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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外派人员申请书(汇总16篇)

时间:2023-11-03 09:26:41 作者:灵魂曲最热外派人员申请书(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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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难点

很多处于战略扩张期的企业封面要不断扩大自己的地盘,在扩张进程中,与货币资本相配合的是人力资本的投入。扩大地盘的形式不同,人力资本的投入形式也不同:当增设区域分部,开拓新的市场时主要派出的是市场营销人员;当投资开办新的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人员招聘 、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时需要总部派出忠诚度高,同时具有丰富的新企业建设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等;并购或者参股其他企业时需要派出对总部的管理理念领会较深,能够推行公司的核心价值观,具有丰富的企业整合经验的管理人员。

外派人员管理的难点 

外派人员或者远离公司的总部、自主性较强,或者因为与其他公司合资,具有与本公司不同的管理体系,所以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一般不同于对本部人员的管理,有着特殊的难点:

四是生活问题。派往的地方,有比较落后的地区,外派人员就缺乏合适的娱乐生活;再者,很多派出人员是单兵作战,既缺少熟悉的伙伴,也失去监督,“青灯孤影”,最终误入歧途者不在少数。

如何构建有效管理体系 

第三,在派出的顺序上实行错位制,即外派人员派出时间错开,而不是同期派出、同期调回,这样有利于保持员工对管理团队稳定性、连续性的感觉,而新老成员的交叉,也有利于保持工作的延续性,不会出现工作断档,同时也有利于比较各成员之间配合的默契度,发现更好的团队组合。某种程度上,也会有后任对前任的监督作用。

在候选人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候选人的家庭困难,诸如家属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不宜外派,子女处于小考、中考、高考期的员工不宜外派。因为这些时期的员工承担着较为重要的家庭责任,如果不能充分的履行为人夫妻、为人父母的责任,不仅在外工作期间牵挂较多,不能安心工作,而且未来可能还受妻子儿女的责备,后悔终生。在越来越重视工作与生活平衡的今天,尽量考虑员工的生活质量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要求。

第五是对外派人员的待遇问题充分考虑,从优安排。外派人员与其他人员相比,一般承担更直接、更重要的职责,付出更多的代价。所以必须从有利于其更好的维护公司利益和有利于其更安心的工作两个方面考虑待遇问题。

第一个原则就是同级外派人员待遇高于本部人员,这样才能鼓励外派。

第二个原则就是水平就高原则。对于外派贫困地区的人员,保留原待遇;而派往更发达地区人员,则通过发放外派补贴形式,使外派人员的待遇与当地市场价格相似,避免被挖角。

第三个原则是生活成本公司支付原则。即外派人员在当地需要租房、购置安家的生活用品,需要经常回家,这些费用都由公司予以制度化的安排。

第七是建立与外派人员频繁联系、接触的机制。避免外派人员长期离开本部导致对本部管理理念生疏,以及因此形成的自立山头倾向。ge全球各地的企业负责人几乎每一个季度就要回总部开一次会议,听取总部进行的绩效评价,而中国的中化等集团企业也采用了这种形式。除此以外,全部的外派人员每年至少一周时间要回到总部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以维系他们与总部的感情。

作为本部,也会经常性的派出各种审计人员到现场进行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审计,使外派人员感受到来自本部的监督压力。

第八是强制性的周期轮换、前后对调。外派人员最担心的是外派成为“无期徒刑”,调回之日遥遥无期。这样很容易形成外派人员的观望态度和离心倾向,一旦有更高的待遇,就会“反水投敌”。所以,企业给予定期调回的承诺对于外派人员而言是很重要的。很多企业担心调回的人员没有合适的位置,殊不知,既然后方有对一线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些外派人员自一线回来,不是可以更好的管理一线的企业?如果他们不能接替那些后方部门的管理层,难道那些后方的管理人员就没有外派的义务?如果形成定期调回的制度,则前后方可以形成定期轮换的良性循环,不仅利于减少外派人员长期外派的时间,减缓来自家庭方面的压力,也有利于企业培养熟悉一线的管理人才。

第九是组成临时外派团队,减少长期外派人员。新成立的企业需要大批的管理人员进行初期的筹建工作,包括管理体系的建立、人员招聘与培训、大批量的设备采购等等,但是企业一旦建成,这方面的`需求会迅速下降。而原先为适应建设高峰需求而招聘的人员却难以解聘。为此,很多企业组成了以人力资源专业人员、采购专业人员、工程专业人员为主的临时团队,与新建企业在当地招聘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协助完成体系建设和工程建设,企业正常运转后,临时团队撤回。这样就可以有效缓解人员长期外派的压力,也能够锻炼后方管理部门的后备人才。将来,参与建设的外派人员可以随时派到参与建设的项目,应对关键人员的突然离职。

第十是管理人员本土化。减少外派人员的根本途径是管理人员的本土化。但是企业建设的初始阶段还是需要派出自己的人员。管理人员的本土化也可以从那时开始。一般的步骤是在企业建设初期就会招聘一些有潜力的管理人才后备,也包括从并购企业中发现一些优秀的管理人才,让他们参与企业的初始建设或并购重组。企业正常运转后,他们被调到公司总部工作1—2年,然后调回原公司接替外派人员。这些人员以后被纳入定期轮换的范围,成为忠诚于公司的本土化人才。

