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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大全(21篇)

时间:2023-10-31 07:51:41 作者:琉璃实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大全(21篇)

工作心得的撰写过程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工作中发现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并加以改进和提升。通过总结最近参加的培训课程,我意识到了自己在某些知识领域的不足,也找到了提升自己的方法和路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国共产党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的规则。目的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党员干部要切实将监督执纪工作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正确行使党章、宪法等赋予党员干部的监督权力,把党的建设和人民的幸福放在第一位,不贪功冒进、不知法犯法、不以权谋私,努力做到让党放心、让人民信赖。

《规则》是强化内部监控,让执纪权力受到严格监督。也真正回复了社会上一种声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实现了使监督者不应游离于监督之外,而应摆正自身位置,主动接受监督,筑牢纪检防火墙。要树立程序重于实体的理念,在执纪审查过程中,一旦出现程序性错误,案件质量就无法得到保障。所以要认真学习原文,理解其实质,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将《规则》学深学透,做到学以致用,坚持纪严于法、法纪分开,将其它党内法规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精准把握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进一步对《规则》的重大意义与内涵进行深层次的学习与领悟,理解《规则》的制定施行与当前背景与形势的紧密关联,把握住《规则》的重要内容与关键环节。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规则》,仔细对照,认真自检,深刻查摆,找出工作中的问题与“软肋”,切实整改与完善,从而进一步达到工作水平与执纪能力的提升。通过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规则》,成为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的行家里手,才能做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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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忠诚做清正廉洁干部。

《规则》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规范权利制度、严防灯下黑的决心,也表明了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我们既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也要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让我们的作风、监督执纪在阳光下运行,让纪检监察工作公开透明。真正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作出表率,才能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做出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进一步严肃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克服慵懒散,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为广大党员干部作表率,做一名“对党忠诚,清正廉洁、敢于担当”的纪检干部。打铁先做铁打的人,以更加严和实的标准要求自己,严格执行《规则》以及各项工作纪律,坚决做好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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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职严格监督执纪审查。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切实做好“三要”:一要监督更准更狠。对照党章标准,对照工作职责,按照“三转”要求,抓住监督执纪工作重点,围绕深化“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治理和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特别是当前防疫工作,脱贫攻坚工作,精准发力,做到监督执纪问责到位、监督调查处置到位。二要举措更锐更活。把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举措更加有力、更加灵活,坚持问题导向,勇于创新,把各项工作做好,学会借力、借势,注重整合资源,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要实现成效更好更亮。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创工作一流,在日常工作中发挥出水平,在重点工作中体现出水平,在交办工作中展示出水平。坚持以点带面,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的具体问题作为突破口和抓手,举一反三,及时发现区域性、领域性问题以及当前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实实在在的监督执纪工作成效无愧于党内政治生态“护林员”。

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全文完整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提供了制度保证,也为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供了有力遵循。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作为党内监督专职力量,必须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学在前列、落在实处,狠抓执行、见诸行动。下面,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汇报四点体会:

一、坚持真学深悟,在领会精髓、把握遵循上下功夫。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讲,《规则》既是监督执纪的尺子,也是修身律己的镜子,必须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熟悉掌握精神内涵、实践要求,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一是逐字逐句用心学。舍得下苦功、肯用笨办法,老老实实、扎扎实实地学习《规则》原文,熟记章节条款,熟知规定要求,为有效履行监督执纪职能奠定理论基础。坚持边学边思,以思促学,静下心来、钻得进去,在掌握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悉心领会其中深意,努力把核心思想、精神实质和内在关联学深透、把握准,不断增强政治法规素养,提高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二是领会要义深入学。《规则》以强化“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为核心,以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目的,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总结。我们要跟进理解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对《规则》的系统解读和评论,在相互借鉴、互动启发中加深对党章根本地位、推进纪法协同、严格自我监督等原则要求的理解,切实掌握精髓要义。三是联系实践灵活学。结合重大典型案例和案件查办工作,以专业视角、技术层面,用心观察《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深入思考“树木与森林”的辩证关系,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特别是跟踪案件调查进程,过细了解工作推进力度、政策把握尺度,真正实现依法办案能力水平的再提升。

