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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报告(汇总13篇)

时间:2023-10-25 02:45:59 作者:LZ文人

通过整改报告,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开题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

合同。

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下同)、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卫生、煤炭、安全监管、旅游、文物、气象、电力监管、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防治,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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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确保安全度汛,按照省地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县地质灾害指挥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我镇认真贯彻落实,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形成镇、村(社区)、社三级防控工作领导机制。镇长为全镇地灾防控工作总指挥,分管副镇长抓具体落实,社发办、村(社区)书记、社地灾专职监测员共同落实省市县具体工作要求,做好层层落实。同时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明确责任。二是组建鹤鸣镇兼职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全镇设五个班,分x个片区及时处置地灾险情。三是落实防汛值班工作要求。我镇分正班与副班进行值守,正班为汛期xx小时值守人员,副班为综合应急人员xx小时随时待命。四是制定《鹤鸣镇xxxx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汛期日常物资储备工作、开展地灾应急演练,做到并做好在面对灾情时有的放矢。五是定期工作抽查。为及时掌握全镇xx个地灾点位专职监测人员巡查情况,通过视频点名及查看工作记录,对监测人员进行考核。

一是镇党委召开党委会,专门学习省市县地灾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及要求;二是在镇村干部工作例会上,镇分管领导领学省市县地灾工作防控要求;三是通过微信群要求村(社区)干部学习地灾防控文件。

一是加强巡查工作。按照地灾监测工作要求,雨后各原有点位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上报。二是及时开展相关点位人员避让工作。在收到县级部门三级预警后,各村(社区)及时劝退游客,并组织灾害点位及疑似点位人员进行转移到集中避难场所避让。三是处置重大险情工作。x月xx日,我镇半雾路干岩子段出现山体滑坡,镇指挥部及时处置,封闭进山交通,设置各种警示标志,转移雾苑小区、裕民小区人员xxx余人到集中避难场所,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对各村社区点位监测人员工作情况开展进行督查,要求专职监测人员完善工作记录。二是镇分管科室不定期对点位进行巡查,对比监测记录,提出工作要求。三是及时报送新增点位,对接县级部分,对点位进行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简报

区国土资源分局组建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为副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大排查领导组,领导组下设七个大排查工作小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分镇对于该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有的还没有组织召开20xx年地灾防治专项工作会,对20xx年地灾防治工作还没有进行部署;二是有的还没有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三是有的还没有编制20xx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预案;四是有的对专(兼)职监测员管理不到位,部分监测人员电话不畅通,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

(二)部分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较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没有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二是有的《预案》公示上墙制度没有落实;三是有的监测人员的监测装备没有落实到位;四是部分隐患点没有设立监测点;五是监测记录不规范。

(三)个别隐患点需作应急处置。一是新乐镇铜鼓村木姜岩危岩隐患点。该隐患点上几个巨石已悬空,随时有下滑的可能,危岩下的6户16人和房屋42间随时会有生命财产安全,对巨石应作应急处理;二是白节镇青风村新瓦房滑坡隐患点。该滑坡体上排水沟堵塞严重,严重影响水沟的截排水功能,同时该滑坡体上罗玉生户房屋后侧有巨石悬空,随时有下滑的可能,对排水沟和巨石应作应急处理。

(一)区国土资源分局排查工作小组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当地政府作了汇报,部分镇政府已及时组织召开了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会议,并对参会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二)对于预案公示上墙制度还没落实到位的,区国土资源局正积极对每个点的撤离路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统一制作公示牌;监测人员装备问题,区国土资源局已落实资金进行统一购买下发;隐患点没有设置监测点的在国土资源所的指导下已逐一进行设置;监测记录不规范问题,区国土资源局已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市国土资源局已统一印发了监测记录本下发到各监测点,规范监测记录。

(一)在6月底前都还没有召开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安排布置会和突发地质灾害演练的镇,建议区政府进行通报,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于存在监测人员素质低,电话不畅通的点建议镇政府加强管理,对于责任心不强的监测人员及时进行更换,保证监测人员履职到位。

