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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范文(16篇)

时间:2023-11-06 20:23:58 作者:GZ才子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范文(16篇)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依法进行,违法盗版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在以下的知识产权总结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创新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是指研究所科研人员在执行研究所的科研计划或利用研究所名义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研究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在研究所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地图及说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职人员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中国气象局沙漠气象研究所)享有。未经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备案。科研计划室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研究所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研究所科研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科研成果须交计划室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作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研究所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它能使企业有效掌握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资源,实现知识产权收益的最大化。构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构筑具有知识产权内涵的企业文化,是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主要措施。

企业的创新能力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有报告称知识产权是21世纪经济发展的“硬通货”,将超越自然资源和资本等传统资产,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资产。据统计,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的'总数已超过6万个,产值约占全球总产值的四分之一,贸易额占国际贸易额的60%,技术贸易占60%-70%。大批跨国公司掌握着多个产业的核心技术,处于国际贸易和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中的上游,以专利和技术标准作为设置技术壁垒和垄断市场的重要手段。面对如此严峻的国际市场竞争格局,我国企业要迎接来自世界各国的挑战,从“制造大国”升格为“创造大国”,改变“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现状,必须建立知识产权,构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是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并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综合管理的机制和相应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许可等一系列事务进行管理。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我国企业在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认识方面仍存在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缺乏从高度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仅限于开发项目管理、申请项目管理等方面,缺乏对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的制定,导致企业处于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状态。其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一旦涉及到知识产权纠纷主要通过聘请律师来解决。最后,企业缺乏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规则的了解,欠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劣势处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保护已成为我国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正逐渐成为当今时代知识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证,成为推动与保护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法律特征。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以下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激励员工发明创造,加强研究开发成果管理,促进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有利于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企业商号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企业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企业采取如下措施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二)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本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中。结合企业实际,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工作策略。

(二)积极促进企业科技成果开发、转化、转让及规范化管理;

(三)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并注重转化实施,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一)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教育;

(四)组织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等工作;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八)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四)建立知识产权专项材料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五)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及时收集项目重要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做好保密工作。

(四)在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时,应当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涉及本企业重大知识产权成果的义务性条款进行分析、审查和决定。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确定本企业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在本企业职务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由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做好分析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然后提交企业领导集体决定。

(二)会同科研与开发主管部门对研发成果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论证;

(三)根据公司专利战略,确定成果是否申请专利并具体实施;

(四)严格保管专利证书及相关文献资料;

(五)及时按规定缴纳专利相关费用;

(六)负责专利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确定专利权的维持或放弃;发生专利纠纷时上报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二)会同市场营销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与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事宜的论证;

(三)负责商标注册及其续展事宜;

(四)负责保管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文件;

(五)负责商标权相关费用缴纳事宜;

(六)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现商标纠纷及时上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三)负责编制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管理的密级标准和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保管与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六)负责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信息的收集、分析和预测,发现本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建议法人代表作出相应处理。

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办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自主创新、科研发展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壮大科研实力、储备攻克高新技术难题等重要无形资产的有力方面。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这对企业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以及企业的科研发展构成不利因素。因此,如何规范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制度,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亦是目前企业应当关注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然而从整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不足,因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利益纠纷还比较多。众多企业中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在产学研合作中也表现出积极的态度,甚至有部分企业还设立了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师生的发明创造和文化创作,但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的质量和运用价值仍有待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观念有待转变,在知识产权相应投入方面也有待于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企业师生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很是淡薄,虽然会申报一些专利,但都是为了奖学金、毕业等,对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实用价值、如何实施运用漠不关心。有部分知识产权确实通过签订合同转让/许可给了企业,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无形资产流失风险,因为没有完善的技术评价体系或者办法,一些很好的发明创造低价“卖”给了受让方,甚至有教师离职带着自己的职务发明下海经商,无形中变公有资产为私有资产,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大的损失。

知识产权投入不足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投入方面还很不足,并不是不想投入,实在是力不存心,尤其在西部一些地方院校,其一年科研经费总额还不及部署院校的零头,尤其是与沿海城市的部署院校相比,自然环境也成为了影响企业知识产权和科研发展工作的障碍。财政拨款有计划,因校因地而异的局面对一些西部地方院校的发展来说是十分不利的,企业领导层也会权衡在有限的财政预算里到底该划拨多少给科研创新发展,如果重科研,就会有所倾向地多划拨一些,但是大部分的地方院校在这点上还是有所取舍的`,尤其针对知识产权方面,因为一个企业的发展不单单是只靠科研创新发展,教学的任务也很重要,缺乏了财力投入,自然而然在人力物力投入方面就不能有所保障。

