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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群体性事件工作总结(汇总17篇)

时间:2023-10-30 20:49:17 作者:紫衣梦实用群体性事件工作总结(汇总17篇)

月工作总结的写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制定计划和目标来不断提升自己。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月工作总结样例,希望能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另一方面,本规定的集体突发事件是指在市内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体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破坏公私财产,不紧急处理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和重大结果的行为,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指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

二、本规定所谓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纪律,是指本队民(协)指警在组织参与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发现集体突发事件的征兆和事件发生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交通事故集体事件:市内发生交通事故集体事件,辖区中队民警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挥车辆,立即向负责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和值班生产大队领导报告情况,商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指令处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队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脱根据上述程序进行。生产大队机关院内发生的集体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召集事故调整股东(协)警察处理,根据处理情况可以向生产大队长要求增加警察力,生产大队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

(二)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所载物品洒落、泄漏或其他严重情况时,管辖区中队民警应首先赶到现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导车辆,立即向管理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的生产大队领导报告,与生产大队值班领导商谈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的指令处置。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的,由生产大队管理领导负责的,需要集中警力的,由生产大队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按指令通知。

(3)自然灾害性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山洪、泥石流、冰冻雨雪障碍、交通堵塞的突发事件,首先管辖区中队和生产大队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

方案。

向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和队务会报告决定警力调配由生产大队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集体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集体事件,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报告简单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决定分别向市政府、紧急事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口头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持续报告。情况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场情况、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处理措施和效果、报告单位(人)、报告时间。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由生产大队列车员负责提交,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由生产大队秩序股提交。上述提交的信息必须在生产大队办公室的文字检查后发送。宣传报道统一由大队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道。

五、处置集体突发事件中违纪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1、接到突然命令后15分钟内未赶到指定的集结场所的;

2、事件管辖区中队民警接到警察后,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3、突然不按规定穿着、带装备或警告风格不整齐的;

4、不允许因任何原因中途退休的;

5、未及时传达指令或传达指令误导不良影响、结果和损失的;

6、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指令履行职务而退缩的;

7、提交信息延迟的;

8、需要处罚的其他情况。

1、通信联系无法传达指令的,其单位行政正职降级,当事人民警察离开现在的单位。

3、警察作为不当事件升级的,当事人警告,离开现在的职场。

6、违反宣传报道规定引起负面舆论的,当事人民警察降级。

7、因工作失误嫌疑犯逃跑的,当事人警察免职,离开现在的职场。

8、大队分管领导对分管机构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10、需要处罚的其他情况。

六、本规定由大队纪检组负责解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旅游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旅游局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责任人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旅游局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代萍(县旅游局长)。

副组长:熊健(县旅游局副局长)。

成员:县旅游局相关股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

(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旅游局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附件:

1、通信联络表。

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

5、一些政策、规定的不合理性也易于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的征地补偿、拆迁补贴以及企业改制中的“买断工龄”、养老保险金标准等政策规定,存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不统一性和前后规定的不一致性,或是在制订标准时,忽视群体的利益,补贴标准就低不就高,造成群众反感,而导致上访闹事。

三、处置工作对策。

1、政策制定要透明。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决策前,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摸清实际情况,倾听群众意愿。特别是在出台事关群众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前,要召开市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反复听取群众意见,全面征求各方面建议,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及时调整修改不合理的内容,通过透明过程,群众参与,加强监督,以保证政策规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宣传工作要深入。

一是对制订的相关政策、规定,要超前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消除盲区,不留死角,使每个群众都了解内容,吃透精神,自觉执行。二是积极开展现场宣传教育。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向现场群众宣传解释政策,解答他们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引导他们依法、有序地上访。三是强化日常普法工作,加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责意识,推进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是减少和消除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

3、化解机制要健全。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矛盾纠纷缓冲化解机制。公安机关要积极依靠党委、政府,加大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层层构建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排查、收集,及时发现各种社会矛盾,尤其是一些易扩大、易激化、人民群众反应较为普遍、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要做到超前发现,及时掌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钝化缓解,努力将矛盾消除在萌芽,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始发阶段。切实防止矛盾纠纷的扩大、漫延和伸级。我局目前积极依靠区委、区政府,将各级基层党政组织充分调动起来,整合司法、治保会、调委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力量,在各派出所分别成立了“调解中心”,既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治安纠纷缠身牵制警力”的问题,又为及调处各类民事纠纷、消除治安隐患落实了专业的力量和固定的场所,解决了群众有矛盾解决无门的问题。同时,又可从所受理的大量矛盾纠纷中及时了解社会信息,定期加以分析研究,得出前瞻性的可用信息,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提供了最可靠的依据。实践证明,在社区建立“联合调解中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浅谈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

5、查处打击要加强。

作为公安部门,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工作预案,为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要提高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讲究工作方法,防止因处置措施不当而使事态扩大,造成矛盾激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坚持宣传教育与调查处理相结合,公开疏导与秘密取证相结合,对少数别有用心、挑头起事、策划煽动、蓄意破坏,以及冲击党政机关,殴打领导干部、堵塞交通要道、蛊惑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为首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以起到法制震慑、教育多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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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各种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不断凸显,由此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积极预防、有效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应尽职责,而其中,公安机关更是责无旁贷。从公安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提出措施有: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强化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下,受某些社会事由刺激而突然爆发的,由谋求共同利益的人群参与的,自发或有组织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与公共安全发生矛盾的行为。群体性事件虽然从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发生往往与不合法乃至极端暴力的手段、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或势力利用等相伴随,事发突然、发展迅速、影响广泛、处理难度大,若应对失措或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机关作为管理国家治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法部门和一线执法机关,有必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树立新思维,探索新举措,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恪尽职守,履行职责,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律特点,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效果性好的举措,成功预防和处置了一大批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一是加大信息搜集和处理力度。公安机关因其职业特殊性具有点多面广、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天然优势。因此,多年来,广大公安干警特别是基层民警通过深入农村、厂矿、社区摸排办案、查访谈心、提供服务之便,了解掌握了大量丰富及时的社情民意、苗头线索。这些信息通过公安情报部门的加工提炼,成为本部门和上级机关决策应对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公安机关所特有的网监部门对网络舆情的监控,也为及早发现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是建立了事件预警机制。对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准确预警是有效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公安机关从“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由各级情报信息部门组成的专业化预警队伍,履行重要职能。

