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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地方志工作汇报(汇总13篇)

时间:2023-10-25 07:42:51 作者:灵魂曲最新地方志工作汇报(汇总13篇)

制定和执行环保政策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是可持续发展的捷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环保宣传资料和案例,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启示。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回顾一个月以来我们的工作,可以说,我们一直做的很好!之前很多次的努力,在今天看来也是值得的。本月酒店客房部算是比较顺利,虽然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终都完美解决,做完工作总结,我们对后面有了更多的期许,希望一月胜似一月,为此,我们将以前好的方面坚持做下去,对于存在的不足,我们有深省的认识并加以改进:

培养员工的观察能力,提供个性化服务,创服务品牌。随着行业发展,饭店业的经营理念与服务理念在不断更新,仅仅让顾客满意是不够的,还需让客人难忘。这就要求在规范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酒店服务讲究“想客人之所想,急客人之所急”。服务人员要注意观察,揣摸客人的心理,在客人尚未说出要求时,即以最快的速度提供服务,就向我们常说的“刚想睡觉,就送来一个枕头”。试想顾客对这样的服务是不是难忘?部门将重点培训员工如何根据客人的生活习惯,来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鼓励培养、搜集整理、系统规范和培训奖励等,使这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从整体上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1.鼓励培养:对于工作中有优秀表现和受到客人表扬的服务员,部门会将他们列为骨干进行培养,使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立足本岗位,争创一流服务。

2.搜集整理:部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现场管理,从一线服务中发现个性化服务的典型事例,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入档。

3.系统规范:将整理的典型事例进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从而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资料,并做为衡量服务质量的一个标准,使模糊管理向量化管理过渡。

文档为doc格式。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第一条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区、县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八条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买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以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审查验收合格的,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一条市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区、县综合年鉴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志资料和地方志文稿;承编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及时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网站、地情资料库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方志馆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方志馆应当将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完成编纂任务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编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编纂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纂地方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业务规范;。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志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识水平。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少数民族人士参加。

第八条承担编纂任务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规划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求,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地方志书每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辑地方综合年鉴、编写有关资料性文献的同时,做好资料准备工作,适时启动下一轮志书的编纂。

第十条编纂地方志所需资料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涉密规定允许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资料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的,由编纂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资料翔实、准确,地方特色突出,体例科学严谨,审校、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志书实行评议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对地方志书进行审定,应当吸收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民族、社会、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一)地方志书在进入审定程序之前,应当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参加的志稿评议会进行评议。未经评议的志稿不得提交审定。

(二)省志各卷由承担编纂单位组织初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三)市州志由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初审,市州政府复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四)县市区志由县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县市区政府复审,市州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第十三条审查地方志书,除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外,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业务标准:

(一)志书体例:正确运用志书体式体裁,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分类准确,归属得当。

(二)资料内容:全面系统、取舍得当,准确翔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行业特色。

(三)行文规范:地方志运用语体文记述,表述准确、文笔流畅,语言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志书可以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同时出版。地方志书翻译成外文出版时,需报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第十五条各级编纂单位在地方志出版后3个月内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移交本级档案馆、方志馆保存管理,不得据为已有或者出售、出让和转借。

第十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方志编纂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地方志工作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将收藏陈列的地方志向社会开放。

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资料库、方志馆、互联网站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地方志工作总结

管委会地方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志办指导关心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地方志修编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将20xx年地方志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推进。为保证工业集中区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管委会成立地方志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主任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具体分管地方志工作,各股、室为成员的地方志组织机构。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为使地方志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提高地方志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单位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研读相关工作条例,拓宽视野、掌握扎实的编纂知识、方法和技能,使编纂出来的资料既能准确放映历史的真实面貌,又能体现地方特色和鲜明时代特点。

(三)落实专人,做好编撰工作。编撰工作由综合室负责,资料编撰工作的基石,做好资料收集工作是保证编撰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编撰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对于所涉及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收入等,通过查阅、走访、搜集大量档案资料,保证了文稿的质量,做到图文并茂,为编撰工作提供良好素材。按要求完成年鉴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20xx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作为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虽然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有许多问题和困难。

(一)无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目前我单位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很多档案整理不规范,影响档案查阅和利用。

(二)办公设备不完善。由于没有规范的档案室,对于档案的存放存在较大问题,无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干部认识不到位。地方志资料收集任务艰巨,工作量大,需要全体干部协助收集,提供图片资料,但由于干部认识不到位,对工作开展不够重视,导致工作开展难度大。

