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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范文(20篇)

时间:2023-10-26 10:37:46 作者:琉璃优秀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范文(20篇)

在写月工作总结时,要注意客观、真实地反映自己的工作情况,不夸大也不缩小。如果你正在写月工作总结,不妨参考以下这些范文,或许能够给你一些新的思路和灵感。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时光飞逝,20-已经接近尾声,在工作的第一年里,在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的关心、栽培和权籍调查股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以坚定的思想信念,务实的工作作风、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生活作风,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年来,我不断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方针、政策,认真书写党员记实手册,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一年里,通过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义务植树活动以及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唤醒了我对共产党员的“最初记忆”,不忘本心,不改初衷。要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我也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对于刚毕业走向工作的我,理论业务不熟是最大的问题,如何准确重新认识和调整自我定位,如何在工作中之初就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这些都需要我不断思考,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学习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悉心钻研权籍调查业务,做到学习理论与业务知识相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努力的工作态度。时刻牢记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权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努力作好本职工作。这一年来,在权籍调查股股长的带领下,积极完成各种工作任务。有我参与完成的外业调查草图共140份,独立完成宗地图20余张,城镇新增数据中完成户信息入库7340户。

通过一年的锻炼、学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一是学习不够深入,不彻底,理论联系实践不够,眼高手低的行为依然有;二是由于工作缺乏经验,力能力不足,开展工作时缺乏魄力。三是心态不够稳定,工作态度需要进一步改变。权籍调查工作特别是外业调查和数据入库工作,涉及的细节方方面面,需要百分之两百的细心和严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我、更新自我、努力做一名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基层服务人员。

不动产登记中心年第三季度工作总结

自2020年3月18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数据一直无法对接共享,造成企业及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跑多个部门重复提交资料,成为企业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针对这一问题,xx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解决存在问题。

2020年9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再次召集市属相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开会。会议决定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整合到一个部门。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主设置统一流程,优化办事程序,在最短时间解决两部门之间存在的数据对接问题。9月25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拉设专线,首先对司法查封、档案查询窗口进行合并,将原房屋预售备案、产权信息与2020年3月18日之后不动产信息共同设在一个窗口查询,由两部门共同出具一个查询受理结果。

在未解决完系统整合情况下,取证信息、送达回证等均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同时加盖两部门公章方可生效。该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起执行。

目前,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合计工作人数43人,共设置窗口40个。计划自10月1日起,将推行当日办理即时取证,即办即取。

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总结【范文】

2022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中心紧紧围绕“一切为群众、一切方便群众”的服务宗旨,着重抓队伍建设,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以“高效、快捷、优质、方便”的登记服务赢得到了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认可和好评。现将我中心2022年11月前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至2022年11月底前中心共完成各类不动产登记21473笔,其中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1520笔,办理抵押登记约1050笔,权证注销280笔,权籍外业调查约800宗,其中国有林地70宗,宅基地批量首次登记5868宗,,完成档案归档4100份,其他办结业务约11000余份。

为了实现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在我市的落实,半年来,中心在吸取省外、省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梳理了、税务、不动产登记的各类房屋,土地登记要件,制做各种不动产集成登记指南,整合了二部门的业务数据,归并了部门间的审批业务流程,顺利的在政务中心大厅启动了我市“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及局作风整顿组的要求,中心按照各项内容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一是在受理零推诿上,要求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及要件在咨询时就梳理好,并引导到相应窗口,对不符合的申请要书面告知。二是在服务方式零距离上,中心做到了对老、弱、病、残实行特事特办,上门服务,同时采取延时服务、证书采取邮寄的创新服务工作方式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三是在服务结果零差错上,中心建立定期立会制,总结一段时间工作检查、工作人员返件结果,分析查找原因,有效避免登记错误的发生。在服务结果零投诉方面。

认真权衡腐败给我们个人带来的政治风险以及给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二是教育大家要正确看待自身工作职位或岗位的权力。狠刹工作动机不纯、廉洁意识不强、权力欲望膨胀的腐败苗头坚决杜绝唯利是图想方设法给自已预留权力空间、没有好处不办事、有了好处乱办事的歪风邪气真正做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三是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讲规矩、守纪律的良好正气。四是结合中心日常工作和集成服务建设要求广大职工加强业务知识。

学习。

提高履职能力同时加强窗口工作纪律与办证大厅服务设施的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上半年,中心各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但工作中存在不足:一是窗口主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主要是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窗口有关便民指引有待增加。二是部分职工的政策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在端正服务态度如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等方面还有待改进。

三是业务办理仍存在迫切解决的问题。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遇到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继承无土地手续如何办理问题;权籍调查中超面积建筑的问题和跨宗等问题。这些是涉及群众利益,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

三、下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对不动产登记的获得感。二是继续做好不动产登记。

工作。

严格按照政策办理各项业务避免出现工作失误。三是完善集成服务网络信息平台。争取下半年全部完成集成服务的创建工作。四是加快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审批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优化咨询窗口设置;探索推广“最多跑一次”服务模式。

不动产登记中心个人工作总结

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自然资源工作和自治区、盟委行署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认真执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考勤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学习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工作,编制了固定资产登记领取台账。抽调专人配合局机关开展定点帮扶工作。

(三)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业务学习培训。一是努力提高全盟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素质,5月14日和12月4日举办了两次全盟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班,要求各地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政务服务水平,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会上邀请区内相关专家对“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工作,“内网外迁”工作、信息共享集成工作、抵押登记向银行延伸服务工作进行了培训。二是组织本中心干部职工对不动产法律法规进行了集中学习,切实提高不动产登记中心干部职工的业务能力。为进一步提升全盟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组织相关人员赴*_**参观学习国家、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以及“线上线下”交易、登记、缴税“一窗受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便民举措和先进经验。三是做好盟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登录盟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查看系统运行状态,了解掌握各地区登记信息报送情况,联系相关技术单位解决了旗县级信息系统获取不到响应报文的问题,保障了盟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稳定运行。目前,全盟12个旗县市(区)共颁发各类不动产权证书、证明340484本,其中不动产权证书257313本,不动产登记证明83171份。

