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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合同大全(12篇)

时间:2023-11-06 16:57:59 作者:曼珠经济房合同大全(12篇)

合同协议一旦签署,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协议内容执行。下面是一些常见合同协议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经济合同

1、当事人之间采用浮动抵押方式进行担保的,抵押财产在一定情况发生时确定,这些情况包括()。

a、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b、抵押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撤销。

c、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d、抵押人被宣告破产。

2、下列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3、甲乙签订租赁房屋合同,后出租人甲欲卖掉其房屋,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在租赁期间内,甲不可以卖掉其房屋b、甲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乙。

c、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d、甲可以随时卖掉其房屋。

4、下列有关承揽人相关义务说法正确的有()。

a、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d、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5、关于留置权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b、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c、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

d、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6、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b、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c、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主物。

d、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触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7、某股份有限公司因进行技术改造需要一笔资金,就以其享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了2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在签订了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双方即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该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时生效b、该质押合同自该公司向银行交付专利证书时生效。

c、质押合同生效后,该公司一律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项专利权。

8、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有()。

a、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b、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c、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9、下列选项中,可以作抵押的财产包括()。

a、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土地所有权。

c、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d、建设用地使用权。

10、下列关于承诺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a、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变更的仍然构成承诺。

11、关于合同的书面形式,下列说法准确的有()。

a、法律法规规定应采书面形式的,从其规定b、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从其约定。

c、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12、下列关于合同的履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c、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13、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那么下列关于反担保方式的表述,正确的有()。

a、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b、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c、其他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d、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14、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

a、直接适用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规定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

c、应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d、应该参照合同法以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

15、甲公司(经批准有权经营行纪业务)受乙公司委托,为其购买某种产品。甲公司经考察后,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质量较差的该项产品交付,致使乙公司在以该产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时发生事故遭受财产损失10万元人民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以自己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b、对甲、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公司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c、乙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d、乙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16、下列有关保管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b、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必须给予寄存人时间限制。

c、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d、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保管人即使没有特别事由,也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17、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完成一项发明,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

c、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两公司共有。

d、当甲公司不同意申请专利权时,乙公司可以单独申请专利。

18、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b、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c、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d、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19、以下关于货运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地震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b、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支付运费。

c、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不得要求返还。

d、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0、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是()。

a、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

b、丙公司为向丁公司租赁房屋3个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

c、技术转让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

21、下列赠与合同中,在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的有()。

a、甲与某慈善机构约定,赠与该机构50万元用于扶贫。

b、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赠与乙一台电脑,并经过公证。

c、甲与乙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甲赠与乙10万美元用于科学研究。

d、甲与乙口头约定,甲赠与乙房屋一所。

22、下列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b、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c、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只有在()情况下,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a、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

b、经对方当事人同意c、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d、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4、乙向甲购买一台新型车辆检测设备,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设备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设备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设备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设备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2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a、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且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6、张某超越王某授予的代理价格权限,以王某的名义与知情的赵某订立了买卖私房的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王某认可,该合同有效b、如果王某不予认可,该合同对王某不发生效力。

c、即使王某不予认可,王某也应承担责任d、该合同应予以解除。

27、合同义务的转移可以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b、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

c、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新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d、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28、下列有关定金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定金的数额应当为主合同标的的20%,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c、定金合同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d、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29、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一栋正在出租办公楼作为抵押。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办公楼的原租赁关系应当解除b、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d、在办公楼被征用的情况下,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优先受偿。

30、公民李某为筹款经商,以自有的价值30万元的库存商品为抵押,向甲银行贷款5万元,1个月后又以该库存商品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万元,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李某到期不能还款,该库存商品拍卖所得为12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拍卖所得先偿还甲银行的贷款,剩余偿还乙银行的贷款。

b、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两项抵押均无效。

c、第2次抵押无效d、应偿还甲银行的4万元,偿还乙银行8万元。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d、债务人听说保证人曾表示放弃权利。

