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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加强河道管理的调研报告大全(16篇)

时间:2023-10-25 19:06:36 作者:JQ文豪最新加强河道管理的调研报告大全(16篇)

调研报告的撰写过程需要注意文风的简明、条理清晰和语言的准确。在撰写调研报告时,我们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和协作,确保报告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进一步提升城河水质、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形象、倡导城市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河道和河岸工程设施、绿地是城区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保安、净化环境、美化市容的综合功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河道管理用地,不得损害河岸工程设施和绿地,不得擅自在河道内搭建河埠头、瓜棚等违章建筑和设施,不得恶意阻扰对河岸及河道配套设施的修缮、改造和建设施工。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拆除、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污水及其他脏物,不得实施污染城区河道水质的行为,不得在河里实施电捕鱼、放置地笼等违法捕鱼行为。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视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自觉爱护河水、爱护河道、爱护水环境,不在城区河道内洗涤衣物、拖把等,不在城区河道随意停放船舶,并积极参与沿河洗涤和抛洒陋习的现场劝导,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社会风尚。

特此通告。

越城区人民政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xx市公安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建设局。

xx市水利局。

xx市城管执法局。

x年12月4日。

近年来,滏阳新河、滏东排河、盐河故道、中干渠等重点河道堤段发现有坟场、养殖场、鱼塘、房屋等违建和河道种植树木、倾倒垃圾等破坏河势稳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河道规范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一)私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私自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三)移动或者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四)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五)挤占河道。

二、禁止围垦河道。禁止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限期清除;逾期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和防汛抢险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监察机构或人员,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违反以上规定者,由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拒绝行政处理的,移交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河长制”,保护河道生态,全面深化“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相关工作,并为加快推进本乡创建“美丽乡村示范乡(镇)”的工作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现将加强河道(含池塘、水库,下同)综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安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全乡辖区内河道综合管理,由乡水利站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各行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综合管理,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等方式,细化各类涉河涉渔具体行为损害赔偿、补偿标准;村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河道管理规定,维护河道清洁面貌,保护河道渔业资源,积极参与涉河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举报、举证、处理等。乡、村两级组建河道综合管理巡查队,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配合相关行政主部门开展涉河涉渔执法活动。

二、禁止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违禁渔具,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禁止在石鼓水库库区、集镇溪域范围内垂钓,禁止放生、放养外来有害水产品种。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平台等与河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向河道内弃置、倾倒石渣、泥土、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污染河道的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取石、采砂、制砂、建桥、筑坝、修路;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养殖、制砂等生产、生活污水;禁止排放或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农药等有害废液;禁止在河滩挖掘、开垦、种植、烧烤、野炊等活动。

六、违反上述二至五条规定,情节轻微的按《村规民约》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如实举报违法违规现象的人员给予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七、举报电话:保安乡综治办:队:。

本通告自x年1月1日起实施。

xx市保安乡人民政府。

xx市公安局峡口派出所。

xx市水政渔政监察大队。

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文种,其主要特点是知照性、专业性、约束力。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近年来,滏阳新河、滏东排河、盐河故道、中干渠等重点河道堤段发现有坟场、养殖场、鱼塘、房屋等违建和河道种植树木、倾倒垃圾等破坏河势稳定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河道规范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一)私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私自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三)移动或者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四)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五)挤占河道。

二、禁止围垦河道。禁止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限期清除;逾期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和防汛抢险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监察机构或人员,依法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和水事秩序。为维护水利工程的管理秩序,禁止:(一)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二)拦截、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排水秩序;(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项设备。

违反以上规定者,由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拒绝行政处理的,移交公安部门,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加强河道和堤防管理,确保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防洪堤坝的抗洪能力,在坝面泥泞期,除公安、救护、消防、防汛车辆可以行驶外,其它车辆禁止通行。

二、为保证行洪需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开挖河道,改变原有流势;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植造阻水林木、倾倒灰渣、垃圾,滥采乱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内修筑工程挖河改道,必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河道内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继续扩建,并由设障单位作出清障方案,市、县防汛指挥部监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内、背水面五十米内范围为护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护堤地内从事开荒种地、放牧、采砂取土、开顺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护堤防、涵闸、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滥扒道口,堆放货物,取土挖洞和从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除防汛抢险船只外,任何船只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码头停泊或装卸货物。对破坏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堤防管理部门和护堤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

五、严禁滥砍盗伐护堤林木和护岸林木。违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加管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我县境内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态和河流基础设施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此通告:

2、禁止在河道内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内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阻水障碍物,由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723794。

特此通告。

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年三月二十日。

加强沿街店面房消防监督管理的调研报告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加强沿街店面房消防监督管理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沿街店面房的兴起是城镇繁华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城镇新建的沿街建筑,其首层或下面若干层绝大部分为商业用房,即使是原有沿街两侧的建筑,随着城镇的发展,其首层往往也改建成了店面房。这些沿街店面房或单独建造或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经营户大多为个体工商户,有的个体户一家老小吃住在店面房内,常年以店为家,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店毁人亡。如20xx年7月25日,姜堰镇大庆路28号沿街旅社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20xx年10月23日,苏州吴江市横扇镇大桥路45号门面房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损失80余万元。笔者针对当前沿街店面房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沿街店面房的监督管理工作谈几点思考。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百货店、理发店、修理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称作商业服务网点。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根据其使用功能,沿街店面房可分为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沿街店面房被称为商业营业厅。对于附设于高层民用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虽然其消防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沿街店面房主要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一是“三合一”现象严重。沿街店面房往往底部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或二层作为仓库、住宿使用,形成了集仓库、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典型“三合一”建筑。

二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沿街店面房往往被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楼板和楼梯往往采用木质材料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质材料,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有时,因造型需要和突出艺术效果,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不仅降低了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还人为增加了火灾荷载。

三是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大部分沿街店面房在建设初期按一层进行设计,其消防设施的.设计也按一层进行考虑,内部加了夹层后,其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往往被忽视,有的业主不仅没有按加层后的实际进行配套完善,反而将原有消防设施人为废除。

四是疏散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沿街店面房在改造过程中,由于建筑结构的局限,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撇开内部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业主出于防盗的考虑,底层门窗周围安装的防盗网、卷帘门等防盗设施,在火灾情况下,妨碍了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火场逃生。

一是设计的盲目性。沿街店面房建筑面积不大,一般为几十至几百平方米不等,底层楼层高度为3-5米,有的店面房楼层高度达4-9米。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往往将店面房的楼层高度作为卖点,致使沿街店面房的楼层高度越建越高,楼层高的可分隔成三层,有的甚至可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过于迁就开发商,没有从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通盘考虑,仅局限在平面局部,就事论事,草率设计。

二是改建的随意性。沿街店面房的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由于经营需要,业主往往在门面房内随意改建、搭建和内部装修,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同一间店面房今天是美容院,明天可能就换成了卡拉ok房。

三是经营的多样性。沿街店面房经营项目多样,一排沿街店面房中,超市、百货店、饮食店、美容美发店、茶楼、打字复印、服装、装饰材料、家庭小作坊等应有尽有。可以说,老百姓有什么样的需要,就有什么样的店面房,什么项目赚钱快,就经营什么项目,且沿街店面房改建成公共娱乐场所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屡见不鲜。

四是管理的独立性。一栋建筑内的沿街店面房往往由多个单独的门面房组合而成,各自的门面房自成一体,门面房之间用隔墙进行分隔,各自为政,互不干扰。同时由于面积小、规模小等原因,一般均未经消防、工商、公安等行政许可,日常也难以将其纳入管理视线。

一是改进消防设计。根据对沿街店面房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对于层高超过5米的店面房,业主都将其分隔成了两层,因此,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时,应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按两层对其进行消防设计。对于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应增设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给水管道可直接由市政管网接入,由于店面房位于底层,只要进水管的管径足够,其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能基本满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对于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店面房,考虑到店面房的独立性及利用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的可操作性,可采用将室内消火栓设在建筑的外墙上,或者在建筑附件增设室外消火栓,各门面房自已配置水带、水枪的方法替代。对已经设置了自动报警喷淋的店面在改造过程中应及时增加报警、喷淋设施。

二是简化消防审批。大部分店面房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没有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即使有正规施工图,往往也不按图施工。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对店面房的装修改造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仅图纸这一关,大部分业主无法提供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即使有正规施工图,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受理、审核,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还没有发给业主,装修工程可能已基本竣工,达不到加强源头监督的效果,无论报与不报、审与不审,同样给火灾隐患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针对沿街店面房改建的随意性,消防部门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应简化消防行政审批,可通过对建筑面积较小的店面房装修工程实行现场确认的办法,出具指导性意见,提高店面房的安全系数。例如,对于店面房增设的夹层的楼板、楼梯、室内装修材料等,及时提出并出具钢楼梯采用涂刷防火涂料、外包混凝土等措施予以防火保护,楼板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材料,装修材料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等指导性意见,现场指导的施工人员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沿街店面房的日常管理工作,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沿街店面房严禁经营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出现,店面房内不要住宿,以确保业主的生命安全。