(四)推进不动产抵押业登记务向银行网点延伸工作。已与盟金融办、公积金和有关金融机构协同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延伸服务,通过搭建互联互通平台,实现抵押人在金融机构网点签订抵押贷款协议的同时,同步受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减少了办理环节和时限。目前,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已分别与5家金融机构开通了业务,西乌旗与中国邮政银行、住房公积金,镶黄旗、白旗、多伦、蓝旗与住房公积金、农商行,太旗、阿旗、乌拉盖与农商行开通了专线,已经开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其他旗县此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五)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内网外迁工作。一是按照“国办发〔2019〕8号”文件精神,压缩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间,目前12个旗县市(区)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已全部压缩至5个、3个工作日以内。二是与盟大数据局、政务服务局多次协调沟通,将我局业务专网和各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迁移至盟大数据局,统一进行三级等保测评,实现内网外迁和信息共享。目前我局机房已搬迁至盟大数据中心机房,完成了网络调整与策略调整,并将采购的安全设备全部部署至盟大数据中心机房,网络安全环境得到了保障。

(六)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督促旗县加快处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房地产遗留项目“办证难”问题化解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416号)要求,我局进一步与住建部门沟通对接,并组织13个旗县市(区)对房地产领域遗留项目进行了摸底,全盟实际遗留问题项目数为200个(包括二连浩特),总套数为49271套,截止目前,开发商首次登记47506套,办理个人不动产转移登记28769套,完成率61%。

(七)稳步推进农村牧区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积极配合确权登记科,为年底完成90%以上的任务,按照周某某、月调度制度,紧盯颁证进度,目前,全盟宅基地应登记发证宗某某128338宗、面积4807.77公顷,宅基地已登记发证宗某某117446宗、面积4001.93公顷,完成率分别为91.5%和83.23%。

(八)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自查工作。一是配合人事科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现有在职人员共10人的人事数据采集和信息核对工作,为实现全盟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做好准备,并完成了中心人员的档案自查工作。二是按照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要求,对9名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进行补充更新,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对新增人员的年度考核表、工资变动表、干部任免表等及时装订进档,完成了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的建档工作。

(九)煤炭资源违规入股统计工作。按照盟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对全盟各级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等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的通知》(组发[2020]6号)要求,我中心配合机关人事科,对盟直97个单位以及13个旗县市(区)2000年以来在职和退休所有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档案资料全部按照要求上报至盟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完成煤炭整治销号任务。不动产登记中心共领取3个煤炭整治销号任务,分别是乌兰图嘎煤矿(h0086,6-6)、芒来煤矿(h0084,9-7、9-8),领到销号任务***和企业沟通,完善资料及佐证材料,通过了盟里审查,已完成销号。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各旗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升级改造。确保盟局完成三级等保测评工作后,能够及时接入自治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及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平台,争取年底前完成任务。

(二)督促旗县加快处理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继续做好与住建部门的对接工作,督促旗县市(区)严格按照住建部门的底数完成月报制度,对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项目设立绿色通道,延长工作时间,加快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三)做好林权交接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准备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登记业务,督促旗县市(区)尽快与林业草原部门对接,完成林权资料移交工作,加快数据资料整合。配合确权登记科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准备工作。

(四)做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照事业改革要求,全力配合人事科做好下一步改革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2021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中心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在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领域均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严格按照营商环境要求,紧紧围绕登记财产流程最优、耗时最短、费用最低、登记最便利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对标对表,采取一体化、集成化、一站式服务的办理模式,优化流程再造,不断优化提速,最大限度压缩要件,对前来办理首次登记的企业,热情服务,认真审核登记材料,提高办理工作效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1-6月份,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办结不动产信息查询17464件,不动产首次登记3108件,查(解)封252件,注销登记1200件,转移登记4601件,变更登记218件,更正登记58件,预告登记7899件,补换证登记226件,继承公告59件,作废公告56件。已颁不动产证证书5985件,证明10549件。

是规范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压减登记环节和资料,加强信息共享和应用。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以及影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置事项,不要求当事人提供、不纳入登记流程,切实做到依法、快捷、准确财产登记申请。

申请—领证。积极推进抵押窗口前置业务,把抵押窗口前置到银行,无需再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零跑腿”。目前,已与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威海银行、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等共计8家银行签订抵押前置办理协议,且已正常受理相关业务。

除非公证继承的转移登记及政府统一组织的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业务1个工作日办结。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下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四是落实收费减免。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0〕13号)要求,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填写《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书》,按照规定享受登记费免收政策。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要张贴、悬挂、摆放宣传材料,在收费窗口开展企业登记收费提醒服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同时强化监管机制,在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水平、保障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失信违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充分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防范行政收费流失。

五是加快实现“一网通办”。为切实抓好《关于做好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0〕5号)的落实,实现有关数据与省、市政务外网的联通,我中心已根据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爱”app,采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网上申办。

六是优化“绿色通道”。对企业间转让非住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设置即时办结的“绿色通道”,提高登记财产服务企业和群众的能力,确保登记财产收取材料最简,办理流程最优,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态度最佳,做到在一个窗口办理、交一套材料、即时办结领证。

七是完善便民服务措施。针对老弱病残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开展延时服务,为前来办理业务人员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对于材料齐全,情况特殊的登记申请人,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立等可取。