外派人员是风筝,飞向高空是他们的理想,是他们的事业,也是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外派人员通过业绩与过程管理、优厚待遇、维系情感三条线组成连接二者的绳子,如果公司舍不得投入,这绳子不够结实,就会使二者失去联系。风筝挣脱了放飞人,或者成为别人的风筝,或者成为一堆废物,诚然可惜,但是公司探索高空新领域的理想也必然因此受挫,得不偿失!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外派人员管理流程,进一步调动外派人员的积极性;为各下属公司选出合适的人才,快速提高下属公司的技术、管理能力。

2.定义 

外派人员:从公司总部派往下属公司任职的人员,包括业务骨干和管理干部。 

述职:指外派员工对自己在外任职期间的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包括工作计划、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工作的开展提出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3.范围: 

适用于xxx公司所有外派人员; 

4.人员外派时机 

4.1下属公司在筹建期间。 

4.2因发展需要,下属公司急需一些关键、特殊岗位员工,而当地一时难以招到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时。

5.外派人员甄选:

5.1甄选方式: 

5.2.2高层主管对人资部提交的人员资料进行评估讨论,确定合适人选。 

5.3外派人员基本条件: 

5.3.1在技术、管理方面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实践技能;

5.3.2有一定的领导才能,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5.3.3与公司文化契合度高;

5.3.4以身作则,善于培养新人;

6.外派人员待遇: 

6.2外派人员若薪资待遇高于下属公司同级员工的,待遇保持不变;

6.3外派人员若薪资待遇低于下属公司同级员工的,待遇上调; 

6.4配偶或父母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外派人员,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10天(含节假日)。探亲假需一次性休完,不得分次休假;探亲假差旅费参照《出差管理规定》报销。

7.外派期限: 

7.1一般期限:每3年为一个外派周期,可连续外派。 

7.2若更换外派地点,外派时间重新计算; 

8.外派人员述职: 

8.1述职人员范围;部门经理以上的主管人员;

8.2述职频次:2次/年,年中与年终各一次; 

外派人员管理规范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

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04)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对各分支公司财务监控和服务、支持力度,加强对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外派人员管理

1 、公司财务中心代表总公司向各分支公司委派财务人员,财务外派人员实行总公司和所属分公司的双重管理,公司财务中心对各分支公司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培训、考核和业务管理权。各分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对财务人员有考核建议权。

2 、财务外派人员执行总公司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公司在与总公司制度不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财会管理办法,并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报总公司财务中心审批备案后执行。

二、外派财务人员的选拔

1 、总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各分公司财务会计结构设置和岗位需求,可采用竞聘或直接指派形式确定外派人员,并通过人力资源中心按管理程序委派。

2 、各分支公司也可采取择优录用的办法在当地选拔、推荐财务人员,报公司财务中心考核通过后,经人力资源中心按程序委派。

三、外派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6 、 定期编制各种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按要求及时上报;

7 、 按期完成申报缴纳各种税款,妥善保管税务发票,独立完成企业年检工作;

8 、 监督、指导直接下属人员的财务、会计工作, 负责对下属财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提出意见,并及时将本公司财务人员变动情况向总公司备案; 9 、总公司和所在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 对核算会计传递的原始凭证与录入的记账凭证进行检查、监督。

4 、负责办理公司收支结算业务工作;

5 、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 6 、负责保管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空白凭证,负责保管财务印鉴; 7 、及时逐笔记载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与银行对帐,及时清理未达款项; 8 、编制上报现金收支日报表;发现资金有异动情况应及时向总公司财务部汇报; 9 、所在分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的职责

1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负责拟订公司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细则和具体规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 、参与拟订财务计划,审核、分析、监督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准确、及时地做好帐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

4 、正确计算收入、费用、成本,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具体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附注说明和利润分配核算工作。

5 、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按月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6 、负责公司税金的计算、申报和解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年检。

7 、负责会计监督。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8 、及时做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9 、主动进行财会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10 、完成分公司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外派人员的待遇

1 、外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总公司管理,工资奖金、各项补贴执行总公司薪酬制度,由总公司发放;各项社会保险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2 、派往异地分支公司的财务人员每月享有——元的探亲补贴,随当月工资发放(家在分公司驻地,每周能回家团聚员工无此补贴)。公司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 、外派人员不得在分公司领取任何报酬。

五、外派人员的轮岗、调配

1 、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轮岗制度,轮岗期为 1 — 3 年,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实施轮岗,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其全面综合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2 、公司财务中心在征求分公司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服从安排,不得拒绝。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中心将视情况轻重提请人力资源中心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3 、外派人员期满后的工作岗位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予以妥善安排,各分支公司、职能部门必须无条件予以接收。