3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则()。

a、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d、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3、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债权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34、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a、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

c、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d、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35、a公司因更新办公设备向数家办公设备供应商发函,内称“我公司急需某型号的电脑30台,如贵公司有货,请速告之。”b公司接函后于次日将30台该型号的电脑送至a公司,而a公司此时已决定购买另一型号的电脑,拒绝接受b公司送来的电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a公司的发函属于要约b、a公司的发函属于要约邀请。

c、a公司拒绝b公司已送来电脑的行为构成违约。

d、a公司拒绝b公司已送来电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36、下列有关格式条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协商b、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

c、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向对方提示免责条款的义务。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

1、【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本题的四个选项均属于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

2、【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上四项内容的表述均是正确的。

3、【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4、【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揽人的义务。以上内容均是正确的。

5、【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留置权的效力。四个选项表述均正确。

6、【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接触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7、【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质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时生效。

8、【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9、【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10、【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选项d错误。

11、【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形式与成立。题目四个选项表述均正确。

12、【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的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13、【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14、【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15、【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甲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丙订立合同,并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第三人丙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致委托人乙损失时,如果行纪人与委托人没有另行约定,应由行纪人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6、【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17、【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18、【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9、【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货运合同中货物灭失的处理。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0、【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形式。(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题选项b的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也可以采用非书面形式;(3)技术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1、【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赠与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2、【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只有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才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3、【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约免责事由。《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4、【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5、【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本题中选项a属于合意解除,即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本题中b、c、d项属于法定解除,即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6、【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7、【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义务的转移。题目的四个表述都是正确的。

28、【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29、【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0、【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的清偿顺序。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1、【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32、【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3、【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代位权行使条件中: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甲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这里丁欠乙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赌博债务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权。

34、【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是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b选项错误的原因是“中止”而不是“终止”,前者的意思是“中间停止”,就是“暂停”;后者的意思是“终点停止”,就是“结束”。d选项中,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无须对方同意。

35、【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公司的发函内容不具体确定,属于要约邀请,合同并未成立。a公司拒绝b公司已送来电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36、【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经济合同

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一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

关键词。

合同法原则效力违约发展。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历程:

1、1950-1956年。.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此引出的中央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

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许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

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

我国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直接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具体的体现,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一直在政府的控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摆脱不了计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同在订立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尊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

(1)合同法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

(3)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4)合同法对某些特殊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

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性。

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

3、合法原则与鼓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须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鼓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鼓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需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安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鼓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鼓励交易原则,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须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实际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容易混淆的。

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然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如果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最后,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主要分为如下四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

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单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如果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许多问题产生。

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如果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继续提供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殊情况下,如果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对于事情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为什么新合同法要作为效力待定呢?这也是有必要的。假如有人把我的手表卖掉了,引起纠纷,诉到法院,法官问有没有经过授权?结果没有授权,按老的合同法就是无效的,不允许我自愿承受这个后果(因为卖的价钱比我自己能够卖的高)。再如一个未成年人请人修理自家房屋,如果查明他没有取得父母同意,那就只能无效,哪怕是修了一半,而房子也确实需要修,父母也愿意修。所以要留下一个机会,让真正的权利人去追认去,那么在追认前是处于效力待定。

我们的合同立法、司法在很长时间以来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过份地强调无效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非常不适当地扩大无效的范围,造成了无效合同的泛滥,这实际上无效就意味着消灭交易,而且必然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过份地强调无效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并不是追求合同无效,而是希望通过合同能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作出重大的改变。

我国经济合同法过去规定只要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给非违约一方太大的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规范。因为在履行期到的情况下,没有履行并不必然给对方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害。比如买货物,可能到时候我交不了货,没有生产,但这时货的价格却下跌了,所以对方并没有什么损失。这种情况下期限对于利益是没有多大影响的。所以新合同法规定了要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这样一种规定也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一旦出现违约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违约后的补偿,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虽然实际中,要求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那么表示合同还是可以实际履行的。对于损害赔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这里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也应该的是当事人预先协商确定的,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经济合同

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年**月**日前,付款;于 年** 月** 日付款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经济合同

随着国家对农村政策的大幅度倾斜,作为最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在农村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农村财务问题,而其中又大多涉及农村经济合同。因此,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化解基层矛盾的有效手段。现就有关问题谈谈认识和看法。