(二)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加强培训,提升业务素质。立足我中心实际,围绕本年度重点工作,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行政诉讼、处罚、听证、复议等法律常识,积极研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制作彩页、条幅、发放明白纸等形式,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不动产财产登记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根据科室职责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和组织协调。我中心上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3起,已结案2起,信访热线交办件回复及时率100%。

(三)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全力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已出台《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成立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明确责任,分类施策,集中会商,一事一议,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在专班各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启动,并行办理,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1-6月份,列入市督导考核台账的8个小区已全部完成首次登记,2478户具备办证条件。市督导考核台账之外,新完成16个老旧小区首次登记,1219户群众具备办证条件。近日拟启动会签程序并行办理的小区9个,涉及户数约1780户,完善手续正在积极推进的小区9个,涉及户数约3088户。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完成率100%,与泗水县并列全市第一位。

(四)认真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我中心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全力做好宣传发动。县、镇、村层层组织宣传动员,突出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重要性,让群众知晓政策、明白程序,积极参与农房调查工作,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主动回来配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举办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技术专家对各镇街进行培训,系统阐述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流程、罗列各种类型宅基地及其房屋登记发证收件的材料清单,对登记发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加强镇街分中心窗口建设。各镇街在为民服务中心设置不动产登记发证窗口,负责日常登记工作。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熟练度,提高工作效率,让群众少跑腿。目前全县各镇街窗口人员已到位,正在购买办公设备及架设内网专线。

加大督导调度力度。强化作业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下步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减少返工量,有效推进工作进度。及时组织作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统一标准,提升工作效率,真正将这项工作办成让群众满意的民生实事。

1-6月份,全县各镇街外业调查已全部完成,共计226173户;权属数据库完成509个村、141473宗,公示及改错完成率98%,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位居全市第五位。

(一)多测合一测绘数据整合难度大。地籍、房产数据关联不紧密。地籍、房产成果数据无法相互关联,在土地数据中无法查到房产分层分户数据,图形档案无法关联,新旧档案数据整合不彻底,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数据来源繁多,数据格式不统一。相关部门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基本单位、所依据数据库格式及坐标等均存在差异,给基础数据登记整合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二)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我县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小区时间跨度长,材料缺失收集困难,开发企业或责任主体配合积极性不高,化解难度大。一些小区存在土地手续不全,超规划、超容积率建设,缺少竣工验收手续,存在土地抵押或房屋抵押情况。

(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量大面广。外业权籍调查数据库录入总量较少,质量不高。按照省、市要求,6月份各镇街要完成登记发证和验收工作,目前各镇街权籍调查数据库建立工作进度还比较滞后,剩余工作量还比较大,离全部完成还有较大差距。镇街调查登记进度不平衡。多数镇街仅完成了外业权籍情况和基础数据摸底统计,在村级公示和改错等方面进展不平衡。部分镇街对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不够重视。部分镇街虽然成立了农房一体工作专班,但工作专班力量薄弱,又因镇街其他工作事务太多,专班人员靠不上。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财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

全面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主动下沉企业第一线,了解企业不动产登记需求,主动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对于企业所遇到的问题进行政策性解释,并提供实际解决方案。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微信群,邀请企业代表入群,专人管理与解答,创新预审方式,运用微信与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提前交流、预审材料,让网络为企业(群众)跑腿办事,为企业贴心服务。

(二)对标对表做好权籍测绘工作。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好权籍测绘成果审核关,积极为群众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缩短审核工作时限。做好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三)认真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学习,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及信访等工作。继续搞好不动产登记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中心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有关流程和材料,为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积极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是先登记后整改。对于有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缺失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手续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单位进行整改。

二是先证后责。对于违反规划建设的居民楼,采取职能部门签署会签意见,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然后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违法处罚,追缴费用,完善规划手续等。

三是对拒不配合的建设单位进行联合惩戒。针对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拒不配合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由化解工作专班提出拟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名单、县发改局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督促被惩戒对象履行义务。

(五)以人为本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全县重要民生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是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的具体措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心、紧迫感,各镇街要明确各村村支部书记是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亲自指导村民完成四邻指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材料填报、村、镇“两级审核、两级公示”等具体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年不动产登记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过去的20-年,在市中心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在市中心相关处室的大力支持和分中心各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群力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秉承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完成工作情况。

1、截至20-年底,**分中心共受理**件,其中商品房及存量房等不动产转移登记**件,一般抵押权登记**件,抵押权注销登记**件,预告及抵押权预告登记**件,变更及其他登记**件,公积金抵押合并办理**件。群力分中心目前已经发证办**件,占受理件的**%。其他已到发证环节的业务件,除已短信告知外,正在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人取证。

2、“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邮寄业务共办理**件。

3、完成收费**元。其中完成网上在线缴费**元。

4、综合档案科档案整理**卷、扫描**卷、装订**卷、组卷**盒,出具各类房产查询证明**份。

(二)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措施。

为方便群众办件,缓解人多拥挤压力,**分中心积极开展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响应市中心号召,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服务,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了方便,受到产权人一致好评;二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不让申请人多跑一次腿;三是坚持推行不动产证书邮寄服务,实现申请人办理业务“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四是开展延时服务,碰到特殊情况不惜牺牲个人休息时间,为群众加班办理,真正为申请人雪中送炭,解决难题。五是推行合并办理服务,让申请人少跑路。特别是公积金贷款客户,经过市中心统一培训后,群力分中心严格按照上级指示,既缩短了工作时限,又简化了办事流程,切实为群众解决了二次跑腿办件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规定。

