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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通用17篇)

时间:2023-11-06 23:22:06 作者:笔尘山东省劳动合同(通用17篇)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对劳动者的尊重和对用人单位的信任的体现。以下是一些劳动合同签订常见问题及解答,希望能够解决大家在签订合同时遇到的困惑。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十三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四章优待。

第二十条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劳动合同

山东省行政区划,全省辖:17个地级市,49个市辖区、31个县级市、60个县。

目录行政区划详表资料来源行政区划详表。

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

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代管5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南区浮山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淄博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张店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枣庄市辖5个市辖区,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营区东城街道。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烟台市辖4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7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莱山区。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坊市辖4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6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济宁市辖2个市辖区、7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安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泰山区。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威海市辖1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环翠区。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日照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港区。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芜市辖2个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辖3个市辖区、9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兰山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州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德城区。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聊城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州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滨城区黄河四路524号。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菏泽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市人民政府驻牡丹区。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陶县(定陶镇)巨野县(巨野镇)东明县(城关镇)成武县(成武镇)济南市辖6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青岛市辖7个市辖区,代管5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南区浮山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淄博市辖5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张店区。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枣庄市辖5个市辖区,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营区东城街道。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烟台市辖4个市辖区、1个县,代管7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莱山区。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坊市辖4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6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济宁市辖2个市辖区、7个县,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市中区。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安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泰山区。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威海市辖1个市辖区,代管3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环翠区。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日照市辖2个市辖区、2个县。市人民政府驻东港区。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芜市辖2个市辖区。市人民政府驻莱城区。莱城区钢城区临沂市辖3个市辖区、9个县。市人民政府驻兰山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州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德城区。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聊城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东昌府区东昌西路。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州市辖1个市辖区、6个县。市人民政府驻滨城区黄河四路524号。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菏泽市辖1个市辖区、8个县。市人民政府驻牡丹区。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陶县(定陶镇)巨野县(巨野镇)东明县(城关镇)成武县(成武镇)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文昌街道)章丘市(明水街道)平阴县(平阴镇)济阳县(济阳镇)商河县(许商街道)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城阳街道)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崂山区(中韩街道)胶南市(珠海街道)胶州市(阜安街道)平度市(城关街道)莱西市(水集街道)即墨市(通济街道)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索镇)高青县(田镇)沂源县(南麻镇)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薛城区滕州市东营区河口区(河口街道)垦利县(垦利镇)广饶县(广饶镇)利津县(利津镇)莱山区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龙口市莱阳市(城厢街道)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招远市蓬莱市栖霞市海阳市(东村街道)长岛县(南长山镇)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青州市诸城市(密州街道)寿光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昌乐县临朐县(城关街道)曲阜市(鲁城街道)兖州市邹城市(钢山街道)鱼台县(谷亭镇)金乡县(金乡镇)嘉祥县(嘉祥镇)微山县汶上县(汶上镇)泗水县梁山县(梁山镇)泰山区岱岳区(粥店街道)新泰市肥城市(新城街道)宁阳县(宁阳镇)东平县(东平镇)环翠区乳山市文登市荣成市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洪凝镇)莒县(城阳镇)莱城区钢城区兰山区罗庄区(罗庄街道)河东区(九曲镇)沂南县(界湖镇)郯城县(郯城镇)沂水县(沂水镇)苍山县(卞庄镇)费县(费城镇)平邑县(平邑镇)莒南县(十字路镇)蒙阴县(蒙阴镇)临沭县(临沭镇)德城区乐陵市(市中街道)禹城市(市中街道)陵县(陵城镇)宁津县(宁津镇)齐河县(晏城镇)武城县(武城镇)庆云县(庆云镇)平原县(平原镇)夏津县(夏津镇)临邑县(临邑镇)东昌府区临清市高唐县阳谷县茌平县(茌平镇)莘县(城关镇)东阿县冠县(冠城镇)滨城区邹平县(黄山街道)沾化县(富国镇)惠民县(孙武镇)博兴县(博兴镇)阳信县(阳信镇)无棣县(无棣镇)牡丹区鄄城县(鄄城镇)单县(单城镇)郓城县(郓城镇)曹县(曹城镇)定...资料来源。

