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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通用19篇)

时间:2023-10-31 21:03:55 作者:紫衣梦专业农村集体资产工作总结(通用19篇)

月工作总结是一种对过去一段时间内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它有助于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想要写一篇出色的月工作总结,不妨参考一下这里精心准备的月工作总结范文。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文档为doc格式。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县农业综合改革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县财政局,农业委员会召开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会议精神,按照省财农(20xx)211号文件要求,对我镇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一步清理核实,摸清了村组集体承包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为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做好基础性工作,我镇的具体工作做法如下: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镇根据上级要求,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成立了“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制定核实清理工作实施方案,以村社区为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高度认识。

二。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程序。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按照工作需要,“三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村、社区书记、文书参加的业务培训会,布置安排“三资”核实清理的主要任务、工作目标,清理对象、范围、时间等相关要求,明确工作流程。

充分发挥村社区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和参与作用。在摸底和调查期间,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了对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做到了以村级自查、乡镇督查的工作模式,做到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深入村、社区进行调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镇清理核实工作小组协调土地、水利、农业等多部门,在党委政府的安排下深入村、社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理工作,同时注重稳妥、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损害集体和农民群众地的合法权益。对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以帮助社区村解决问题,确保三资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对核实后的集体三资及时在村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7天。

三。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清理真实全面。

“三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镇严格按照要求规定的程序开展清理工作,与其它部门紧密合作,加强调研指导、督促以及定期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的,实行责任追究,限期整改,补差补缺。

资金、资产的清理,以村会计核算资料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理。对资源性清理,在依据20xx年三资清理基础上,重点对资源性资产经营使用情况等作进一步核实。

2、此次全镇共清理出流动资产17。99万元,资产(原值)2257。67万元,资源2。9万,水面用承包土地清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期满后,召开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我镇在20xx年全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已建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平台,全面清理村集体所有的三资情况同,核实三资总额,明晰了产权关系,完善登记台账,健全了管理制度,促进集体资金的规范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源的有效利用。进一步摸清了村集体摸清了集体所有的“三资”结构、存量、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核实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实体基本情况,为构建村级集体经济经营主体创造条件。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整治行动工作总结集合

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了做好迎接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评估准备,确保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街道成立了党工委书记、主任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6个行政村均成立了以支书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按照党委书记、主任主要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思路,进行前期工作、清产核资工作、成员确定工作、股份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成立合作社工作等五个阶段的工作,保证我街道的工作进度与质量。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做好评估总结准备工作。

一是制定评估总结工作方案。街道依据省产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指标,制定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评估总结方案,明确评估总结总体要求、评估内容、操作程序、方式方法、时间节点、基础保障等,推动评估总结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召开评估总结动员会议。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时召开评估总结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分工,落实任务,按排部署评估总结工作。

三是开展专题培训。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业务人员对村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评估总结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稳妥开展评估总结工作。

限时整改到位。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村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时完成整改任务必要时由街道产改办派驻工作组到现场督促和跟踪整改工作。

三、加强检查推进评估总结工作。

由街道产改办组织人员到各村开展抽查,每个村抽查一个组。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村产改领导小组工作汇报。

(二)查看资料。依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考核评分表相关内容,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从按排部署到完成任务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及报表。

四、评估总结工作取得成果。

(一)证书印制、颁证工作。街道各村已全部完成登记赋码,提交提供村组股权证书信息资料,由市产改办及时与投标公司衔接完成证书印制工作,等待发放股权证书。

(二)按照《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将各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环节所有资料都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制度性问题:在改革的过程中,面临制度不规范的问题,原因是农村集体资产按照惯例进行管理,很多资产明确、村民认可的财产没有文字材料证明,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去证明。

2、操作性的问题:对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不够了解,这项改革工作比较新颖,专业知识性强,加上我街道行政村、人口较分散、涉及面较广,在数据操作上具有一定难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区是城市近郊区,总面积++平方公里,辖++个乡镇,++个行政村,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万人,耕地面积++万亩。2014年,全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认真贯彻省委楼阳生副书记、郭迎光副省长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明纪律,狠抓落实,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现将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村集体“三资”,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增收的重要基础,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也是乡村干部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在全省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各项措施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切实实现乡村治、百姓安的背景下,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对我们加强农村干部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区一是在5月11日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立即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副书记、分管农业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二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随后各乡镇、村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三是在组织召开村民座谈会,深入农户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各乡镇、村必须有包村干部、村民代表、群众代表、老党员老干部、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四是我区在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28日、2015年9月8日分别召开了三次工作推进会,听取了各乡镇工作汇报。在会上各乡镇都总结了阶段性工作经验,并进行了交流,把各乡镇做的好的做法进行全区推广。其中:++乡聘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力量,对村级“三资”进行彻底清查,并聘请律师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梳理,实时开展清欠活动,到11月2日已追回违规出借资金18万元,收回合同未兑现资金74。55万元,收回资源承包费21万元,并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资产、债权、债务不实的整改;++乡利用乡级纪检部门对不合理招待费开支进行清退,现已有9个村退交招待费10。91万元,追缴回承包费5。6万元,利用司法所对合同的依法、依规性进行审查;++乡收回村民借款155。82万元,收回欠缴承包费18万元;++乡收回欠缴承包费377万元,清缴违规招待费6。2万元,清缴用假发票和过期发票报账9。9万元,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5个村11个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