二、坚持聚焦主责,在明晰定位、担当尽责上不懈怠。这次《规则》的制订,不单单是对内容体系的改造,最为关键的是对执纪理念的重塑。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适应形势任务,找准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创造性开展工作。一是回归法理源头思考。我感到,真学善用《规则》,必须回归法理源头,从历史背景、政党属性、时代要求出发,带着信仰和思考真学《党章》,深刻理解“三大任务”、“五项工作”,把职责定位回归党章和纪律检查工作的特质上来,重新唤起心中作为政党守护神的自豪感和荣誉感。二是立足执纪执法贯通。《规则》要求,要把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坚持执纪必严,用铁的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面对新的任务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适应适应、主动作为,把监督执纪问责扛在肩上,挺在前面,在纪法之间设置隔离带,加固防护栏,阻止破纪走向破法。三是着眼改革全局定位。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着眼管党治党大方略和深化改革大格局,牢固树立“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执纪理念,正确处理与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的关系,把分散和力量集中起来,始终聚焦主责主业,围绕《规则》履职尽责。

始终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把违纪行为打准打狠打疼,努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政治生态。道德清单修身。把立德、修德、践德作为终生课题,牢记“做事先做人、从政德为先”的古训,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党的优良作风,树立高尚追求、远离低级趣味,持续纠治四风,自觉抵制三俗,面对利益眼不花、心不乱、志不移。二是对照负面清单律己。经常自警自省,打扫思想灰尘,坚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对不义之财不伸手、让不正之风不沾身。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不踩红线,不越底线。三是对照责任清单履职。习总书记指出,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

制度。

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纪检监督干部既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就要担负起维护党纪党规的政治责任,在认清形势中强化担当,在学思践悟中提升能力,在改革创新中推进。

工作。

努力形成明责、履责、尽责、问责的闭合回路确保管党治党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

7月7日上午,我们xx县纪检监察系统的全体干部,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工作要求,参加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闭卷测试,并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及机关作风整顿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

可以说,这次考试和会议的举行,是对全体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专业素质的一次“大摸底”、岗位实践的一次“大练兵”。通过以考促学、以会促廉,使全体干部进一步认清监督执纪工作的职能职责,有效检验了这一阶段的学习工作成果,及时帮助干部找出自身不足。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全体纪检干部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让《规则》成为秉公监督的利器、依规执纪的标尺,同时也成为我们干部的“护身符”。今后我们将以更加专业的业务素质、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着力铸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作为我们党历史上首部全面系统规范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颁发意义深远,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运行指明了清晰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印发以来,建德市纪委持续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精准把握内涵要义,不断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本领。

准确把握政治属性,守正创新出彩。坚持纪委政治机关属性是《条例》的鲜明特征。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政治定位和政治责任的内涵。建德市纪委将始终站稳政治定位,做到政治统领与使命引领相统一,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既要立足政治定位,把做深做细做实政治监督作为首要职责,以“直击问政”、“四责联述”、“四级联听”为抓手,压紧压实“四责协同”责任链条,努力形成具有建德辨识度的政治监督体系;又要服务中心大局,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在服务保障亚运、全力推动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宜居建德”等中心工作中体现学习成效,切实把捍卫“两个确立”转化为做好“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戮力担当作为。健全符合纪检工作规律的履职方式是《条例》制定的重要目的。《条例》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细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为各级纪委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划定了范围、明确了规则。建德市纪委将始终聚焦主责主业,做到稳中求进与标本兼治相统一,推动政治监督更细化具体、重点监督更精准有力、日常监督更高效全面。既要保持“稳”的战略定力,稳高压态势、稳惩治力度、稳干部群众对反腐惩恶的预期,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存量,以最果断的措施遏增量,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又要激发“进”的内生动力,强化源头治理,深化数智赋能,探索澄清容错,以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建设为重点,构建惩治与防范相衔接、治标与治本相协调、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的综合治理闭环,不断筑牢制度防线、思想堤坝,涵养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强化自我管理监督,淬火锻造精兵。从严加强自身建设是《条例》传递的坚强决心。《条例》提出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引导纪检干部自觉将其作为提高能力素质、加强自我监督的基本遵循。建德市纪委将始终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做到素质过硬与作风过硬相统一,不断推动全市纪检监察队伍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水平。既要进一步巩固“青蓝工程”“小分队练兵、大兵团作战”等品牌成果,推进“铁军尖兵训练营”素质提升工程,健全建德立体化培养链条,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信念淬炼担当、尽锐出征、砥砺前行;又要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好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干预办案登记等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行为,持续保持审查调查“双零”“双安全”,实现对人员、事项、流程的监督全覆盖,做到律人者先律己、执纪者先守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