行政区划网。

山东省劳动合同

山东省共有62所大学参与了山东省大学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山东大学,排名第二的是中国海洋大学,排名第三的是中国石油大学,以下是山东省大学排名2015具体榜单:

山东省大学排名全国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21山东大学综合252中国海洋大学综合367中国石油大学理工4131山东师范大学师范5147山东农业大学农林6154山东科技大学理工7163青岛大学综合8173青岛科技大学理工9183济南大学综合10227曲阜师范大学师范11242青岛理工大学理工12248山东财经大学财经13266山东中医药大学医药14271烟台大学综合15275山东理工大学理工16307山东建筑大学理工17327鲁东大学综合18363聊城大学综合19369青岛农业大学农林20378临沂大学师范21396泰山医学院医药22397齐鲁工业大学理工23433山东工商学院财经24456山东交通学院理工25466潍坊医学院医药26499滨州学院综合27506济宁医学院医药28506潍坊学院综合29506滨州医学院医药30538德州学院综合31549山东政法学院政法32625泰山学院综合33632济宁学院综合34638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法35643枣庄学院综合36658山东管理学院综合37658山东女子学院综合38667齐鲁师范学院师范39667菏泽学院综合40690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农林41707山东英才学院综合42714山东协和学院医药43766青岛滨海学院综合44784烟台南山学院理工45854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财经46856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理工47860青岛工学院理工48869潍坊科技学院理工49883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综合50943齐鲁理工学院理工51948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艺术52967青岛黄海学院理工53973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理工54981山东万杰医学院医药551032聊城大学东昌学院综合561044济南大学泉城学院综合571060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财经581076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综合591098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综合601099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理工611100山东师范大学历山学院综合621101山东华宇工学院理工。

延伸阅读:

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1.考生应认清自己的兴趣爱好及规划,了解目标院校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学科实力、培养目标、学习课程和就业方向等情况,结合自身特点进行选报,勿要一味追寻所谓的热门专业。

2.填报专业志愿的时候要拉开一定的梯度选报几个专业,不要全报热门的专业,可参考“热一下”、“稳一下”、“保一下”的原则,即第一个专业可选择热门专业,那第二个专业要选“比较热门”。具体可参考相关学校往年在各省各专业录取的最低分和平均分。

3.最好填报服从专业调剂,避免出现因专业录满而出现不得不作退档处理的遗憾。

4.避开体检结果所限专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11月26日下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大众旅游和全域化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市场出现了新的需求和变化,同时也出现一些乱象。针对这些乱象,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市场的管理监督力度。

严禁另行付费项目。

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此外,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投诉处理设定时限。

条例中规定,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并为旅游投诉的处理时间设下了“硬杠杠”: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

违规处罚力度加大。

条例规定,如果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若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免费开放地点增加。

在修订过程中,加大政府投资景区的免费力度呼声较高。条例规定,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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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山东省旅游》(以下简称“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对于旅游投诉,将实行“首接责任制”。

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春田表示,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首接责任制”,避免出现消费者投诉无门的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条例为旅游投诉的处理时间设下了“硬杠杠”: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们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付费。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针对现实中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从事旅行社业务,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现象,条例还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此外,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要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现行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于20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

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七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

第二节建筑物消防安全质量。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不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是,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建设工程竣工设计图纸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在施工现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配置消防产品,应当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二条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

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位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者投入使用。

申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用建筑物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核查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四)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重新申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保证所属人员的行为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机构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以及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应当设置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宾馆、饭店等应当向住宿旅客提供书面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危险品、可燃物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燃气(油)锅炉房、档案资料室、贵重设备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纠正危险行为;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九条单位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职业技能培训:。

(一)防火检查、巡查人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三)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使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并采取专人监督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区分总体预案和岗位预案;。

(二)符合本单位和有关岗位、部位的实际;。

(三)确定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四)制定报警与接警处置、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等措施和步骤。

规模较小场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与发包人、出租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物的单位,将自己专用部分出租、发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当协助承租人、承包人、受托人与其他共用人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统一管理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时,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维护费用,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

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统一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置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置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三十八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名称、固定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和相关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省外注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二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师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山东省劳动合同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市(地)、县(市、区)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归口管理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统筹城乡水资源,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处理用水纠纷;。