二、明确任务,强化措施,以严谨认真的态度提升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围绕“三资”管理制度不落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惠农资金、贪占挪用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违规违法处置集体资源、债权债务不实、侵害集体收益、村干部“四风”问题等8个方面的问题,我区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工作程序,确保高标准完成专项清理任务。从目前来看,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顺利,大部分乡镇、村能够按照自身所制定的工作方案按部就班的开展工作,积极从根源上整改所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到标本兼治。但从各乡镇、村横向对比来看,开展落实工作不平衡,个别村行动迟缓。有个别村级主干重视程度不够、计划不周详,不愿触及问题根源,畏难情绪严重。针对以上问题,一大力宣传,加强培训。充分利用区级广播、电台、++周报、乡村级宣传栏等形式,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力求做到人人参与,家喻户晓。区、乡两级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多份,编发简报80多期、制作宣传板报200多块。同时,举办了15场专题讲座,发放学习资料600多册、宣传资料2000多份,对全区3500多名参与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明确乡镇、村为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乡镇、村全部成立了领导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设立了举报箱,并安排专人在规定时间进行开箱梳理,畅通了群众的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通过采取“上级点,干部找,群众提”的方式查找自身问题,将所查找出来的问题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将自查、整改公示结果逐级上报。三全面自查,精心整改。严格按照省、市、区提出的八项重点清理整治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对村经济组织的资源、资产(可出租或已出租的资源、资产)进行实地核实,并登记造表;对所清查出的资源、资产梳理其承包或租赁合同书,认定其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或损公肥私行为,为下一步查清资金使用状况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落实整改过程中,一是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容易出问题地方,加强定规立矩,强化制度建设的威力;二是对原有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的地方,明确相关责任人;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区、乡两级纪检、财政、审计、信访部门加强横向联系,部门之间要将所掌握的信息及时交流,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四是加强工作督导,对于工作态度不认真、不积极的乡村,加大了工作检查力度,对于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实时的约谈,以纠正其工作态度,督促其在工作中加强责任落实,有力的确保了全区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明纪律,紧扣问题,以高压的态势确保工作的持续性与长效性。

我们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问题,积极推进整改,对在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立查立改,对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查处,绝不姑息。目前围绕八大类问题,共查找出问题668个,涉及203人/次,截止11月30日已整改问题505个,占自查问题总量的75。6%。其中:“三资”管理机制体制类存在的问题有121个,整改问题115个;财政专项资金与农民资金类存在的问题有6个,整改6个;集体资金类干部存在的问题有79个,整改67个;集体资产类问题有189个,整改121个;集体债权债务类问题有244个,整改167个;土地补偿费及集体其他收入问题0个;集体资源类问题有25个,整改25个;清查干部“四风”问题4个,整改4个,处理用集体资金供个人享乐0。364万元。区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处理涉及农村集体“三资”案件40件,涉及60人/次。部分未及时整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处理账有实无资产上和不实债权债务问题上,一些村在不实资产和不实债权、债务的清理过程中,不能通过村民代表会民主表决通过,有些不实资产和不实债权、债务的清理过程不能找出查找出不实原因,无法认定责任人,故造成清理整改工作不彻底。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认真查找工作中的疏漏与不足,尽快将这些问题整改完成。

经过几个月扎实、细致的工作,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问题整改落实已全面接近尾声。一规范了财务管理,有效堵塞了管理上的漏洞,自查、整改工作得到了扎实推进。村级财务和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有序,收支清晰,杜绝了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控制了乱报销、乱开支行为,防止了集体资金、资产的流失。一是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梳理问题及时进行了“回头看”,对自查阶段力度不够,出现的“跑、漏、丢”现象及时进行了“补课”。二是区、乡两级加强了领导,提高了认识,不仅仅依靠村级上报来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主动沉下去加强了监督检查,帮助村级依规依据的挖掘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摸清了农村集体“三资”现状。通过核实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摸清了村集体家底,进一步理顺了村级财务关系,各乡(镇)根据“三资”清理核实结果建立健全了“三资”台账,为规范管理村级财务,按程序发包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搭建了规范村级“三资”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及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各村实际确定了各村的财务审批权限,加强了对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联合协管和招投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四化解了社会矛盾。由于我们对资金实行了有效监管,减少了集体资金的流失,对资产资源的透明处置阳光操作,广大人民群众非常满意,干群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也逐步得到解决,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五强化了干部“不敢腐”“不能腐”的态势。一是通过对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摸清家底并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能够有效杜绝农业承包、发包和资金体外循环漏洞,减少村干部职务违纪的机会,为预防村干部腐败奠定了基础。二是教育了干部,提高了认识,开展“三资”清理工作以来,我区通过层层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解放思想,打破顾虑,很多农村干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触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农村主干以往对财务管理的惯性思维,对三资的管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注重了民主决策,意识到了运用“四议一审两公开”程序办事的重要性。

8月4日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督导组,在+++++带领下,到我区进行了专项督查,对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给予了肯定,并要求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保持认真的工作态度、务实的工作作风将这项工作做细、做实,圆满的完成工作任务。

10月13日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督导组,对我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调研,他们要求我们继续从严做好所存在问题的整改,并严格按照省、市工作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这项重要工作。

四、工作意见建议。

一是从2009年起我区+++个乡镇成立了农村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中心,实行报账员制度和票据报销“五联签”制度。由于各村大部分会计都变成了报账员,原有《会计制度》中的核算、监督职能得不到体现,且报账员队伍不稳定,经常由于村主干的喜好而变更,工作难以形成连续性,容易造成村级资源、资产不清,债权债务不明的现象;我区地处城市近郊区,农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财务业务量繁重,各乡镇委托代理记账中心主任只是见票审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审核票据的真伪,而对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跟踪审核难度大。

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村级报账员管理制度》以完善报账员的监督职能和明确责任;或经济发达的村仍回归以前的独立核算,代理中心只代理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级收入无力支付村干部开支的村。

二是由于近年来城市扩张,我区城中村、城郊村的地理位置优势进一步突显,原有的村级建设性固定资产在出租、出售上又面临增值溢价。

建议:省、市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村级固定资产增值、溢价评审制度》,便于村级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

三是保管、领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不执行,责任不明确,是造成村级“三资”管理混乱的主因。

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这些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

四是目前,我区有+++个村级农村委托代理记账中心,共有+++++个村实行了委托代理记账;有1个组级委托代理中心,+++村+++=个小队实行了组级委托代理记账。由于++++个乡镇代理中心都是依托乡镇经管站建立起来的,日常的财务审计、村干部任期审计,各类专项款使用状况的审计等都是由乡镇经管站进行审计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造成村级“三资”管理即使出现问题也难以进行自我纠错。