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以来,**分中心严格按照市中心领导班子要求,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件质量。一是受理窗口为方便群众办理,工作人员一职多能,对各种类型的业务申请全能受理。分中心与交易所工作人员勤于沟通,推进了不动产登记业务高效、无障碍的运行。二是单独设立大客户专区,企业提前预约有序办理,既减轻了受理人员工作量,又有效提高了登记效率,得到了企业的好评。三是严格按照工作时效办结。自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四)贯彻廉洁勤政工作作风。

分中心领导定期同各科室干部职工进行廉政谈话,紧抓廉政教育,真正做到克己奉公、勤政廉洁,做到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分亲疏、不走人情,依法依规登记,杜绝“庸懒散”现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项任务,强化“一岗双责”责任。坚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协调抓,中层带动、党员率先,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政领导齐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严格执行规定。

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分中心严格按照《条例》和《规范》进行资料提交、限时办理和收费,认真梳理登记业务流程,按要求不断进行流程再造,积极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二是积极贯彻学习市中心下发的政治文件及业务要求,分中心定期组织统一学习培训,领会政策精要,融会贯通到具体各项业务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为不动产登记系统正常运行提供软实力。三是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不动产登记人员不等不靠,一边积极与市中心领导及时汇报,同时建立了内部会审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分析研判、攻坚克难,对问题进行合理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保证了登记工作井然有序开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0-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在规范公积金贷款合并办理、开展网上在线缴费、只跑一次的快递送达等业务调整的过程中,只注重按时完成任务时限,放松了政治思想的学习,尤其是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又如个别工作人员放松了自身的学习,在微信里做起了微商,没有把组织的要求学习透彻,造成了不良影响;再如由于人员少,相继有工作人员因休产假而进一步增加了在岗人员业务量的加大、一人多职等,产生急躁情绪而影响服务质量等,通过总结大家认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任重道远。

**分中心将始终坚持以便民利民为核心,以打造群众满意示范窗口为目标,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优化不动产登记发展环境。

(一)实行无障碍服务。

针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优先办理,由工作人员全程引导,采取简化手续、优先办理的方式,提供无障碍服务。

(二)实行延时服务。

对于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办理完的业务,工作人员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提供延时服务,直至事项办理完毕,尽量不让服务对象二次往返。

(三)优化受理环节。

对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梳理,规范登记要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手续和材料,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减少了老百姓无效排队的数量,材料核减比例也相对下降。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荣辱观教育,开展以“高效服务、促收履责、廉洁自律”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强化干部的党性观念、公仆意识、敬业精神和廉洁品质,引导干部、激励干部,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严格的党内生活制度。

严肃党的纪律。利用支部生活会,开展党员谈心活动,组织党员汇报思想,按照党员标准剖析检查自己,发扬成绩,找出问题和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措施,使党组织时刻把握党员的思想动机,用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约束党员、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行为。

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工作中,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紧紧围绕“优化服务便民利民”这个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争先进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年第三季度工作总结

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根据岗位需求制定了岗位工作计件量,针对不同岗位工作人员要求按规定完成计划内工作量,对工作人员每日完成工作量实行了计件管理;开设预审窗口,对办事群众做到一次性告知,避免群众多跑路。从便民利民角度不断进行完善改善,提速增效,优化服务。

(一)根据自治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要求,2020年7月1日起进一步精简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取消企业群众重复提交的办证材料及证明。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实行承诺制,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企业及群众申请办理时,针对不同办理事项予以承诺确认。

(二)2020年8月12日,在办事大厅设立自助查询机。群众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档案资料在我中心可一次办理完成,无需再去多个部门重复查询。在查询机上通过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后,免费查询产权人本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并打印查询结果。

(三)在厅不动产登记局支持下,xx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见面”申请受理模式继续推广,与移动公司合作,拉设专线至各房屋开发公司,结合房地产企业从业端登记业务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承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商品房首次登记、商品房(期转现)转移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的业务报件,群众及企业在各房屋开发公司房产部门从业端办理完网签备案同时,即可提交不动产申请登记资料。

(四)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功能,逐步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延伸,推进网上咨询、预约、申请、查询、反馈等服务事项“能上尽上”,打造“不打烊”的“数字不动产登记”,把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结合起来,做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实现“最多跑一次”。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本季度,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件数14640件,登薄15530件,缮证11678本,发证13975本,归档13546件。

截止2020年9月30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件数118853件,登薄111281件,缮证87837本,发证90522本,归档97544件。

不动产登记个人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

20**年上半年,我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各位矿长领导下和集团公司的监督指导下稳中推进,认真遵循集团公司年初提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和安全管理目标,暂时取得较好成绩,上半年人身伤亡事故为0和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我矿上半年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年初复产前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半年内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办公会议,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召开专项安全管理会议,每周周一召开安全例会,强调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落实责任人监督整改。

二是制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在全面总结去年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公司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订了《海湾煤矿20**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较好地完善了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审议通过全矿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对科级以上矿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制作为牌板上墙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和岗位职责分解到各科室和区队,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充分调动了全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和主动*。还制定各科室管理制度以及井下各工种*作规程。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从严从重原则,采取罚教结合的办法。半年内共查处井下各类“三违”60次,其中对39起“三违”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和说服教育,并进行全矿通报批评。而其他21起“三违”当面进行了批评教育。通过上半年的不断努力,有效地遏制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是加强了安全培训工作。我矿成立安教办,专门负责煤矿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管理。

二是做好全员培训。新入井人员、新上岗人员都要做好岗前培训,让他们掌握安全知识和现场*作技能,增强职工全员安全意识。

三是安全培训多元化。我矿上半年开展多种类型培训工作,例如机电管理培训、安全管理培训、生产技术培训、矿规矿纪培训和消防知识。开展多元化的培训,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

