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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医疗保险代扣协议范文(21篇)

时间:2023-10-30 22:39:18 作者:HT书生精选医疗保险代扣协议范文(21篇)

通过阅读精选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领域的写作风格。通过阅读这些范文,读者可以扩展自己的知识面,增加自己的写作素材。

医疗保险协议

地址: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为充分发挥___医院卫生资源优势,确保乙方员工诊疗、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定甲方为医疗挂靠单位,甲方为乙方人员的门诊、住院、紧急救治和体检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乙方人员到甲方就诊,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就诊,或致电预约特需门诊和住院治疗。专家门诊(特需门诊)挂号处电话。

三、乙方人员若需要紧急抢救,可直接拨打甲方电话;甲方急诊科接电话后按______市120急救规定派出人员及救护车进行急诊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致电人联系),急诊出车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无生命危险的伤员,乙方自送时,应与甲方急诊科联系,便于做好急救的准备。

四、为了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派专家给有关人员传授常规的急救常识,授课劳务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每次急救时安排好救护车的.进出路线。

五、甲方在诊疗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执行______省物价局和______省卫生厅共同定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协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医疗费用开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共报销。

六、费用结算方式。双方以人民币形式结算。乙方每发生一例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即以现付的形式结清。

七、以上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甲方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医疗保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xx%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xx%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

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医疗保险协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全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_____日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医疗保险协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 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 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全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 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_____日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医疗保险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保险协议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服务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性质、服务内容、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事项时,应当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服务协议进行变更,协商不成或者逾期未申请的,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服务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服务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

(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关闭、解散或破产的;

20xx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政策 日前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xx〕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议修订及监督、业务指导等工作,承办市属及油田所属医药机构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等协议管理事务;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监督管理等协议管理事务。

第五条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综合考虑医药机构的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因素,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合法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通过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二)扶持基层。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xx〕33号)设立的村级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一级以上等级证书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三)动态管理。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对于实行协议管理后弄虚作假、降低服务水平以及有违规违法等情形的,将及时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的类别:

(二)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

第七条申请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设立;

(二)达到《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评估标准表》(附件1)或《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评估标准表》(附件2)规定标准。

第八条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应当首先依据第七条标准进行自评,分别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3)或《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4)、对应的评估标准表自评情况及需提交的材料。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当单独申请。

第九条医药机构申请协议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医药机构自愿向所属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

(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辖区域,随时受理申请人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收材料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三)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的医药机构于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组织评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临床或护理等医疗专家、医院管理专家、参保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审核医药机构上报资料,结合现场实地考查情况,如实记录考查结果。

(四)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按管辖权限协商签订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

(一)自评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未满1年的;

(三)采取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被查实未满1年的;

(四)有违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

(五)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服务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发现有违反服务协议内容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为3年。期满续签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于服务协议期满前30日内向签订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服务协议自动终止。

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合格的,按上款规定续签服务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签订长期服务协议。

(四)其他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及医保医师不断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医保医师考核,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进行通报并计入医师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互审及专家评估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之间进行规范医疗行为互审;对治疗复杂、医疗救治费用高的病例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审核、抽查、稽查和医疗机构互审中发现疑似违规情况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实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住院管理、专家评估及医疗机构互审、日常稽查、举报投诉处理、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级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确定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系数、续签医疗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举报奖励按照《东营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xx〕29号)执行,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应在显着位置张贴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调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工伤或生育保险协议管理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5月10日。

医疗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

xx(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责任协议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 xx(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2.3.1主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65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以及实习生。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须全员参加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参保主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的75%以上(含75%)。

2.3.2连带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20-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以及主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22周岁以下、未参加工作的未婚子女。其中18-22周岁子女要求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xx年10月1日零时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时,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本协议的保险计划分为主被保险人保险计划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两部分。

4.1保险计划

方案一:正式员工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二:正式员工公共交通工具保险方案

方案三:实习生保险方案

方案四:配偶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五、连带子女保障方案

4.2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

1) 疾病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残疾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 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医疗保险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医疗保险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医疗保险协议

为充分发挥___医院卫生资源优势,确保乙方员工诊疗、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定甲方为医疗挂靠单位,甲方为乙方人员的门诊、住院、紧急救治和体检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乙方人员到甲方就诊,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就诊,或致电预约特需门诊和住院治疗。专家门诊(特需门诊)挂号处电话。