今天上午,当答完了最后一道题的时候,我紧绷的神经也终于松懈下来了。说起考试是一件并不陌生的事情,从小到大,经历过很多考试。当得知市纪委要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考试之后,我先是感到惊讶,因为工作以后,很少有考试。当时甚至觉得这是忙中添乱,后来才意识到市纪委组织这次考试的良苦用心。2017年1月8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颁布实施,使纪检监察工作有了可参照的标杆,既解决了工作标准的问题,又从具体工作程序环节对执纪监督工作流程进行完善。我也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充分掌握《工作规则》不仅是工作提档升级的需要,也是自身业务能力提升的需要。

说起这次考试的收获,其一是我感受到有压力的学习比起平时泛泛的学习更扎实,带着压力去学习效果更好,激发了短时间内记忆和学习的潜力。其二是,考试的题型不仅考察了《规则》中的条款,更模拟了相关违规情景,把《规则》条款变成了鲜活的事例,通过考试促进了对《工作规则》的理解和把握,拓宽了思路,激发了对工作实践的思考。考试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扎实的学习,提升工作能力。严密的程序赋予了纪检监察工作新的标准,这次考试使我在认知上得到了提升,做好执纪监督工作的愿望更加强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全面规范了纪委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和自身建设,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纪委书记,更要带头学、持续学、深入学,并督促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学懂弄通做实,主动以《条例》精神引领工作,以《条例》准绳规范工作,不断对标对表、查漏补缺,有效提升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条例》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守初心使命不变、履行职能职责不偏。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做“两个确立”忠诚拥护者、“两个维护”示范引领者。要聚焦***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针对上城的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亚运会筹备、数字化改革、疫情防控、区委“八大工程”等重点工作持续强化政治监督,推动各项目标落地落实。要做实做细政治生态分析评估,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持续净化上城区政治生态。

《条例》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的首要原则,并明确了上级纪委加强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八个方面内容。要主动落实上级纪委部署要求,坚持定期汇报工作,严格执行案件审批,确保重要工作与上级步调一致。要坚持班子成员分工联系制度,强化对分管派驻(出)机构和联系街道纪工委的领导,定期对办信办案、巡视巡察整改、重点项目推进等进行指导。深化工作例会、交叉互查、片组协作,充分发挥“室组地”协同机制作用,努力形成监督合力。

《条例》规定,“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要深入纠治“四风”,密切关注隐形变异问题,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行为。要聚焦政策支持力度大、资源集中、投资密集的领域和环节,紧盯风腐一体、官商勾结、小官大贪等腐败突出形态,深挖彻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推动打造亲清政商关系。要深化惩防结合,推进廉政风险精准排查精准防控,完善对权力运行全流程监督制约。要结合案件查办常态开展警示教育,结合本地特色持续做强清廉文化品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形成“不想腐”的自觉。

《条例》专设章节强调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并明确了相关纪律、机制、措施、要求。要严格落实政治学习、组织路线、作风建设、机关党建相关工作,持续锻钢铸魂,锤炼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要构建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和监督管理制约体系,守牢权力边界,主动接受严格的约束和监督。要严肃执行报告、回避、保密、安全责任等制度机制,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行为,严防“灯下黑”。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市委常委会安排会前学法,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专题辅导。会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规则》,推动新时代首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党委(党组)要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要聚焦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形成“四个全覆盖”格局。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要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推动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会议听取了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情况汇报,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治理“四风”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层层压实作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政治监督。要抓好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把“改”字贯穿始终,不断巩固深化整治成效。要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聚焦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列出正面、负面清单,加强源头防范。