六、外派人员的考核

财务中心制定外派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对外派人员进行月度、年度考核。财务中心考核占 60% ,分公司考核占40%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与总、分公司配合情况及遵守制度等诸方面。考核结果适用于外派人员绩效工资,并决定其晋升、降职和奖惩。

七、外派人员的定期报告、培训

外派人员须按时参加总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财会负责人每月向财务中心递交个人工作总结,对分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随时报告。每月及时向总公司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公司制度、财务专业知识等培训。报告和参加培训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八、外派人员的工作交接

1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交接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 、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 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 、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公司财务经理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总公司财务总监和分公司总经理共同监交。

九、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1.1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

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

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1.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1.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2.1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驻单位报到。

3.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3.2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2.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3.2.2经营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销售、采购、收运、生产、财务、人力资源等内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制定企业主要的作业流程、制度,不定期组织讨论内部控制原则,评估组织结构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断优化流程制度。

3.2.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2)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3)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臵)、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臵(修建)、租赁等。

3.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3.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3.3.4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3.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3.4.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3.4.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3.4.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4.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驻在企业工作的,由公司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公司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公司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4.3由公司内部选派的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驻在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驻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4.4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派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4.5公司根据集团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员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跨企业、跨区域之间的交流;一般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交流。

5.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给予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对口联系的,外派人员可以与相应管理或业务部门联系,需要统一协调的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5.2公司直接涉及的相关业务,包括财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对于外派人员提出的业务支持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6.1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6.2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6.3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总经理当面述职。述职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公司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述职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负责,按相应标准报销。

7.1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区分组织,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7.2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企业管理部门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7.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

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

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5.对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1.按照派驻单位的《公司章程》,行使其相应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薪酬、福利及各项补贴。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

辞职报告。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不能免除;

7.外派人员应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准则,对派驻单位在本人任职期间所通过的各项与本人职责相关联的决议和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派驻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致使公司和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由外派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明异议并记载在案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对派驻单位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子公司管理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未按规定报告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由此而给派驻单位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予以撤出处理,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外派人员管理原则

一、目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加强公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三、任职流程1、筛选外派人员,并确定外派人员岗位,对外派人员进行规划管理。2、外派人员培训3、外派人员派遣(携带派遣证、职位说明书、员工档案表等)4、外派人员试用: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经试用不适合该岗位的人员可返回原岗位或进行其他的岗位调整。试用合格者给予转正。

四、外派人员考核外派人员考核方式包括外办、分公司、项目部领导及员工的综合评价,外派人员计划目标达成情况以及外派人员个人述职报告反馈情况。

五、外派人员岗位调整1、公司根据考核评分及奖励标准,如工作出色,公司将给予相应嘉奖。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结果将作为外派员工日后晋升的依据。考核结果优异者将作为公司重点培养对象,随时进行岗位调整;2、如外派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无法达到公司要求,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也将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岗位调整。

六、述职规定 各外派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和不定期就各企业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报告。 1、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均应在每周六公司例会前直接向所属领导进行任意形式汇报;所有外派人员每月应定期回公司进行当面述职,每月至少一次;所有外派人员每三个月应进行书面工作总结递交公司。报告内容:各外办、分公司、项目部工作情况报告; 2.不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以随时与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形式不限。在遇到较大项目(50万元以上)、重大问题(合同签订、债务纠纷)时,外派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如因外派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汇报不及时,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元/月

其它人员:×××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元,县级地区下浮×××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4)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外派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和xx集团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外派培训的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培训。

第五条外派培训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本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本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对于xx集团具有培训考核资格的培训,原则上不得到xx集团外参加培训,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个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外派业务人员申请书

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写作层面上,申请书下级向上级的行文方式。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外派业务人员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一、乙方派驻公司(下称用工单位)的期限为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后乙方仍须返回甲方处工作。

二、乙方同意工作地点为,并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和岗位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在派驻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由甲方按照双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乙方,甲方为乙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甲方为乙方缴纳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派驻用工单位期间对乙方进行管理、教育和违纪处理,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将乙方从用工单位撤回。

五、乙方派驻用工单位期间,继续享有甲方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并有权享受每月外派补助(提示:贵司是否同意向外派人员支付外派补助),且承诺不向甲方提出辞职请求,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出辞职请求,应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并承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六、乙方承诺自觉服从用工单位的各种安排,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其商业秘密。

七、乙方在派驻用工单位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九、本协议自双方合法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增长从业人员本职岗位所需专业知识、职业技能与技巧,更新就业观念,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规范外派培训的管理,提高外派培训的效果,总办培训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意义。

通过外派培训,有利于员工综合素质、职业技能的逐步提升,有利于各岗位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有利于提升中高层的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推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且拥有国家培训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组织的所有外派培训。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至信集团(含药业、饮片、酒店)全体已转正的正式员工。

5.1总办培训部负责本制度的拟制、执行、监督与改进;主导中高层领导培养、学历进修教育等层面的外派培训的实施。

5.2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助与配合总办培训部进行外派培训的推广、组织、实施、评价等。