建议:省、市应出台政策明确县、乡经管体系的定位(定性行政还是事业机构,确定岗位职责,确定岗位人数),建立起与之行政职能相匹配的县级农经部门级别和人员管理机制。

五是村级大型固定资产的构建出租性资源、资产的发包按照《财务制度》应该进行招标、拍卖,但由于没有相关机构进行组织,常常是村级先建设,事后找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难以实现招标、拍卖。

建议:县区级应仿照集中核算部门成立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对村级的大型固定资产的构建进行招投标,对村级出租性资源、资产的发包进行集中拍卖、投标。这样即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又能横向合理对比,纵向按年代评估。从而避免暗箱操作,减少集体支出,增加集体收益。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针对这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检查力度,将问题整改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农民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一是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流程操作。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原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财务公开等相关制度,充分利用农村“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平台,提高“三资”管理水平。并从根本上找准所出现问题的特性,完善各类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在制度上明确责任、约束行为,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二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将财会、招投标、集体资产监管制度、操作规程等作为主要学习内容,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三是狠抓落实,有效整改。在全面整改阶段我们要找准各类问题特点,对症下药,具体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问题落到实处,争取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不留工作死角,弥补工作漏洞,消除制度缺陷。四是加大查处力度,把纪律挺在前面。围绕自查梳理的问题线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与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开展案件查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坐支、挪用、贪污、买标、串标、处置不当、分配不公平等方面的案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规范交易程序,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东农〔〕61号),结合我镇当前交易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细则:

一、磋商交易。

磋商交易是指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

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或会审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镇政府审核同意,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交易。

(1)重大项目:符合各级政府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招商引资或重点投资的特定项目;。

(2)公益项目:用于公办卫生医疗、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项目;。

(4)合作项目:以合作投资开发形式的项目。

小额资产是指按以下标准,通过资产的.历史成本价或历史交易价等标准认定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小额资产:

(3)原值5万元以下动产、设备耗材的集体资产转让、变卖交易。

小额资产交易由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小额资产必须上平台交易一次,交易成功后,若在原交易方案期限内改变承租方的,村可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若交易不成功的,允许于自交易终止之日起在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以上关于磋商交易和小额资产交易的条例,作为《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补充细则,与《东坑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具有同等效力,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适用,请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执行。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规章制度。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年度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

(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公布账目,接受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置相应的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发〔2017〕21号)、《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发〔2018〕14号)和《中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委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景发〔2018〕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保障与维护农村集体合法权益。永平镇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总体部署,积极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经过组织准备、宣传培训、分策实施、清查核实、审核批复、结果公示等阶段,按时保质完成全镇30个村453个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摸清了集体家底。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自全县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后,永平镇在县产改办的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农业服务中心克服在脱贫攻坚关键时期,工作人员不足、经费不足、时间紧促碎片化等问题,积极选派工作人员参加县清产核资培训会,成立了镇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在统筹协调、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问题处置、总结完善等阶段全过程参与,并分组分批到村到组到户进行现场指导;各村成立由村委班子任成员、驻村工作队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村组政策宣传、清查核实,细化工作分工、明确责任主体、保障任务质量。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筑牢思想防线,使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更好地进行,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与重视程度,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我镇对全镇30个村的村书记、村主任、村副主任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动员部署与业务培训,共计组织培训会议、领导小组会议30余次,培训人员达600余人次;发放《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与《永平镇村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普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汇编》、《普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解答》等宣传培训材料,累计发放量达到300余份;召开群众会450余场,进行现场宣传、政策讲解答疑。真正做到村村明政策、户户有宣传,在全镇形成了抓改革促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是组织召开镇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政策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永平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制定遵循县级方案的原则与组织程序,立足永平镇实际,因地制宜,明确规定各时间节点的任务安排、清查进度与结果公示,做到全镇统筹;二是要求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召开村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在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详细规定了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程序与清产核资填报日期、具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的数据项目、基准日期等问题,切实做到资产清查工作认真、严谨、一丝不苟,集体资产清查数据真实、有效,清产核资结果不虚报、不瞒报、不错报、不漏报、不重报,为自己“摸清家底”、向群众“亮明家底”。

截止到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一是资产负债类情况汇总。全镇30个村453个村民小组的资产总计为240747659.1元,其中流动资产12471372.87元,农业资产62580098元,长期资产320000元,固定资产165375368.4元,其他资产820元;负债总计为1746727元,其中流动负债为1631527元,长期负债为11520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40747659.1元;二是资源性资产清查情况汇总。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全镇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637831.4亩,其中农用地为1496649.3亩,建设用地为141127.1亩,未利用地为55亩;四荒地为968亩,待界定土地320亩,林木面积25568.6亩。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稳步推进,“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监管有力”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在全镇范围内初步形成。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全面摸清了集体家底。结合此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监督下,打破了固有利益模式,全面对村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和村级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核实,重新估价;对已灭失的不良资产以及债权债务,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对违法违规流失的资产要依法依规追缴。通过清产核资和债务化解,真正摸清了全镇农村“三资”家底,让群众心里更加明白,使发展集体经济的劲头更加充足。

三、

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动力不足。个别村组干部群众没有认真领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意义、目的和方法,思想认识不到位,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创新不足。

二是村组记账人员队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资金账目清查较为困难。部分村组由于记账人员新老交替,上任时间节点与清产核资开展时间节点冲突,导致新上任的记账人员不熟悉往届村组财务账目情况,参与清产核资工作较为吃力。另一方面由于清产核资工作业务性强、时间紧迫,记账人员业务水平的不熟练间接导致全镇清产核资工作进度。

三是村级实际土地数据与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数据不符。根据县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与各级文件要求,村清产核资资源类型报表中所有土地类型,涉及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的数据须与国土部门对接。经对接发现,国土部门所填报的土地二调时数据与村组填报实际情况数有所差距,且国土部门数据没有详细到户。

四是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时间与脱贫攻坚工作相冲突,工作人员严重不足。

五是部分村组现金日记账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账目混乱、漏记、群众有异议等,处理较为困难。