三是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应对预案。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保证做到事发案启。同时,为加大公安干警对预案的熟悉程度和检验预案的操作性,各级公安机关还会定期组织预案实战演练和演习,以做到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警种执行有力。

四是强化专业性应对警力。针对群体性事件人数众多、规模较大、易引发暴力冲突的特点,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专门应对警力――防暴警察的编制设置和培训力度,通过高水平、高专业性的警种警力设置和人员、经费、装备的政策倾斜,有效弥补了以往普通警察装备不足、专业性不高的不足,使群体性事件的可控性显著增强,有效处置率大大提高。

五是出警迅速,处置得当。实践证明,通过良好信息网络和预警机制的构建,在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总是能够先于其他部门到达现场,进而控制事态发展。先期到达的民警采取隔离、劝散无关群众,向涉事群众了解情况并进行先期劝导、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和事件进展等措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事态发展、有效稳定现场秩序,一些规模较小矛盾较少的初期群体性事件甚至在公安干警的先期劝导下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在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民警也以最大的耐心和克制维护着现场的秩序,甚至有时要承受一些谩骂和身体上的攻击,引导涉事群众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表达利益诉求,为事件的妥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兴风作浪、别有用心的个别之徒,公安机关在查明真相、掌握证据的前提下,也会果断出手;对于在事件中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公安机关也会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注意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做到法理相称。

应当看到,虽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因为种种原因,确实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不够透明。许多时候,如果能够及时透明的公开信息,让当事人和群众了解事件真相,那么很多群体性事件便可能不会发生。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甚至遮遮掩掩、语焉不详,使得谣言四起、小道消息盛行,导致了群众被误导、群情激奋甚至逐渐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不仅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还使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矛盾问题变得复杂难解,大大增加了工作的数量和难度。

二是滥用警力的现象仍有发生。一些冲突本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因为相关部门的错误判断和命令,本应维护秩序、调解纠纷的公安机关失去了公正立场,滥用警力,强行介入纠纷,偏颇得维护一方,导致矛盾极具激化,乃至酿成了后果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尽管对预案进行过演练,但部分公安机关仍存在警种、部门间协作性不强、配合度不够的问题。由于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大量警力,除了专业的防暴警察外,大部分民警都是由治安、交通等多部门抽调而来,彼此间的熟悉度和默契度明显不够,往往对现场的突发事件难以做到及时统一的应对,严重影响了处置效果。此外,部分民警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和方法掌握不足,面对汹涌的人群和激愤的群众,往往会手足无措、畏首畏尾,只能等待上级的命令行事,容易贻误现场处置的最佳时机。

一是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从源头上尽可能的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避免谣言四起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公开真实信息,使群众能快速及时准确得了解事情真相,谣言和小道消息才无立足之地,疑虑和误解、矛盾才无处可生。及时公开信息不仅有利于解决群体性事件,而且对于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增加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有着积极的作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公安机关即应迅速搜集掌握各类信息情报,并在辨别整理后第一时间向群众发布,以真实有效的信息消除谣言产生的土壤,掌握事件处置的主动权。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功能和舆论效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增强事件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外发布权威声音和消息进展。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也应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通告,将权威、全面、客观的信息,详细介绍给公众。客观、公开、透明地使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为群众知晓,让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强化横向交流,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纵向联系,争取基层社会组织的协助,将信息收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领域和行业中去,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种多、人数多的优势,切实提高民警收集情报信息的能力,加大信息的搜集数量和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处理能力和情报分析机制,提高情报部门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情报分析的准确度和实效性。要打破条块分割,实现警种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要建立情报信息工作责任制,对信息的上报、监控、分析、处理要做到责任到人,对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情报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纵观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到,防暴警察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专门力量,已经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防暴队伍建设,对于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加大对防暴警察队伍的人员选用、经费保障、武器配备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并着重训练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使之能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招之即来,来之即战,战之即胜。

四是要强化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针对部分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增加有针对性的演练等措施加以解决。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讲解、正确行使警察职权的指导以及处置动作的具体运用等内容。培训应立足实践,着眼实战,重点解决公安民警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和暴露出的不足。如:应着重培训干警对涉事群众的心理了解及劝导艺术,面对群情激奋的群众时如何保持冷静克制和镇定,对武器警械的操作使用及驱散人群、抓捕嫌犯等警务动作。同时,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培训也应当列为公安民警的基本培训内容,作为入警、晋衔、晋升培训及轮训的必修课程。此外,各级公安机关还应该根据本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实战演练套路和演习方案,通过贴近实战的模拟演练来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各项处置能力和素质。

[1]王智军.警察的政治属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周保刚.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陈晋胜.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4]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李忠信.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机构编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特制定《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编办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机构编制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全县各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的机构编制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编办相关责任领导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编办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二)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县编办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三)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责任人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发生。

(四)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系统内党员和干部等违规参与群体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通报其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编办设立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主任)。

副组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编办相关科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综合科,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确定同志为综治维稳工作联络员。

(二)相关单位协调保障。县编办应与维稳及综治、公安等部门联系协调,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建立联系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后果最小化。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防溺水事件工作总结

夏季来临,xx初中精心策划,五举措构建防溺水安全防护网,确保学生安全,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是全校师生举行“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签字仪式。学校精心准备,制作好条幅“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营造防溺水教育氛围,全校师生在条幅上签字,让珍爱生命意识落地生根。

二是提醒家长做好监护人的责任,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与家长签好责任书,让学生写好保证书,并确定家长、学生、班主任亲自签名,强化责任分工。

三是强化教师承包水域巡查和教师与包靠学生谈话工作。学校成立防溺水隐患检查小组,承包水域悬挂警示牌,每周重点时段(中午、双休日、节假日)承包水域的教师不定时进行巡河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逐一落实,及时整改,坚决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同时发动家委会成员闲时不定时巡河检查,定期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互相监督,消除安全隐患。

四是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学校与校领导班子、班主任、教师、班长、班级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并留下签字、承诺的照片,把学校与每班签订的承诺书一份存档,一份张贴到班级的宣传窗内,做到时刻警钟长鸣!