知识产权转化重视不够知识产权的运用是其创新的核心,其中转化运用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教师愿意将自己的成果申请了知识产权,然后再进行转化运用,企业对转化了的成果所签订的合同按照横向项目来管理,然而并没有出台针对专门从事成果转化教师的职称晋升政策,这对他们来说是打击其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造成从学校层面到教师个人,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面的重视度不够。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应当在入职或者入校的时候就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系统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企业也应该相应出台一些政策,使师生意识到知识产权工作是保障自己创新创作的有利武器,是避免不必要的利益纠纷和无形资产流失的最佳渠道。申请知识产权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正规渠道将自己的发明创造保护起来,通过转化为能够实际运用的技术,解决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进而促进经济市场的繁荣发展。当然,这需要规范从申请到授权,和从过程管理到最终转让的整个流程。

加大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投入企业应该意识到搞好知识产权工作是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推动科研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制定学校阶段性发展思路时就应该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到重要位置,搞好知识产权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专职人员的培养,以及对师生的业务培训,加强相应鼓励政策,可以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一些实际运用好的发明创造给予鼓励,加大知识产权创新管理投入。

转变知识产权转化传统观念从国家到地方政府,现在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具体实施措施也多种多样,因此必须完善企业相应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企业教师要改变传统观念,不能认为技术成果的转化是学校的事,与自己毫不相干,学校也应该出台一些鼓励政策,让从事成果转化的教师能够有动力将自己的技术成果进行推广,调动其积极性,例如教师非常关心的职称晋升和奖励等方面,应该意识到,知识产权的转化并不是教师个人的行为,应该在政策制定上有所引导。

总的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发展息息相关,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协同创新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尤为重要。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科研发展的制约,进而研究对策避免这种副作用的增长。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企业作为知识的密集地,理所应当首当其冲,为知识产权与科研发展的协同创新有所作为,以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和迎接新的知识经济的挑战。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xx市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xx事业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技进步。

第五条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条xx事业部的职责:

(三)组织参加各级知识产权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五)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机构及人员发生调整时及时上报;

(九)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第十条公司xx事业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一条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二条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四条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xx事业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xx事业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开放式创新中最看重的就是创新“专用权”,就企业而言,对知识产权的竞争已经从内部竞争转移到开放式创新组织资源获取的外部竞争。虽然知识产权专用制度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太过严肃的专用制度会让企业内部的控制成本提高,对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益化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降低创新者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所以,创新企业要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相对往常的创新模式来说,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或者是制定最终目标,其在技术上获得的“垄断性利润”,发展形成了一种在竞争模式下的保护壁垒,有效地阻断了竞争企业的“进攻”,然而,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点则在于怎样合理使用外部知识产权产生相应的利益。这样来看,处于发展中的企业可以在对其管理时实现成本重心的转移,由原有的知识产权成本向企业外部的知识产权和相关内容的评审和估测实现转移。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的形成从原来单调的制度创新转变为向企业外部整体资源和机制的不断创新,其形成的过程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对知识产权形成过程创新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对“技术合作”引起重视。对企业而言,技术创新是比较繁杂的,提供商和科研机构以及客户、政府等主体是技术创新层面上的相关主体。因为环境是会不断变化的,各个因素和主体在技术创新和合作层面上有着显著的差别,所以企业可以对外部技术资源进行筛选和评测。这就说明,企业知识产权的载体形式多样,管理内容就会繁杂和丰富化。

1.3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提高。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组织和知识价值的超越,进而获得创新性资源,这就对价值创新时期的风险管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企业环境的复杂化在内部和外部的竞争上都表现得非常激烈,因此,企业极其容易失去知识产权,尤其是企业技术的流动性强,加之风险因子的强烈作用下,企业的风险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2.1制定实施整合性。

