局无因公出国(境)事项,没有超预算、无预算安排出国(境)的行为,没有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用车费为xxxxx元。

我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在公务用车的用油、维修、保险等方面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经查,我局公务用车现有1辆,不存在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的行为;不存在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的行为;不存在在专项项目经费中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等行为;不存在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及公车入私户的行为。

3、公务接待费用。

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局公务接待费用为xxxxxx元。

我局公务接待工作已实行制度化、公开化。在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中,按照上级要求严格执行了公务接待制度和内部审批制度,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等情况,我局不存在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三公"经费现象。

我局将以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的管控工作,并强化制度建设,大力推进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我局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xxxxx局。

201x年xx月xx日。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_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 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 公车配备、更新。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 支出调控。

第八条 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申请出国(境)考察,要提交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告至局计划财务科,报告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并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限额报销标准,同时将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出国(境)费用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不允许报销。

第九条 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各单位公车购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报批,购置车辆不得超出单位公车编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车购置按年度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时要实行单车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 实行公务接待费进度控制。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市财政部门对支出进度过快的。财政预算单位会提醒预警,对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财政预算单位,市国库将暂停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支出时要严格执行财经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减少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用结算票据,要注明接待具体事项,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或在其他项目经费中随意开支接待费。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局属各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书面报送至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提出调控意见后,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 定期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通过发布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一次,接受群众询问和质询,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牵头,协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编制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各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 针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对因公出国(境)报批、境外活动及经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等行为。

(二)对公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借款、集资、挪用专项资金购车,隐匿或转移购车款超标购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在高消费场所以及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安排接待活动行为;查处违规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行为;查处虚列票据、弄虚作假或转嫁费用行为。

第十六条 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科商局监察室等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一是继续推进“三公”经费支出制度建设。完善“三公”经费管理的支出标准体系和支出管理规范,明确开支标准,从制度层面约束“三公”经费支出行为。

二是深化“三公”经费公开。继续做好各单位“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细化公开内容。指导各部门认真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扎实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三是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深化全口径综合预算改革,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的收支活动。细化预算编制,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标准,健全各项资产配置标准。加强资金支付审核,强化预算刚性,对“三公”经费、会议经费等,严格控制调整追加,完善公务卡使用和结算制度。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扩大绩效跟踪和评价范围。严格财经财务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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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四风”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提炼上升为新的制度。昨天下午召开的我市深入推进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印发了《深圳市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制度建设参考指南》(下简称《指南》),《指南》提出了上述要求。

备受关注的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制度、干部作风状况考核评价制度、高等学校去行政化的有关制度等制度建设,均被列入《指南》。

按照《指南》的要求,除对现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认真排查制度规范的“空白点”,及时查漏补缺外,还将聚焦“四风”问题,按照科学规范实用、符合政策法规、开门立制和强化制度落实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解决并提炼上升为新制度。

增加干部作风考核内容。

记者看到,在备受关注的严格“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制度方面,《指南》提出,要根据各单位实际,完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制度,完善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等工作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及“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在干部作风状况考核评价制度方面,《指南》提出,在现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标体系考核、社会建设综合考核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对干部作风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突出作风在干部考核评价中的重要地位,促使以好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

《指南》在高等学校去行政化制度方面也提出要求,指出要细化“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办法,构建符合高校特点的管理体制。

将定期通报各单位建章立制情况。

《指南》还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制度过程中,必须落实体现群众意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和管理规律“四个体现”,提高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同时,要从起草制度开始就贯彻群众路线,采取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对不采用的意见建议要说明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督促党员、干部主动把自己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视制度的行为。

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市有关规定,我乡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部门主管为成员的"三公"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专门下发《**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通知》,从制度上对全乡"三公"经费支出进行规范。并多次召开党委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自查中发现的乡"三公"经费偏多的情况,要求乡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1、公务接待费用。

我乡20xx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0万元,1-6月实际支出52,972元,占全年预算比例52.97%。

我乡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集体会签制,事前先由需接待部门的主管向领导请示,报销时必须同时有乡长和纪委书记共同签署的会务接待会签单,财政所才予以报销。我乡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标准控制支出,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单独记账、单独结报,每季度在党务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查,我乡上半年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情况,占全年预算比例偏高的原因是上半年创文、创卫工作任务重、检查多,公务接待相应增多;加之全乡上下不分节假日倾力工作,加班餐费增多等共同导致。

2、公款出国(境)费用。

上半年我乡没有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3、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

我乡20xx年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预算为35万元,1-6月实际支出165,941元,占全年预算比例47%。

我乡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实行单列记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每季度对燃修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其中,今年4月由于遏止私搭乱建的需要,使用区下拨的20万元专项经费购置哈飞双排车一辆,价值40,389元,严格按照控购手续,由区财政局控购办公室发放询价表,取三家中最低价购买。截至目前,该车的16,320元燃修费用均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经查,在公车管理及专项治理中,我乡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封存备案制度;实行政府采购购置公务用车;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行为;不存在公车入私户行为;不存在利用职权向企业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租用汽车行为。