经对某镇70余个村庄、近千份经济合同的调研审查发现:目前农村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对合同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口头协议现象存在。多数村在一些事前认为不是很重要的交易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审计中发现,在一些涉及面较窄、标的较小的承包或租赁事项,经常不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采用口头协商、由村主任直接敲定的形式。这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协定,为日后纠纷埋下了伏笔,双方权益难以分清,特别是村居换届后,当事人发生变化,村集体利益就不能有效保护。

(2)合同形式不规范。多数村签订合同时,由于受知识水平所限,合同形式极不规范,条款、事项没有条理。

(3)合同内容不合理。合同内容不尽合理,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不明或不对等的现象很多。有些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企业租赁合同期限为永久、土地使用权为长期,等等。

(4)合同订立的过程不符合法律要求。有些合同签订的过程没有按照法律的程序执行,例如集体组织作为发包人对外发包的过程中,不依法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由村委会直接签订合同。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不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5)合同制约监督机制弱化。大多数村的合同协议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乡镇司法机关监督,仅仅双方协定,加上村集体组织的制约机制较弱,一些承包(租赁)户往往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村委会毫无办法,往往不了了之,使集体的利益受损。比如不按时足额缴纳承包(租赁)费、合同到期拒绝续签协议、不履行其他应尽的义务,等等。

(6)合同执行随意性强。很多合同签订后,就被放在一边,成为一纸空文,发包方只收承包费,不尽管理义务,或变更合同内容等,承包方则随意改变承包项目、私自转包等。在合同管理方面,多数村的经济合同无人管理或管理比较松散。

(7)由于合同法人更换影响合同履行。农村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作为法人的村委会,由其法人代表村委会主任和承包(租赁)方签订,因为村委换届导致法人代表的变更,往往影响承包合同的履行。

经分析认为:上述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以概括为:

(1)重视程度不强,管理意识不够。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干部未能及时公开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透明度不高,造成部分群众对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款项均不清楚;经济合同履约率不高,承包金拖欠现象较为普遍。村干部对于经济合同管理的这种态度,容易造成群众的误解,使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既不利于群众监督合同的履行,也不利于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在村级组织做好有关经济合同基础档案管理的基础上,乡镇有关部门应该发挥好统筹管理和调节仲裁的功能。但在审计中发现,大部分乡镇部门对村级合同疏于监督管理,少数乡镇也只是对部分村级合同进行保管存放,未能切实履行起应发挥的职能。

(3)村级档案管理水平较低。目前,多数村委会并没有设立专人负责合同管理,没有统一登记造册、归档管理,这种做法既不利于监督也容易遗失。经常是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村委会作为合同当事人却找不出自己保存的那份合同,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4)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村级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够,业务能力不足的现象。在其指导下,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间在合同签订、鉴定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弊病,不规范的合同较多。有些合同因此失去法律效力而无法兑现,有些则因解释不清而出现纠纷。

笔者认为,可通过采取以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1)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加强镇村有关部门对该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学习教育,让大家普遍认识到加强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到合同管理在促进集体资产运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在重大现实意义。

(2)健全机构,专司合同管理职责。各镇可成立农村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村级经济合同方案的审核、合同的鉴定、督促村委会加强对农村经济合同的正常履行。村级成立专门的经济合同管理小组,成员由党员、干部、群众代表组成。合同管理小组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村内所签经济合同进行监管,审核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上级政府的相关政策,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3)规范管理,做好签约各环节的监督服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各类经济合同的规范模版,使每类合同的签订有章可循;其次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对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订立相应的原则和流程,签订合同的各个环节均要按原则审核,按流程操作,使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得到有力的保障;再次还要对签约各环节提供良好的服务,合同签订前应通过培训等手段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该类合同的相关知识,并协助当事人对项目进行评估及各项准备工作。签约过程中的招标等环节,应力争达到规范运用,保障公平,签约后要及时分类、归档、保存,并进行跟踪回访,以保障合同能够有效执行。

(4)强化培训,切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村级管理人员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整个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有关部门要进行村级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合同签订及合同的管理、履行、变更、解除等知识。通过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合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防止签订不符合法津法规的合同,提高合同正常履行的比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培训应采取多种形式,主要是集中讲授的形式,也可采取现场培训的方式;对于一些落后村,可以组织讲师到该村重点授课,以增强针对性和培训效果。

经济合同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

经济合同

问题的提出:

1、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调整?

