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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归还资金的通知(通用18篇)

时间:2023-11-03 09:36:42 作者:琴心月2023年归还资金的通知(通用18篇)

合理安排时间和频率,及时发布通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误解。通过阅读这些通知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当前,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纳入中国的发展规划之中,从目前的趋势和各方面条件看,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并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将由如下几部分组成:(1)股票市场;(2)包括国债发行、交易和回购的国债市场;(3)企业债券市场;(4)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市场,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视为广义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类;(5)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长期消费信贷市场;(6)包括项目融资、bot、可转换债券和经营权转让等其他新型融资方式。

货币市场。

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1、直接投资股票或基金市场。

(1)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入新股的认购。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历来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对定期存款要高出许多。以19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达30%,高的超过200%,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配售,在短期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良好选择。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直接介入二级市场买卖。

保险公司参入股市的自营业务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并非没有股市投资人才,而且这种人才也不难获得,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20上半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赢利率达到10.52%也是一个证明,根本的问题在于要不断搞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使用不同的金属机构在政策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模式。当然,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力量,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

2、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

入股证券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目前收益较高。如证券市场上的超级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8、16.2、22.6、15.7;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强,均在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务,而且19国信证券的人均利润高达240多万元,净资产利润率超过35%,在短期内委托信誉良好的大型综合性券商进行资金运用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发起设立保险基金或通过证券投资股票市场。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入市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水平和分红水平目前基本令人满意,同时因为它们数量多、规模大,便于保险资金运用,基本可以作为保险资金的选择之一。目前由于限定保险公司仅能投资与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才导致了在庞大的保险资产由于受持有每一基金不能超过10%的限制才对每个基金均有大量投入的怪现象发生,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少,大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额度使得它不得不超过持有10%以上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

(2)通过开放式基金进入股市。

根据不同保险资金的特点,由寿险公司发起设立的保险基金的存续时间应相对长一些,而由产险公司发起设立的存续时间相对短一些。由于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保险资金数量也在迅速增长,因此保险基金的形式可以更多地采取开放式基金的形式,而开放式私募和公私结合的募集方式为主要的途径,便于保险公司套现。

1、投资监管应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日本的投资方式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银行存款、短期资金交易及各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并规定各种投资比例。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单一极大的限制了资金运用的有效性,而投资方式的灵活多样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不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自身的投资方式,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利用明确的资金比例引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确保保险投资的稳定性,防止过度投机,保证保险公司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的收益。

具体说,应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对寿险资金运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过各种规定限制保险投资品种的比例,达到资产和负债在种类和时间上的合理搭配。这一投资比例的大小可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时,投资比例应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

2、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投机盛行,风险较大的状况,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政策,规定一个最高比例,允许其在海外投资。国外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大多具有良好的组织设施和完善的投资环境,电子化程度高,法律制度较为健全,是良好的二级流通市场,投资收益率与国内相比较高,能够保证保险资金增殖。这样做既能增加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而且还能为国家创汇,为增加外汇储备做一点贡献。

3、结合现阶段国情,进行基本设施投资。

我国目前国内需求不足,消费不旺,就业压力大,加大基。

础设施投资力度是政府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增加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尤其在当前西部大开发的条件下,此举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考虑靠发行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由保险公司定向购买,将保险资金投资于基本设施建设。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性资金,需要一种收益稳定、风险小的长期投资渠道,基础设施投资由于具有资金需求大、占用时间长、收益稳定、风险小的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国家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迫切需要寻找资金来源的时期,有效地利用保险资金,既可以解决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缺口,又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效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4、发展保单贷款和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

在国家货币政策进一步向宽松转变和适应国际上金融一体化趋势以及拉动需求的角度考虑,应允许并逐步扩大保单贷款渠道。为了扩大内需,还应允许在风险可控制的基础上对个人的长期消费进行贷款。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规范股票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本通知所称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通知所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标准、一致行动人和一致行动关系,执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业内机构。本通知所称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中与保险机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者。

二、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

保险机构可以使用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自主选择上市公司所属行业范围,但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成本和期限,合理选择投资标的,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服务保险主营业务发展。

三、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包括投资研究、内部决策、后续投资计划、风险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报告。

五、保险机构应当在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且按照证券监管法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包括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材料及以下内容的备案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后续投资方案、持有期限、合规报告、后续管理方案等;。

(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严格限制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行为。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申请报告除包括本通知第五条所列文件外,还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四)业务整合方案;。