申请原则。

6.1本着“公平、公开、公正”且自愿参加的原则,参训人员选择外派培训课程时应突出目的性、必要性,并结合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

6.2对于公司具有培训能力的课程,原则上不再申请公司外派培训。

6.3各部门应于拟定部门年度培训规划时,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总办培训部备案,由总办培训部拟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时统一报批外派培训计划。

6.4培训课程的选择应结合公司内部需求和外部资源,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批与执行。

6.5公司管理干部、技术骨干、资深专业人员、内部讲师、特殊岗位员工及公司优秀员工等公司正式员工为优先外派培训对象。

适用情形(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均可申请)。

7.1国家规定的特种岗位人员的证件取得与复审(含职业资格认证)。

7.2新管理体系、新技术、新设备等引进所需要的外派培训。

7.3公司内部没有相关培训资质或讲师专业技能达不到要求的课程培训。

7.4其它外派培训(如学历进修、外部理论学习、企业经理人进修等),视具体情况报批。

8申请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方可申请)。

8.1人事关系在本公司,且已经转正的正式员工。实习生不参与外派培训。

8.2具有长期服务于公司的意愿,愿意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奉献力量。

8.3申请理由充分,选择的培训项目需符合自身职业发展及所在工作岗位的实际需求。

8.4根据外派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对外派人员进行知识及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学习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定,选择最适当人选,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9外部培训信息的收集。

总办培训部负责收集培训信息,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求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由总办培训部组织评估与确定。外部培训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外部培训机构的信息:机构名称、成功案例或成功辅导企业、主要服务项目、师资力量、年度公开课或专项公开课计划、所在地区等。

(2)外部培训师的信息:工作背景、实践经验、擅长课程、曾辅导过的企业或成功案例等。

10外派培训的'申请和审核(见附件1《外派培训流程图》)。

10.1申请:部门或个人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公司实际及个人职业发展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外派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2)或《外派培训个人申请表》(附件3)。

10.2审核: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通过后交总办培训部。

10.3复核:总办培训部根据公司实际及外派培训的适用情形、申请条件等进行评审,确定符合要求且有培训需要的人选。

10.4批准:董事长根据总办培训部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10.5实施:申请经批准后,由总办培训部负责将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受训人所在部门及受训人,根据项目情况签订《外派培训协议》(附件4,以下简称《协议》)后参加培训。如有预支费用则向财务预支费用后参加培训。

11.1外训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培训;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培训或中途退出培训者根据培训相关的纪律管理制度及签订的培训协议予以适当的处罚,并自付全部培训费用。

11.2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外训者,应提前向总办培训部及直属领导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由其所在部门另行安排人员或另择时间参加。

11.3员工培训期间的考勤,视同正常出勤执行。

11.4员工培训期间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依公司相关薪资制度执行。

11.5员工培训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同时遵守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

12培训后期管理。

12.1培训评估:所有的培训评估报告和心得报告由总办培训部负责存档,并对外派人员回公司后的培训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建立档案库,以上资料将作为外派培训的考核和后续安排外派培训的依据。

12.2分享总结:受训人员培训结束返回公司一个月内,必须根据公司或部门需要安排受训人员将所学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分享,同时做培训总结。

12.3考察与追踪:受训人员直属上司应以适当的方式考察学员接受培训的效果,必要时可做长期追踪,总办培训部负责督促、跟进和记录。

12.4证书管理:受训人员在培训学习结束后拿到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需交回总办培训部统一保管,使用时再领发。离职时再交还给受训人员。

13.1培训协议。

凡是由公司支付全额或部分费用的外派培训,均需在参训前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培训费用及服务期限等相关责任。

13.2服务年限。

(1)依据不同培训课程内容所对应培训费用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服务年限(具体规定见附件5《外派培训的服务年限规定》)。

(2)服务年限自培训之日起计算。当《协议》中规定的服务年限未满又签订新的《协议》,服务年限将进行累加,第二份培训服务年限从第一份培训服务年限履行完后进行计算。

13.3服务年限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服务年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必然的关系,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不与劳动合同期限叠加,但会影响受训人必须服务公司的年限。

(3)在服务年限期内提出离职,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具体见协议规定。

14.1费用预支付。

(1)可报销的费用:培训费、报考费、资料费、食宿费、交通费等项目。

(2)预支付凭证:培训申请表(附件2或附件3)、培训协议、报名资料。

(3)支付方式:培训前可一次性预借报销的方式支付培训费、报考费、资料费(需补相关发票等报销凭证)等费用,即在员工参加培训前,公司预先支付其预算范围(标准)内的该项费用。

(4)培训期间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采取参训人员预先垫付、培训后一次性凭发票报销的方式支付,即在培训结束后,在公司许可的范围标准内核票报销。

14.2费用报销。

(1)报销凭证:培训证书(或考核成绩)、培训申请表(附件2或附件3)、相关费用的有效发票等。

(2)报销程序:由受训员工本人到总办培训部办理审核登记后,再到财务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14.3费用赔偿。

(1)如受训人员培训成绩合格,由公司承担全部培训费用;如成绩不合格,员工重考的报名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若员工放弃重考则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员工须全额赔偿。无成绩的培训除外。

