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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范文(20篇)

时间:2023-10-31 08:17:34 作者:JQ文豪实用企业国有资产法心得体会范文(20篇)

4.心得体会是一种对所学内容的再认识和深化,不仅能够促进个人发展,也可以分享给他人。以下是一些成功企业家的心得体会,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心得体会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一项任务,对于确保高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也为高校带来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经济支持。在我的工作实践和实践中,我结合了自己的现实工作经验,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总结,其中涉及许多有用的思考和实践技巧。我希望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帮助更多的人更好地了解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并有益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首先,高校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和落实有效的规章制度,确保资产利用规范和高效,避免资产流失和浪费的现象。其次,高校的管理部门需要积极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有效的管理政策,满足高效、安全和可持续的资产运营需求。此外,只有高校管理人员具备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和掌握高校资产的构成和管理体制,才能更好地为高校的管理和发展创造条件。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虽然重要,但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首先,对于管理人员而言,深入了解和掌握高校资产的构成和管理体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高度领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出实用且切实可行的资产管理方案。其次,高校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该围绕“安全、高效、可持续”的原则进行,确保资产的稳健、安全和经济性运转。此外,对于资产的监管和管理工作,高校管理部门还需要主动协调和沟通各个相关部门,确保资产使用和管理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中,我们需要组织各种各样的培训和研讨会,共同探讨和实践有效的资产管理办法。同时,我们还可以利用专家和领导的经验和建议,不断丰富和改进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此外,为更好地应对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我们还应该深入了解和掌握各种资产管理方法和工具,实践中积累经验和方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第五段:总结。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可能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但只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和创造性地应用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工具,就一定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我们也应该注重实践,不断学习和总结经验,总结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鼓励和支持“不断探索”的精神,为高校的发展和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三十六条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四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三:“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附四: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供参考)。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供参考)。

×××公司(单位):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心得体会

高校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也是高校的重要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校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单位,承担着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的责任。作为一名高校的工作人员,我一直致力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形成了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国有资产的重要性。

认识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国有资产的重要性。我认为,国有资产不仅是高校的经济基础,也是高校的核心资源。因此,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高校的长远良性发展。

第三段:落实科学的管理制度。

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我们必须积极探索适合本校实际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各类资产的使用、处置和保护,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为高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段:提高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高尚的职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本领,增加国有资产管理的知识储备,及时学习和掌握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注重人才培养、激励和引进,为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回顾。

在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国有资产的重要性,落实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素质,这些都是保障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细致入微、严谨认真的工作,需要我们凭借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去完善和提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和管理高校的国有资产,为高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在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在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绪言;(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六)评估基准日;(七)评估依据;(八)评估方法;(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十)评估假设;(十一)评估结论;(十二)特别事项说明;(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四)评估报告日;(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委托方全称):×××(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

般包括:(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4)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

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心得体会

高校作为重要的学术机构,在享有丰厚的财政支持的同时,也需要面对诸多的管理挑战,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作为高校的重要资产,直接影响着高校的经济状况和发展能力。本文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探讨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心得。

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或国有单位持有且由其全权管理的各种资产。在高校中,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实验用品等。高校的国有资产规模巨大,其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和建设,也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安全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第三段:实行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应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权责清楚、职责分明。资产管理的规划、组织、分工、执行、监督机构应明确,资产使用、使用期限、价值评估、审批程序等要素应当全面并得到逐项监管。应完善高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其规范的落地开展,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高校内部应当设立专业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高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和监管。这些部门应当拥有充足的经济、管理和技术能力,配备专业人员,实行择优招聘、培训、考核等措施,使其真正担起资产管理的职责,不断提升高校内部资产管理的水平。

第五段:注重技术设备的维修保养。

高校内部设备管理部门要注重技术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同时要注重对资产损失进行核实审查以及资产管理的监管与关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不断优化资产管理流程和机制,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证高校资产稳健发展。

结语。

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需要高校内部所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完善管理制度与流程,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更直接地服务于高校的发展和建设。希望本文能够为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改进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

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被评估单位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七)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九)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十)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二)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三)业务约定书;。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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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9)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9)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绪言;(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三)评估目的;(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六)评估基准日;(七)评估依据;(八)评估方法;(九)关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十)评估假设;(十一)评估结论;(十二)特别事项说明;(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十四)评估报告日;(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委托方全称):×××(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4)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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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用。

1)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价值意见。

2)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

3)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4)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资产评估报告不仅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的总结,也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资产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是公众投资者得以了解公司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国际上对资产评估报告有不同的分类,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将评估报告分为完整型评估报告、简明型评估报告、限制型评估报告、评估复核。而我国由于尚未健全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因此对资产评估报告种类还缺乏系统研究。