(三)镇村木姜岩危岩,建议区政府督促镇落实资金并及时请专业队伍对危岩进行排危,确保危岩下6户16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镇村新瓦房滑坡,建议区政府督促镇落实资金及时对截排水沟进行清理,保持畅通。同时,对户及时落实避让搬迁。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简报

20xx年4月,阆中通过对全市范围地灾隐患开展大排查,共排查出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332处(其中滑坡233处占70%、崩塌97处占29%、塌陷2处占1%)。涉及27个乡镇(街道)、157个村居,受威胁1202户7000余人,财产1亿余元。涉及城市范围4处,景区景点3处,场镇及聚居点13处,学校医院11处。我市地灾隐患点主要集中在千佛(127处)、二龙(101处)、老观(34处)等地区,三片区约占全市的78.9%。

一是贯彻落实中、省相关精神。认真组织学习李克强总理对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批示、王勇国务委员在全国防汛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彭清华书记在乐山市调研指示精神并制定了具体工作举措,确保上级精神贯彻落实。

二是层层压实责任。始终将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地灾防治工作全过程,及时调整阆中市地灾防治指挥部组成成员,建立6名县级领导每两周一轮换的带班制度,及时下发《关于做好20xx年地灾防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地灾防治工作职责,确保工作层层有人管、有人抓、能落实。

三是精准防范预警。针对排查出的332处地灾隐患点,逐一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及专职监测员,并将防灾预案表、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1202户受地灾威胁的农户手中,喊醒叫明“三个主动避让”“三个紧急撤离”刚性要求,针对受威胁群众主要为老弱病残幼孕的空心村,严格实行“村组织领导+监测员巡查预警+骨干群众参与+接帮户支持+受帮扶支持”五位一体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县乡村点四级群策群防预警体系。

建立建全部门会商调度机制,气象部门负责雨情信息发布,地灾指挥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短信(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新增学校、医院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派专人驻守市防汛减灾调度室,及时搜集灾险情,科学研判灾情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应对工作措施,保证防汛抗旱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确保大、暴雨来临各项防灾减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四是扎实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阆中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7月5日全市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暨地灾防治等五个科目合一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对28名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332名地灾专职监测员进行全覆盖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在辖区内开展“一对一、点对点”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确保熟练掌握逃生路线、避险方式、安置地点,切实达到以练为战、以演促训的作用。

五是应急值班值守。严格要求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督促专职监测员在汛期扎在地灾隐患点一线,严格实行动态报告制度,确保万无一失。今年以来,成功转移受威胁群众26户74人(7月10日特大暴雨),坚决保住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是强化工程管理。20xx年以来,积极抢抓地灾项目资金申报契机,及时争取各类项目资金3100余万元,组织实施工程治理4处,排险除危治理13处,建成监测预警64处,即将启动实施工程治理5处,排险除危治理3处,避险搬迁187户649人,全部完成后全市地灾预警和防治能力将大幅度提升。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县局和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相关业务股室的指导和永安乡各部门、各村、单位的支持下,我所在xx年度中,切实按照号文件精神及要求,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科学制定防治方案,严格落实防灾责任,不断完善防治措施,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在我乡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有效地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了大量的工作,现总结如下: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切实保障我乡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损失,努力够建和谐社会,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永安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乡长姜若海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张著升、杨嗣勇任副组长,有关乡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国土所,由罗登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雷富飞、黄黔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办公。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办公室及时研究部署辖区范围的防灾减灾工作,与各村签订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11份;国土资源管理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力度,召开村组干部培训会议2次;在政府所在地办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宣传专栏二期,增强了群众避灾救灾的观念,树立全民防灾意识。