2、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在理论上,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颇多争议,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司法工作者有时也无所适从。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作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探析。

有的学者对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依据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可见实务中对于违约金调整适用标准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标准也尝试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实务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分不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调整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根据银发20xx第250号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7%为合理。银发20xx第251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贷款利率约定为11.7%,则逾期贷款罚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贷款罚息为日万分之四点八一。

经济合同

甲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合同的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顺序可以用条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权利(写明对合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合并成两条)。

第五条数量和质量条款(写明数量多少,必须用通用的计算方式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交付方式、地点、验收方式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达成的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和酬金;(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违约责任。

顺利履行。经济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必须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订经济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个协议的形成需要双方进行不断地、反复地协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这个过程就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有一方全盘接受对方的意见(承诺)以后,合同正式成立。承诺是订立合同的第二个阶段,也就是一方完全接受对方的要约条件。承诺一旦作出,如无特别约定,则合同就算成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双方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无效,例如没有经过登记的企业组织签订的合同;二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如以某种利益胁迫对方订立不平等的合同;三是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人违法而无效;四是因违反程序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程序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确认。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则要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全部无效,则经济合同从一开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返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果已经履行完毕,而又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可以不追究双方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有意规避法律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应追缴双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如果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则无效部分不再履行,有效部分对双方仍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丙方:,身份证号:,地址:

甲乙丙叁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地址:,范围:总投资为:壹佰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贰拾万元,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肆拾万元,丙方以人民币出资肆拾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在20xx年11月20日以前交齐。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甲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至年_月_日止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叁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每年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20%乙方40%丙方40%的比例负担。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他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合伙事务的执行: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乙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丙方需要负责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若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本协议到期后,叁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其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其他两方。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其他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叁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1、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2、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额五万元;若违约行为对合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非违约方可依法追加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一份,工商局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叁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地址: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经济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1.数量: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1.交货时间: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

1.验收时间: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检验机构按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1.单价:____;总价: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______.第十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______等单位。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受权代表:(签字)______

受权代表:(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于____(地点)。

经济合同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甲方:

乙方:

经济合同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程序,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八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代理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应召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公司法规处负责解释。

经济合同

根据岭南集团《关于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的通知》部署要求,花园酒店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在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接受集团重点抽查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及责任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落实。现将已完成的各项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针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酒店在现有的基础上,根据岭南集团发展战略目标要求,联系酒店实际,按照系统性、整体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原则,对现行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整合,制定了《广州花园酒店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及其业务操作流程,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目前,已颁布实施。

二是针对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的问题。酒店按照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明确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界定各类合同管理责任范围,厘清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动态管控力度,明确了各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逐步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协同有序、目标一致的格局,落实经济合同的定期检查,确保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有效防控合同风险。复查情况表明,此项工作已在上半年开始落实并取得初步实效。

三是针对经济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酒店以规范合同审批和签订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大内部监管的同时,注重降低法律风险,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从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加强监督和把关。从合同草拟环节开始,主办部门负责做好业务风险的审核,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对合同的财务风险作出审核,分管副总、总经理作决策审核,所有合同正式签订前一律送纪检监察部门作风险意见评估。对重大合同,邀请酒店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层层把关、严格审批,切实把合同审查管理落到了实处。同时,着重完善合同签订的法人代表委托授权;签定合同严格采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本。经复查,此项工作已在四月底前整改落实,酒店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序。

四是针对合同档案和台帐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酒店明确要求各部门按照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案。做到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资料,都要分类建档。同时,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台帐。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合同台帐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从复查的情况来看,各有关部门的“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上报工作落实到位。通过落实整改,酒店和各部门的合同档案和台帐管理总体上符合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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