(2)受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的,须向公司赔偿该次培训的全部费用。

(3)受训人员如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主动提出辞职,或因严重过失被公司开除的,必须按比例赔偿公司为该次培训学习所支付的全部相关费用。

(4)受训人员需在培训协议服务期满或对培训费用做出赔偿后方可解除培训协议。

15生效方式。

本制度由总办培训部负责拟定和修改,报集团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16生效时间。

本制度于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17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总办培训部所有;如有其他未尽事项,将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培训相关的规定。

18附件。

(1)附件1:《外派培训流程图》。

(2)附件2:《外派培训项目申请表》。

(3)附件3:《外派培训个人申请表》。

(4)附件4:《外派培训协议》。

(5)附件5:《外派培训的服务年限规定》。

企业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目的为了更大程度的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加强公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派人员分类: 

1、行政管理类 

2、业务经营类 

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

3、会计财务类 

4、工程技术类 

本类外派人员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所有外派人员均属公司对外管理部门直接领导,直接对总公司负责。 

三、任职流程 

1、筛选外派人员,并确定外派人员岗位,对外派人员进行规划管理。 

2、外派人员培训 

3、外派人员派遣(携带派遣证、职位说明书、员工档案表等)

4、外派人员试用:试用期最长为三个月,经试用不适合该岗位的人员可返回原岗位或进行其他的岗位调整。试用合格者给予转正。

四、外派人员考核 

五、外派人员岗位调整 

六、述职规定 

各外派人员任职期间应定期和不定期就各企业经营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报告。 

2.不定期报告:所有外派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以随时与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形式不限。在遇到较大项目(50万元以上)、重大问题(合同签订、债务纠纷)时,外派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汇报,如因外派人员个人原因导致汇报不及时,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

外派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为“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市场化运作”,即县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抽调专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的外派劳务进行监督管理。成立户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搭建外派劳务公共服务平台,外派企业通过服务平台与劳务人员进行对接,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等外派劳务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企业是指经省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部门核准取得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派劳务人员系指外派企业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机构、团体、企业、所签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合同规定,派出从事经济、科技、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劳务人员。

第六条 县经贸局是本县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公安、工商、人社、外事等部门是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任组长,县经贸、公安、工商、外事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户县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外派劳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外派劳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局长兼任,负责牵头做好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接受劳务人员咨询、报名(登记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和求职意向等); (二)提供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三)指导劳务人员与外派企业签订外派合同;(四)负责对外派劳务项目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归档,建立外派劳务数据库; (五)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劳务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分批培训,负责组织劳务人员进行考试。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广告审查发布制度》、《平台服务制度》、《项目审查备案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等外派劳务规章制度。

第三章 外派企业

(九) 委托企业或个人招收劳务人员。

(十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 外派企业要对招选的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劳务人员不得外派。

第四章 劳务人员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二)年满18 周岁,身体健康,具备所要从事工种的劳动技能; (三)符合外派企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务人员不得外派: (一)有违法行为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国(境)劳务的人员; (二)曾参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的人员; (三)无法提供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 初审程序

( 六)外派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和《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第十九条 省内外派企业在办理招收劳务人员初审意见函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派企业所在省级商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商务部分。 (三)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 (四)如项目属下列情况, 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1 、外派企业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 2 、所签项目合同派出劳务人数超过50 人(含50 人)的; 3 、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项目。 (五)如委托其他相关机构代为办理初审手续的,还应提交委托授权书。 (六)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包括年审记录)。 (七)经外派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确认的《外派企业承诺书》。

第二十条 省外外派企业在我县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初审意见函时,除提交第十八条(二)至(七)款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省商务厅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县经贸部门可拒绝为外派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函: (一)外派企业未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的; (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 (三)由于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不适合派出劳务人员、或合同内容不符合我国或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等因素未通过审查的; (四)外派企业近两年曾出现过重大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且不能积极处理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派企业在我县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上发布对外劳务招收广告,须经县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审查,到县工商局办理广告备案登记。新闻媒体发布对外劳务广告,须查验广告发布者是否持有省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表》以及县外派劳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手续。擅自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县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办理外派劳务护照须持有 县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的外派劳务手续。县公安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相关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护照,并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弄虚作假、骗办护照行为。对任何个人以外派劳务为由申请护照,但不能提供经贸部门备案手续的,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加强回国人员护照管理,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对在境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或寻衅闹-事、挑动事端的个别劳务人员,县公安部门及时向县经贸部门及相关镇、园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经贸部门按照县外派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做好外派劳务监管工作;加强外派劳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外派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依法查处对外劳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经贸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未备案登记擅自开展外派劳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人社部门依照《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凡职业中介机构违规超规定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由县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公安部门要对县经贸、人社、工商部门移交的对外劳务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涉及非法骗取护照、非法组织人员出国并滞留打工、以对外劳务名义诈骗财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外劳务人员投诉我县自然人诈骗的,由县公安部门直接受理。