xx年4月,我所对全乡辖内11个村125个村民组进行排查,共排查出大小地质灾害隐患点15处,影响和受威胁农户共55户266人,其中防范重点3处,35户、148人,对这15处地灾隐患点全部进行制表上报。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发放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共60份),让他们明白面对险情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撤离转移路线。编制了永安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乡地质灾害防灾工作预案》(永府通[]24号)。5月份,又编制了永安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安乡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永府通[]26号)。在汛期,制定了永安乡汛期防汛值班表,对防汛工作作了值班登记,并对重点排查出的沙堡村半沟组蕨基坡滑坡隐患点,相应成立了村级防灾减灾领导小组,由村长李杰任组长,支书喻朝明任副组长,喻清怀、喻胤、杨秀位、李进、李国民任成员。

xx年7月,继我省关岭县岗乌镇大寨村山体滑坡后,我们又对全乡进行了逐村、逐户、逐点全覆盖无缝隙控网式排查,此次排查共排查出8个地灾隐患点,即落兴村河底、永安村街上、三岔溪村任家沟、沙堡村半沟和大坡、茶元村大院坝、鸣坷村斋公沟和雷家寨。后通过县地质灾害防治巡查组对我乡进行巡查和提出要求,我们又对这8个隐患点全部上界临地查看,最后审定地质灾害隐患点为1个,即沙堡村半沟组蕨基坡滑坡点,涉及受威胁群众19户、87人,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43号文件《关于报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相关资料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又编制了《永安乡沙堡村半沟组蕨基坡崩塌应急预案》(永府发[]11号),建立群防群测网络体系,制定了《永安乡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沙堡村地质灾害防治职责》,还制定了蕨基坡滑坡点警示牌,对灾点进行埋桩监测记录,(有灾点场景图15张,监测记录一本)。并要求村委进行地灾监测:晴天3天记录一次,雨天一天一次,降雨或暴雨天,每天至少三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汇报

(2019年4月x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镇地处长江南岸,全镇幅员面积101.52平方公里,境内属河谷浅丘地带。近几年,受强降雨及长江三峡库区蓄水影响,辖区内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损失。为此,镇政府下大力气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扎实开展地灾防治,主要做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防为主,着力巩固防治基础。坚持科学防治理念,去年全年先后开展5次巡查和3次“拉网式”排查,共排查出56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及253户883人,其中山地隐患点27处,库区29处,我镇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将56处隐患点纳入镇级预案管理,落实监测和预警人员,制作设立警示标志(牌),划定危及对象和撤离路线,明确预警和报灾方式,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140余份,健全“镇、村、社、户”四级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将防灾责任落实到了最基层的操作层面上。

(二)狠抓规范管理,着力健全防灾制度。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会商、汛前检查、汛期巡查、应急预案、灾情速报、监督管理等机制,确保防灾工作“分工、任务、要求”三明确。在汛前排查的基础上,编制了《***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了镇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片定点督导责任制,镇、村、社逐级签订年度地灾防治责任书,各监测人还向村委会出具《地质灾害监测责任承诺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明确了责任。

(三)建立部门联动,多管齐下联合防灾。国土所加强与镇应急办、农业服务中心、交管所等部门的协作沟通,建立了地灾防治qq工作群,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信息共享。2017年,对片区地灾负责人、各村(居)责任人、地灾点监测人进行地灾防治专题培训2次,通过培训,明确了地灾隐患点的监测任务,监测记录本填写规范、app监测软件上报要求,出现险情应急处置措施等,切实提高了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宣传培训,着力提高防灾自救能力。一是组织机关干部、村社干部及地灾监测人观看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的专题片,以直观形式向干部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二是通过“4·22世界地球日”、及科普宣传月等活动,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宣传画、《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资料3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近100人。

(五)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能力。镇政府联合***中学开展抗震救灾综合实战演练2次,参演人数约120人。通过模拟演练,进一步健全了抢险救灾整体联动机制,积累了救援队伍的实战经验,增强了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了公众自救互救技能。