六是工作经费保障不足,由于上级工作经费未到位,镇财政较为紧张,未能支付村组、企业及个人的相关费用。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永平镇各村组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完成清产核资报表。在下一步工作中,如何处理集体资产和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盘活集体资产、激发农村活力、促进乡村振兴将成为永平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

今后我镇将按照农业部及省、市、县的部署要求,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分类指导、加快工作进度、努力探索改革途径,全面落实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任务,并将改革工作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为永平镇的农业农村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永平镇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总结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xx年9月启动以来,在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扎实有效推进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如期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推进情况总结于后。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组织好、落实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把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环林局、县农牧水局等部门负责人和25个乡(镇)长为成员的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牧水务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具体工作人员一线抓的工作格局。

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调动了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群策群力抓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积极性。

(二)强化宣传,增强责任意识

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农民群众听得懂、易领会的专题宣传片,在县电视台进行了为期5天的滚动播放。二是组织5名科技人员成立工作组进村入户,利用农牧民群众畅坝集会、召开村民大会之机,向广大农牧民群众进一步讲解了国家、省、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政策、目标和方法步骤。三是制作悬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横幅xx幅、标语xxx条、宣传手册xx册、告知书xx张。四是20xx年x月x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全县25个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农业副乡长和农经员?名以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共计xx余人参加的县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专题会。会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作了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村两委全力配合技术公司做好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宣传面达100%,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对清产核资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广大农民参与清产核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邀请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讲解理论知识+互动”的方式,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范围、数据收集、现场核实、公示、报告整理、数据分析等方面,对143个村两委、村会计及25个乡镇左右负责人和分管农业副乡长、农经员等共?余人开展了技术培训。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了政策界限,熟练掌握了操作规程,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

(四)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县25个乡镇143个村、4个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对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进行了清查。经清查,全县村级资产实有总量4.17亿元,其中:流动资产4.16亿元、农业资产79万元、长期资产3.7亿元、固定资产3.4亿元、无形资产1元;负债实有总量0.25亿元,主要是产业扶持基金;所有者权益3.93亿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集体资产归属。在巩固清产核资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二)民主协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参照《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三)量化股份落实权利。在清产核资和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和范围,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四)依法确立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定位,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乡村集体财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齐头并进多措施奋力攻坚清家底一、清产核资工作的实行(一)夯实组织基础,深入协调推动(二)增强宣传指引,筑牢思想防线为使本次清产核资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齐头并进多措施奋力攻坚清家底。

(一)夯实组织基础,深入协调推动。

(二)增强宣传指引,筑牢思想防线。

为使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更好地进行,充足调换村干部的工作踊跃。

村民的一封信》与《大村镇村级清产核资实行方案》、《大村镇。

改革促发展的优秀舆论气氛。

(三)突出兼备兼备,扎牢政策口袋。

(一)基本状况。

一是财产欠债类状况汇总。全镇。

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115个村的财产总计为。

20381.35万。

元,此中流动财产。

6796.545万元,农业财产。

13.27万元,长久财产。

589.1万元,固定财产。

12965.86万元;欠债总计为。

7537.3万元,其。

中流动欠债为6584.62万元,长久欠债为。

952.68万元,所有者权益。

总数为12844.05万元;二是资源性财产清点状况汇总。以2017年12月。

31日为基准日,全镇集体土地总面积为。

23.37万亩,此中农用地为。

21万亩,建设用地为。

1.46万亩,未利用地为。

9223.52亩;四荒地为。

3845.44亩;三是资源型财产合同清点结果汇总。共清点土地。

合同21607件,总亩数280669.8亩,波及金额132118871元,装订档案126本。

一是展开白条顶库。

“清零销号。

”专项行动,除去村级财务。

二是创新重要事项审批体制,建立。

“特事特办。

”迅速通道。在展开财产清点过程中,为进一步提升需核销的债权债务、盘盈盘亏的固定财产等的清理速度,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经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议论决定,对需提报重要决议事项进行办理的债权债务、固定财产等,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后由社区与分管领导署名,提交经管中心,由经管中心签署部门建议后,一致上报给镇主要领导署名,无需再从头组织重要事项审批会。

三是多措并举推动土地合同、资源清点,保证土地入户。

“最后一公里。

”。资源性财产特别是农民的“命根子。

部门工作部署后,镇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从大处着眼,从全局下手,为全国加速推动乡村复兴战略,实现农业乡村现代化打牢基础,多次组织领导小构成员对乡村土地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分两批次组织召开土地、合同专题会议,由镇主要领导对土地清产的重要性进行重申与部署,惹起村干部高度重视。并请专业会计师详尽解说村资源性财产表的填报,务必需求各村的土地填报详尽到户。经过这一系列提早兼备安排,我镇乡村土地工作达成质量与总量均位居全区前列。

四是创新管理体制,完美乡村集体经济管理。

五是增强乡村组织建设,夯实党的基层碉堡作用。

一是乡村记账员队伍新老交替,业务水平错落不齐。为增强全。

展时间节点矛盾,致使新上任的记账员来不及熟习村级财务就。

“赶鸭子上架。

”参加了全镇清产核资工作。因为清产核资工作业务性强、时间紧急,记账员业务水平的不娴熟间接致使全镇清产核资工作进度。

二是村级实质土地数据与镇领土部门数据不符。依据区清产核资实行方案与各级文件要求,村清产核资资源种类报表中所有土地种类,波及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的数据须与镇领土部门对接。经对接发现,镇级领土部门所提报的土地二调时数据与村提报实质状况数有所差距,并领土部门数据没有详尽到户。

三是村级债权债务与固定财产等账目调整能否走村级重要事项决议审批程序。对需要进行账目调整的在建工程、固定财产等,经议论发现,若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需耗资大批人力与时间,在必定程度上会致使工作进度的落伍。

