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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报告(模板14篇)

时间:2023-11-05 14:27:45 作者:梦幻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报告(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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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xx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县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查处到位。根据xx环监察发【2011】40号和xx环发【2011】1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工作,现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及时布署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确保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局于11月3日召开专题会议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和监察队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后制定了《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向相关企业印发了《实施方案》,要求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从11月10日开始,对全县范围内矿山企业和非矿山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治理。

二、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此次检查范围涉及全县尾矿库、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企业以及饮用水源地、沿江沿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风险隐患。

境敏感区,是否满足环评审批文件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3、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是否有环保组织机构,是否建立比较健全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是否有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4、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有比较完善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是否装柜上墙;5、环保设施情况。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6、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称及主要成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情况,危险废物转移是否执行五联单制度;环境应急情况,是否设置环境应急机构,是否配备环境应急人员、物资,是否建设环境应急设施(事故应急池、围堰等);7、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是否有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否备案;8、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检查情况,大部分企业能够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规范排污行为,污染的防治设施运行良好。部分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我局将依法严格进行处罚,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我县环境安全。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会稳定和环境安全。

五、加强信息上报

本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按时上报排查有关信息和表格,确保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了实效。此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所有资料现已归档。

六、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企业主要存在运行记录不完善或不规范,少数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环境应急预案不完善、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我局根据现场实际提出了整改要求。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2、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4、建立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督查工作长效机制。

5、健全县企业风险源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6、不断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企业环境安全意识。监督企业对本次检查中查找出的环境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对限期完不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从重处罚或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停产整治。

通过本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了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

视,强化了环境管理手段,尽可能的将环境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杜绝环境安全事故,确保了环境安全。同事促进企业增强了环境安全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充分提高了保护环境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了侥幸心理好麻痹思想,彻底消除了懈怠情绪,实现了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此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多方面的努力之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xxxxx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xxxx市和xxxxx各环境保护部

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公司在以安全环保为主导的前提下稳步前进,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下发内环办[2015] 1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及时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治理排查工作,现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及时布署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确保我公司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于5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在确保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安委会全体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办事机构设在生产管理中心。具体事务由安全环保部安全主管负责。要求公司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从6月1日开始,对公司范围内主力生产车间和附属生产车间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治理。

二、检查的内容及情况

学品的治理情况的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检查内容包括:

检查内容:

(1)班前、班后会会议记录,人员签到、签退记录 ;

(2)各岗位安全操作记录,设备安全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

(3)各岗位人员是否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是否完善,制度是否上墙,安全警示牌是否齐全;

(5)有无“三违”现象存在;

(6)对工艺收尘系统上所有的电器设备进行排查,如有不运行的设备,马上责令车间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且用最短的时间恢复正常。

(7)对脉冲收尘上所有的气动设备(包括反吹气缸、电磁脉冲阀、pu软管、)进行检查

(8)对收尘系统的密封性及滤袋的老化脱落情况进行排查(依据烟囱是否冒烟)。

(9)对冶金炉上的加料口、虹吸口、前后渣口的收尘设备进行检查。

(10)对制酸车间二氧化硫风机房的二氧化硫检测系统、储酸设备进行检查

(11)对污酸污水处理系统的各个操作环节进行检查,如发 2

现处理过后的废水不达标,则要求整套系统做出二次处理。

(12)对中心化验室的用过化学药剂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所有部门、车间均能够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规范排污行为,污染的.防治设施运行良好。部分环节存在人工的违章作业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我部门将依法严格进行处罚,有针对性地对车间、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要求,限期整改。

三、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为巩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我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环境污染应急制度等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风险源数据分析和环境应急预案管理,以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员工和群众环境权益,确保我公司安全稳定生产。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2、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4、建立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督查工作长效机制。

5、不断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企业环境安全意识。监督被检车间对本次检查中查找出的环境隐患,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通过本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了企业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强化了环境管理手段,尽可能的将环境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杜绝环境安全事故,确保了环境安全。同事促进企业增强了环境安全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充分提高了保护环境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了侥幸心理好麻痹思想,彻底消除了懈怠情绪,实现了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此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多方面的努力之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

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开展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xx]7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文件(桂路安监发[20xx]24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我局从6月份至12月份联合武宣县交警大队对我局所管辖三座隧道(华乐1号隧道、华乐2号隧道、华乐3号隧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局集中开展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二、成立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局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开展专项行动工作。