(一)着力“避治结合”,消除地质灾害隐患。2017年实施了烈火村1组马安石、关门石危岩,梧桐村1组中坝滑坡等3个区级地灾应急治理项目,投入资金77.77万元,2018年1月全部通过竣工验收。投资104万元的***镇新场镇库岸地灾治理工程即将开工建设,预计在2018年7月竣工。歇凉村3组油坊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已实施完毕。对还未治理的地灾隐患点,采取避让为主的原则,对垮土坡、茶树湾、青岗堡、杉树湾4处较为严重的地灾点群众详细宣传搬迁避让政策,讲解地质灾害的突发性、危害性,动员其及时搬迁,并重新发放《搬迁避让通知书》,目前已有2户准备搬迁。

(二)加强汛期排查巡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建立健全了群防群测的监测网络的同时,组织力量对全镇56处地灾隐患点、在建工程开展全方位、全覆盖、拉网式、滚动式排查,以及应急调查和专业监测指导,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死面。完成28个区级地灾监测站点的告示牌、滑坡体界桩、撤离线路等设施的安装和建立,制定地灾点《防灾预案》28套。在镇财政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整合资金约3万元新购置物资一批,包含半导体高频扩音器、卷尺、雨衣和便携式手电筒等设备,完善了物资储备,增强了应急保障能力。

三、统筹安排,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一)抓规划统筹,锁定目标任务。结合***镇“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成镇、村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注重以小流域或一个水文单元为基础,编制防治措施,制定防治方案,分年度实施治理,为科学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了依据。

(二)抓基础调查,明确防灾方向。对***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开展风险评估,摸清成因、类型、范围和灾害现状。重新建立了《地质灾害安全管理台账》,分类建档、分类管理,实现了地灾防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三)抓知识普及,提升全民意识。编制***镇地质灾害防治培训计划,明确了培训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并纳入了全镇的培训总体方案。

(四)抓科学监测,提高防灾水平。借助智能手机app监测软件和预警信息平台适时向辖区内的干部、地灾监测人和群众预报在极端气候条件下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为有效防灾做好准备。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抓好群防群治,努力打造安全地质环境,推动地灾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区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确保全县中小学校安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集中场所,确保安全至关重要。受自然环境等因素制约,全县不少学校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防灾能力和措施相对薄弱,随时面临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目前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

各中小学校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高度重视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把它作为执政为民,创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行动,彻底排查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应急预案,坚决杜绝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学校重(特)大伤亡事故。

二、建立机构,全面普查。

为贯彻落实部、省、市关于中小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精神,有效防止中小学校校区(舍)周边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经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会商决定:从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开展全县中小学校校区(舍)及周边地质环境普查工作,凡是存在(可能存在)地质灾害的学校都要分类登记造册,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整治、加强监督的依据,作为进一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勘查工作,向各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整治的依据。普查工作按照分片普查,逐校排查的原则,采取重点查和一般查相结合,彻底摸清辖区学校面临的地质灾害威胁,存在后地质灾害类型和危险程度。第一普查小组:由莫建全、吴世康、涉及乡镇分管国土、教育工作的副乡(镇)长、学校校长、国土资源所所长组成,负责渠江、天星、城郊、板桥、三板、宝城、有庆、鲜渡、琅琊、卷硐片区;第二普查小组:由程兴社、许明勇、涉及乡镇分管国土、教育工作的副乡(镇)长、学校校长、国土资源所所长组成,负责临巴、土溪、流溪.三汇、丰乐、文崇、涌兴、贵福、岩峰、清溪、静边片区。

三、健全制度,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凡是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都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做好日常(特别是汛期)监管工作,建立有效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快速反应体系。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尽量周全考虑可能发生的情况,研究制定对策,同时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储备相应抢险物资,全面提高学校应急应变能力。

