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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表(优质15篇)

时间:2023-11-05 08:34:10 作者:念青松安全保卫管理制度表(优质15篇)

规章制度的落实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公司的规章制度对维护员工权益和规范企业行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事关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的一件大事,集团公司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千方百计抓好安全保卫工作,强化公司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1做好安保工作是集团每个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公司)和每个员工必须以向集团负责,向员工负责的精神,把安保工作贯彻到日常工作、生活的每个环节,做到持之以恒,常备不懈。

2集团成立以主管行政工作的副总经理为主任,各部门(公司)一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管理委员会(简称安保委)。集团办公室为安保委的办事机构,负责集团安保工作的整体筹划、有关制度、规定和防范措施的制定、以及各项预防工作的检查督导和发生问题后的处理工作。各公司要成立相应的安保领导小组,在集团安保委的指导下,全权负责本单位的安保工作。

3集团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系统的副总经理,各部门(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为集团、本业务系统和本单位的安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安保工作出了问题,各级第一责任人要逐级承担责任。

4经常进行安保教育。对新入职员工,结合岗前培训,组织学习集团安保规定、安保常识、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打好安保工作的思想基础。平时,要把安全教育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各部门(公司)每周工作会和每月中层干部扩大会的重要内容,做到逢会必讲,遇事必抓,不断提高全体员工抓好安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5各部门(公司)要重点抓好车辆事故、失火事故、触电事故、财产丢失、被盗事故、失泄密事故、工程作业事故和员工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案件的预防;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预防措施并抓好落实。

6要抓好要害部位和节假日的安保工作,各级各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地抓好责任区域内的安保工作,严禁睡岗、脱岗、漏岗、岗上做与安保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因责任心不强在值班期间内发生了问题,值班人员要承担全部责任。

7要做好接待中的安保工作。前台接待员和集团员工必须做到:不经领导同意,不准向来访客人提供领导的电话和办公地点,不准随意签收外来的各种送达件,不准在电话中向不明身份的人提供集团的各种情况,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明确管理责任,

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安全保卫领导小组领导学校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学校政教处具体负责和管理学校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学校实行校、处室、年级组和各重点部位三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全校师生员工经常进行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的“四防"教育。

三、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履行门卫制度,把好人员出入关。

四、校保卫组设消防安全员,负责全校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设备检查,随时保证消防设备完好无损;负责用火防火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

五、校综治领导小组和保卫组人员,负责定期对全校治安和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给有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节假日放假前均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六、安排校领导和处室领导行政值曰,检查当日校规校纪,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组安排保卫值日,负责检查当日安全保卫工作,共同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处理偶发事件。

七、节假日由保卫组安排人员值班,作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维护学校治安。

八、每年召开一次安全保卫工作总结会,对学校安全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为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防盗监控室和防火监控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人员应认真登记当班情况,不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对可疑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切勿将巨额现金放在办公室,并自觉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门卫管理

(一)加强人员管理。行政中心大门早晨6时开启,晚上7时关闭。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区委办〔1999〕123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持门卫签发的《出入证》进入。夜间来访者应由保安人员带领进入指定接待室。对上访人员,保安员、门卫值班员必须有礼貌地劝说其到信访局接待室,对无理取闹、强行冲击大门者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本局人保科、信访局、公安局内保科,紧急情况时直报110报警中心。

(二)加强车辆管理。外来单位进入行政中心的车辆必须持《车辆通行证》进出,无《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行政中心内车辆限速每小时15公里行驶,一切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必须在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过道或禁停线上。违者一切责任自负。

(三)加强物品进出管理。行政中心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运办公用品、基建物资等,必须持有关单位和人保科的出门证明,否则保安人员可以盘查,必要时也可以扣留物品。

四、行政管理中心内的各部门、单位必须建立每月一次的安全报告制度,由人保科建立安全工作台帐,定期汇总,并按时上报本单位的安全情况。如发现可疑人员、火灾隐患或发生盗窃事件要及时与保安队、人保科联系,妥善处理。

五、严格节假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并安排好顶班人员。

六、基建工程、装修、设备维修(用电、用火)等项目由房建设备科和人保科相互配合,做好安全工作。同时,由房建科主动填报消防安全申报表,由人保科上报区消防大队。承建方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防患事故责任书,并抄送人保科备案。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而酿成事故的,按照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承建单位负一切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

七、外来临时工作人员必须凭身份证及时办理临时工作证,如未造件而发生问题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单位承担。

八、加强安全督查。人保科会同区公安分局内保科对行政管理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经常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科长每周一次全面检查安全工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三次;保卫干事每二天一次检查安全保卫工作。

一、总则

1、为加强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国家、个人的财产和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

3、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本着既保障安全,又确保教育秩序的正常进行,方便师生的原则,督促教职工自觉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4、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同时对一切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打击犯罪活动,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促进内部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教学教育秩序的顺利进行。

二、分级管理

1、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实行校长室、党总支、校长办公室、各处、组、室、分级管理、包干负责,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的管理网络。各级都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治安保卫工作。

2、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必须列入各级经济责任或承包合同,实行同检查、同考核,提高教职工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各项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治安保卫管理法律、法规,将治安保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总结、有评比。

(2)经常对干部、师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干部、师生的法纪观念,协助有关处、组、室做好具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促进转化,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犯罪。

(3)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漏洞,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处、组、室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4)责成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理。

(5)对治安保卫搞得好的处、组、室或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治安保卫制度,造成后果的责任者,给予批评、惩处。

4、校长办公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治安保卫工作法规、条例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2)对师生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依靠各级治保会,会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师生的帮教工作,对需要处理的违纪师生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3)维护内部治安秩序,负责检查门卫、义务消防队等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保管等情况。

(4)组织侦破内部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查重大政治\刑事

案件。

(5)协助校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发现隐患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处、组、室抓紧整改。

(6)对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配合领导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弄清情况,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对破坏事故或破坏嫌疑事故,认真追查。

(7)督促检查节假日的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安排国定节假日护校值班。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精神,制订本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1、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罪犯,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树立全员护校的思想,高度重视、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学校师生、财产的安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校长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副校长分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保卫干事受学校行政领导委托,负责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联系保安、、食堂等部门,具体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措施。各科室、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贯彻执行落实。

3、学校办公室。保卫科。学生科负责对全校师生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加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动员和依靠全校师生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

4、建立健全各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传达室保安工作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学校财产保管制度、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制度、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卫生防疫制度,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

5、消控人员定期检查校内的所有消防设施,对可能产生火灾的地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并在重点部位安装防范设施。

6、实行二十四小时保安轮值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必要时正当防卫。做好交接班登记工作。行政领导值班人员要检查或抽查保安轮值情况,对保安轮值玩忽职守的,要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7、非本校人员进入学校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登记手续,离校时把会客单交保安处。

8、学生没有老师的签条不得出校门。保安要严格把关,以防意外。

9、学生周末放学时,值班领导、教师和保安在校门口做好检查工作,保证学生安全。来往车辆服从保安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特别注意安全。

10、办公室不得存放贵重物品,每天下班前检查财物、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11、体育器材保管员和体育教师要经常检查学校体育运动设施,保证学生活动安全。

12、后勤科严格把好食堂的食品进入关,由专人负责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13、建立保安定时巡逻制度。放学后保安负责对各层楼,校园巡逻一次,晚上巡逻不少于五次,监控目睹二十四小时。