在20xx年的工作中,注意资料收集与撰写的转接,数据修编和档案建立同步进行,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信息沟通,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加快地方志工作进度,从而有效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客观公正的将工业集中区经济发展计入史册。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拟定省地方志工作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价值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地方志书有关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志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编纂单位应当事先拟定编纂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编纂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以及已经设立的方志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鼓励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和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库、网站等,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方志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有关项目研究,为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擅自修改的;。

(二)未将应当依法归档的地方志资料和文稿及时归档、造成损毁,或者据为己有、出租、出让、转借的。

第二十三条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地方志年终工作总结

2009年,团县委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县志办的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团县委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布置研究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团委书记主抓,办公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针对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要求各部门尽力支持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修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地方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地方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团县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修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县地方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区地方志办进行联系,要求变更、增设承编单位。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单位的编写任务,给每位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四、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资料是志书的基础,做好收集资料工作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志书顺利完成的关键之所在。我们认真做好修志工作的前期准备,通过到查阅、走访等形式,搜集大量的档案资料,为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地方志纲目编写工作。

共青团xx县委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被考核单位:共青团xx县委责任人:裴晴。

地方志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地方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州志办的.具体帮助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三级志办主任会议精神和全州地方志会议精神,以全面推进二轮修志为目标,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拓宽地方志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的能力。二轮修志有新进展,年鉴编辑创新有突破,部门志编修有新进展,地方志自身建设得到了加强,地方志工作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取得了成效。

20xx年二轮修志进入总纂以来,县志办相继召开了二次会议,认真部署总纂阶段工作,以质量为志书生命基准,在总纂中优化工作方案,细化每个阶段和每章节编纂工作,精雕细刻,确保每章节的质量,全面开展续志工作,同时志稿编纂班子边总纂志书稿,边做好查缺补漏工作,把编审完的志稿分别返回各部门,让各部门认真审阅志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地方志资料真实可靠,并返回县志办进行再认真编纂。坚持“一支笔统稿”,同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大胆进行方法、体例的创新,不断提升志稿质量,目前,续志工作按要求和时间表有序推进,现已完成三分之二的总纂任务。

报送省、州年鉴材料。《云南年鉴》、《××州年鉴》、《云南小康年鉴》每年都从不同角度收录××县概况材料、政治、经济、文化材料,这是对外宣传××县的重要渠道。按照省、州、年鉴编辑部要求,县志办安排专人撰写,负责撰写的同志积极主动到有关单位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做到准确反映××县20xx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到6月中旬,已完成报送资料。

我们在全力抓好续志和年鉴编纂工作的同时,注重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组织动员和鼓励修志人员,积极撰写理论文章和工作信息的宣传报道工作。上半年,向州级以上刊物报送理论文章和工作信息3篇,已采用3篇,完成了州级考核任务。同时,紧密结合我县地方志工作的实际,组织全体职工和修志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理论研讨。如,我们结合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针对修志和年鉴编纂工作的实际,围绕“如何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开创我县地方志工作新局面”为主题进行研讨;结合创优争先活动,开展了学习讨论。大家谈认识、谈体会,谈设想,交流思想,相互学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今年5月份,我有幸被选派到征安办参与房屋拆迁工作,在徐主任领导下的第二组,负责农机公司区域和西街家族小区的拆迁工作,这是组织对我的关怀和信任,给了我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通过这几个月的锻炼,我的个人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并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的财富,现将我这段时间的工作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农机公司区域进展情况:张贴了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及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一系列工作流程都已完成,经多次协商还有4户未达成协议,已下达补偿决定书。

西街家族小区进展情况:张贴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及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工作流程已完成,目前正在签订补偿协议阶段,由于离金月湖畔很近(仅一道之隔),被征收人的攀比心里很严重,对工作人员还存在排斥心里,工作非常难开展,但是工作人员克服重重困难积极做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并针对这片区域违建房特别多的问题,征安办的朱局长、徐主任多次协调城管局、规划局等单位,一起对这一区域的房屋进行认定,并准备在认定后对违建房屋下发拆迁决定,以清除违建房这一障碍。