(五)投资团队及管理经验说明;。

(六)资产负债匹配压力测试报告;。

(七)附有经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

七、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八、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严格控制接触重大股票投资信息的人员范围,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内幕交易或引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九、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限额管理,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对于已经运用相关政策增持蓝筹股票的保险机构,应在2年内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直至满足监管规定的比例要求。

十、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提交的事后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要件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属于事前核准事项的,按照规定时间出具核准意见。保险机构在获得备案意见或书面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中国保监会认定保险机构不符合重大股票投资备案要求或者不予核准的,有权责令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中国保监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整改。

中国保监会对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开展股票投资的保险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股票投资比例、暂停或取消股票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

十一、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除要求保险机构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提交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压力测试结果等指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要求保险机构报告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之间其他涉及保险资金往来的活动;。

(四)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二、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的,应当由保险机构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的备案报告。

十三、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或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根据投资计划和战略安排,加强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按照投资所在地的市场规则,参照本通知执行差别监管和一致行动人的规定。

十五、中国保监会将依据监管职责,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开展动态持续监管,并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沟通,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13号)第三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监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已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整改。

资金计划管理的相关通知

鉴于目前最新《授权管理制度》已颁布执行,为适应公司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财务操作,特通知如下:

2、 月度资金计划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各项开支;

3、 财务部按审批后的资金计划执行,无计划的支出,财务部不予支付;

4、 月度资金计划当月有效,过期作废,跨月支付的应当重新编制在下月资金计划内;

8、 如月度资金计划集团尚未审批,有急需支付的资金,所有支出均按计划外资金付款流程通过oa申请支付。

附:月度资金计划编制工作流程: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财务部。

财务部

2017年5月19日

根据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和蓝星化工新材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的管理。

各厂、部于每月25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审批后的资金计划,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后,于26日前上报总公司。因外部环境变化产生的突发性资金需求,必须由归口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计划追加申请,经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企业业务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的资金计划执行控制,根据计划审批部门费用和业务活动的付款申请,严格把关。财务部门负责对本企业资金计划进行执行控制,根据资金计划平衡各业务部门当期的实际收支,保障重点业务和项目的资金需求,防范流动性风险。

资金计划考核是公司整体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资金计划的考核指标同时也是业务部门的部门考核指标,企业财务部门每月根据资金计划执行的分析结果对各业务部门提出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指标应该包括:

(一)各部门资金计划的执行率。如:各部门费用计划执行率;

投资计划执行率等;

(三)相关管理标准执行率。如:单位产品能耗、物耗达标率、各项费用控制情况、价格预测准确率、管理费用控制情况等。

油气回收奖补资金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及成品油主管部门:

为巩固全市油气回收治理成果,确保油气回收设备正常运行,真正达到改善大气质量的效果,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4月12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商务局及成品油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大检查工作,对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进行“回头看”,保证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正常,确保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一是督促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开展油气回收改造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检查油气回收设备运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设备使用规范、运行正常安全。

二是要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一次彻底地拉网式大检查,逐个站(库)进行现场查验,重点检查油气回收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擅自停用、使用或更换非回收型装置等违规行为。

三是市商务局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对存在问题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及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对油气回收设备运行不正常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营;对故意停用、虚假运行、擅自使用或更换非回收型装置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责令立即整改,并通知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将不予通过年检,并取消奖补资金。

接此通知后,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具体落实,据实总结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加油站、储油库要予以严肃处理,于4月15日前将此次大检查总结报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处。

石家庄市商务局。

20xx年3月24日。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防范和控制管理运营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

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因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

第六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委托人应当审慎投资,防范风险。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有关政策。

中国保监会与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和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十条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一)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投资计划具有信用增级安排的,应当包括信用增级的法律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可行性分析;。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五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履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职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费率水平。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投资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90日内,完成投资计划清算工作,并向有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出具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受益人、投资计划财产的其他权利归属人以及投资计划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未提书面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清算报告,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分配投资计划收益和有关财产。

第二十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代其履行委托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投资计划的投资可行性;。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

(五)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受托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

受托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报送注册材料。受托人报送的'注册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核,不对投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事宜;。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投资计划不当致使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在未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条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一)受托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受托业务;。

(二)受托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融资主体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利用投资计划财产牟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任何方式提供保本或者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八)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九)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十)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投资计划终止或者受益人将其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全部转让后,其受益人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授意受托人违法违规投资;。

