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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的报告(通用14篇)

时间:2023-11-04 11:59:04 作者:笔舞章程修改的报告(通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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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聘用和聘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管理需要细化岗位分类、确定岗位等级。

第五十七条学校岗位实行集中规划、分类核定、动态管理,以教师岗位为主体,合理配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结构、数量可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聘期适度调整。

第五十八条校内二级单位岗位数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下达,实行分级聘任。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聘用权限进行聘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原则上不受各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

第六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类管理相结合、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对有关特聘岗位人员,可根据聘任需要实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审议机构。

理事会由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地方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机构,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七十七条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倡导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可开展联合培养、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师资交流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八条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专业、学科、管理等核心办学指标进行自测自评,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共建单位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修改《企业管理章程》的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企业管理章程》是企业管理的根本准则,由于国家和企业管理情况的不断调整和变化,原有的部分章节及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现将《企业管理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为此,我代表总公司提出如下意见,请予审议。

《企业管理章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职工住院、悼唁、拜新年由各工会小组负责办理,退休人员和中层干部由总公司工会负责办理。职工死亡,一律实行火葬,其丧葬、抚恤费标准如下:

1、正式职工、

合同。

制职工、临时工因工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市医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总公司不再另行补贴。

2、正式职工与合同制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放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20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人80元/月,2人100元/月,3人及以上120元/月,或者至死亡之日起,按标准补偿5年。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按国家规定,由直系亲属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市社保局核发)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公司不再补贴。

4、总公司备案的临时工:自然死亡的,由总公司发给丧葬补助金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子女按60元/月结清至16周岁,配偶一次性领取死者6个月的工资。

5、承包部门自行聘请的临时工,因工或自然死亡的,由承包部门负责办理。

6、职工(含临时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总公司发给职工100元丧葬补助。

7、其它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并在企业登记了劳动保险关系或事实上存在供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年满50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3、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残疾经过劳动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训为“诚、朴、勇、毅”。

第八十条学校的精神概括为“扎根杨凌、胸怀社稷;脚踏黄土、情系三农;甘于吃苦、追求卓越”(简称“西农精神”)。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象形图案和学校创建年份“1934”构成,金、白、绿三色套印。主要象征生命科学,体现农、林、水主题,表达产学研结合、传承农业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办学思想。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旗为白绿套印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为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用白底绿字(徽)和绿底白字(徽)两种方式印制。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歌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歌》,黎琦、王军道作词,赵季平作曲。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学院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法定代表人:林雅琍。

1、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根据《^v^教育法》、《^v^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

2、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3、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是具有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努力创造条件,向全日制本科院校发展。

宗旨:学院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为准则,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旨在培养适应本地区、省内外和海峡两岸经济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规模:

办学规模短期4500人、中长期6000人。

层次。

1、高职层次:三年制,设置染整技术、现代纺织技术、纺织技术与针织服装、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加工技术)、服装设计与工艺(服装制版技术)、人物形象设计、纺织品检验与贸易、财务管理、会计、酒店管理、电子商务等三十一个专业。

2、采取与国内外名校合作联合办学(含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层次)的方式。

3、各种形式的长、短期职业培训班。

形式:

1、全日制高职;

2、积极联系和筹组国家认可的专科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点等办学形式。

学院的举办者是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委派董事会董事;

3、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由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2、学生学费;

3、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资产性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依照《^v^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权利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其中出资方厦门富丰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选派3人、学院院长1人、党委书记1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满一期可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委派。

1、聘任和解聘院长,并报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核准;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设置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大会推举产生。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董事会可设执行董事1名(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执行董事由董事会成员大会推举产生。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为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须有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的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后生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5、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院设院长,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院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院长是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3、提出学院内部设置组织机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4、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7、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学院设立党委,下设党总支和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学校内部新设立机构或机构调整时,党组织应同步设置或调整。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学校党组织由上级党委做出调整或撤销决定。

民办高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3)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v^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学院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领导班子一般为5名。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员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部分院(系)党员负责人组成,形成合理的人员、年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学院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选。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名额一般为3名。按照“政治思想好、党务强、业务强”的“双带头人”标准配齐配强党总支(支部)书记。