会议研究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找差距、摆不足,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做好制度“精装修”,确保上下贯通、执行到位。要强化民生领域监督,为高质量做好“接诉即办”工作提供监督保障机制。抓好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培训。

会议研究了《北京市受处理处分党员、监察对象教育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定期报告、回访教育等制度,密切协作配合,抓好监督检查,让受处理处分党员、监察对象在组织的帮助下卸下包袱“再出发”、干事创业“不掉队”。

会议研究了《中共北京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多党合作的重要论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要突出政治引领,团结引领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广大成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提高民主党派履职能力,提升政党协商质量,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创新“8+1行动”品牌,扩大社会服务影响。要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保持党派界别特色。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民主党派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会议听取了党建引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社会治理试点工作汇报,强调,要发挥党建引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并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应建尽建”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统筹引领各方共建共治共享。要坚持接诉即办与主动治理相结合,注重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典型引路、分类施策,探索解决物业管理的共性和难点问题。要扎实推进物业管理条例立法,把立法过程变成凝聚共识、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过程。

学习《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015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2016年年初,启动规则制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确定此项规则给予充分肯定。

关于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六中全会以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切入点,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密切联系实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制定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

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没有更加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委自身的监督,依据就是党章党规,尺子同样是党的纪律。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

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规则明确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的决心。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央纪委机关18个部门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分别起草规则初稿,在汇总梳理、提炼概括基础上,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下发全国182家纪检机关(机构)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从反馈情况看,各单位一致认为这部规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共计1150条。中央纪委常委会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吸收修改。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规则送审稿,同意将其提交本次全会审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本次全会审议的规则稿,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进行时。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

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也是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提出的重要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三转”主要是要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等主业主责,切实把“三转”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要创新工作方法,聚焦作风建设、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科学有效预防腐败。但是,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三转”进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1、思想认识不足。为了让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回归主业,“轻装上阵”,省纪委要求,各乡镇纪委书记必须把主要精力(70%)用于抓纪检监察工作,县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原则上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但在调研中了解到,部份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存在“不适”心态。有的同志认为多分管一些工作觉得虽然忙一点,但是因为分管的工作多了,自我感觉更受党委政府重视,工作干起来也更有威信,同时有利于自身综合能力的锻炼和提高,有利于为以后的发展积累经验,不愿从以前分管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有的同志认为不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后,片面认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外,产生了被边缘化的思想情绪。有的同志说,有分管其他工作的时候,每天都有人到他办公室坐一坐,聊一聊,但调整分工,只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后,一天到晚就难得有一个人到他办公室看一看,心里感觉有失落感。有的同志存在专职纪检监察工作,执纪监督问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影响团结的顾虑。

职责外的工作,在目前的体制和环境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也难以抵制。

3、工作方式缺位。参谋建议缺位,一些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习惯于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及部署,习惯于按部就班,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系统地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向党委政府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建议较少。组织协调缺位,没有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落实“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确保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引导各个部门单位共同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到各自的工作中去,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致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力。监督检查缺位,主要是对下级监督多,对同级、上级监督少;对工作效能、廉洁自律方面监督的多,对品德修养等其他方面监督的少;对工作八小时以内监督的多,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几乎空白。

4、履职能力偏弱。表现在纪检监察队伍中缺乏专业人才,干部知识层面和业务能力亟需提升。由于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广,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广泛了解金融、法律、计算机、会计、管理等综合知识,而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中,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少,特别是缺乏掌握信息网络技术、熟悉市场经济和财会电算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无论是查办案件还是开展监督检查,存在“新手多、能手少”的现象。此外,举办的业务培训太少,培训方法单一,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在岗时没有时间参加培训”,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更新和补充,导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缺乏创意,影响了履职效果。