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可能是由内部产生,可能是由外部产生,也有可能超越组织边界而被其他组织收获和应用。内部产生和外部产生之间,内部运用和外部运用之间经常是互补的关系并不是全都替代,而且二者之间也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比如,一些成功的案例表明,企业可以从外部获得的知识产权来识别内部知识产权外部应用的其他机会;反之亦然。如果企业使用了嵌入式创新,那么它就很难从这种方式的创新下获取利益,而且内外流动方向不平衡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所以,企业必须突破原有决策形式,讨论并制定实施一种整合性,从总体上考虑知识产权中产权的形成和使用问题,在内部形成和外部获取,内部使用和外部许可的之间维持平衡,对知识产权资源配置进行优化,然后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企业务必要对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进行管理,从制度性管理的角度下对其资源流动性进行评测。同时,知识产权的外部应用不但涉及技术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和纠纷。比如,宝洁公司和博奥生物等诸多企业在这一方面都做出了相当好的示范作用,一部分企业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事件中采用的却是对管理手段的应用,并且效果显著。所以,企业必须对知识产权风险因子加强重视,还要对它在创新管理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利用风险评估和投资中的有关制度对其流动性进行评估,有利于有效地规避风险的发生;成立专属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在外部应用机会进行识别和促进知识产权向外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法律、技术和市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推动研发部门和其他部门建立关系。

2.3企业要进行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

开放式创新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对企业内部和外部资源的共同利用,在对外部资源进行利用时,要体现出客观和无误的价值和风险的评估,所以,对企业来说,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系统。企业可以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对企业外部技术的信息进行筛选,对内部资源的技术应用水平进行评测,对本省在发展上用到的技术进行探讨,有利于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情况下,企业构建评估系统是非常有用的,在人力和技术的支撑下,对评估范围和特点实施评估,在建立合作关系之后,还要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在其特征之下,企业的评估系统和动态化需求相符合,产生乐观的经济收益。

总的来说,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技术和知识的不断更新,这些都促使这企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把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应用在创新模式下,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前不久,思科、华为案再次引起关注。华为正式向美国得克萨斯州马歇尔地区法院提交答辩,否认复制思科的互联网操作系统软件,对思科提出的侵犯其5项专利的指控也一一否认,并指控思科出于垄断电脑网络设备市场的目的,诋毁华为的公司形象。此时这场貌似商业纠纷的贸易战争才真正打响。此案折射出我国在产业布局上的疏漏问题,而知识产权的防御体系的建立更是一个需要政府、企业、学界和媒体共同营建的系统工程,举国上下都应该狠狠地补上这一课。

面对知识产权的陷阱,首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企业。国内律师普遍感觉到,“打官司”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概念还是“花钱消灾”——完全是事后处理的心态,没有预防的概念。这往往给企业带来了隐患。钟青律师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内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不是没有能力预见风险,而是心存侥幸,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远远就没有达到国际化的水平。

聘请法律专家出任公司高层,负责公司经济行为中的法律事务,在国外企业中是非常普遍的事。而在中国企业的核心领导层惟独没有法律专家。所以他们无法在日常运营中早早地预见到投资、技术研发和产品推销方面的法律风险。本次华为被诉的案件中,思科方面的发言人就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副总裁。

在调查中发现,国内企业已组建法律部门的为数寥寥。而近几年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招聘中,除了销售、技术和财务人才外,还出现了合同管理员这样的职位。他们的职责就是从法律角度审订、维护和管理合同,如果发现问题,会及时对相关操作人员发出预警。

而且,国内企业还普遍缺乏长远发展的意识,注重短期利益。宁肯花上百万元去打广告,也不愿意拿出一分钱请法律专家坐下来帮助企业搞清楚知识产权的细节问题。

移动通信、摄像、录像、dvd、互联网以及银行信用卡等新经济领域中,基本上没有传统的技术。我国在这些产业领域一般都没有自己的技术标准,大都是引进国际的标准。“我在1999年开始关注标准和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当时国内很少有人对此做专门的研究,所以很少有人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我们研究以后觉得非常‘可怕’。”以理性语言见长的北大副教授张平感性地说。

张平教授在研究中发现,我国在研究iso、国际电工、欧盟的数字电视联盟、美国的mtv以及dvd标准时,都发现有知识产权的内容。但是在翻译这些标准的条款时,却把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问题给略过去了。这表明当时作为知识产权的小国,我们没有明了标准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奥秘,以为标准公开了,就可以无偿使用了,完全没有注意到标准里的专利也是要付费的。我国的企业就在dvd事件遭遇了这样的难题。国际上的几大企业在dvd上形成了强大的联合垄断,我国却没有反垄断法以应对。美国早在1995年就制定了《反垄断法》,这些企业早早地就绕过了这些法律,他们在全世界发布的联合声明也是有效的,因此,我国企业只有“乖乖地交钱”。上个世纪的90年代,与国际上大企业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在修订自己的标准的时候,我国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也没有及时在国内的企业界宣传,所以导致了很多隐患。