学院对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收费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学院在需要时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学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学院修改章程须由董事会召开会议,经2/3以上成员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属董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泉州纺织服装职业学院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修改章程的批复

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修正案》。章程中,对少先队性质作了阐述,并规定了入队年龄、队歌、入队誓词等条款,是少先队的重要资料。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队章对少先队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根据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中对队的性质的规定,将“我们队的性质”修改为“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少先队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并委托中国共青团领导的群众性的儿童组织。队章修改了入队年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少先队“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将队员入队年龄下限由7周岁改为6周岁。

队章增加了条款。将早已确定并广为传唱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写入了少年先锋队章程。

队章增加了入队誓词的条款。少年儿童在入队仪式上都要进行宣誓,誓词是由共青团三届三中全会于1958年6月通过并公布,一直沿用到今天,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这一誓词一直没有写入队章。本次大会根据当前的实际对誓词内容做出了部分调整并写入队章:“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队章把“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修改为“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使其内容更加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突显了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功能。相关内容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淡化了训诫的成分,增强了沟通交流;淡化了单向灌输,增强了双向互动;淡化了权力意识,增强了平等氛围,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1954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共青团中央正式公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此后曾多次修改。原队章是2000年6月3日在第四次全国少代会上修订通过的.。

大学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outheast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九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十三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xxx教育部主管、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大学章程修改情况报告范文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xxx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条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internationalstudiesuniversity,简称“sisu”。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xxx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xxx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八条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条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许可〔20xx〕270号。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xx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团体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个人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团体人寿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新增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监会。

20xx年4月13日。

保监许可〔20xx〕258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及相关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发起筹建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拟任董事长任仲成,拟任总经理曹志强。

二、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三、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四、筹建完毕,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监会。

20xx年4月6日。

批复的标题有多种写法,只写“批复”两个字也未尝不可。时下比较流行的写法是在“批复”的前面加“关于某某单位干某某事”的介词结构之类的定语。有人甚至还要在“关于”后面加上“同意”或“批准”之类的动词,认为这样的写法通顺些。

管中之见,“关于”后面加上动词,特别是加上“同意”或“批准”之类的动词,只会使批复的标题纰漏丛生。

首先,结构繁复。“关于”后面加入动词,介词(关于)的宾语由原来的主谓词组变成了包孕句。因其在批复的标题中只能和关于一道充当“批复”的定语,所以动词(尽管只加两个字)的介入使批复的标题冗长、累赘。

其次,逻辑混乱。批复是上级对下级请示中的诉求给予答复的特殊信函。在批复的标题中,如果能用“同意”或“批准”之类的词语表示对请示中诉求的肯定性答复,那么也就能用“不同意”或“不批准”之类的词语表示对请示中诉求的否定性答复。在行文的实践中,谁见过批复的标题中赫然写着“不同意”或“不批准”某某单位干某某事的批复呢?谁也不可能下这样的批复。反命题不能成立,正命题也就不能成立。因此加入“同意”或“批准”之类动词的批复的标题是有逻辑错误的。

再次,有一定程度的语义重复。批复是针对下级请示中诉求的答复,不是针对“同意”或“批准”下级请示中诉求的答复。如果是后者,那么对下级的请示既然都同意或批准了,还用得着下批复再进行答复吗?因此,同意或批准与否只能写在批复的正文里,而不能写在批复的标题上。

修改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修改章程的议案

儿童是国家之未来,民族之希望。一个人成长的速度有多快跟成长的家庭环境和教育环境有关。留守儿童在近年已经引起了社会较多的注意,尤其是留守中小学生,对留守学龄前儿童的关注还比较少。仅以建瓯市为例目前全市留守儿童的规模已经达到3849人,其中80%以上居住在农村。“三岁看大,七岁至老”,学前教育是孩子重要的成长阶段,是开发幼儿智力的关键时期。孩子们受教育机会不均等,原本智力水平相当的孩子,还没有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形成接受能力上的落差,这些儿童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他们大多内向、封闭、有一种强烈的自卑心理。由于缺少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教育,不同程度存在生活失助、学习失教、心理失衡、道德失范、安全失保等问题。