5、派驻机构不全。20**年全省县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一些县直单位的纪检组(纪委)被撤销,纪检监察编制被划转到新组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了党委的县直单位均要设置纪委,但由于编制被划走,加上部份县直单位纪委书记退居二线,一些单位面临有机构而无人员的状况。按照中央纪委对直属各部门执纪监督实现“全覆盖”的要求,建议设立党委的县直单位保留纪检监察编制,配齐配强纪委书记。

5月19日,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提出“三转”就是要聚焦中心任务,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认真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中央“三转”要求为准绳,聚焦中心任务,把工作重点转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心得体会

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章赋予各级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责任。由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既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监督,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这是党中央的信任和重托,对纪检监察机关也是新的考验。在这个大背景下,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修订规则能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亮点之一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监督执纪工作心得体会

县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根据县纪委统一部署与安排,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监督执纪工作,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执纪意识,提高履职尽责能力。

一是扎实学习。

全体室成员统一下发《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纸质及电子全文,通过集中读原文、逐条学规则、分析联实际、相互勤讨论等方式,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九章共57条内容作了深入学习。

二是严明纪律。

打铁还需自身硬,各室成员对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结合各自工作情况,带头讲规矩、守纪律、对标找差、查漏补缺,深刻汲取《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中曝光的反面典型教训,在工作的同时寻找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不相符的地方,并及时作出调整。

三是规范程序。

把学习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强化执纪监督工作的'新起点,严格落实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监督的各项要求,切实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安全文明办案五项制度,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进一步规范谈话函询的审批、报备等程序,推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四是联系实际。

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科室内部目标任务考核联系起来,落实到20xx年度各项工作中去,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追赶中继续找差距、补短板,坚持贯彻稳数量、提质量、优结构、保安全的要求,为推动我县纪律审查工作持续走在全市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民事监督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来,我国民事监督工作规则得到了不断完善和落实。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监督工作规则的贯彻执行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我参与了一些民事监督案件,对于民事监督工作规则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在这里,我将就我的心得和体会进行总结和分享,以期能够对更好地推动民事监督工作规则的实施和改进提供一些启示。

第二段:正确理解和应用规则(250字)。

首先,我认为正确理解和应用民事监督工作规则是十分关键的。民事监督工作规则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还不够了解。因此,宣传和普及民事监督工作规则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当当事人具备了对民事监督工作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减少因误解或忽视规则而导致的纠纷和诉讼。

第三段:加强监督和审查(250字)。

其次,我认为在民事监督工作中需要加强监督和审查。监督是对相关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合法、正当进行的检查和评估。而审查则是对监察对象的行为和作风进行监督,确保监察对象清廉正直、履职尽责。通过加强监督和审查,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维护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能够有效激励监察对象更加严格遵守民事监督工作规则,以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第四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300字)。

再次,我认为发挥社会力量在民事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民事监督工作规则不仅仅限于执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监督。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建立民间自发的民事监督组织,通过举报和监督的方式,帮助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做好监督工作。这样的尝试证明了社会力量在民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为建立全面、多层次的民事监督体系提供了有益经验。

第五段:加强培训和教育(200字)。

最后,我认为加强培训和教育是推动民事监督工作规则的实施和改进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民事监督工作规则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是关键。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帮助工作人员了解最新的监督工作规则,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规范化操作,可以有效提升整个民事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结论(100字)。

总体来说,民事监督工作规则的贯彻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通过我的参与和体验,我认为正确理解和应用规则、加强监督和审查、发挥社会力量、加强培训和教育是推动民事监督工作规则实施和改进的重要途径。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相信民事监督工作规则会越来越完善,维护社会公正和民众权益的能力也会得到大幅提升。

监督执纪日常工作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党的纪律执行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积极参与监督执纪工作,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我在参与监督执纪日常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感受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首先,要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养。监督执纪工作需要熟悉党纪党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深入了解各项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的职责。我经常通过学习监察法、党章党规等相关文件,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素养,使自己更适应监督执纪工作的需要。

其次,加强信息收集,扩大监督范围。监督执纪工作是要发现问题、查处问题,因此信息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我经常通过深入基层、广泛交流等方式,了解干部群众的真实需求和反映问题的渠道,掌握实情,收集线索。同时,注重信息的归纳、整理和分析,及时上报相关问题,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我还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信息的干扰,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科学、公正、公平。