年加强管理的调研报告全文

水是生命之源、民生之本。据统计,在发展中国家8%的"疾病是由饮水不安全造成的,全世界每年因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而死亡的人数超过800万之多。可见,饮水安全对保障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何等重要。

为全面掌握全县农村群众饮用水现状,促进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顺利推进,我们深入乡(镇)、村(屯),实地视察了我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水利局和乡(镇)关于安全饮水工程建设情况的说明,对我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为实施好今后的工程建设总结了经验,提出了建议。

我县农村常驻人口22。4万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关系农村常驻人口的身体健康。我县农村饮用水水源主要为地下水,地下水水源较为充足。在我县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中,水质情况不容乐观,部分村屯水质铁锰招标、水源污染。

20__年至20__年建设饮水安全工程__5处,20__年建设饮水安全工程__处,20__年建设饮水安全工程__处,20__年建设饮水安全工程31处,20__年建设饮水安全工程49处,20__年建设饮水安全工程35处,20__年建设饮水安全工程17处,20__年建设饮水安全工程9处。建设的饮水安全工程全部为地下水源井取水,取第四第水,水量充足,但部分村屯水质铁锰超标。

截止到20__年底,我县共解决高氟水、污染水、锰铁超标等农村饮水不安全的村屯325个,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25处,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17。51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7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取得了较好成绩。

截至目前,全县农村还有部分地区由于村屯小、分布零散,地方配套资金较大等原因没有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由于自然灾害、缺少建设资金及维修养护资金、建后管理不善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一部分饮水安全工程停用。现有__0处饮水安全工程已停用,其中:20__年冻层深度达到2。6米,使管网冻坏46处;缺少电力设备配套资金__处;水质铁锰超标45处;管理工作不到位、运行经费不足、农民自家有小深井等停用18处。仅2处工程正常使用,全县农村饮用安全水的人数不足__万人,占农村实施安全饮水工程总人数的80%,占全县农村常驻总人口的62。5%。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利用率正在逐年呈下降趋势。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健康用水的意识,增强群众节水意识,教育农民牢固树立水是商品的意识,不断提高工程效益,以点带面,广泛宣传,加大安全饮水工作宣传力度,推动工程运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是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利用国家逐年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投资力度的有利契机,调动多方面的积极因素,建立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相结合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加大项目和资金的争取力度。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采取政府支持,社会引资及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三是做好工程建设规划。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充分考虑建设地的环境、气候和土质等条件,既要满足当地农民用水的需要,又要保证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提高使用率。

四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农户的身体健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划、设计要与社会发展相协调,水源的选择及供水形式应因地制宜,工程施工要确保工程工期及质量,建后管理保征良性循环。在建设中,要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一是建立水质监测体系。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证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

二是完善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管理机制。进一步探索和总结已建安全饮水工程有效管理模式,克服以往“重建轻管”的思想,按照“修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核定一个合理水价,服务一方群众”的目标,根据工程管理运行情况,建立统一管理机制,理顺产权关系,确定供水工程所有权属、经营权属,做到有管理站、有技术档案、有水源保护设施和工程保护措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成立专门机构,投入一定的维修养护资金。加强对已建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管理技能,以适应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转变管理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证农民饮水安全,真正达到工程良性运行的目的。在管理中,可以参照有线电视或电业管理模式。管理责任主体以乡镇水管站为主,管理维修收费一条龙。这样,不但便于管理,也可以弥补屯小、人口少运转费用不足问题。还可以缩减人员开支,又可以增加水管站工作经费。同时,水管站依托上级职能主管部门,便于协调。另外,还可以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管理。采取个人承包或租赁等经营方式。同时考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有其公益性的特点,也不能完全市场化,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政府在调控水价的前提下,只从收费中提留一部分作为饮水安全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大的维修改进项目由镇村两级协助承担。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好处是从管理到经营上群众容易接受,便于群众监督,服务质量能够提高,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进一步提升城河水质、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形象、倡导城市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河道和河岸工程设施、绿地是城区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保安、净化环境、美化市容的综合功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河道管理用地,不得损害河岸工程设施和绿地,不得擅自在河道内搭建河埠头、瓜棚等违章建筑和设施,不得恶意阻扰对河岸及河道配套设施的修缮、改造和建设施工。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拆除、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污水及其他脏物,不得实施污染城区河道水质的行为,不得在河里实施电捕鱼、放置地笼等违法捕鱼行为。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视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自觉爱护河水、爱护河道、爱护水环境,不在城区河道内洗涤衣物、拖把等,不在城区河道随意停放船舶,并积极参与沿河洗涤和抛洒陋习的现场劝导,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社会风尚。