第二十八条 县外事部门负责与省市外事部门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协助处理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并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的亲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县司-法-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人员与外派企业之间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县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为对外劳务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引导劳务人员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相关纠纷。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的宣传、组织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对外劳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公安部门护照审核签发责任制、经贸部门项目备案责任制、职能部门动态监管责任制,形成责任全覆盖、管理无漏洞、查处有结果的责任体系。

第三十二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重大外派劳务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外派劳务人员须服从用工方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凡违反合同的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一律纳入不良记录,对纳入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终止其在我县招收劳务人员的业务,对纳入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不予推荐。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三条 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服务平台)常年免费接受劳务人员咨询报名,指导劳务人员报名登记。 第三十四条 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服务平台)应根据外派企业的需求,向外派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在外派企业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服务平台)可以代其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并组织劳务人员进行统一考试。 第三十六条 建立外派劳务资源信息库,实行网络管理服务,构建劳务信息平台。 第三十七条 制定户县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处置预案,会同外派企业,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予以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外派人员补助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体恤外派员工工作生活,规范公司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外派员工是指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地工作的人员。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驻外津贴:

1、经地产集团同意派往地产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市里所在地工作的人员。

2、员工配偶或父母(指未婚员工)家庭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且距离在100公里以上。

3、员工已经结束实习期或试用期。

二、由集团统一招聘的大学生,其实习期满第一次分配地的为其工作地,从第一次分配地调走,且符合第一条中所述条件的,可视为驻外。

三、外派管理

1、地产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地产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部门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地产综合部备案后实施。按附件《外派人员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四、外派待遇

1、外派员工按所任职务级别由地产集团确定,享受相应保险及相关福利。外派薪酬由地产集团考核确定,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可享受外派津贴,外派津贴按实际驻外出勤天数核算。外派补贴标准总经理助理及以上每人每天120元,部门经理每人每天60元。外派人员的住宿由公司统一安排,正常上下班的交通自理。

3、短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内)每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长期外派人员(指半年以上)每二月可利用公休探亲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倒休、轮休,在工作时间离开,需要提前征得上级领导同意,企业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探亲费用,在差旅费标准范围内往返路费实报实销。

4、具有外派探亲资格,但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若自愿让其父母(特指未婚)或配偶来工作所在地探亲,在其标准范围内可报销一人往返路费。

5、项目公司不得就外派员工中由地产集团统一考核的人员:审核人员、项目财务人员、项目第一负责人,在考核确定年薪外另行支付工资性奖励,一经发现,按每人次扣罚考核对象5000元,并责令其收回,未能收回则由所在项目公司第一责任人垫付。

五、驻外人员返回家庭所在地后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据可靠消息,“7000人集体辞职”事件刚刚以任正非的退休再返聘画上句号,华为内部又开始了对“外派补助制度”的改革。据华为内部文档显示,新的外派补助制度取消了给外派员工的15万元安家费,取而代之的是离家补助,同时按照员工派驻地区的“艰苦程度”不同设立“艰苦地区补助”,按照新的标准计算,被派驻艰苦地区的华为员工,一年至少能够获得3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

取消安家费

增加“艰苦地区补助” 向艰苦地区倾斜

外加伙食补助

外派艰苦地区一年30万 欧美一年20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外派培训管理,保证员工外出培训质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培训费用。

2.1培训费用指在培训活动中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总和。

3.4员工外派培训期间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计算,原有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3.6员工培训期间由公司补贴伙食费(30元/天)。

4.员工责任与义务。

4.1员工需认真参加学习,顺利完成培训项目,定期上交培训小结;学成回公司后,负责整理相关培训资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档。

4.2若培训项目有毕(结)业证书或证明文件,结束时受训结业证书由受训员工获得,在公司工作期间证书或证明文件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实际进行操作的,培训结束后应有独立上岗能力。

4.3员工培训完成回公司后应就受训内容给予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传授,不得借故推诿,认真负责公司该项工作,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4.4员工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培训方各项管理制度,应注意言行举止,形象妆容,以维护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出培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外派人员应 

结合派驻公司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第五章  租房管理 

第十六条  租房管理规定: 

所有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管理规定根据派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通讯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通讯费用参照公司《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外派人员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妥善保管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统一下发的文件要及时查收。 

第八章  探亲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予以正常发放。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返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三十条   本制度于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一、外派人员每月随身携带公司统一印发的考勤卡进行考勤。 

六、本制度适用人员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确定,另行通知。   

七、本制度于4月1日起执行。

外派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

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04)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1、总 则

1.1为保证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派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外派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驻在企业,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管理理念,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以下称“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

1.3对外派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共同负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职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薪酬福利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协助企业管理部门对其业绩组织考核。

公司企业管理部主要负责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组织,并协助外派人员与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与其他分子公司的业务联系,组织相应资源支持外派人员履行职责。

1.4派驻独立法人企业的人员除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外,还应服从驻在企业相应管理体制与制度的约束。

1.5外派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对企业、对工作高度负责的基本素质,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2、派遣程序