14、除了保安的值班之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轮流值班,处理突发事件。

15、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落实。发生重大情况,在积极、迅速处理的同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16、学校对在安全防范,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的,预防和制止案件、事故的发生,或在发案、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著的,揭发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查处重大事故有功的在校人员予以奖励。

17、学校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损失、失窃,致使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拖延时间的,对治安灾害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无故损坏消防设施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坚持双人临柜,监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营业人员到岗后,要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自卫器材、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位,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将营业大厅大门开启后要反锁固定,关好后门(侧门)。

三、营业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熟悉安全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不得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特殊情况的如电路维修、机器设备维修、联动门维修等,但必须登记营业间外来人员登记簿,并由行长批准后方能进入)。营业人员进出后门时,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四、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等食用品。

五、营业人员要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营业终了按安全规程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编压机、压数机、电脑盘入库保管。

六、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置各种情况,确保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所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团体、家庭和个人,都要非常重视防火、防盗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经理是本部门责任人,各部门应把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公司下属及各部门成立安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公司设保安消防部(保安干事),负责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和安全保卫人员,切实担负起安防责任。

第六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防培训。

第七条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按保险要求购买各种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八条认真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都应设置专用消防栓,并不得用作他用。各单位部门企业应定期检查和保养消防栓,平时绝不疏漏,遇急用上有效。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消防栓、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铲、消防绳、消防梯、消防水等各种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期限准时保养、维护、更换各种消防器械、药物和材料,以备应急救火救灾,万无一失。

3.易然、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末订立消防制度,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在禁火场地,如果要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取得动火证书,同时落实各项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绝对安全,才允许动火。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3、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5、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

仓库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油料仓库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小组,由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供应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供应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仓库保管员)组成,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其职责分别是:

1、安全员是本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和安全保卫措施的实施者和落实者;

1、非本库人员禁止入内,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仓库保管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2、库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种,穿带钉子的鞋,入内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库内不准使用硬质金属工具。

3、因工作需要动火时,必须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照明灯具及电器设施应达到防爆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定期检测,确保状态良好。

5、仓库周围杜绝堆放可燃易燃物品,桶装汽油、煤油等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6、本部位配置kg干粉灭火器具,放置在仓库保管员要做到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仓库保管员必须熟悉掌握“三懂、三会”的内容(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常识和方法,公司综合事务部要做好“三懂、三会”的培训工作。

仓库保管员每天检查一次、直接责任人每周检查一次、第一责任人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综合事务部该业务管理人员要每半月检查一次,并有记录。

检查内容:

1、查仓库及其周边的'防火情况,严禁一切烟火;

2、查仓库周围有无危及油库安全的作业;

3、查仓库门窗和安全防范设施有无损坏;

4、查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5、查仓库警示标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重大问题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公司综合事务部(电话:****)报告,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6、查安全保卫责任体系运行情况,查各类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1、因不执行本办法或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和职工个人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员及其他责任人按所负责任划分全额赔偿;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5000元。

2、在仓库内违章吸烟的给予违章人经济处罚200元。

3、仓库保管员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考核其100元。

4、违反本办法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公司仍追究内部管理责任。

宾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学校保卫科是学校内部处置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的职能部门,凡发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案件的'教师、学生和发生案件当事人都有权、有责任立即向校保卫科报告。

二、学校保卫科接到报告后,应进行认真记录,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报告校长室。

三、发生重、特大案件和人身伤亡案件,发现人或受害者先拨打“110”、“120”或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急救中心求助,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保护好伤者。

四、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规定进行报告。

场地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贯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校区、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校内正式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以及聘用的临时工均需到保卫处办理注册手续,纳入学校归口管理。

第六条 凡需出具集体户口证明的在校生学习机动车驾驶的,须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在保卫处开具户籍证明后,到正规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驾驶。

第七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公安部门要求,参加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第八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应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年审时,驾驶人员须到保卫部门进行初审后,集中或个人持年审表和驾驶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年审。

第九条 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危险物品时,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并按规定行驶。

第十条 工程车辆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和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方可驾驶工程车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驶,以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如发生交通事故,不得隐瞒,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机动车驾驶培训班。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机动车上牌后,七日内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抵债、捐赠给学校的车辆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校属机动车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或承包。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将校属机动车辆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由转出车辆的单位、个人承担相关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八条 校属机动车过户、停驶、复驶、改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在校注册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按时参加年检。

第二十条 校属机动车必须按时参加公安部门和保卫处组织的车辆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校属机动车,出车前,应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规定禁行禁停区域内行驶和停放,如因特殊工作需要,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在黄线区域内下车推行。在校园内行驶时,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不得骑车带人。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棚或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车和试刹车。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学校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二十八条 校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有关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第五章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凭《东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进出校门。协作单位以及其它车辆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三十三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四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十五条 各类摩托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和本规定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十条 在校注册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年审。

1 、不参加安全教育或安全学习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的;

3 、乱停乱放,不接受处理的;

4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二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东南大学机动车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作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解释。

校通知 [2015]7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东南大学校园安全、环境及交通秩序,加强园内交通和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根据《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指进入东南大学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摩托车禁止进入四牌楼校区)。所称收费是指为维护动态、静态交通秩序,校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在校园内有序停放实行管理的相应费用。校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保卫处为校内机动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财务处为校内停车管理收费票据及经费核算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条 凡进入东南大学校园的机动车辆应遵守《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通知[2003]209号)。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学校,实行门禁系统进行管理收费。车主通过东南大学信息门户登录数字化校园保卫管理系统中的车辆管理进行注册登记,经保卫处审核,交纳相关费用后,凭保卫处核发的电子智能卡进出校门。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减速慢行,并且在划定的停车场或停车区域,采用不固定车位的方式有序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如有违反,管理部门有权处理。

第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八条 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

2 、车主应根据规定,对车辆的安全自行保险,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锁好门窗,车上不得摆放贵重物品,如有随车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3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5 、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第四章电子智能卡的类型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电子智能卡分为年卡和记时卡两种,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a 类电子智能卡为学校公车:即行驶证登记为“东南大学”的车辆,收取电子智能卡工本费。由车辆管理单位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加盖东南大学公章)和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

2 、b 类电子智能卡为在职教职工私家车:即校园一卡-通为“1 ”开头的在职教职工私家车辆,收取电子卡工本费。由教职工本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和教职工本人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行驶证三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行驶证登记其配偶姓名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 、n 类电子智能卡为收费卡:限于学校各单位的自备公车、长期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协作单位公车、校园一卡-通为“3 ”开头的单位长期聘用人员的私家车。收取电子卡工本费和 1200 元/ 年的停车费,到期可交费续卡。由自备车辆单位(含协作单位)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申请表、单位证明和行驶证、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单位长期聘用人员的私家车,由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打印,持单位证明、申请表和本人的身份证、校园一卡-通、行驶证三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审核手续。

4 、因执行公务需要进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维修等特种车辆,门卫一律放行,不收取费用,并向保卫处报告。

5 、其他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须在校门口-交押车辆行驶证(或有效证件)后,领取电子智能记时卡进校,电脑自动计时。出校时凭电脑记时收费。在校园内停留 1 个小时之内的不收费;超过 1 个小时的,按 5 元/次收费;过夜车辆 20 元/ 次。(此标准经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停车办审核批准)。

第五章收费票据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电子智能卡工本费的收费票据为服务业发票,停车费的收费票据为定额发票。