四是认真开展外委施工单位员工入井前安全培训教育。我矿属于建设矿井,外委施工单位较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了快速有效的规范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管理,防止井下发生“三违”行为,我矿认真执行煤矿安全培训相关规定,对所有入井新员工进行了72课时的安全培训。仔细强调入井后安全注意事项,学习《海湾煤矿“三违”分类及处罚细则》。

1、我矿3月初制定了“反三违、除隐患、保平安”百日专项整改活动方案,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各科室(区队)和各施工队,要求对所有人员进行贯彻学习。

“反三违、除隐患、保平安”百日专项整改活动于20**年x月20日至6月x日在全矿范围内开展,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从3月x日至3月x日,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誓、条幅等形式扩大宣传力度,动员全员参与。

第二阶段:培训阶段。从3月x日至4月x日,各科室、区队将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上报安监科,安监科整理形成反“三违”安全指导手册,并组织有针对*的培训。

第三阶段:检查落实阶段。从4月x日至5月x日,安监科建立反“三违”行为档案管理。

第四阶段:巩固阶段。从5月x日至6月x日,对前期“反三违”活动进行总结,整理出一套合理有效的“反三违”管理制度,使此项活动能够制度化、常态化。

2、制度并实施了《20**年海湾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具体实施方案为:

(1)成立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活动方案以文件形式下发的各科室和外委施工单位。

(3)开展“排除隐患大行动”活动,要求排查身边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整改。

(5)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提高应急事故的组织和救援能力;(6)“安全活动月”活动进行认真总结。

1、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仔细。

2、安全培训形式单一,对地面安全培训较少。

3、安全隐患监督整改不及时。

4、外委施工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及时,未要求严格贯彻落实。

5、安全管理目前侧重于井下忽视地面安全管理。

具体改进方法:

1、要求专职安检员按时按点上下班,认真检查识别井下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要求处理,严禁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2、组织多种样式的安全培训工作,注重现场培训教育,不能只靠课堂培训。以后加强地面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四定”原则,认真彻底整改。

4、严格按照煤矿相关规定执行,无措施或者对措施未规程学习不许开工。

5、矿井安全管理不仅仅限于井下安全管理,地面安全同样重要,遵守安全无小事的原则,对井下和地面安全双管齐下。

1、杜绝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及二类以上的设备事故。

2、杜绝五大灾害的发生及一级非伤亡事故。

3、全面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建设、生产安全有序推进。

4、扎实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顺利达标验收。

不动产登记党建工作总结

20**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从制度层面堵住了房地分割中出现的制度、贷款和税收漏洞,进一步明晰了不动产权,但也出现了部门衔接、历史遗留处理等相关问题,如何化解这些问题,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关键要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一、基本情况。

20**年11月20日,县委编委会批准在县国土资源局加挂**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将相关部门涉及的不动产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局,内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定编14人。根据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组建工作专班,初步拟定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印制不动产登记样表、申请资料、服务指南。并就“人员调配、办公场所设置、权籍档案移交、税费收取、印章启用、人员培训、县政府实施不动产登记公告时间、工作经费、成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等9个议题提请县政府专题审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决定自20**年元月1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暂停受理业务。1月11日,**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挂牌,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主要做法。

1、整合力量。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连人带编划入1名,从县房管局连人带编划入2名,国土资源局内部调整5名,8名人员于20**年12月30日前到岗,迅速开展系统培训。

2、增设窗口。在县行政服务大厅设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8个,其中受理窗口6个,收费、缮证、归档窗口2个。3、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全员设定a、b岗,确保工作连续性;对招商引资企业、城投公司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业项目的抵押贷款项目、预告预抵押、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现登记等业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做到立等可取;其他业务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截止目前,全县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57本。

三、存在问题。

1、部门协调配合待解决。一是与房产部门的业务协调配合中存在数据共享、查询和补录工作不到位。原房产登记业务统一划入不动产登记后(其中,转移登记仍由房产部门审核),由于未进行房产数据补录,造成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查询房地产数据。县政府要求20**年7月1日起实行不动产数据统一查询,如此,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对房产数据的完整性负责。二是国土资源局内部程序亟待简化。因为我局未设置导询台,申请人来大厅登记后,就认为已经受理,实际在受理前还有不动产测绘、土地评估等一系列环节,经常因其中一个环节时间过长,引发矛盾和误解。

2、不动产登记测绘单位需统一。在不动产登记初期,我们一直按照原有模式,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一同到现场开展业务,经常因测绘人员不足问题,造成时间长,资料积压多,影响不动产登记质效;两家单位收费,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原则。

3、数据整合待启动。按照部和省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20**年11月底前,我县必须完成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省、部对接。当前必须尽快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房产数据补录到不动产信息平台。二是在地藉核心数据库内导入不动产信息平台。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平台的及时更新。

四、建议与思考。

1、加快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步伐。一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不动产数据共享与保护,从根本上解决档案查询、数据补录问题;二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只需提供一次资料就能办理完不动产登记业务,不需再向房产部门提供资料。三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图、表、证、薄的有机统一,实现数据成果管理和信息安全的需要。

2、规范不动产登记测绘和收费。一是省厅要尽快联系物价等部门,及时确定不动产测绘收费标准。在现阶段应综合房产和土地测绘收费标准,按下线的70%收取测绘费。二是规范不动产测绘机构。通过备案或者公开遴选2-3家具备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现不动产测绘一次性进场测绘、同时出具测绘成果,一次收取费用,从而起到提质增效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明确测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对测绘单位实行黑名单制管理,规定测绘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和出图,并确保成果质量,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在收取费用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测绘实行全程免费,按时完成,确保不能增加农民负担。