二、拆迁工作的心得体会。

一要学习好政策,做好充分准备。我们这些后备干部都是从机关直接到一线作战,以前没有拆迁工作经验,所以必须掌握国家和我县的拆迁政策,通过征安办的集中学习和自学,把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昌图县人民政府9号文件《昌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昌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被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方方面面的文件要吃透弄懂,只有这样在做被征收人工作的时候才能有理有据,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要求我们不能敲门、不能打电话、不能擅自拜访,负责老人犯病了,后果由我们负责,当时的工作真的很难开展,但是我们想尽各种办法,并及时的把这种情况向徐主任做了汇报,在征安办领导对开发商的协调下,为刘大爷安排了满意的住所,刘大爷看到了我们的付出和努力,对我们的工作予以高度肯定,还邀请我们以后常去他新家做客。看到刘大爷脸上的笑容,我们真的很欣慰,通过我们的付出和努力,换来了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我体会到做为机关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事时,只有转换思维方式,换位思考,想他们之所想,及他们之所急,才能让群众满意,当好人民公仆。

三要动真情,以情感人。平时的机关工作根本没有机会和群众正面接触,所以我对在拆迁工作时能够与群众正面打交道,是非常珍惜的,和他们聊家常,耐心向他们解释我县城镇建设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共同利益的道理以及拒不拆迁的严重后果,排除被拆迁人思想障碍和对立情绪,让被拆迁人全面了解情况,理解政府工作,以一颗真诚的心来说服和感化拆迁户,让他们真正从感情上接受与认可我们,不觉得我们是征安办的工作人员,而是他们的朋友,这样工作就好开展多了。

有灰心过,而是积。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在2011年的大幕即将落下的时候,单位开始了一年一度的考核,每个人都要拿出个人工作总结。------这是关于工作的。

在2011年将要逝去的时候,我开始感慨,忽然发现。这一年,有那么一些变化不知不觉的影响着我,有那么一件事值得我来记录,也有那么一些愿望,希望在来年或者将来实现。-------这是关于生活的。

---------------题记。

总觉得还没来得及细细揣摩自己在这一年中的所获得的千般感受,当我细细回顾这一年走过的路,总能让自己陷于不可自拔的回忆和感叹中。2011年是我人生旅程中重要的转折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上迎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思考。

开始工作总结时,我有些惭愧,我也不能行敷衍了事,吹嘘自己、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弄成赤裸裸的自我表扬,因为一年到头,没有做出一两件大事来,总结起来就十一个字:坏事一箩筐好事九牛一毛!一年来,我不等不靠不争不要,只是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但我想芸芸众生能做大事的实在太少,多数人的多数情况还只能做一些具体的琐碎的事、单调的事,平淡,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大事不可缺少的基础。

过去的一年,让我体会最深的就是真诚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和周围的每一个人,以友善之心面对自己从事的每一件小事,对待每一个同事,要以力求精致的态度为自己的目标,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力求向完美的结果靠近。一个人承担一个家庭全部并面对工作中的困难,一年就这么过去了,什么成果都没有,总结成了浮云,但面对同事和领导的关心和照顾,我不得不在此表示感激,,我想这些对我来说,都是一种激励和鞭笞。

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于我的'生活和工作中这些小事和事情的细节,但是我认为这其中却蕴含着一个道理,即:无论做什么都要养成良好的习惯――认真、严谨、一丝不苟!良好的习惯会受益终身。

我所作的工作是普通的工作,只要用心就能把工作做好,有些同志说我们后勤人员的工作就是伺候别人的,这件事情以后,我认真审视了自己的工作,其实,换个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反而觉得工作充实而又意义,越是微不足道的工作,其实也越能成功,因为这些工作所面对的都是生活中最基本的事物;许多人往往会忽略它的重要性,却无法否认它的存在价值,因为它是我们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每个人并不是不注重细节,只是态度不一样,我想每个人观念有所转变,能够培养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心态,爱岗、敬业主人翁的态度,我觉得就是我最大的收获。

我有很多缺点与不足,我也正在努力的去改变,2011年对我来说,正确的蜕变很重要。要改变的问题很多,首先就是意识。意识到工作是什么?从最根本的意义来说,工作就是为了自己,能赚到养家糊口的薪水,不懂得这一点,对待工作就没有热情,工作起来就会毫无生气,工作还是一种责任,工作中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无论工作多么艰苦,单调枯燥,都要时刻铭记“这是我的工作”。无论领导安排我们到哪一个岗位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处理一切事务的基础。如果我们每个人不能做好事情,就不能为单位创造价值,那么我们在单位的存在就有问题。我们也就随时有可能失业。