五是每周举行一次防溺水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各班开展内容丰富的以“防溺水安全”为主题的.主题班会,针对身边的、日常的不安全现象,组织学生讨论,增长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群体性事件申论范文

近年来,受各种复杂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断发生,普遍呈上升趋势。不少事件规模较大,突发性很强,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同时,给处置工作带来越来越严峻的挑战。这里,仅就公安机关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要正确解决一些必要的认识问题。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科学的理论是正确行动的指南。认识问题是基础,是前提。要正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首先要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如群体性、突发性、大规模性、后果严重性和发展规律等有一个必要的正确认识、了解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摸清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制定正确的处置方案或者按照已有的预案正确实施处置。

一是要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只有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内涵和外延有了一个基本认识后,才能明确和正确把握行动适用的范围。否则,心中无数,必然临阵失措。一般而言,如突然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械斗、围堵党政首脑机关,聚众堵塞铁路、公路交通等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等,规模较大,一旦处置不当,危害后果十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都应包括在这里所说的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之内。

二是要清楚所担负的应急工作任务。各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力量对自己所担负的任务有哪些要做到心中有底,在处置的各个方面和环节所处的职责位置或角色,是主要力量,承担主要职责,还是协同配合有关部门等都必须胸中有数。如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公安机关是参与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力量,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是要对处置行动的实施条件做到心中有数。选择什么样的具体处置方案,采取什么样的处置行动,必须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如特大、重大或一般等而定,也就是说要区分和把握不同的条件如实施条件已俱备或条件相对最为有利等来确定不同处置行动的实施。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分别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重大损害、较大损害和损害相对较小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认为,特大和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由土地、资源或民族纠纷等原因引发的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四是要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信息影响认识,影响判断,影响决策。信息不灵,工作被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特别是超前的预警信息和处置时的现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如何,直接影响对该事件的认识、判断和处置决策以及处置行动的效果。因此,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无论是处置行动前,还是事中、事后,对这一认识问题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好,自始自终不可忽视和松懈。情报信息已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警力资源,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功与否,与能否尽早捕捉苗头性、预警性和前瞻性的动态有着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必须下大力气构建有关的情报信息预警体系和机制,明确有关的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归口报送和管理。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重大、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事态严重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应立即上报,并可越级上报,而后再向上级机关补报。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确需启动有关预案的,按规定的程序迅速呈请启动。报送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或有关情况不明需核实时,可先电话报告,并抓紧核实、续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五是要对事态的发展及其后果做出科学的跟踪预测和判断。在应对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能否对事态的发展及其后果做出尽可能准确无误的科学预测和判断至关重要,这方面的认识是否正确,认识程度是否到位,不少时候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要处置好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就要求各级指挥决策及其参谋人员必须注重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要在解决好这一决定处置行动成败的认识能力问题上多下功夫、下大力气,做好日常养成,努力做到训练有素,战时不慌,未雨绸缪,沉着应对。

二、要把握正确的处置行动原则。

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其群体性、突发性、情况复杂和事态易变性等特点,使得对它的处置工作难度增大,稍有不慎,还有可能导致性质演变,后果加重。因此,在处置中必须把握正确的行动原则。

一是要坚持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尤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和难度较大的工作,公安机关和有关参战部门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有序地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工作各项重大方针和措施,要由党委、政府确定。

二是要坚持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的原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明确各级指挥部的指挥人员,实行指挥首长负责制,避免多头指挥。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命令、指示,统一组织、调动、使用各种警力、装备和武器,实施整体作战。要严格现场处置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要坚持因情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要严格区别对待群体事件中的组织策划者与一般群众。对一般参与者,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疏导劝阻工作;对组织策划者,要密切关注动态,把握有利时机,根据上级指示,严密控制,妥善处理。四是要坚持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要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

五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慎用武器警械的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并须经现场指挥长批准。

六是要坚持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信息灵敏,闻警而动,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地高效处置。尤其是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力争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要严格把握处置工作的各项法律、政策界限,讲究策略、方法,防止由于工作失误或处置失当而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三、果断采取正确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事态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审时度势,选准突破口,把握机会,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果断进行处置是成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和关键。

理的原则,有预案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和应急建议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市、县公安机关应急预案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

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本级公安机关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给予支援的请求。影响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地区。

5、其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二)后续加强反应措施。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有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并认为必要时,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专项预案和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迅速采取加强应急反应措施:

1、对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县级公安机关立即采取相应的加强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调动武警部队。

4、有关领导带领人员赴事发地,成立由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领导、专家组成员、工作人员,事发地各级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的有关人员等组成的现场联合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开展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和后续全部的现场具体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实施靠前指挥。

5、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援,以及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等。

(三)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现场联合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对有关处置力量统一进行力量编成,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具体的牵头单位,分别负责落实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侦查破案、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适时分组实施全面具体的现场处置工作措施:

1、通过广播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有关问题,争取教育大多数群众,孤立少数为首分子。

2、播放通告,限定时间,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责令聚集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对不听劝告,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在现场并继续煽动指挥闹事,事态进一步恶化的,可以使用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3、实施现场警戒、封锁、驱离、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进行现场管制,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确定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必要时进行武装警戒;控制现场制高点;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事发地公安机关协调交通、民航等部门共同做好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必要时依法实施戒严,防止事态扩大。

4、开展搜查、收缴工作,对现场嫌疑人员进行人身搜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5、依法使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手段,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6、确需使用武器和警械时,依法果断使用。

7、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部门协调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8、公安机关的装财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所需的各种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并有选择地装备非杀伤性、非致命性武器和防护器材。

9、事发地公安机关协调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必须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治安、法制、宣传等部门组织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口径和现场记者的管理等工作,可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人心,防止不良的炒作渲染。严格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和擅自报道。网监部门及时监控、删除、封堵和查处网上有害信息。

11、出入境管理和宣传等部门协调外侨办(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做好有关的涉外工作,处理涉外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等。

一是要调兵遣将,搞好人力保障。人力保障,一方面是领导指挥力量保障,即迅速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按已有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关,明确指挥长和副指挥长,靠前、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对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是迅速调集有关力量到位并对主要力量进行科学合理的最佳编成和任务分工。力量编成一般应至少包括四个组:

4、机动预备组,由武警机动部队、消防特勤大队等力量组成,主要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机动支援和特殊任务等。

