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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汇总12篇)

时间:2023-11-07 00:32:26 作者:MJ笔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汇总12篇)

建筑的发展离不开人类对于空间、材料和技术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每一座建筑都是时代的见证。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些建筑总结的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启示。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清单

6、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及施工记录(施工方案为省厅统一文本)。

7、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及监理记录(监理细则为省厅统一文本)。

9、建筑工程建筑节能现场检测报告;

10、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票据;

11、太阳能能效测评,根据(苏建科[2011]816号文)。

联系人:联系电话: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须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后补);

9.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第五联)。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建筑节能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施工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模版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区县建委负责本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提交材料: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后补);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建筑节能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施工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二)决定、告知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湖州市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资料

2、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及评估报告。

(仅2011年10月以后经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需提供)。

3、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图纸及计算书(含变更联系单)。

6、建筑节能施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样复检报告、节能材料备案证等)。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工程现场验收)—发证。

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主办单位: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

2、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

3、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

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征收、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5、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

6、处理违反墙体材料改革政策法规的行为。

办事依据:《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

申报材料:

已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文件;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

外门窗四性(气密性、水密性、保温性、抗风压变形)检测报告;

节能建筑性能评定报告;

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及相关材料、部品的检测报告等。

办理过程:

(一)受理登记。

(二)审核申请资料:

(三)技术员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四)市节能办监督管理科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现场查验;

(五)分管领导审批;

(六)公示(报纸、网站);

(七)回告结果(通过验收,整改,行政处罚)。

工作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建筑节能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印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说明理由及要求。

收费标准:无。

结果回告:

(2)下发整改通知后仍不合格的进入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根据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符合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需向市或区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备案,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3、监理单位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武汉市墙体验收单(施工单位联原件);

8、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粘接材料的粘接强度,增强网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进场复验报告。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保温层与基层的粘接强度现场拉拔实验。

11、电线、电缆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场复验报告;

12、给排水管材进场复验报告;

13、墙体材料密度、抗压强度等进场复验报告;

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合同书

项 目 编 号:

起 止 年 限:

管 理 单 位(甲方): 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承 担 单 位(乙方):

保 证 单 位(丙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合同条款。

1、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冀建科[20__]290号)的要求,河北省建设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以及项目保证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3、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4、本项目的成果提供形式。

5、本项目分年度进度安排。

进度年 (*年)。

起止月份( 月至**月)。

任务目标(包括承担单位、实施地点)。

6、示范工程主要参加人员。

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承担的主要工作。

(1)。

(2)。

7、示范项目合作单位。

序号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1)。

(2)。

8、甲方所拔的补助经费 万元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9、乙方在 年 月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示范内容和深度满足或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10、示范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2)工程竣工后经过一个采暖期未申请示范工程验收的;。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4)未获得甲方批准延期实施的。

12、风险的承担。示范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本项目示范的技术确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示范工作成为不可能,乙方应提出书面报告(若属于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应附上有关专家的书面认定意见),甲方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投入的经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不再追加投入经费,剩余部分应返还甲方。

13、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三份(a4纸),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签订合同各方签章。

管理单位(甲方):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代表:

承担单位(乙方):

开户行:

帐号:

项目负责人电话:

项目负责人: 单位代表: (盖章)。

保证单位(丙方):

代表: (盖章)。

建筑节能专项管理制度

淮北鲁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备案及技术性能认定。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8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对保温材料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二、质量验收制度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计划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填写,并由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施工单位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内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质量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b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c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验收组在听取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后,应对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工程实物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抽查、试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分别签字,各责任单位分别盖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3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施工单位根据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应确保施工过程安全。5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的事故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措施执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7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鉴定、处理技术方案和重新检查验收的记录等应整理归入工程档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据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验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验收和安全生产综合验收。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资料准备的通知

一、申请资料(按资料提交的先后顺序)。

特别提示:下列申请资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盖章和侧面加盖骑缝印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凡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凡坪山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可不需核对原件。

1.《深圳市坪山新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需附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同一单体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的,应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分别填报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需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项目(详见附件1《补充说明和有关重要事项要求》),应提供具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理论测评报告。

4.绿色建筑项目,需提供绿色建筑标识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5.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节能工程保修期不应低于五年)。

7.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8.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各一张(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销售现场节能信息公示牌照片)。