工作和生活需要行动,需要努力,需要一种积极主动、自动自发的精神,这就要求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他人,对待生活。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尽力做到最好。职业不分贵贱,贫富没有差距,只有我们拥有让别人信服的工作态度,我们的人生才会有更多的超越和收获。这样才能够担负起责任,才能够团结,才能够开拓创新,才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问题。

最后我想说的是,总结说的好,写得好,都不如工作中干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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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志工作办法

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拟定省地方志工作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价值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地方志书有关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志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编纂单位应当事先拟定编纂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编纂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以及已经设立的方志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鼓励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和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库、网站等,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方志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有关项目研究,为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擅自修改的;。

(二)未将应当依法归档的地方志资料和文稿及时归档、造成损毁,或者据为己有、出租、出让、转借的。

第二十三条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志上半年工作总结

同志们:

这次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既是总结表彰会,又是工作部署会,更是一次学习贯彻会。刚才,小军同志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任务进行了安排,我完全赞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市近年来修志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市广大修志工作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奋发有为,埋头苦干,努力完成了各项任务,成绩显著。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续修志书工作步伐加快。9个县市区中,已有4个完成了二轮修志任务。《株洲市志》的编修工作也全面铺开,全市有市志承编任务的单位,均完成了初稿撰写任务。二是年鉴编辑质量大幅提升。《株洲年鉴》自1989年创刊以来,历经20载,已连续出版了20部,由于其翔实的内容、规范的体例、精美的装帧而多次在国家、省里获奖,为株洲争得了荣誉。三是其他书类编纂很有成效。目前,《中国炎帝陵志》已敲定篇目,并收集了大量资料和图片。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组织编纂的《株洲基石谱》一书,也成功出版发行。

这些成绩的取得,确实来之不易,值得充分肯定。应该说,这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广大修志工作者克服困难、甘于清苦、辛勤耕耘的成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关心与支持地方志事业的各位领导、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一直无私奉献的地方志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刚刚获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地方志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部分县、区的工作力度还不够大,修志进展缓慢。二是队伍机构比较薄弱,特别是如何培养一批能吃苦、耐寂寞、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进一步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三是志书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修志工作,要充分认识修志工作在传承文明、资政教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地方志部门和广大修志工作者要进一步发扬优良传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修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切实担负起传承文化历史、服务经济建设的重任。

站在新的发展起点,地方志工作承担的使命更加光荣,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从延续历史、实录当代、传承文化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好今后的志鉴编纂工作。为此,我们要在如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要力求真实可靠。志鉴内容必须符合株洲政治经济社会的客观现实,切忌不研究、不核实,捕风捉影。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历史,为项目论证、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等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二是要着力打造精品。修志编鉴来不得任何疏漏和丝毫马虎,要坚持以时为经,以事为纬,横分门类,纵写历史,重点突出,记述全面,切忌断档缺项、断章取义。要着眼全局,立足市情,突出特色,以更加鲜明的政治观点、更加合理的体例结构、更加科学的内容体系、更加精炼的文字描绘,编纂出具有更高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的志鉴精品。

三是要加大创新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志事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在继承的基础上走出一条自主创新的道路。要挖掘拓展深层次资料,及时反映新观点、新人物、新举措和新成就,在内容上创新。要合理设计栏目和版面,使志鉴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在体例上创新。要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用现代化手段收集、整理、加工素材,在技术上创新。唯有如此,才能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三、要努力为地方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内涵丰富,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推进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地方志工作,要把修志编鉴工作当作自己任期内的重要职责,与其它中心工作一样同等对待,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力求做到领导、机构、经费、人员、条件“五到位”。特别是地方志工作经费要争取落实到位,为地方志人员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切实解决修志编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地方志人员真正静下心来,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加强督查,全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从我市第一轮修志的经验看,无论是修志还是用志,仅仅依靠地方志工作部门是很难出色地完成任务的,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全力调动各相关各部门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共同做好地方志工作。

要加强检查考评。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检查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二轮修志编鉴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加快二轮修志工作进程。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承担编纂任务进度缓慢的单位,要下发整改通报。