二是要搞好财力物力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保障。

三是应急处置行动所需的各种保障都必须有力有效,落实到位。包括情报信息保障要对情报的进行收集、汇总和研判,为指挥部及时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应急通信保障要组织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人员和技术支撑;物资和经费保障要组织调度应急装备、物资和经费;技术保障要提供处置工作所需的有关技术储备;交通运输保障要组织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专家及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紧急运送伤员、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紧急撤离公众等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法制和现场政策宣传保障要对处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管理对处置现场的政策宣传工作,为处置行动提供必要的法制和宣传保障等等,都必须切实保障到位,保质保量,优质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处置工作争取最佳效果提供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实践中,各地既有许多成功的战例,也不乏令人遗憾的失败;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有不少需要引以为戒、注意克服和改进的地方。

一是要克服心急浮躁、冒然行事的心理和做法。这一点,一方面是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接到下级先期处置部门有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警情报告或有关方面的通报或上级指令,或直接发现警情后,既要迅速进入高度紧张状态,快速对该警情进行复核确认,并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迅速进行评估研判,又不可忽视有关的程序和权限规定,随意表态,而是要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指示后再发出应对指令,如有预案且经研判后认为符合本级预案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的,迅速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立即予以启动。另一方面是指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指挥和行动人员一定要冷静观察,科学判断,谨慎从事,沉着应对,力戒心急浮躁,不可冒然行事。

二是要克服瞻前顾后、犹豫不决、优柔寡断、坐失良机的心理和做法。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复杂、事态易变,对其处置既不能心急浮躁、冒然行事,但是也不能畏首畏尾,当断不断,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很可能会错失良机,导致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新的后果。

三是要克服逞强好胜、个人英雄主义的心理和做法。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在处置时必须克服逞强好胜、个人英雄主义的心理和做法,必须增强协作意识,注意搞好整体协调配合,特别要发挥各个部门、各参战力量、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种措施的整体优势和整体效能,否则是极其危险的。

四是要克服善后处置工作无足轻重的心理和做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丝毫不可马虎,掉以轻心,更不可应急结束大松一口气,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平安无事了。这种心理和做法是万万要不得的,在实践中教训也是多而深刻的,有时甚至是松一松、缓一缓都有可能因一时的麻痹大意和疏忽松懈导致前功尽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或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清理现场,清理现场遗留的标语、传单和其他物品,撤除路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要积极做好事件调查和总结工作,分析原因,查漏补缺,加强防范,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注意举一反三。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集合

隐患的存在,一旦事件再次爆发,公安机关又一次陷入矛盾冲突之中。

公安研究2010年第4期(总第186期)。

定、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群众的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若等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再解决问题,或事件发生后首先将公安机关推到一线,而不是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出面解决问题,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后,要求涉事单位出面解决问题,而涉事单位不能按时到达或不到达现场解决问题,这样增加了群众利益受损的时间,增加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成本,也无形中给群众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维权最好途径”的误区。

(一)法制不健全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首要原因。

目前,国家没有从法律法规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职责,只有以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为依据。而公安部规定对公安机关有约束力,对政府其它部门没有约束力。因此,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政府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到达现场,而没有要求涉事单位首先到达现场。解决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本出路在于涉事单位要解决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而涉事单位又不按时到达现场,结果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关由配角变成主角,常常在演独角戏。例如,2009年7月27日,西安市某局部分职工因退休后的待遇问题到省政府上访,民警将上访群众劝到信访接待大厅后,通知涉事单位领导到达现场处理问题。由于属地和属事部门的领导不到达现场,导致群众情绪激动,走出信访大厅,围攻省政府大门。

(二)思想观念落后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深层次原因。

在传统统治型向公共治理型社会转型期,一些地方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待群众维权观念落后、方法简单,更多的是借助于传统社会统治模式强力摆平。一旦发生矛盾和冲突,地方政府派公安机关强力介入,使公安机关成为矛盾和冲突的当事一方,导致与群众直接对抗,失去了本来具有的缓冲空间,各方都没有调和的余地。由于政府垄断强力资源足够强势,诸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摆平固然不难,但付出了巨大的成本,政府的公信力下降,越来越失去尊严和权威,使干群关系、警民关系越来越紧张。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体制原因。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参与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而缺乏有效的监督。缺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就是再多再好也难以执行。目前,对公安机关监督的途径一是公安系统内部的监督,二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前者的监督可以通过系统内部的领导和督察的调控来减少错误,但由于利益和体制的原因,它始终不是一种可靠的监督。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样,担负打击犯罪的任务,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两个机关的一致追求,被称为“流水作业”的关系。公安机关是否参与、何时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直接由党委、政府决定,不需要检察机关批准,这样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现实中很难落实。

(四)依法行政意识薄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直接原因。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

(一)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正确认识稳定与冲突的关系。

应对它,不能谈群体性治安事件色变。通常来说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是充满了抗争。所以,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去堵住冲突。维护稳定不是无视和否定矛盾冲突,不是静止不变,不是消极维护秩序,而是将各种矛盾引发的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内的有序、动态的稳定,其本身就是对矛盾、冲突有序、动态的解决过程。在科学发展和促进和谐的要求之下,维护稳定工作应该作为一个动态目标,而非刻意追求维持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既定状态。基于此认识,社会转型时期发生一定数量和范围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不代表社会整体不稳定,相反,更应该将其作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常态现象,客观正视积极面对,不能有矛盾和冲突就一定要动用警察来解决。(二)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部门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的责任目前,群体性治安事件面广量大,呈上升趋势;规模不断扩大,表达方式日趋激烈;从众性、效仿性增强;理性与暴力并存,依法维权与非法维权并存,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据有关方面统计,1993年至2003年,全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加人数由73万增加到703万。2005年上升为81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从2008年以来,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数量及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群体性治安事件涉及到的利益诉求有工人、农民、社会纠纷等各个领域。其中,农民维权占35%,工人维权占30%,市民维权占15%,社会纠纷占10%,社会骚乱和有组织犯罪占5%。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每一个部门和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为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立法,健全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对法规,从法律上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中公安机关角色错位的问题,让公安机关有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与打击犯罪。

群体性事件申论范文【】

《孤独的人群》曾被誉为“当代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大卫·理斯曼聚焦于美国中产阶级的社会性格,发现从19世纪到20世纪,在美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内在导向型”性格,逐渐被“他人导向型”性格所取代。除了父母、教师等社会角色的影响之外,大卫·理斯曼认为大众传播媒介在这个过程之中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传统导向的人不仅具有传统的生活标准,连工作时间、努力程度也都具有传统标准。印刷读物融合其他社会化媒体,摧毁了这些标准。内在导向的人通过印刷读物得到了理性思维的启迪,塑造了一种新的社会性格结构。”

