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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心得体会及感悟大全(14篇)

时间:2023-11-02 18:01:45 作者:薇儿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经历和感悟的一个记录和抒发,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自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银行公司业务心得体会感悟

银行公司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实体,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多,为满足客户的需求,银行公司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改革,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如何处理银行公司的业务呢?接下来就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分享一些银行业务的心得体会和感悟。

一、严格的审核制度与风险控制。

在银行公司的日常业务中,法人账户开户是属于比较基础的业务之一。对于这样一个日常业务来说,我们必须要具备严格的审核制度与风险控制意识。在法人账户开户过程中,我们必须仔细核对客户提供的材料,对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进行初步审核,审定之后才可进入实质性的审核过程。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对客户的财务情况进行评估,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排查核实。特别是在近期,“三头身”风险越来越高,我们更需要谨慎审核。

二、客户服务态度亲和力与专业性。

在银行业务中,银行员工的服务态度对客户的整体体验和满意度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我们在服务客户时,需要具备亲和力和专业性,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在提供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对于客户的问题和疑虑,我们需要尽可能地提供多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使客户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业务操作,提高客户体验。

三、核心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的提升。

作为银行公司的员工,我们必须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核心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特别是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银行业务的变化非常快,我们需要不断地跟进业务的变化和趋势,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和能力。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注重人际沟通能力和客户服务的综合素质,进行全方位的提升,才能适应并成为一个优秀的银行从业者。

四、团队合作精神和协作能力。

在银行业务中,我们的工作往往是一个团队完成的。因此,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协作能力十分必要。在工作中,我们不仅要自己完成自己的任务,还要与团队其他成员共同协同工作,以达到更好的业务成果。通过团队合作,不仅能够更加准确地完成业务任务,还能够增强自身的了解和领导能力。

五、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

在银行业务中,客户利益应该始终放在首位。银行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应该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是服务于客户的,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在业务过程中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总体来说,银行公司的业务比较繁琐,需要严格把控审核环节,重视客户服务,提升核心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注重团队合作和协作能力,始终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这些都是银行业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方面。只有不断地去总结归纳,才能在日常的工作中更好地应用和执行。

银行工作个人心得体会感悟

短短半年多的时间,回想来到民生银行的日子里自己所经历的,已然发生了太多的变化,现在静静的坐在写字台旁回忆过去,发现当我心平气和的,真实的面对这些变化时,我成长了许多,民生文化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我,仿佛春雨,滋润万物,悄无声息。

天道酬勤,上天不会冷落一个勤劳认真的人。在民生银行的每一天,都能感受到勤劳置业的快乐,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件事情,才会收获的更多,懂得珍惜。勤劳并不是简单的重复做某一件事情,而是面对事情时,一种积极主动的意识,面对困难时,一种敢于面对的态度。这一点是我来到这里感悟最深的。

当我想好去做一件事情时,需要认真的思考这件事情应该怎么去做,怎么能做到最好,然后快速果断的开始行动,一切优柔寡断只会造成负面影响,办事拖沓就是浪费精力,因为时间不会等我,客户不会等我,机会更不会等我,只有快速果断的行动,才能证明自己想的、做的到底对不对,这样机会就不会从指缝间溜走。

民生银行是一个拥有强大文化的企业,铁一般的纪律才可以打造的精英团队,我们作为其中的一员,脑子里需要有一根弦,什么事情是合理合法的,什么是严格杜绝的,每一项制度与案例就是用来激励我们员工朝着正确的方向提升自己,金融业的风险点很多,民生大家庭会教会我们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

我曾经痴迷过篮球,知道当自己站在球场时心情是多么激动,懂得啥叫“投入”,如今我已将近到而立之年,庆幸自己来到民生银行这个大家庭,因为这里让我找到曾今那份“投入”之情,也许正是这一个平台才会让我的青春画上圆满的句号,我渴望在这里拼搏,渴望能站在民生银行的舞台上实现自己事业上的梦想。

电视上有句nba广告语是这样说的|:“比赛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同样,**民生梦也是属于我们每一位员工的心愿,相信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奋斗,这个梦想不会遥远。