同志们,地方志事业是一项造福社会的伟大事业,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希望全市各级地方志部门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带着责任,带着情感,不辞辛劳,扎实工作,为推动我市地方志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全市“保二争一、科学跨越”战略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按照市志办**主任和**主任的安排,我就《**年鉴》工作开展谈一点体会,供同仁们参考。我在县志办工作28年了,从《**年鉴》创刊到现在,我一直都是全程参与的。从年鉴的组稿、编辑、出版、发行到主编,所有的环节我都经历了。对于年鉴工作个中的甘苦我是深有体会。我今天在这里,就把我在做年鉴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跟大家作交流。争取领导重视,为年鉴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领导重视是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1992年,新中国成立后的首部《**县志》出版发行。县志出版发行后,县志办到底何去何从,成为当时的志办负责人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县志》后,机构就撤销了)1992年5月17日,**县政府举行《**县志》首发式。时任**省副省长**同志出席了首发式。会后,**同志就同志办的主任**同志交谈,询问志办志书出版后有什么打算?**主任说,中指组有个精神,就是在志书完成后,应该开展年鉴工作。有的地方志书出版后,也是开展年鉴编纂工作。我们也打算开展这项工作,这样县志办这个机构也可以保留,有事干。当时有县委书记陈定国和县长张润德都在场,王省长说,这个事很好,书记、县长要支持这个事。县长当场表态每年给两万元的经费补助。(**同志当时是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地方志的领导)。这件事就这样定下来了。1993年,**年鉴编纂工作启动。以后,县政府每年给予两万元补助。不过这两万元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每年要向县政府写报告。2005年后,这笔经费才纳入了财政预算,不需要再向县政府打报告了。到2009年,财政补助增加到7万元。在年鉴工作开展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比较重视。书记、县长为年鉴题词,写序。特别是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支持。最初的几年,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同志对这项工作认识非常高,非常支持。县政府每年年初都召开年鉴工作会议,总结表彰上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县长每次都出席会议并讲话。而且,**县长还在很多场合宣传年鉴工作,为县志办呼吁。对年鉴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指导意见,(1994年在全县年鉴工作会议上,**县长就做了题为“办好**年鉴,促进两个文明精神”的主题讲话),如“提出要创新办年鉴,不仅要为过世人物立传,也要为生人立传”。“要丰富年鉴内容,图文并茂”;“年鉴设立天南地北**人栏目,为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风云人物树碑立传”等等,他还亲自为县志办拉赞助,介绍老板等。由于有这样的好领导支持,所以,**的年鉴工作迅速打开局面。1995年,**地区年鉴工作现场会在**召开。**县志办在会上介绍了年鉴工作经验,地区志办在全地区推广**年鉴工作经验。以后,**年鉴工作就这样一年一年开展,一卷接一卷顺利出版,直到现在,已经出版了22卷。我县年鉴工作开展在全市是最早的,在全省也算是比较早的。在领导支持地方志工作这方面其他县市如黄梅、麻城、市包括市志办也都有很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县委、县政府对年鉴工作的重视还体现在,每年年鉴的组稿、发行都由县政府办发文(近几年由两办发文)。每年年初召开一次组稿会,年末召开一次发行会。这项工作现在全县各地各单位及广大干部心中已经形成了共识,把年鉴工作当成了县政府的一项工作,而不是县志办没事找事。由于这项工作已经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所以近五年来,我们再也没有年初召开组稿会,年末再召开发行会,而是由政府办或两办发个文件,组稿、发行工作就能够顺利开展。绝大多数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组稿和发行工作任务。特别是国务院《地方志条例》和《**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出台后,我们大力宣传,使年鉴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精心组织,确保年鉴工作顺利开展。

**年鉴工作开展时,县级编纂年鉴的还不多,如何开展年鉴工作,如何办好年鉴,我们也是在摸索中开展年鉴工作。按照邓小平的说,摸着石头过河。年鉴工作开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组稿到编辑、出版、发行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1、做好年鉴工作规划。包括制订工作方案,科学设置年鉴栏目、明确撰稿要求等等。栏目设置是基础,组稿工作是关键,撰稿工作是保障。