3、提升不动产登记人员素质。一是在系统内部加强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做到人人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个人素质;二是要加强横向交流,向先进单位学习、向业务能手学习,学习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努力提升**不动产登记整体水平。三是严格工作纪律,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对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团结,对把握不准的业务,要及时反馈、沟通。

不动产登记中心年三季度工作总结

1.严格执行规定,加强业务培训。一是中心严格按照《手册》和《规范》进行资料提交、限时办理和收费,制作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申请书和受理通知单等表格式样,认真梳理登记业务流程,按要求不断进行流程再造,积极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二是积极参加市区两级组织的培训学习,对市局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要求,中心定期组织统一学习培训,领会政策精要,融会贯通到具体各项业务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为不动产登记系统正常运行提供软实力。三是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不动产登记人员不等不靠,一是积极与市局领导交流汇报;同时中心建立了内部会审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分析研判、攻坚克难,对问题进行合理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为群众做好解释,保证了登记工作井然有序开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措施为缓解登记拥挤,方便群众办理,继续推行网上预约登记;二是针对老弱病残开展上门服务,受到申请人一致好评;三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不让申请人多跑一次腿;四是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实现申请人办理业务“跑一次”的目标;五是实行了坐落变更证明备案制度,梳理以往办理的变更登记业务,登记备案,在受理更址业务时,已经办理过地址变更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中心内部来解决。六是开展延时服务,碰到特殊事项,大家思想统一,开展延时服务,真正为申请人雪中送炭,解决难题。七是开设了绿色通道--提速办件。对于材料齐全,情况特殊的登记申请人,我们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站等可领。

3、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规定。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登记中心严格执行市局和分局领导要求,把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作为不动产工作的重心。一是分类设立受理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工作人员各专一项,便于快速进入角色,并通过逐步换岗达到综合受理的目标。原土地登记工作人员与房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岗位上就近安排,便于沟通,高效无障碍的推进了不动产登记。二是在柜台外设立了开发商自理办件区,方便开发商预约前来办理,既减轻了受理人员工作量,有效提高了登记效率,得到了开发商的好评。三是限期办结。自不动产登记以来,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4.廉洁勤政根据分局统一要求,分管领导定期通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并同登记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签订了岗位廉洁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紧抓廉政教育,真正做到克己奉公、勤政廉洁,做到受理工作不分亲疏、不走人情,依法依规登记,杜绝“庸懒散”现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中心人员齐心协力,三季度中心共办结:不动产信息查询2871件,不动产信息查封92件,不动产抵押登记318件,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305件,不动产转移登记1232件。已颁发不动产证1610本,不动产证明382件。合计办理办结2577件。办结率98.63%。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是林业登记目前未整合到位,根据原定整合到位人员一人,而且未参与林权发证业务,后期林业登记工作困难较大;二是历史遗留信访工作量大而繁琐,大部分因为历史原因未完成审批,导致要件不全无法受理,占用了大量工作精力;三是整合前由市房管局和其他区县局登记的博山辖区房产信息数据,博山区不动产登记时无法查询使用,影响了登记效率,引起群众不满;四是每天查询证书办理情况的电话量多,新开发的系统不具备领证短信提醒功能,每次来电必须查询系统,占用大量精力。以上两项已经汇报给市局,正在协调解决。

不动产登记个人工作总结个人工作总结

自我参加工作以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持续“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忙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用心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持续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用心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不动产是国家改革新事物,我很想把工作做好,但自己又缺乏工作经验,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工作以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党的国家各种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认真学习“创先争优”,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认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始终持续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学习到了许多工作方法,与群众直接接触,真正做到深入到群众中去。平时,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机关学习会、各种工作会议都是我学习的好机会。此外,认真参加各类培训、会议,通过参加不动产培训,熟练掌握了业务技能。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我在工作上迅速成长起来。

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动产登记经常会遇到各种疑难杂症,需要用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我本人在单位主要有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材料初审意见。

(二)负责中心登簿打证工作及证书颁发情况统计表报送。(截止2018年12月31日,我中心已颁发《不动产权证书》3699本,不动产抵押证明1967份)。

(三)负责中心日常报账工作。

(四)负责黎母山镇榕木村委会2户贫困户扶贫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一是要多看一些对工作有帮助的相关书籍,多学习,多请教,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提高工作能力,做好本职工作。二是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做到腿勤、口勤。一如继往的踏实工作,任劳任怨,务实高效,不断自我激励,自俄鞭策,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办公室形象,力争高效、圆满、妥善地做好本职工作。三是要坚持做到每日办理业务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登记,并及时寻求解决方法,争取把工作做得更好。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制定与发布,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经起步。就我国当前的体制来讲,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依旧存在着各个方面的阻力,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中的典型,在不动产登记执行过程中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

不动产登记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与自身职权,将不动产的自然、权利等状况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进行记载并公示。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本文中所提到的不动产仅仅指房地产。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原因是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其权利归属非常的复杂,需要对其产权关系进行明确。对于房地产而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与职能并不是降低房价,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房价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房地产供求关系,其他因素所发挥的都是间接影响,通过对供求关系的影响来影响房价。不动产登记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征收房产税,两者之间虽然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并不是单一的房产税征收。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房产税的技术准备与支撑。不动产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础——土地登记、核心——权属、目的——物权保护、表达形式——空间信息、法律特征——勘验取证、时态特点——现势性强、作用——多用途性。实现不动产登记,首先能够对房地产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不动产登记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从法律层面给与不动产权利人以保护,同时还能够对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进行维护。其次,能够刺激二手房房源的增加,降低房屋的空置率,实现房屋本身的社会价值。最后,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供基础,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房价的角度进行分析,人们所关注的并不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与实施,而是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上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状况。房价的决定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人口、收入、货币供应等几个方面,在对住房资源进行调节的过程中,保有环节房产税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对房价进行调控,而是实现制度长远性的设计与改进,促进有序、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形成,降低住房交易双方的产权风险,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从短期市场冲击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为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购房者的市场预期造成影响。从这个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价下行的压力。但是,不动产登记与房价下降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不动产登记主要的目的`是对产权进行明晰登记。不动产登记对于居民不动产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老房子、旧房子的继承问题,在房地产市场化之前存在着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第二,市场供需变化,部分只有多套住宅的人担心房产税推出,从而倾向于抛售房产。但这部分人数量有限,对房地产经济的冲击也是有限的。