再次,要注重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一员,我不仅要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更要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我参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如举办廉政讲座、组织廉政宣传日等,引导干部群众增强党纪自觉,做到心知党规、遵守纪律,杜绝腐败和不良风气的滋生。

此外,要严格履职尽责,做到公正廉洁。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参与监督执纪工作要保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公正执法、廉洁从政。我在平时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公平公正。

最后,要加强团队协作,形成合力。监督执纪工作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配合和协同合作。在日常工作中,我积极与同事沟通交流,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合作机制。我们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团队的合力,我们能够更高效地履行监督执纪的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

总而言之,监督执纪工作是一项重要且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党员干部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通过加强学习、加强信息收集、注重宣传教育、严格履职尽责和加强团队协作,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的职责,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规则》专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强调了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

首先,要把好思想关。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在工作中要时刻不忘肩负的神圣职责,在矛盾和问题面前敢抓敢管、敢于碰硬,面对重大原则问题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面对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问题要迎难而上、攻坚克难,面对急难险重任务要豁得出来、顶得上去,面对各种歪风邪气要敢于较真、敢抓敢管。

其次,要把好制度关。制度建设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根本,强有力的制度才能保证优良的风气。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准则进一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最后,要把好监督关。纪检干部应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自觉做到恪尽职守,强化自我监督,坚守工作底线。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时刻接受党内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广泛征集社会对纪检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纪检干部“把脉问诊”。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体会[]

近期,我们党小组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部分章节,《规则》是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已而制定的法规;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的重大举措和内部管理制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

《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制度遵循,也给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科学规范履行职责划出了“杠杠”、亮明了“底线”。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更加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标对表《规则》要求,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努力成为把握《规则》的行家里手,在学以致用中找差距、强弱项、补短板,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换档提速,实现高质量发展。

《规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利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坚定有力的措施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战斗性,提高党内监督水平,真正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下去。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防止灯下黑,以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强化自我监督,确保纪检队伍始终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新时代、新形势下,《规则》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规则》为新时代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给出了具体操作章程,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夯实业务基础,促进执纪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

监督执纪日常工作心得体会

监督执纪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核心。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深刻体会到了监督执纪的重要性和困难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就监督执纪日常工作进行分享。

首先,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要坚持严格规范的职业道德。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品格,对待职业要有敬畏之心,要严守纪律,忠诚于党。在具体工作中,我遵守组织安排,在办案工作中细致入微,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袒护任何人。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以身作则,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要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和水平。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而执法能力正是保证权威性的关键之一。在这个方面,我一直致力于拓宽执法视野,提高办案能力。我经常参加培训和学习,及时掌握新的执纪执法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此外,我还密切关注国内外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动态,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水平。

第三,要重视日常监督执纪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不仅仅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追查和处罚,更重要的是通过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从"治病"到"预防"的转变。因此,我认真对待每一项日常工作,例如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定期检查工作、对基层党组织的组织检查工作等。在开展这些工作时,我注重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组织纪律建设。

第四,要强化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执纪机制。监督执纪工作需要有明确的规范和制度来支撑。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督执纪机制,才能实现监督执纪工作的连续性和长效性。因此,我在实践中注重研究和学习相关制度,学习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纪检监察制度。同时,我也要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最后,要坚持思想建设和学习教育的重要性。监督执纪工作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和能力水平,这是长期事业的基石。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要加强思想建设,保持良好的心态,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要不断学习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推进自己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深切体会到了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性。通过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执法能力、重视日常工作、强化制度建设和坚持思想建设,我相信我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的贡献。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体会[]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的具体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近日,县纪委组织并深入学习规则内容,为落实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工作纪律、加强基层制度建设做好理论准备。