张平教授还提醒说,我国政府也应该大力宣传可以使国内企业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的那些法律工具和协议。“政府有义务把知识产权问题的严重性告诉公众,但这一点我们的政府做得有点欠缺。比如,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铺天盖地地宣传知识产权保护,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如何去保护人家的权利,但我们在这方面是权利小国,却忘了告诉我们的民众,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签定的一揽子协议中还有一个tbt协议。这个协议允许我们通过技术标准、技术规章、包装、装潢和产品认证等手段制造一个市场准入门槛,以排斥其他国家在技术上给我们造成的贸易壁垒。”

中国工程师竟然不能在自己所创造的新技术上签名,更不能申请专利!这样的咄咄怪事正在我国的很多领域上演。与美国波音公司合作的两个大企业的总工程师向张平反映,他们与波音公司完成的所有产品中,中方人员提出了很多先进的建议和方案,却只有美方工程师有权签字认可,而这里面的许多方案中是可以产生中国人的专利的,但是现在他们不但没有权利申请,甚至没有提建议的权利,“因为当初的合同就是那么签的!”

在以市场换技术,或者以市场换取其他国家利益时,同样存在如此触目惊心的事实。高通与我国签定的合同就把国内的许多制造商排除在外了,我国政府希望的振兴制造业的想法可能落空。张平告诉记者:“高通当时给我们的中国联通的合同是极不公平的,但由于我们是一揽子签下来的,像中兴、华为、大唐这样的制造商根本没有谈判的余地,因为上面的协议已经覆盖下来了,下面的问题只能是小修小改。但是在知识产权方面,高通给出了非常苛刻的条款。”

这些事实表明国内某些管理部门的产业布局能力欠佳。任何新兴产业的发展都应该是技术、法律建设等诸多问题的系统设计工程,至少要有这样的意识。老话说得好,应该是“吃一堑,长一智。”

总结说,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国内的媒体和法律学界都责无旁贷。媒体对待知识产权的案件,不能夹杂着民族情绪炒作一阵就停止,而应该要引导社会去想对策,引导企业界长期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他们外出发言也没底气。”

深度点评。

华为是个先锋,这个19xx年以电信设备制造商起步的小公司,近年来又在网络设备领域获得长足发展,20xx年销售额已经达到了220亿元人民币,被认为是中国目前最富有的民营高科技企业。

因其出色的表现,华为从今年年初开始也成为诉讼案中的“先锋”——它成为引起国外企业“恐慌”并试图以法律手段遏制其成长的首批国内企业之一,同时,也引发了国内企业关于建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深层思考。

事实上,危机一直潜伏在冰山下。应该看到,思科的起诉绝非一时冲动,对华为的关注也应该有一段时间了。一直隐而不发的原因,是他们认为中国国内企业比较弱小,不足以在国际市场构成威胁,还有一个原因是他们不希望花费了大量的精力与中国,政府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因一起诉讼案而破裂。

但是现在情况显然不同了,华为不但在国内成为中国电信市场的主要供应商,而且在美国成立了公司。面对迫在眉睫的竞争,思科最终还是选择起诉,但同时又聪明地维护着“阵地”,官司还没打,就先声称“很高兴看到中国,政府将充分保护西方企业的知识产权。”

有句话叫“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国内的设备供应商及软件制造商担心,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才刚刚开始,今后遇到的障碍可能会更多。最近两年,中国企业在核心技术上屡屡受到外国公司的起诉,威盛接连遭到英特尔的打压,国内dvd厂商受制于人,无一不是因核心技术的缺失而自酿苦果。如果把这种竞争比作一场球赛,那么中国队就好像是在踢客场,既然已经失去了制定规则的主动权,就应该遵守别人的规则,否则很可能被裁判亮牌。

并非危言耸听,华为案只是露出冰山的一角。有关“重视研发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呼吁应该被放大,国内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多花些时间和金钱在打基础的工作上。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专利发明人奖励的实用范围、申报流程、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3.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3.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4员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3.5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3.6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2综合办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5.1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编写专利的详细内容,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将专利技术交底书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申请。