第十一条 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交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5 年颁布的校通知(2015 )185 号文件同时废止。

校通知 [2015]107 号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员工的遵章守法意识,杜绝酒后驾车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强化安全教育,充分认清酒后驾驶的危害和后果

各校区、各单位要对所属师生员工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车辆驾驶人(包括私家车驾驶人)要强化交通安全和遵章驾驶意识。要重点教育车辆驾驶人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超速、飙车、闯红灯、违章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校内行驶除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需严格遵守《东南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校通知〔2003 〕209 号),服从学校管理,严禁在校内练车。

各校区、各单位要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自觉遵章守法,彻底消除隐患

各校区、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要加强自我管理,增强自控意识,严禁酒后驾车。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切实做到不论上班、下班和休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并做到遵章行驶、文明驾车。校属机动车和各单位自备车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执行长途运输任务前,要对车辆进行系统检查,保持车况良好,杜绝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校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纳入到治安保卫责任制工作中去。校属机动车和各单位自备车要明确单位主管领导、安全责任人,不断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及时报送保卫处备案。

今后一旦因管理不善或教育不到位发生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实处理,造成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师生员工,在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同时,学校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凡使用外聘工程队或外聘人员的单位和部门,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外聘工程队或外聘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育改革的要求,确保举办体育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体育暴-力一路事件和其他事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体育活动包括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名义举办的国际、国内体育竞赛、表演、会议、展览、展销等。

举办体育活动要严格遵守审批程序。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国家体育总局、中人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名义举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由国家体育总局安全保卫部门制定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名义举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由主办单位制定报公安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体育总局保卫部门备案,对于规模较大和重要的体育活动,国家体育总局保卫部门应进行监督指导。

委托承办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可由承办单位办理,但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有书面协议。主(承)办单位向公安机关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前须经场地保卫部门签署意见。

向公安机关申报的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

(二)入场券发售办法;

(三)拟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外宾;

(四)主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人员情况和负责人姓名;

(五)主要安全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举办体育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应及早向公安部门申报。参加人数在万人以上和较重要的体育活动,须在一个月前报公安部门审核批准。举办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可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在举办活动前七天向当地公安分(县)局备案。

 举办体育活动要根据场地大小和活动内容发票、售票,不得超员发售。严禁发、售与活动内容无关的票、证。

 举办体育活动抽奖和发售体育彩票须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举办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其法人代表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规模较大的体育活动, 要在组织委员会下设立由公安、内保等部门参加的安全保卫机构,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l 作也要落实到部门或人员。

租用场地举办各种体育活动的,其安全保卫工作应由主(承)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共同负责,双方应有明确的分工。

 安全保卫机构可称为"安全保卫委员会"或"安全保卫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现场维护治安勤务人数根据形势、任务情况而定。安全保卫机构领导成员由公安、内保负责人组成,按照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各项体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安全保卫机构在体育活动组织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对参加体育活动的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进行审核把关;

(三)负责证件的设计、制作、发放和管理,监督控制入场;

(五)维护现场秩序;

(六〕处理治安案件和突发事件;

(七)做好出席体育活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现场警卫工作;

(八)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九)完成组委会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为了确保体育活动的安全,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委员会应为安全保卫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通信等物质保障,安全专项经费预算。

 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委员会要重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在体育活动现场,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广告等形式进行安全常识宣传,教育观众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 文明观众。

 对违反本规定、忽视体育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主办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尽到安全责任以致发生暴-力事件和其他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主(承)办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保卫科负责对全院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业务训练,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

2.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保卫科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3.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各级领导有义务对职工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积极带领广大职工做好防火工作。

4.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5.物资、药品、医疗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

6.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违者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7.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8.医院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及灭火器的定期检查,由保卫科负责统一安排,各科室给予密切配合。

9.重要部门及库房要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防撬锁、防护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准吸烟,不准生火取暖。仓库要配备灭火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并定期检查。做到防火、防爆。

10.财务部门现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超过规定数额,现金、有价票证一律放入保险柜。

11.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携带物品出院时(凭出院证),门卫要进行检查。发现可疑问题,要及时通知保卫人员协同处理。

12.夜间巡逻人员不得睡觉,对重点科室、库房要经常巡视。发现可疑人员,要盘问检查,对犯罪分子要扭送公安机关。

13.职工摩托车、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存放,患者摩托车、自行车一律停放看车处。

14.财务人员去银行送款,必须由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护送。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管理人员职责:

1.由行政人事部后勤主管负责公司厂区及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治安工作,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建立切实有效的保障和管理体系。

2.负责制定安全保卫的各项管理制度。

3.对全厂安全保卫实行监督与检查,对厂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二、保安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厂房、设备、宿舍及重要部位的安全,对厂区治安负责。

2.负责公司门卫值班,实行24小时上岗,按时交接-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好报刊、信件的收发登记工作,不出差错。

3.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对来公司办事的人员、车辆要认真登记。对出入车辆要认真检查。

4.负责公司的夜间安全巡逻工作,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毒。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协助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早发现并消除一切隐患。

6.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负责的以上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三、保安员日常行为规范:

1.对工作尽职尽责,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互相配合,真诚合作,不得互相扯皮,同心协力把工作做好。文明值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

3.上岗必须着装,做到整齐清洁,仪表庄重,精神饱满。站立值勤时要做到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不准留长发、小胡子,值勤时不哼歌唱曲、吹口哨、听耳机、吃东西,严禁抽烟,不准聚在一起谈笑。

5.所有保安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编定的时间表值班,不许脱岗,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调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6.保安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忠于职守。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各项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纪律观念。

四、保安员执勤要求:

1.注意观察判断各种往来人员的动向,机动灵活,细心观察,发现意外情况及时解决。

2.有礼貌地查询来往陌生人的证件及进出公司的物品,若发现可疑人等,要注意监视并作出处理,必要时报告主管领导。物品出入公司,凭相关部门领导签发的《放行条》放行,要坚持原则,遵守制度,不得徇以私情。

3.维护公司周围通道秩序,不准机动车、自行车乱停放,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司。保持公司出入口、公共通道及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准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内。

4.夜间巡逻必须有警惕性,注意各重点部位,水、电、门窗关闭情况。上夜班开小差、打瞌睡或睡觉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5.值班人员实行就餐轮换制,就餐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6.发现情况,抓住疑犯,应立即报警,并封锁公司所有进出口;拘捕疑犯后,应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虐-待及殴打捕获的疑犯。

7.详细记录有关政府部门的电话,以便需要时寻求协助。

8.做好交接工作,认真填写工作日记,值班时所发生的事情和各种案件,应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将未尽事宜记录并交待接-班人员。

9.注意防火、防毒,发现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味,须及时查找并报告主管领导,切实消除隐患。

10.每个保安人员必须熟悉火警电话,熟悉消防通道及出口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处理。

11.在紧急情况下,所有保安人员,均应服从公司主管领导的指挥,通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保证公司正常运转。

第一条 为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来客接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自设安保人员或委托保安公司进行行政区域内的安保工作。

第四条 安保人员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物资的出入管理和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合同追究保安公司或当班安保人员责任。

第五条 出入管理

1、员工出入厂区,应佩戴胸卡(出入证),对于未佩戴胸卡人员,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出入。

2、员工携带行李、包裹、提箱、大件物品者,凭综合管理部开具放行单放行。携带一般随身用品,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3、职工个人车辆应登记备案方可进出公司,保安人员对个人车辆出入应履行检查手续,特别是面包车及其它可载货汽车,应开门(盖)检查。