特此通告。

越城区人民政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xx市公安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建设局。

xx市水利局。

xx市城管执法局。

x年12月4日。

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进一步提升城河水质、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形象、倡导城市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河道和河岸工程设施、绿地是城区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防洪保安、净化环境、美化市容的综合功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区河道管理用地,不得损害河岸工程设施和绿地,不得擅自在河道内搭建河埠头、瓜棚等违章建筑和设施,不得恶意阻扰对河岸及河道配套设施的修缮、改造和建设施工。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拆除、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污水及其他脏物,不得实施污染城区河道水质的行为,不得在河里实施电捕鱼、放置地笼等违法捕鱼行为。凡实施前述行为的,政府相关部门将视情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市民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部署要求,自觉爱护河水、爱护河道、爱护水环境,不在城区河道内洗涤衣物、拖把等,不在城区河道随意停放船舶,并积极参与沿河洗涤和抛洒陋习的现场劝导,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社会风尚。

特此通告。

越城区人民政府。

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xx市公安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xx市建设局。

xx市水利局。

xx市城管执法局。

xxxx年12月4日。

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加强河道和堤防管理,确保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防洪堤坝的抗洪能力,在坝面泥泞期,除公安、救护、消防、防汛车辆可以行驶外,其它车辆禁止通行。

二、为保证行洪需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开挖河道,改变原有流势;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植造阻水林木、倾倒灰渣、垃圾,滥采乱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内修筑工程挖河改道,必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河道内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继续扩建,并由设障单位作出清障方案,市、县防汛指挥部监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内、背水面五十米内范围为护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护堤地内从事开荒种地、放牧、采砂取土、开顺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护堤防、涵闸、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滥扒道口,堆放货物,取土挖洞和从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除防汛抢险船只外,任何船只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码头停泊或装卸货物。对破坏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堤防管理部门和护堤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

五、严禁滥砍盗伐护堤林木和护岸林木。违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加管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境内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态和河流基础设施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此通告:

2、禁止在河道内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内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阻水障碍物,由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723794。

特此通告。

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年三月二十日。

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调研报告

xxxx市通过全面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资产管理工作已经初步走上了一条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城市经营的有机结合,为该市国有资产营运,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有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足,对资产的登记、入账、清点、保存等管理不严,手续不全。二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等。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公共资产管理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教育与宣传,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对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认识水平和政策理解能力,消除思想误区,自觉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通过资产统管平台,提升与财政预算、政府采购等部门的协调能力,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操作程序。

(三)继续加大对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严肃产权交易纪律,严格把好政策法规关、资产交易评估关、资产处置审批关、公开拍卖制度关,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发生。

(四)继续加大资产营运力度,尤其加大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开拓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领域新渠道,积极盘活闲置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加强河道和堤防管理,确保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防洪堤坝的抗洪能力,在坝面泥泞期,除公安、救护、消防、防汛车辆可以行驶外,其它车辆禁止通行。

二、为保证行洪需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工程或堵截、开挖河道,改变原有流势;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植造阻水林木、倾倒灰渣、垃圾,滥采乱挖砂石或取土。如需要在江河河道内修筑工程挖河改道,必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河道内已有的阻水工程,不得继续扩建,并由设障单位作出清障方案,市、县防汛指挥部监督限期清除。

三、主要江河堤防迎水面一百米内、背水面五十米内范围为护堤地,由江堤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护堤地内从事开荒种地、放牧、采砂取土、开顺堤渠、修建房屋等。

四、保护堤防、涵闸、护岸等水利工程设施。禁止在堤身挖掘草皮,滥扒道口,堆放货物,取土挖洞和从事其它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除防汛抢险船只外,任何船只不得在非指定港口、码头停泊或装卸货物。对破坏堤防工程和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堤防管理部门和护堤人员有权制止。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严肃处理。