9.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0.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11.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2.建筑(含总平面图)、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

13.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侧面盖骑缝章)及电子版节能计算模型。

14.施工图审查单位签署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

15.凡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且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提供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及设计计算书。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16.如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供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17.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文件。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1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项工程)。

20.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项工程)。21.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复印件)。2009年12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还需提供预拌砂浆的供货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22.购买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的供货合同和发票、结算单据(复印件)。

二、检测资料。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具体进场复检项目和现场检测项目如下(详见本服务指南后附复检项目表、现场检测项目表):

1.屋面、架空楼板、墙体、幕墙、暖通空调、太阳能热水系统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非匀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

屋面、架空楼板和墙体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以下时各抽检不少于3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以上时各抽检不少于6组(不区分施工部位)。

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绝热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暖通空调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检测组数:单位工程同厂家同材质材料不少于2组。

非匀质保温隔热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检测组数:同材料同实体构造检测1组。

2.外窗(含型材)、幕墙玻璃、户门的传热系数(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23.玻璃(包括外门窗、幕墙、天窗)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贴膜玻璃的紫外线透射比(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4.外门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5.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每批抽1组,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面积不大于5000m为一批)。

6.有机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8.预拌砂浆力学性能(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检不少于1组)。

7.外墙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8.低压配电电线、电缆相应截面的每芯导体电阻值(单位工程同一厂家产品不少于2种规格)。

9.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三、集中空调系统资料(没有设计集中空调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冷负荷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集中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2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报告:

(1)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2)风管系统的总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3)风管系统严密性和漏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2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4)中央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检10%,但不得少于1台)。

(5)中央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资料(没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需提供)。

1.太阳能热水系统计算书。

2.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查记录。

(2)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3)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4)系统热性能检验记录。

(5)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四、申请表格。

1.《深圳市坪山新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规定性指标)》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性能性指标)》。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规定性指标)》。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按性能性指标)》。6.《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7.《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

8.《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333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汇编

事项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保密工程不在网上申请审批)。

办理部门:市住建委和区县建委两级管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属于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到区、县建委建筑节能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属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到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申报要件: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系统,填报《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后补);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9.集中供热建筑需提交由施工、供热、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的采暖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复印件,供热单位需提交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供热单位公章)。

10.如节能专项工程发生变更,应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节能设计变更或洽商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审查标准:

用建筑节能现场检验标准》(db11/t555-2008)、《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0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97-2005)的规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审查。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决定、告知:

准予备案的,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不予备案的,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合同书

示范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单位(甲方):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条款。

一、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冀建科[20__]290号)的要求,河北省建设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以及项目保证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三、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本项目的成果提供形式。

五、本项目分年度进度安排。

进度年。

(*年)起止月份。

(**月至**月)任务目标(包括承担单位、实施地点)。

八、甲方所拔的补助经费_____________万元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示范内容和深度满足或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十、示范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2.工程竣工后经过一个采暖期未申请示范工程验收的;。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4.未获得甲方批准延期实施的。

十二、风险的承担。示范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本项目示范的技术确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示范工作成为不可能,乙方应提出书面报告(若属于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应附上有关专家的书面认定意见),甲方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投入的经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不再追加投入经费,剩余部分应返还甲方。

十三、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三份(a4纸),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管理单位(甲方):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专项合同书

示范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单位(甲方):河北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条款。

一、根据《_____》等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冀建科[20_________]290号)的要求,河北省建设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以及项目保证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三、本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本项目的成果提供形式。

五、本项目分年度进度安排。

进度年。

(_________年)起止月份。

(_________月至_________月)任务目标(包括承担单位、实施地点)。

八、甲方所拔的补助经费_____________万元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并保证示范内容和深度满足或优于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十、示范工程的实施、监督管理、验收,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取消其示范工程资格,并予以公告:

1.实施后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

2.工程竣工后经过一个采暖期未申请示范工程验收的;。

3.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4.未获得甲方批准延期实施的。

十二、风险的承担。示范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本项目示范的技术确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示范工作成为不可能,乙方应提出书面报告(若属于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应附上有关专家的书面认定意见),甲方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投入的经费承担,不足部分甲方不再追加投入经费,剩余部分应返还甲方。

十三、本合同由乙方填写一式三份(a4纸),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管理单位(甲方):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保证单位(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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