四是村级现金白条顶库状况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方案拟订难。

五是乡村集体财产中在建工工程未实时转成固定财产,并未按规定进行计提折旧。

六是收入、支出的区分不切合会计制度规定,应依据业务内容分别计入相对应科目。

七是发生的各项花费未依据规定获得合规的税务发票,不切合会计制度规定。

八是存在跨期花费问题,未做到当月发生、当月入账,且花费跨期时间较长。

九是来往款项应按期进行坏账清点,实时确认损失。

(四)清产核资问题解决方案。

除按期展开全镇记账职工作培训会,成立了由。

“镇领导小构成员+代管会计+专业会计师。

”的业务指导培训组,对业务水平不足的记账员“另开小灶。

”,以点及面,全面带动全镇乡村工作队伍的学习踊跃性,保障乡村集体财产清产核资工作准时保质达成。

二是进一步增强固定财产管理,按期对固定财产进行核查,把固定财产清理核算作为年度的重要工作。对固定财产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时间跨度大等问题,研究确立固定财产折旧的会计政策与在建工程转固定财产的标准,将不切合固定财产标准的转出,节余的依据购买年限,计算出各项财产的累计折旧额,与账面提取的积累折旧额进行查对,调整其差别,改变任意提取固定财产折旧的做法。

三是深入推动乡村财务看管,成立镇级乡村财务督导组,进一。

步规范乡村财务。关于一些非正式、不切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原始票。

据,镇乡村财务代管中心成立。

“代管会计初审。

+代管中心主任复审。

+入账会计终审。

”的“三级联动。

”审查体制,抓本固源,严格把关,仔细。

审查,严防错账入账。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

的要求,增强付款单据管理,特别是对工程付款的发票按程序获得。

正规发票。

四是各村与镇乡村财务代管中心规范履行财务管理工作,严格。

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严把资本支出关,特别是土地。

利润金与扶贫资本,一定做到专款专用。

2019年,经管中心将展开。

全镇巡逻、审计问题整顿。

“回头看。

”活动,将责任细化到各村,要求。

发现一处、整顿一处,上司有要求的要领先落实,相同的问题绝不。

再犯。

“三资。

和农民的利益。理顺了旧账、纠正了错账,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增强村级财务管理起到了踊跃的推动作用。

第二,成立健全了管理制度,保障村级财务依法依规进行。经过清产核资发现,全镇部分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够规范,鼎力敦促他们依据《会计法》和《大村镇乡村财务管理方法》等规定,成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仔细抓好民主管理,财务公然,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开销审批和村报账员管理,进而达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推动乡村干部勤政建设,发挥基层组织碉堡作用。经过清产核资,提升了村财务的透明度,形成了比较有效的看管体制,促使了干部的清廉自律。进一步提升了村干部经济责任、清廉自律、财经纲纪意识,促使了基层的勤政建设。

第四,促使了村务公然和民主管理,给村民吃了一例。

“安心丸。

”。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采纳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与监察委员会,对清。

了疑虑,做到了。

“给民众一个理解,还干部一个清白。

”,促使了公然、倡议了公正,使村务公然和民主管理向常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

展。

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赖以发展,保障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资产,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关系到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群众利益得以维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繁荣。下文是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村集体经刘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

对前款发生的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管理机构有权制止。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属同一乡、镇的,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财解处理;属同一区、县跨乡、镇的或者乡、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跨区、县的或者区、县解决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

(二)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四)制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依法与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使用者签订承包、租赁、使用等合同;。

(八)负责组织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对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定期审计以及离任审计。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或者使用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其投资企业和集体资产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权属的变更以及经营方式的确定;。

(三)以村集体资产进行的较大投资和较大资产购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的;。

(五)以集体资产对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按照制定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账目,清理债务、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

租赁合同。

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和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的变更情况和运营状况。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接受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监督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管理运营情况,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集体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通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查询,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解决期间,当事人擅自改变集体资产权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依法签订集体资产经营合同或者使用合同的,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建立有关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量化改革关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是什么一个内容?下文是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他资产为基础,按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各乡(镇)、村应当依法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的资产有经营、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经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指导和帮助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九)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任职资格审查;。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畜牧水产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荒地(含沙场)、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种植的畜禽、水产、林木、果树等;。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债务;。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创造的其他合法资产。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平调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乡村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运营,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经营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方式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拍卖的方式。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十三条集体资产经营者开发、利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其执行机关是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其监督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在审核重大开支项目中,与管理委员会发生矛盾无法解决时,应当由其中一方提请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各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代表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半数以上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四)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六)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事项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丧失的,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对集体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品、物资,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资产权属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各项开支应当凭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并由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进行审核。

禁止公款私存、坐支现金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清理财务。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或者。

租赁合同。

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

民主监督小组协助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监测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年度审查制度及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机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定期进行任职资格考核审查。对于不称职的财会人员,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布资产底数、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定期审计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农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对乡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承包费、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补贴及其他资产的收支情况,应当以公开栏的形式逐笔如实公布,资产权属变更等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经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对责任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七)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撤换不合格的财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是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在调整后全面推进的一年。今年来,我办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紧紧围绕“理顺一级机构,落实两个办法,开拓三项业务,强化四项制度”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农村审计、统计分析、财务公开民主管理、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造和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五大业务,进一步夯实我市率先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现代化的基础。从11月11-14日开展的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大检查情况看,五大业务工作进行顺利,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集体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经济运行质量有所提高。一年来,我们重点抓了六方面工作:

我们以创建市文明单位为动力,积极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大力抓好《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

(一)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内部管理十二项制度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用车登记规定,落实了考勤权责范围。二是根据农业局的部署,制定我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分工、执法程序、执法过错责任和执法奖惩等事项进行规范。三是针对我办业务新、人员新的特点,以科室为单位,组织制定工作岗位。

责任书。

使各人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增强责任感营造人人都“要干事、敢负责、肯干事、能干事”的良好氛围加快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健康成长。

(二)对外宣传有所加强。一是继续办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简报。二是建设政务公布栏。在5月初,我们自行设计和制作了政务公布栏,每月更新,对便于有关方面“知政、参政、议政、督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三是建成“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网。通过互联网,进一步拓宽了政务信息公开、咨询、交流的渠道,节约了管理成本,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三)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取得成效。我们认真对照市文明单位的标准,积极开展“团结、廉洁、务实、高效”好班子创建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努力创建学习型单位,不断推进业务创新,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工作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肯定,先后被市委、市政府和市直工委授予“市文明单位”和“市直属机关文明单位”称号。