他们主要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亲子之间的沟通问题;二是这些孩子在与人的交往上出现一些心理障碍;三是在学习上出现了一些困难。”一个从小失去关爱的人将来很难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事实证明,儿童生活环境差、就学机会差,导致了将来就业机会也差,只能从事一些较低级的、社会认可程度和报酬较低的工作,甚至由于没有稳定生活来源而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可以说,留守幼儿的良好教育问题不只是教育安全问题,而应超越教育的问题,是孩子本身的需要,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留守学龄前儿童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的现行政策,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国家的财政支持并没有延伸到这一阶段,而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据教育厅数据,目前全省公立幼儿园约占有量30%,私利幼儿园占70%。由于在城市缺少住房,城市幼儿园收费高,总量不够等原因,从农村的调研情况来看,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绝大部分选择把孩子留在老家。农村各地出现了一些乡村一级的民办幼儿园和仅有的一所乡镇级的公办幼儿园。然而,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依然面临家庭关爱、家庭教育的缺失、学前教育滞后、社会关注不足的严重问题。(1)家庭教育的缺失。首先表现为监护人观念的落后。学龄前留守儿童一般是由祖辈监护,由于文化层次低,绝大多数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孩子送去幼儿园的目的也就是找个人把孩子看着,不出事就行。绝大部分的监护人都严重忽视了孩子的智力开发。少数监护人有对孩子进行智力开发的意识,但由于自身文化素质有限,无法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学前教育。调研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大部分留守学龄前儿童在语言表达能力、对安全的认知、问题反应速度、肢体活跃程度方面,与其他儿童均有比较明显的差距。(2)家庭关爱的缺乏。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儿童从小缺乏爱抚和亲子间的情感交流,这影响了留守幼儿情感和社会性的发展。亲子互动的缺失、抚养人模糊的职责意识,造成留守儿童缺乏对信任的感受和体验,孩子容易产生焦虑感和对别人的不信任,常常会表现出情绪、行为发展的异常,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孩子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容易退缩、感情淡漠,患上“爱的麻痹症”;有的则过度活跃、过分在意别人的关注,表现出一种“爱的饥渴症”。缺少对爱的感受和体验极有可能造成这些孩子将来缺少“爱”的能力。(3)学前教育的缺优。首先表现为幼儿园硬件设施的不足。农村一般一个乡设立一个幼儿园,其服务半径不足,且多为私立,办学条件较差。教室多为普通民房改建,室内、室外的活动场所都很有少,没有较为卫生的学生食堂和厕所,幼儿教育所需的配套设施也很缺乏,例如教辅资料、儿童玩具等。另外,农村幼儿园的师资力量相当薄弱。从事幼儿教育的老师多为本地居民,文化素质较低,未经过任何幼儿教育的相关培训,基本不具备幼儿教育的相关专业知识。有的地方还存在师资数量少且年龄偏老的情况。(4)社会关注的缺少。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入学问题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针对学龄前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还在思考阶段。没有真正拿出可行的措施或方案予以落实。

三、对策建议。

透视我国留守儿童现状,很显然,幼儿教育只靠学校头热解决不了问题,需要国家、政府着力扶助。现就我市留守儿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审时度势,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建议将幼儿教育纳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使得幼儿教育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为辅的局面。对已有的农村幼儿园增加财政补贴,并建议把农村留守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工作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置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之中,实现幼儿教育的均等化。

(2)有的放矢,开展贫困家庭幼儿教育的补助/救助活动。可制定“优先教育区”政策,针对经济条件差的家庭,以对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不利的儿童给予更大的重视和帮助。尤其通过对贫困家庭的幼儿进行早期补偿教育,使这些家庭走出代代贫穷的恶性循环圈。政府在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优先考虑地理位置和社会环境不利的儿童,采取特别扶持的政策提高那里儿童的入园、入学率,力求赶上国家规定的水平。此外,在取得办园合格证的前提下,还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多样化的幼教机构,特别是适应各种文化背景的、适应贫困、单亲家庭和各种“社会处境不利”儿童的幼教机构,以“补偿”这些儿童因家庭照顾和教育不足而带来的发展缺失。