三、7月份我局领导小组联合武宣县交警大队对我局所管辖的三座隧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s323线k223+526华乐1号隧道:经排查发现洞口进口处右侧山体边坡有塌方现象;衬砌内有2处裂缝;路面有1块板开裂;边沟盖板完好;洞口出口端只有限高标志,其他交通标志无;洞内标线大部已损坏、无信号灯、轮廓标已损坏;隧道内无隧道灯具,视线不良,影响行车安全。

2、s323线k222+743华乐2号隧道:经排查发现衬砌内有5处裂缝;有3道施工缝开裂;洞内有3处渗漏水;路面有3块板开裂;边沟盖板完好;洞口两端无交通标志;洞内标线大部已损坏、无信号灯、轮廓标已损坏;隧道内无隧道灯具,视线不良,影响行车安全。

3、s323线k222+258华乐3号隧道:经排查发现洞口路面纵缝有渗漏水现象;路面有1块板开裂;边沟盖板完好;洞口两端无交通标志;洞内标线大部已损坏、无信号灯、轮廓标已损坏;隧道内无隧道灯具,视线不良,影响行车安全。

四、对所排查出的隐患与整改落实情况已汇报养护部门进行预算,由于工程难度大费用高,到目前为止,我局要求养护部门每月对管辖隧道路面最少清扫一次,隧道内两侧墙反光标志清洗一次,确保反光良好,其余的还未实施整改。

五、在未实施整改前,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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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指责。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部,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3、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及时分析总结工作情景;

(一)事故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检查人检查出安全生产隐患后,应立即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能现场整改的除外),整改通知书上应有:隐患单位、检查时间、隐患情景、整改期限、检查人、被检查人。

2、被检查人接收“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证明文件、资料,交由检查人存档备查。

3、检查人在接收到整改证明文件、资料后,应立即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4、检查人确认安全隐患已消除,应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记录》,并附上《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证明文件、资料等,由所属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保安部存档备查。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检查、反馈。

检查人员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被检查人进行整改,并掌握事故隐患整改善度,并及时反馈整改的信息,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百日排查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各镇(街道)经发办、各股室、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严格落实市县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我县工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持续向好,现就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全面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遏制较大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工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明年安全生产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方式。

(一)各镇(街道)经发办、各股室以“三查”(查安全生产认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是否到位)为抓手,以“四促”(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促进隐患整改落实到位、促进重点领域事故防范措施到位、促进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到位)为手段,针对前期各类事故特点和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扎实推动全县工业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今冬明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二)有关企业单位要切实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管理,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治。同时必须要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一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按章操作意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不出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经发办、各股室要深刻认识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检查排查,扎实有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周密部署,依法监管,注重实效。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各单位要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切实把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事关安全问题严查、严管、严处,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本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镇(街道)经发办、各股室将文件转发相关企业,并于2016年*月*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监察大队(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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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百日排查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市交通局:

根据市交通局和县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百日排查治理活动的要求,现将昌图县交通局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百日排查治理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作为交通系统的首要任务来抓。为了搞好这次活动,我局专门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百日排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下属各单位也建立了相应组织和制定了相应方案,做到了组织、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整改、有总结,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安全工作的开展。

2、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百日排查治理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及时进行了贯彻落实,要求各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狠抓落实,不留死角;主重条块结合,以减少和消除隐患,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落脚点,建立起科学、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要切实消除当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各单位结合各自特点,组织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了地毯式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其参加人数之多、规模之大是近年来罕见的。截至5月底,全系统3家单位参加自查自改,发现问题都及时落实人员得到有效整改,较好地保证了全年安全形势的稳定。县公路局负责道路建设安全治理工作。一是加强危桥监管、监控体系。通过设置醒目的.限载限速标志标牌、临时超限检测点等措施,强化超限治理工作,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桥行驶,对于重点危桥,进行24小时监管,保证桥梁运营安全,防止桥梁坍塌事故发生。重要交叉道口设立限速牌,加大小修工程建设力度。二是坚持定期上路巡查,及时清理路障。三是加强道路养护,对县级以上公路坚持常年养护与重点养护相结合。四是深入贯彻执行交通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今年是我县交通建设有史以来施工项目最多的一年,施工安全管理的难度广度极大,我们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制定预案,有力保障了施工安全,促进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县运管所、国营运输公司负责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一是各类预案科学完善。交通局先后制定印发了《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抗震救灾道路抢险应急预案》、《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二是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素质。我局把面向基层、面向职工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主体方向,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问答等活动为载体,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为目标,从实际出发,在全市交通系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了全行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三是县局多方筹措40万元,在县客运站安装了安全检测仪,县公路局投资3,8万元,安装了监控设备,更新来防火器材,改造了用电设备,添置了施工标志等。