(二)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碍其他当事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六章托管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为同一人,且不得与融资主体具有关联关系。

托管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托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托管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已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

第四十四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五)确保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六)负责投资计划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七)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九)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托管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托管人因未履行托管义务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托管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托管业务;。

(二)托管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托管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托管人负责相关托管事宜。

第四十八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七章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融资主体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五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三)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五)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七)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时,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独立监督人负责相关独立监督事宜。

第五十七条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应当通报其他当事人,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八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资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完整保存投资计划相关资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有关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监督情况的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承担原则。

第六十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三)重大事项、突发紧急事件和拟采取的措施;。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年度管理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相关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第六十三条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所有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受托人、独立监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资主体详尽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各方当事人提供报告和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所提供报告和信息真实、有效、完整,不得虚假陈述、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承诺。

第六十七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凡有可能对委托人、受益人决策或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披露职责。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六十八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投资计划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资金性质、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投资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第六十九条受托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项目评审、审批决策、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受托人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七十条受托人应当健全投资问责制度,建立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须由风险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七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七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加强对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履行受托职责。

第七十三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

第七十四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七十五条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者突发等风险事件,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受托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风险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露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对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进行检查和问责。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质询和监管谈话,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离任后,发现其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九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暂停其从事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业务,并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资有不良记录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参与的投资计划。受益人已经投资该类投资计划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转让受益凭证。

第八十条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第八十三条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第1号)同时废止。

资金返还的通知范文优选

公司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已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现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租赁关系退还该合同项下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_年_月_日将所租车辆“大众捷达(手或自)动时尚型”车辆,其车牌号____,发动机号___,底盘号___,交还甲方(开回甲方公司)。

二、甲方及时接收车辆并检查确认乙方在租赁期间:

(一)车辆是否有损坏或丢失,随车证件是否齐全;。

(二)乙方是否已缴纳应缴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罚款);。

(三)乙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在租赁期间车辆及随车证件齐全无损坏,无未缴款项,无违约,则全额退还乙方保证金。

如有车辆及随车证件损坏或丢失,则甲方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停运损失及证件补办费用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如乙方存在未缴纳的款项,则甲方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违约,则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计算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三、若甲方在接收车辆并检查确认以上事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没有退还乙方车辆押金,则赔偿乙方违约金__元(大写:_____)。

四、保证金退还明细:车辆维修费__元,证件补办费__元,停运损失__元,乙方未缴款项__元,乙方违约金__元,其他费用__元,扣除以上费用后剩余保证金__元。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时间:________。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四条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境内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六条境外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经验,以及3年以上养老金或者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受托人母公司或者其集团内所属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包括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等管理或者涉及的资产。

受托人从事专项资产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三)项管理资产规模的限制:

(一)管理资产规模在5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上;。

(二)管理专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70%;。

(三)拥有市场公认的专业声誉和评价,管理团队在专项资产管理领域表现卓越。

境内保险机构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机构未达到本条规定的,受托管理境内保险资金限于投资香港市场。

第七条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并管理该基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缴)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累计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过往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第八条托管人除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四)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

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

(二)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与受托人有前款关系之一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十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申请开展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质询。委托人变更受托人和托管人,应当重新提交材料。

第三章投资规范。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

(一)货币市场类。

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权益类。

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权投资基金。

拥有10名以上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经验,主导并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专业人员共同工作满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设定关键人条款,能够确保管理团队的专属性。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符合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标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建立覆盖境内外市场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投资市场、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交易对手集中度和衍生品风险敞口等指标,确保依规合法运作。

第十八条委托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自行或者聘请投资咨询顾问,对受托人和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托管人选择的托管代理人,关注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当根据《办法》、本细则规定及投资管理协议约定,定期评估受托人和托管人,审核投资指引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将保险资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管理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并承担转委托的最终责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将受托资产转委托。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因市场波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因素,致使投资行为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制定并执行交易对手选择标准,并经委托人认可。除券款兑付交易外,受托人应当选择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机构。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最佳利益原则,选择经营规范、声誉良好的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证券买卖,合理分配保险资金证券交易,确保交易质量,控制交易成本,并向委托人披露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代理人的业务费用收取情况或者返还名称及收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资产类别、规模及提供服务内容,合理收取托管费用。

托管代理人履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疏忽等原因,导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损失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托管人或者托管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托管资产所有权文件正本或者证明全部所有权的文件正本,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协议,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及一般惯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裁决。