四、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师生防灾救灾能力。

学校是加强防灾救灾教育的主要阵地。各中小学校要把防范地质灾害的要求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增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教育活动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借助科普读物、影像资料、互联网络等手段,通过专题讲座、参观考察、疏散演练、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救护能力。要特别注意加强教职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应急预案演练,通过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增强各中小学校防灾救灾能力,从而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陷等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原则主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防治,突出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是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提高预报成功率,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根据遂川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全镇发生的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条件相关分析,我镇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范围主要有衙前村街组、潭背组、金田坑组、大东坑组、店下组;士高村乐木会组、泥坑组、东边坑组、蕉坑组;上芫村曲尺坑组、洋金坑组;溪口村、茶盘洲组、龙凤桥组、嵩岭洞口组、横坑组;双镜村岭子脑组、郑花坑;段尾上庄组、庙山组、老屋场组;石盘村桂林坑组、高车坳组、双斗坑组、足子坑组、大坑组。灾点威胁农户96户,人口574人。重点防护段为衙前街、士高、段尾、溪口、石盘崩滑群和公路沿线崩滑体,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与山体滑坡。各村委会和水利、道路工程受益单位对灾害点、灾害段进行逐一检查,对危险处抓紧实施整改措施,避免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人为的损失。

(一)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县今年雨季(3—9月)平均雨量比往年年略偏多,汛期平均降雨量为700—800毫米,局部1000毫米以上,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并考虑台风影响,所以我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在3-9月。

1、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形成的实际,结合气象、水文部门降水趋势预测,20xx年全县汛期由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范围和强度略高往年。在汛期部分地方会有降水集中期和强降水。各村委会和镇直各单位要密切注意当地实时天气预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注意防范。

2、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地段,在雨量集中的3-9月,特别是6-9三个月受台风或热带风暴影响,常因灾害性暴雨和特大暴雨而引发地质灾害。我镇属暴雨型地质灾害高发区,在集中降水时,当连续降水达到50毫米或日降水100毫米以上,将出现崩滑流灾害;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一日或数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崩滑流灾害将大量发生。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连续降水时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城镇、乡村建设和工业、交通、水利、矿山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是诱发崩滑流灾害的重要因素。山区建房切坡段,城镇规划区切坡段、矿山、采石场,新建和改扩建公路边坡、水库(电站)坝肩、溢洪道及引水(灌)渠等是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的主要地段,应加强监测防范,特别要注意防范山区傍山切坡建房地段的滑坡危险,不得新增傍山高切坡建房,防止出现新的隐患。

汛前镇国土资源所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镇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检查,核定危险点和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核定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

(二)巡视监测。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国土资源所、水土保持站、民政所、各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内容与方法,落实监测人员。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监测工作。

(三)预警和防治工作。

1、重要地质灾害危害点,应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险情监测预报工作,预报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

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者;

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有其他明显征兆者。

3、对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对确以进入危险阶段者,要根据地质灾害可能的规模、地域重要性及危险性,分别由县和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点,一定范围内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记,预警分三级。

一级预警:由市政府或省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二级预警: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三级预警:由镇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四)应急准备与避险。

1、预警点所在村要立即成立有关人员参加的防灾领导小组,加强对险情监测、避险救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避险、救灾方案,做好必要的抢险救援力量和抢险器材物资的准备工作。

2、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级险情,地质灾害体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撤离,重要财产要转移;出现临界级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按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地带,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做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五)抢险和救灾。

1、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2、灾发地的防灾领导小组要立即按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求,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各村委会要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民政、卫生、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肖邦锋同志任组长,肖瑞培同志任副组长,曾令春、刘见生、谢晓弘、郭薇薇、汤仰永、罗海春、彭丽芸、谢大源、胡毅辉及镇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镇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制。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地质灾害防御重在监测预报,各村要根据村内地质灾害分布情况,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群测群防和防治工作任务,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村民建设用地选址,严防高切坡建房,发生一起坚决制止。

防治地质灾害的最终成效必须依靠全民参与,要利用生动案例、气象短信、宣传单、黑板报等手段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0xx年,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和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创建活动,强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巡查监测,明确防灾责任,落实防灾措施,全市未发生地质灾害。