民生我们的家,是我们成长的地方每天早上听到这首歌我都会心情舒畅,充满激情。我期待民生银行**支行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商业银行是现代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业务是其重要的业务之一。作为银行客户之一,我在接触和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过程中有很多心得体会。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开展阐述,并结合自身经验,分享个人心得体会。

第二段:多样化的个人业务服务(250字)。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涵盖多个方面,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服务。我在办理个人账户、存款、贷款、信用卡等方面都有亲身体验。正是因为这些多样化的服务,用户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业务类型,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灵活性。例如,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能够满足人们购物、旅游、储值等多种需求,同时还能享受积分、优惠和分期付款等特权。这使得个人业务服务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需要。

第三段: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定制(250字)。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不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还注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定制。在贷款方面,商业银行为个人推出了住房贷款、车辆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产品,通过根据客户个人情况进行定制,提供灵活的还款方式和优惠的利率,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在存款方面,商业银行也推出了多种储蓄计划,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等,为个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定制增强了用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四段:安全可靠的系统及服务(250字)。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不仅注重服务品质,更注重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通过引入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加密手段,商业银行保障了用户账户和交易的安全。同时,商业银行还提供了多种便捷的服务渠道,如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等。通过这些渠道,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各类交易,提高了金融服务的便利性。这些安全可靠的系统和服务为用户提供了更好的使用保障,提升了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

第五段:个人业务服务的优化与展望(300字)。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在不断优化中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用户隐私安全、客户服务质量等。未来,商业银行可以加强用户隐私保护措施,提高信息安全性。在客户服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提升员工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提供更为细致入微的个人金融规划建议和咨询服务,满足客户对个人财富管理的需求。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借助科技的力量,开发更多智能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提升服务速度和便捷度。

结尾(100字)。

通过对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亲身体验和观察,我深切感受到了它提供的多样化的服务、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定制、安全可靠的系统及服务等优势。我相信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用户需求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将不断优化和发展,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个人提供更加便捷、安全、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银行业务员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时光飞逝,转眼间我担任大堂经理已经一年了,作为一名大堂经理我深刻的体会和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银行提供着日益多元化的服务,以解决人们生活中许多琐碎的问题,人们光顾银行的次数也日渐增多。工作在第一线的银行柜员,他们的一举一动代表着该行业的职业规范,会给客户留下最直接的印象。

众所周知,银行的每个岗位都是对外服务的窗口,通过每个窗口反映出的是一家银行的整体面貌和信誉。有人曾这样说过:人生以服务为目的,服务是一种美德,是一种快乐;服务别人,得到的是自我价值的肯定。我的工作,每天都要与客户直接打交道,既忙碌又繁琐,可我却喜欢这份工作,喜欢看到客户希冀而来、满意而去的表情;喜欢看到客户在我们的建议下得到意外收获时的惊喜;满足于因为我的坚持原则而使银行和客户的利益得到保障的成就感。享受快乐的同时,工作中也会有烦恼,有时会因硬件设施上的不足,通过服务手段去弥补客户的遗憾,也不得不接受客户没有达到目的时不满的宣泄,每逢这时,微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宽容的微笑就能化解客户原有的怒气。

记得有这样一次,一天上午,天气很热,人比较多,有一位客户进来后开始排队,等了十几分钟,还未排上,开始抱怨,怎么这么慢呀,我还要等多久。我主动上前说:“您好!您前面有两位客户办的业务需要核查身份证,慢一些,活期存取款业务一分多钟办一笔,再等一下,很快就轮到您了。”当这位客户办完业务后,我主动将他送到门外,并再次向他致意:“慢走,耽误您时间了!”他说:“没事,没事。”满意而去。从这件小事可以看出,“真诚服务,用心服务”的重要性。

在现今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服务更是体现了银行的软实力与竞争力,服务是银行经营的载体,是银行经营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银行经营必须通过银行服务才能实现,银行服务本质上就是银行经营。一家银行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直接影响其所能吸引的客户数量和工作效率。服务是品牌,是形象,是一个单位核心的竞争力,礼貌是服务的第一要素,柜台是向客户提供服务的第一平台。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的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其实,客户实实在在的人群,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感受,而这些感受就来自我们所提供的实实在在的服务。