前款所称协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具有3年以上相关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七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不得发生合法佣金、税费之外的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得利用保险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应当参照境内同类品种相关监管规定,规范投资行为,加强后续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二十九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可以运用利率远期、利率掉期、利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权等衍生产品规避投资风险,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场外交易对手已与受托人签订《国际掉期与衍生品主合同》(isdamasteragreement),并经委托人认可和授权。利率期货、股指期货和买入股指期权限于附件2所列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指引应当明确衍生品交易的范围、种类、风险限额要求、交易对手选择、特别事项审批、信息提供与报告制度等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境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应当参照境内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重大报告。变更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月度报告。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月度托管情况;。

(三)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受托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向委托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不少于本细则相关规定,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细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具有境内外相关行业审计经验、信誉良好并被广泛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三条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该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金融产品,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工具,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当事人,应当在6个月内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且符合下列条件:

(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四、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六、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托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募集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报告有关情况。

八、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基金募集保险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九、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违反本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监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项目资金争取的通知范文

三王社区党支部:

你支部报来《关于成立三王社区党委的请示》已收悉,经镇党委20xx年4月23日会议研究批准,同意成立xxx陈桥镇三王社区委员会,下设三王党支部、农业党支部、企业发展党支部、社会服务党支部。党委和四个党支部的相关组成人员分别如下:

三王社区党委:书记:王振青。

副书记:王玉楠王国辉。

委员:张秀军李继成。

三王党支部:书记:王振青。

农业党支部:书记:王国辉。

企业发展党支部:书记:王玉楠。

社会服务党支部:书记:樊亚辉。

请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尽快理顺党组织和党员的关。

xxx陈桥镇委员会。

20xx年4月23日。

企业挪用资金通知范文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2号)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取得良好开局。是脱贫攻坚承上启下、全面突破的关键一年也是整合试点深入推进、全面推开的重要一年。各地财政、扶贫部门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整合试点摆在脱贫攻坚和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格、求实效确保整合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为做好20整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贫困县。

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精神,在全面总结20整合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贫困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严格限制在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中央层面20大项资金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各地结合实际,明确纳入整合范围的本级财政涉农资金,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二、加快编制2017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2016年已开展试点的贫困县和2017年新增试点县均应编制2017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及时将报备的试点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汇总后向有关部门通报,作为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省要督促和指导试点贫困县加快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方案编制及报备工作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

试点贫困县要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科学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着力提高方案编制的合理性和操作性。方案应一年一编,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事求是确定本年度计划整合的资金规模和对应的建设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避免大而化之或设定不切实际的目标。每个具体项目应至少包括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建设任务、进度计划、责任单位等基础信息。考虑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年初难以确定,编制方案时资金规模可参考上一年度年末执行数确定,允许试点贫困县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方案的资金规模作相应调整,原则上只允许年中、年末各调整一次并重新报备(具体要求由各省自行规定),年末调整数为最终数。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和支出进度。

各省要加大对试点贫困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为整合试点提供资金保障。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试点贫困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做到“应整尽整”。2017年,各省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鼓励试点贫困县推动实质整合,即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试点贫困县要认真记好资金整合账,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试点贫困县要将整合资金尽快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主体,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尚未制定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的试点贫困县,在2017年3月31日前制定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

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要对整合试点工作开展经常性调研和督导,及时发现操作层面遇到的具体问题,分析解决整合试点中的共性问题。着力加强对示范县的跟踪指导,总结典型案例,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通过专题培训班、工作简报、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解读整合试点政策,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加大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奖励力度。

五、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完善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通报进展,研究问题,完善方案。各省要加强对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的把关和指导,做到统一规范管理,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条款,应督促贫困县及时修订完善。建立问题反馈机制,省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向财政部、扶贫办反馈整合试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全面准确传达财政部、扶贫办关于整合试点的有关要求,为试点贫困县答疑解惑。配合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督查巡查工作。

六、认真做好收尾工作。

各省要督促试点贫困县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20整合资金的支出进度。试点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2016年整合统筹的资金应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支出,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补助补贴对象上,切实加快项目进度,防止以拨代支。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做好2016年整合试点的项目验收、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统计表格的通知》(财办农〔2016〕197号)规定的时间节点,继续报送2016年资金整合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2017年2月6日。