(3)强化培训,努力提高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开办幼儿园资格审批。通过政府投入专项经费招聘合格师资和管理者,定向委托学校培训等多种形式,为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确保幼儿园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和稳定性。在农村,建议召集当地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如高中毕业生、返乡寻求就业机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进行幼师教育培训,对于开设幼儿园的业主对其进行资格认证,提高该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4)拓宽渠道,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早教”观念。借助一些社会团体开展义务培训活动,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早教”观念,树立科学育儿观,特别是在农村,对留守幼儿的监护人进行观念转变的引导以及相关早教技能的培训。如,今年暑期,针对暑假期间留守儿童没人照看情况,顺昌县双溪街道计生协会出台的一项帮扶举措,将12个行政村的“农家书屋”全部免费向留守儿童开放,让书香四溢的“农家书屋”成为留守儿童暑假期间的好去处,在炎炎夏日为孩子们撑起了一片知识的绿荫。此外,创设各种平台,以政府行为的方式让出版专门的简易幼儿教育书籍,在报刊杂志上创立相关的专题,电视广播节目中设立专门栏目版块。

(5)提供条件,将“留守儿童”转变为“流动儿童”

有条件的地方,使留守儿童尽可能与父母一起生活,就近入园。一方面通过提供廉租房,方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把孩子带在身边,将“留守儿童”逐步转变为“流动儿童”,另一方面,为这些进城的流动儿童提供“教育券”,享受平等的入园政策,使其能够在住所就近的幼儿园入读,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6)借鸡生蛋,通过立法保障和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帮扶。借力发力,使社会上的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等有合法便捷的渠道对留守幼儿的教育进行爱心扶助。动员社会力量来帮助这些孩子,建立联动的机制,政府、教育部门、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多位一体,齐抓共管,来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如鼓励志愿者下乡为农村幼儿园做义工,为上晚班、周末班的家长看孩子,为农村幼儿园捐赠图书、玩具等等。政府应该加强管理,规范办园行为,严格审批制度,并逐步推进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对幼儿园的管理做到堵疏结合,在大规模新建、改建、规范幼儿园的同时,依法加大对非法和不规范办园行为的整治力度,取缔无证办园。建议政府要把农村学前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来抓,这是一件很接地气的大事实事。将留守儿童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指标,教育资源更加注重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专门的项目支持和政策制度保障。在现有城乡教育资源调配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社会教育机构到农村进行教育服务,政府层面,“埋单”的方式为广大农村儿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资源;学校教育层面,转变教育教学方式,注重心理疏导,建立《留守儿童成长档案》,建立《教师结对帮扶制度》等。

“留守儿童就像外出打工父母的“后院”,一定要重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尤其是学龄前留守儿童问题,不能“后院”起火,让留守儿童不要成为外出农民工心中的痛。”留守儿童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更关乎一个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是时代发展的内在需求,务必引起政府及社会的广泛的重视与关注。

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会因为合并或分立而需要修改,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因大小股东不同而有不同的问题,具体的问题有: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

“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运用其基于大股东之资格所具有的影响力。由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才能通过,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的过程中,大股东很可能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而随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添加或变更对小股东或者公司不利的条款,这种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小股东的利益甚至是公司的利益。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或者公司的利益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也被学者或法律实践工作者所重视。

2、小股东滥用“否决权”,损害大股东及公司利益。

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目前在学界以及实践中对此关注还不是很明显,在于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出现情形比较少,基本上很难遇到这样的情况。但很少不代表不会出现小股东滥用“否决权”的情形就不存在。

公司章程修改案范文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修改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的占用即冻结机制,若发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监事会应依据事实和证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七条对于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或监事会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九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第六节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本章节删除。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第一百零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不专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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