要做好服务。除了要对业务知识有熟悉的了解之外,还要以客户为中心,跟客户交流感情,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保证客户满意,朝着我们银行的服务理念靠近。其实客户就是我们每一天都要面对的“考官”,如果我们银行员工每天上岗懒散,妆容马虎,甚至言辞冷淡,态度生硬,那换位想一下,你会对柜台里的工作人员付出应有的尊重吗?服务要注重细节。不同客户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需求,要学会通过察言观色的方法来辨别这些需求,并根据客户类型的差异,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

服务要注重细节,要让顾客觉得,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和用心的在为他们服务,我们要善于观察客户,理解客户,对客户的言行要多揣摩,时刻让客户感受到优越感和被尊重。要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并且要持之以恒地做好没一个细节。不要总是抱怨客户对你的态度,客户对你的态度,实际就是你自身言行的一面镜子,不要总挑剔镜子的不好,而是应更多地反省镜子里的那个人哪里不够好,哪里又需要改进。

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我们就得尊重这个行业,就得具备这个行业应该具备的仪表形象。作为银行的一名员工,在与顾客及同事之间频繁的交往中,应该时刻警记尊重对方,考虑对方的需要。从细小的整洁、发饰、服饰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让对方感觉到你的形象无愧于一个合格的银行职员,让对方首先在形象上认可你、信任你甚至依赖你。

商业银行业务仿真心得体会

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参与商业银行业务仿真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面临的挑战以及发展方向。本文将从客户关系管理、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金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客户关系管理。

商业银行依赖于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因此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至关重要。在仿真过程中,我学到了主动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性。通过了解客户需求,商业银行能够提供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客户粘性。此外,持续保持客户关系的管理和维护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方案和专业的咨询服务,商业银行可以巩固现有客户,并吸引新的客户。

第三段: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参与仿真让我真实感受到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从客户的信用情况、市场行情和操作流程等多个方面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建立风险分散的机制,通过合理配置资产和控制保证金比例来降低风险。在仿真中我体会到,风险控制需要全方位地进行,并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段:新技术应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技术在商业银行的应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参与仿真让我了解到了新技术应用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例如,移动支付和云计算的普及使得客户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银行业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能够提供更精准的金融风险评估和客户个性化需求分析。在未来,商业银行需要积极跟进新技术的发展,并将其应用于业务中,以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段:金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仿真让我认识到了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创新的重要性。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增强竞争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关注可持续发展,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通过发展绿色金融和社会责任理财等业务,商业银行能够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并获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结论:

商业银行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参与商业银行业务仿真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模式和面临的挑战。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新技术的应用以及金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关键。通过不断学习和适应市场变化,商业银行能够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取得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心得体会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是我国金融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个人金融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从事个人业务工作,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今天,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以期能对同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段落二:客户需求的敏锐感知与满足。

在从事个人业务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客户需求的多样性和即时性。有些客户对利率和费用敏感,更注重收益;有些客户对安全性和稳定性有较高的要求;还有些客户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金融产品选择。在与客户的沟通交流中,我们需要用心倾听,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然后根据其个性化的需求提出解决方案。只有真正理解客户的内心诉求,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赢得他们的信任和满意度。

段落三: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创新。

在这个信息时代,金融科技的改革和创新正在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务的模式和方式。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核心参与者,要积极跟进这一潮流,主动与时俱进。通过投资和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系统,我们能够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拓展业务的边界。例如,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顾客可以自主办理各类银行业务,不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同时,金融科技的应用也能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客户的行为模式,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因此,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成为商业银行在个人业务中的重要策略之一。

段落四:注重信用风险管理。

在个人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因此,注重信用风险管理是银行个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借贷申请进行准确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银行的利益和客户的资产。其次,我们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信用机构等建立有效的数据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抵御信用风险的威胁。最后,我们需要通过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其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共同推动信用风险管理的完善。