4、公司车辆拉运物资出门时,必须出示物资出门证明或出库单,出门证明由该部门主管出具,出库单由物资采供部出具,凭上述单据查验无误后登记放行。

5、外来人员进入公司,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姓名、事由、造访部门和人员,必要时应电话联系,会见后由接待人员签名方可出门。

6、外来人员约见公司领导的,保安人员在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有上级领导来访或领导安排需要接待的重要客人,保安人员和大厅接待员应陪同引导至领导办公室,领导不在时应在接待室安排等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临时接待。

7、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院内,上级领导、公安机关、纪检部门、重要客人及领导同意进入的除外。

8、有长期业务关系或需要经常出入公司的外部车辆应办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每年更换,并将车主车牌信息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在保安室留存。

9、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和拒绝登记的人员,推销产品的人员及车辆,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一律不准进入厂区。

10、下班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公司领导的车辆和值班维修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进出,特殊情况需要进出的必须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六条 保安人员应对站场及办公楼、公寓楼以外的其它所有区域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保安人员应根据综合管理部规定的巡逻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厂区巡逻,夜间当班的人员必须对厂区仓库、办公楼周围、营业厅周围、站场和消防配电等重点部位加强巡查,每小时最少一次。

2、保安人员在厂区及周边进行巡查时,应及时清除发现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时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安人员应对公司办公楼外围监控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查看,间隔时间不大于4小时。

4、保安人员应对新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胸卡进行监督管理。

5、如有下列情况,保安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1)在厂区、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2)擅自处理、搬移、损毁、盗窃、破坏公司财物及公共设施者;(3)私自启动或关闭厂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4)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5)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玷污环境卫生的行为;(6)巡查过程中发现路灯、门窗、封条等有缺损的;(7)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领导或纪律检查人员的;(8)外界人员聚众闹-事、造访领导或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保安人员应有效阻止并立即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9)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遇抢劫、围攻、破坏、盗窃等严重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向综合管理部经理或调度值班班长报告,并立即打110电话报警。事件后处理完毕应将事情经过详细纪录在保安交接-班记录本上,严重事件应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门卫检查时应注意:(1)不可触及人身。(2)主要检查有无公司材料设备、工作器具等公司财物。(3)检查时态度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其谅解。(4)严禁公报私仇,故意刁难。

第九条 保安人员的工作守则

1、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

2、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或训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3、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询问,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4、值勤中不得出现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睡觉等失职情况。

5、值班期间要穿保安服并保持仪容整洁,严禁穿短裤、拖鞋上班,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展现公司良好的形象。

6、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7、应熟记公司各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的地点,避免临急慌乱。

8、应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推卸责任,损害公司利益。

9、认真履行值班登记制度,值班中发生和处理的各种情况在登记薄上进行详细登记,交接-班时移交清楚,责任明确。

第十条 委托保安公司进行安保服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全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自聘安保人员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与保安公司、公安机关的联络对接机制,确保安保工作有效实施。

酒店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一、  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保安人员必须服从上级领导和部门经理、主管的管理,否则给予书面警告,屡教不改者开除。

二、  穿工作制服戴工号牌上岗,且衣着整洁大方。

三、  严禁衣冠不整,穿拖鞋进入酒店。

四、  不迟到、早退、不矿工、不矿会,不擅自脱岗,不睡岗。

五、  上班期间不得吃零食、吸烟、看小说。

六、  严禁保安员到前台闲聊、嬉闹。

七、  手机必须处于24小时开机状态,突发事件接到通知后必须在短时间内赶到。

八、  消控室必须保持卫生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九、  辞职者必须履行辞职手续,即提前一月写辞职报告上交管理人员同意后安排离岗日期。

十一、调休请假者必须持请假条,请假一天由主管批准,两天以上由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十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登记出入车辆。停车场车辆必须停放整齐,严禁自行车、摩托车乱放,如有乱放应及时整理。

十三、在工作中出现意外情况,自己的直属上级不在场,又必须解决时,可向上级主管、经理、值班经理请示或反映。

十四、夜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做好记录,如遇突发事件立即向值班经理反映。

十五、不得对上级安排的任务无顾拖延拒绝或终止完成。

十六、严禁保安员酗酒、闹-事,否则扣除当月工资并开除。

本着对酒店负责、对工作负责,为搞好保安部的日常管理,对违反以上规章制度的员工视情况实施5---100元的经济处罚,情况严重者予以开除。

保安部管理模式与规范

一、 保安部组织机构与工作内容

(一)保安部组织机构

保安部设经理1人下设主管及治安、内保、监控领班和消防员。保安部是管理的职能保障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贯彻国家公安、安全部门和止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全面负责酒店和客人的人身、财产等安全保卫工作。其组织机构形式。

(二)保安部的工作内容

1、 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酒店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酒店治安、消防、内管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预案和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后组织贯彻实施。

2、 组合酒店实际,贯彻公安、安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公安、安全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与人员。

3、 研究制定酒店安全部门各岗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与职责规范审定各部门安全管理规章与制度,报总经理审批后贯彻实施。并检查实施结果,处理存在问题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4、 研究制定酒店消防工作管理办法与措施,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消防培训,定期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做好消防设备、器材、监控设备管理。对施工现场、明火作业部门,配合工程技术人员和外协施工单位做好防火安全检查、明火作业审批,签订安全合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做好酒店关键和要害部门的日常保卫工作。并结合酒店重大活动,做好重点客人、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与防范。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要害部位与人员安全档案,广泛惧安全信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 做好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赌博、贩毒、嫖娼**和利用高科技作案等违法犯罪活动。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

二、 保安部各岗人员职责规范

(一)保安部经理

报告上级:总经理

督导下级:保安主管、消防员

联系部门:酒店各部门

职责规范:

1、 负责保安部的全面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总经理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当好总经理安全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2、 与人事培训部配合,负责本部门的人员调配和部门内部人员选拔、聘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管理工作。

3、 根据“预防为主”的保卫工作方针,在酒店内开展以“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恶性事故发生)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4、 贯彻安全保卫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协助酒店各部门,把安全职责纳入部门管理工作日程当中。

5、 负责重大节日、大型会议及外宾和团队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有重要首长、贵宾抵离店时,要亲自到场指挥,确保安全。

6、 在酒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掌握酒店防火系统,制定防火规章制度与计划。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和领导义务消-防-队,防范火灾发生。负责调查酒店内发生的火灾事故。

7、 接待有关宾客对酒店安全工作方面提出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8、 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及上级有关执法机关来酒店协查、指导各项工作。

9、 协助酒店领导,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10、 负责健立健全酒店及本部门安全方面的有关记录和档案。

11、 定期召开部门管理例会。

(二)保安主管

报告上级:保安部经理

督导下级:保安部各班组领班

联系部门:酒店各部门

1、 在保安部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对其负责,执行交办的各项任务和临时授权的'其他职责。

2、 协助保安部经理制定各项工作计划。负责对领班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3、 负责保安部员工的教育、培训,抓好员工思想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使全体员工团结一致。

4、 协助酒店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培训各部门的骨干力量。

5、 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监控检查及收缴客人的遗留、违禁物品。

6、 经常巡查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发现客人有借酒闹-事及出现违法事件的,及时处理。