三、乙方人员若需要紧急抢救,可直接拨打甲方电话;甲方急诊科接电话后按______市120急救规定派出人员及救护车进行急诊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致电人联系),急诊出车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无生命危险的伤员,乙方自送时,应与甲方急诊科联系,便于做好急救的准备。

四、为了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派专家给有关人员传授常规的急救常识,授课劳务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每次急救时安排好救护车的进出路线。

五、甲方在诊疗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执行______省物价局和______省卫生厅共同定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协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医疗费用开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共报销。

六、费用结算方式。双方以人民币形式结算。乙方每发生一例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即以现付的形式结清。

七、以上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甲方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

xx(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责任协议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xx(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员工及家属综合福利保险计划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本保险协议所附条款、保单、投保单及与本协议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

2.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

2.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

2.3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2.3.1主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65周岁的投保单位在职职工以及实习生。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须全员参加保险计划,被保险人自负部分或全部保险费时,参保主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职工总数的75%以上(含75%)。

2.3.2连带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20-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以及主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22周岁以下、未参加工作的未婚子女。其中18-22周岁子女要求为全日制在校学生。

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险人基于本协议承担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xx年10月1日零时至20xx年9月30日二十四时,该保险期间构成本协议项下指的“保险年度”。

本协议的保险计划分为主被保险人保险计划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计划两部分。

4.1保险计划

方案一:正式员工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二:正式员工公共交通工具保险方案

方案三:实习生保险方案

方案四:配偶综合保险方案

方案五、连带子女保障方案

4.2主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具体描述:

1)疾病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残疾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围为全球24小时,无等待期

代扣协议书

抄表序号:

甲方:(收费方):东莞市茶山自来水公司。

乙方:(委托银行):

丙方:(委托付款方):

丙方填写以下表格,并保证填写资料的真实性,甲乙丙三方必须共同遵守背面《委托银行代扣水费协议条款》。

年月日第一联:银行留存。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月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代扣协议书

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为甲方代保管保险业务档案,期限暂定为5年(从第一批档案进入开始计算时间到五年后为止),保管期限满后,甲已双方未提出疑义,甲乙双方再行商议续签。

二、保管费用:甲乙按每年每标准延长米65元(陆拾伍元整)交纳保管费用(标准延长米的长度为1米,高度为标准档案盒高度即30公分。每一标准延长米应放置标准档案盒16盒。代保管费用包括:库房占用费、档案柜、架使用费、除湿、空调水电费及档案提供利用费等)。

三、结算方法:

1.每年1月按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计算费用;。

2.新增部分从档案移进档案馆次日,按实际使用情况结算至年末,第二年重新按年度计费。

四、付款方式:支票(乙方提供带税务章正规发票)。

五、乙方提供的档案库房,保管条件应该符合国家标准,乙方保证甲方的档案安全,完整。如保管期限满(在不续约的情况下),乙方应该将所有保管资料完整地交还甲方,如有损失(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乙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六、甲方人员持有本单位签章的查档调阅单根据调阅单指定的查阅内容可以随时在正常的工作日查阅甲方的'业务档案,乙方为其提供服务。

甲方在急需查阅档案时,乙方可为甲方传真档案复印件,传真号码以及传真接受人另行确定,并且将传真后的任何形式的档案材料标记后放回原档案中。

乙方不得直接接待公检法部门的查阅档案人员,如遇此类情况,应在甲方允许的情况下,由甲方人员陪同方可查阅档案。

七、甲方人员原则上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甲乙双方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代保管档案的移交:甲方向乙方移送档案后,按卷、盒办理签收手续,乙方在保管工作中要加强管理,如出现问题,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九、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档案损毁,按国家《档案法》、《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因档案内在质量造成档案字迹褪变,乙方不予负责。

十、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条款全面履行义务,不得违约,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处理。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

公司签章:__________档案馆公章:________。

代保管协议书范本:代保管产品协议书。

甲方(注册店名称):

乙方(顾客):

第一条、乙方委托甲方代为保管产品。

第二条、甲方保证乙方领取的产品为近期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代保管产品的保管期限暂定为一年,一年后若还需甲方代保管产品,甲乙双方另签订协议。

第四条、本协议书由服务部经理、保管人(负有验货的责任)和顾客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五条、顾客须持代保管产品证明书领货,领货时在两份证明书(编号相同)上签字。