不动产登记并没有将房地产调控中作为其主要的目标,在短期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标是对多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统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审批、申请流程等方面的简化。当前,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执行对象中并未涉及到存量房地产,购房者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全面运行之前会保持观望状态,投资性购房者很少会出现大量抛售的情况。因此,不动产登记对房地产经济的影响更多的体现在未来市场运行规范方面。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确实对二手房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条例中并未提及自然人为条件对其名下的房产状况进行查询,但是能够通过地址对房产持有人进行推导,打破了传统的房产信息查询的瓶颈,可能会引发投资性购房者的抛售行为,高端二手房供应量可能会出现增加的情况,有利于平抑二手房市场价格。从短期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对房价的影响是有限的,对二手房房源的增加可能产生更大的影响,但是对于大中城市来讲,二手房房源并不会对一手房产生较大的影响作用。从长期进行分析,不动产登记为房产税的征收奠定了基础,二房产税的征收必然会对房价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不动产登记的长期影响较为显著。不动产登记实施之后,政策对房价的影响将会逐渐体现出来,调控将更加精准。总体来讲,不动产登记对于房价过快上涨并不存在明显的抑制作用,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将增加二手房房源,但是并不会对楼市供应产生巨大的“倾向力”。

不动产登记在短期之内都是利空的,这会对市场成交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导致大众在心理上倾向于少买房。但是这种利空影响仅仅是短期内的,不动产登记实现全面贯彻落实需要3-4年的时间才能够完全实现,对市场真实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国家在政策出台的背后更多的关注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化运行,不会对市场运行进行过多的政化操作。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来讲,不动产登记政策是有利的,通过计算机技术能够进一步实现行业信息分享机制的完善,解决行业内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房地产企业能够实现自由竞争。此外,通过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创建,能够为未来房产税的实施提供更多的有利影响,税收改革将使得房地产行业更加成熟,消除非理性投资需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给楼市带来的改变包括投资者数量降低、商品房短期供给量增加、楼市回归理性等。从楼市的调控方面来讲,不动产登记实际上就是通过计算机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登记与联网,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能够通过针对性的措施对楼市的分类、存量等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影响城市楼市的供求关系,对于楼市的健康、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落实与发展对房价产生的影响当前仅仅局限在心理层面,并没有过多的实质性影响。即使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房产税政策的相互结合,其最大的效用与最终的目标也是实现不动产的精确管理与监控,促进房产使用效率的提高,对于房产价格的影响非常有限。

不动产登记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对房地产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促进了房地产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条例

1、【放心,旧本依旧有效】新证启用,旧证依旧有效,不受任何影响,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

2、【“小产权房”不会“洗白”】不动产登记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这样的念头应该打消。

3、【不动产征税问题只能交予法定】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2013年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不动产登记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

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

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

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

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

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

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

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

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

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

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

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

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

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

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

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

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

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

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

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

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

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

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

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

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

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

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

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

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

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

不动产登记

摘要:我国不动产采取以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相结合的物权生效要式,不动产登记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初步整合,立法体系尚有待完善。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程度不同,水平各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设尚处于构想、尝试阶段。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本文深入剖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特征及其成因和影响,试图寻求提高登记簿公信力的路径,以最大程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物权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1不同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比较。

我国借鉴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土地制度和具体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登记是物权生效的主要但非唯一形式,登记机构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种推定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的推定公信力。

《物权法》赋予登记簿极高的法律地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以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同于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主要生效标志。

2.12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机制。

为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均对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情形给出救济途径。

2.13取得物权的特别规定。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受让人可以基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即便后来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非真实权利人,即使交易受让人存在一定过错,只要受让人是基于对于登记簿的信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所有人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3】。

分散登记时期,房屋、土地、林地等分开登记,各领域登记部门都有针对各个领域的登记条例或登记办法,尤其在房屋登记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业标准性质的登记规程,并开启房屋登记官制度的先河,各个地方对房屋登记的重视和精耕细作程度非常高,房屋登记工作的严谨和精细化程度,为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提供保障,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不动产登记簿编写和存放规范,指定登记机构负责保管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强调登记人员业务素质,更加细化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同时首次提出各部门数据共享的理念。行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一项大数据整合工程,建成以后,将有效提升登记机构的审查能力,客观上为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准确性及提升登记簿公信力提供技术支撑。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应以绝大多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实际权利相吻合为基础,在实践中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登记簿的公信力存在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2.21登记机构审查能力有限导致的错误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而未明确这种共有关系的审核是否包含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登记机构从审慎角度出发,对共有关系审核延伸到“隐性共有人”,4这种审查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原因证明资料,诸如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均显示不动产权利人为一人,但登记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的询问可能得知不动产实际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如果直接依据询问进行登记,就导致登记结果和登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出现;第二,共有不动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果让“隐性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将加重申请人负担,登记人员在“放管服”“最多跑一趟”的压力下,侥幸认为不涉及权利处分的登记,本人不到场应该没有风险,常常在“隐性共有人”未到场情况下直接根据询问笔录将不动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以上两点是很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的两难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放管服”双重压力下采取折中,往往造成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2.23对申请人婚姻关系是否审查模糊不清,导致登记逻辑上互相矛盾。