5.2专利数量要求:废气处理组、污水处理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须每人提交一个专利,按人员比例,要求审核通过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50%,要求发明专利提交审核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30%。该项任务作为部门的硬性工作指标,未完成的部门取消部门及个人的一切年终评先评优。

5.3奖励标准。

5.3.1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500元/项进行奖励。

5.3.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授权,发明人按照800元/项进行奖励。

5.3.3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2000元/项进行奖励。

5.3.4若发明人离职,则无需对发明人进行发明授权奖励。

5.4奖励发放。

5.4.1如一项专利涉及多名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分配原则由申请部门负责把关。

5.4.2专利申请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综合办部汇总统计申报结果,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奖金分配额度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奖金。

5.5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领导讨论认定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专利申请奖励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6.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在科技、经济和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空前突出,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对企业知识产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是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形成的,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技术,怎么样管理好、利用好知识产权,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与生存。

我们在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专利管理办法》,《油田公司专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石油工程研究院专利管理办法》、《石油工程研究院技术秘密认定管理办法》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责任和权利,从制度上确保了我们专利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减少了专利在申报、保护、管理、实施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使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上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的全过程覆盖。

3、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全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水平,是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的核心任务。我们在平时工作中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只有宣传工作做好了,才能激发挥企业和职工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成果的积极性,职工只有了解专利,才能运用专利,单位每年都根据不同的侧重点,进行多种形式专利的宣传工作,利用网络、黑板报、内部网络电视,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加强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在科技管理部门设立专岗,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的基础上,我们在基层室所增加知识产权联系人(科研网员),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做好他们在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的培训工作,让他们及时上报本室所知识产权成果动态,确保知识产权成果的申报的及时性。我们每年都利用知识产权周活动这一契机,聘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给我们的科研骨干、技术专家讲解知识产权申报技巧和流程,提高知识产权的申报质量。

(1)课题立项前做好知识产权的调研工作。没有专利检索和查新报告的项目不受理立项申请,要求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科技规划制定专利实施计划,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人。课题立项前,要做好知识产权的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产生的类型、数量、以及产生的阶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尽量避免专利申请产生的随机性、个案性和滞后性,使专利挖掘与项目进展保持同步,使专利产生的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最大化。

(2)课题开展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跟进项目进度,协助项目人员分析、提炼知识产权产生要素。

(3)课题结束后,严格技术资料的保密,在形成知识产权以后,方可对外发布技术论文,开展技术交流等相关的技术推介活动,要切实做好科技创新成果在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时的保密工作,防止流失,做好保密工作。取得的成果没有申请专利或采取有效的技术秘密保护措施的,不得进行验收、鉴定,不能参与评奖。

6、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考核激励工作,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7、做好知识产权的实施与转化,增加专项经费的投入。

此外,我们将在制定年度科技计划时,列出专项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应用,并对效益较好的专利给与奖励。在评选优秀专利时,我们把实施效益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如果实施不了或实施无价值就应考虑专利权的放弃。

要作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能急功近利,在特别注重专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制度的三落实的前提下,尤其重视建立好激励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开发的政策,调动企业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和专利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从而增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生存能力。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坚持自主创新,让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坚强后盾,使企业的创新之路更加稳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和更好的成绩。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_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办法

信托是舶来品,知识产权信托作为一种积极的财产管理方式,是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知识产权权利人虽然在专业科技领域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准,但是在将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却缺乏相应的知识,这就需要信托这种提供专业管理渠道的制度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1)财产性。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财产一般应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价值的,即应是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长期以来在国外已经存在于信托领域。

(2)转移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是专利发明的创造者、商标的设计者以及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取得知识产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民法所有权原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权利,也就是说,当然包括将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信托管理来实现权利。

(3)确定性。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两大法系均要求其在实物或概念上是确定的,不能模糊不清。知识产权作为概念上的财产性权利具有其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来确定的价值。

知识产权作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总称,广义上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1]。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信托财产至少应满足财产性、转移性和确定性的基本要求。此外,由于信托方式和信托操作的转让性,知识产权信托的标的只能是可公开的知识产权类型。因此,由于商业秘密权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不具备公开性和流通性的基本要求,难以进行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和产业化,也就不适用知识产权信托的规则[2]。