我们沉着应对机构改革造成管理机构、职能和人员变动的冲击,从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大局出发,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初步理顺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

(一)镇级机构基本做到“三个同一”。为切实解决好镇级管理机构不一、职能分散、相互扯皮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农村审计、农村财务公开、监事会管理、收益分配统计等集体资产管理业务由同一镇区领导分管、由同一管理部门负责、由同一班专职人员组织实施”的要求,并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制定考核评分标准、与镇区领导座谈等方式多管齐下,初步理顺了镇级管理机构问题。目前,全市30个镇区均按照“三个同一”的要求设置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其中,统一归口农办管理的有13个,统一归口核算中心管理的有12个,统一归口财经办、计统办、资产办等部门管理的有5个。

(二)集体资产管理队伍得到壮大。我们根据《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关于“每个镇区配备了不少于2名审计人员,每个村配备了1名兼职审计人员”的规定,将集体资产管理队伍延伸至村级委派会计,组建起市、镇、村三级650多人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团队。据初步统计,镇级管理人员97人,村级559人;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有113人,其中17人为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391人。为了加快管理队伍的整合,我们先后在7月和11月开展审计试点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交叉大检查,分两批组织镇级管理人员到湖北襄樊市参观学习,分八期对镇村两级集体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了农村审计业务培训。通过检查、考察和培训,使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开阔了眼界、增进了了解、加强了联系、明确了目标、达成了共识,有效地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我们以贯彻落实审计办法为契机,初步打开了我市农村审计工作“有地方性的审计规章,有市、镇上下连贯的农村审计机构,有专业资质的审计队伍,有常规性和专项性相结合的审计活动”的新局面,为农村审计工作的全面规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开展了全市农村审计业务培训。今年6-8月,组织对全市镇村两级近700名农村审计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申领农村审计证。在培训中,我们利用人员技术优势,将电化教学引入日常的业务培训中,在各地村委会实地拍摄了审计培训vcd,并从省聘请了农村审计方面的专家进行授课,将理论与实践、文字与音像有机结合起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完成了七个示范性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我们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农村基层反映的热点问题,先后开展了两个专项审计、两个全面审计和三个审计调查项目,继续为镇区开展热点问题专项审计提供示范经验。一是完成了村干部报酬专项审计;二是根据省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在全省抽取30个村进行示范审计试点的部署,配合做好试点村审计工作;三是选取部分镇村进行了非生产性开支和基建工程审计调查;四是根据省农财办要求,完成麻二村村民上访反映问题的调查。

(三)打开了市镇联动的审计格局。在做好市级示范审计的同时,我们加强对镇区审计活动的指导。年初,指导各镇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上半年,指导镇区开展审计试点,并在4月和7月分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和总结会,及时解决审计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半年,指导镇区开展常规审计和债务专项审计。目前,大部分镇区都按要求完成了今年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审计文书格式的规范性取得长足进步,与市级审计上下联动,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开辟了新的有效途径。

在收益分配统计职能重新划归我办后,我们根据加强宏观监控的需要,在继续做好年终统计的基础上,重点增设了季度报告分析制度,完善农户记帐工作,使统计分析工作进一步深化。

实行了行季度报告分析制度。为了更及时地掌握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情况,在年终统计的基础上,增设了季度分析报告制度,规定各镇区在季后15日内向我办报送统计分析表。目前,已完成了第一、二、三季度报表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及时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情况、全市81个扶贫村的资产收益情况、各片农村经济运营情况等分析材料17篇,数据资料31篇,有关材料在市领导讲话被多次引用,为领导和部门实施科学领导和有效指导起到了很好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我们针对由于镇级管理机构和人员变动造成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有所放松的状况,果断采取一系列新举措,力促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常抓不懈。

(一)创新了检查方式。一是实行明查暗访。我们编制了“财务公开明查暗访登记表”,对各村组的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半年来,共抽查了21镇39个村委会。对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村,立即反馈镇区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二是进行交叉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专业性检查。今年11月,我们改变近几年联合市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的方式,由市镇近50名专业人员组成8个检查组,对每镇随机抽取的1个村委会进行交叉检查。通过交叉检查,不仅真实反映出各镇区工作的整体水平,并且为镇区间相互交流学习提供了一个平台,有效地促进了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创新了培训方式。我们在落实监事会集中学习交流活动制度、组织征订和学习《广东省民主理财监督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突出抓了监事会电化教材的制作。电化教材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详细讲解了监事会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法规制度、监事会的职权、工作内容和方法、工作原则和注意事项,介绍近几年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做法以及一些常见的不规范事例等。

我们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农业局的布置,积极做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调研和试点工作,为改革的全面铺开做好准备。

(一)起草了改革的配套意见。为切实做好改革的有关工作,我办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对改革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题为《“村改居”中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问题研究》的。

调查报告。

代市政府起草了《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

工作方案。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东资格界定意见》、《清产核资方案》等文件初稿,并根据市有关领导的指示和镇区反馈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了多次修改,搭建起全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框架。

(二)做好试点工作。一是完成了集体资产管理软件升级的试点工作。我们根据要求,对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和使用测试,以适应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的需要。二做好两镇试点工作。从8月开始,我办抽调包括正副主任在内的4人分成两个组负责两镇的具体联系和指导。工作组成员全程参与了两试点镇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定试点村、制定全镇和试点村改革方案、拟定试点工作进度安排表、举办清产核资培训班、宣传发动、清产核资、起草章程、界定股东资格等一系列工作,对试点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直接到试点镇、试点村进行现场指导,做到有什么问题就立即解决什么问题,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至年底,5试点村均按计划完成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调研的通知》,我镇纪委与镇“三资”代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调研小组,深入辖区行政村,就全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进行专题调研,查找目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有关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镇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xx镇现有行政村x个,从xx年开始,镇农经站先后对各行政村实行了财务委托代理。xx年根据省市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要求,xx镇于4月份以镇农经站为依托设立了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原有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开设银行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五统一”要求和“五权不变”的原则,对所辖49个行政村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全面实行了规范化代理服务模式。