2.1根据公司直属或控股企业的需求、或公司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经办会议研究确定人选,或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遴选、或向社会招聘。

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并与派驻企业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司和驻在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总经理签署《调派通知单》,外派人员持《调派通知单》和《职位说明书》前往派驻单位报到。

3、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3.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驻在企业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公司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3.2经营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2.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构建一体化的战略规划体系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或参与制定、审议驻在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经营计划。

3.2.2经营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公司经营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或参与编制、审议驻在企业的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组织并监督检查经营计划的实施,客观、及时地向公司反馈驻在企业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给公司的经营计划,应包括销售、采购、收运、生产、财务、人力资源等内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 制定企业主要的作业流程、制度,不定期组织讨论内部控制原则,评估组织结构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实施状况,不断优化流程制度。

3.2.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公司报告:

1)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2)各企业以其名义及资产对外进行借款、抵押担保;

3)资本性投资项目中的技改项目(如生产线的改造、新置)、基础建设项目(如房屋建筑物修建)等,必须进行经济及风险评估、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推进方案;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汽车、轿车、房屋建筑等)的添置(修建)、租赁等。

3.3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财务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主管、各类会计等人员。主要职责是:

3.3.1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标准;

3.3.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及内审制度,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核销费用,不准任意减增利润或亏损等。

3.3.4按时向公司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反馈驻在企业的经营及财务异常情况。

3.4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技术人员是指派驻参股控股企业的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和骨干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职责是:

3.4.1根据驻在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形成企业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制度,组织贯彻执行。

3.4.3协助驻在企业实施技术保密及技术人才培养工作。

3.4.4定期就企业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发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议。

4、人事管理

4.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驻在企业工作的,由公司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原则上由驻在企业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驻在企业高于公司标准的,按驻在企业标准发放;低于公司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其差额部分。

4.3由公司内部选派的人员,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的参保地点,愿意将社会保险移至驻在企业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驻在企业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4.4为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派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应的发放办法一次或分次发放。

4.5公司根据集团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员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进行跨企业、跨区域之间的交流;一般岗位的人员,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交流。

5、业务管理

5.1外派人员在驻在企业的业务活动,公司各部门有责任给予大力支持。能够直接对口联系的,外派人员可以与相应管理或业务部门联系,需要统一协调的事宜,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5.2公司直接涉及的相关业务,包括财务、工程管理、技术研发等部门,有责任协助外派人员履行职责,对于外派人员提出的业务支持要求,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6、情况报告

6.1外派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报告个人工作情况和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的形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且不限报告形式。

6.2外派人员每年四次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具体时间应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报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为报告全年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驻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情况、业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困难、对该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看法等。

6.3经营管理类、财务、技术类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总经理当面述职。述职由公司统一安排,相对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地点进行,结合公司集团化管理的相关培训活动统一组织实施。述职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负责,按相应标准报销。

7、绩效考核

7.1外派人员除接受驻在企业组织的绩效考核外,同时接受公司的相应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和年终统一组织的考核测评。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区分组织,考核结果与年度经济补助标准挂钩。

7.2绩效考核目标分为两部分,即本职工作的绩效目标与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本职工作绩效目标由其所在企业确定并进行考核,企业增值活动绩效目标由企业管理部门在与外派人员磋商的基础上确定。

7.3对违反本办法,工作不称职、失职或不接受公司监督管理的人员,将对其实施通报批评、扣发补助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外派人员的管理弊端

股份公司派驻的副部长以上人员一律由股份公司统一派遣,派驻地公司进行任命。

第六条。

对于不服从股份公司调配的人员,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

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外派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原则上不高于3年。(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延长)。

第九条。

对股份公司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应向股份公司行政办公室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股份公司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十条。

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伙食补助。标准如下:

副部长以下员工35元/每天,副部长及以上员工45元/每天,外派员工的伙食补助由派驻地公司每月发放。

第十一条。

从股份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派驻地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补贴等,各子公司每月向股份公司行政办公室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股份公司行政办公室为其缴纳社保。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促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经营活动,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包括办事处、代表处、经理部分公司的人员);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或兼营上述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的外派人员以及派出执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

第三条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的原则

一、外派人员境外生活待遇由津贴制改为工资制。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对外派人员工资进行宏观管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再规定统一的工资标准。

二、外派人员工资的确定应以经济效益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定额来确定。派出单位应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来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发放办法,根据不同业务、工种情况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考核指标,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三、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各派出单位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堵塞浪费漏洞,节约企业开支。个人生活费用应列入工资项目的,企业不再负担,也不得采取其他名目变相负担。

四、各派出单位核定和控制外派人员的工资水平应遵循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条 各派出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并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境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外派人员的工资可由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组成。固定部分用于外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浮动部分与经济效益、完成定额挂钩。

(二)外派人员工资水平的确定,要根据外派人员实际完成效益指标、定额情况和责任轻重拉开分配档次。

(三)外派人员按在外职务和岗位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一)各派出单位(含派人单位)可按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外派人员合同工资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的管理费和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外派人员合同工资(扣除在驻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主要用于组织和管理外派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外派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管理费和手续费后的工资净额及奖金、加班费等归个人所有。