国有资产管理实训心得体会

国有资产管理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掌握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内容,加深对国有企业的理解和认识,我在大学课堂上进行了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实训,下面是我对这次实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实训准备。

在实训之前,我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了解了国有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掌握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此同时,我还积极参加了课堂上的讨论和交流,深入了解了其他同学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看法和观点。

第三段:实训过程。

在实训过程中,我们分组进行了模拟操作,通过模拟各类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深入了解了国有资产管理的难点和关键,同时也理解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通过实际操作,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理论课程,并发现了原本未曾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

第四段:实训收获。

通过这次实训,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在模拟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企业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并取得了一定的收获。通过交流和分享,我还收到了其他同学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拓宽了自己的视野和思路。

第五段:总结。

总之,这次国有资产管理实训让我收获良多,深刻理解到经营和管理的重要性,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通过这次实训,我更加深入地认识了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特点,更加清楚地了解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实施要求。我相信,这次实训的收获和经验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生活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关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第四章附件。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应当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四)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证;。

(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六)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八)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九)关于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十)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一)重要取价依据(如合同、协议);。

(十二)评估业务约定书;。

(十三)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附件内容及其所涉及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相关内容应当与评估报告摘要、正文一致。评估报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条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第二十九条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五章评估明细表。

第三十条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本指南对评估明细表的基本要求和企业会计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编制评估明细表。

评估明细表包括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和各级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被评估资产负债会计科目的评估明细表格式和内容基本要求如下:

(三)表尾应当标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填表人员、填表日期和评估人员。

第三十二条评估明细表按会计明细科目、一级科目逐级汇总,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方式)的评估汇总表及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评估结果汇总表。

根据需要设置的各级汇总表,表尾应当标明评估人员。

第三十三条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相应会计科目(资产负债类型)合计项下列示,评估增减值应当按会计计提减值准备前后分别列示。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汇总表应当按以下顺序和项目内容列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负债总计、净资产等类别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被评估单位为两家以上的,评估明细表应当按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分别自成体系。

第六章评估说明。

第三十六条评估说明包括评估说明使用范围声明、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共同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写的《资产评估说明》。

第三十七条评估说明应当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虑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评估方法的特点。

第三十八条《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需要,建议企业编写的《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二)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

(三)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

(四)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五)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

(六)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状况预测说明;。

(七)资料清单。

第三十九条《资产评估说明》是对评估对象进行核实、评定估算的详细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

(四)评估结论及分析。

第七章出具与装订。

第四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结论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表示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第四十一条评估报告封面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评估机构全称和评估报告日。

第四十二条评估报告标题及文号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评估机构名称及评估报告日应当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评估报告应当用a4规格纸张印刷。

第四十三条评估报告一般分册装订,各册应当具有独立的目录。

声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订成册,其目录中应当含有其他册的目录,但其他册目录中的页码不予标注。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分别独立成册。必要时附件可以独立成册。

评估明细表一般应当按会计科目顺序装订。

第四十四条评估报告封底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应当标注评估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指南自207月1日起施行。

附三:“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附四:评估明细表样表(供参考)。

附一:

(供参考)。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或者未)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附二:

(供参考)。

×××公司(单位):

受你单位的委托,我们对你单位拟实施×××行为(事宜)所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评估规范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干预并独立进行。

附三:

“评估说明”编写指引(供参考)。

评估说明是申请备案核准资产评估项目的必备材料,为方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全面了解评估情况,本指引结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的要求,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编写评估说明提供指引。

第一部分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一、封面。

评估说明封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标题(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说明”的形式);。

3.评估机构名称;。

二、目录。

1.目录应当在封面的下一页排印,包括每一部分的标题和相应页码。

2.如果评估说明中收录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统一标注页码。

第二部分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声明应当写明,评估说明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含所出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建议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按以下格式和内容编写《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应当由委托方单位负责人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

一、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概况。

(一)委托方概况。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1、评估报告准则是最低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程度显然高于报告准则。如果是非国资报告依据报告准则就可以了,但国资报告必须依据该指南并满足国资其他文件的要求。

2、报告准则中不包括评估说明,但指南必须有,单独成册,也可以合在一起,希望单独成册,最好拆开写,单项资产很薄,也可以合并。优点是可以只提供报告,不提供给谈判对象,有利于保护国有企业和评估机构,对方看到的越少,越有利于保护评估机构。

如果选用成本法,每一项资产必须都要做细,出现差错是绝对的错误,虽然差错很小,但也得改。

过去对评估明细表不重视,但最近出了点问题,都是明细表的问题,如:

(1)对外投资挂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实际上就是挂的一个企业,应该是挂在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800万元,但实际是个酒楼,国资认为还款不给酒楼,但民营企业不干,要酒楼,双方产生矛盾。

(2)中央企业转让给地方企业,也是在其他应收款中挂的一个企业,被转让企业不愿转到地方。

(3)一个企业卖掉,但没有卖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帐面值为零、评估值为零买方认为含土地,卖方认为不含土地。没有资产的不许填零,要空白。

3、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这是基本要求,不应“模糊表述”,但也很难界定什么是“误导性的表述”。比如企业经营正常并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收益法预测时后五年持续不变,那是向好的方向转化呢?这就是误导,给人的感觉企业是不错的,但实际停产。

再如,企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负债,和净资产比占的比例很大,但和资产总额相比又不是重大事项,怎么办?说企业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负债是否是误导?难以界定。对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对待,认真审核中慢慢确定。

4、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争论很大,主要在于评估机构最怕监督机构老说看不全、看不懂,如何是好啊?何时才算完整?但国资认为如果报告看不懂、信息不全面怎么判断?证监会也是要求越多越好,越严越好。要把握好这个度,很难。

如,有的机构披露“我们没有接受司法机构等部门质询的义务”,如果监管部门连问都不能问,怎么还谈审核、备案?该机构是有点过分了。别人看不懂当然要问了。

资产评估法律权属的问题,国资与协会有争议,光看看能行吗?评估师有义务有责任审核。评估师都能识别也不可能,但要求这么松也不合适。为此律师要出具法律意见书,额外增加了费用。

5、评估方法:市场法完全可以评估企业价值,国际上成本法在整个评估中占不到5%,市场法、收益法占95%。市净率、市盈率等指标都可以用。比如电厂,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亏损较大一般不选用,为此如果用收益法可以备案与核准,但必须到产交所挂牌,不可以协议转让。因此企业一般都放弃采用收益法。对未来形势可能看不懂,但整个行业的体制改革必然要发生,不可能长期是亏损。60万kw的电厂指标就可以卖一个亿。

6、中铝海外并购失败,财务顾问同时受中铝和力拓聘任,这是违规的,应当聘请我国自己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要向财务顾问转化。

7、国资报告指南发布后,停止执行的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

8、指南充分考虑了国资评估监管的需要,固化了实践中有效的操作方法,同时也进行了调整,把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合并,简化了签字。只在评估报告中签字,在评估汇总表中签字。

比如:明确了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结论的方式和要求等;针对实践中两种方法评估结论差异原因的复杂性,强化评估范围、委托评估资产分析等方面内容;作为评估的基础工作,资产清查应当首先由企业进行,然后根据清查的结果申报资产,将所有评估明细表中“调整后账面值”取消。

现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专门有一页盖章页,这是很奇怪的,应尽量杜绝如此操作,以防止挪做他用或添加内容。法人代表盖签名章,不行。代签,更不行。更不能留有空白的签字页。报国资委备案的修改了,自己留存的没改。简化了签字,同时也严格了签字管理。

9、只要有长期投资的,必须提供股权结构图。

10、涉及到组建股份公司的,基准日为6月30日前的,必须提供三年加一期审计报告,6月30日后的可以两年加一期。如果是同一家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年度审计报告。涉及产权转让的审计报告是一年加一期。

11、第十四条评估对象的描述,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评估师披露了不一致,不予备案,要求企业调整为一致。

关于评估案例,汽车、空调案例不用举,举价值最大的资产,最重要的生产工具。比如服装企业的缝纫机就必须做。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这是收益法与成本法产生重大差异的依据。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帐外资产尽量让审计调整,如果审计机构认为不是重大,评估师就列示,帐面值为零。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引用别人的报告就应当负相应的责任,一定要“过”一遍,要复核。需要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一定要报其他部门批复,已经批复的基本可以大胆引用。

出让土地的评估问题:1)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做。2)没有义务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已经出让的土地就是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企业自己办。

12、关于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除了上述价值类型外不要采用其他价值类型,如“主辅分离价值类型”,只要是核准备案的只能采用“市场价值”,不能采用其他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因为没有判断的标准,无法确定。但是未来最有市场的评估业务就是“投资价值”的评估。目前国资评估做到市场价值类型就够了。1)统一标准2)容易收集资料3)能够实现市场价值就不错了4)如果是协议转让,市场价值就够了,肉烂在锅里。如果进行产权交易,交易价格就弥补了市场价值的不足。

13、评估报告基准日必须在出具日之前。追溯性基准日报告不备案,如司法诉讼中或资产灭失情况下的评估,可以帮助审阅,不备案核准。

14、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产权特别小的,比如0.5%,1%,争取取得年度会计报表。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如何规制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一)绪言;。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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