7、 每天和前台联系,及时掌握外宾、重要客人入住楼层的有关情况,确保宾客安全。

8、 熟悉消防业务知识,协助保安部经理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演练与培训。

9、 熟悉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保养、使用,定期做好检查工作,使消防设施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10、 负责酒店要害部位的安全监督,确保安全。

11、 负责检查会客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外出登记情况。

12、 负责每天各班交接-班记录的检查及存在问题的妥善处理。

13、 每天向保安部经理汇报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各种问题。

(三)保安部各班组领班

报告上级:保安主管

督导下级:各班组员工

职责规范:

1、 在主管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直接对主管负责。

2、 抓好班组思想建设,掌握员工思想和工作情况,团结员工相互关心,共同提高。

3、 走动管理,随时督导、检查员工在岗期间的仪表、仪容、礼貌、礼仪、警械装备和值班工作质量。

4、 每天上岗前要开班前会,提出要求及注意事项。

5、 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

6、 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好一般性的客人投诉。

7、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消防员

报告上级:保安部经理

职责规范:

1、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认真落实上级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

3、 负责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并对在岗员工进行防火意识教育,宣传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4、 熟悉酒店的地理、环境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火灾报警装置)的分布位置。

5、 制定计划,购置、维修全店的消防器材。

6、 落实防火安全大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及时登记上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7、 配合上级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8、 审批动火许可证,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护。

(五)治安员、内保员

报告上级:治安领班、内保领班

职责规范:

1、 在领班领导下,保卫好酒店的安全,执行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2、 负责对客房、餐饮、娱乐等区域的巡逻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处理情况。

3、 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4、 对酒店内、外车辆进行疏导,保证交通畅通。

5、 对来访人员进行询问登记。

6、 负责检查询问零点以后进入客房区的有关客人的钥匙牌和住房卡。

7、 阻止无关、闲散人员进入酒店。对流氓滋事人员及可疑人员进店,除采取控制外,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8、 制止一切实发生在酒店内的客人争吵、打架、斗殴等不良情况,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恶化。

9、 协助财务部做好押送有关款项工作。

10、 制止入住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品进入酒店区域,发现后应将物品扣留。

11、 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监控中心值班员

报告上级:监控领班

职责规范:

1、 认真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控系统操作规程》。爱护设备,注意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2、 熟练掌握消防监控设备的操作程序。

3、 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值班人员不准脱岗或睡岗,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 发现设备故障,要及时排除。如有故障排除困难,应及时上报,配合设备部尽快修复,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 发生火警报警,及时将报警位置报告领班,并赶到现场查明原因。

6、 密切注意观察宾客在各区域的动向,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并做好录像追踪工作。

7、 熟悉酒店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及每个火灾自动控制动报警,离子感烟探测器的具体位置。

8、 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七)各值班岗位

职责规范:

1、 监控中心门岗。

(1) 上岗前认真检查佩带的器材,注意在岗时的礼貌礼仪、仪容仪表,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发生。

(2) 在岗期间,禁止吸烟、会客、聚堆聊天、与员工嬉闹、脱岗,未经领班同意不得私自换岗。

(3) 认真填写各项登记,积极安排住宿、就餐车辆的停车位置。停车后仔细检查车辆每个部位,发现问题,让司机确认后签字。

(4) 在7:00—23:00之间将自动门只留两人能通过的空隙,在23:00—7:00之间则将自动门全部关闭,如有车辆进入,要仔细检查。

(5) 阻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酒店,疏通门前车辆,防止车辆堵塞。

2、 夜间大堂岗。

(1) 上岗前仔细检查佩带的器材,在岗期间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态度强硬、语言粗暴等现象的发生。

(2) 禁止在岗期间吸烟、会客、聚堆聊天、脱岗、睡岗等现象出现。

(3) 大堂是客人出入酒店的必经之地,必须时刻注意客人的一举一动,缌观察客人动身,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对客人的行李及其他物品,要防止他人换领或顺手牵羊,造成恶劣影响。

(4) 维护好大堂的正常秩序,对在大堂争吵、喧哗、到处乱串的个别人员要婉言劝止。保持大堂高雅、肃静。

(5) 注意保护大堂设施,不准客人随意刻画、敲击和损坏,不允许在大堂休息处睡觉,不准出租车司机进入大堂。

(6) 深夜时加倍警惕,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

(7) 严禁与服务员嬉笑打闹、喧哗,严禁跟客人开玩笑或有不礼貌的动作。

3、 配套楼通道岗。

(1) 禁止聚堆聊天、吸烟、会客、与员工打闹、无故脱岗或到一边休息等现象出现。

(2) 维护好通道区域的秩序,劝阴客人不要在此逗留时间过长。防止衣帽不整者、精神病患者等进入酒店。掌握好进出此门人员的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

(3) 认真检查由此门外出的员工携带物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 车辆高峰时,积极主动地疏导车辆行人,以免发生堵塞、滞留现象。

(5) 定时开关风机,并主动关闭两道玻璃门。

4、 铺楼岗。

(1) 上岗前仔细检查佩带的器材,上岗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语言粗暴、态度强硬等现象。

(2) 禁止在岗期间聚堆聊天、会客、吸烟、脱岗或到一边休息等现象发生。

(3) 注意观察出入辅楼客人和其他人员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4) 对23:00以后入住辅楼的客人要验房卡和钥匙牌,方能上楼,没有者谢绝上楼。

(5) 防止衣冠不整者、精神病患者等进入酒店。

(6) 及时疏通人员、车辆,防止出现滞留、堵塞情况。

5、 巡逻岗。

(1) 上岗前检查佩带器材,上岗后注意礼貌礼仪、仪表仪容,杜绝语言粗暴、态度强硬等现象。

(2) 禁止聚堆聊天、吸烟、会客、脱岗或巡逻时遇到熟人就停止巡逻与其聊天等现象出现。

(3) 巡逻时要检查酒店的每个角落和消防器材放置情况及该关的门窗是否关、锁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4) 注意检查娱乐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打架闹-事和影响他人消费的,应及时处理上报。如闹-事者不听众劝阻继续闹-事,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进行处理。

(5) 对重要客人、外宾和团队下榻的楼层进行重点巡视,确保安全。

(6) 在巡逻检查各楼层及其他区域时,如发现其他部门或客人遗留物品,应及时收回交于值班经理,并填写记录。

(7) 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情,要采取措施抢救并及时上报。

(8) 巡逻人员要与其他岗位保持联系。遇事要沉着冷静,积极主动,妥善处理。

三、 保安部的管理制度与规定

(一) 办公室值班管理制度

1、 员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认真值勤,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于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积极圆满完成。

2、 对办公室内的一切物品、设施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3、 必须礼貌受理来自各方的电话,重要事情的电话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受话人。

4、 当接到其他部门报来的事故(事件)电话时,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5、 严禁外部人员进入部门办公室。严禁拨打私人电话。值班电话不得外借。

6、 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禁在办公室内嬉笑打闹。

7、 要严格交接-班制度,详细填写值班记录。需要交下一班完成的重要事情,要详细交接清楚。

(二) 保安部巡逻管理制度

1、 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酒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巡逻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巡逻器械,不得随意开启巡逻钟,应及时更换巡逻钟电泄和打卡纸。注意维护保养,确保巡逻钟正常运转。

3、 夜值巡逻人员,每班次巡查打卡不得少于6次。下班时认真张 贴、核算打卡时间记录,报领班复审。

4、 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酒店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5、 巡逻人员下班时应对所用器械进行交接,需下一班处置况应作完善交接,并有领班监督实施 。