4、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表扬先进,处罚后进,及时对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改进。局领导小组也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各单位的整治工作情况严格进行考核,纳入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对工作认真负责、扎实细致、动真碰硬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考核结果不理想的予以通报。

5、下一步的打算。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我县交通系统的安全生产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交通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活动的各项措施,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立足长效管理、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规范行业安全行为,为构建和谐交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做出不懈的努力。

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

按照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了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落实了教育局的文件指导精神。中心校立即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于6月23日对各校硬件设施(校舍、围墙、器材、电线等)进行安全隐患大检查,并针对学校实际,从师与师、师与生、师与家长、师与学校、学校与社会等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各校于6月24日上报到中心小学。具体汇总情况如下:

一、不存在的或已经解决的隐患:

1、学区内所有学校人际关系中都不存在不稳定因素;

3、特殊天气时,学生上、放学需要护送和接送的情况也做了具体安排;

4、围墙、厕所倒塌已维修(作xx小学的的厕所);

5、中心校学生上学放学要行5里路,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针对此项工作,学校给学生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既做文明人,又做安全人。

二、学校无能力解决的排查出的隐患问题:

1、有电线从中心校坝子上空过,有电线坠落的危险(已向电力公司汇报)。

2、中心校教师宿舍无防护栏,公财和私产都得不到安全保障。

3、中心校楼雨天漏水,给教育教学带来不便。

4、xx小学校园无围墙、厕所破陋不堪,给学校管理和师生带来不便。

安全隐患排查总结报告

一、20xx.12.9接上级安全部门通知,要求各项目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于通知要求,我项目部高度重视。当天即对现场各施工班组召开了安全会议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小组”动员各施工人员对负责的工程内容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中,对现场临时施工用电、临边洞口防护、脚手架搭设、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消防安全和日常安全施工行为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人,并立即进行整改清除。整改结束后由项目部验收,并报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合格后才能通过。通过种种措施,将施工现场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清除。

二、工程项目自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这次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中,主要检查出以下问题:1、临时用电“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执行不到位,数量不达标。2、电线敷设局部施工部位零乱,保护措施不足。3、安全通道搭设不牢固,临边防护局部不符合要求。

4、脚手架平网、立网局部破损。5、模板支撑钢管立柱水平间距过大。6、消防器材少,工人宿舍乱用大功率现象。7、现场个别工人对佩戴安全帽、安全带重视不足。

对以上主要的安全隐患及其它检查出的问题,我项目部都逐项进行了整改和纠正。

三、对照标准规范自查整改的落实和推进情况。

山东泰银建设有限公司盛世桃都项目部。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人员健康,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员工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2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组织工作,对各类隐患提出整改提议,及时组织验收,并对落实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制作报表;对隐患排查、整改职责人员提出奖励提议。

4.3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检查,按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整改。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及生活设施的隐患检查及整改。

4.5公司员工均有义务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报告,进取参与相应的隐患整改工作。

5.资金保障。

5.1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

5.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治理的费用、相关宣传费用和专项奖励。

5.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须编制专项使用计划,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使用。财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帐加强管理。

6.1公司实行定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公司级检查每月25日(节假日顺延或临时通知),由安全管理员组织,各部门安全职责人员参加;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每周进行,由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人组织,具体时间根据生产计划确定;各班组长应当组织人员对本班组进行日检;岗位安全检查应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由岗位工人实施。重大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员临时通知。

6.2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使用检查表的形式进行。公司级检查表由安全管理员制定,各部门、班组、岗位检查表由各部门、班组安全职责人确定。隐患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

6.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范围:公司物业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用建筑,厂内道路,生产设备,人员作业,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检查依据,指依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法规,经公司制定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设备设施供应商供给的安全使用说明书或各类文件。