(六)负责国家分配给我省的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的水资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调处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全省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市(地)、县(市、区)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省的综合规划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的综合规划和跨县(市、区)的区域或者流域综合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的综合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水质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实施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供水、灌溉、治涝、发电、航运、渔业、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水土资源条件,发展灌溉、排水、水产和水土保持事业;应积极采取喷灌、滴灌、管道灌溉等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稳产高产。

第十七条兴建引用黄河水工程,应对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进行科学规划,防止渠道淤积、土地沙化和引起涝、渍、碱灾害,并应妥善安排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兴建水工程需要迁占、移民的,应按照受益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排好移民和迁占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所需安置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应当在建设阶段按计划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维持生态环境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评价为依据。扩大城市供水规模,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运资源、水产资源和旅游资源。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受到污染和破坏。

禁止任何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向地下排放、倾倒污废水。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超标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对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排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因水污染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维持采补平衡。对已超采的地区,应当采取回灌补源措施,严格控制采水量。

在海水入侵地区不准增打深井并限制开采量。

第二十四条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影响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并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有不利影响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设施,防汛设施,导航、助航设施,水文和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水文测验河段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迁移。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省和跨市(地)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农户生产、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水费;使用其他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依照市(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一条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对农业灌溉取水,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费,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部门征收。

征收的水资源费,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管理、补源以及补助节约用水等,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市(地)交界线两侧各五公里,县(市、区)交界线两侧各三公里的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和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十三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水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宣传、实施《水法》及其他有关水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和维护水工程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同破坏水资源、破坏水工程行为作斗争的;。

(五)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水、截水、阻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验河段、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至一万元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或迁移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修复或迁回原址,可以并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水事公务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罚。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水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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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七条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鼓励经济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

第八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经济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四)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五)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职能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或者委托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开发区内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经济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山东省劳动合同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于5月份公布,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新标准从206月1日起执行。

据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此外,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同时发布,其中,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增长下线分别为13%和3%,基准线为8%。

据介绍,今年我省将有多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政策陆续出台,包括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

据了解,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三档,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元调整到219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为何工资不再大幅增长了?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逐年放缓,近三年来的平均增幅分别是:10%、7.41%(年)、6.9%(2016年)。

“中国经济增速下降,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也会随之下调,这是必然的情况。”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对于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言,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如果职工工资过高地增长,企业肯定难以承受。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工成本上涨较快,企业压力加大,再加上最近几年各地最低工资提升幅度比较大,频率也比较快,物价水平也保持低位运行,因此,现阶段需要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把握好一个度。”苏海南认为,最低工资调快了,企业承受不了,职工可能要失业;但如果调慢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总之,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不能给企业过大的压力,也要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要在这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更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设区的市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委托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或者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指定法律服务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交有关法律援助文书,并为受援人保守秘密。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条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异地调查取证、非诉讼调解、文书送达、申请执行等有困难,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予以协助的,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或者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接受指派或者接受安排的办案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停止对其援助,并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省劳动合同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须按乙方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项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项情况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或100%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乙方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完善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建设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财政职能,提高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投向经济开发区。

第三十条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

鼓励和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第三十一条鼓励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三条鼓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探索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

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三十四条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第三十六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七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三十八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山东省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很多人都有接触过了,这就一起写一篇吧。《劳动合同法》所指的书面劳动合同,仅限于合同书形式,不包括《合同法》所指的数据电文等其他书面形式。你是否在找正准备撰写“山东省劳动合同”,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的素材,供大家写文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疽庭住址:

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项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为______天。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部门)______(岗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八条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或者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______元。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______元,计件单价为______元或完成工作额的______%提成。

第十二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______元。

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加点工资为______元或每个工作日加班加点工资为______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每小时加班工资为______元或每个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为______元。

第十三条甲方安排乙方在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______元。

第十四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第______项计算:

(一)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工资标准;。

(二)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计算基数;。

(三)按集体合同确定的基数。

第十五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风险提示:

可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十八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违法、不道德或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的同意,不得公开和泄露。

风险提示:

卡议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五类岗位,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信息员——掌握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

注意:公司给付给予上述员工经济补偿是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企业若有需要,请交给专业律师定制。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将变更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强迫乙方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乙方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三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优化调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八条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乙双方协商在合同期限届满后15天内办理续订或解除相关手续;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具体内容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三条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决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乙方书面申请辞职后最后一个月工作期内,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四十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1、