五、严禁滥砍盗伐护堤林木和护岸林木。违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水利、城建、交警、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加管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遵照执行。

xxxx。

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县委关于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于10月23至24日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2018年度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专项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截至2018年底,全县应列入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255个,独立编制机构数497个,较上年度增长42个,独立核算机构数283个,较上年增长17个(县总工会的资产全部为会员资产,县供销社的资产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未列入本次资产专项报告的编报范围)。

一是资产按机构性质分。全县行政单位资产33.2亿元,占资产总额的48.8%。全县事业单位资产34.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51.2%。

二是按资产的价值形态分。我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面数总计68亿元,其中流动资产账面数:40.4亿元,占比59.3%;固定资产账面数:23.6亿元,占比34.7%;无形资产账面数:0.5亿元,占比0.7%;在建工程账面数:3.5亿元,占比5.1%。负债账面数总计40.1亿元(其中行政单位27.5亿元,事业单位12.7亿元);资产实有数68亿元(其中行政单位33.2亿元,事业单位34.8亿元),负债实有数40.1亿元(其中行政单位27.5亿元,事业单位12.7亿元)。

固定资产中,土地、房屋及构筑物12.7亿元,占比53.7%;通用设备5.1亿元,占比21.4%;专用设备4.4亿元,占比18.8%;其他资产(家具用具、图书档案等)1.4亿元,占比6%;无形资产中,土地使用权0.4亿元,占比76.7%;计算机软件0.1亿元,占比22%。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均是以购置时的价格计价的累计数,是财政决算的账面价值,如房屋等建构筑物,大多形成的时间较久,原始价值较低。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各种经济资源,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近年来,县政府及其财政、国有资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建制度、抓管理、重效率”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监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对保障社会治理有序运转,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添社会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县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围绕“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管理目标,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教育、卫生、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结合行业管理特点,也对资产管理制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及监督工作扎实推进。

三是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大中专项维修、统一物业规范的原则,已对县级行政及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统一确权管理,保障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之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管理,县政府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资产配置管理方面出台了办公设备配置的预算编制标准,执法用车的配备范围、标准、规格,办公业务用房的标准,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标准、品种、方式;在资产效益管理方面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基本上做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执行效果较好。

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管责任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县、乡镇财政不断加强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将设备购置纳入了政府采购;对车辆购置实行编制和预算管理,基本做到有预算才能购置;对办公业务用房的修建,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

调研发现,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一些部门和单位“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仍较薄弱,管理较为粗放。资产权属不明、家底不清、闲置浪费、低效使用等问题仍然存在。

一是产权登记与核算脱节,部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由于资产建设、投资来源渠道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不相衔接,有的产权登记在一个单位,占有、使用核算在另一个单位;部分单位由于多种原因形成资产处置、变更处理不及时,有的实物形态已经消失而账面金额仍然保存,有的单位房屋和车辆未办理产权登记。

二是部分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已竣工使用多年,而长期未办竣工决算,滞留于“在建工程”。

三是未办理产权也未纳入财务核算,还存在部分国有资产无产权。财政投入修建的部分公益设施和养老、卫生、教育设施等权属也未明确界定。

一是资产配置管理不够到位。部分单位资产配置缺乏可行性论证,配置过剩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单位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执行,自行采购或直接交由下属事业单位实施。

二是资产使用绩效有待提高。有的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规格不适当,形成闲置、浪费;个别单位职工占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三是资产处置管理不够到位。部分单位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有的单位应报财政审批的而未报批,有的单位未经批准出租出借资产,有的单位未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违规将办公用品产权分割转移到其他单位。

一是资产核算管理较差。主要表现在核算方式不统一,数据不完整、不准确,而且多是静态数、账面数,实际资产变动状况没有得到准确反映,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基建项目完工已投入使用多年,但迟迟未办理竣工决算,资产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范围之外,导致资产处置更加随意,流失更具隐蔽性等。

二是信息化建设亟待提档升级。现有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落后、信息交换不畅通不及时、管理粗放的情况十分普遍。

三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管资产未纳入国有资产报表统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尚未实现全口径、全覆盖。

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县工作要求,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全部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保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认识,要克服“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把资产的配置、使用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把管理、使用保护国有资产作为干部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调动干部职工主动参与资产管理的积极性。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产权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做到管理使用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的原则,抓紧对历史遗留问题深入调研,划清责任,分类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权属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弄清家底,做到实物清楚、数据准确、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对产权进行全面确认登记。实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对行政机关做到产权登记主体与使用管理核算主体衔接;对事业单位做到产权登记主体与使用管理核算主体一体化。