第六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顾客持有,一份由服务中心保管人持有。

保管人签名:顾客签名:

注册店名。

代扣协议书

1.1蒙华准电工程为2×330mw汽轮发电机组,两台机组共设一台起动/备用变压器,由天津公司负责安装,b标段负责安装的设备包括#2机6kv工作a、b段,#2机380/220v锅炉a、b段(包括两台低压锅炉变压器),#2机380/220v汽机a、b段(包括两台低压汽机变压器),#2机380/220v照明b段(包括一台低压照明变)。

1.2#2机组设两组蓄电池,两段直流屏及整流柜共11面,一组ups柜共四面,一面6kv厂用快切装置屏,一面厂用变送器及电度表屏。

1.3主厂房内厂用电源开关均由dcs控制。

以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了设备及系统安装,需要由生产运行单位实行代保管。

2、代保管范围建筑房间:#2机6kv配电室,#2机380v汽机段、照明段配电室,锅炉配电室#2机部份,直流配电室#2机部份,#2机蓄电池室,#2机ups室。电气设备:#2机6kv备用进线开关间隔(含pt),两段6kv母线,两台低压锅炉变压器、低压汽机变压器、一台低压照明变压器及高压侧6kv进线开关间隔,#2机380/220v汽机a、b段,#2机380/220v锅炉a、b段,#2机380/220v照明b段的各段进线开关及母联开关、pt间隔及母线。

#2机组两组蓄电池,两段直流屏及整流柜共11面,一组ups柜共四面,一面6kv厂用快切装置屏,一面厂用变送器及电度表屏。热工设备:单元控制室一组0t设备。

3、代管后的管理方式代保管的设备属系统试运指挥部调动,无试运指挥部的命令不得随意启、停操作。

3.1代管要求。

3.1.1凡要求代管的设备必须是各项试验完整,数据齐全,且设备运行正常,经几方认可,符合代管要求,几方签字形成代管。

3.1.2代管范围室内要求照明、通风、消防器具齐全,门窗完整,并可以上锁。

3.1.3代管范围土建工程全部完工,室内整洁,符合文明生产要求。

3.1.4代管的配电室房间必须上锁。

3.1.5钥匙必须完全移交代管方。

3、2代管办法。

3.2.1设备一经代管后,就纳入生产单位的运行管理范围。

3.2.2设备一经代管后,任何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3.2.3若在代管设备内有工作或需要消除缺陷,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为代管方。

3.2.4代管设备带电时的第一次操作由代管方进行,监护由调试单位担任。

3.2.5要求代管方的操作项目,必须出示试运指挥部的命令票,任何人无权要求代管方在无命令时进行任何操作。

3.2.6要求代管的设备,必须移交代管方一份完整的设备厂家次料。(由业主提供)。

4.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4.1.1代管范围内代管设备的工作。

4.1.2代管后的设备由生产单位负责对代管设备及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视和管理,按运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要做好各项运行记录,并对误操作和维护失职承担责任。

4.1.3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生产单位的规定制度执行工作票制度。在代管设备内工作时办理作业票,相应的安全措施由运行单位按作业票办理。

4.1.4运行人员日常检查出的各种缺陷,属于施工缺陷由施工单位度消缺处理,属于设计和设备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联系设计、厂家,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工作(指厂家消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办理工作票,处理完后认可消票)。

4.1.5代管设备有紧急情况时,运行人员有权按运行规定进行紧急处理,并做好记录,提交事故报告,并通知施工单位及调试单位。其他情况代管方无权更改、调整设备。

4.3.2代管范围内非代管设备的工作。

4.3.2.1代管后的非代管设备(主要指各负荷间隔),接线及试验传动由施工单位办理作业票,带电试运时通知运行人员做记录,操作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4.3.2.2临时电源属于天津电建供电的由天津电建管理,属于内蒙电建供电的由内蒙电建管理,但需要给运行人员做好交待,停电时必须通知运行人员。正式电源盘柜带电后,由施工单位尽快过渡到正式电源供电。