6、 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三) 保安部各岗交接-班制度

1、交-班制度。

(1)由在岗班组领班提前30分钟叫班。

(2)交-班人员要仔细检查所使用的警械器材,保持完好,交于接-班人员。

(3)交-班班组要认真将本班值勤情况和遗留问题交代清楚。

(4)交-班领班和监控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2、接-班制度。

(1) 接-班班组听到叫班后,迅速按规定着装,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2) 接-班人员必须在上岗前10分钟到部门办理签字。

(3) 接-班领班要集合本班人员,召开班前会,分配值勤任务,并提出要求。

(4) 接-班班组由领班整队带至值勤岗位,与上一班交接。

(5) 接-班时,确认警械器材完好,了解上一班情况后,接-班值勤。

(四)保安部警械使用管理制度

1、 保安人员配备警械要登记造岫,由带队人同统一监督。并建立警械保管使用手续,做到防盗、防丢失,便于使用。

2、 各班配发的警械只供值勤时使用,非执勤或训练时不准个人携带。

3、 严格交接-班手续。严禁将警械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换岗时只换人不换警械。对私自将警械转借他人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警械丢失及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赔偿全部损失。

4、 警械定期擦拭、保养,严格保管和领用手续。

5、 严格按警械使用规定使用警械,非特殊情况下不准使用电警棍。对违反警械使用,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6、 班组交接时由当值领班监督检查,进行交接记录,确保警械完好。

(五)消防临近中心值班室管理制度

1、 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无关人员未经严禁入内。

2、 当消防系统和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设备部维修,保证设备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3、 消防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时,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操作处理,并及时向领班或部门办公室报告。并认真做好记录。

4、 在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内,要密切观察监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领班或相关部位的值班保安人员处理,同时做好录像记录,以便查询。

5、 其他各岗位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值班室。非专业人员或本室值班人员严禁乱动消防监控中心设备。

6、 值班人员要协同设备部做好消防、监控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7、 值班记录填写清楚、详细。当班发现的问题,要在当班时及时处理。对一时处理不了的,交下一班处理。

8、 定时清扫灰尘,保持室内和设备清洁卫生。

(六)酒店会客登记制度

1、 凡来店会客者,均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要会见人的姓名、部门,并填写会客登记单。

2、 岗位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查验证件,并要求会客者严格按照会客单要求填写会客登记单,经核实后,主动指引客人到会见地点。

3、 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得会客,值班人员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进行解释,劝其离去。如会客者有要事须会见员工,值班人员主动帮助进行联系,由会见员工进行接待。

4、 来店会客者,如与酒店有预约,可通过电话联系有关领导,经同意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并礼貌地向会客者说明“请接见者在签名处签字,会见后将会客单交于会客登记处”。

5、 来访者会见住店人应问清姓名、会见何人及事由,经电话与住店客人联系得到允许后,访可带到客人指定地点或楼层,并通知楼层服务员 ,加强监控。否则,未经住店客人允许,一律不得让来访者进入楼层。

6、 外来推销人员,如没有与酒店预约,一般不予接待,如是酒店急需物品,可主动与供应部有关部门联系,经回复后,填写会客登记单在约定地点会见。

7、 会客完毕后,值班人员主动收回会客单,看是否有接见人签字,如没有签字,应礼貌地向会客者解释,让其返回签了,并特别留意离店客人所携带物品,防止酒店物品丢失。

8、 值班人员严禁精神病者进入酒店,并严防不法分子、图谋报复者混入酒店。

9、 晚上21:30以后来店会客者恕不接待。

(七)保安部请销假制度

1、 保安人员为应付突发事件发生,必须集中值勤、待命,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外出必须由领导批准。

2、 保安人员外出必须由领班逐级请假,对私自外出者,按酒店有关规定处理。

3、 下班后因事外出2小时的须向直接领导请假,外出4小时的须向主管请假,外出4小时以上的须向部门经理请假。

4、 晚间21:00以后,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外出。

5、 保安人员休假3日内由部门经理视情况批假,超过3日以上的按酒店请销假制度执行。

(八)保安部卫生管理制度与规定

1、 个人卫生。

(1) 全体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酒店卫生管理制度。

(2) 保持个人卫生,按规定理发、修面、洗澡、洗衣、剪指甲。不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物。

(3) 每天起床后将个人床铺整理干部整齐。

2、 宿舍卫生。

(1) 各领班兼任宿舍管-理-员,对房间卫生负责监督管理。

(2) 每个宿舍设“卫生轮流值日表”,每日对房间内卫生进行清理。

(3) 每周日全室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包括门窗、床架、衣柜等,消除死角。

3、 岗位卫生。

(1) 监控室;值班员下班前,将室内卫生全面清扫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清洁。下班后,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

(2) 自动门岗亭:值班员交-班前,要对岗亭及周围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持清洁。

(3) 自动门:每周三、六上午由中班全体人员对自动门进行全面擦拭、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设备部进行修理。

(4) 自行车崩岗亭:白班值班人员要做到保持自行车摆放整齐,并将卫生清扫干净。各岗交-班前将岗亭内卫生整理好,并保持环境卫生。

(5) 地下车库岗亭:值班人员交-班前清理好岗亭内及岗区内的卫生。

(6) 部门办公室卫生区域:由值班人员每天及时清扫,保持卫生。

(九)保安部员工着装规定

1、 保安人员上岗期间,必须根据天气变化以班组为单位统一着装。

2、 着春秋装时,扎武装带,携橡皮警棍。并配戴工号牌和“保安”袖标。

3、 着夏季短袖服装时不扎武装带,将短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配戴工事情牌和“保安”袖标,携带橡皮警棍。

4、 因气候变化需要更换服装时,由班组领班向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着装。

5、 上岗保安人员严禁私着便装,或不同种类服装混穿。实习生上岗期间,应穿着整齐并配戴“实习证牌”。

6、 上岗期间必须空酒店下发的工作皮鞋,严禁穿其他任何便鞋。

7、 冬季要统一着风衣。戴白手套,穿棉皮鞋,警棍统一挂于右后侧。对讲机不用时置于右前方腰际。

(十)保安部消防监控设备操作规定

1、 火灾报警设备报警操作规定。

当接到火灾信号时,按“消音”键,在最短时间内查出火警发生的部位,按“复原”键。警报消除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1) 如果报警状态不再出现,再到现场看,是否有火灾参数。如有火灾参数,例如有人向控测器吐烟等,属正常报警,要进行制止,并进行批评。如没有火灾参数,属误报,可能控测器出现问题,应报设备部,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控测器的政党运行。

(2) 如果警报状态又重新出现,应再按一次“消音”键。然后到现场查看。如果有许多人抽烟或是由施工等情况而引起的,属政治报警。如有火情,属正常报警,根据现场燃烧物质以及火情的大小采取措施:火情很小,可用来火器扑救;如火情较大,先把消防控制盘的“防误动作”开关从禁止打向允许,手动启动排烟机、送风机、送风阀、排烟阀和消防泵、喷淋泵以及切断火灾区域供电电源等一毓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盘可自动进行上述一系列动作),然后通过消防广播把客人从火灾区疏散到安全区。