《工作规则》既是工作戒尺、又是工作标杆;既是工作的遵循、又是工作的指引;既是对工作的新规范、又是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把学习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精神,形成思想自觉,充分认识中央纪委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规则的核心要义,坚决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要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项要求记在心间,落实到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不折不扣落实,完善自我监督体系,并结合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发挥好基层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在受监督环境下开展日常工作,为打造一支廉洁自律、贴近群众的干部队伍而不断努力。通过本次学习领会,我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更是要深刻领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要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和掌握精神实质,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严格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做好监督执纪工作。作为今后工作的根本遵循,我要时刻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工作重点,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定期讨论心得体会,努力从日常工作生活中找准社区各个岗位存在的弱点和薄弱环节,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规定,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严防”灯下黑“现象的发生,把《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体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中央纪委的工作规则上升为党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不仅提升了法规位阶,也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执行《规则》的自觉性,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规则》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作为执纪者,要充分认识到党中央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

要切实加强学习领会。《规则》是新时代纪检监察人员开展监督执纪的重要遵循、行动纲领、工作指南。作为执纪者,必须对照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逐条对照学习自查,逐条领会内涵要义。比如,对照新旧规则,可以看出原来的表述是“依规执纪、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现在的表述是“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这充分体现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进一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坚决防止“灯下黑”,用铁一般的纪律锤炼“打铁人”。

要切实用于实践操作。《规则》既对监督执纪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了更细化的规定,又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既是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的纪律要求,也是对监督执纪全过程的政治要求。比如,《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突出监督首要职责,充分说明了监督的重要性,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一员,我们的监督应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强化对监督联系单位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市委常委会安排会前学法,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围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作专题辅导。会议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规则》,推动新时代首都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党委(党组)要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要聚焦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形成“四个全覆盖”格局。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增强监督实效。要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推动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会议听取了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情况汇报,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落细具体措施,进一步推动治理“四风”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层层压实作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政治监督。要抓好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把“改”字贯穿始终,不断巩固深化整治成效。要深入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聚焦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列出正面、负面清单,加强源头防范。

会议研究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要求,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找差距、摆不足,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做好制度“精装修”,确保上下贯通、执行到位。要强化民生领域监督,为高质量做好“接诉即办”工作提供监督保障机制。抓好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员培训。

会议研究了《北京市受处理处分党员、监察对象教育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要求,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教育,落实谈心谈话、定期报告、回访教育等制度,密切协作配合,抓好监督检查,让受处理处分党员、监察对象在组织的帮助下卸下包袱“再出发”、干事创业“不掉队”。

会议研究了《中共北京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的若干措施》,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多党合作的重要论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要突出政治引领,团结引领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广大成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提高民主党派履职能力,提升政党协商质量,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创新“8+1行动”品牌,扩大社会服务影响。要加强参政党自身建设,保持党派界别特色。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民主党派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会议听取了党建引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社会治理试点工作汇报,强调,要发挥党建引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并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应建尽建”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统筹引领各方共建共治共享。要坚持接诉即办与主动治理相结合,注重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典型引路、分类施策,探索解决物业管理的共性和难点问题。要扎实推进物业管理条例立法,把立法过程变成凝聚共识、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过程。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对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执纪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是为了保证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和权威,保证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核心是纪律,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党的根本保证。纪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纪律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是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是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准。

一、依法依规。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的范围。

二、公正公平。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公正公平,不能有私心杂念,不能有偏见,不能有歧视。

三、严格执纪。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严格执纪,不能有松懈,不能有姑息,不能有纵容。

四、从严从实。监督执纪工作必须从严从实,不能有虚假,不能有欺骗,不能有掩盖。

五、教育与惩戒并重。监督执纪工作必须教育与惩戒并重,不能只。

重惩戒,不能只重教育。

一、接受举报。接受举报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第一步,必须认真对待每一份举报,对于举报内容属实的,必须及时处理。

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第二步,必须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搜集证据。

三、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第三步,必须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进行立案审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惩处违纪。惩处违纪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最终目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对于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和权威,保证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我们必须认真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执纪工作,保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二: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加强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二、基本原则。

(一)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增强检查纪律执纪的思想认识,明确检查纪律执纪的职责,规范检查纪律执纪的行为。

