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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理财保险合同协议大全(14篇)

时间:2023-10-30 04:16:35 作者:文锋优秀理财保险合同协议大全(14篇)

保险合同是一种商业合同,它规定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保险合同样本,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保险赔款转让合同协议

甲_方:(被_____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_话: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传_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方: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电_话:

邮编:______________。

传_真:_________________。

丙_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_话: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传_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_____,保单号为_______(以下简称"_____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_____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_____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_____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财产保险合同协议

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阐述了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立法意义以及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同时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提出了适用于财产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完善策略。

(一)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有助于防止投保人以他人财产进行投保的行为。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就限定了投保人仅可以自己的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投保,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利于防范道德危险的诱发。虽然保险法规定,以欺诈方式骗取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拒赔。正是保险利益的存在,确定了保险人给付的范围,使得投保人实施的这种自害行为所能获取的赔偿与其所丧失的利益相等,从而有效地遏制了这种行为。

(三)对保险利益存在的要求,有助于限制保险责任范围。通过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可以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以有利于避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及时救助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又可以做到保险赔偿有依据,使保险合同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不明确,当前保险法没有具体阐述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定义。通常情况下,财产合同保险中保险利益判断标准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第一,从形式上来讲,保险利益主要体现的是利害关系;第二,从经济学角度出发,保险利益表现的是一种经济利益;第三,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利益属于合法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法中,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将会失效。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确保保险利益,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有助于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即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订立相关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不明确,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双方却享有保险利益。按照相关的保险利益原则规定,财产保险利益能够进行转让,但是对转让时间却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因此导致发生纠纷的概率高。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定义首先要界定保险利益的性质,明确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从而具体分析被保险人或者投保者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利益关系。对于保险利益范围而言,在确定的过程中,主要的依据有四个:一是标的物,二是被保险人,三是赔偿项目,四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上,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首先要确认投保财产保险利益,说明保险利益的合法性。其次,要掌握保险利益种类以及范围,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第一,财产法律享有者;第二,保管者所保管财产;第三,占有者所占财产;第四,股东财产;第五,合同产生利益;第六,经营者对经营事业所期待的利益;七是财产保险标的其他相关利益。

(二)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义务规定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保险合订立过程中,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而言,首先要规定告知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基于履行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三)强化财产保险利益转移规定首先,要明确保险转让定义。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只有在完成物权占有转移下才能进行标的物转让。在具体标的物转移过程中,要以实体利益为核心标准,明确转让定义。其次,保险利益转移手续繁复,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保险利益也会发生转移,为了确保保险人利益,要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状况。再者,要掌握保险标的转让时间。标的物在转移前,标的物所有人承担风险。而标的物发生转移时,风险也将会发生转移,买受人承担风险,因此要明确保险标的转让时间。

四结语。

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持保险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财产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制度,或多或少会有写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和摸索中逐步完善以更好地保证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任以顺,陈夏.论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j].金融与经济.20__(09).

[2]邵祥东.论我国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规则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__(08).

[3]张晓一.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j].中国保险.20__(07).

保险赔款转让合同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被_________人)。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单号为(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保险公司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_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万元_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中国_保险公司公司。

保险赔款转让合同协议

甲方:

(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

电话:

邮编:

传真: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丙方:(银行)。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鉴于: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号为(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代码为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

第一条的授权。

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变更。

3、按照本协议。

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

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保险赔款转让合同协议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

电话:

邮编:

传真: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丙方:(银行)。

注册地址:

电话:

邮编:

传真:

鉴于: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号为(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代码为的买方的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保险代理合同协议

编号: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___保险公司___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___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万元___币时将所收。

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代表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从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保险业推出一种名为保证保险的新险种。例如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由于保证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分歧。本文的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一、什么是保证保险?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亦即从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机动车的买车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不同的人,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三)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们看到,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此债务的履行对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利,对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不利。可见,在现实中的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自己对于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法第十二条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显然不合。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借款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即债务人违约。

按照保险法原理,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的、偶然发生的危险,换言之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应不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影响。但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此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取决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债务,保险事故就不发生;反之,投保人不履行债务,保险事故就发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债务,除遭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陷于破产等特殊情形外,均属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可见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与保险法原理不合。