1、崩塌滑坡重点防治区。20xx年调查发现,全市存在重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26处,其中危险性中等的有5处、危险性较小的有21处。主要的危岩崩塌滑坡灾害隐患点有北沟仲庄矿区、双塘沙沟矿区及马陵山镇的宋山采石宕口。

2、地裂缝重点防治区。地裂缝灾害主要分布在墨河街道及棋盘镇的部分地段,其中以墨河街道姚湖村一带尤为严重,防范期为全年。

3、岩溶塌陷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合沟镇。防范期为全年。

4、黄砂采空塌陷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沂沭河和骆马湖黄砂开采区。防范期为6月至9月。

5、软土塌陷重点防治区。主要分布在草桥和窑湾等镇。防范期为全年。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之外为一般防治区,在重点防治期之外为一般防范期,也应做好相应监测防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系统,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能力。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各司其职,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要密切配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各镇(街道)应进一步健全镇(街道)、村地质灾害监测预防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把监测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三)认真治理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各镇(街道)应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整治工作。对于因工程建设单位或采矿等引发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由工程建设单位或矿山企业落实检查和监测防治责任,及时采取避让、治理等防范措施。

(四)严格落实险情巡查、灾情报告制度。市国土部门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报告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险情要及时报告处理,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设置警示牌,加强险情巡查和动态监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保证按照告知的要求下载并阅知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报告,并认真落实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2.本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项目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二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请在盖章后,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报送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乡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省地质条例》和《xx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编制本预案。

(一)主要发灾区域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和有关资料反映,结合我镇地质环境特点分析,xx、xx、xx是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的高发地区。xx镇湾坡煤矿的地表极易发生因暴雨诱发的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矿渣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原xx线王坑路口段公路沿线要预防山体滑坡、崩塌灾害。河堤、水库要严防管涌。同时,须严防各类建设工地不规范施工造成地质灾害事故。

(二)主要发灾时段预测。

主要发灾时段为3-9月,其中4月下旬至6月下旬为地质灾害高发时段。大面积、长时间、集中性降雨,是导致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因。因此,在强降水时期,特别是小时降雨量达到20毫米时要加强预警工作。

1.矿山:矿山企业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形成地面塌陷;造成山体陡坡,形成山体滑坡和崩塌。

2.坡脚开挖、切坡建房地带:破坏山体原始应力平衡,当汛期来后,雨水渗透到坡体内,造成坡体下滑。

3.因地质构造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带。

我镇每年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xx村石壁冲、王坑冲山顶、山田村天子山、xx村四组以及xx村上林山等严重地质灾害区(点)。针对我镇具体情况,今年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宣传,提高广大干群的防灾意识。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宣传工作,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杜绝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大干群深入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各种知识,重点宣传山洪灾害的突发性、危险性,普及汛期灾害防治的基本常识,不断提高人们主动防范、依法防治的意识,增强防灾能力。

(二)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为确保全镇防灾工作顺利开展,镇政府成立由镇长xx任组长、党委委员、武装部长xx、党委委员、副镇长xx、副镇长xx、镇长助理xx任副组长,土地办、农办、民政所、安全办同志任成员的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兼任办公室主任。要把防治地质灾害、减少灾害损失纳入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与各行政村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相应的防灾方案,落实专人专点监测。同时从大局出发,树立有备无患意识,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配,保证防灾抢险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三)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灾情速报制度、险情巡视制度三项制度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责任体现。结合我镇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三项制度"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我镇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进行逐项落实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出现险情时,及时做好人员迁避、紧急疏散、应急抢险和灾情速报等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对本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区(点)定期巡回检查,及时预报险情,特别是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加强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建立起镇、村和广大群众三位一体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充分发挥联络员队伍作用,逐步形成群测群防意识。

(五)加强采矿活动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严禁乱采滥挖,防止水土流失。按照《xx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办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准入制度。加强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力度,有效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六)落实经费,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灾变险情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处理及治理工作。积极加强与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争取国家对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勘查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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