7.隐患整改。

7.1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由各安全生产职责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依通知书内指定的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完成整改;隐患未消除前,各职责人员应当制定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在隐患消除前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能够暂停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直至消除隐患。

7.2公司级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员制定隐患整改通知书,书面送达整改职责人员。车间,班组级隐患检查,由车间部门班组安全职责人员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岗位检查出来的隐患,检查人员应当向上级报告处理。发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人员,负责隐患整改的验收工作,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管理员组织验收。

7.3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隐患整改所需要的资金,协调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管理员组织技术人员讨论整改中的技术难题。

7.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完成整改工作,负责有职责的部门给予配合。

8.重大隐患。

8.1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并提出整改措施提议。

8.2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安监中队或市安监局。

8.3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资料:(1)隐患概况;(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重大隐患治理按《方案》认真组织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

8.4治理结束后,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景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8.5隐患治理评估经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复审经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经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经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经过后恢复生产经营。

8.6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9.1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9.2隐患整改档案应当贴合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要求。应以纸质文件为主,电子版为辅。

10.奖励与处罚。

10.1安全生产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不落实本制度规定的检查及整改职责的部门和人员,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公司给予处罚。奖励与处罚依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

11.隐患上报。

11.1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监中队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11.2在xx企业安全生产数据中心网站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平台上上报隐患。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职责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景;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职责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景;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景;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景;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景;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景。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贴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贴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景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景。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能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职责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职责区划、职责范围向职责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职责单位或职责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景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景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景检查验收,构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景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景。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资料: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能够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职责的提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掉。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职责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资料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三abc级。

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a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b的隐患。

级:由科(队)、车间(工段)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c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ab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集团公司。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事故隐患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1、公司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重点分析和排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公司坚持每月1次对全公司各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组织安全巡查组坚持每一天对全公司各单位重点煤气岗位现场巡回检查。

4、安环处巡检人员每一天对现场隐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并汇报情景。

5、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员对本单位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景进行自查,单位安全员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6、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相关规定对职责人员进行处罚。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和防护用具的使用;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丢弃、废气、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等);

7、以往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五、资金来源。

企业的安全投入资金,部分由大修理费用中开支,加上各类安全事故、违章违纪的罚款,一并作为事故隐患治理的基金,专款专用。

安全隐患治理排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遵市运管发【20xx】100号市运管处关于转发省运管局集中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补充通知和遵市运管发【20xx】104号市运管处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树立从业人员安全服务意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坚绝遏止重特大事故,有效推动我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公司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成立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永生。

副组长:赵克贵。

成员:张厚琴、王林、王彦、袁伟、刘艾、李廷先、王霞、赵航、张安珍。

(一)隐患自查自纠范围公司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责任保障、安全制度、应急保障体系,落实好安全会议、培训、检查、整改等工作要求,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工作程序规范、归档资料齐全。

(二)排查治理内容针对公司实际,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认真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管理漏洞。要排查基础设施、业务管理、车辆、驾驶员中的隐患,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教育培训、事故查处等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的情况;各部门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安全管理基础台账等情况;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教育情况;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处理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情况;落实各项安全行驶规定情况;北斗卫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和使用情况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道路运输安全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影响安全运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把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加大对脱保、脱检车辆的查处力度。

3、坚持把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与加强安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和现场管理,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

治理行动自07月11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07月11日至14日)。结合本公司实际,研究制定开展交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的方案并进行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并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各种形式,层层宣传发动,构建声势强大、务实高效的工作格局,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工作。要把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沟通联系,积极提供新闻信息和新闻材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一是公司必须做好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工作。二是做好消防设备的使用,事故(火灾)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预案工作。三是要认真组织人员学习逃生自救基本常识。

(二)集中自查、排查和强化治理阶段(07月14日至11月30日)。要安排专职人员对所属车辆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大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治理,明确责任到人,对检查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要强制停运整改,整改验收达标后才能恢复营运。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不同隐患的具体预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逐项造册登记。根据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快隐患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边查边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车辆或驾驶人。

(三)检查验收和集中治理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公司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对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车辆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

3、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

5、各车队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6、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7、检查三漏,包括漏油(气)、漏电、漏液;