段落五:不断改进和创新。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个时代,只有不断改进和创新,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应积极改善我们的服务品质,不断提高我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同时,我们也应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研发和推出更具竞争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此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只有坚持改进和创新,我们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结: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需要敏锐感知和满足客户的需求,主动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注重信用风险管理,并不断改进和创新。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个人业务领域取得卓越的成绩,促进我国金融业的长足发展。

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心得体会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承载着个人及家庭的金融需求。个人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包括存款、贷款、信用卡、理财等方面。在实践中,我通过多次与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业务的交流和合作,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二、正确理财观念是智慧之源。

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正确的理财观念对于个人财务安全和发展至关重要。理财不仅仅是关注眼前的收益,更需要坚持稳健的投资策略,分散风险。商业银行在个人投资理财之前会提供详细的投资建议,这些建议基于市场情况和个人需求,非常参考价值。只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投资规划,并且在商业银行的指导下进行操作,才能保证理财的稳定和投资的安全。

三、确保贷款用途明确且合理。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为我个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持。然而,在申请贷款之前,我必须确保贷款用途明确且合理。商业银行会要求详细的贷款用途说明,以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抵押担保物,这也是银行风控的重要环节。良好的贷款用途和充足的担保物是获得银行贷款成功的重要因素。

四、信用卡要正确使用。

信用卡既是个人消费的便利工具,也是银行提供的信用服务。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我懂得了信用卡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首先,要确保用卡流程规范,避免逾期还款和超限消费,以免造成信用记录不良。另外,要充分利用信用卡提供的优惠活动,比如积分兑换、优惠折扣等,最大程度地享受信用卡带来的好处。同时,合理控制信用卡的额度,避免过度借款和超出自己还款能力的消费欲望。

五、积极参与银行的互动服务。

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业务的过程中,不仅提供传统的柜台服务,还积极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各种在线服务。我在与银行互动的过程中,体会到了这些便捷、高效的服务所带来的好处。例如,可以通过手机银行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便于及时了解个人财务状况。同时,银行还会定期发送相关理财建议和产品信息,方便我及时了解和选择。通过积极参与银行的互动服务,我不仅提高了金融知识和理财能力,而且也更好地满足了自身的金融需求。

总之,商业银行的个人业务为个人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个人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同时,也需要具备正确的理财观念,确保贷款用途合理,正确使用信用卡,并积极参与银行的互动服务。只有在合理的使用和互动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财务安全和发展的目标。

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分析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节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30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

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30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四十八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15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5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15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日;如清算期超过2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类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个人工商业务心得体会

个人工商业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形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模式来创业。作为一名个人商家,我深知个人工商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是需要大量的耐心和细心的,但是在实践中,我也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收获。

第二段:了解市场需求。

首先,要想在个人工商业务中获得成功,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在我的经营中,我发现关注流行趋势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我会关注市场上最新的产品和技术,弄清楚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服务,这样才能为他们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而且还可以与其他竞争者区分开来。

第三段:良好的关系建立。

其次,建立好的客户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这对长期稳定经营个人工商业务非常重要。在我的经营中,我一直注重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我与客户交流、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让客户感到被重视。此外,我还通过社交媒体与客户保持联系,与客户保持良好的互动。

第四段:财务管理。

第三,财务管理也是商家必须重视的问题。在我的经营中,我充分考虑了成本,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我会时常跟踪财务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了稳定个人工商业务经营,必须对财务进行塑造与管理,特别是税务方面的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五段:追求创新。

最后,作为一名个人工商业务经营者,我们需要不断追求创新,保持专注并不断改进。在我的经营中,我尝试使用新的营销策略,不断尝试新的商业模式,这些尝试帮助我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总结。

在个人工商业务中,细节是非常重要的。了解市场需求、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进行财务管理并不断改进和创新,都是我们必须注意的。虽然这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但是我认为,如果能耐心和细心地把握每个环节,我们能够顺利开发个人工商业务,并走向成功。