2、 故障警报发出后的处理规定。

(1) 道德按“消音”键,看看能否自动复原,如能怎么复原,属正常故障报警。

(2) 不能自动复原,查出部位后,到现场查看,如无人动控测器,属控测器故障,应报设备部维修。

(3) 如出现不能自动复原、乱报号或不显号时,属于机身故障,监控人员应关机,经过一段时间看能否自动复原,再做检查。

3、 消防监控设备检查规定。

(1) 手动检查控测器的报警情况,每周一次。

(2) 检查供电备用电源、电泄,每两周一次。

(3) 火灾模拟试验每年一次,由设备部负责,值班员配合。每季度在不同区域抽查控测器报警情况。值班期间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认真处理报警信号。

(十一)自行车棚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1、 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酒店及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会客登记制度,监督出入厨房及员工餐厅区域人员情况,特别是外来送货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厨房部二楼。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3、 维护工作区域及周围环境卫生,定时清扫,保持清洁。自行车棚内的自行车要摆放整齐。

4、 严格招待有关制度,非本店自行车严禁在自行车棚内存放。

5、 夜间值班期间严禁睡岗,要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部办或夜值领班报告。

6、 严格交接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十二)“监控中心监视器”停机管理有关规定

监控中心的监控设备,如长期开机,不间断运行,设备极易损坏。根据设备部弱电技术人员的要求,制定监控中心设备停机的时间及有关规定:

1、 停机时间确定。根据酒店的客流情况安排停机。

2、 设备停机有关规定:

(1) 每次停机时,监控值班人员必须通知当班领班,并报告部门办公室。

(2) 设备停机时必须交替停休,先将小显视器电源关闭。楼层摄像机电源不关。同时将大显视器调为自控巡检。停机期间,录像机保持录像姿态。

(3) 两小时后再将大显视器停机休息。同时监控员要巡看停机期间的录像。如有情况及时上报。

(4) 监控录像机,应根据监控显示上的实际情况录像。除夜班保持录像外,白班无特殊情况不用录像。以保持设备的完好性能和正常运行。

(5) 停机期间,部门办公室及领班要重点巡视,重点检查,以防万一。

(十三)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 外来施工人员来店施工前,必须由用工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

2、 办理临时出入证时每证需缴10元押金。完成施工后到保安部办公室退证手续,退还押金。如损坏每证赔偿5元。

3、 使用临时出入证不得超过所限时间。如施工工作没完成。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否则予以作废,不输退证手续。

4、 施工人员在店期间,需佩戴临时出入证,在指定区域工作。不得随便进入与之无关的区域,要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戴证或持伪证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10—50元的罚款。

5、 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禁止流动吸烟,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乱拉电源、偷盗酒店物品等。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50—5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 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用工部门必须派专要监督管理。

7、 用工部门应承担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责任。如因用工部门管理不善,给酒店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酒店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 凡外来施工人员带入酒店的工具、材料等物资,在离店时用工部门开具出门证明,经门卫检验方可放行。

临时施工人员登记表

施工单位:

序号 姓名 民族 来店施工时间 身份证号码 离店时间 性别 家庭住址 备注

制表部门: 填写人姓名: 组织部门:

(十四)动用明火审批规定

为了确保酒店安全,杜绝违章用火,除固定用火之外,一切运用明火作业(运用明火、按重点部位分: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均按本规定执行。

1、 一级动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有禁火标志的区域)。

(2) 客房内动火作业。

(3) 各种机房内动火作业。

(4) 其他有可燃材料装修部位的动火作业。

(5)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动火作业(如:配套楼顶油箱凉水塔附近)。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动火作业。

(7) 油罐、油箱及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及其连接的锖设备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审批办法: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并签名。根据实际情况,订出安全实施方案和防护措施,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好作业时间然后报保安部审批。对危险性比较大的项目应提出报告,经总经理审批方可动火。

2、 二级动火:凡在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场属二级动火。

公园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园林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园林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配置的各种设施。

园林设施主要包括:甬路、围墙、桥梁、亭台楼榭、雕塑小品、路椅、果皮箱、标识牌、警示牌、护栏、花池、灯具、电力设施、地下管线、泵站、喷灌、水栓、井盖等城市绿地内的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园林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园林设施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六条城市园林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注重管理、精心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城市园林设施状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将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护和年度目标管护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经常加强对园林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园林设施的保护工作。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园林设施的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社区公园、居住绿地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建或竣工后未移交的城市绿地内的园林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园林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的;。

(二)侵占园林设施的;。

(三)损毁园林设施的;。

(四)迁移、拆除园林设施的;。

(五)偷窃园林设施的;。

(六)其它损坏园林设施的。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发现园林设施受到破坏时,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园林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和偷盗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警进行处置;破坏、盗窃设施现象为事后发现的,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后,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到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查问处理结果,并向破坏、盗窃人提出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园林设施保护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登记应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案件来源、事实依据、调查人的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第十四条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它原因造成城市园林设施损坏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损坏城市园林设施进行恢复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有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举报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属于城区河系公园管理范围的按《石家庄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对盗窃、非法收购或故意破坏城市园林设施且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领导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追究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园林设施的损坏、破坏程度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园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 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标界立碑。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湿地公园内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按照《湿地公约》的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西湖区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三)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西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余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财政专项预算。鼓励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的保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管委会应当参与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涉及湿地公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中,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划,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依法改正。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五)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六)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湿地公园生态容量和生态平衡的需要,对湿地公园的重要区域实行定期封闭轮休,并可以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进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利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限期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禁止将城市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渗坑、渗井等方式间接排入湿地公园。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最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物种种源的培育研究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野生动物的保护。除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未经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市林业、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绿化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桑基鱼塘、柿基鱼塘、竹基鱼塘等地形地貌应当予以保护。除湿地公园道路建设、设施维护外,不得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需实施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二条 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现有的污染源,应当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历史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改变湿地公园内的人文历史风貌,禁止增设与其无关的设施。人文历史风貌需要修缮的,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凡列入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构)筑物、遗迹(址)等,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不得对其损毁、擅自迁移和拆除。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西溪传统特色的农耕渔事的发展。在开展农耕渔事活动时,应当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以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保护的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害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事件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等;

(二)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三)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

(五)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的;

(六)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

(七)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九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二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四十三条 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爱护各项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四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湿地公园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数和游览线路,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可以对湿地公园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实行限制。禁止开设与湿地公园保护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项目。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游览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线参观、游览。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数量。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湿地公园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以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需要,对湿地公园内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的规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等行为。

第五十条 管理机构应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配合。任何车辆和船舶未经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湿地公园。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和船舶,应当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他人游览和安全。

第五十一条 除治安、海事、抢险、工程等工作船外,经同意进入湿地公园的机动船应当采用电力等无污染的动力。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限制在湿地公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三条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第五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与景观相协调。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的,由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引进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捕捞水生动物或者未按规定捕捞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未按规定垂钓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捞鱼、虾等水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没收捕捞工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湿地公园放生动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围、地点采集植物的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物,处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倾倒废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非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第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船舶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湿地公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公园,不听劝阻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群众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园林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园林设施是指城市绿地内配置的各种设施。

园林设施主要包括:甬路、围墙、桥梁、亭台楼榭、雕塑小品、路椅、果皮箱、标识牌、警示牌、护栏、花池、灯具、电力设施、地下管线、泵站、喷灌、水栓、井盖等城市绿地内的设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园林设施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园林设施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六条城市园林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注重管理、精心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城市园林设施状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将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护和年度目标管护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经常加强对园林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园林设施的保护工作。

