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规章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与协调各种资源,实现组织目标的顺利实施。我们总结了一些优秀的规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学校成立控烟领导小组,由校长亲自挂帅,制定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禁烟规定。
2、领导带头,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学校领导带头控烟,齐抓共管控烟工作,全体师生共同参与控烟活动,人人争做控烟主人。
3、积极开展控烟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校园网、黑板报、广播、升旗仪式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增加师生控烟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使禁烟工作变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为。
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教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会议室、食堂等公共场所设有醒目的禁烟标志禁止吸烟,不放烟具,不向外来人员敬烟。
5、学校鼓励吸烟的教师戒烟,提倡吸烟者之间不互相敬烟。吸烟的教职工要做到在学生面前或有学生在的场所不吸烟。
6、校园内小卖部禁止销售香烟。
7、将作为师生评优的一项指标。对吸烟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完全戒烟的,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教师不遵守控烟制度并多次被督查人员发现的当年度不能评为优秀、先进。
8、严禁学生在校内外的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吸烟。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精选
了更好的开展控烟工作,创建无烟环境,特制定我单位控烟规章制度,要求全院严格遵守。
1、落实无烟环境:
(1)工作场所明显位置张贴禁烟标示;
(2)所有的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3)结合戒烟日进行控烟知识宣传;
(4)工作场所明显位置设立控烟告示牌;
(5)所有的工作场所禁止摆放烟灰缸;
2、全体职工均应做控烟表率,吸烟者带头积极戒烟;
3、全体职工必须参加中心举办的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培训;
4、全体职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
(1)均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
(2)均有义务对病人及家属进行控烟宣传。
5、全体职工均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6、全体人员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7、控烟考核与精神文明评选和业务考核挂钩。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精选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理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第十一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十三条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七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控制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学校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培养全校师生健康的行为习惯,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学校控烟制度:
1.成立由学校班子集体组成的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为组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所辖的控烟工作。并下设各班主任、办公室主任和专用教室负责人等为各班、各室控烟工作第一责任人。
2.学校各办公室、教室、专用教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不摆放香烟,无烟蒂,教职工在校内不吸游烟。
3.外来人员如有吸烟行为的门卫应及时提醒、劝止,让其知晓学校的禁烟规定。来校的宾客由负责接待的有关老师负责,逐级管理、责任到人。全体教职工在校园内必须谢绝他人敬烟。
4.禁止在校园内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校园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5.严禁学生吸烟。学校、各班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健康教育课、班队会、家长会、黑板报、手抄报等形式,广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控制吸烟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药品销售经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及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款第一项至第八项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所管理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铁路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评选本市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第九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条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传。
第十一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合适位置设置吸烟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禁止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吸烟:
(一)养老机构、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除儿童公园以外的其他公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控制吸烟场所。
第十三条设置室外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烟头收集设施和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距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七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
控制吸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应当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控制吸烟标识的制作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制作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举报频次情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禁烟、控制吸烟的主体是师生员工,包括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临时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
三、校园禁烟区为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会议室、学生宿舍、食堂、浴室、游泳池、学生公寓、卫生间、室内体育馆、室外运动场及校园其他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
四、学院所有会议室、办公室及各类会议禁止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校园除规定的吸烟点外,严禁任何人在校园流动吸烟,吸烟者不得向他人敬烟。