按照国家新出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处置、调剂、有偿使用的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资产的配置标准、收入处置等管理办法,落实资产监管单位、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衔接,严格按规定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调配统筹机制,加强闲置资产调配,盘活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甚至流失。严控将行政机关资产对外投资或作为企业经营注册资本,严禁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作为企业贷款抵押,确保资产安全。

完善资产账务核算体系,统一核算标准和方法,健全国有资产台账,定期组织开展资产核查,对多种原因形成的资产遗留问题及呆坏账,应加强清理处置工作力度,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予以妥善处置,确保对“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决算,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做到资产账实、账账、账表相符,确保资产核算真实完整。大力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对资产使用,出租、出借等处置行为实行有效监控,加强资产管理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结合,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

加强沿街店面房消防监督管理的调研报告

我们眼下的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强沿街店面房消防监督管理的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沿街店面房的兴起是城镇繁华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城镇新建的沿街建筑,其首层或下面若干层绝大部分为商业用房,即使是原有沿街两侧的建筑,随着城镇的发展,其首层往往也改建成了店面房。这些沿街店面房或单独建造或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经营户大多为个体工商户,有的个体户一家老小吃住在店面房内,常年以店为家,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店毁人亡。如xx年7月25日,姜堰镇大庆路28号沿街旅社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xx年10月23日,苏州吴江市横扇镇大桥路45号门面房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损失80余万元。笔者针对当前沿街店面房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沿街店面房的监督管理工作谈几点思考。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百货店、理发店、修理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称作商业服务网点。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根据其使用功能,沿街店面房可分为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沿街店面房被称为商业营业厅。对于附设于高层民用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虽然其消防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沿街店面房主要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一是“三合一”现象严重。沿街店面房往往底部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或二层作为仓库、住宿使用,形成了集仓库、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典型“三合一”建筑。

二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沿街店面房往往被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楼板和楼梯往往采用木质材料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质材料,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有时,因造型需要和突出艺术效果,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不仅降低了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还人为增加了火灾荷载。

三是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大部分沿街店面房在建设初期按一层进行设计,其消防设施的设计也按一层进行考虑,内部加了夹层后,其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往往被忽视,有的业主不仅没有按加层后的实际进行配套完善,反而将原有消防设施人为废除。

四是疏散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沿街店面房在改造过程中,由于建筑结构的局限,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撇开内部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业主出于防盗的考虑,底层门窗周围安装的防盗网、卷帘门等防盗设施,在火灾情况下,妨碍了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火场逃生。

一是设计的盲目性。沿街店面房建筑面积不大,一般为几十至几百平方米不等,底层楼层高度为3-5米,有的店面房楼层高度达4-9米。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往往将店面房的楼层高度作为卖点,致使沿街店面房的楼层高度越建越高,楼层高的可分隔成三层,有的甚至可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过于迁就开发商,没有从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通盘考虑,仅局限在平面局部,就事论事,草率设计。

二是改建的随意性。沿街店面房的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由于经营需要,业主往往在门面房内随意改建、搭建和内部装修,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同一间店面房今天是美容院,明天可能就换成了卡拉ok房。

三是经营的多样性。沿街店面房经营项目多样,一排沿街店面房中,超市、百货店、饮食店、美容美发店、茶楼、打字复印、服装、装饰材料、家庭小作坊等应有尽有。可以说,老百姓有什么样的需要,就有什么样的店面房,什么项目赚钱快,就经营什么项目,且沿街店面房改建成公共娱乐场所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屡见不鲜。

四是管理的独立性。一栋建筑内的沿街店面房往往由多个单独的门面房组合而成,各自的门面房自成一体,门面房之间用隔墙进行分隔,各自为政,互不干扰。同时由于面积小、规模小等原因,一般均未经消防、工商、公安等行政许可,日常也难以将其纳入管理视线。

一是改进消防设计。根据对沿街店面房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对于层高超过5米的店面房,业主都将其分隔成了两层,因此,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时,应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按两层对其进行消防设计。对于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应增设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给水管道可直接由市政管网接入,由于店面房位于底层,只要进水管的管径足够,其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能基本满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对于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店面房,考虑到店面房的独立性及利用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的可操作性,可采用将室内消火栓设在建筑的`外墙上,或者在建筑附件增设室外消火栓,各门面房自已配置水带、水枪的方法替代。对已经设置了自动报警喷淋的店面在改造过程中应及时增加报警、喷淋设施。