公园、广场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园林设施的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社区公园、居住绿地内园林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在建或竣工后未移交的城市绿地内的园林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园林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园林设施上刻、涂、划、张贴的;

(二)侵占园林设施的;

(三)损毁园林设施的;

(四)迁移、拆除园林设施的;

(五)偷窃园林设施的;

(六)其它损坏园林设施的。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发现园林设施受到破坏时,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园林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和偷盗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公安部门报警进行处置;破坏、盗窃设施现象为事后发现的,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后,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到受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查问处理结果,并向破坏、盗窃人提出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园林设施保护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登记应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案件来源、事实依据、调查人的意见、主管领导意见。

第十四条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它原因造成城市园林设施损坏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损坏城市园林设施进行恢复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设施保护管理有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举报破坏城市园林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属于城区河系公园管理范围的按《石家庄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对盗窃、非法收购或故意破坏城市园林设施且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领导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上级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追究治安保卫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园林设施的损坏、破坏程度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光盘

一、为了维护三厂初中 全体师生的教学、教研、生活秩序,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中小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学生 、临时工和进入校园内的暂住人员、流动人员。

三、内部保卫部门工作和校园秩序管理遵循以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理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按照职责划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学校保卫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对校园实施安全、消防管理。

五、学校设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

六、学校保卫人员要遵守公安部的“五条禁令”,保卫工作要接受派出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门卫、值班、巡逻及守护制度

一 、门卫制度

1、学校设立门卫传达室。学校所有人员都要凭证件出入,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离校时应由被访者签字方可注销,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校内。

2、门卫上岗值勤要按要求着装,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对态度生硬或不听劝阻者要耐心说服。出入校门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地服从门卫的管理,严禁刁难门卫或寻衅滋事。

3、门卫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严禁漏岗、脱岗。

4、门卫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搞好门卫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得在门卫室留宿他人。

5、凡带出校门的大件物品,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出门证明,经门卫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出门,否则门卫有权扣留相关物品。

6、机动车辆进入校内时,必须停车接受门卫检查,并按照路线行驶。门卫要认真检查装载物品有无出门证明、是否与证明相符。

7、外单位机动车辆进入校内时,必须由传达室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确认后放行。无牌照机动车、农用车、出租车和载客摩托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8、骑自行车进入校门时,要下车推行。自行车要整齐地摆放在指定位置,禁止随意停放。教师 私家车进入校门要缓行,按序停放。

9、教职工外出要履行门卫登记手续。教职工开车外出也要下车办理登记,否则视无手续,作旷职处理。行政人员因公外出登记在专用记载本上。

二、值班、巡逻和守护制度

1、传达室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监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让他人替岗,严禁进行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

2、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不漏岗,不脱岗,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连续运转。未处理完的当班事务,要给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3、行政值班人员要经常对门卫的值班、值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门卫值班人员对接受到的电话及其他信息要记录在案,并注明报送部门或个人、内容及接收时间。

5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行政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妥善处理并做好笔录。重大问题要即时向校长汇报。

6、门卫人员对校园实行中、夜班不间断巡逻制度,对重点部位要加强检查,做好巡逻记录。

第三章  校内重点部位的保卫制度

一 、校内重点部位指教学楼、实验楼、图书室、办公楼、财务室等部位。

二、全天放学铃响后,要及时告诫学生迅速离校,每天关闭楼门后,要认真检查本楼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后勤保卫人员。

三、严禁非我校师生员工进入校内重点部位。

四、要指定专人定期对重点部位的门、窗、锁、水、电、气等进行检查、维修。

五、存放高档物品的部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专人负责保管。

2、健全存放、保管及使用制度。

3、安装防盗设施。

4、节假日安排值班守护。

六、本校教职工子女不能随便到教学楼、实验室及图书馆等地玩耍。

七、非教学时间临时使用教室,要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总务处保卫人员处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从重点部门携带贵重物品外出要出示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否则,值班人员有权扣留该物品。

第四章  消防工作制度

一、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各部门领导都要把消防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 。

二、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消防责任制。

三、各部门要配合总务处建立健全学校义务消-防-队伍,要抓好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学习和训练工作。义务消防员名单每年公布一次,每半年培训一次。

四、凡校内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必须事先由总务处报区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五、消防器材由总务处负责,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按照学校大型设备采置办法购置,定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总务处保卫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发现漏洞,及时整改。

六、严格遵守用电规定。除校内电力主管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配电线路,不得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七、严禁在熄灯后使用蜡烛照明。

八、严禁在图书馆、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微机室、语音室、计算机房、库房、变电房、油库、气库等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者动用明火作业。

九、教学楼、图书室、学生食堂、实验楼、办公楼等场所要时刻保证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或堵塞安全出口。

十、学校要定期向师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一、管理人员职责:

1.由行政人事部后勤主管负责公司厂区及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治安工作,保证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建立切实有效的保障和管理体系。

2.负责制定安全保卫的各项管理制度。

3.对全厂安全保卫实行监督与检查,对厂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二、保安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厂房、设备、宿舍及重要部位的安全,对厂区治安负责。

2.负责公司门卫值班,实行24小时上岗,按时交接-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好报刊、信件的收发登记工作,不出差错。

3.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对来公司办事的人员、车辆要认真登记。对出入车辆要认真检查。

4.负责公司的夜间安全巡逻工作,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毒。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协助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公司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早发现并消除一切隐患。

6.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所负责的以上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三、保安员日常行为规范:

1.对工作尽职尽责,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保障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互相配合,真诚合作,不得互相扯皮,同心协力把工作做好。文明值勤,礼貌待人,遵纪守法。

3.上岗必须着装,做到整齐清洁,仪表庄重,精神饱满。站立值勤时要做到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不准留长发、小胡子,值勤时不哼歌唱曲、吹口哨、听耳机、吃东西,严禁抽烟,不准聚在一起谈笑。

5.所有保安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编定的时间表值班,不许脱岗,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调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6.保安人员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忠于职守。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各项政策,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纪律观念。

四、保安员执勤要求:

1.注意观察判断各种往来人员的动向,机动灵活,细心观察,发现意外情况及时解决。

2.有礼貌地查询来往陌生人的证件及进出公司的物品,若发现可疑人等,要注意监视并作出处理,必要时报告主管领导。物品出入公司,凭相关部门领导签发的《放行条》放行,要坚持原则,遵守制度,不得徇以私情。

3.维护公司周围通道秩序,不准机动车、自行车乱停放,外单位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司。保持公司出入口、公共通道及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准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公司内。

4.夜间巡逻必须有警惕性,注意各重点部位,水、电、门窗关闭情况。上夜班开小差、打瞌睡或睡觉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5.值班人员实行就餐轮换制,就餐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6.发现情况,抓住疑犯,应立即报警,并封锁公司所有进出口;拘捕疑犯后,应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虐-待及殴打捕获的疑犯。

7.详细记录有关政府部门的电话,以便需要时寻求协助。

8.做好交接工作,认真填写工作日记,值班时所发生的事情和各种案件,应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将未尽事宜记录并交待接-班人员。

9.注意防火、防毒,发现事故苗头或闻到异味,须及时查找并报告主管领导,切实消除隐患。

10.每个保安人员必须熟悉火警电话,熟悉消防通道及出口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消防部门,并立即处理。

11.在紧急情况下,所有保安人员,均应服从公司主管领导的指挥,通力合作,发扬见义勇为、奋不顾身的精神,全力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保证公司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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