《孤独的人群》与《群体性孤独》,书名极其相似,但分别从社会学和心理学两个角度探究了社会性格的转变和技术产生的影响,在内容上确实存在巨大的差别。即便如此,大卫·理斯曼的研究对我们如何看待《群体性孤独》一书中的观点依然有着借鉴作用。

首先,媒介技术只是影响人们社会性格形成和转变的众多社会因素之一。如果说《群体性孤独》着眼于人工智能和社交网络,那么《孤独的人群》则从更加宏观的角度探讨了初级群体、社会结构、媒介环境、权力关系等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其次,媒介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缓慢而持续的过程,仅仅聚焦于此时此刻的横剖研究无法深刻洞察这一过程背后的动因。相比而言,大卫·李斯曼的研究更加具有纵贯研究的特征。最后,人的主观能动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科技不是冰冷的机器,而是机器背后温暖的人心。科技始终会改变生活,但人性永远在引领科技。《群体性孤独》一书的结尾也非常恰当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我们值得拥有更美好的未来,只要我们记得提醒自己,我们才是能够决定怎样利用科技的人。我们应该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范文

当前的立即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酒醉驾车,不准违法行为人及时行使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即处以行政拘留并立即送拘留所执行。

如,北京2006年曾规定,国庆期间,如果司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立即拘留。有的地方规定无证驾驶,立即拘留!等等。

据报导,2008年12月29日晚,深圳市罗湖区交警大队在翠竹田贝三路设卡查车。21时55分,一辆黄色小车快速转弯通过路口。民警拦下这辆小车。驾车的是一名女司机马某。酒精测试检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05mg/ml,交警在对醉酒驾车的女司机做了笔录。随后,马某被送往拘留所。

现场验血,现场审批,现场拘留,无论酒后驾驶者再怎么说情都于事无补。2009年8月7日,温州市各地交警开展统一行动,全警上路,顶风冒雨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大规模突击检查,共查获酒后驾驶185起,现场拘留了5名酒醉驾驶人。

2010年03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导:前夜昨晨,广州交警共查获酒后驾驶37人,其中醉酒驾驶4人,目前4名醉驾者已全部被行政拘留。

此前也有立即拘留的规定:

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公安部也曾于2000年4月5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从上面二个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内容看,这里的立即拘留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对拒不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员,所采取的带离现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立即拘留不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没有拘留期限,作出决定时没有严格的程序。其法律性质,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与当前的立即拘留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本文不涉及。

行政拘留制度的缺陷。

对醉酒后驾车的拘留显然属于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罚应按《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作出。但为什么各地会对醉酒后驾车的立即拘留?撇开社会原因的层面,与行政拘留制度的缺陷密不可分。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行政法律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不足以惩戒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的直接规定就是下述几个条文,其他条文只是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三)行政拘留。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但因为行政拘留的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比较短,对公民权利影响较小,法学界对于行政拘留的研究不是很重视,更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造成了实践中行政拘留存在很多问题。行政拘留直接处分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基本权利,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简要的规定带来了很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二个方面:

1.缺少听证程序。

行政拘留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处分,那么以地公民适用行政拘留尤其应该谨慎,并且应给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济权利,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体现了是国家机关对公民意见的尊重,是一种符合宪政思想的制度设计。

我国并不是没有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听证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排斥在了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之外,而将一些轻微的处罚种类却规定了相对人可以要求听证,有些本末倒置。

继《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也没有将这一缺陷弥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却没有将行政拘留纳入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

2.救济途径不完善。

因为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不一定正确,可能存在重大的错误,即使没有错误,相对人也有权要求及时得到救济。但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合理,导致了救济途径的堵塞。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设想某人喝了酒刚好是在醉酒驾车的临界点,就有可能将不应该拘留的人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认为不宜暂缓执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一)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二)被处罚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三)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法律把是否同意暂缓执行的权力授予了公安机关,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其威信,是不会同意暂缓执行的。有人甚至说,关错了大不了赔几个钱。

而此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这里的规定把裁决能否暂缓执行的权利交给了被处罚人,只要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且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应当说这个规定充分的保护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有人还提出了行政拘留制度缺乏制约机制,立法将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决定作出之前,法院和检察院并不能参与其中,其一些流程均由公安机关独自完成。这是与宪政原则和法治原则是相违背的。笔者觉得这一问题比较复杂,要彻底解决是时过早。

完善我国行政拘留制度的建议。

针对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现阶段可以先从以下二个方面入手:

1.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将行政拘留纳入可以要求听证的范围。

具体可以考虑作出这样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2.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完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

具体可以考虑作出这样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集合

为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依法稳妥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以党的十八大重要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湘阴”为目标,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本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讲究策略和方法,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迅速平息事态,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为湘阴发展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

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成立处置群众性事件指挥部,由公安局长任指挥长,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分管副局长为现场指挥,负责群众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通信科科长任副主任。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2、聚众包围、冲击党和国家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

3、聚众包围、冲击金融机构以及水、电、煤、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单位;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5、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活动中,聚众滋事、制造混乱或者破坏公共设施等活动。

8、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其他紧急治安事件,如群体性的械斗、大型的封建迷信活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

9、其他公共突发性应急事件。

1、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的原则。始终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的领导之下,对事件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各项重大工作措施,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汇报工作,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使用警械、非杀伤性武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根据指挥部领导的决策组织实施。

2、防止矛盾激化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及早掌握情况信息动态,掌握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及早发现和控制事件苗头,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或者初始阶段。

3、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处置时要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以免授人以柄,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对规模大、危害严重、具有暴力性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时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及手段,迅速控制局势,防止任其蔓延。对非暴力性的治安事件要尽快疏导、化解,防止酿成严重事端。

4、慎用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原则。处置一般性群体事件时,严禁使用任何警械和强制措施,一线民警一律不准携带枪支、非杀伤性武器和警械;只有在出现严重打、砸、抢、烧等暴力犯罪情况时,经请示上级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5、因事施策的原则。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处置中必须根据具体事态的不同特点和情况,制定不同的策略,采取不同方式,在分清事件的性质,卷入事件中的人员结构,引发事件发生的核心焦点问题等情况后,再采取相应的对策。