如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而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两人并无特殊约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却只有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如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审查,登记机构受各方面客观条件限制也无能力审查,即便通过询问申请人等方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审查结果的真实性也非常低,反而影响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机关依申请人申请所做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权力,这种公信力和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旨在通过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转移和灭失进行干预以明确不动产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便民利民。一旦登记机构做出错误的登记行为,出现登记簿记载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使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物权法》对于因登记错误造成对权利侵害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不一致,背离了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影响不动产登记形象,降低不动产交易效率,也不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4.1健全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明确登记机构审查范畴4.11进一步明确审查方式。

明确登记机构对于“隐性共有人”有无审查义务,明确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人”物权法律地位。

4.2提升登记硬件设施,提高登记机构审查和甄别能力。

增强身份验证、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办公设备的投入,提升审查能力,减少登记错误情况的发生,提升登记簿公信力。

4.3加快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形成规范共享登记资料的法律地位。

不动产涉及范围较广,与建设、房产、林业、渔业、海洋等部门都有很重要联系,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非常迫切。如果通过信息技术共享登记材料,可有效降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概率,也将大大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不动产登记涉及法律较为广泛,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不动产登记知识。不动产登记本身涉及权利人重大财产,需要登记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登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程度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登记簿准确程度。

4.5建立登记信用机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和受遗赠登记不再强制公证,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时期,数据共享尚处于构想和尝试阶段,登记人员素质有待加强,而继承、受遗赠涉及更为广泛、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社会关系,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由公证机构对继承、受遗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审查不失为减少登记错误的可行方案之一。

参考文献:

不动产登记条例

为充分发挥房屋登记机构和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受住建部房地产业司委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组织起草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请全局房屋登记岗位业务人员认真学习该《草案》,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设和全面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据一位参与草案研讨、接近国土部的消息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自三中全会后,国务院法制办、国土部就启动不动产条例的起草,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已经形成初稿,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草案中并没有“以人查房”字眼。国土部起草的草案中,新增了查询服务,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有相对严格的规定。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申请查询相关资料。再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另一方面,草案也十分重视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相关知情人士,若透露不动产登记的信息,造成损失的,也将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信息,分别登记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不同主管部门之下。条例通过后,有关部门有望实现上述信息的互通共享,国家和地方登记的信息也有望实现互通互联。

增设了有条件的查询服务。

据上述消息人士介绍,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将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服务。

“不动产是一种物权,合法合规的提供的服务符合物权法要求。”严金明介绍。

上述国土部土地地籍司的人士也表示,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

在国土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看来,依法提供查询服务写入条例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以人查房”。

下半年以来,房叔、房姐事件频发,亦引发各界对于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在此背景下,国内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法规,规范“以人查房”,比如福建漳州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为条件进行查询,只能以明确的房屋坐落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进行查询,还将强化落实相关问责机制。

实际上,查询相关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国土部起草的草案指出,权利人、利益相关方,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另外一个是公检法机关,有权查询与调查案件相关的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严金明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不动产权益,查询是有前提的,一个是利益相关人;另外一个国家有关部门出于某种需求——并非是随意查询,需要区别。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十分强调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共享单位及工作人员,仍需要对相关资料保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助力反腐。

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不动产登记专家座谈会”上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不是重起炉灶另开张,而是以这些成果为基础进行整合、融合,做好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邹晓云也表示,国土部主导的不动产登记更多是一个整合的角色,解决过去多头、重复登记等问题。

在有关《不动产登记条例》涉及的不动产登记现状中明确,土地登记(包括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归国土部门;土地承包权登记归农业部门;房屋登记归建设部门;林权登记归林业部门;草地登记北方归草原局、南方归农业部门;海域登记归海域部门。

各部门在登记权属部门的登记信息时,将依照登记内容数据分别建立土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土地登记发证管理系统、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林业管理系统、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草案提出应实现登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定期逐级备案,实现国家与地方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该平台由国土部负责,将与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主管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与统计有关部门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

“该基础平台一旦与个人信息等各项系统并轨,将为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完整、准确掌握官员房产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术条件,这对于反腐有重大作用。”严金明说。

正如国土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所介绍,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出发点不是反腐败、遏制房价,但客观上有些关联。

不过,在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永祥看来,虽然技术上对于掌握、查阅官员房产信息没有太多障碍,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系统建设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具体的效果还有待观察。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申请登记的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换发前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刊发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二十八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接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导致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并依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三十一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土地测绘成果报告或者地籍调查成果等相关材料。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当事人可以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的材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地名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三)分割、合并协议;。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就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就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四十一条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情况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房屋现状资料等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房屋等方式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受让人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但因继承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以及荒山、荒沟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四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为承包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首次登记。

第四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变更登记: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致使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互换;。

(二)转让;。

(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四)其他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

(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九条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第六节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十二条将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应当一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十三条设定、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抵押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放弃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提交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在建建筑物以其全部或者已完工部分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五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上已经设定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购人可以按照约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应当对需要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十条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其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日期即为抵押权登记日期。

第六十一条经预告登记的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注销预告登记。

第六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没有错误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后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不动产权利人。

第六十三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不动产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第六十四条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注销异议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异议登记受理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六十六条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登记的不动产采取限制转移、限制设定抵押权等措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内容和期限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范围和内容不明确的,或者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第六十七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并采用电子介质,进行异地备份,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六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仲裁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以及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七十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询,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十七条2005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登记房屋因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并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天津(楼盘)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本市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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