浅论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考

据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调查,入世后一年,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已有20%的优质客户流失到外资银行和中小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作为来自外部冲击的最前沿阵地,应如何应对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和交流以及新的竞争格局,在不断的改革创新中完善发展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是金融界所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国有商业银行在国际业务方面的发展战略的调整、对外加强贸易融资的创新力度、进行国际业务操作模式的改革三个方面做一论述。

一、国际业务发展的战略调整。

服务于大企业,抓大项目是国有银行经营战略上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国有企业出现了经营上的困难,形成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时由于各家银行提供的服务产品雷同,在争取大客户、大项目的激烈竞争中,无奈的价格战,导致业务量上去了,收益却不明显。

外资企业是外资银行同我国银行竞争的主要目标客户。外资银行凭借其国际网络、资金、技术、产品方面的优势。令外商独资企业更倾向于同国际化的大银行进行一体化的'合作。随着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企客户的竞争将日趋白热化。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南京爱立信熊猫倒戈事件,这一事件暴露出中国银行在同外资银行竞争当中的不足之处。

中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构成了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劳动密集型工业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进出口权,进出口贸易得到很快的发展。这些劳动密集型工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它们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其得到的银行融资仅占整个融资比例的2%-3%。一方面国有银行在同国有企业的合作中,经济效益差强人意,同外资银行争夺外企客户又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却难以得到满足,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在面临入世的新形势下,应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网络优势,以及对市场和业务行情的熟悉和了解,发展大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作为服务对象,培养国际业务新的增长点。

二、加大贸易融资业务的创新力度,促进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

贸易融资同具体的贸易紧密联系,每笔贷款都有还款来源,具有周期短,风险小的特点。目前在入世过渡期内,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其渗透市场的重头戏。外资银行通过推介形式灵活多样的融资产品,打开了市场,带动了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取得良好的中间业务收益。据统计国有银行90%的收益来自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目前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在加快,据预测实行利率市场化以后,贷款利率走势向低,存款利率走势向高,存贷利差的缩小会进一步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收益。相比之下,国外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则达到40%以上,提供结算代理咨询等中间业务成为其重要的收入来源。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着创新研发不足,产品单一,将贸易融资视同其他高风险贷款对待,审批经办手续繁琐,忽略了贸易融资风险较小,需要简便快捷的特点,使国有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我国主要城市,外资银行出口结算业务市场占比已达到40%以上。

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起因是该公司在加大了资金管理力度,需要提高现金收入,因此提出了要求银行提供“应收账款的无追索买入”这一产品,这是国际银行通行的贸易融资产品,银行无追索的买入公司的应收账款,并在保险公司对此项业务进行投保,银行可以向公司收取较高的费用。在我国保险公司还不了解也没有开展此项业务,这样中国的银行就要独自承担应收账款无法回收的风险。无法满足客户的这一需求,而花旗银行可以提供此项服务,国有银行丧失了高端客户。

因此,国有银行应加大贸易融资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大对企业客户的授信,简化贸易融资贷款审批程序,审核修改现有的贸易融资管理办法,在理顺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发灵活多样的贸易融资产品,满足各种客户不同层次的需求。并以此带动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的发展,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三、加强结算业务管理,构建单据处理中心,加大人才培养培训的力度。

国际结算业务是一项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专业化较强的业务,英语是工作语言,同时需遵循国际惯例,信用证业务遵循ucp500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业务有ucp522托收统一规则,还有ucp525银行间偿付规则等,而与之相关的贸易又是千变万化的,需要严格地掌握,灵活地运用。因此合格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语言和惯例,还要研究各种案例,积累经验,掌握贸易、运输、保险和法律等相关的知识。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国际结算人才队伍是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基础。

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原来大多是粗放式的经营,专业性较强的结算业务都是在柜台上办理,将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混在一起,由于权限管理上的漏洞和结算人员素质水平低,发生了不少案例,给银行造成了一定损失和不良的国际影响,形成了国际结算业务是高风险的业务的错觉。如何划清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的界限,实行科学的风险管理,并且树立高水平、高效率的形象呢?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构建单据处理中心是有效的解决办法。将有经验的、高素质的国际结算人员集中起来,并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集中处理。单据处理中心作为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安全运作。前台的客户经理负责业务拓展,审核贸易的真实性,以灵活多样贸易融资产品为服务手段,捕捉市场信息,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带动国际业务的全面发展。