五、各部门加强校园禁烟、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增强禁烟、控制吸烟的自觉性。校园内禁止张贴烟草宣传广告,严禁校内商业网点出售香烟制品。
六、校园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人员在禁止吸烟区吸烟。教职员工应首先规范自身行为,在禁烟、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七、学院禁烟、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建立禁烟、控制吸烟工作小组,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禁烟、控烟工作,来访人员的解释说明工作。
八、学院将禁烟、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与教职工评先评优挂钩;学生的禁烟、控制吸烟与学生日常行为考核,与各种评优和奖助学金评定挂钩。
九、学院禁烟、控制吸烟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无视学院制度在禁止吸烟区吸烟者,教职工一次罚款100元,学生一次罚款50元。
十、任何人都有对违规吸烟者进行监督的权利。学院设立禁烟、控制吸烟监督电话。
十一、本办法于201--年4月1日起实施。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为保障博物馆发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加强博物馆禁烟控烟工作,根据中央、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结合博物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任务是:“加强禁烟宣传,提高禁烟意识;明确禁烟职责,落实禁烟措施;健全禁烟制度,加强禁烟检查”,使不吸烟成为博物馆观众及全职职工的自觉行为,单位除专设地点或吸烟室外,其余场所均禁止吸烟。
第二条设立禁烟区和吸烟区。
(一)夔州古建筑群园区内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除室外吸烟区外,其余地方一律不设吸烟室。
(二)博物馆的室外、露天、通风处设置一定的吸烟区,并张贴可吸烟区统一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且在吸烟区防止落地烟缸。
(一)全体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应自觉学习健康知识,人人懂得吸烟危害健康的道理,人人参与禁烟活动。
(二)在博物馆、大成殿、鲍超石室、耀奎塔等重点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禁烟警语,张贴禁烟标识和博物馆禁烟监督电话。
(三)馆内公务活动不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场所不摆放吸烟设施。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四)进入博物馆的观众需提交打火机,馆内保卫科全体人员及监控室人员负责整个禁烟区域的禁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外来办事人员在办公楼等办公场所吸烟,及时制止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违规吸烟行为。
(五)将“珍爱生命、拒绝烟草”设为园区内禁烟口号,争创“无烟景区”。
第六条禁烟宣传教育。
(一)依托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利用宣传栏、展板、等形式开展禁烟宣传。
(二)利用“世界无烟日”开展禁烟宣传活动,让远离烟草成为博物馆全体职工及观众的自觉行为。
第七条本禁烟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集团公司作为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禁止任何员工在办公区域吸烟,为员工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办公环境。
期望集团总部各位员工严格执行本通知资料,否则将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xxx年二月二十五日。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精选
为了酒店宾客及员工的身心健康,控制吸烟带来的危害,营造文明、舒适、环保的公共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规定,酒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控烟管理制度如下:
一、酒店各部门值班室、酒店无烟楼层、无烟包厢等区域为禁烟场所、场所内禁止吸烟。
二、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三、酒店员工接到客人预定包厢或客房房间时,要告知客人是否选择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待客人进行无烟包厢或无烟客房后,服务员应作温馨提示。
四、若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并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
五、采用部门例会、班前班后会、店报、宣传资料、员工橱窗、新员工培训等各种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使其知道吸烟危害健康的相关知识,从而积极配合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
六、酒店控烟监督员每天不定时(每天至少一次)对各禁烟场所进行巡查,对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七、各部门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少抽烟、不抽烟。同时引导、帮助部门下属员工戒烟,使单位员工吸烟人数月逐步下降。
八、发现在禁烟场所有吸烟行为者,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九、酒店全体员工有劝导宾客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十、各楼层设控烟监督员,监督检查禁烟情况及控烟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本规定从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医院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一、全院各处、科室都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设无烟医院实施方案》条例,每一位员工要从“我”做起,尤其是各级领导,要起表率作用,不抽烟。
二、各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一名科室成员为组员的控烟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本科室控烟管理制度,并根据医院工作计划开展控烟管理工作。
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医院的候诊区、治疗室、病房、检查室、手术室、实验室、示教室、会议室、值班室、医护办公室、行政后勤、各科室均属此类。
四、禁止在医院派发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和宣传资料。
五、禁止在医院小卖部销售香烟。
六、禁烟场所必须设置禁烟标志及不摆设烟具。
七、将控烟工作纳入到各科室工作计划,列入质控检查指标,与年度评优工作挂钩。
八、开展吸烟危害健康与戒烟方法的.介绍讲座,新员工入岗安排禁烟教育培训。
九、每位员工都要成为控烟工作的宣传员和监督员,对吸烟者,应大胆管理,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十、医院制定的制度,由医院爱卫会负责监督、实施、检查。
医院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一、全院干部职工要高度认识开展创建无烟医院的重要性,自觉带头戒烟,促进全民戒烟。成立以主管院长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无烟医院领导小组,全面动员,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无烟医院的'各项规定,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在全院范围内营造吸烟有害健康的舆论氛围,降低吸烟率。
三、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向职工、向患者及群众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相关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
四、凡是本院职工在工作区域内一律禁止吸烟。办公室、会议室、病房、门诊、科室和餐厅等室内不准摆放烟具。全院干部、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在工作区域内积极实施控烟工作并积极做好对患者及群众的劝戒工作。