2、

3、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1、

2、

3、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十三、其它。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的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宣传企业,理论联系实际,完善知识结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和交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和企业人才招聘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甲方进行就业实习。在实习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宜如下:

一、甲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甲方要事先给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给实习生安排工作时不得违背劳动法之有关规定。

2,可以根据需要,调配实习生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如由于实习生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实习活动;或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或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实习活动。

3,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学生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4,实习期结束时,根据现实表现,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同时,给学校提供一份较为详实,客观的总结性材料,以便学校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

5,对实习合格的实习生,甲方应优先录用。

6,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拥有的权利和需履行的义务:

1,协助甲方做好宣传,组织报名工作,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甲方工作并对甲方来学校举办招聘活动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与协助。

2,协助甲方做好实习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3,必要时,可以到甲方现场了解实习生的工作情况。

4,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在实习结束后,及时移交工作资料和工具,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带走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5,就业实习是学生自愿行为。因此,乙方应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爱护身体,端正行为。如在工作时间外(上下班必经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发生的,或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含患病),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按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发放实习补贴。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有效期与实习期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双方签名即时生效)。

甲方:乙方:

委托授权人:(签名)委托授权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协议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工种为,乙方应经过15天至30天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做满7天可获得试用工资,未满7天者自动放弃试用工资。

(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协议制劳务工。经甲方考核合格,可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协议有效期内。

第二条工资。

(一)甲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现金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进厂工作员工工资为每月。

(三)甲方因企业经营情况导致生产不正常,将对乙方发放生活费。

(四)乙方成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抵押金,以避免乙方中途辞职,造成甲方生产经营损失。

(五)乙方工作满一年,当月工资和抵押金全部返回乙方。

第三条工作时间。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每天为小时(不含吃饭时间)。

(二)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请假,经甲方同意后,扣除工资/天;若乙方未请假或乙方请假甲方未同意造成旷工,扣除工资/天。

第四条解除协议。

(一)乙方患病或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甲方可解除协议。

(二)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乙方可解除协议。

(三)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协议的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乙方要求提前辞工将扣除抵押金。

第六条协议的实施。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单方面修改协议内容。

(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行延长一年。

第七条劳动协议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协议作如下变更: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临时用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为期_________日/月。

一、工作内容。

乙方负责组织工人从事甲方安排的各项生产劳动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1.乙方的工作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调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安排工人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乙方应严格管理自己的员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全体员工需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4.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其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按实际出勤人数计算人工工资,工资为(男工:_________元/人/日,女工_________元/人/日),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如有薪资调整或变化,则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乙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因此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适用于乙方。

四、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因乙方违纪,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此时,不需按上款规定提前通知乙方。

3.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或劳动报酬时,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协议到期或过期,如双方未续签,自行终止本协议,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均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手续后方能离开,否则,甲方不予结算乙方工资。

五、其他。

1.乙方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甲方不负责处理与乙方人事档案有关的任何事宜。

2.因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临时性劳务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乙方员工任何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3.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乙方(姓名):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为(从以下三种期限中选择一种)。

1、本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在甲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标准为能够独立完成任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工作地点为甲方经营范围内。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a、标准工时制b、不定时制c、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甲方的规定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如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身份证号:

3、乙方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1、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工资支付形式为计时工资(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月工资额为元(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3、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甲方应按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乙方增长工资。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别包括:

1、劳动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不受侵害,人体健康不受损伤的环境下工作。

2、劳动条件:甲方根据乙方在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设施条件。

3、乙方工作过程中存在职业危害的,甲方应提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乙方享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2、出现以下情形,甲乙双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4.用人单位依法解散、前算或宣告破产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因履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加附页)。

1、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培训: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4、竞业限制:双方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有规定的,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凡属国家、省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条款。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

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津贴、补贴、福利待遇;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与义务;

(四)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合同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办理手续。

劳动者出现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和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者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发放安置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补偿劳动者,并限期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以及扣押劳动者有效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返还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合同履行地: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性别身份证号。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至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须按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项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项情况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第1项约定支付工资的或。

经有关部门鉴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义务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或100%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乙方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_________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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