浅论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考

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新兴业务,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潜在市场巨大,是银行业务新的利润增长点。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导致股市、楼市的风险加大;央行多次降息,使居民储蓄收益下降。具有批量大、风险中等、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特点的个人理财业务炙手可热,成为各家金融机构竞相追逐的空间。面对新形势,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对农村信用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含农村信用社,下同)个人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近些年,农村信用社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拓宽了中间业务的空间,拓展了资金运用渠道,开辟出了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但纵观现实,新兴事物的发展,一方面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利的因素制约发展。

1、个人理财业务的金融领域创新不足。目前,农村信用社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主要停留在理财产品和服务层面,缺乏对流程、结构、组织、战略等方面全方位的创新,深层次的理财业务还无法开展。现有的理财产品几乎都是从传统的存贷业务分离发展出来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奉行拿来主义,几乎都是复制品,存在同质化、单一化,缺乏自主创新。投资领域无外乎证券、外汇、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的组合。

2、个人理财业务的人力资源准备不足。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要求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缺乏专业理财师队伍,理财人员大多由客户经理兼职,素质不全面,且大部分未经过系统培训。因此,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理财客户经理已成为开展理财业务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3、个人理财业务的系统技术支持不足。个人理财业务需要一套完整的理财分析软件。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电脑网络和电子化服务还很不完善,atm机数量少,电话银行还不普及,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刚刚起步,根本无法对应庞大的零售客户群体。

4、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认识不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市场定位主要面向广大农村市场,个人理财业务既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方面理财机构不能替客户直接投资,也不能对个人资产进行全权管理,更不能代客实际操作,理财业务的风险必须由客户自己来买单。但是,农村市场的客户知识水平低下,观念保守,所受教育程度不高,对金融理财缺乏认识,对风险认识不够,一旦投资出现风险,就将责任归咎于信用社;另一方面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农信社理财人员在宣传营销理财产品时,过分宣传产品的收益,对潜在风险揭示不充分,导致客户对风险与收益认识不足。

尽管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诸多的不利因素,然而从事物的辨证角度看,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必然存在诸多利好的因素。当前,农村信用社可以充分利用网点优势、地缘优势、人缘优势,通过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实现内涵式的经营规模扩张,达到降低成本、分散风险、提高盈利水平的目的。

1、优化理财业务人力资源,构筑人才储备金库。目前,农村信用社人员结构尚不能适应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优化人力资源,构筑人才储备库成为当务之急。应该从现有员工优选或从社会吸纳一批具有证券、保险、基金等方面的专业证书,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同时,要逐步建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系统横向联合培训制度,对理财人员实行跨行业的岗位交流,使其尽快熟悉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各类业务,能够进行金融业务和相关业务的独立操作。

2、创新个人理财业务品种,延伸理财金融领域。农村信用社要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的需求,拓宽理财领域,丰富产品内容,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根据客户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风险偏好,设计一个个性化的理财计划。以创新理财产品为支撑点,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信息、设备、人才方面的优势,做好理财业务技术性研究。提供关于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的最佳组合方案,设计适合农民的理财产品,针对农村居民的经济、生活和金融知识水平,开发符合农民理财需要和理财心理、操作简单方便且风险低、收益稳定、能随时赎回的金融理财产品。以银行卡为载体,对已有的个人金融业务品种、功能进行整合、完善,借助多功能银行卡推动个人消费、外汇、证券、保险、基金、债券、代理收付、消费信贷等各种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

3、完善理财客户信息资料,加大研发业务系统。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只有细分市场,充分掌握客户信息,开发配套的业务系统,才能进行产品的研发、创新,才能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建立个人理财客户信息资料。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客户在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子女教育期、家庭成熟期、退休期等不同阶段中,对客户的价值贡献度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分析,对客户市场进行细分,分类建立个人理财业务客户资料信息库。为理财人员提供必要的金融分析工具,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建议,提供及时细致的全面服务,帮助理财人员快速满足客户的基本理财需求。