1、县局指挥中心负责现场指挥部命令的上传下达和调度。

2、办公室负责做好现场处置情况的收集送审和综合上报。

3、网监大队负责保障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架设移动电台和喊话工具。负责现场摄像,搞好现场宣传报道。

4、法制预审大队、治安大队、交警大队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负责做好现场宣传喊话工作;协助县局领导组织指挥,负责现场情况及时反馈。

5、督察大队负责对参战民警的警容风纪和工作态度进行督察。

6、法制预审大队负责落实法律方面的谈判专家,做好现场说法和谈判工作,负责准备采取管制、戒严等紧急措施的文书和通告。

7、警务保障室负责饮食、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和警戒带的收发工作。

8、国安大队加强现场情况信息的收集掌握,密切注视敌社情,严防“法轮功”等不法分子趁机捣乱;负责对现场可能出现的境外人员进行监控。

9、治安、刑侦大队做好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确定组织策划、煽动起哄的为首人员,及时侦查破案。

10、交警大队负责现场交通安全保卫,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障处警车辆顺利到达现场。

11、消防大队准备各类消防车、救生设施,随时准备出动。

12、治安、刑侦、消防、禁毒、经侦、巡警、特警、武警及辖地派出所负责现场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增调警力参与。

13、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认真履行好外围警戒工作。

(一)总指挥部。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县局指挥体系,主要负责处置涉及全县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公安局长任总指挥,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公安局一名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其他局领导为指挥部成员。下设办公室,指挥部以及办公室设县局指挥中心,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兼办公室主任。

(二)现场指挥部。

主要负责突发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事态发展和实战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公安局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分别担任正、副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行使以下职权:

1、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2、统一指挥调度警力、装备、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4、迅速采取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5、向处置领导小组或总指挥部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结果。

(三)警力出动。

县局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规模,警力分一、二级出动。

一级出动300人,主要针对大规模的群众性械斗、骚乱暴乱、打砸抢烧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公共突发性应急事件。

1、警力组成。

县局机关科室50人(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交警大队30人、刑侦大队20人、治安大队15人、巡警大队10人、特警大队10人、武警中队15人、消防大队10人、经侦大队8人、禁毒大队5人、税侦大队4人、看守所10人、拘留戒毒所5人、城关派出所20人、江东派出所13人、乌龙派出所5人、瓦窑派出所5人、水上派出所7人、洞庭派出所8人、杨林赛派出所5人、濠河派出所8人、樟树派出所5人、城南派出所5人、长仑派出所6人、东塘派出所5人、白泥湖派出所4人。

2、警力部署。

外围警戒组:由指挥部指挥调度派出所警力组成,负责现场外围控制和疏导工作。由一名副局长负责。

处置组:由治安大队、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税侦大队、巡警大队、特警大队、消防大队组成,负责现场处置。由分管治安的副局长负责指挥。

交通疏导组:由交警大队承担,由分管交警的副局长负责。

突击组:由武警中队组成,主要任务是在现场待命,随时听从指挥部调遣,具体担负坚攻任务。责任人为武警中队长。

专案组:由治安大队、刑侦大队、辖区派出所组成,组长为分管治安的副局长。

应急组:由县局值班局领导根据需要指挥调度。

县局机关科室、看守所、拘留戒毒所等单位民警到达现场后,按任务分工和指挥部统一调度迅速组织落实。责任人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级出动150人。主要针对严重堵塞城区交通要道、在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发生的较大规模的聚众闹事。

3、人员组成。

县局机关40人(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交警大队15人、刑侦大队15人、治安大队10人、巡警大队5人、特警大队10人、武警中队10人、消防大队5人、经侦大队8人、禁毒大队5人、税侦大队2人、城关派出所15人、江东派出所10人、乌龙派出所5人、瓦窑派出所5人。

4、警力部署。

按照一级出动的部署实施。

较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非法聚会和未经批准的集体上访等,由辖区派出所为主,治安大队配合处置。

(一)特种装备配备。

1、县局准备5件防弹背心、20幅盾牌、1台通信指挥车和2台大型运兵车;

2、治安大队携带排爆等特种装备;

3、消防大队准备1台消防车(高压水车)和若干救生设施;

4、警务保障室与卫生部门联系2台救护车;

5、其他相关单位按处突要求,携带相应的处突装备。

(二)处置方法。

处置过程大致分为初期处置、中期处置、后期处置三个阶段。

初期处置。

1、及时发现。事件发生后,由县局指挥中心指挥所辖派出所、治安、刑侦大队、国安大队、巡警大队、特警大队迅速赶赴现场,调查掌握所发事件苗头诱因,及时准确地获取现场及为首者的信息,确定性质,为后期处置打下基础。

2、赶赴现场。县局指挥中心获得事件相关信息后,迅速报告指挥长或值班局长,根据处置预案分别下达命令,各相关警种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占据有利地形,按照方案中所分组情况做好警力部署。

3、掌握情况。由现场指挥长负责指挥,准确掌握所发事件的性质、规模、人员构成以及事件发展趋势,做好各种应急准备。

4、迅速解散。在初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处置组根据不同情况,加强疏导、堵截工作,力争不让其形成大规模群体状态。对群众的合理要求,由政府领导或主管部门出面解决;对要求虽合理,但一时难以解决的,讲明政策和理由,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在经劝阻无效或提出无理要求,并可能诱发更大闹事的情况下,经请示,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采取各种强行处置措施,对为首者可带离现场,交由辖区公安机关处置,对参与闹事的其他人员则及时驱散。

中期处置。

1、控制局势。一是处置组通过宣传车发布通告,宣传政策和法律,瓦解群体意识;二是突击组设立人墙、标志等隔离有关人员;采用由外入内的方法减少群众层次;对流动的主体采用分割、追踪、迎前、阻拦等方法,将事件主体引向有利于平息和制止的路线和场所;三是外围警戒组在事件现场外围设立警戒线;四是在党政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协同制止和平息事件;五是治安大队、刑侦大队及时取证,固定证据,为处置做好准备;六是医务人员认真做好现场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七是及时配合有关方面清理现场,消除危害,恢复秩序;八是及时配合处置过程中,交通部门要始终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情况下实行交通管制。