二是简化消防审批。大部分店面房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没有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即使有正规施工图,往往也不按图施工。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对店面房的装修改造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仅图纸这一关,大部分业主无法提供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即使有正规施工图,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受理、审核,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还没有发给业主,装修工程可能已基本竣工,达不到加强源头监督的效果,无论报与不报、审与不审,同样给火灾隐患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针对沿街店面房改建的随意性,消防部门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应简化消防行政审批,可通过对建筑面积较小的店面房装修工程实行现场确认的办法,出具指导性意见,提高店面房的安全系数。例如,对于店面房增设的夹层的楼板、楼梯、室内装修材料等,及时提出并出具钢楼梯采用涂刷防火涂料、外包混凝土等措施予以防火保护,楼板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材料,装修材料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等指导性意见,现场指导的施工人员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调研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被评估单位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七)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九)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十)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二)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三)业务约定书;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应当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应当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需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被评估单位填表人员和填表日期。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根据企业的组织架构、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六章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在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时,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清查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过程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一般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调研报告

领导干部履职对国有资产妥善管理使用是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经济责任审计跟踪中,常常发现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存在诸多弊病,值得引起当任领导的高度关注。

一、管理不善的乱象。

1、资产在账外游离。

一是土地运作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近些年小城镇开发建设,给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全新的活力,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景象,一座座高楼新宅拔地而起,现代化的配套设施齐全,园林式的周边环境优雅怡人,办公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而建就的价值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资产在财务上却没有任何记录。

二是受赠的家具用具、交通工具及信息化设备。随着社会经济交往的深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作影响越来越广泛,深深赢得社会各界认可和赞同。一些知名人士、在外创业有成的老板以及开发商为了表示支持和拥戴,常会出手相助,解决部门、单位面临的困难,馈赠所需资产。而大批接受赠予的资产只见物不见账。

三是避开政府采购自行置办的资财。添置资产通过政府采购这一关,对节约财政资金、抑制奢侈消费和超标准享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一些单位领导认为这是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千方百计冲破这层屏障,擅自购置如愿物品,或化整为零、或张冠李戴假化它名,投出资金只记购置费用支出不进行资产登记和基金管理。

2、实物与价值不符。

一是早已报废、淘汰、变卖的资产仍然保留在账面,实物形态已不复存在,形成虚无的资产价值。

二是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多年的基建项目不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实体早就确立,价值核算迟迟不得归账。

三是改建扩建、大额修缮工程,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增加了投入,资产发生了大额价值增加,资产增值部分没有得到真实反映。

四是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后在账上只有金额记载,没有规格和数量反映,这样使实物和价值不能一一对应。

3、随意性处置资产。

一是对原有的老房地产的处置不按照招、拍、挂程序,未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卖给关系户,买方虽然有利可图,却也无法办理合法证件。

二是用闲置的资产抵债,信口承诺能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求得一时和解,以致债务纠纷越陷越深。

三是长期低价出租房屋,签订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出租合同,低估国有资产预期收益,收取的租金远不及日常的维护费。

四是无偿调拨自有房屋、车辆给下属单位使用,或者长期调用下属单位车辆,物业产权不明晰。

二、混乱现象的危害。

1、家底不清。

上述种种现象表明,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账面一套、账外一套,谁也说不清、道不明单位国有资产的存量。每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经济大盘点时,被审计人总要显摆其任职期间添置了多少资产,为振兴一方、造福一方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审计又没有充足的证据将这一辉煌成就反映出来,反倒是揭示出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弊病,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负有的经济责任。此时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口难分、郁闷不乐。面对家底不清、一本糊涂账的糟糕状况,纵然有百般理由,审计也是爱莫能助。

2、违法违规。

不依法购置、不依法处置、不依规管理情况时有发生。如用土地资源换取开发商承建的资产,且不管两厢价值是否相符,单从土地开发的程序而言就没有依法办事,逃避了法律规定的招、拍、挂必经程式;擅自处置资产也是如此一般的不法行径。再如有的单位房屋租金、变价收入设置“小金库”,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并由此滑入腐败犯罪的泥淖。

3、资产流失。

管理缺陷给国有资产流失带来极大风险。如对资产的报废及核销手续不齐,物品保管不善未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盘点,有的`已被个人长期占用,有的出现蛀烂残损情况。有部分单位领导不顾客观需求,在资产购置及项目建设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出现人为损失浪费。更有常常发生的扎抵买卖、不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等隐性交易,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看好资产的建言。

