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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房屋过继协议书大全(19篇)

时间:2023-10-31 08:04:38 作者:MJ笔神实用房屋过继协议书大全(19篇)

合同协议是商务合作的法律保障,为双方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商业合作中,签署一份合适的合同协议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范文供您参考,希望能帮到您。

房屋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海南省建设工程检验研究院琼建测(函)字[20xx]01号文件已经将××××住宅第1幢楼(以下简称:×××路住宅楼)鉴定为危房,甲方依据自己的职责,决定对该楼进行重建;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住宅楼的拆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拆、建标的物及时间

(一)拆、建标的物:×××住宅楼

(二)拆、建时间: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第11日起算,拆除 天,重建 天,共计___天。

(三)交付时间:×××住宅楼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交付使用。如乙方接到甲方交付合格房屋书面通知后仍不办理回迁手续的,视为甲方已履行交付义务,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住宅楼由甲方单独出资,在原土地上按原结构、原面积实施拆除、重建,乙方不参与任何拆、建行为。重建时,房屋结构设计可考虑住户实际需求,经乙方许可后做适当调整。甲方应在重建施工前 天内将报建批准的.施工图纸交乙方确认。

第三条、交付约定

(二)新楼交付使用后,甲方应在6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房产权属登记事宜,并取得全部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工作。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搬出该楼,影响甲方拆建进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施工期间,工程队应按照甲方报建批准的图纸施工,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要求更改已报建的施工图纸;确有必要更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三)甲方在约定的拆、建时间内,对住宅楼实施拆除、重建工作。因甲方原因造成×××路住宅楼不能如期建成并交付使用,甲方应按乙方原有套内建筑面积,在拆、建时间届满后3个月内按海口市×××路住宅楼附近新建房产价格标准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为乙方购房进行安置,并必须按原房标准对地砖、门、窗及其他原有的设施进行入住标准装修;或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等价房款;两种方式乙方有选择权,此时,乙方放弃×××路住宅楼的房屋产权。

(四)如甲方不能按期在×××路原土地上建成新住宅楼并交付使用,且不能按本条第(三)项约定为乙方购置新房进行安置的,或不能按本条第(三)项约定支付等价房款的,甲方应在拆、建时间届满后第四个月第一天起至实际交房或实际支付等价房款之日止,向乙方按日支付约定交房期至时×××路住宅楼附近、与新住宅楼同套内建筑面积房产销售价千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五)×××路住宅楼未经竣工验收,乙方擅自入住或装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特别约定

(一) 搬迁补偿支付约定

甲方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乙方原住房室内装饰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原室内装饰的重置价补偿款。

(二)重建期间乙方安置的约定

1.甲方应在海口市×××给乙方准备临时过渡用房,过渡用房均应新安装防盗门、窗,水电齐全,符合入住标准。乙方应在签定协议时选定入住房号(先签先选),并在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搬出海口市×××路住宅楼。入住过渡房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 如乙方不愿入住甲方准备的临时过渡用房,可自行租房。

(1)租房期间,甲方依据乙方原有套内建筑面积、装修条件并参照海口市房租均价以及乙方提供的租房合同向乙方支付租金(每户最高不超20xx元/月),并视同乙自愿放弃入住临时过渡用房的权利。

(2)住房租金自乙方从×××路住宅楼搬出之日算起,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一月及七月上旬,甲方须将租房租金直接汇入乙方账户(乙方账号: )。

(三)搬迁费用的约定

1.甲方安排专业搬家公司为乙方提供免费搬家服务,乙方亦可自行安排搬迁事宜。

2.如乙方自行搬迁,搬家运费凭搬家公司的发票向甲方报账(每户不得超出800元)。

3.原室内的有线电视、电话、电脑网络移机费用由甲方负责,相关的移机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凭借海南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电信局等专营企业开具的正常移机费用发票报销。

第六条 拆、建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原因(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无法实施工程施工工作,甲方必须在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拆、建时间顺延。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建筑规范标准重建该楼,且应按照原住房标准对地砖、门、窗及其他设施进行入住装修。

第八条 新楼乙方验收后回迁约定。

(一)自甲方交付新房即日起6个月内(含自行装修时间),乙方必须搬回原楼层原房号,因搬迁引起的费用依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二)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迁,则甲方从第4个月起:1. 自行外租房的,不再支付安置租金;2. 入住临时过渡房的,向乙方收取每月20xx元的过渡房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费。