第五条 实施经援成套项目的外派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在项目内部招、议标时,可按〔94〕财外字第412号文规定,计算该项目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总价内,根据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由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六条 各派出单位要在外派人员出境前与其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必要时可要求外派人员提供担保或抵押。

外派人员实行工资制后,在境外期间的人身保险应由派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保险费由派出单位负担。

第七条 外派人员在境外的.个人用房,必须由派出单位统一管理。由派出单位统一租入的,按租金计价,向外派人员收取住房租金;派出单位购买或建设的住房给外派人员使用的,原则上根据当地同类住房的租金标准向外派人员收取租金。派出单位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外派人员配偶随任或配偶探亲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不得以任何名义照顾性在派出单位或有关企业所属境外机构内为配偶安排工作。

第九条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设在境外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外字〔1995〕18号)执行。

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驻在国(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作废。

一般来说,外派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 工资。可分为基本工资和激励报酬两部分。

1、基本工资。也称基薪,指外派人员的薪酬中固定的部分,与员工的业绩好坏没有直接的联系。确定基本工资是外派人员薪酬的最首要工作,因为它通常是确定激励报酬、津贴的基础。

2、激励报酬。激励性薪酬可分为短期激励报酬和长期激励报酬。

(1)短期激励报酬住院包括绩效奖金和海外任职奖金两种。绩效奖金一般是以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及个人的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来计发,是薪酬中浮动较大的部分;海外任职奖金是跨国公司为鼓励外派人员接受海外任职而发给的额外报酬,一般为基薪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并且仅在海外工作期间支付。

(2)长期激励报酬是指通过股权方式,使外派人员的薪酬与企业的股票价格和长期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从而避免外派人员的短期行为。方式一般包括赠送股份、虚拟股票、股票期权、仿真股票认购权等方式。

(二) 税收。在国外的收入需要承担可能的缴税义务。对于这种问题,雇主通过税收平衡来解决,即雇主承担向东道国和本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的责任,税金从员工的收入中扣除。

(三) 津贴。由于外派工作的特殊性,公司需要向外派人员支付一定的津贴,来弥补由于派外的经济损失,或是要激励公司人员乐于接受外派任务所给予的额外补贴。在不同的外派工作环境下,津贴可分为许多种类。廖勇凯(2015)将外派人员津贴划分为外派激励型津贴和生活补偿型津贴 .外派激励型津贴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外派人员接受外派任务,加强其在海外任职的积极性。生活补偿型津贴目的是弥补外派人员需要到外地生活,可能产生的损失。

(四) 福利。作为外派人员薪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利常常被看做是培养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和忠诚的重要手段,可分为标准福利和额外福利。

二、 制定外派人员薪酬的原则

为达到组织外派员工的目标,以及激励外派人员,需要确定外派人员薪酬的原则即逻辑基础。一般来讲,应当使从事外派工作的员工拥有与在本国相同的消费能力。但外派员工的薪酬水平也不能过高,否则可能会使本地员工感觉到不公,或者使外派员工拒绝接受未来重新分派的任何任务 .米尔科维奇(2015)认为目前外派员工的薪酬体系缺乏对确保外派员工薪酬与组织目标一致性的关注,这是非常不利的。邬琛(2015)总结出合理的外派薪酬制度应当具备以下特征:具有一致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外派人员的统一调配和合理流动;具有足够的灵活性,适应地区差异。

三、 外派人员薪酬制定方法

1、传统方法——平衡表模式

跨国公司在二战后开始对外派人员的薪酬发生兴趣。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国际职位很少,并没有真正有效的外派人员薪酬模式。但在此期间,http://http://,james e. boyce和george dickover的研究已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平衡表模式是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使用,并最早应用于美国石油公司的外派人员。

平衡表模式是使用了从会计学中借鉴过来的方法,即借贷平衡法。平衡表模式是为了外派人员的收入与母国收入相联系,并且尽力平衡外派人员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购买力。

2、现行比率法

即外派人员的工资报酬是基于当地劳动力市场比率。该方法的特点是以当地劳动力市场薪酬水平为基准,通过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力市场的调查确定外派人员薪酬水平。这一方法的缺点是,使得同一外派人员在不同分支机构工作,薪酬待遇会出现较大波动,不利于外派人员的自由调配。

3、一笔总付模式

鉴于平衡表模式过多的介入到外派人员的个人经济状况,跨国公司开始采用一笔总付模式。通常是将按照原平衡表典型模式一一支付的各项津贴和福利汇总后与基薪、激励性薪酬一起按月发放。在这种模式下,只要公司确保确定的总数不会削减,公司和外派人员之间就容易形成高度信任。

4、自助模式

此模式类似于自助餐,公司提供出菜单式的薪酬项目,以供外派人员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偏好进行自由选择,并且各种可选项可根据各国的征税情况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有不少公司,尤其是专业服务业的公司,开始对该模式产生了兴趣。总体上,此法对于薪酬水平很高的外派人员会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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