二、采取的措施及取得成效。

(一)摸基数,澄底子。

在上级业务部门未统一安排的情况下,及早动手,积极主动设计了各行政村固定资产报表、耕地面积(包括荒山、鱼塘、林地、坡地等)面积情况表、承包合同及有关事项登记表和组级财务状况调查表等表格,并圆满完成了各类表格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同时,认真开展清理规范镇村财务工作,严密制定方案,强化督促检查,顺利完成了农村集体“三资”的排查工作,初步澄清了各村集体“三资”的底数,村级债权、债务和资产更加明晰。

(二)建制度,抓规范。

为切实加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镇“三资”代理中心在充分征求意见和借鉴兄弟镇办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xx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和《xx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三资”中心工作职责、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开支审批限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报账程序、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三资”档案管理都做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使xx镇“三资”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下一步“三资”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基础,促提高。

一是利用各村报账间隙,积极完善各村财务资料,补充完善了部分行政村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明细账目的建账、记账工作,同时对这些行政村的相关明细项目也做了调整和补充登记;二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了镇财政向村级拨款资金(或物质)电子台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电子台账,加强了对各村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监管力度;三是配合市委党校培训农村干部计划,组织各村报账员及时参加了业务培训,提高了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设账户,严资金。

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组织指导38个行政村(原来已有个行政村已经开设了银行支票户)开立了银行支票账户,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各行政村资金帐户,同时结合《xx镇xxx行政村银行提现(转账)备查单制度》,强化了对村级资金的管理。

三、存在问题。

(五)个别村级债权、债务、资产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难以清理规范;

(六)村组级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租赁事项未签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情况还较为普遍。

四、工作建议。

(一)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镇级“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实行统一的“三资”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建立对村组干部及报账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报账工作规范;

(五)以税务部门为主体,加大对使用违规票据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六)加强对农村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积极培养镇村两级招投标工作专业人才;

(七)要求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有硬性规定,防止个别村以各种理由不设立村委监督委员会,同时,研究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方式、工作职责、违规处理等各个方面做出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根据全县统一部署要求,顿岗乡快速召开班子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清查小组、核查小组。刚好召开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培训会,支配部署全乡清产核资工作,细致讲解清产核资的实际操作流程,进一步在全乡范围内统一了思想、提高了相识。

召集各村委支书、文书、及部分清查核查小组成员在乡会议室召开动员会,使村干部了解到清产核资的重要意义,并用朴实无华的'语言,显明生动的例子,全面解读政策精神,对问题进行梳理评估,同时充分利用张贴宣扬单、悬挂条幅等方式扎实开展政策宣扬,营造人人参加、人人关切和支持清产核资的良好氛围。

为了更好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顿岗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余班子成员及所站长为成员的乡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村级清产核资工作三个小组,制定了乡级和各村委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挂牌成立了乡级村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目标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对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部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定期汇报工作进度、阅历做法和存在问题,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摸底结果真实有效。

1、根据时间节点制定任务清单,清单内容尽量清楚详实操作性强,确保村干部能看懂并执行。

2、划定责任区域,选取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担当业务指导员,每人负责五个村委,全面负责村委的业务指导和各项报表文件的质量把关工作。

3、建立乡村两级清产核资档案资料,一村一档,对档案台签格式等规范管理,确保工作痕迹规范留档。

4、乡政府督导组不定期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村委在工作群进行通报指责。同时定期实行集体办公、以会代训、下村指导、微信群提示等方式全面推动清产核资工作。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xx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创制性立法的一大成果,填补了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空白。

《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清晰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范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资助、捐助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同时,将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具体办法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主要规范了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实现保值增值。

为了规范资产运营,《条例》设置了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制度,由其专门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其摊派。

为了规范资产运营,《条例》设置了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制度,由其专门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安全,维护成员经济利益,明确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条例》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特别是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规范财务管理是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开设、大额存款、会计委托代理、财务公开等作出具体制度规范;对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及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要先公示和征求意见,表决过程要由村社监会全程监督。

在股份合作上,《条例》明确了股份合作的原则与类型,规范了股份合作改造程序,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程序,并对股权权能、股权流转、收益分配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等作出明确规定。在产权交易上,明确了产权交易的条件与范围,规范了产权交易管理,建立了资产评估制度,并对资产评估情形、评估委托程序、评估结果异议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版

(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权属。

第三章资产运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六章产权交易。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是农业合作化和农民群众劳动积累的成果,承担稳定与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等功能。

第四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妇女在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社区协商,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支持。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尚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暂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文化、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产权属。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界定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予以登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承包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等情况。

第十条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前款规定的留用地或者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留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的程序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产运营。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选举、任命或者聘任: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三)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前款规定职能的,应当取得成员大会的授权。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

(四)出借集体资金;。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七)宅基地的分配;。

(八)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举债等具体数额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债务超过警戒线可能造成的风险。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二十条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开展股份合作以及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项的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开设一般账户的数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应当及时移交。

第二十四条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代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财务明细账目;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第五章股份合作。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仍为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七条推行将农村集体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鼓励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实行适度规模经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

股份合作实施方案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

经审查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超过本组织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纳入本条规定的比例核算;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继续持有,但不得再通过折股量化或者转让增加持有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股份合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三十三条已撤村建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

(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终止的,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产权交易。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第三十五条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的额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

(三)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设定保留价,并可以确定评估结果低于保留价的,暂停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实施。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业务指导。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的转移支付力度。以政府投入推动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会计代理机构的办公条件、人员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的会计代理机构。

乡镇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会计代理机构,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代理服务,不得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名称变更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免收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民主决策程序,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或者不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移交仍拒不移交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行使相关经营管理职能时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是指《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以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是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正以及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的原则,以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及相应行为规范的规定,适用于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本条例的其他条款,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水产和农机等部门,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

(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认定产生纠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服务和制度保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

租赁合同。

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的载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等。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归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属组(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队)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资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与分配,除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

1、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的准备。各村(居)在3月份成立由村(居)主任挂组长、“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等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应结合本村(居)实际,依据本方案,在3月份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宣传培训。根据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统一编制宣传和培训材料,在3月中旬开展工作前进行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宣传与培训。