国有资金归还协议

乙方:_________集团公司。

为支持_________农业展览馆的建设,省政府已向乙方投资_________万元,杭州市政府已向乙方投资_________万元。根据杭府纪要[_________]190会议纪要确定的精神,甲方为该笔资金的监管单位和回收单位,为确保国有资金的顺利回收,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该笔国有资金的归还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二、乙方自_________年开始在_________年内分期向甲方归还借款。归还时间及归还金额见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一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为确保乙方按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按约定日期归还债款,甲方有权随时查阅乙方的财务帐簿,乙方不得拒绝。

四、乙方未按期支付款项的,为逾期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部分_________%的违约金。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有未到期的款项。

1.乙方拒绝甲方查阅财务帐簿的;

2.乙方逾期支付款项的;

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款项的;

4.乙方有抽逃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的;

5.乙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_____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7.乙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六、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协议作废。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略)。

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浙江不断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政策扶持,实行农村低保、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了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状况,让农民得到了实惠.,全省各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达到496.17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27.45%;省本级财政对“三农”投入达到96.28亿元,比上年增长29.78%.但由于涉农资金使用分散、缺乏稳定长效的财政投入和项目管理机制,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不能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最大效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作者:梁敏刘祝华作者单位:浙江省审计厅刊名:浙江经济英文刊名:zhejiangeconomy年,卷(期):“”(16)分类号:关键词:

项目资金争取的通知范文

(略)。

项目单位生物质能利用情况。

河南淮阳县乾元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建成废水处理沼气工程一座,沼气工程已建成2座1000m3的厌氧发酵罐、800m3气柜,年产沼气70多万m3。沼气利用主要用于养牛场内部的取暖,同时,向周边部分农户实行集中供气。

沼气发电的必要性。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体现在农业层面上就是要搞循环型生态农业。沼气工程是农业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链上的重要一环,对其上游和下游产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沼气工程的建设将畜禽产生的废弃物、废水进行综合利用和有效处理,回收资源和能源,将治理污染、净化环境、回收能源、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极大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养殖场内有大量的畜禽粪便,可为大型沼气工程提供充足的原料,实现了变废为宝,向“能源生态型”、“能源环保型”发展,利用废水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进行集中处理后进行发电再利用,可有效地降低建设费用和运行成本。沼气发电不仅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

技术论证。

燃气发电机组技术特点:

(1)空燃比自动调节技术:对于沼气来说,成分是不稳定的,因此,电控混合器对发动机的空燃比进行实时自动控制是必须具备的技术,采用美国woodward公司的egs型燃气控制器。发支机实时自动临近燃烧状况,由中央控制单元发出指令,改变燃气进气量,达到自动调节混合比的目的。使发动机空燃始终保持在理想状态。整个调整过程是自动实现的。当沼气中ch4的浓度变化时,无空燃比自动调节技术的机组不能正常用来发电,表现为机组运行不稳定、功率低,发出的电力品质差。

(2)低压进气技术:针对厌氧处理工艺中沼气压力低的特点,公司设计的机组对沼气的压力要求低,只需要沼气压力达到300mmh2o以上可达到使用条件,不需要增加加压装置,减少投资。未采用此技术的机组需要加压装置,增加了投资,同时也增加了故障点,消耗了电力。

(3)稀燃技术:通过合理匹配配气系统,利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概念燃烧室技术和缸温控制技术,实现稀薄燃烧,降低热负荷,提高了机组对燃气的适应性和机组的热效率,其动力性和可靠性大大提高。未采用此技术的机组,对燃气的潮湿性较为敏感,表现为点火困难或点火不连续。

(4)燃烧控制技术:通过此项技术,可将机组的缸湿控制在420c以下,显著降低热负荷,明显提高机组运行可靠性,特别是具有避免爆震发生的作用,未采用此技术的机组一般是凭人的感官和经验来调整机组运行状况,机组运行时缸温会超过5000c,其关键部件的寿命大大降低,尤其是缸盖等部件的寿命不能满足机组长期运行的要求。如果没有此项控制,一旦产生爆震,就可能造成机器的活塞熔化而产生生大机械事故。

(5)采用化学防腐技术:提高缸套、气门座圈、气门、活塞环的耐磨性、抗腐蚀性的高温机械性能,从气处理过滤器到中冷器上腔的所有管件都进行化学防腐处理,机组采用这些方面的技术措施后,有效增强了防腐能力,部件的使用寿命显著提高。