2、召开年鉴工作会议,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每年年初县政府召开年鉴工作会议。最初几年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分管领导和县直八大口分管领导。后来有几年参加会议的人扩大到全县所有局级单位。年鉴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县政府分管的副县长讲话。会议对上年鉴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奖品。还请县电视台记者录像,在电视台新闻中播放。如此一年一年,扩大了县志办和年鉴工作的影响。年末,还召开年鉴发行会议,县政府发文,还下达发行任务。在发行过程中,我们对发行者给予一定的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根据发行数量、缴款时间制定不同的政策,鼓励多发行,早缴款。我们与各乡镇办公室主任和县直单位办公室主任建立良好的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很多乡镇的主任到县城办事都愿意到我们这里来,我们都热情接待。同样,我们下去,他们也是很热情的接待。

3、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在年鉴工作开展之初,我们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年鉴组稿、内容选取、如何撰稿等进行指导。我们还将上一年鉴中质量比较高的稿件乡镇和县直各选一篇,作为范文供参考。

三、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提高年鉴的质量,促进年鉴工作健康发展。

1、年鉴栏目设置要科学。要按照志书的体例要求,科学设置栏目。我们的栏目也是在不断的调整,逐步地完善。栏目设置最基本的一个要求,一是要全面,要涵盖所有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不能有缺失。二是分类要科学。以事分类,而不是以行政隶属关系来分类。这样比较顺眼些。如地方志和党史编研可以归到文化里面,也可以分别归到政府和党委工作中,但是如果放到文化中还是比较合适。三是要保持延续性。各卷年鉴的栏目设置要尽量保持一致,要有连续性,这样便于记述。

2、内容要全面、真实、客观。年鉴记述的内容要全面。作为全县来说,通过栏目就可以看到,是不是能够反映一个县里的全貌。作为一个乡镇来说,是不是能够反映这个乡镇的全貌。在撰写乡镇概况时,有些要素是必须要反映的:乡镇位置、版图面积、所辖村(社区)、人口、耕地面积、工农业生产情况、农民纯收入,教育(学校数量、在校学生、适龄儿童入学率)、文化(文化站)、卫生(医院、病床)等等情况。县直单位必须内容应该是反映行业而不只是单位本事的情况。其要素应该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工作内容,应该按照工作职能进行全面反映。这里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缺失全局性的内容,反映的内容仅仅限于单位的情况。我举个例子。如地方志工作,仅仅就是反映县志办的工作,而对于全县地方志工作情况缺少记载。如有些乡镇、单位也开展了年鉴编写,但是在地方志工作中没有反映。还有如侨务外事工作,缺少侨情的内容,只是记述多年做了些什么事。所以,很多信息没有记载。年鉴成了一个全县各单位的工作总结汇编,而不是一个地方的县情资料库。内容不完整,在二轮志书编修时,我们深有体会。我们在查阅资料时,有些单位的资料有用的信息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用,我们需要的东西没有记载。这就是我们在年鉴组稿编辑过程中忽视年鉴内容全面性的结果。

真实这个就不用说,真实是年鉴的生命。对于年鉴来说,时限只有一年,而且是刚刚过去的一年,要求真实这一点应该不难。客观也是一样。

我们一定要注意严格把关。这里我讲一个故事,我们有的单位撰稿人严重不负责,将上的稿子改个年份,交上来应付了事。所以在收到年鉴稿件时一定要注意。不合格的稿子要打回去。

3、突出特色。应该说各地各个工作总体来说是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但是各级政府也在打造亮点,也就是所在创新。那么,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我们在栏目设置上也应该有所反映,这就是特色。在这一点上,我们也是做了很多尝试。如国企改革、农村税费改革、96年和98年的抗洪救灾、2003年的抗击非典、近几年的县委县政府在新区建设和招商引资方面力度很大,我们都浓墨重彩地进行记载。为了准备这次发言,我把历年来出版的年鉴翻阅了一遍,过去所发生的一些历史事件犹如一副副历史画卷在我的眼前展现,历历在目,时代特色十分鲜明。

突出特色主要是通过对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采用专题形式进行记述。采用全景式的反映,完整地记述重大活动、重点工作。96卷年鉴设有“防汛抗灾特辑”下面有两篇稿子:人定胜天,——96全县防汛抗洪救灾纪略;历史的丰碑——永固支堤抢险纪实。98卷**年鉴在特载里就记载:防百日大汛,保百里江堤——98**县防汛抗洪综述。近几年,**县委、县政府紧紧抓住机遇,开展招商引资,建设滨江新区和北城新区,力度空前,建设速度很快,被市委刘书记誉为“**速度”。为了展现这一重大特色,我们连续几年设置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栏目,下面记述有“跨江联合开发、滨江新区建设、北城新区建设、社区事业发展、旅游经济开发、农业经济开发、招商引资”等内容。全面地反映了**县如火如荼的建设场面。