(三)因甲方不能按时交付重建新房而引起的纠纷,在该纠纷没有彻底解决之前,甲方在按照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按排给乙方的临时过度用房或安置住房租金将保持不变。如遇物价因素影响时,安置租金要适当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房屋协议书

出租方房东甲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 联系电话:

兹有甲方房房屋一套,位于 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

二.租房时甲方将于 年 月 日以前水、电、物业费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租期内水、电、煤气、宽带、有线电视、卫生费、物业费、暖气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付,按时交纳。

三.乙方入住时,应及时更换门锁,若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因不慎或使用不当引起火灾、电气灾害等非自然因素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若因其他不可控因素(地震、水灾等)造成的房屋损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未住满规定租期,则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支付甲方三个月的房租作违约金。

五.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并应协助甲方保持房屋卫生整洁。

六.登记好房内物品(电视: 台,沙发: 套,空调: 台,洗衣机: 台,热水器: 台,燃气灶: 台,床: 张,写字台: 张,衣柜: 组,钥匙: 把)

七.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年 月 日

房屋协议书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 *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 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房屋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愿意共同遵守。

一、甲方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办杭州市西湖区乡村家政服务部,由甲方协助乙方开展工作,乙方直接参与管理,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地点在 杭州西湖区三墩镇五里塘路100号 。

二、双方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合作信息共享,甲乙双方应尊重相互的人格和劳动,平等待人,未经甲方允许不能善自把甲方的信息资料的泄露给第三方,若乙方没有遵守相应的承诺,必须对甲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甲、乙双方每天需第一时间进行交流,遇事共同商量,共讨对策,共同分析当前的生意情况及相关的家政工作,取长补短,共谋大业。

四、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主要由乙方经营店面,开门营业,所赚到的营业额扣除1000元给甲方后,其他多余的营业额由甲、乙双方各分配50%。

五、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一切帐务公开,每天核实营业金额并记录在本子

上(方便以后对帐);相互信任,团结合作。

六、在合作期不管任何原因导致甲方公司得不到正常运作的;先由乙方妥善处理给甲方合理交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费。

七、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按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乙方在合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追究乙方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应负责任的经济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都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财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九、乙方有权经营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但为了双方管理方便乙方最好配合甲方的工作,如乙方不听甲方的建议从中所发生的后果,应该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甲乙双方如发生纠葛、争议和其它事故,可先进行调解,如无效,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由提出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期限自_20xx年__1_月__20日起至_20xx_年_7__月__20__日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20xx年 月 日日期: 20xx年 月 日

房屋协议书

出卖人:xx(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于xx的楼房,面积为xx平方米;13.6户型的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含万元房屋基金),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万元;乙方所欠尾款在签订合同当日后30天内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四、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五、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等一切售房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甲方房价款时,乙方须承担购房屋款10%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签字):xx

乙方(签字):xx

20xx年8月26日

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协议书

出卖方:xx市工程机械公司        法人代表:

企业代码:

联系电话:

项目地址:xx县xx镇xx村。

买受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根据xx村危房改造的合同协议,出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出售xx村xx小区住宅楼,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受人购买该住宅的房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方依据xx村危房改造的意向,出资修建xx村住宅楼,并与xx村村委达成共识,签署了合同协议,拥有该项目的建设和销售权利。

该地块为xx县xx镇xx村村中心北院老宅旧基,系危房改造项目。规划修建为五层住宅楼,一层为车库和储物室。二、三、四、五层为设计标准建筑套房。

出卖人与xx村协商核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住宅楼,暂定名:“住宅楼’。

第二条 :房屋销售依据,

1、出卖方依据xx村委房屋危房改造住宅楼修建的合同收取房款。住宅楼20xx年房屋均价为每平米1350元,一层车库与储物室为每平米1000元:。

2、依据xx村委签订的合同,结合住宅楼的楼层情况,并经xx村委同意,制定了房屋分层售价标准,一层车库与储物室每平米1000元;二层每平米1338元:三、四层为每平米1388元、五层每平米1288元。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含公摊面积。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车库或储物室只可选其一)。

买受人购买房屋为xx村住宅楼____单元___楼__户。(简称     室), 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含公摊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房屋的计价方式和价款。