项目资金争取的通知范文

为争取桂郴赣铁路项目在“十x五”期间启动前期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设想和安排,市委书记戴道晋同志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制定我市铁路规划和争取桂郴赣铁路等问题,成立了铁路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明确了专人负责抓该项工作。近一年来,在向力力市长的亲自部署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20xx年5月,市规划局和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开始郴州市铁路发展规划的研究工作。

1、提出铁路建设规划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和加快铁路发展的总体要求,立足长远,力求体现规划的前瞻性;研究运用新的方法与手段开展规划调查研究工作,力求体现规划的科学性;系统分析铁路自身的发展特点,以发挥铁路运输整体优势为目标,力求体现规划的指导性;分析客货运输市场走势和当前铁路发展有利时机,力求体现规划的可实施性。

2、拟订铁路发展战略构想。

3、启动铁路规划前期工作。

今年5月,委托郴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研究编制《郴州市铁路发展规划》,完成了规划文本初稿,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一次讨论,正在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待规划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报请市大规委会研究。委托铁四院研究编制的郴州-桂阳-嘉禾线路预工可研报告已完成三次修改,待报市规委会研究后上报。

1、积极争取省里支持。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显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首先,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

其次,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代征,并向专员办申报缴纳。专员办委托电网企业向相关缴纳义务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加强对电网企业代征行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对与电网企业不并网或不存在电费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征收。

《通知》还显示,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准确计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按其所在省份公共燃煤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的'1.2倍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并计征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月征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电网企业、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有关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其应缴纳和代征的专项资金。专员办应当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征收数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申报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根据全年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专项资金的汇算清缴工作。

专项资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29999目“其他专项收入”。

《通知》强调,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专项资金,也不得自行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缴纳专项资金,不得拒绝或拖延。专员办要加强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确保应征尽征并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以及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3个省政府文件已于2017年4月20日起发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交存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新标准公布之前,交存标准仍按现行市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的通知》(杭房局〔2017〕251号)执行。

二、关于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的时间。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所属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物业维修基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凡在2017年4月20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房屋预售时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本通知下发后,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再预交物业维修基金。2017年4月20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物业维修基金。

三、关于物业维修基金应急备用金的设立与使用。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急备用金按首期物业维修基金交存金额的5%设立。按规定使用的应急备用金,由相关业主分摊,拨付后应急备用金应补充至原有额度。

四、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须执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并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关于业主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三)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

(四)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关于保修金的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关于保修金建立的范围。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2017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并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应当建立保修金。

物业竣工时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准。

八、关于保修金的交纳。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应以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金额为准。在办理物业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时尚无法提供工程决算报告的`,可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有关批复中明确的工程概算作为预交保修金的基数,并根据工程决算报告提请结算最终金额。

工程质量认定报告或书面意见,并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原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因“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申请使用保修金的,应提供由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

十、根据《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区域内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共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管理后,应当及时做好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工作,以确保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全体业主的正常使用;接收后所发生的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应由相关专业单位直接接收管理。相关专业单位不得利用其垄断经营优势,迫使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管理物业区域内的共有设施设备。

十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根据《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做好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在移交时发现共有设施设备运转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配合相关专业单位一起做好设施设备的修复工作。修复费用原则上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途径列支,或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

十二、物业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具备接收管理条件或已经修复正常、消除隐患的,相关专业单位必须及时接收;拒不接收的,按《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住宅)局,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日常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体维修基金”已更名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的标准暂维持原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不变。即: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授权市政府在该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价局、原深圳市住宅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财政部开展国债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以来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重点是生态建设类、交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除指定检查的项目外,各专员办在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上述重点类的'项目纳入此次专项检查,并报财政部备案。有关涉及国债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均列入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的内容和处理。

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619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32号)、《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2)资金来源是否合理;(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国债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采取就地检查方式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的,由我部统一处理。

三、部门协调。

各专员办要根据《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0〕4号)的要求,加强与当地监察、计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对就地查出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部署此次检查工作。参加交叉检查的专员办要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组成5~6人的检查组,并选派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检查组组长,于10月10日前直接赴有关省进行检查。被检查省、自治区的专员办负责检查组的接待和联络工作,规定标准范围内的由部统一安排。

各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定,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专员办要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报告检查动态和重大违纪问题。检查工作结束后,属于就地检查的,专员办将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等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部;属于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将《财政检查报告》、《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代拟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等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上报的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等一式两份(监督检查局、经济建设司各一份)。

二、国债资金交叉检查表(只发交叉检查地区)(略)。

三、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只发专员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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