3、资料准备。各村(居)在3月末要整理好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其他清产核资相关资料。

4、表册准备。表册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资源清查情况登记表、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情况表等表。

1、集体经济组织调查。各村(居)负责填报组织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填列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情况调查表。

2、账面资产盘点。各村(居)负责本村(居)账面资产的核查,重点开展以账对物,填列相关登记表。

3、账外资产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外资产是指未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的资产,主要包括账外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类资产,填列账外资产登记表、资源清查登记表等。

4、不动产权属调查。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专业测绘人员组织的权属调查组,以集体经济组织宗地为单位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

5、资产价值盘整。根据账内盘点、账外清查、权属调查以及其他资料等对集体资产与资源进行逐一查实核对。

1、编制集体资产调查信息公示表。

2、审核公示。集体资产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交由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出的异议,调查员应配合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公示结果仍有重大异议,可多次公示。

4、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调查及公示结果,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公示结果进行确认,由村、组及农民代表进行签章确认。

根据公示结果确认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会计账务进行调整,经专业机构审计后,形成清产核资后资产负债表、清产核资后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台账资料。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由清产核资工作组向侨英街道汇交,侨英街道向区改革办上报。待区级检查汇总后,形成标准的清产核资工作成果,供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使用。

逐村(居)验收。检查主要分为调查队伍自检、互检,区级组织的检查和市级组织的抽检。检查工作应贯彻清产核资全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

侨英街道党政办公室。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我从事农村中学财会工作已有近十五年,亲眼目睹了农村中学固定资产管理的过去和现状,从管理方法到管理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可喜的变化,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我也进行了深深的思考:

近几年来,根据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已逐步开始走向规范化。首先固定资产处置日趋规范。根据资产报废程序及处置要求,报废的资产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经过这几年的实施,校园能做到按照程序操作,自行处置资产的情况基本杜绝。其次固定资产使用率提高,固定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后,以资产的登记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的预算依据,资产的使用受到学校的重视,学校资产购置逐步趋向理性,校内资产闲置率下降。再次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这是各方思想意识略有提高的体现。

(一)家底不清。

很多学校账实不符及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主要原因:一是保管人员更换时,交接手续不完善,造成资产的流失和账目不清。二是资产使用者之间的调整、存放处室的变更等没有按规范程序办理,造成账与实物不相符。账账不符主要原因:一是因工程的竣工决算未完结而没有办理验收入账工作,形成账外资产,部分属于行政调拨的房屋等资产,由于没有取得相关的调拨凭证或者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且年代久远,无法找到经办人,造成入账不及时、不准确。二是设备购置、验收、资产保管、财务核算各项责任人各司其职,相互不通气,造成入账不及时。三是财务核算科目与固定资产管理明细存在脱节,使得财务核算无法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类别和数量进行,账账核对存在困难。

(二)管理人员水平低,无专业素养。

很多中学在安排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时,要么安排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综合能力不太强、文化层次较低的人员从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接受新知识的能力较差,工作效率低,要达到管理的规范性难度较大;要么安排年富力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兼职管理,但这些人员平时忙于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很少有时间和精力放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同样达不到管理的规范性。

(三)教学为先,固定资产管理领导不够重视。

领导的不够重视直接影响到农村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的效果。作为教育部门,教学质量是生存的根本,很多中小学校的领导都把精力放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往往忽视了作为教育手段、工具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一些学校领导盘算的只是本单位的现金余额有多少,很少顾及固定资产余额,没有过问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利用情况,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评比达标,盲目攀比,不管有用没用,你有我也有,争购高档设备和仪器,有的重复购置,造成固定资产的积压。

(四)资产购置缺乏科学性。

近几年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逐年加大,农村中学对原有的教学楼、食堂以及电教化设备等大型硬件设施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修复、新建、购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学校的教学条件,以及为学校提供了较好的后勤保障,但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一些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同时由于各校固定资产缺乏统一的管理,难以做到固定资产的整体规范,资源共享,调剂余缺,物尽其用,造成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

另外,很多学校不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购置价格昂贵但使用效率极低的设备,造成功能闲置浪费;加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不当,使用人员缺乏正确的操作知识,设备的使用寿命缩短,也形成浪费。更有甚者,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评比达标,不依照实际工作需要,甚至是盲目攀比,贪大求全。有些项目建设不从实际出发,花钱不少,作用不大,形同虚设。

(一)摸清家底。

一是设置资产的明细核算科目,使其与固定资产管理类别相符,加强财务核算和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一对应性,便于财务账与资产账的账账核对。二是加强条形码的管理。扩大扫描机的配置范围,同时,建立资产跟踪、资产处室变更、资产处置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固定资产信息化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三是进一步明确校园无形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的核算,彻底摸清家底。

(二)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

领导重视是工作高效的保证。首先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采购、保管员、财务组成,避免推诿、脱节等现象,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购建、保管、使用、维护和盘存等制度并贯彻落实。其次要安排有能力、有水平的专职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注重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素质的提升,充分给予各种培训机会。再次建立固定资产的奖惩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奖评中,鼓励先进,促进后进,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除此以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实行全员管理。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提醒管理员进行催还,对于维修次数超过计划数的资产设置报警,提高使用者的保管意识。

(四)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管理人员。

在学校应设置资产会计岗位,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员有专业知识的要求,至少要求有相关经验,如仓库保管或档案管理经验等。还要对资产管理者进行全面培训。建议国资部门将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程序、方法、要求作为培训的内容,并将培训内容编制成考核大纲,对于各位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岗位考核,考核通过者持证上岗。

(五)科学合理的进行固定资产购置。

学校要根据每年度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为校园的资产管理者提供设施设备配备的建议和指导,将耐用的、实际效果好的设备介绍给学校,对效果不佳的、容易破损的、不易管理的设备不予接受申请,要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优化购置。(蒙城县赵集初级中学李兆军)。

参考文献:

1、李亮华、胡兴华。《浅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2、史少华、徐伟侠。《论加强固定资产理工作的方法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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