该房屋(简称    室)的单价为每平米        元,车库储物室的面积单价     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         元。

金额大写为: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优惠五千元,买受人须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交纳全部房款。

2、分次分期付款:首期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时交纳房屋定金五万元,车库或储物室定金五千元,计首付――――元,余款分四次付清,及每月  号付款        元。房屋交接付清全部剩余房款。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逾期超过十五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出卖人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内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百分之 0、2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改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如可办理房产手续,买受人应当承担补交该房屋所需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此协议收回。

第八条 房屋的结构,装饰,配套标准:

1、外墙,一层仿真石头调料,二,三,四层为高级防水调料。

2、内墙:原浆收光,顶棚水泥收光。

3、地面:水泥垫层,毛地。

4、门窗:安装进户防盗门,塑钢窗户中空玻璃,落地大阳台加飘窗。

5、厨房,卫生间:毛墙,毛地。

6、楼道:防滑瓷砖铺面,不锈钢楼梯。

7、配套:水,电,暖三通。

第九条 买受人要按本合同按时交付房款,如拖欠房款,出卖方有权拒付房屋。

第十条 买受人的房屋装修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一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房屋,按出卖人和xx村委签订的(危房质量保修书),为依据对该房屋建筑进行。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在村委的监督下,由该小区的所以住户达成共识,选举小区信任的管理人员,并制定合理的管理收费标准,小区自治,自负盈亏,环境共享,暖气费用住户均摊(必交)。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xx村委出面调解,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四条: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方:                                  买受人:

xx市工程机械公司。

法人代表:

父母房屋过继协议书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甲方向乙。

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双方达成如下看房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房源具体地址如下:。

二、甲方承诺,上述房源信息乃首次从乙方获取,如果成交,根据洛阳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则甲方按房屋成交价的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乙方承诺免费带甲方看房并向其提供房产过户相关政策的咨询。

四、违约责任:甲方(含亲戚朋友)不得就乙方所提供之看房信息与房主以任何理由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亦不得就同一房屋在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如果违反本协议,甲方必须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已阅读并接受各自权利与义务,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章)。

甲方电话: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

房屋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房屋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及有偿使用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

2、出租房屋面积约 平方米(含地下室)。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转让使用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租金

1、该房屋租赁期为: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宿舍、仓库使用。

3、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月 日前一次交清租金。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及费用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房产证号: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房屋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和乙方的地基共同在柳市镇高后村高翔北路,属于连建房,因甲方急需房屋,准备先批先建,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若房屋先建成双方的共同墙应由双方所有;

2、乙方建房时甲方无条件给乙方搭建;

3、共同墙所建的成本费应按市场价估价,乙方应摊派一。

半成本费归还甲方;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房屋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使用面积xxx平方米,类型xxx,结构等级xxx,完损等级xxx,主要装修设备xxx,出租给乙方作xxx使用。

租赁期共xxx个月,甲方从xxx年xxx月xxx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xxx年xxx月xxx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xxx元,由乙方在xxx月xxx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xxx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xxx方承担;所有权属xxx方。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xxx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xxx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xxx%,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xxx(盖章)承租方:(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xxx

委托代理人:xxx(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xxx

合同有效期限:xx至xx年xx月xx日

房屋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设新农村精神,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做到互惠双赢,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一宗,位于,,四至为:东邻 南邻西邻 北邻 ,南北长 米,东西宽 米,计 平方米。自愿与乙方联合建设。

二、联建的方式:即由甲方提供上述土地使用权,乙方出资进行建设。

三、联建的收益:甲方提供的上述土地,由乙方进行建设后,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或者房屋间(套平方米),甲方不再参与乙方开发建设。

四、甲方应当自行拆除地上附属物(包括房屋、树木等),费用自理。做到交给乙方的土地达到乙方必要的施工条件,即做到“三通一平”。

五、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建设的土地归甲方合法使用,四邻无纠纷,产权无任何瑕疵,无抵押,无担保。若因此致使乙方开发建设受阻,甲方应当出面积极协调解决,因此而给乙方造成停工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施工所建房屋,由乙方设计,乙方组织建设,确保房屋质量。

七、在甲乙双方合作建设过程中,乙方有权自主销售,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干涉。

八、在乙方施工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帮助协调周边关系。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条件予以反悔。若甲方反悔,甲方应当双倍返还所收乙方的现金,若甲方反悔,甲方所收现金不予退还。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房屋协议书