融资难题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通过知识产权信托能有效地帮助其解决发展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难题。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

目前,仅仅凭借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是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的,于是,拓展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关键所在。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进入门槛偏高,很少有中小企业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市融资标准。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以绕过资本市场进入的高门槛,通过资产群聚,构建资产池而达到证券市场进入的规模标准,使中小企业间接于债券市场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于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另一种有效手段,它必然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同时,它还具有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

首先,融资成本较低。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由于证券化融资采用了资产重组、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手段,较好地控制了融资风险。所以,其额外的风险补偿成本低,总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

其次,有效回避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矛盾。资产证券化通过真实销售,实现破产隔离,证券的本金与利息的支付来源于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与中小企业本身的信用无关。因此,它能有效降低证券风险,吸引投资者购买。

最后,有利于中小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改善资产负债管理。实际上,无论保理商或其他的证券发起人,它们对贸易应收款、知识产权收入等资产的管理能力都高于单个的中小企业自身。因此,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有利于这类资产质量的增强。同时,资产证券化也使中小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大大增强。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技术在世界范围的资本市场中已经出现。加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领域的融合是响应国家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建设创新型国家号召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所追求的知识产权价值开发模式与资本市场投融资模式的双重创新,是知识产权价值与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融合。

知识产权证券化借鉴了资产证券化这一创新金融工具,通过特定的交易结构进行知识和资本的有效融合,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金融工具的作用,是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金融资本市场活跃的历史趋势而产生的一项新颖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其过程优化了知识资源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拓宽了知识价值的转化空间,提高了知识成果的转化效率,促进了权利人资金结构的合理化,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操作主要是由证券化的各当事人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行为(以合同为主)来完成的,它以特定的交易结构模式为载体,以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池为对象,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参与者之间建立起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而严密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关系。

信息时代的许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却苦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资产证券化则是解决其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凭借知识产权使用费产生的稳定的现金流进行证券化,一方面可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其采用了破产隔离、信用增级等技术,有效地控制了证券的总体风险,对广大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都有较强的吸引力。

(三)利用知识产权信托融资。

xx提出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与十九世纪的金融资产非常类似,都具有“拥有的风险性”和“处理的困难性”的显著特征。为了发展适于知识产权贸易的市场,可以对专利等资产进行信托。信托制度的引入为解决知识产权市场化、产业化提供了有益的途径。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知识产权信托已经成为广泛运用于电影拍摄、动画片制作等短期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的资金筹措方式。流动资金短缺的文化企业,在投入制作时,可与银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构思阶段新作品著作权的合同,银行或信托公司向投资方介绍新作品的构思方案,并向投资方出售作品未来部分销售收益的“信托收益权”,制作公司等则以筹集到的资金再投入新作品的创作。

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资产信托是指发起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拟证券化的未来收益权组合成资产池委托给发行人,由发行人按照发起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主要是投资者)的利益和特定目的进行证券化操作。例如,著作权人用转让或其他处分的方式可以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权利托付给受托人,并约定获取报酬的标准和方法,让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著作权进行管理或进行其他处分。

通过信托制度实现利用知识产权筹集资金的另一种模式是将风险投资引入知识产权信托,这样既能减轻受托人的负担,又能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受托人用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成立创业企业。受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价值及潜在的市场和产业化的可能进行了严格审查,基本上具备了产业化和商品化的可能。受托人再利用其自身的经营经验和影响,就可以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在此情况下,受托人成立的创业企业就成为被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照风险投资的规则,风险投资家通过运作来实现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即先将专利出资成立创业企业,然后受托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受托人作为股东来领取,最后受托人再按照信托协议分配给受益人。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兼顾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双重功能,特别强调管理者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和经验。知识产权信托既是以无形财产权为对象的新型信托类型,也是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的探索。知识产权权利人缺乏科技成果转化所必需的知识及管理经验,所以权利人希望将实现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任务交给具备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机构,从而使之产生经济效益,完成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鉴于知识产权管理和利用过程中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信托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从事知识产权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要求,即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具备娴熟的市场操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形成知识产权的良好运作与利益实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受托人必须是经核准设立的具有经营金融信托业务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知识产权信托业务。作为受托人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不同于经营一般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经营经验。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规定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的机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等专业知识,而不能仅满足现行法律的笼统性规定。日本信托法中关于根据信托标的性质的不同决定相应信托机构性质的规定,对于我们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一)从信托财产独立性角度看信托公示原则。