4.3.2.3施工单位在代管房间内工作时负责房间内的清洁和设备的安全,工作结束后经运行人员检查认可后方可离开。

5、其它事项5.1施工单位一、二种工作票办票及签发人员名单报运行备案。

5.2代管范围建筑房间的房门钥匙全部移交运行人员。(移交清单各方签字)。

5.3代管设备的钥匙、工具移交运行一套。(移交清单各方签字)。

5.4代管设备由施工单位与运行单位共同检查确认,并贴“代管设备”标记。

5.5施工单位需要到代管房间工作时带工作票到主控请运行人员开房间门,施工完后通知运行人员检查锁门。

5.6代管范围内的设备如发现有内部元器件丢失或损坏,由代管方调查原因,并由责任人修复或更换。

本协议自#2机厂用电受电后设备代管签证卡签字后生效,到168结束后失效。

内蒙电建:

蒙华准电工程部:

发电部:

设备部:

监理单位:

调试单位:

20xx年10月8日。

代扣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xxx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4如xxx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x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代持股协议书的签字、盖章页)。

委托方(甲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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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信息保密协议

现如今,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保险信息保密协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涉及甲方具体的信息,包括甲方使用toolscrm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的数据。

(2)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乙方了解并承认,通过系统甲方会将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业绩资料(保密信息)保存于toolscrm的服务器上,并且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乙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这些数据。乙方承认,如果这些数据未经许可披露给他人,有可能使甲方蒙受损失。

(5)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

(6)乙方同意并承诺,无论任何原因,服务终止后,乙方不可恢复地删除服务器上的任何保密信息,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时,乙方保证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如有)。

3、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2)由于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3)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此协议至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促进业务合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指定场所(详细地址:xxxxxxxxxxx)代为保管甲方冰箱,代为保管冰箱及数量见冰箱代保管明细表。

二、冰箱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在代保管期间,由乙方代为保管。造成冰箱损坏或丢失,经双方确认,乙方应按价赔偿。

三、在保管期间,乙方不得转借、转让或作为财产进行抵押、自行使用和租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冰箱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存放地点。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该冰箱并视情向乙方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四、乙方所代保管冰箱可优先投放到乙方所负责经营配送的区域内。

五、保管期内,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停保请求,都必须提前7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交还甲方冰箱,甲方进行冰箱验收后,双方解除本协议。

六、保管时间为xx个月,期满后协议自动失效,甲方进行冰箱验收后,乙方需归还冰箱或重新签订代保管协议。

七、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代扣协议书

根据查询结果自您的银行卡账户为您划拨账户款项,以便完成您所选择的代扣服务内容。如因业务功能未正确开通,或因冻结资金、支付交易发生纠纷,证联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四)请您确认,您已经按照证联支付的提醒,充分知悉本协议中免除或限制证联支付相关责任之条款对您的责任或权利所产生的影响。并且您承诺在使用证联支付提供的本项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联支付相关规定。您利用本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独立承担。

代扣协议服务规则为有效保障您基于本协议所享受服务的合法权益,请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一)您按照自己的交易需求向证联支付发送交易指令,证联支付将根据您的交易指令或您设置的代扣服务内容按约自您的银行卡账户扣款或按约向相关银行发送代扣指令进行扣款,并根据银行及相关服务机构的执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账务信息,但不对相关款项的代扣执行情况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亦不承担因相关银行或服务机构未能及时执行代扣指令或执行信息反馈延迟、错误导致的责任;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您与相关银行或服务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但因证联支付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情况除外。

(二)证联支付有权通过合格的支付结算机构为您办理资金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其相关业务规定完成相关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合格支付结算机构确保结算系统接收证联支付数据后,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完整和正确性。

(三)您在使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或证联支付发送到您手机的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内容是您使用本协议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了解并同意证联支付有权单方修改本服务的相关规则,而无须征得您的同意。

四)在您选择证联支付代扣服务,全额自您的账户或银行卡中划扣相应款项时,若因相关服务机构未能及时出具账单,或账单逾期、错误导致您未能及时偿付相关款项而产生违约金或者多扣、重复扣款的,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您与相关服务机构自行协商解决。证联支付仅在合理范围内,负责相关协调及沟通工作。请您理解并接受证联支付在此过程中仅根据相关服务机构的扣款指令划扣相应款项,除证联支付错误执行指令外,您不得据此向证联支付主张任何索赔或补偿。(五)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应确保您有足额的款项可用于证联支付执行相应扣款指令,针对扣款失败的情况,证联支付将该失败信息通知您,但因此导致扣款失败及其他损失,须由您自行承担。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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