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医院“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卫生部门“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三条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医院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医疗救护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医疗救护用车。

第六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七条医院应当根据县财务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八条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县财政局提出,经医院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设备科、财务科、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九条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公务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公务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公务车费用支出。

第十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通过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车;公务用车必须专人驾驶;救护车出县接病人必须由急诊科开具出车证明。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公务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审核、审批后支。

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审核、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支付。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审核审批后,按年度领取。

第三章公务接待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医院根据医疗业务工作,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公务接待次数,用餐人次、食堂餐1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审核审批后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政府和主管局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八条人事部门根据医院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医院出国(境)任务计划,经医院党组会研究后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科按照县财政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条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院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

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二十二条“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经过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医院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五条财务科负责医院“三公”经费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财务科、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应当适时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发现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医院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学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三公”经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示)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xx小学“三公”经费管控制度。

一、建立齐抓共管机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厉行节约、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的各项规定,并把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作为20xx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确保完成“三公”经费控制目标任务。

二、实行报批制度。凡是学校领导干部外出考察,都要如实申报,按规定报县组织部干部组审批、备案。

三、建立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经县教育资金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杜绝将“三公”经费支出列入其他科目、瞒报实际支出现象的发生。

四、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支出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搞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经费(以下简称安保费)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安保费用的使用切实的落到实处,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xx地质矿山总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保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保费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按照xx总局规定,每年提取公司上年总产值的0.5-1%作为安保费;由财务设立安全生产专用账户,总体规划额度后具体分配到以下部门:办公系统、xxx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全公司统筹、确保需要、项目计取、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计划财务部应将安保费纳入各单位财务计划,年初和年中分别提取50%入安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第四条安保费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2.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5.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6.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7.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8.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工地、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公司分管领导对安保费全面掌控。审批安保费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保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员应建立安保费管理台帐,记录安保费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项目生产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交回财务。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全公司安全投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本公司安保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保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安保费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保费提取、投入计划和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保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九条安保费实行专户核算。各部门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保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发现安保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保费的,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经费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在建工程均按工程造价的0.5%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四、安全主管部门在采购劳保用品时,必须确认劳保用品的质量;

五、定期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安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六、严禁不按计划支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保用品的发放。

经费管理制度

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局机关的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xxxx元(含xxx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xxx元以上至xxx元(含xxx元)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xxx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但上述开支凡属一般性正常开支,如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医药费等项支出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委托分管副局长审批。

(一)实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各单位需召开的会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会议预算,填制《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联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实行会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1、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区各市国税局长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00元以内(包括食宿等所有费用,下同),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2、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每人每天xx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3、在公务员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xxx元以内。

4、在南宁召开的会议,除负责会务和材料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市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本市召开。确需在外地召开的,原则上也要安排在本系统的培训中心和招待所。

(三)会议工作人员按会议代表10%以内的比例严格控制。

(四)会议费结算办法。会议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会议单位凭“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及宾馆、饭店、招待所费用清单向办公室财务报帐,财务室核实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开支数转帐结算。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市局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区局机关干部出差审批表”。在市内出差,一般干部由处室领导审批,处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一般干部和处室领导都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除分管领导批准外,还要报请局长同意。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二)预借差旅费:由出差当事人填写“借款单”,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借款。

(三)报帐规定。出差人员回邕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帐手续。财务室根据“出差审批单”上的出差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和费用进行审核。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属于特殊情况者,要说明缘由,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结清所借款项。

(一)大宗物品的管理。大宗物品(含药品)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

心提出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和验收手续。一次采购金额超过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市局机关招标采购小组实行招标采购。

(二)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原则上按季采购,由服务中心列出办公用品购置明细计划,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和发放。办公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控制数量和标准,确保质量,做到单据、帐目、手续清楚,以便核查。

(三)零星急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xx万元以内的,由有关处室提出购置计划,交服务中心审核,并按经费管理审批的权限报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超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机关招标小组实施政府采购。

(四)所有办公用品的购置,都必须办理清点验收、领用登记及定期盘点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费管理制度

1、局机关车辆主要供局长和其他领导成员工作时使用。其他人员因公确需用车的,可根据车辆情况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2、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非重要活动或紧急情况不得租用社会车辆。

3、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由局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发,驾驶员凭单出车和报销费用。特殊情况先出车的,应事后及时补单。需要改变出车地点和时间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因单位车辆均已公差外出,且工作时间紧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经报请局长同意,应按派车程序进行租用社会车辆,租车费用由车主来局签批结算。