作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信托财产是委托人转移于受托人而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的财产,它是信托设立和信托关系存续的物质前提。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特征。信托财产一经合法设立信托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分离,仅服从于信托目的,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绝对控制和支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死亡、破产或诉讼的影响。这三方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均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付。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对委托人而言,财产的交付使其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权利,不再拥有所有权;对受托人而言,其虽为信托财产的现实权利人和支配人,但该财产并非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他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并不能享受信托利益,更不能随心所欲地处置信托财产;对受益人而言,其仅为信托利益的承受者,并不能对信托财产主张所有权。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并按约定收取酬金,具有债权特性;但就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施以排斥其他主体的管理处分权利,可援引对抗任何第三人,则非物权特性莫属。信托中的物权,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区别之处其一在于受托人受到信托宗旨或委托人指示的制约,不得以所有权人的地位来绝对自由、放任地行使处分权能;其二在于权利者与受益者的分离,即物权的承受人与物权利益的承受人分属不同主体。

作为信托制度的一个基本法律观念,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效应可以确保信托功能的实现,增强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使受托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外在干扰,有利于受托人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采用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原则,有效保障了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但这种制度也给信托关系以外的可能向信托财产主张权利的交易第三人带来了困扰,受托人在执行信托业务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有极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某项财产之上已设立了信托,如果不以一定方式公开信托事实,第三人就无从知悉交易对象是否已成为信托财产的内情,从而可能遭受意外损害。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极大,知道信托事实应是第三人承担交易、投资风险的重要前提。为了避免受托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第三人及受益人的交易、投资风险,使信托成为一种真正的规范经济行为和财产管理制度,各国立法从主体资质的取得、权利范围的限制以及信托业务的监督等方面给予受托人严格的界定,并在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同时,建立信托公示登记制度,它既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信托物权特性的必然体现。

(二)知识产权信托公示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目的是为了督促委托人和受托人及时办理信托登记,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对受托人履行职责也有监督和促进作用。对于需要登记才能实现转移的财产权,在设立信托时,应通过登记来公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专有性不像传统物权那么明显,为保障公平,知识产权信托更应向社会公示。

考虑到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物权登记制度,若再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不但成本高,而且容易造成与现有制度的不协调。所以,最好还是选择由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信托登记[6]。

任何行业若想得到长远的良性发展,势必需要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信托也不例外。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由此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行业自律为主,对于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的监管,由于涉及专门的知识,故而需设立具备相应专门知识的监管协会,对知识产权信托进行行业监管。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托管理协会对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托管理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未来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信托会越来越成熟。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_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办法

内容提要:现阶段,保险公司为争取产品竞争的优势地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不断研制、开发出新型的保险服务产品。因而,新设计的保险险种的条款和相关费率规章是属于开发该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凝聚了保险公司的物质投入和保险公司开发研究人员的智力投入,理应从市场的独占中得到回报。但是在现实中,新险种一旦面世,投入市场,不可避免面临了被仿制的风险。一家公司的保险新产品很容易被他家公司所“盗用”,他家公司大量销售相似保险条款的“新险种”,给开发该产品的保险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为研制新险种所投入的成本难以通过产品的独家销售得到弥补。如此现象损害了保险公司研制新险种的积极性,因此新险种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界的重视。本文也想就此问题进行讨论,以供商榷。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行政保护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立法权限内通过指定法律规章,对产品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的制度。行政保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行政部门对新产品提供特殊保护是保护新产品开发公司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这种保护必须注意其负面影响,行政保护的保护期限过长,可能使企业对某种保险产品形成垄断,虽有利于促进个别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发展,但对促进整个行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可能对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也产生不利,也有可能抬高了保险新产品的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故行政保护是保障新险种开发保险公司利益的一种核心方法,但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时也必须注意保险期限的合理性。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由于我国已成功地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开放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的承诺,外资保险公司必将大量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相比较弱小的国内保险公司,外资公司的开发保险新险种的技术优势是明显的。因此,考虑到保护民族保险企业的利益,是否设置新险种的保护期更应慎重考虑,以保证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分析来看,保险公司的新产品——新险种能得到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有限的,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发新险种投入的劳力与财力使新险种也成为人类智力成果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促进保险产品创新,保证保险业有持续长久的发展动力,法律的制定者应从一定的角度考虑给予适当的保护,合理地利用法律手段实现保险市场管理的最终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简单的核算方法已不能适应企业改革的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知识产权的性质整理、分类、登记。知识产权的核算要遵循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考虑资金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的风险因素。全面记录反映知识产权整个创造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有关人、财、物的消耗,准确无误地计算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本、管理成本和转让成本,建立项目的资料档案。为了简便核算,现行制度按知识产权投入为基础,在计价时,必须具备作价依据和标准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等的详细资料。企业购入的知识产权要按实际支出价款计价,对接受捐赠的知识产权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知识产权价格评估后计价,自行开发的知识产权按实际净支出计价。而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可评估计价。企业知识产权的转让,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企业收入。如果转让所有权,转让成本应按转让知识产权的摊余价值计算。如果转让使用权,则应将为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义务时发生的费用作为转让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转让成本。知识产权随着时间的转移资产的价值将发生变化,产品的升级换代,技术更新周期的加快,也将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发生贬值。为了维护专有技术的垄断性,而不断加大知识与物质的投入,这又使知识产权增值。在经济担保、清产核资等业务中,还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起着重大的作用,一个专利可以救活一个濒于绝境的企业,一个发明可以推出一个新的品牌或提高一个商标的知名度。同样,一个个发明也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所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加强管理力度,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人人都能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多创效益。