(六)小结。

因为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不符合关于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法原理。因此,我们可以断言,现今所谓保证保险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又由于保证保险的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实际上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因此保证保险本身就包含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换言之,保证保险本身包含保险诈骗的危险。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

在保险实务中,与保证保险类似的是信用保险,二者容易混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均以债务履行为保险标的,均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保险事故,差别仅在于投保人不同。在保证保险,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在信用保险,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在信用保险,投保人(债权人)对于保险标的(债务履行)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债务不履行)之是否发生,不受投保人(债权人)的影响,属于客观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实质上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将债务不履行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因此,信用保险,完全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保险利益的规定,属于真正的保险合同。

在保证保险,投保人(债务人)对于保险标的(债务履行)不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债务不履行)之是否发生,实际上取决于投保人(债务人)的主观意愿,不符合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风险的基本原理。保证保险不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保险利益的规定,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险合同。

我们已经看到,所谓保证保险,与保险法原理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多有不合,因此所谓保证保险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险。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借用保险合同的形式,实现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换言之,所谓保证保险合同,形式和实质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险形式的一种担保手段。这一判断与中国保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

8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保监法[]第16号)中指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9经监字第266号)中指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

正确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对于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既然保证保险采用保险合同的形式,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则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就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既然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则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人的担保(保证合同)的规定。

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三)对于保险法未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四、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

(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借用保险合同的形式,达成担保借款合同债务履行的目的,投保人(债务人)对于保险标的(债务履行)不具有保险利益,正是保证保险合同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能适用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换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险人)以违反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请求确认保证保险合同无效的主张。

(二)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证保险合同并不是本来意义的保险,而是采用保险合同的形式达成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保险人所承保的不是不确定的客观风险。除投保人(债务人)遭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陷于破产等客观原因外,保险事故之发生(不履行债务),均属于“投保人”(债务人)故意为之,均可构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势必造成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落空,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得适用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换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险人)以违反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为由请求免于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主张。

(三)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条能否作为承担了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根据?因为债务人即是投保人,属于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者”,不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本条作为认可承担了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根据,而应当以担保法关于保证人代位权的规定作为根据。亦即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换言之,承担了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其法律依据不是保险法上的保险人代位权,而是担保法上的保证人代位权。

(四)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是用来保证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的`担保手段,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基础关系。作为基础关系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导致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因此保证保险合同亦应无效;但保证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借款合同并不因而无效。此与保证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是一致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于保险人证明投保人构成保险欺诈(骗保骗贷)的情形,应当适用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无效,并根据保险人过错程度判决保险人对于原告(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介绍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平安保险东莞支公司与建行东莞市篁村支行、陈国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报告》:

“由于该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以保险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担保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功能,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导致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陈国彭的欺诈行为,但保险公司在陈国彭提供一系列虚假购车文件进行投保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严格审查义务,最终与陈国彭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费,故此保险公司在签订保证保险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本案借款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对陈国彭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1/3的赔偿责任。”我认为,这一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是正确的。

(五)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对于保险标的另有抵押担保,则应当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先执行抵押担保,保险人仅对于执行抵押担保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关系保险人的重大利益。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如投保人的“告知”不实,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认为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负有主动审查义务。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并以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作为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目的是让保险人承担借款人不能还款的风险。可见银行之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是信赖保险人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及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保险人将代其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借款人(投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审查,与保证保险合同无关。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得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借款人(投保人)未进行资信审查或审查不严为由要求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主张。

保险代理保证合同协议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内代理保险业务。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____________以内;____________以内。

(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

(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

第四条责任范围。

(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

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

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

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

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_______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________万元_______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_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

(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

(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

(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

(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

(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

(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

(二)本合同期满前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担相应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お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中国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公司。

保险合同协议书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_______(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_______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______________,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六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3、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4、战争、军事行动或**;

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2、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变更地址。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条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第三条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二条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第三条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险代理合同协议样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

保证书。

》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原告:福州甲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闽a133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闽xxx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闽ax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5572.98元、尸体检验费500元、闽b33xxx号车司机b医疗费729.95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2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4352元、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655.02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闽a13383号货车修复材料费16224元、维修费5500元、吊车拖车费4799.99元、车辆鉴定费1500元。

原告于20xx年5月15日为闽a133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97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州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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