4、大力开发个人理财业务系统。农村信用社要集中资金开发相对完善的、与时代基本同步的、符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更新落后的硬件设备,增添新型业务机具,加快建立全国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区域性、系统性联网,建立信息共享通讯网络,为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尽快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利用网络技术,向个人客户提供以存款为基础的个人汇兑、结算、代理、投资、咨询、评估、理财等业务,真正为个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

5、加强金融理财知识教育,转变客户理财观念。客户是个人理财业务开展的基础,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金融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是个人理财业务市场良性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对客户进行教育,提供相关培训,构建业务咨询信息平台,提升其理解金融理财产品和服务的知识,树立风险意识,接受“买者自负”的理财观念。

浅论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考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第十六条(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节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节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第四十六条(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30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

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30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3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四十八条(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上;。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第五十二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15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5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15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日;如清算期超过2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

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类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157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91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工作个人心得体会感悟

我们一提到青年,就会联想到朝气蓬勃,富有活力等字眼。是的,在任何一个时代,青年都被看作社会上最富有朝气,最富有创造性,最富有生命力的群体。做为我们菏泽农行的青年员工,如何充分展现青年员工的精神风貌,提升农行的整体形象,在本职岗位中发挥好主力作用。在这里,我想粗浅地谈下我的熟悉。

一、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时代的发展已使银行业由一个最平稳的行业变成一个变化最为迅速,最富挑战性的行业,学习对于银行业人员来说,比以往任何时侯更为重要,更为迫切。现在我们金融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业务品种日益丰富,非凡是随着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化产品的推出,我们只有自己首先学习把握这些产品的基本特点,会使用它,才能向其他客户营销,而这些并不是只简单地学些操作规程就会的,还要懂些相关的微机操作知识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自觉地克服那种认为把握一定的会计操作技能就是合格人员的片面熟悉。

只有学习,开阔视野,才能跟得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而我们青年员工思维活跃,接受新生事物快,理解能力强,更应加强学习,不仅要加强自己的专业理论学习和相关业务技术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和金融规章制度的学习,使我行的业务在限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得到快速发展。独木不成林,在与同事合作中,我们不仅做好自己份内事,还要帮助其他同事一同干好工作,尤其在业务交流上,主动向同事们介绍自己工作中的好方法,悉心帮助业务不太熟练的同志提高操作技能,帮助他们共同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我们整体的服务质量。

我们青年员工不仅要自己学习,还要带动其他同志一起学,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遵守制度精通业务的骨干,成为领导信任同志信服的技术型人才。

二、立足本职岗位,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敬业爱岗是我们每个人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但做为青年人,有时好高骛远,总埋怨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有多么琐碎,与自己的远大理想简直是天壤之别,其实天下大事无不是由小事堆积而成,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也说明了这个道理,只要理清这个熟悉,我们就应该在工作中从一点一滴做起,不怕苦,不怕累,率先垂范,勇挑重担,爱岗敬业,不计较个人名利,个人得失,无私奉献。

工作中碰到困难,不要气馁推诿,要虚心向老同志请教,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问题解决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避免重蹈覆辙。做为青年人,我们有更旺盛的精力投入到工作,对新业务也有更强的接收能力,我们要发挥自己的优势,把握新业务新技能后要向其他同志讲解,使大家都尽快把握以促进业务的更快发展。

三、树立‘行兴我荣,行衰我耻‘的思想,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当前,_行,_行已先后成功上市,工行也在积极做上市前的筹备工作,在这种背景下,关于__银行改革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尽管人们的关注合情合理,但一些不准确的报道,也给__银行的改革增添了一些不必要的压力,影响了_行的品牌形象。