2、调查取证。治安大队、刑侦大队、所辖派出所在掌握情况、控制局势的基础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秘密侦查手段须经指挥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平息事件。如果事态不断扩大和蔓延,甚至出现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或由和平请愿、集会、游行等形式发展到以反政府为目的,并危及全局或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骚乱、暴乱,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在经过现场法制宣传教育后,及时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和平息。处置中注意重点打击少数为首者、策划者,教育解散大多数人员;严格使用强制手段,极大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

后期处置。

处置方法是:对没有违法行为经劝阻、批评教育和疏导退出事件的,可用不予追究的方法解决;对虽有危害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加以解决;对思想认识问题或确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的,要坚持疏导教育的方针,能解决的要报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扰乱社会秩序,属无理取闹并劝告无效的,要依法查处。上述工作由治安大队和辖区派出所负责,对外地参加闹事的,要做好遣送工作,由事件发生地派出所为主,治安大队协助。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性和集体上访、堵门堵路、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性,积极动员和部署,使全体民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做好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全力维护好湘阴的政治稳定。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处置群体事件的工作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亲临现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精心组织,果断指挥。各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对一般性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立案查处。对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经县局领导批示,由治安、刑侦大队直接立案查处。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广辟情报信息渠道,严格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排查不安定因素,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行动性的情报信息,防患未然。要建立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单位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局指挥中心,县局指挥中心要做好亲口汇总工作,及时上报下传。对迟报、漏报或有意瞒报,造成严重后果地,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坚持原则,讲究策略,依法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既坚持原则,又讲究策略和方法,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情施策,妥善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

(五)快速反应,快速到位处置。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处置群体性的准备工作,切实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和激动力量值班备勤制度。各种通讯、交通、取证的器材和非杀伤性武器保持良好状态。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单位接到指令后,要由一名单位领导带队,人员满额,着装规范,在规定事件内赶到现场。执勤民警除指定的便衣人员外,一律着警服。

(六)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证据意识,全面调查取证。各单位要把围堵党政机关、重点要害单位和堵塞交通主干道、堵桥、堵铁路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点,确保重点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畅通。刑侦、治安、国保等部门在处置该类群体性事件时,要通过公秘结合的方法,综合采取外围调查、摄像、拍照、录音等取证手段,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为事后依法处理提供确凿的证据。

(七)区别不同情形,不同成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确保查处效果。对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依法惩处,起到震慑作用;对其中的积极参与者,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行政拘留处罚,对其他一般参与者,着重说明教育,化解矛盾。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集合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第八条。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集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旅游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旅游局制定了《**县旅游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预防和处置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一)**县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旅游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集合

负责局党委党政综合性会议和局领导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负责各类公安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公安统计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向市党委、政府和州公安局报告,全市治安情况,重大敌情动态和公安重大动态信息;协助局领导对公安工作批示的督办和人大政协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负责机要、保密、史志、档案、文秘、翻译、信访、文印、收发等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公安民警教育训练,警衔管理、工资、人事和奖惩工作,研究拟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全局的股级干部进行考核、考察;负责全局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纪律、于部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老于、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行政装备科。

负责本局的行政经费财务管理;负责全市公安业务和专项拨款计划、申报和分配,负责本局公安装备的供应、管理和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和供应;负责局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治理和爱国卫生工作。

(四)纪检委。

依照党章和行政监督的规定,行使党内监督监察的职权;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进行党风党纪教育;调查处理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民警的控告、申诉。

(五)督察大队。

对公安机关及全局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六)法制科。

开展本局公安法制工作和公安法制调研,编制本局公安法制建设规划,审理本局管辖的公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受局长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对本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本局的普法工作,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开展错案追究工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七)户政科。

负责人口管理,居民户口的迁移、迁入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负责定制和编排全市的门牌号码;负责流动人口统计分析和人口资料的整理编辑工作。

(八)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科。

负责对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人出入境管理以及外国人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处理外国人违章违法活动,负责管理公安外事工作和对外警务合作事宜;负责发展与外国警方联系与交往;配合有关侦察部门对涉外案件开展工作。

(九)“l10”指挥中心。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负责组织管理全局通讯工作;负责全局计算机系统、网络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全市计算机系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算机违法案件;负责“110”报警台和监督电话的值机,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电话报警、求助和批评投诉。

(十)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研究掌握全市敌情、社情和社会政治动向,为上级党委政府提供社会稳定方面的信息及对策;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民族分裂活动、反动组织、反动团体、反动会道门、非法宗教活动)的侦破工作;负责组织对政治案件和其他影响政治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查办;办理对非法刊物、非法宗教、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组织的渗透、颠覆、破坏活动的侦控和调查工作。

(十一)治安管理大队。

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指导派出所的日常工作,查禁卖淫嫖娼、淫秽物品、赌博等案件;审核查处各类治安案件,负责管理社会治安的各类防范工作,接受处理游行示威的申请,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秩序,指导治安联防队,群众治保会,指导全市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组织和经警队伍建设。

(十二)巡警大队。

维护市区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和打击处理各种违法违纪犯罪活动,先期处理突发事件、现行违法犯罪和治安交通事故,制止现行违法犯罪,留置证人和可疑人,抓获和抓捕罪犯,紧急抢救伤员、财物,盘查可疑批评投诉。

(十三)刑事侦察大队。

负责全市的刑事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的立案侦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或实行通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搜查关押、鉴定、冻结、审理,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外的案件负责移送起诉;负责刑事犯罪资料,刑事侦察据点和刑事特情工作。

(十四)、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全市城乡交通安全秩序和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完善,搞好交通特殊勤务和交通警卫;维护重大节日、集会游行和体育活动的交通秩序,保证首长、外宾车辆行驶安全与畅通,制止、协助破获在道路上的犯罪活动,堵截在逃犯罪分子,负责公共交通管理各项基础建设及制定对策。

(十五)看守所。

看守所负责羁押州、市及阿拉山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改场所执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监管。负责狱内侦查工作,深挖余罪、协助办案机关顺利进行工作。负责暂羁押外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改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羁押人员。

(十六)治安拘留所。

加强看管,保证治安管理教育,挽救违法人员,预防减少犯罪,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生产劳动;负责对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强制收容审查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

(十七)派出所。

负责对派出所辖区各地段、各部位实行治安管理,行使治安行政权,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案件和—般刑事案件调查权;执行社会监督,履行监督考察权,治安行政强制权,使用秘密手段和使用武器、警械权,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和多层次的群治工作;负责管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协助侦破涉及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东风派出所、红星派出所、顾里木派出所、三台派出所、青达拉派出所)。