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管好用好企业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早在1990年3月,国家五部委联合颁发了《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企业专利工作的机构与任务,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企业要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摸清家底,弄清来源渠道,理顺业务关系,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部门、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明确责任,建立企业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核算体系,配备懂业务、知法懂法的专业骨干人员,来维护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强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侵权和非法占有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坚决制止和严厉制裁。只有做到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狠狠打击侵权者,才能有效发挥产权制度的保障功能,使更多的创新技术问世,才能使知识和技术有序地扩散和使用,降低交易费用,让更多的知识产权去占领市场。

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知识产权配套服务工作,包括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事务代理、专利文献查新检索、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服务、无形资产评估、专利信息传播交流、专利技术市场和技术中介服务等。

一是激励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同时加快国有服务机构的体制改革,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

二是加强服务机构的管理。各地专利事务所的设立,必须要按《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执行。

三是建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规范专利交易行为,打击假冒专利技术交易等不法行为。

专利科技贸易、开发机构,要注重提高人员素质,严格遵守《专利法》,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服务。四是建立无形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规范知识产权评估行为。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产权人提供合法、公正、准确的评估服务。五是加强对专利信息的管理。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有关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文献服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对专利文献利用工作进行管理。专利文献服务机构要确保专利文献检索服务的全面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管理是企业发展之本”,特别是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参与国际竞争后,我国企业也日渐重视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然而,我国企业日前却普遍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管理,而忽视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对于知识产权这样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更加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加以规范。

外国企业一般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称为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法务部、财务部共同组建成企业高层组织管理机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组织结构基本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隶属于产品技术研发部门。

这种模式将知识产权部定位于产品技术研发部门之下,在企业的内部编制中位阶低于法务部。如图1。

该模式的优点为便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研发人员及时沟通,做到决策和开发同步进行,可节约开发成本,避免不必要的侵权风险。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编制位于研发部门之下,可以清楚了解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的重点,及时制定出准确适用的知识产权战略。但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编制位于研发部门之下,位阶较低,具有无法直接参与企业决策、无法了解企业整体目标,难以对企业进行整体知识产权管理缺点。

所以该模式适用于:以专利技术为战略主导,业务范围主要在国内的高科技企业。

(二)直属于决策层。

该模式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位于总经理之下,与法务部门平级设置。如图2。

该模式区别于上一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直属于总经理室,位阶较高,可以直接参与公司高层决策,对高层发挥较大作用。但可能不能及时掌握研发部门的信息,与其他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的成本大。

(三)隶属于法务部门。

该模式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位于法务部门之下,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与法务人员同属于法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时兼任法务人员。如图3。

该模式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隶属于法务部门,有利于知识产权相关合同的订立和进行诉讼等反侵权措施。但同其他部门相隔较远,不能及时掌握研发部门的信息,不利于制定技术含量较高的知识产权战略,且无法保证知识产权管理所需要的运作经费和人员编制。所以该模式适用于:专利技术不多,但对法律要求较高,法律纠纷较多的新兴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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