虽然_行历史包袱重,不良资产占比高,机构网点多,改革要比其它三家国有__银行复杂困难,做为_行的青年员工,我们要坚定_行改革的信心,牢固树立’行兴我荣行衰我耻’的思想,用自己的良好的言行服务塑造_行良好的的形象,打造_行一流的品牌。为了_行健康强大的发展,我们青年员工要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做为前台部门的一名普通员工,我们不仅要为客户服好务,还要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还需要什么样的产品,然后将此信息反鐀给后台科技部门,便于其研究开发新产品彧整合现有产品,提高产品功能的丰富性,便利性从而提高全行的综合竞争力,做为年轻的一名治理者,我们要组织协调现有的劳动资源,实现劳动化,效率化,为领导献计献策,时刻以农行的发展为已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近几年,我们___行分配来的大学生少之又少,而分配到县行的更是寥若晨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现有的青年员工更是要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发挥好主力作用,带动全行员工树立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树立_行一流的品牌形象,为___行的健康强大发展做出贡献!

浅论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考

摘要:本文在介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理财产品雷同、风险揭示不足、缺乏优秀的理财师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各种金融知识,专业技术以及广泛的资金信用等专业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具体要求,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自己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希望得到专业的理财服务。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据统计,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302只,外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760只,均远超过的水平,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上半年,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幅回调,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遭遇重创。尽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4月份经历了较为严厉的“监管风暴”,但凭借其稳健、多样化等优势,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成为资本市场弱势下的资金避风港。银行理财产品在20上半年取得快速发展,共有53家商业银行发行了2165款理财产品,其中40家中资银行发行了1780款产品,10家外资银行发行了385款产品。

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受人民币兑美元持续升值的影响,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占比不断增加,达到60.8%,美元理财产品市场占比不断下降,为19.6%,其它币种的理财产品合计占比与美元产品相当。2.由于cpi居高不下、通胀压力加大、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短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受投资者青睐,6个月期以内产品市场占比55.9%,成为市场主流产品,尤其是稳健型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3.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不断升温,产品发行数与市场占比持续上升;而由于a股市场大幅调整,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在短暂延续了去年的辉煌之后出现大幅萎缩,到5、6月份几近消失。理财产品遭遇资本市场风险,在指责声中艰难前行;结构型理财产品经历了年初的零收益事件之后,在第二季度逐步走出阴影。

虽然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与国外银行理财业务相比,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差距甚远,存在不少问题。

(一)理财产品雷同,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银行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没有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二)专业人才缺乏。

一些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风险揭示不足,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追求销售业绩。一些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评估,或随意评估。对客户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了解不深,导致客户购买了并不适合的理财产品,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四)科技支撑力度不足。

以计算机网络和通迅技术为中心的金融电子化是理财业务发展的技术依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技术服务手段落后,通迅网络、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科技化程度低,大多数商业银行还在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电脑软件,以及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市场资讯服务,更谈不上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计划等。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新兴阶段,庞大并持续增长的个人金融资产,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一)加快理财产品的创新。

随着社会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以及银行间竞争的加剧,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有市场特色、有效益的新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努力发展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推进产品整合、开发能力,加快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创新。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信息系统平台,细分客户层次,对不同层次的客户设计不同的理财产品与投资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

个人理财服务的质量对理财业务的开展至关重要。中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以客户为中心,理财师要帮助客户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目标,详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它各方面的投资需求,向客户传达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方法,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理财师应定期访问客户,根据客户财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客户寄送理财明细,便于客户随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负债状况、可运用的资金、盈亏情况等,让客户感受到贴心的人性化服务。一旦成为银行的贵宾级客户,要能享受银行一些特别的优惠服务,比如房屋按揭优惠利率、信用卡消费打折、外汇兑换优惠等。

(三)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投资及后续服务等环节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管,要求理财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向投资者完整、准备、详尽地揭示每个产品内在的风险结构,让客户了解产品的操作方式和风险度。对那些在理财产品的宣传中没有进行充分、明确的风险提示的商业银行进行一定的处罚。

(四)增加科技投入,培养高素质人才。

各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计算机等设备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建设。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关键,要重视和培养理财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银行要对现有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培养一支专业的理财队伍。

参考文献。

[2]银监会,银监会通报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问题[eb/ol],

[3]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年上半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报告[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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