8、灭火设施;

9、彻底检查车辆消防系统及逃生方面的设备,杜绝故障车上路。

各部门对前阶段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治理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治理,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严格按限期整改,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防范和监控,建立健全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公司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排查,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方案,做到步骤清楚,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务必做到严而又严,细而又细。检查工作要责任到位,查处的事故隐患要登记上台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2、本次排查治理范围广,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较强,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各部门要排查到每台车辆,检查易存在安全隐患的每一个环节,依据《安全隐患登记、整改记录本》进行详细登记,对当场无法解决的问题或隐患,要制定可行的措施,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复查。凡是由于自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而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点名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板报、简报等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所有人员,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受教育率达到100%。

4、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消号的全过程管理。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彻底消除一切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5、建立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办公室从现在开始每月向公司总经理送一篇隐患排查生产方面的书面材料。每阶段结束后要及时将阶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学生为本,没有安全,就没有教育”的安全理念,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消除隐患就是保护生命”的观念,深入开展以“生命工程”为载体的专项治理行动,着力深化和推进学校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围绕“平安校园”建设,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为我县教育体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与要求。

组长:宋梅玲。

副组长:杨丰杰。

成员:张建普、张付晓、余爱梅、薛晓枝、鲍会敏、闫卫杰。

2、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各相关责任人。安全教育、交通安全、群体性事件危害化学药品、电化教学设施由教务处负责,治安安全、流行性、传染性疾病、学校重要设施、场所的安全由总务处。各室要加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确保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3、全面排查整治学校安全隐患。

(1)加大学生安全教育力度。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月”活动,组织学生观看《小学生安全教育》专题片,聘请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2)加强防火安全的管理,使防火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重点使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重点看水、电、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设施,实验室、厕所及楼梯等地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开展周边治安环境问题排查摸底工作,重点看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摊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

(5)加强学校危房和院墙的安全管理。主要看平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围墙是否有倾斜现象。

(6)加强卫生设施、日常饮水的安全管理。对卫生设施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设施进行处理,饮用水严把质量关。搞好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工作。

(7)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是完善和落实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实验室和学生食堂等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8)制订学校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结合预案组织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包括集中演练和日常演练)。

4、坚持排查治理方式的科学性。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坚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二是坚持把日常安全监督与协助配合安全执法结合起来,重点解决违规违纪造成的安全隐患问题;三是坚持人防与物防结合起来,重点解决管理及其设施落后造成安全隐患问题;四是坚持把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结合起来,重点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三、具体措施。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执行“分处管理、各负其责”制度,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2、大力宣传、突出重点。

围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利用红领巾广播站、黑板报、橱窗、主题班队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敏感时期和重点时段,加大对师生安全知识的培训,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彻底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措施,确保实效。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摸清隐患存量,找准突出问题,落实整治措施;有则必改,改则必严;保证人员、经费、行动到位;严格奖惩制度,确保取得实效。

4、做好记录,主动上报。

认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定期上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变能力。规范安全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资料,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职责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主要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景;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5、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职责人员。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景;

2、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情景;

6、作业场所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情景;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情景;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情景。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良好,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贴合安全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贴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三)出现下列情景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景。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对无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能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景,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实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级别和监控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治理方案和复查验收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以及从业人员岗前检查发现上报的隐患,要和被检查部门职责人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登记。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整改职责区划、职责范围向职责人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职责单位或职责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上报整改完成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景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的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景下,必须采取撤人、避险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应进行整改情景检查验收,构成检查验收报告。对重大隐患整改情景应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编制复查验收报告。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检查验收和复查验收报告应分别由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完成整改,经治理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应进行销号登记;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贴合安全生产条件、到达治理目标的隐患,再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八)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或者职业病危害现场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相邻地区、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九)对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十)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事故隐患的人员、时间、部位或者场所,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数量、性质和治理情景。

(十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建立信息档案,每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具体包括下列资料: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报告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工会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除有保密规定的外,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能够公开查阅,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公开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职责的提议;

5、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

3、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4、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

(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作好记录,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1、能够立即消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2、对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发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3、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时限到期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复查验收,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及时销号,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6、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封存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经停产停业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掉。

(十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重点和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实行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属于其他部门负责监管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二十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已排查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职责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等资料在政务网站上公开,有保密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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