五、全院职工要树立自觉、自律意识,积极戒烟,做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院领导、科主任带头不吸烟、不敬烟、带头劝阻他人吸烟,科室人员要相互监督。
六、病员、陪人及外来人员禁止在院内吸烟,要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做一个文明市民。
七、医院将控烟工作列入制度管理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日常检查中发现凡是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进行书面警告并全院通报,第三次在全院进行通报并给予50元经济处罚。对三次以上吸烟者,加倍处罚。对无视医院禁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将按医院规定进一步追究责任。对控烟工作突出的科室,医院将给予奖励。
八、全院各科室,全体职工自觉遵守医院《关于实施医院工作区域控烟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医院工作区域控烟力度,以确保控烟工作成效。
九、建立控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将控烟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全院综合目标考核相结合。年终考评时,年度内科室有吸烟违犯医院控烟制度的,取消年度科室评优工作,个人取消年年度评优资格。
十、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禁烟管理制度禁烟管理制度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创设优美洁净、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xx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明确幼儿园属禁止吸烟单位,将管理控烟工作作为创设文明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管理措施:
1、园内宣传:
1)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禁吸烟标识和监督部门电话。
2)通过孩子向家长进行禁烟宣传;幼儿接送时间家长和家长在园开会时不能在园吸烟。
3)利用家长会教师向家长进行宣传。
2、书面告示至各协作单位入园一律不得吸烟:如绿化人员、食品送货单位的送货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
3、对在本园内发生的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任何一位职工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劝其离开园所。
禁烟控烟管理制度
1、积极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校园有醒目的'禁烟标志。吸烟教师应自觉戒烟。
2、学校内任何地方均不设烟具,禁止吸烟。
3、各部门对外接待不敬烟,不接受赠烟。
4、充分利用校班会课,校报、广播、校园网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使不吸烟成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动。学校控烟知识知晓率达100%。
5、学校主动和学生家庭配合,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开展学生“小手牵大手”活动,督促家长戒烟、禁烟。
6、学生家长来校吸烟,人人有责任劝阻吸烟。
7、校行政值班人员为日常禁烟监督员,在值班时发现有教职工违规或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吸烟时进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者要劝离校园,并作好记录。
禁烟管理制度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倡导健康生活,提高身体健康指数,教育和引导师生确立健康生活的观念,根据《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禁烟范围: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所属公共区域,包括教室、公共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室内外公共场所。
第三条适用人员:全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它人员。
第四条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除了不主动向领导和客人(含学生家长)敬烟外,要告知学校的禁烟规定并劝阻吸烟。
第四条校长办公室为学校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各处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医务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吸烟有害健康、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的宣传教育或图片展览活动。
第六条在学校北大门、东大门、南大门及各主要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明显禁烟标志,并根据需要设立2――3个吸烟室,禁烟区不提供烟缸等烟具。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处以人民币50元/次罚款,由财务室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按捐款处理。
第八条此规定从4月10起执行。
校长室。
禁烟管理制度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禁烟管理制度禁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街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会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职工活动室;。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制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村居及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街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规定由街道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通化县中医院范围内的所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2.所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
3.中医院所有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准抽游烟。
4.不在中医院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不在中医院院内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5.设立控烟监督员,对在院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内部员工有此类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予以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6.所有员工需对患者及家属做好禁烟、控烟的劝导和解释工作,在工作范围内不提供吸烟器具。
本管理制度自xxxx年3月1日起施行。
禁烟管理制度禁烟管理制度
幼儿园是育人的.场所,幼儿园环境是否整洁、美观直接影响着幼儿的身心健康。为了创建健康整洁的校园环境,任何人不得在幼儿园内吸烟。特制定禁烟制度如下:
1、提倡戒烟、禁烟。
2、幼儿园的教室、专用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餐厅等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校内任何地方均不设烟具。
3、校园内禁止吸烟,禁止乱丢烟蒂,并设有醒目的禁烟标志。
4、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校报、广播等各种形式,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5、学生家长来校吸烟,人人有责任规劝禁止吸烟。接待家长或其他外来人员时,原则上不敬烟,也不接受赠烟。
6、积极开展“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鼓励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