(二)以党的纪律为根据,建立完善党的制度,加强纪律执纪工作。

(三)以党和国家的利益为前提,以遵守党的纪律为工作准则,遵守检查机关监督执纪的综合职责。

(四)注重政治思想教育,坚持党风廉政观念的落实,增强纪律思想自觉和纪律遵守意识,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维护党的纪律。

(五)充分尊重执纪者,依据中央关于保护执纪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文件,注重对执纪者实施政策、措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注重有理有据、有文有效检查纪律执纪工作,严格遵守证据材料审查程序,严肃处理违纪问题。

三、具体规定。

(一)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做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二)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办案审查,制定责任追究程序,负责审查,审理或者弹劾相关党员或者干部的案件。

2、根据中央和地方党组织规定,结合党的宣传教育,联接党的基层组织,及时向基层党组织反映并发现违反组织纪律和个人行为有关的问题。

3、及时研究、检查中央和地方党的纪律有关的事项,并协助中央和地方党的组织机构把党的纪律落实到位。

4、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服务和办案领导机关等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有关的协调和、处理事项。

5、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对本组织和他组织以及未发生整改的处分有影响的问题。

1、正确把握问题定位,真正做到制纪守纪。

2、加强执纪方针的交流、宣传、讨论,让全体党员和干部充分理解党的纪律和纪律执纪的方针,确保把执纪方针落实到工作当中。

3、坚持依法监督执纪,加强监督执纪的综合配合,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现象预防在萌芽状态。

4、依法合规依规办理审理案件和人员任免,确保手续正当,令无牢可系。

5、以作风建设为导向,坚定不移走良好政治方向,落实好文化审美先行,积极推动中国共产党文化建设。

篇三: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党的纪律性和执行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制定本规则。

1.党员干部。

2.涉及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的具体情况。

3.涉及纪律审查和调查的相关情况。

1.发扬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

2.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感。

3.及时发现党员违纪行为,并按规定处理。

4.循序渐进地推进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5.不断加强党员干部廉政建设,提高全党的纪律性和规矩性。

6.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提高党的组织程度。

1.举报。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党员干部涉及违纪行为的情况。

2.问责。

对不严肃落实纪律要求、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应进行巡视检查和问责。

3.组织调整。

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应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调整。

1.加强教育。

要大力开展党员干部纪律教育,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

2.注重日常管理。

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制定并执行有关纪律规定,促进制度的执行。

3.完善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纪检组织,确保纪律审查和监督执纪工作的有序进行。

4.防范风险。

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风险防范教育,防止问题的产生和发生。

5.加强宣传。

要及时公开党员干部的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六、结语。

篇四:

篇五: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篇六: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设,规范纪检监察工作,保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规则强调,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秉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

二、机构设置。

规则对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责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是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保障党的事业不断发展。

规则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以案促改,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强大震慑力。

四、工作机制。

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五、纪检监察干部管理。

规则明确,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加强学习、提高能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清正廉洁、勤勉尽责、公正廉明。

六、责任追究。

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违反纪律和法律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进行追究和处理,对失职渎职的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以上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该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保持党的纯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体会[]

一是显示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之前试行的《规则》,还只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规章规定,但这次由中办正式印发颁布,明显已经上升到中央党内法规的政治性、全局性高度上来了,由党中央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意义更大、分量更重、要求更严。《规则》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指出规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彰显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决心,体现了监督执纪的政治性。

二是明确“两个责任”,突出监督职责。除总则、领导体制外,《规则》第三章就聚焦到监督这一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基础职责上来,充分体现把监督挺在前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特别强调了党委(党组)在党内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突出了监督为《规则》的首要职责,并对监督中应“重点检查遵守“的事项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还指出监督检查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规则》的出台是不断扎紧扎密管党治党制度笼子的具体表现,是构建内部监督体系,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真正回应了社会上一种声音―谁来监督纪委?《规则》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管监督等工作,都明确了具体的审批事项和操作要求,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的要求,也体现出我党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严防灯下黑的决心。也向全党全社会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让监督执纪在阳光下运行,让纪检监察工作公开透明。

四是执纪和执法有效统一。习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规则》贯彻了习总书记和党中央的要求,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上,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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