4、要注重图片资料的采用。我们在每卷年鉴都采用了大量的图片资料。图片资料的运用不仅直观地记述了历史事件,还活跃了版面,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上述重大活动如96年、98年抗洪救灾,我们都用大量的图片进行了展示。近几年的滨江新区建设、北城新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等等,也都是在前面配有多版面的图片专辑。图片包括公益图片和广告类图片。公益图片注重社会效益,主要记述重大事件、重大活动、领导视察等。广告类图片主要反映单位、企业的风貌。图片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弥补经费不足,改善办公室工作人员待遇和为地方志事业可持续性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5、要注重文稿的规范。表述规范,运用志体语言。(**主任要讲,我不多说)。

6、要注重数据的运用。(同样)。

7、要注重创新。创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必须是根据需要而创新。在栏目设置方面,我们基本上是每年都有个新亮点。93卷设置有“十强村、十强企业”、“科技致富100户”;96卷设有“依托大京九,建设新**”(沿铁路乡镇)、“总结八五,大干九五”(县直局级单位)、“九五创辉煌,基层挑重担”(管理区、村);99卷设置有“抗洪救灾,江堤岁修”;“继往开来谱新篇”(干部调整后)、“风流人物看今朝”(各级劳模);2000年设有“继往开来话十五”(县直单位),“新世纪、新乡镇、新发展”;2001年设置有“实践三个代表,搞好优质服务”、“招商引资谋发展”;2002年设置有“农村税费改革”、“招商引资促发展”、“践行三个代表,服务地方经济”;2003年“重大记事”:众志成城、抗击非典——2003年**县防治非典型肺炎活动纪实;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实现农村全面发展——**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纪实;2005年设置有“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一城三基地”;2012卷和2013卷均设有“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三万活动纪略”等。为了反映新时代**人民的风貌,还设有“五湖四海弄潮人”、“天南地北**人”等栏目,记述各行各业、县内县外的有所成就的**人的事迹,突破了生不立传的限制,**成功人士点赞。

我们的年鉴工作在开展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得到全县各地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省市志办的精心指导,各兄弟县市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我们志办的同志甘于清贫,但是不甘于平庸,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县志办多次获得省市志办的表彰,多人多次获得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个人称号。在全省举行的三次年鉴质量评比中,两次获得综合类特等奖,一次获得综合类三等奖。

我们的年鉴工作虽然起步早,时间久,但是还是有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体例还不是十分规范,内容方面还不是很完整,资料的准确性方面还有待推敲,特别是统计数据口径不一,互相冲突。语言不够精炼,校对工作还是做的不好,每年都会出现错误。图片资料彩页较多,而随文图片很少。这些都是我们在今后需要继续改进和加强的地方。对做好年鉴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年鉴是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要突出资料性。既要有宏观、概括性记述,也要有微观的记述。记得在一个资料上看到,当年日本人在入侵中国时,在之前是做足了功课。他们编写的中国地方志,内容之全面、详细,令人折服。特别是关于地理方面的记述,特别清楚。

二、年鉴还是应该一年一卷。由于时间跨度短,有利于真实、全面的反映我们所要记述的历史。

三、年鉴要为现实服务。服务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记录下党委、政府的工作决策、部署。还要为劳模、英雄、好人树碑立传。

四、年鉴是官书,要严肃,要有权威性。对入鉴内容还是要认真把关。

五、及时记录下历史,记住乡愁。如城市和乡村的变迁。随着城镇化进程,很多乡村逐渐消失。对历史的符号要用文字和图片记录下来。我们作为地方志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把这些东西记载下来,为后人留下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编辑:露露)。

年度地方志工作总结

2009年,团县委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县志办的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团县委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布置研究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团委书记主抓,办公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针对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要求各部门尽力支持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修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地方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地方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团县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修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县地方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区地方志办进行联系,要求变更、增设承编单位。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单位的编写任务,给每位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四、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资料是志书的基础,做好收集资料工作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志书顺利完成的关键之所在。我们认真做好修志工作的前期准备,通过到查阅、走访等形式,搜集大量的档案资料,为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地方志纲目编写工作。

共青团xx县委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被考核单位:共青团xx县委责任人: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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