1、转变意识。

从转变意识出发,扭转国有资产管理淡薄思想。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领导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对资金的收付、资产的投入很重视,但对形成资产以及后续登记、变动、注销等管理意识松懈。领导干部应切实扭转这种重货币轻实物、重投入轻管理的思想,树立新观念,重视管理工作,要用购建资产时的热情和动力来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理财,严格遵循《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本单位严密的资产管理制度,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彻底改变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差的局面。

2、盘清底数。

从产权归属出发,厘清国有资产现有实际存量。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资产的来源有多种渠道,一些入账手续、计价标准、移交程序尚不完备,存在扯皮现象,对此单位领导要克服为难、嫌麻烦情绪,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目前占有使用的、实际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归账,做好资产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遇有疑难问题,要争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支持,完善手续、补正要件,依法加以确认产权归属;准确计量资产价值,盘清时点上的存量,掌握时期间的变动,做到心中有数、会计有账、管理有策。

3、严格核算。

从严格核算出发,确保国有资产实物价值相吻合。会计集中核算是依法理财、提高理财水平的好形式,但现实中也反映出有不足之处,尤其是对资产的核算存在脱节现象,单位报账员与会计核算人员未能及时勾通,双方没有真正担当起资产核算的职责。现实表明:这种不勾通、不担当和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受单位领导不重视管理的态度影响而产生。()为此单位领导要对报账员加强管理教育,增强其责任心,提高其业务技能;经常督促提醒报账人员把本单位资产添置或变动情况要向县会计核算中心报实情、述详情,便于会计核算人员正确处理账务;同时更要让会计核算人员多加了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使其在知根、知底的基础上,详细明白登记固定资产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筑牢管好国有资产的基础。

4、积极整改。

从监督整改出发,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审计、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行检查监督,是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有力保障,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应当正确对待积极配合,尤其对在检查监督中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加以整改,绝不能把整改工作答应在口头上,检查一过依然如旧。从审计的视角而言,整改工作是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是否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的优选标准,各级党委、政府也都对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任职领导理应正确对待整改,努力把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看护好。

市委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调研报告

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律师可以发挥积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与社会各方面均有接触,对于社会管理有切身体会,基于职业训练而形成严谨、规范的素养,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积极作为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有利于提升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地位。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这些方面的内容,与律师的日常工作关系密切,律师皆有切身体会,对其中的利弊得失感同身受。广大律师从内心也有意愿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有意愿为创新社会管理献言献策,但如何把我们的良好意愿化为切实的行动,并达到一定的效果,真正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在思想上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属性。

律师职业不仅是法律所定位的“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发挥作用也不仅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本身首先是一个公民,凡公民皆有对社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服务于委托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但律师的职业属性天然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只有在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下,律师服务于委托人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律师不能把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当做等闲之事,也不能因为参与创新社会管理可能没有直接创造效益而漠不关心,认为是浪费时间,应当在思想上把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放到一个十分重要的高度去认识。律师的职业属性要求律师不仅是一个职业的法律工作者,也应当是一个社会活动家、实践家,律师不是坐而论道,而应当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发挥律师职业规范、理性的素质,这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所必不可少的方面,因此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是律师职业属性的要求。律师行业不仅可以因创新社会管理而受益,律师在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也可以拓展个人形象,提升个人能力,扩大社会交往,在直接服务于社会中增长自己的能力。

二、在形式上依托律师协会发挥作用。

律师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律师在个案的办理中也可以对创新社会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但由于律师在个案办理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以及个案的特殊性,基于个案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只能是零散的,不能成为系统,也难以回避就案而起的偏见,因而采信程度及实用性较差。因此,在律师参与创新社会管理中,应依托律师协会,以行业协议的名义参与,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目前律师协会均设有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所涉范围可以涵盖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这些委员会除开展律师业务活动外,可以就创新社会管理问题进行研讨,律师也可以把个人的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律协,由律协组织进行调研并形成完整的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南京律协劳动专业委员会在2018年通过调研,发现因新法实施,劳动争议案件突然增多,受劳动争议仲裁审限限制,无法及时化解,通过律协与南京市白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商,创新设立的劳动争议前置调解机制,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创新了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可以说,没有律协组织,单凭律师个人是难以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的。

三、在操作上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或办法。

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调研报告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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