4、局属车辆由驾驶员负责保管,驾驶员应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内外清洁,出行安全。救灾专用车辆在防汛救灾期间,必须无条件服从全县统一指挥和调度。

5、车辆维修由驾驶员根据车辆状况向办公室提出,事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报单,并附维修项目清单、费用预算,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按规定维修。维修费用由办公室派员结算。

6、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局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必须经局长批准后按派车程序进行。

(一)接待来客。

1、接待来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30条规定,做到热情、周到、节俭和对口对等。

2、金寨籍老红军及其配偶回乡探亲,由办公室和分管领导牵头接待,其在本县境内的亲属一般不单独招待。

3、上级领导来县和兄弟县区来人联系工作,确需安排食宿的,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分管领导和对口股室陪同,接待标准按县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

4、乡镇(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来局联系汇报工作,确需安排就餐的,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按县规定执行。确需陪餐的,其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5、接待用餐实行定点“派餐单”制度。具体由局办公室制定实施办法下发执行。不按规定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不予报销。接待用餐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每月与就餐单位结算一次。

经费管理制度

支部经费是开展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为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1、党员党费收入。按照党章规定,所有赏应向所在基层组织交纳党费。经民革湘潭市十二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党费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个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同意,可以减免党费。

2、支部所在单位的行政拨款。

3、其他来源。包括支部创收、获奖或他人赞助等。

1、支部经费统一由支部组织委员(或由支部指定的其他支部党员)保管。

2、负责经费保管的委员每年应及时向党员收缴党费,和向所在行政单位领取拨款,并造册登记。

3、支部换届或经费保管者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经费的移交手续。

1、使用支部经费,须由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少量工作急用的费用,可在事后报支委会审批)。

2、经费使用后的报帐手续,应按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据均应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支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应向全体支部党员正式公布。

经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立项支持部分活动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

1、会费(包括普通会费和特殊会费)

2、社团赞助

3、学校拨款;

第五条各社团会费收取实行年度收取制度,在年度招新时由社联财务部组织统一收取,整合统计后交由经费管理机构托管。会费收取金额由各社团负责人视本社团活动情况向社联申报。各社团有关会费收取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会费收取后不再归还。除收取会费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会费原则上不能超过20元/年,如确实有需要,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公”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及综合管理部门政策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坚持厉行节约、只减不增的原则,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不得调整和随意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规范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差旅登记单后,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重要凭证。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出国(境)学习考察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正常外出学习考察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查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更新和购置。

第八条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九条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无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列出清单,经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对维修保养进行现场检查和清单核实,努力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

第十三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有关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日8小时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执行公务外,必须停放或封存在本单位。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餐,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香烟、高档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确需用餐,一般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在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第十九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条“三公”经费执行实行局分管副局长一支笔签字核销制度。大额“三公”经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局纪检组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

第二十二条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对疏于监管发生的问题负相应责任。

(三)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按照财政关于“三公”经费一律公开的要求,每半年在局机关和中心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经费管理制度

一、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二、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三、接待主体。现场准备有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室、接待室的布置、材料准备由党政办负责;后勤保障由机关伙食团负责;就餐服务由党政办安排。

四、简化接待。来客原则上在镇伙食团就餐,伙食团安排不了的由伙食团长在机关外安排,班子成员和机关其他职工不直接安排来客用餐;公务接待一般不上高档菜,不上高档酒,不发包包烟,不赠纪念品。

五、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

六、严禁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七、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公务卡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八、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不得接收包包烟。

二、车辆购置。凡申请新购或报废公务车辆,必须遵照程序审批。

三、用车调度。优先保证党政主要领导工作用车。一般人员4人以上、班子成员2人以上下村或出差,由分管后勤领导调度用车。驾驶员未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私自用车。

四、用油管理。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刷卡管理、每月公示。油卡由财政办统一购买、充值。

五、车辆维修。发现故障要及时报告,5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分管后勤领导审定,500元以上维修先做预算,报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打卡结账。

六、车辆管护。驾驶员必须爱惜车辆,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实行定点洗车、集中结算(打卡)。

七、纪律要求。公车一律不进景区、酒店、娱乐场所,一律不得私驾私用,一律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一律不用于红白喜事,节假日公车一律入库管理;驾驶员必须随时检查车辆安全,按规定实施保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一、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实行审批备案制。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公款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必须将个人往返时间、路线、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等详细情况上报。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外出参观学习或考察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因私外出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违规组织公款旅游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全部费用由个人自负。

七、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给予通报批评。

经费管理制度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大宗采购支出或大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大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1、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新增基建项目计划的管理,按规定上报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准立项等方面工作。

2、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大型维修项目,经教育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3、学校的房屋维修和绿化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学校应通过比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支出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决算为依据。

4、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立项后,根据规定权限,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

5、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如皋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学校资产,做到账据、账物、账账相符。布局调整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时,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教育自身的发展。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独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反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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