甲方(父母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儿子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为座落于 的拆迁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下村430号(楼高二层)1栋,黄贝岭下村520号(楼高二层)1栋,黄贝岭下村424号(楼高1层)1栋,铁皮屋一间(没有门牌)房屋为被拆迁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原为彭英爱,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权利人为乙方张活飞,归乙方张活飞所有,为乙方张活飞的个人财产。

第二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权利。

第三条:本协议效力约定:

除双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双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它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第四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三份内容完全相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房屋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房屋维修工程委托乙方。

二、乙方负责全部维修所需材料以及施工。

三、维修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完成。

四、维修要求:

1、维修项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

2、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安全。

3、未尽施工细节之处,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确定。

五、维修费用:。

六、维修工程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照公司工程付款流程支付工程款。

七、保修条款: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仍由乙方维修。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备案一份。

乙方签字:联系方式:甲方签字:

甲方:

乙方:

房屋协议书

签订地点:_____

根据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本人坐落在____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____。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承租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

第三条付款形式: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定金___元(购房定金可充抵房款)第___期,乙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元;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给付甲方购房款_____元;甲方交付房屋。

第四条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相关税费_______(1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2甲方或乙方承担;3其它)

第五条若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评估价,相关税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市场评估价缴纳。缴纳方式以本协议第4条规定。

第六条该房屋内附属设施等在房屋交接时,应列写房屋移交清单,甲乙双方签字后认可。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给付甲方购房定金后即生效。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违约,应退赔购房定金的双倍给乙方;如乙方违约,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另有约定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第八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交款额的千分之__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___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中所述房屋权属均指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协议中铅印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乙方:xxx

身份证:xxxxxxx身份证: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住址:xxxxxxx住址:xxxxxxx

房屋协议书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xx年xx月xx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xxx乙方(签章):xxx

代表人(签章):xxx代表人(签章):xxx

签订时间:xxx签订时间:xxx

房屋协议书

工程雇主(甲方):

工程承包方(乙方):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雇主与承建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向甲方承包位于xxxx楼房xxxx栋(xxxx层)土建工程的混凝土、木工、铁工等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一次性包工。

2、工程承包工价:本工程工价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地基算 2)每平方米人民币xxxx元正(xx百xx拾元正)。

3、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及现场管理人员应密切配合,保证工程质量为合格标准,同时保证在xxxx年xxxx前竣工交付使用。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则需补偿甲方损失。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水、电、外墙竹架等设施,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5、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认真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合理使用材料(如有意浪费材料者,应由乙方负责赔偿)。施工应符合图纸要求。对每条柱、每层板面及墙体乙方负责浇水,做好保养减少返工。在施工中途如甲方要求改变图纸或增加新项目及工序应提前通知乙方,有新增项目、工序应给予一定工费补偿,工价由双方协商。

6、在施工中的安全设施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7、泥工项目

a、外墙体批档及贴马赛克(如有改变双方另议);

b、所有各层墙体、砌砖、批档、天花板批档、路道、排污、水沟及化粪池。基层开挖、回填、**砌xx米女儿墙,窗台及阳台压顶。

c、卫生间要做防水批档、回填、安装蹲厕。

d、安装厅门、房门、厕门;(门斗)

e、安装排污、补孔,排污水管应批档。

8、木工、铁工项目

a、制安模板,扎铁、浇筑混凝土(铁钉、铁丝材料由乙方负责);

9、付款方式

a、基础支付(xx万);

b、钉模板、扎钢筋、灌注楼板每作一层支付(xx万);

c、按每层砌砖、批档、天花板批档每完成一层支付(xx千);

d、外墙批档、贴马赛克完成支付(xx万);

e、其余工款竣工后付还,留xx万元xx年后付清。

10、除协议规定外所有工种工资双方另议定。

1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作补充,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款项结清后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房屋协议书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市九xx区xx路x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平方米,产权证号st1xxxxxxx0)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即小写3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xxxxx5),空调两台(型号:0xxxxx9),热水器(型号:1xxxxx54),浴霸(型号:102xxxxx85),饮水机(型号:108xxxxx64),音响两台(型号:xxxxx5),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x(印)身份证号: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房屋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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