(十八)收容教育所。

对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强制收容审查,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

(十九)消防科。

人员编制为现役武警,业务属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职责;管理全市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和预防,装饰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厂矿企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边防科。

人员编制为现役武警,业务属市公安局主管。主要职责;负责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管理。负责全市各乡、镇、场的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群体性事件申论范文【】

1、官气正则民风清。

2、深怀爱民之心,善谋富民之策,格守为民之责。

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弱势群体问题。

4、康有为:“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是谓大同。”

5、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

6、实干兴邦,空谈误国。

7、雁过留声,人过留名。

8、“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9、民者,国之根也,诚宜重其食,爱其命。

10、“二为”方向: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1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2、既要温饱,也要环保。

13、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14、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

15、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16、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

17、洪秀全:“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

18、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大力倡导科技创新。

19、管理就是服务。

20、要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逐步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1、以制度公正促社会和谐。

22、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23、拓宽民意表达的果道,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24、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

25、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建设步伐。

26、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科学发展。

27、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8、《中庸》:“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29、污染减排指标考验政府责任。

30、全民节约,共同行动。

31、格守为民之责,常怀爱民之心,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32、防止重蹈“先发展后治理”的覆辙。

33、利在一己勿谋,利在天下则谋;利在一时勿谋,利在万世则谋。

34、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

35、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

36、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

37、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

38、稳定群众的情绪,听取群众的诉求。

39、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40、《周礼》:“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

41、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42、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3、民生问题无小事,处处留心皆民生。

44、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45、循环经济能实现经济与环境共赢。

46、上届的政绩,下届的包袱。

47、把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摆在首要位呈。

48、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49、大力节能、节水、节材,减少资源消耗。

50、人平不语,水平不流。

51、更新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

52、民生为本、民生为重、民生为先。

5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

54、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

55、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56、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

57、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

58、圣人无常心,以百性心为心。

59、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

60、墨子:“兼相爱”,“爱无差等”。

61、《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62、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

63、民为贵,社攫次之,君为轻。

64、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65、天地之间,莫贵于人。

66、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67、勤政为民,鞠躬尽瘁。

68、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

69、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70、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71、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72、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为农民工办几件实事。

73、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74、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75、建设节约型社会,践行科学发展观。

76、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77、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78、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

79、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从政有经,而令行为上。

80、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81、提高敏感、早做准备,创新思维、完善机制。

82、一手抓文化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手抓文化产业,发挥市场机制对文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83、孔子:“和为贵”。

84、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

85、防止出现“吃祖宗饭,砸自己碗,断子孙路”的后患。

86、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

87、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要,在得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88、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89、民心民意不可违。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集合

为提高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提高全局各警种、各部门整体作战水平,建立严密高效的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在局党委的统一指挥下,各警种、各部门联合作战。快速出击,抓住战机,妥善处置,及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政治和治安大局平稳。

成立突发案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成员,警令部、治安、刑侦、国保、经侦、禁毒、法制、督察、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1、闻警而动,快速反应。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并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4、打击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5、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武器警械。

1、事件发生后,辖区派出所要立即出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迅速了解事件原因、人员数量、组织规模。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同时,向局110指挥中心汇报。

2、国保部门要立即组织便衣赶赴现场,对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因进行了解,并注意了解挑头人员情况。迅速向现场处置的领导反馈,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3、出警民警要迅速控制现场,对堵塞交通的群众要做好劝解工作,劝解堵塞人员离开交通主干道,疏导好交通。

4、对上访群众出现围堵党委政府大门的现象,出警民警要做好劝解工作,疏散群众,维护正常办公秩序。

5、对出现冲击党政机关、进行“打、砸、抢、烧”等破坏活动的,要立即阻止,对为首人员要立即控制,并带离现场。

6、如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多,情绪激烈,场面一时难以控制。其他警种、单位要及时进行增援,确保妥善处置。

1、接警后,辖区派出所要立即出警,火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确保事态不升级。

2、出警民警要立即将事件性质、人数、为首人员情况向值班局领导汇报,并直接向局长汇报。同时,向局指挥中心汇报。

3、辖区派出所出警后,治安大队10人,刑警大队10人,经侦大队5人,在局领导的调配下,迅速赶到现场,增援出警单位。

4、现场处置民警要立即将对峙群众隔开,讲明法律和政策。属群体纠纷事件要劝解群众返回,不再闹事。

5、对集体械斗案件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控制住局面。在增援民警赶到的情况下,将双方人员控制,带至由局领导指定的单位处置。

6、对群体性纠纷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辖区派出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双方的工作,化解矛盾,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在群体性事件中,装备财务股负责各类装备保障,确保各类行动的装备及时到位。机要通信股负责通信保障,要确保畅通。局机关民警为后备警力,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按照领导要求,在局机关待命,一旦事发,能够迅速拉出处置。

1、要明确具体的处置方法,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方法。

2、要切实做到快接警,快决策,快设卡,快处置,抓着战机,迅速控制事态。

3、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态度,要遵循“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进行处置。

4、要分清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既不能贻误战机,又不能武断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扩大事态,激化矛盾。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众要劝解、疏导,对混迹于其中的进行“打、砸、抢”等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5、严禁随意使用枪支。在必须使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杀条例》执行,遇有下列情况不准开枪:对方身份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尚未查觉我方意图;犯罪嫌疑人没有开枪也没有即将危害社会的行动迹象;犯罪嫌疑人已表示缴械投降;犯罪嫌疑人已失去抵抗能力;开枪射击可能危及人民群众;开枪可能导致人质伤亡、爆炸、火灾、剧毒物扩散等重大灾害。

6、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注重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一切行动听指挥。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指令参与行动,严格纪律,决不能自做主张,自行其事,导致失误。

2、严格落实责任制。在处置突发案事件中,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负责,在处置中要正确判断、指挥得力、行动迅速、严守纪律。

3、各单位要加强处置群体事件时,必须保证车辆、枪支弹药齐备,保证通讯畅通。

4、各警种、各部门在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中,要加强协助,互通信息,共同处置。

5、各执勤民警要勇往直前,机动灵活,随机应变,必须时挺身而出,不怕牺牲。

6、纪检督察部门要做好现场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延误战机,导致事态扩大,处置失败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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